城市化、农地制度与迁移人口社会保障———个转轨中发展的大国视角与政策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地论文,大国论文,社会保障论文,视角论文,人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在过去20多年的经济转轨过程中,中国取得了突出的经济发展绩效。毫无疑问,持续的高经济增长来自于市场化取向的制度变革及其所导致的资源配置和激励改进。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渐进式改革所带来的矛盾开始凸显。在诸多问题中,缺乏永久迁移的不完全城市化、农村土地产权的不稳定性,以及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的农地征用三个问题特别突出。
在中国的城市化过程中,由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滞后,人口流动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单身、短期迁移,大量农业人口虽然已经在城市就业,但却无法获得当地户口和相应福利,很难在迁入地定居下来。而进城农民工缺乏户口和相应的社会保障使得他们无法切断与农村土地的关系,这种“离乡不放土”的迁移模式对现行农地制度的稳定性提出了挑战。在人口变动等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农村土地不得不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大、小调整,农户家庭长期承包土地的权利难以实现。同时,在城市化和工业化加速的背景下,政府用行政审批手段控制土地由农业用途转为非农业用途,使得农地使用性质转化必须通过征地途径改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为国有制,并由于补偿方式不当、标准偏低带来了一系列社会矛盾和冲突。
城市化过程中的流动人口迁移问题、村庄内部农地调整问题乃至于农地非农化问题,都是现阶段中国转轨与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大政策问题。在每个问题上,学术界已经进行了相当多的研究,但上述三方面问题相互之间有非常紧密的关联,需要一个整体思路进行分析,更需要在此基础上给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本文在分析流动人口、农地调整和土地非农化三方面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政府主要政策反应进行了评估;并揭示三者的政策关联性和中国户籍和农地制度改革在一个大国的转轨与经济发展中的特殊性;最后提出一个系统性解决上述问题的政策组合,同时测算了一个财政预算平衡方案来说明政策组合的可行性。
二、主要问题和政府政策反应
(一)城市化过程中的流动人口
虽然过去25年的经济改革逐渐放松了计划经济时期采取的限制劳动力流动的措施,但不同于其他很多发展中国家的永久的、家庭为主导的人口迁移,中国劳动力流动的模式由于户籍制度的继续存在而非常独特。在上个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前期,人口流动主要是以乡镇企业发展为契机而带来的乡村内部由农业向非农产业的流动。但到了90年代中期后,随着以外资、私营企业为主导的城市部门竞争,乡镇企业就业吸纳能力增长放缓,农村劳动力开始大规模向城市制造业、服务业部门迁移。同时,户籍制度改革并没有取得根本性突破,不仅主要大中城市的户籍制度没有真正放开,跨省区的户籍改革仍然困难重重。在户口制度仍然存在并发挥作用的情况下,与城市户口相关的福利安排使农村迁移人口主要表现为短期、单身迁移。缺乏本地户口意味着迁移人口无法平等获取城市政府提供的社会救助(如最低生活保障),政府住房补贴(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以及子女在城市公立学校平等就学的机会。
户籍制度的存在阻碍了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使得中国城市化发展滞后于整体国民经济结构的变化。虽然2003年官方统计的中国城市化率已经达到40.5%,但官方统计的城市化率中不仅包括具有城市户口的常住居民,而且也包括9000—9500万没有城市户口但到城市工作6个月以上的乡村迁移人口,还有2000—2500 万土地被征用但户籍没有转换的失地农民,① 以及相当部分由于统计口径偏差,实为农业但被计入城镇人口的农民。②
(二)农地调整与人口迁移
在目前的农地制度下,土地集体制赋予村庄内部每个成员平等拥有村属土地的权利,其结果是土地分配随人口变动而定期、不定期进行规模不等的调整。而地权不稳定对农业投资、土地的自由流转及其所带来的资源配置和交易收益都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相比于市场化租赁,行政性土地调整会因信息不完全和调整成本过高而带来效率损失;而且,由于行政性土地调整所导致的不确定性和较短的计划时期,将减少市场化的土地租赁活动。
在现有户籍制度下,均分的农地制度安排也影响了农村劳动力的迁移决策。根据现行法律,如果迁移人口获得城市户口,就必须放弃农村土地。但由于跨省和在大中城市获得户口的门槛很高,而小城镇户口吸引力不大,迁移农民一般不愿意切断与乡村的联系,这就导致即使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就业并从非农业部门获得主要收入,迁移人口仍然不会放弃土地,农村土地调整的压力仍然持续存在。
