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

晋伟[1]2017年在《中国特色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从中国土地流转、制度变迁的发展历程进行分析,重点研究1980年代末以来土地流转并进行实例分析,以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马克思地租地价理论和马克思制度变迁理论为指导,借鉴吸收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推进农村改革,城镇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农村经济文化建设也有了十分大的飞跃。本文通过对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党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理论探索分析为基础,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历史演变进行了总结梳理,对农村土地流转机制进行了研究与分析,并且找出了运行不畅的原因。本文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史经验进行了深刻的分析与借鉴,认为制度变迁的过程就是农村土地的改革过程,并对这一历史进程进行了描述,提出相应解决思路。第一章:绪论。这一章节里,申明了本文的选题角度,综合了国内外农村土地流转研究现状。本文主要对我国1920年代以后土地制度的历史进程进行分析并对土地流转实例进行分析,以马克思地租地价理论为基础的研究。其主要研究方法为:逻辑与历史相结合的方法、系统分析的方法、层次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第二章: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概念界定。在这一章节里,主要是依据我国到现今基本定型的土地两级公有制基础上,论述了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土地资源的相关概念,并且对目前的流转方式以及影响土地流转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第叁章: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基础理论。分别介绍了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马克思地租地价理论、马克思制度变迁理论、西方经济学家的土地产权理论以及毛泽东等人的土地产权思想理论。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而言,马克思的地租地价理论也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完善有重要的补充作用的是西方经济学家的土地产权理论和农民行为理性假说。第四章:中国农村土地政策演变。文章主要对建党初期、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以及成立新中国之后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历史经验进行了总结,这是早期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探索,对我国城镇化进程特别是农业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第五章: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并以桦川、桦南、克山县以及依安县五市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成功实例进行了分析与研究。第六章:改进与完善中国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对策与思考。分别阐述了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法律的强力保障以及完善土地流转的各项配套制度等方面的建设内容。同时,对“互联网+”土地流转平台如何搭建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把互联网的思维加入到了当下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解决过程中来。

朱玉龙[2]2017年在《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一直以来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叁农”经济的稳定与高效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也高度重视土地流转和利用问题,从2004年至今已经连续14年发布中央一号文件,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和富农的新政策,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土地问题的高度重视。由于我国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速度加快,导致大量农村劳动力转向城市,从事非农产业,由此出现了农村土地弃耕、撂荒和粗放经营等现象。为了更好地发挥有限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迫切需要改变我国当前农地小规模分散经营的现状,在稳定土地产权关系的前提下,通过解决土地“叁权分置”和规模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良性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的土地流转效率一直不高,在实践中面临着很多方面的阻碍因素。因此,进行中国土地流转问题和目标模式不仅有利于实现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水土资源安全,而且有利于加快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建设。本文全面系统地分析了国内外土地流转中土地地租、土地产权交易市场、规模经营、法律制度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阐述了马克思土地地租理论及其土地产权效益的平衡化对我国土地流转的作用;总结了邓小平关于农村改革的重要论述及其对我国农业发展的作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两权分离”,明确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是集体经济,农业发展的动力是科学技术;高度概括了习近平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叁权分置”的重要论述及其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的推动作用,发展现代农业和进行农村改革的关键在于进行土地流转和多种形式的规模化经营。坚持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促使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和合作经营等经营方式的创新化,尽快建立新型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要“叁化”带“叁农”,用产业发展的最新理念来经营农业。同时,运用西方土地产权的增效、激励、约束和匹配功能,农业经济学的土地级差地租理论和发展经济学的创新农业技术、转变农业发展和增长方式等理论,并以这些理论为指导,以解决我国土地流转的问题,完善土地流转体系,推进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发展。其次,研究了土地流转的一般规律。在探讨了城市化发展、市场化发展、农业现代化、二叁产业发展、法律诚信规范化、社会保障完善等土地流转的社会经济基础与土地流转的关系的基础上,剖析了市场化发展、农业经济效益低和经营者利益差是影响土地流转的主要原因。城市发展、劳动力转移、规模经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土地交易市场的建立是土地流转的动力和前提,“两权分离”到“叁权分置”的多元化土地流转方式,从而推动了种粮大户、能人经营、集体经营、家庭农场、协会经营、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企业(企业带动型)、股份制经营、金融科技股份综合型等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模式的发展。揭示了土地流转对推动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增强资源配置和农业经济与社保体系建设的作用等土地流转的一般规律,分析了影响土地流转的若干因素及其运行机制与发展趋势。第叁,首次系统剖析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土地制度改革与土地流转的成效与问题,剖析了不同土地流转模式的特点、功能与可持续能力。系统分析了1978年十一届叁中全会至2012年十八大和十八大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演变、土地流转对我国农业经济和农民收入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并阐述了土地非粮化利用、市场中介和土地银行匮乏、土地利用监督机制缺失、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农业补贴与土地经营权分离、农田基础设施落后、规模化社会化服务欠缺、农民技能素质低等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形成的主要原因。分析了转包、出租、转让、抵押、互换、入股、信托等土地流转方式的优缺点及其对土地流转的作用,探讨和研究了种粮大户、能人经营、集体经营、家庭农场、协会经营、企业带动、专业合作社、股份制经营和公司+合作社+股份制+科技+金融+互联网综合型等9种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特点、作用及前景,通过其缺点与长处、功能与作用、适应区域与范围、生命力与可持续能力的对比研究,结果表明种粮大户生命力与可持续能力较弱,更适宜近期的土地流转;集体经营、能人经营、协会经营型、企业带动型生命力可持续能力处于中等水平,更适宜中、近期的土地流转;而家庭经营、专业合作社、股份制和公司+合作社+股份制+科技+金融+互联网综合型具有较高的生命力可持续能力,适宜中、远期的土地流转。第四,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了我国土地流转的检验标准、基本原则和目标模式。通过借鉴美国、法国、日本、以色列等农业发达国家土地流转经营的成果经验,确定了我国土地流转是否有利于农业现代化与规模经营、是否有利于农民增收、是否有利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资源安全、是否有利于推动土地经营权的合理流动等4项检验标准和坚持农民自愿、保障农民权益、坚持因地制宜、坚持土地农用、兼顾公平和效率、坚持适度推进等6项基本原则。研究提出了我国土地流转的近期、中期、远期和未来土地流转的总目标和目标模式,其中未来总目标模式为大规模、超大规模的公司+合作社+股份制+科技+金融+互联网金融科技股份综合型模式,甚至跨国现代农业集团经营模式,大规模或超大规模的股份制家庭经营模式、股份制专业合作社及其一体化模式将会占据一定的份额;总目标为职业农民约占总人口的10%,农村土地全面流转、规模经营面积5000-20000亩/个以上,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和品牌化智能规模农业占全国农业生产总量的80%,农业gdp比重下降到5%,人均粮食产量500kg以上,有机绿色食品保证率100%,粮食净出口量占5%以上,智能化生产覆盖率和资源利用效率达80%以上、农民收入翻两番达到9万元。近期土地流转呈现多元化模式并存,家庭农场、专业化合作社、能人经营、企业带动型等模式将逐步占据主导地位,其次为种粮大户、集体经营、协会经营型等模式,大规模的股份制经营、金融科技股份综合型经营模式则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目标为农村土地流转达到40%~50%、规模经营面积平均500-1000亩/个以上,市场化水平达40%以上、信息化覆盖率50%以上、有机绿色食品保证率30%以上、资源利用效率提高30%以上、农民经济收入增加50%左右。中期目标模式为日益发展成熟的家庭经营模式、股份制经营模式、专业合作社及其一体化模式、企业带动型模式、集体经营模式等中等规模以上的土地流转模式占绝对优势,大规模的家庭农场、股份制专业合作社及其一体化模式、股份制经营模式、金融科技股份综合型模式得以发展,所占的份额将逐步扩大,现代化农业跨国公司将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兴起和发展;发展目标为农村土地流转流转率达到65%以上。通过股份制或市场的有偿转让等将土地集中连片,规模经营规模平均2000-10000亩/个,市场化水平达到70%以上,信息化覆盖率80%,智能化覆盖率30%以上,形成以知识创造为中心的技术生产体系,实现科技化农业生产,使有机绿色食品保证率50%左右、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到60%以上,农民经济收入翻一番,形成相对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远期目标模式为中等规模的家庭农场、企业带动型模式、集体经营模式、专业合作社、股份制经营等土地流转模式将升级换代,大规模的股份制家庭农场、股份制专业合作社及其一体化模式、金融科技股份综合型模式所占的份额将首次超过中等规模以下土地流转模式的总和,出口创汇农业遍地开花,现代化农业跨国集团日趋成熟;发展目标为全面实现农村土地的自由流转,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地总面积的85%以上,市场化水平达到90%以上,规模经营规模平均2000~5000亩/个,农业生产全面实现生态化、智能化的特色现代化农业,有机绿色食品保证率75%以上,信息化覆盖率100%,智能化农业60%以上,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到65%以上,人均粮食产量480kg以上,农民经济收入增加150%以上,形成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良性生态循环的高效农业生产体系及现代化农业跨国集团群体。最后,提出了实现我国土地流转目标模式的路径和对策建议。针对我国土地流转的问题与目标模式,研究提出了深化改革、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城市反哺乡村、工业支援农业、发展规模经济与智慧农业等实现我国未来土地流转目标模式的路径,以及强化农民技能教育、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发展二叁产业、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资本化运作、完善城乡一体化土地产权流转市场与流转银行、拓展经营权实施保险制度、科教服务引领产业品牌化与标准化、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城镇化建设、创新土地流转法律诚信机制和推进“一带一路”跨国现代农业发展等11条实现我国未来土地流转目标模式的对策建议,为推进我国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提供了科学依据,并促进和激发我国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品牌化的现代农业发展与壮大。

胡建[3]2015年在《农村土地抵押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叁农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而土地问题的实质是土地权利问题,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农村土地抵押法律问题。全文以私法的视角诠释农村土地抵押基本法律问题,并综合运用历史、比较、价值和实证的研究方法,依循明晰制度语境、考察实践现状、夯实制度根基和构造具体制度的路径展开研究。本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五章,共计十九余万字。第一章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语境。我国古代农村土地抵押的习惯法规则杂乱且不成体系,实践中多以土地或田宅为抵押担保,然其习惯法具有封闭性,并受限于传统农地生产经营方式;近代以降,固有习惯价值式微,抵押等担保物权移植西方,抵押规则日益规范化和体系化,制定了诸多农村金融法规,且设置土地金融机构,但并未与近代金融组织的成长相结合。现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在国家政策层面上已获肯定,却未有相应的法律运行机制与之相适应。现行立法中农村土地抵押制度法律供给不足,且行使范围过窄,城乡土地使用权差别对待;不同类型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具有不同的抵押能力;土地权利形态的多元化趋向明显,不同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形态能否抵押取决于立法选择。土地兼具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其经济属性彰显私益性,社会属性承受公益负担;实现土地资本化是农村土地抵押的内在动因,与城市成熟的制度相较,民法的视域里尚欠缺适格的农村土地抵押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第二章农村土地抵押的实证考察。