(三)城市化过程中的农地征用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和城市土地出让市场化,地方政府通过扩大农地转非农地的规模以增加预算外财源的动机和行为有增无减。特别是地方政府出于在区域竞争中突出政绩的需要,过度扩张城市,建设各类开发区,不断加大土地征用和供给规模。近年来我国土地征用规模达到了每年300万亩。 按人均征地1亩地推算,每年大约有300万失地农民。各地普遍采取征地后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的方式,然后让农民自谋职业。由于补偿金偏低,③ 加上在城市就业上存在明显的劣势,引起了大量农民失地、失业和社会不稳定的现象。
土地征用问题严重化也与1994年后中央集中收入、但未配合相应转移支付的财政体制安排相关联。自1994年以来,中国出现财政收入向中央和省级政府集中的情况,但同时土地出让金全部留归地方财政,加上土地出让收入是预算外收入,地方政府有很强激励来低成本征用农地,并以市场价格转手以获得巨大的级差地租。在发达地区部分县、市,土地出让金收入已经占到当地财政收入的30%,甚至高达一半以上。作为财政预算外收入,土地出让金本应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发,但由于其收入以及使用过程很不透明,事实上难以监控,往往出现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合谋牟利并寻租的情况。
(四)政府主要政策反应
面对上述城市化和农地制度运作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各级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律和改革措施试图解决。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户籍制度在中小城镇取得比较快的进展,个别大中城市(如石家庄、郑州)开始放宽获得城市户口的准入限制。2004年开始,中央强调各地城市政府要负责解决民工子女在迁入地城市公立学校的就学问题。为保证农地产权的稳定,中央政府在2002年出台了《土地承包法》,明确要求各地要确保农民至少30年的承包权。从2004年起,政府开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解决农地征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方面要求地方政府提高补偿标准并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同时撤消了大批开发区,强化了土地监察的力度,并考虑建立更具有集权性的土地垂直管理体制,进一步上收土地征用和批租的权力。
但总体看来,政府对上述挑战的政策反应还是比较被动的,应对措施也往往缺乏整体性和前瞻性。户籍改革目前仍停留在主要依靠地方政府进行局部改革的阶段。一些中小城市(镇)虽然改革进展很快,但由于就业机会有限并没有得到很大响应;近年来,中国在城市基本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建设上取得了较快进展,但这些安排只面对具有本地户口的城市居民;虽然中央政府要求地方政府解决流动人口子女的就学问题,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财政资源,地方政府往往缺乏积极性去执行;虽然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民30年的土地承包权,但各地的土地调整仍然在进行,土地承包法无法得到有效实施;在农地征用方面,虽然中央控制土地征用、并提高土地补偿的措施能够奏效一时,但由于较高的监督成本和地方政府的反对,该政策能否持续也值得怀疑。土地调控中不可避免出现的“一刀切”现象,不利于各地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要而开展城市化和工业化。在补偿标准仍然由政府和开发商主导制定的情况下,仍然不存在一个良性机制来充分保障农民权益,甚至还可能出现过去发展过程中反复出现的“活乱循环”。
三、迈向系统性解决方案:政策关联和转轨中发展的大国视角
综上所述,流动人口、农地调整和土地征用问题都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大挑战。更重要的是,上述三方面之间存在非常紧密的关联。进一步的改革必须在全面理解这种关联性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系统性的政策组合来实现。同时,改革措施还必须考虑到中国作为一个转轨的发展中大国特点。
(一)流动人口、农地调整与土地征用:政策关联性
中国城市化过程的滞后和大量流动人口的存在,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为流动人口建立基本的社会保障体制和相应的居住、子女教育安排,从而无法构造一个使这些人口从农村逐渐、但又是全面转移出来的良性循环机制。正是由于这种“永久迁移”的机制无法启动,进城就业的农民即使根本不想回乡务农,但为规避未来失业风险,也无法放弃农村土地。在这种情况下,村庄内部人口变动必然带来土地调整压力,并影响土地租赁市场的发育。而且,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而法律对于地方政府和“集体”权限没有充分制约的情况下,征地制度安排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发现土地价格,必然导致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利益被侵害和剥夺。
因此,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通过在城市中建立一个有效的融资机制,为迁移人口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和相应的居住、子女教育服务,从而使后者能够在自愿基础上放弃农村土地,而被释放土地将能够用于应对农村内部人口变动的需要,使土地承包权稳定成为可能。更重要的是,考虑到土地在由农到非农用途转换过程中所发生的增值在相当程度上可归结于具有“外部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经济发展,在征地市场化的基础上,地方政府可以抽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税,并构成为流动人口建立基本社会保障、住房、子女教育安排的财政基础。
(二)全球化条件下发展中国家的人口迁移
中国是一个全球化条件下的发展中国家,这首先意味着人口流动在很大程度上将跟随城市和非农产业在空间上重组。由于中西部地区劳动力向沿海地区迁移的成本相对于内地投资环境改善和物质资本向内地转移的成本更低,未来相当长时期内城市、产业和人口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空间重组仍不可避免地会以向沿海发达地区和主要大中城市集中为主,而这势必伴随人口的大规模迁移。事实上,我国目前的人口流动已表现出了上述特征。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大部分人口迁移到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和环渤海的东部。从1982年到2000年,东部沿海地区迁移人口比例从38.4%增加到45%。仅广东一个省,1982年只有全国5%的迁移人口,到1990年增加到15%,到2000年进一步增加到27%(李若建,2003)。
全球化条件下的经济发展也意味着劳动力流动中迁移人口的相对年轻化和较高的人力资本。根据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在2001年按随机原则抽取、并具有全国代表性的中国6省60个村1199个农户的调查数据,我们分析了2000年长途(出县)、长期(过去一年在外工作6个月以上)迁移人口的特征, 发现相当部分农村迁移人口具有年纪轻、教育水平较高的特点。348位离开本县从事非农工作、 且每年在外工作6个月以上的农村劳动力平均年龄只有25.2岁,平均教育水平达到8年(其中62.1%为单身,63.2%为男性)。在这些劳动力中,有14%平均非农就业月收入在1000元以上,平均年龄为28.6岁,平均教育水平为9.1年,其中男性劳动力占主导(87.2%),不到一半的人为单身(42.6%)。④ 近年来迁移者的年轻化和教育水平提高趋势意味着迁移者不仅缺乏农业生产技能,也缺乏务农兴趣,是城市化的主力军。
(三)大国的人口迁移和农地价值
由于中国巨大的国土规模和人口分布的相对分散化,人口迁移的另外一个重要特征是长距离迁移占很高比例。同样使用上述调查数据,我们发现被调查的3445个农村劳动力中有1581个劳动力有非农就业。其中29%(459人)在县外工作,平均年工作8.6个月,264人在省外从事非农就业,平均年工作达到8.9个月。此外,在所有从事非农就业的劳动力中,有22%(348人)属于长途长期迁移(过去一年在本县外工作超过6个月),其在外工作时间平均达到10.3个月/年,长途、长期迁移人口中有一半多(209人)跨省,平均年外出工作时间达到10.4个月(表1)。由于该样本是在中国6省60村随机抽取,具有较强的全国代表性,根据样本数据的比例,可以推定2000年全国大约有7684万和4419万农村劳动力分别在本县外和本省外从事非农工作,其中在本县外和本省外工作6个月以上的农村劳动力分别达到5825万和3499万人。
显然,高比例的长途迁移人口使中国内地的人口迁移模式与日本、韩国和台湾等经济体在其城市化过程中以短途迁移为主的迁移模式有显著差别。加上中国国土规模巨大,内地省份人均可耕地资源相对充裕,农地价值较低,转化为非农地升值的概率和潜力也不太高。所以,一旦城市为这些长途、长期迁移人口提供了基本社会保障、住房安排和子女平等就学条件,可以预期相当部分迁移人口将愿意放弃家乡土地而选择永久迁移。
表1
农村非农就业和人口迁移情况
样本 占样本 全国规模 占有非农 工作
人数 总人口 推算数
就业劳动力 月数
人
%
万人
% 月/年
所有非农就业劳动力 1581
100
县内1122 23.2
18778
71 8.7
县外459 9.5
7684
29 8.6
其中:省外 264 5.5
4419
17 8.9
非农就业3个月以上劳动力
1418
县内1007 20.9
16855
64 9.5
县外411 8.5
6880
26 9.4
其中:省外 241 5.0
4034
15 9.5
非农就业6个月以上劳动力
1173
县内825 17.08 13807
52 10.6
县外348 7.2
5825
22 10.3
其中:省外 209 4.3
3499
13 10.4
样本农户(户)1199
样本农村人口(人)
4829
其中:样本农村劳动力[a](人) 3445
占样本农村人口比例(%)
71.3
其中:样本非农就业劳动力(人) 1581
占样本农村劳动力比例(%)
45.9
2000年全国乡村总人口(万人) 80837
其中:年龄15—64岁比例(%)
67.2
人数(万人) 54290
数据来源:作者根据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2001年农村迁移人口调查数据和《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整理。
注:a.样本农村劳动力定义为样本农村人口中年龄在15到64岁的人口。
(四)经济转轨、户籍制度和集体土地所有制
由于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重化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中国农村积累了大量剩余劳动力。即使近年以来迁移人口不断增加,农村仍然存在大量就业不足的劳动力。目前,中国非农GDP占总GDP的比重(85.4%)远高于其就业比重(50.9%),更高于城镇就业比重(34.4%)(国家统计局,2004),而根据OECD(2002)的估计,如果非农产业中劳均GDP被用来作为比较基准,农村的隐性剩余劳动力达到2.75亿人,如果该基准降低到非农产业劳均GDP的1/3(与其他亚洲发展中国家相类似的水平),则目前中国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也达到1.5亿左右。