选取安徽省12个地级市24个乡镇为样本进行实证调研,同时撷取国内试点地区的实践范例,以明晰土地抵押制度在农村社会中运作的实然状态,寻求建构农村土地抵押制度的可靠私法路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呈规模性扩张态势,多以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为主,表现为直接抵押、由第叁方担保抵押、组建合作社抵押、信托和土地证券化等诸多形式;绝大多数试点地区都对抵押率、抵押期限以及土地规模等设定了一定的条件。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脱离不了房地关系的现实困境,“房地一体”原则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须以有限抵押的制度设计激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经济效益。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公益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不得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常发生于再次土地流转的情形,一般需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法律限制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有效性、抵押价值不明显,且抵押融资的金融服务欠缺。通过分梳与厘定各地区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模式、运行效果和法律障碍,为其后的制度构造提供样本与现实素材。第叁章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基础。从基础理论分析,根据大陆法系传统和国外立法例,用益物权具备一定可处分性,权利亦可成为抵押权之客体;农村土地权利抵押,实乃价值权的支配,其承载着担保与融资双项功能。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构建以土地产权理论、资源配置优化论和权利配置正义论等为理论基础,在价值目标上以平等为基础、以自由为追求、以秩序为保障、效率优先并兼顾公平,并恪守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保护农民利益的权利本位理念。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改造的现实主义路径是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实行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和资本化。我国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石的叁层级结构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及其可处分性,为土地抵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制度基础。农村土地抵押的内部结构上理应体现实质正义,在确保债权实现的前提下,施以对抵押人的特殊保护:抵押人的主体范围具有开放性,而抵押权人的主体范围应予以限制;为体现效率价值,应取消须经第叁方“同意”或“审批”等前置程序,以便利于抵押人设置抵押权;通过限定土地面积或抵押物的担保价值、设置保险、建立抵押风险基金等方式对抵押人予以保障性制度安排;抵押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应赋予本农民集体成员基于成员权的优先回赎权。第四章农村土地抵押的法律构造。基于现实国情和抵押权客体的特殊性,农村土地权利抵押制度并不能被一般的抵押规则所涵括,其在抵押的主体、客体、设定、效力及实现方式等制度构造的诸多方面具有特殊性。抵押人的主体范围具有开放性,农民集体成员,及农民集体以外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其他组织或个人,皆可能成为抵押人的主体;为防控农村土地抵押的金融风险、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和防止土地兼并,抵押权人的主体范围应逐步限定在专门的金融机构——土地银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客体为土地经营权,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独立为新的权利类型,土地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与农地收益权质押相区别,后者之标的是“债权性流转收益”而非土地经营权本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客体为宅基地使用权,但其主体范围不应限于农民集体成员,其原始取得可按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分配宅基地用地指标,但因继受而取得可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集体建设用地抵押的客体一般为经营性或存量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抵押的法律框架内,可规定权利类型及其取得、建立有偿使用制度和期限制度、规范抵押方式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方式包括直接抵押、组建合作社抵押、由第叁方担保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实行有限抵押制度,即新增宅基地使用权具备完备的物权权能,允许在其上设定抵押,而对存量宅基地遵循“无偿取得、有偿使用、有限抵押”的原则,允许存量宅基地使用权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涵括所有权人抵押和使用权人抵押两种形式。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效力不能及于农作物。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则地上的房屋随之抵押;因房屋抵押权实现而导致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不一致时,可通过法律推定租赁合同的存在而予解决。抵押处置时应赋予作为抵押人的农民或其他农民集体成员优先回赎权;为确保农村土地抵押权的实现,亦可通过创设农村土地抵押风险基金、设置强制保险、实行土地区分制度和政府风险补偿制度等多种手段构筑面向抵押人的多边利益保障机制。第五章农村土地抵押的制度配套。基于公共利益和土地社会保障功能之考量,应从抵押主体、部分抵押、抵押用途、抵押方式、经济能力、土地规划与用途管制等诸方面对农村土地抵押权的行使予以合理限制。作为抵押人的农民,须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财力证明或从事稳定的非农职业,而抵押权人限定为专门的金融机构;实行部分抵押原则,对农村土地面积和抵押物价值予以限制;抵押的贷款只能用于涉农的生产、投资和开发项目;农村土地抵押必须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健全农村土地权利登记制度,农村土地权利的取得与抵押权的设定实行登记生效主义。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土地银行,作为以土地抵押贷款为主要业务的专门政策性金融机构,其资金筹措可通过财政出资入股和发行土地债券实现。此外,尚需构筑农村土地权利收储与市场交易中心、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制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财税制度等相关配套作为抵押运行的支撑。

陆红[4]2012年在《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分为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和农民承包土地的流转。基于市场的基础性作用,我国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实现应该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不能用政府干预代替市场机制。促进土地流转最有效的方法应该是培育土地使用权市场,通过私人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愿转让,来实现农户经营规模的扩大。但是,农村土地的稀缺性决定成本最低、最有效的方法是依法发布政府指导价,更可以采取直接定价方式,这样的政府干预具有合法性。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政府干预既具有宪法基础,也具有经济法的法理基础,但是政府干预也有边界。研究农村土地流转和政府干预之间的关系,探讨两者之间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并给出相应对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文章首先论述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理基础,以解决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为什么需要政府干预的问题。在宪政理论中,公民的积极权利反映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为农村社会公众谋利益的要求;消极权利反映土地流转当事人权利免受国家权力侵犯的要求;政府权力在农民的积极权利问题上具有公共利益性。因此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的做出必须满足两个标准:合法性和公共利益。由于权力本身具有扩张和滥用等倾向,公民的积极权利往往难以实现。因此通过必要的制度设计,需要通过立法明确政府职能,在农村土地流转领域,主要是明确政府干预中可以实施的法律行为。本文认为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范畴。一是从调整对象来看,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关系发展过程中,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关系进行调节的过程,符合经济法调整对象要求。二是从规范内容来看,农村土地流转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即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土地转让、租赁、入股等法律允许的法律行为,鉴于农村土地资源的特殊性,政府对于土地流转行为进行干预(例如微观规制),从而产生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符合经济法规范内容要求。叁是在价值取向方面,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追求社会整体利益和实质公平。经济法国家调节说创立的经济法理论体系以“市场叁缺陷、国家调节叁方式、经济法体系叁构成”为核心,揭示了经济法的本质,其关于国家与市场关系的揭示对转型中国农村土地资源的依法流转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同时国家调节也非万能。本文关于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论述,建立在政府干预权由宪法授权的基础上;由于法律的同步演变,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范围和内容、方式和程序以及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法律责任的承担,都由法律予以规制并进行调节。本文特别强调行政权力驱使的农村土地流转和政府调节的农地流转之间的区别,两者实质上就是行政权和政府调节权之间的区别。政府调节权和行政权的性质不一样,政府调节权是一种经济性权力,而行政权并不普遍具有经济性。本文分析了现行立法模式中政府的职能定位,首先,政府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供给者。其次,地方政府基于授权委托行使代理人职责。第叁,政府承担社会公共服务的角色,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保障交易安全的公共服务。第四,政府承担土地调控角色。本文也分析了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目标。农村土地流转中重要的政策目标可以归纳为叁大点:第一,稳定家庭承包责任制巩固集体经济;第二,对土地用途实行管制确保粮食国家安全;第叁,推动规模经营提高农民收入。该目标具有方向性、激励性和层次性等特征,同时也具有时限性、可行性的特点。农村土地流转目标的实现,是决策层、执行层和作业层不同主体共同努力的结果,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不同层次不同主体合力的结果。所以政府干预的法律目标,是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关键,在于设计一项能够真正自由流动的,符合交易法律特征的,能够促进交易繁荣的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权利类型,即公平和效率统一的物权化的农村土地流转法律目标模式。例如可以确立在法律上能够自由流动的可供市场交易的土地权利;建立一个有效的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和信息平台;完善现有的农村土地登记制度等。设定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价值具有必要性。第一,自由是一种宪法权利,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基于宪法规定,以及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政府部门规章,农民作为流转主体是一种平等主体,是意思自治主体,其流转意愿必须是自由而非强制的。需要说明的是,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不是由政府行为取代个体的土地流转经济活动,相反是通过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活动的调节,使个体的流转活动自由得以更好地实现。自由是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法律价值。现有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自由尺度,对于农民承包地的流转的政府干预之自由维度小。主要原因是法律内容明确,法律规范多。第二,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秩序价值非常重要。在农村土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流转中,登记公示法律制度是交易相对人降低土地交易排他成本的好方式,或者说是其维护农村土地交易安全有秩序的方式,其秩序性表现为交易中主动登记的意愿的增强;主动登记后可得利益的增强,从而实现土地交易秩序性。设定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原则具有必要性。第一,本文认为现有土地行政部门在农村土地两者中,既实施了行政权,又实施了对土地市场的干预权,两者交叉作用,致使现有农村土地市场的行政干预过多,妨害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正常发育,因而必须大胆改革,把专门实施农村土地流转的调节权的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从行政机构中脱离出来,从而真正实现政府权力有限原则。第二,强调公平原则,是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原因在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不是国家所有制,而是政府调节者的法律角色。政府不得为了增进自己由于私利而偏爱的某些需要土地的企业的利益,而去剥夺、限制土地使用权的拥有者即农民的合法权益。既不能在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的性质上有偏颇,也不能在需要流转土地的企业和农民之间有所歧视。第叁,政府干预行为应遵循效率原则。“效率”通过市场自由流转得以实现。但是土地流转仅仅是实现“效率”的手段,它不是目的,流转制度也不必然带来农业土地利用效率。以上因素的存在,决定农村土地利用制度运用市场机制的有限性与局限性。第四,政府干预行为应遵守法定原则。不仅具体行政行为要合法,抽象行政行为要合法,政府的指导性行为也要合法。第五,在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期间,调节权的权力行使者与人权发生碰撞的概率极大,若二者无法同时兼顾,应当采取人权优于调节权的价值取向。本文对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行为进行分析。第一,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调节不是政府对农地流转的直接管制;政府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干预不属于宏观调控,而是政府对农村土地市场的微观监管。直接的政府管制限制了竞争,扼杀了市场活力,侵犯市场主体的权利。政府的直接管制权越多,越难对其实施监督。第二,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实施调节权,是政府对微观经济的调节,非一般人们所认为的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在农地市场流转过程中,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手段是不同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监管,涉及土地市场的微观层面,因此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这叁种手段都是适用的。