在存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和较高就业压力的情况下,城市就业、基础设施乃至公共服务的有限容量都意味着户籍制度和农地制度改革难以一蹴而就。事实上,考虑到城市化和产业发展就业吸纳能力的有限性及其增加的逐渐性,现有的农地均分制度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口迁移的“推力”,而户籍制度的存在则在一定程度上又减少了人口迁移的“拉力”。虽然这一套历史残留的制度安排有其不合理的成分,但也确实使中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拉美、东南亚和南亚等发展中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短期内难以解决的城市高失业、贫民窟、农村失地农民等问题。认识到这一点,在进一步改革过程中,就应该充分利用既有制度的合理成分来完成对其本身的渐进改革。
四、农地征用市场化改革下的城市户口—农地选择——备选政策组合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提出一个政策组合,为解决我国城市化和农地制度中主要问题的政策讨论提供一种可能选择。
(一)政策组合
首先,在农村建立专门土地权益管理机构,并向农民所承包土地(按地块)发放长期土地使用权证。进一步明确农民对于土地使用、转让和处理的权利,允许在土地用途不发生从农地向非农用地转换的前提下,土地可以进行转租、转让,土地使用权证也可以抵押。
其次,设置城市流动人口迁移准入标准,为达到准入标准的迁移人口建立一个福利包,促进乡村流动人口的完全城市化。
1)降低目前的城市人口永久迁移的准入标准。如要求在该城市就业2、3年,申请时累计6—12个月,月收入标准在1000元以上。
2)同时,在城市中为流动人口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子女就学和廉租房制度,构成一个福利包,可以称为“城市户口”。
3)在自愿的基础上,达到上述准入标准的乡村迁移人口,如果(无偿)放弃农村的土地(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则可以获得城市户口和申请享受上述福利包的资格。⑤
再次,促进农村土地非农化过程中的市场化,建立农地转工业、商业等非农用途的农民与开发商的直接协商机制。改革目前的农地征用制度,允许农村集体土地直接进入一级市场。只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土地开发商可以直接与村集体或农民进行土地交易,使得土地用途转换中,村集体及其村民能够得到土地出让的主要收益。一旦土地出让后,农民转为市民,并同时自动获得享有上述福利包的资格。
最后,结合农村土地非农化的市场化,通过抽取土地增值税,建立为前述福利包支出进行融资的机制。政府在农地转非农地的过程中,根据农地转化后的非农土地市场交易价格与其农业利用价值和土地基础开发成本之间的差额,即增加值部分,抽取一定比例的增值税,作为提供前述福利包的财政基础。⑥
(二)政策组合的含义和操作
上述政策组合的本质,是在充分利用既有户籍制度和农地制度中特定制度安排、并进行合理改造的基础上,来完成对其自身的改革,其目标是实现渐进的效率改进和社会公平。从博弈论角度来看,上述措施的本质,是通过一种机制设计,利用户籍制度和福利包这个“杠杆”,通过迁移人口完全自愿选择的机制,来显示这一具有很大异质性的人口群体的私人信息,并推动其采取有利于自身福利改进的行动。显然,它将使那些已经、或希望迁移到沿海地区和主要大中城市、具有一定人力资本和城市创收能力的乡村年轻迁移者能够率先实现永久迁移。
政策组合中一个重要内容是给农民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其主要目的是使目前的土地承包法在法律上具有可实施性。这是因为一旦把土地使用权证发到农民手中,除非其主动放弃,地方干部将很难再进行调整。包括越南在内的很多发展中国家土地制度改革经验证明,在地方层次建立土地权属管理办公室并直接向农民发放土地使用权证是一种低成本且可操作性的土地制度改革模式(Do and Iyer,2003)。在此基础上,迁移人口自愿放弃的农地也将有助于减缓农地调整压力,可以用来分配给留在农村、人口增加的家庭,或由村集体公开发包,所获租金用于应对因人口变动而导致的土地配置不平等,或用于农村公共品供给等。事实上,由于近年来粮食收购体制和农村税费体制改革,以前存在的为完成公粮和税费任务而进行土地调整的因素已逐步弱化甚至消失,所以当前也正是发放长期土地使用权证的良好时机。
在政策组合中,对迁移人口获得城市户口将设定一些基本准入标准。这是不仅为了防止在短期内大量迁移人口为享受福利包而涌入城市,也有助于城市化的有序推进,还能鼓励迁移人口努力工作和创业(以达到准入标准),这又将反过来抑制基本社会保障等福利包支出的过快增长。此外,由于准入标准只是针对那些希望获得本地户口并享受相应福利包的迁移人口,所以不会对劳动力的非永久流动有任何负面影响。更重要的是,由于该准入标准并不随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提高而同步增加,所以相对于平均收入而言,它实际上是逐渐降低的。
城市福利包的第一项内容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比于原有城市居民,新进入城市的流动人口收入仍然比较低、且相当部分所在的非正式部门目前没有建立相应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体系,所以,当前阶段为他们建立的社会保障应该以一旦丧失收入能力后进行的社会救助为主。⑦ 其次是廉租房安排。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中,关于政府应该推动绝大部分城市家庭购买住宅,还是应该通过廉租房实现住房保障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目前在相当多城市推行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大体反映了前一种思路。但已有实践表明,经济适用房项目很容易带来严重的(开发商)寻租和(对低收入阶层)瞄准性差的问题。由于我国土地资源有限、政府土地政策偏紧,商品房价格增长超过平均收入增长速度的情况很可能出现。特别对于大多数收入相对较低新迁入城市家庭而言,短期内显然没有购买住房的能力。因此,当前政府应该主要通过廉租房政策来促进居住保障。从各地推行的廉租房的经验看,直接向低收入家庭发放租金补贴的方式在瞄准性和成本有效性方面都要强于政府直接建设廉租房并低价出租的方式,应该值得推广。
迁移人口子女在城市公立学校的平等入学权利也是城市福利包的重要内容,至少应该保证9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城市公立学校服务。 考虑到目前高考录取制度中仍然存在显著的省际不平等,在政策中对是否已升入高中的迁移人口子女直接给予城市户口、进入本地高中并参加高考仍然需要慎重。但随着户口制度改革的进展,需要制定一个时间表来解决这个问题。目前,可以考虑迁移人口获得户口后在新迁入城市出生(或未达到就学年龄)的子女自然获得户口,这样也将有助于各地高考录取分数线逐渐趋同,而由于这些新出生人口参加高考的时间至少在10年以后,上述趋同的过程不至于引起太大的利益格局调整。
政策组合中一个关键要素是在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权威的基础上,⑧ 促进农村土地非农化过程中的市场化,政府则从中抽取土地增值税,来为城镇福利包进行融资。从经济效率方面看,由于土地增值在相当程度上来自于具有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城市发展,抽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税用于迁移人口之福利包和城市基础设施具有合理性。从收入分配角度来看,上述措施的本质,是政府通过建立基本福利包,而以该福利包为交换条件,向迁移到城市的、具有一定收入水平和发展潜力,从而也有信心放弃农村土地产权的迁移人口去“购买”土地使用权,然后将那些被自愿放弃的土地再分配、或“补贴”给收入相对比较低的农民。由于福利包是新建立的,而迁移人口在福利包—土地产权证选择中有完全自主性,选择了福利包的新迁移人口将获得福利改进;而由于福利包融资是通过土地增值税来实现的,那么实际上是使迁移人口分享城市化所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⑨
最后,从长远来看,考虑到城市土地开发的总量限制,城市基本建设和前述福利包的融资要逐步从农地转非过程中抽取土地增值税转到以城市房地产为税基的财产税上,建立以财产税为基础的地方政府税基,应该成为我国地方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基本取向。
五、基于政策组合的财政估算方案
首先需要确定城市每年能吸收多少迁移人口,这与设置合理的城市迁移准入标准有关。在我们的方案中,考虑将准入标准设为月收入1000元以上,这是基于现有农村迁移人口的收入分布而得到的。我们运用前面提到的抽样数据,对全国长途(出县)、长期(工作6个月以上)迁移人口进行推断并分析其收入分布后发现,2000年全国长途、长期迁移人口月收入超过1000元的大约有788万人,800—1000元的大约有636万,600—800元的大约有1088万。由于该样本取样为2000年,当前1000 元/月的高收入人口应该增加到800万左右。这就意味着在该准入标准下,若每年转移400万外来劳动力,只要两年就可以完成。而根据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情况, 更低收入组的工资未必能够在2—3年内增长到1000元/月的水平。但考虑到这正好有利于政府有时间去处理历史累积的失地农民“欠帐”,所以1000元/月的标准比较合理。
假设政策组合方案从2006年开始实施,持续到2014年(与9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相契合)。政策组合的财政预算包括收支两部分,其中收入主要来自于土地非农化过程中地方政府抽取的土地增值税,其规模取决于土地供应规模、出让价格和增值税率三个因素。根据官方统计数据,2000—2002近三年我国土地出让的每亩平均价格分别为8.2万元、9.6万元和13.0万元(国土资源部,2003),2001和2002年价格分别比上年增长17%和36%。为此,我们假设2006年土地出让价格为15万元,此后每年以10%的速度增加;⑩ 另外,假设被征农地每亩每年的农业净产值为1200元(这里主要是考虑到被征农地往往质量和区位较好,产值较高),则对30年的农业净产值用5%的贴现率贴现可以得到2006年农地价值大约1.9万元,假设此后农地价值每年增加5%;再假设农地转非农地开发成本为3万元,每年按8%增长。这样,2006年土地增值税的税基为10.1万元,2010和2014年将分别达到15.6万和23.8万元。最后,假设未来10年为城市建设而进行的土地出让保持在每年200万亩左右的规模,(11) 在增值税税率为40%的情况下,(12) 2006年土地增值税将达到808亿元,2010和2014年分别达到1246亿元和1904亿元(表2)。
表2 政策方案预算平衡表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迁移人口(农转非)数量(万人) 928 1856 2784 3704 4624 5544 6444 7344 8244
其中:失地农民(万人)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300
农村迁移劳动力(万人)400 400
400 400 400 400 400 400 400
农村迁移劳动力小孩(万人)
228 228
228 220 220 220 200 200 200
土地收益
非农征用土地收益(亿元)
2020 2253 2511 2797 3114 3465 3853 3283 4759