第叁,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方式、速度等较之以往都将发生较大的变化。政府以“市场调节者”身份,借助土地流转的法律和法规监督土地经营者。政府以“社会协调者”的角色,通过转移支付、税收等途径干预农村土地流转,建立起与农村土地流转有关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政府以“公共服务者’的角色,运用自己巨大的财政力量和强有力的政策手段,正确处理因农村土地流转出现的农村劳动力问题,农村主导产业的扶持问题,农村的产业结构的提升问题等,引导土地资源的正常流转。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应该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第一,程序法定是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出路。在政府调节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事实上土地流转当事人、特别是农民无法寻求一个确定的标准,但是政府干预的法律程序是具备纯粹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志。这也能为解决政府程序制度构建中的若干分歧提供一种解释,解释的前提是决定结果的土地流转程序必须被严格执行。第二,应该优化调节程序与对策程序的结构组合:首先,在保证政府调节程序主导地位的同时,应重视农地流转当事人对策程序作用的发挥。对策程序对于防止调节失败,增加调节实效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就调节程序来看,应增加其中“约束性”程序的比重。对农地流转市场主体权益影响甚大的调节行为,必须设置严格的程序规定。调节程序的内容也必须尽可能明确,以保证其可操作性。再次,就对策程序来说,要增加一些任意性或可选择性对策程序,促进农地流转当事人做出对策行为。第叁,农地流转纠纷中引入非正式程序或联动处置非正式程序,能够减少法律执行成本,达到引导农地流转当事人从事遵法行为,降低政府调节主体与农地流转当事人之间非合作博弈。政府不当干预农村土地流转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在农地流转中不符合法律对其设定的目的的行为都可称为违法调节行为。这种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于土地调节主体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事;二是具体调节主体(如地方政府)做出的体现主体本身而非具体经办人员独立意志和利益的违法行为。我国土地流转法规设定的法律责任特点包括:一是在调节主体违法行为表述的时候,将各种政府调节主体作为主语,但责任的承担者是具体的“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是现行法律法规对土地流转调节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一般只能通过设定程序性责任的方式来实现。调节主体的法律责任大量地表现为承担行政责任,如警告、记过、降职、降级、撤职、开除等,后果严重的则应该承担刑事责任,须改革责任形式。文章结合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获得以下主要观点:(1)政府调节权的行使必须由法律授权。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符合经济法的社会性本质。政府调节权学说相较国家干预说具有进步性、时代性和普遍性、创新性。(2)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要遵守政府权力有限原则,以及法定、效率、公平、人权尊重等法律原则。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价值表现为自由、秩序、公平、安全和伦理等五个方面。(3)农村土地流转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农村土地流转不是行政行为。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不是不需要政府调节,而是在这种变迁性制度中,应该重视政府调节行为的把握和政府调节职能的法制化。(4)从整体角度看,农地的有效流转既需要调节程序的主导,也需要对策程序的配合。政府干预的法律程序是具备纯粹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志。(5)政府调节主体的法律责任表现为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及经济责任。引入引咎辞职制度。(6)现行土地行政机构行使行政监管权,而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国家调节权。国家调节权兼具公权和私权特点。研究结论是由国土资源部门行使土地行政工作,由专门的中国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经济性的土地市场监管,该机构是市场规制机构。

刘志恒[5]2015年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农村土地制度,事关农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也关系到我国农业的产业化和市场化运作的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对于解决好“叁农”问题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深化农村、农业改革的当下,认真研究我国农村土地问题及其流转的法理基础,总结农村土地发展的历史教训,对于探索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未来,有着深远的意义。本文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历史与法理基础出发,仔细分析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规定,发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之后有针对性的提出自己对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思考和应对。本文研究的意义在于,希望本文的研究结论能够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传统认识下,通过整理理论与现实问题,为我国的农村土地问题的解决提供有参考性的价值。

周丽容[6]2014年在《长寿区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7年6月国务院批准重庆成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要求,城乡统筹发展,要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格局,加快推进城镇化,相应地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逐步减少农民数量,增加农民就业的机会,增加农村人均资源占有量,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发展的良性互动。农村土地问题关系到农业的稳定、与农村的发展息息相关、也是农民增收的保障,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土地问题是影响“叁农”问题的关键所在,但是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为农村人口提供了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对农民形成了束缚,使农村劳动力无法真正摆脱农民身份。不管从事何种非农产业,农村劳动力最终都离不开土地,所以有必要改革现行土地制度,使农民从土地中脱离出来,而农村土地流转正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大量剩余劳动力从农村涌向城市。农村大量土地广种薄收、闲簧荒芜等现象严重,农村土地流转是解决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分散经营利用率不高与荒弃的有效途径,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使土地资源合理配置、达到最佳的土地利用效率、从而促进农业结构向更加合理的方向调整,对于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非常重要。尽管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在各自的领域内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中大多停留在宏观层而上,大多数研究的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共性问题。