面积(万亩)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单位面积土地出让净收益(万元/亩)
10.1 11.3 12.6 14.0 15.6 17.3 19.3 21.4 23.8
土地出让价格(万元/亩)
15.0 16.5 18.2 20.0 22.0 24.2 26.2 29.2 32.2
农地价值补偿(万元/亩)
1.9 2.0
2.1 2.2 2.3 2.4 2.5 2.7 2.8
土地开发成本(万元/亩)
3.0 3.2
3.5 3.8 4.1 4.4 4.8 5.1 5.6
土地增值税(亿元)
808 901
1004 1119 1246 1386 1541 1713 1904
土地增值税税率(%)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40
迁移人口保障支出
迁移人口最低生活保险财政补贴(亿元) 11
24
40
58
78
100 124 150 178
进入低保范围概率(%)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年享受低保月数(月)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月低保补贴(元)
100 110
120 130 140 150 160 170 180
迁移人口子女教育财政支出(亿元)
33
72
118 170 227 292 359 432 512
已婚率(%) 57
57
57
55
55
55
50
50
50
子女数量估计(万人) 328 656
984 1304 1624 1944 2244 2544 2844
子女人均教育财政支出(元/人) 1000 1100 1200 1300 1400 1500 1600 1700 1800
迁移人口廉租房制度财政支出(亿元)
111 223
404 538 799 958 1307 1489 1939
廉租房补贴面积标准(平方米/人)
10
10
11
11
12
12
13
13
14
单位面积补贴(元/人,月,平方米)
10
10
11
11
12
12
13
13
14
小计(亿元) 155 319
562 765 1104 1349 1790 2072 2629
当年预算平衡状况(亿元)
653 582
442 354 142 37
-248 -358 -725
累计预算平衡状况(亿元)
653 1235 1677 2030 2172 2209 1960 1602 876
政府年财政支出规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年新增迁移人口数量和累计迁移人口规模,假设每年需优先转移失地农民300万(与每年征地规模基本一致),其中100万是学龄儿童;另外假设每年还要转移外来迁移劳动力400 万。根据前面使用过的2000年农村迁移人口调查资料,长途、长期迁移且月收入在1000元以上的迁移劳动力已婚比例为57%左右。假设2006—2008年迁移人口的已婚比例仍为57%,而考虑到迁移人口的年轻化趋势和入城后的晚婚趋势,假设2009—2011年该比例降低到55%,2011年后进一步降低为50%。如果允许一个已婚外来迁移劳动力可以带一个就学子女,(13) 那么对应于每年400万迁移劳动力,2006—2008年、2009—2011年和2011—2014年期间迁移外来劳动力每年将分别携带子女228万、222万和200万。 在上述假设下,2006—2008年、2009—2011年和2011—2014年期间,每年迁移人口的规模分别为928万、922万和900万,到2014年累计将迁移人口8244万(表2)。
根据前述人口迁移规模,可以估算财政在迁移人口子女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廉租房方面的补贴支出。子女教育支出取决于迁移人口中学龄儿童的数量和财政补贴水平两方面。根据前面的人口迁移规模假设,土地农转非的100 万学龄儿童加上400万外来迁移劳动力携带的子女,2006—2008年每年新增外来劳动力子女在城市公立学校新就学数目为328万人,2009—2011年为320万,2012—2014年为300万人。假设2006年每个学龄儿童就学政府需要支付1000元,其后每年增加100元,则可以估算出2006 年以后每年政府为这些新增学龄儿童需要投入的财政支出。如表2所示,2006年该项支出为33亿元,2010年则达到227亿元,考虑到义务教育为9年,该支出将在2014年达到峰值512亿元。其次是社会保障支出,假设转换户口人中有10%进入后需要进行低保,而且2006年每人每月低保补贴为100元,且以后每年每月增加10元,(14) 则低保支出将从2006年的11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00亿元和2014年的178亿元。最后是廉租房补贴。该项支出取决于补贴的方式是政府建设廉租房进行实物补贴,还是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直接补贴给瞄准对象。考虑到租金补贴的方式更具有瞄准效率,我们假设采取租金住房补贴方式,每人补贴面积为1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为10元,且对每年所有迁移人口进行补贴,(15) 则2006年每年每人房租补贴就可以达到可观的1200元。此后每隔一年补贴面积增加1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助增加1元,则到2006年每人每年房租补贴有2352元。考虑所有迁移人口,2006年财政支出为111亿元,此后逐年增加,到2014年达到1939亿元(表2)。(16)
上述跨年度的收支模式对于推行用土地增值税为迁移和失地人口提供福利包,并逐渐过渡到使用财产税作为地方税基的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也非常有利。由于目前很多城市政府是通过土地出让收入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那么在近期推行土地增值税,将这种收入以明税方式划归地方财政后,由于开始阶段福利包支出规模比较小,地方政府可以利用盈余进行基础设施投资,从而不会过度影响当前政府支出模式,也使得地方政府在开始阶段有积极性为福利包进行融资。当地方政府逐渐转向以财产税作为主要地方税基的公共财政体制后,随房产数量和价值增加而不断增加的财产税收入将补齐由于城市扩张过程的饱和及可征用土地资源减少而可能下降的土地增值税收入,并与其他地方税收一起共同构成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财政基础。(17)
六、结论
在过去20多年中,中国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模式下取得了相当的成功。但是,现阶段面临的很多问题,包括户籍制度、土地产权、地方财政体制改革问题,都已经进入到攻坚阶段,原来那套缺乏整体性和前瞻性套路的改革模式也到了必须进行调整的时候。虽然改革必然带来一些既有利益格局的调整。比如土地征用市场化可能在短期内损害地方政府的财政利益。但如果不进一步推动改革,目前存在的严重侵犯农民利益、并最终危害社会乃至政治稳定的局面就无法遏止,而土地管理中“收权—集权”所带来的“活乱循环”局面将一再出现。在具体政策制定中,需要配套具体措施来防止政府行为可能出现的偏误。比如,城市福利包的建立要防止福利过高引起的负激励,而这可以通过一定的机制设计,如设定获得户口准入条件,适当增加申请低保的成本等措施来完成。在改革过程中,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激励地方政府,比如制定政府考核任务时,以新增就业和城市化新吸纳人口作为一项主要考核指标,也可以把转移支付与新迁入人口和外来地就学儿童数目适当挂钩,来增加地方政府参与改革的激励。
虽然进一步的改革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但它们都不应该成为维持现状或拖延改革的理由。如果为迁移人口建立基本的社会保障、居住与子女教育安排,推进农地产权的稳定与保护等问题本身就是我国实现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题中应有之意,那么就有必要大力推进;而正是由于传统计划体制是一个人为设计的整套体系,而现有户籍制度、农地制度是该体系的残留,要在打破它们的同时避免震荡,就必须通过精心的、人为设计的整体性政策组合来完成。
在整体性推进改革的同时,仍然要充分利用已有政治、经济、社会条件和既有制度安排中的合理成分,避免过激的利益格局调整并实现平稳转型,以本文讨论的农地制度和户籍制度看,即使农地制度改革最终结果是完全土地产权,即使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人口自由流动,目前阶段所应该做的,仍然是通过有效政策组合来降低乡村人口向城市完全迁移的障碍,并创造条件保证农地产权稳定和农民的土地权益。从短期乃至于中期来看,精心设计具可操作性的政策组合不仅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将有助于良好制度体系的最终建立。
注释:
① 2000年第5次人口普查数据中乡-城迁移且居住在6个月以上的人口为8500万。一般的估计,从1987年至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共3395万亩,估计至少有3400万农民因此完全失去或部分失去土地。另外,由于违法用地数量一般占用地总量的20%—30%,目前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数量可能高达4000—5000万人。这里我们假设其中一半左右的失地农民已经转为城市户口。
② 1990年后,出于城市建设扩展和统一管理的需要,很多大中城市的郊县进行了撤县改区的行政建制调整。虽然在城市化率统计指标的计算中,规定只有那些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公里1500人以上的区的人口全部计算为城市人口,但各地操作过程中并没有完全遵循这个规定,因此会造成部分高估。而且,由于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公里1500人以上的区内人口也有相当部分农业人口,该规定本身也值得商榷。
③ 在实际操作中,每征一亩地,铁路、高速公路等交通线性工程补偿一般是每亩5000—8000元;工商业用地对农民的补偿一般是每亩2—3万元,发达地区和城市郊区相对高一点,最多达到每亩3—5万元。
④ De Brauw et al(2002)使用了同样的数据,并结合更早年的数据, 发现外出打工者越来越年轻化。1981年所有不同年龄段劳动人口非农就业参与率都在18%到19%之间,1990年该范围扩大到20.5%到33.6%,但到了2000年,16—20岁人口非农就业参与率达到了75.8%,比1990年(23.7%)增加了两倍。21—25岁年龄段人口和26—30岁年龄段非农就业参与率也比1990年增加了一倍,30岁以上年龄段人口的参与率虽然也上升了17个百分点,达到了37.6%,但都不及16—20岁人口参与率的一半。
⑤ 当然,农民可以选择不放弃农用土地,同时在城市打工,但就不享受城镇各种福利;农民也可以选择出售土地产权证,但不迁移到城市,同样不能获得享受上述福利包的资格。在实际操作中,可考虑要求农民只放弃其原有责任田作为其自愿基础上交换城市福利包的条件,而保留其宅基地和原有自留地乃至口粮田,并直接发放所有权证,允许自由买卖。这样做的理由是农民对于宅基地进行的投资往往比较大,而自留地乃至口粮田的保留则为迁移到城市的农民在一定情况下(如年老后)返乡保留了可能性。并将降低潜在的城市福利包支出压力。