对一定地区的微观层面研究上则比较少,由于各个地区具有不同的地区特点,有必要对不同地区的个性特点进行研究,虽然说对于重庆市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的比较多,但是针对长寿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的还比较少,本文结合长寿区区情,对长寿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研究。长寿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在区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无论是土地流转规模还是土地流转速度都走在重庆市前列,但总体上看仍然不活跃,与发达地区的土地流转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如何进一步发展长寿区农村土地流转,想办法使农村土地流转的速度加快并且稳步推进,是当前我们要考虑的问题,通过推动农村土地流转来达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的目的,是当前长寿区促进经济发展非常紧迫的任务。本文通过深入农村基层走访调查及相兀关数据资料统计,分析长寿区农村土地流转现状,经过实地考查与分析,找出了长寿区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调查发现,近年来长寿区土地流转进程明显加快,流转主体呈现多元化,流转方式也向多元化的方向转变,流转模式也在不断创新。在长寿区农村土地流转中还存在着流转行为不规范;土地服务机构不健全,土地流转信息渠道不通;土地流转风险大;劳动力匮乏等现象。最后提出了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朝着健康、有序方向发展的措施及建议,包括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培育和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加大劳动力培训等措施。以期指导实践,从而促进长寿区土地流转,促进农民收入快速提高。

侯艳[7]2015年在《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从古代开始,土地问题总是关系国家兴亡的重要课题。因为土地一直都是农民生产生活的最基本资源,土地对于农民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样,新中国建立以来,我们党和政府也对土地问题非常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土地方面的改革。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确立,使土地在仍归集体所有的情况下,让农民有了更多的自由度。这种变革增加了农民耕作的热情,使得农业生产得以迅速复苏,农村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但是,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整体经济蓬勃发展,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使得家庭承包责任制的问题也渐渐凸显,突出表现为它与生产力的发展适应性逐渐降低了,进而削弱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原有的红利。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制度的变迁成为了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为了加快土地流转的速度,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党和政府相继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物权法》等一系列文件和法律,逐步确立了土地流转的合法性,规定了土地流转的方式等问题。尤其是《物权法》的公布,给予了农民长期使用土地,以及土地所有权和利益的保证。这些强有力的法律基础为农地流转提供了可能。截至目前,我们国家的土地流转的框架已初步形成,但是,农村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还有很多的问题逐渐在曝光,需要我们更深刻地对土地流转问题进行研究,只有全面且详尽的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才能针对问题找到相应的解决办法,从而为更高效的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和促进我国农业向大机械化现代农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建议。本文首先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阐述,从而对其中农村土地流转方面的制度规定进行了总结与分析,并进一步归纳出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现状及问题。随后,本文重点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了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成因,最后针对问题成因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期望为我国土地流转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一定理论上的支持,并且可以在土地流转实践进程中有一定帮助。

胡晨成[8]2016年在《基于农户生计视角的叁峡库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经济新常态下的农村土地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因为土地不仅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并且在很多情况下发挥着经济、社会组织和制度载体作用。我国农村土地问题在现阶段主要表现为农村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问题,这种土地经营权流转始于现代农业发展与农村劳动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现形式之间的矛盾。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中第二、叁产业发展迅速,农业的比较效益低下导致农村大量劳动力流向其他产业,农村剩余人口多为老弱病残幼等留守人口,造成农村人口年龄结构极其不合理,村庄空心化、农户兼业化、留守人口结构失衡化日趋明显,农村农业劳动力缺乏成为制约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怎样种田、谁来种田”成为理论界和政府越来越关注的问题。同时,现代农业生产向采用新的科技、生产方式及管理方式转变,资本要素和技术要素投入加大,现代农业信息技术的推广,农业生产标准化和可监控化的市场需求,使提高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提升农业经济效益成为现实需求,然而传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形式导致单个农户土地面积小、地块分散,并且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劳动力市场、农业金融市场、科技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农业商品购销市场尚不健全,单个农户势单力薄,经营规模小,难以形成竞争优势,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偏弱。因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遭遇了新的时代适应性困境,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现形式(土地分散经营)与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矛盾愈发突出。农村土地流转成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叁峡库区多为山地丘陵地区,特殊的立地条件使这里的耕地分布呈现出地块多、面积小,农业生产基础设施不完善的特点。这些都影响了叁峡库区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现代化农业的进程。叁峡库区土地流转总体呈现出“多、小、散、弱”的局面,土地整体流转水平不高,即库区95%以上为山地、丘陵地形,破碎分布的地块使得区域土地分布呈现出“多”的局面;农村集体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具体实现是形式是把“好、中、差”的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使原本破碎的土地被人为划分为单块面积更小的片块,加之地块零散分布,形成了地块面积“小”的局面;耕地的“多”、“小”现状使参与流转的地块基本不具备集中连片的态势,流转土地较为分散,整体的流转处于“散”的状态;目前参与流转的土地多数为土壤贫瘠、耕作半径相对较大的区域,这些土地的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缺乏灌溉水源、耕作不方便,最终导致流转的总体质量不高的“弱”局面。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研究内容、研究体系尚不完善。生计资本对农户生产决策行为的重要作用已为学术界所认同,然而,土地流转作为农户一项重要的生产决策,生计资本对农户土地流转决策行为的研究处于探索阶段,尤其是在农户可持续生计视角的叁峡库区的农户土地流转决策行为问题研究较少或尚属空白。因此,本文基于微观农户生计视角研究了叁峡库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采用参与式农村评估法获得农户调查数据,同时运用土地资源管理学、地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农户行为学等学科理论知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等研究方法,分析生计资本与农户土地流转决策行为的影响-响应关系,为促进研究区域农户积极参与土地流转活动,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论文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成果如下:(1)不同类型农户的生计资本差异较为显着。农户生计资本总值随着非农兼业化程度的提高由纯农型农户、农业主导型农户、非农主导型农户和非农户呈现递增趋势。在单项生计资本中,一方面山区特有的立地条件,耕地资源较为贫乏,另一方面叁峡大坝蓄水,库区大量河谷平坝地区的优质、高产的土地被淹,造成不同类型农户的自然资本存量都是最低;国家及地方政府对叁峡库区经济发展的投入逐年增大,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又出台了多项针对性解决叁峡库区“叁农“问题的惠农政策,切实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改善了农民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水平,大多数农户认为,由国家的好政策,只要自己抓住发展的机会,一定能够过上好的生活,因此,不同类型农户的心理资本存量最高。(2)不同类型农户的生计策略均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不同类型农户面临生计风险的大小程度有所差异,即随着农户非农兼业水平提高,家庭生计风险呈递减规律。随着农户非兼业程度的提高,农户生计策略不断得到优化,纯农型农户由于受人力资本的约束,家庭生计策略较为单一,即完全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当受到自然灾害造成农业收入大幅减少或者绝收时,基本没有其他收入用以弥补损失,因此,此类型农户的生计策略最为不优化,生计风险最大。非农型农户凭借其较为充分的生计资本积累,特别是人力资本积累,能够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机或者面临不同的外界风险时灵活选择生计策略,因此生计风险相对较低。(3)随着农户非农兼业水平的提高,选择调整现有生计策略的农户比例呈上升趋势,不同类型农户在选择提高生计策略的途径时,均对原有生计策略具有较大的依赖性。纯农型农户由于受年龄等因素的影响,选择调整现有生计策略的农户比例较低外,其余类型农户选择调整生计策略的农户比例较高。非农化程度较低的纯农型农户和农业主导型农户在提高生计策略的途径时,多数农户选择了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计策略途径,如种好庄稼、扩大耕种面积及发展现代养殖等,较少农户选择非农兼业的生计策略。非农化程度较高非农主导型农户和非农型农户多数选择与原来非农兼业程度相关的非农兼业活动,如外出打工、打零工等,而较少农户选择收入水平较高的经商等非农经营活动。(4)不同类型农户的土地流转行为特征和土地流转感知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不同类型的农户土地流转多数均发生在本村本社范围内,流转的空间范围较小;多数流转的土地面积是在没有亲缘关系的的农户中开展;多数土地流转行为没有规范的书面协议,而是口头约定;土地流转中第叁方参与情况较少,遇到流转纠纷各种农业合作组织及村民委员会不能及时有效介入调解。不同类型农户的土地流转感知既有差异性,又有相似性。不同类型农户的土地流转的关注度、土地流转变化感知度存在显着差异;土地流转作用认可感知度、土地流转参与感知度不存在明显差异并且感知指数较高,表明农户对国家土地流转政策实施的目的与作用认可度非常高,如果能够通过提高农户可持续生计发展能力能降低农户对土地的依赖,将会有效促进土地流转。(5)生计资本对农户的土地流转行为有着重要影响,但是同一生计资本对不同生计类型农户的影响存在差异。人力资本对农业主导型农户的影响为正,但是对其他生计类型农户的影响为负向;物质资本和金融资本对各生计类型农户的影响全部正向;社会资本对农业主导型农户和非农型农户的影响为正向,对纯农型农户和非农主导型农户的影响为负向;心理资本对不同类型农户的影响均为正向;环境资本对纯农型农户和非农主导型农户的影响为负向,对其他类农户的影响为正向;自然资本对农业主导型农户的影响为负向,对其他叁种类型农户的影响为正向。进一步分析发现,提升农户生计资本存量,降低农户对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过度依赖,将有利于其参与土地流转活动。(6)针对不同类型农户的生计差异,提出了概念性的土地流转鼓励模式体系。针对农户人资资本、自然资本、物质资本、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心理资本、环境资本以及多种生计资本的缺失引起的生计风险,进而导致农户对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过度依赖,使农户参与土地流转存在一定顾虑而影响了土地流转的正常开展。因此,本研究针对农户生计资本缺失类型设计了提高农户生计资本存量、优化农户生计策略、降低农户生计风险、提高农户可持续生计发展水平的的土地流转鼓励措施,降低农户对土地的各种社会保障功能的依赖,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最终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农民增收、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田欧南[9]2012年在《吉林省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村土地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因为土地不仅是重要的生产要素,而且它还在很多情况下发挥着经济、社会组织和制度载体的作用。”(曲福田等,2010)我国的农村土地问题在现阶段主要表现为现行土地制度下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这种土地使用权利的流转始于农业的不断发展对改变耕地分散细碎状况以适应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规模经营的客观需求,作用于农业效益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提高以及农业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过程,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城乡统筹发展等相互影响并相互促进。在国家政策的持续支持和鼓励下,新世纪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进入规模不断加大、速度不断加快、流转主体日益多元化以及流转形式不断创新的时期。土地集中的高效率利用对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带来的绩效有目共睹,但土地因非农资本介入流转而普遍进行的非农化使用倾向对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等带来的负面效应更不容忽视。基于此,本研究以吉林省为例,通过对吉林省农村土地流出主体的成本效益和吉林省土地流入主体驱动因素的实证分析,深入探究农村土地流转的作用和存在问题及原因,对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明确土地流转的政策导向,完善土地流转制度体系有重要作用。以吉林省为例研究农村土地流转问题,首先是基于吉林省作为农业大省在全国土地流转中的代表性作用,同时基于吉林省土地流转主体所表现的共性与特性,可能既是对全国总体情况的例证,又能为其他粮食主产省提供参照。