⑥ 土地农转非不仅包括城市商业、工业开发用地,也包括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交通建设等所谓“线性工程”用地,后者价值一般远远低于前者,而且也不存在可显示的市场价格。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增值税的抽取应该只针对前面一类用地,而对于后者,则仍需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由地方政府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⑦ 这里需要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保险体制的改革,严格说来,大部分迁移人口无法享受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等福利安排是由雇主(或工作单位)、而非城市政府提供的,不能被看成与城市户口直接相关。因此,应该严格根据是否缴费来决定能否受益。政府所能做的是在解决社会保险“历史欠帐”的基础上,推动覆盖面扩大(以及最多是财政许可条件下的有限补贴)。相对而言,政府可以积极作为的是建立基本社会救助体系。目前,该体系已经有比较好的基础,将其进一步推广到获得户口的迁移人口并不困难。
⑧ 从根本上看,在强化规划科学性的基础上, 只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可允许农地直接进入城市建设用地市场,或至少允许农村集体直接与开发商进行谈判,政府在审批后将土地转为国有。当然,也可以考虑集体所有土地直接出让,同时不更改土地所有权,政府只需要在交易后征收土地增值税。不管采取哪种措施,只要形成市场,土地价格信息出来了,开发商侵犯农民及村集体侵犯村民利益的情况都会得到遏制,而这也将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城市发展过程中的指导和调节作用,使得城市土地、房产价格和当地经济发展及居民收入水平增长保持协调。中央政府只需要进行依据全国耕地的动态总平衡实行基本宏观调控,而不需要对每个地区制定严格的、但往往难以符合当地情况的土地农转非配额。
⑨ 与单纯的土地私有化相比,该政策组合有收入分配和政治可接受性两方面的优势,从收入分配来看,由于大部分外出迁移人口收入显著高于滞留农村人口,私有化意味着低收入者要为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向高收入者支付租金或购买土地所有权。同时,在该政策组合中,原来农地集体所有制下村集体对土地具有的一定再分配能力这个关键特点也因存在被迁移人口释放的“余地”而得到保留,从而增加了改革在政治上的可接受性。
⑩ 考虑到中国经济在未来10年左右能够保持8%左右的经济增长速度,中国耕地资源的相对稀缺性,以及中国政府为保护耕地资源而采取的相对从紧的土地供应政策,每年至少10%左右的土地出让价格增长应该不算高。另外,虽然2002年亩均13万元的出让收益包括了价格比较高的城市旧城开发用地,但考虑到这类地比例较小,且地区间竞争导致的土地出让价格偏低,所以假设2006年亩均15万的出让收益还是比较保守的。
(11) 近年来中国每年征收土地300万亩,其中部分用于交通建设,而每年城市出让土地规模达到200万亩.(国土资源部,2004)当然其中包括少部分城市原有土地出让。在我们的政策方案中,由于村集体可以与征地方(城市政府以及开发商)直接谈判,土地农转非的权力下放到城市,通过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进行管理,省和中央只进行宏观调控,加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新增土地供应规模应该有所增加。
(12) 这里假设全国增值税税率统一为40%。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城市商业和工业开发用地的市场价值即使在同一城市也存在很大的差别,应该考虑采取累进税率,适当拉平同一城市不同区位农民所获得收益,保证政府税收;同时,由于土地征用数量、土地出让价格和人口迁移在各区域间的不平衡性,实际操作中,如果各地需要在地区内实现收支平衡,可能也需要采用不同的税基和税率体系。
(13) 在政策设计中,可以考虑一个已婚外来迁移劳动力带一个就学子女,但其配偶则需要或者以个人身份达到城市准入标准,并放弃其本人农村土地,才能获得户口,或者该家庭人均收入必须达到一个水平(如600元/人、月), 放弃所以农村土地后可以全部转为城市户口,这主要是为了降低政府的潜在保障支出。
(14) 这是一个较高的估计,因为从我们前面的政策设计中,失地农民将获得扣除40%增值税和土地开发成本后的所有收益,平均每亩大约7.6万元,远远高于目前农民获得的补偿数额。而外来迁移劳动力要求必须在城市工作居住1—2年,过去6—8个月月收入1000元以上,往往具有比较稳定的工作,失业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概率比较低,平均要求的最低生活保障也一般不会达到100元/人、月。
(15) 这也是一个比较高的估计,因为并非所有外来迁移人口和都需要给予廉租房补贴。这是因为失地农民可能相当部分可以利用土地补偿在购买住宅,而对外来迁移人口而言,目前的廉租房主要瞄准城市低收入阶层,新迁入外来劳动力收入相对比较高,未必达到租用廉租房标准,但同时短期内也没有在城市购买住房的实力,所以可以考虑适当放宽享受廉租房补贴标准,同时把补贴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水平挂钩,收入越高,补贴越低。
(16) 当然,2014年以后情况更加复杂,虽然会有更多的迁移人口和失地农民需要得到这项补贴,但考虑到那时部分廉租房补贴接受者将随收入提高购买住房,可以大致假设支出将不会有太大的增长。
(17) 目前我国农村每年新出生人口1000万左右,死亡500万人,净增加人口达到500万。如果不考虑地域分布的差异,平均而言,每年向城市转移外来乡村人口600多万人左右。在后者放弃农村土地的情况下,虽然无法完全做到土地分配“死不减地”,但被迁移人口和死亡人口放弃的土地将足以应付新增人口对于土地的需求,从而使得除因人口死亡之外的土地调整无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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