本文的研究角度设置为对农村土地流转总体状况的把握、对农村土地流转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对土地流转制度的政策评价和对解决部分问题的相关建议,力图从比较全面系统的角度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综合性分析,研究结果可为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提供参考依据。本文的研究内容共由8章组成。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论文的研究背景及选题的目的与意义,分别从土地流转动因、效果、问题、制约因素及政策建议的角度对相关文献进行评述,对土地流转可能涉及的地租理论、产权理论、资源配置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劳动力转移理论、农户行为理论进行了回顾和描述,对研究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介绍了研究的概念与框架,研究的方法、理论依据等。第二章:现代农业与农村土地流转。本章首先对现代农业发展、现代产业发展与农村土地流转关系的理论进行了综述,然后,对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现代农业发展与农村土地流转,印度、智利、菲律宾等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后工业化国家的农村土地流转状况进行了介绍,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以上国家土地流转的经验而启示。第叁章: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总体状况。主要分析上世纪80年代后期以末,全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趋势及发展阶段,将我国各省市按地理位置与经济发展条件分为东北、东部、中部和西部四个经济区域,对经济区域之间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方式及流向等进行比较,总结分析出农村土地流转面临的基本问题。第四章:吉林省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与现状。本章以吉林省为例进行分析。首先分析吉林省土地流转进程的若干特点和主要流转形式,对土地流转的趋势做出预测。然后总结了制约吉林省农村土地流转的因素。第五章:吉林省农村土地流出主体的实证分析。是论文的重点内容之一。农村土地流出主体即转出土地的农户。在吉林省农户调查样本基础上,首先对吉林省农村土地流出主体类型的划分依据及分布状况进行说明,然后根据样本数据拟把流出主体分为劳动力转移型、劳动力短缺型两种典型主体,并从主体成本收益角度对其流出行为进行计量分析,最后分析非经济成本收益对土地流出主体的影响。第六章:吉林省农村土地流入主体的分析。是论文的重点内容之二。土地的流入主体即流出土地的接纳者,或者说土地规模经营者,就现状论,主要包括:农户、工商企业、城市居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本章首先在土地流入主体调查样本基础上,对农村土地流入主体类型的划分依据和分布情况进行说明。运用Logistic模型对不同主体积极获取土地的内在动因进行计量分析,最后对非农主体尤其是工商企业进入土地经营的潜在风险进行分析,围绕对农民利益、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村社会发展等的影响多个方面展开。第七章: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与政策评价。本章主要分析现有土地流转制度及政策对农民土地流转的影响。现有土地流转制度主要包括宪法、土地法、土地承包法等,和一些地方的土地流转条例。文章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演进过程和特点进行描述性分析。最后从正负效应两方面针对现有农村土地制度对土地流转的影响进行政策效应评价。第八章: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政策建议。分别从土地法律体系健全、劳动力市场完善、规范的土地流转平台的培育、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及土地用途监管制度的强化等方面对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出建议。

陶镕[10]2013年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速推进的进程之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已是大势所趋。由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一直缺乏微观层面的具体制度安排,使得城乡土地市场仍然处于分割状态,因而严重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也包含许多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的内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改革经历了改革开放以前的基本禁止流转阶段,改革开放至1990年代的无序、自发流转阶段和1990年代至今的逐步规范阶段的历程。党的十七届叁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了通道和政策空间。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的同权同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改革已经在流转的基本条件、流转的收益分配制度、指标交易制度、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重构奠定了基础。当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策目标存在差异,法律体系建设滞后,内在冲突明显,市场机制未得到有效发挥。这些问题产生了土地利用秩序和耕地保护目标受到严重挑战、权利人缺乏可靠的权利保障、收益分配关系十分混乱、集体土地资产流失严重等后果。“小产权房”问题的产生,正是我国二元土地制度不平衡性的具体反映,是现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后果。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应当从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加强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等方面入手,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重构,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权利保护与自由流转是私法在其中要实现的价值目标,耕地保护与土地规划是公法在其中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平等、正义、安全和效率等是具体的价值目标。在重构过程中,应当贯彻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原则,自愿流转的原则,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则,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和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承认和保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合法权利的法律制度,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主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种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等内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行政法律制度是构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重要方面,包括地籍管理制度、土地用途管制法律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完善的地籍管理制度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为了构建完善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就必须制定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土地利用规划。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流转收益的分配关系是否合理。健全的纠纷解决制度有利于更好地解决日益增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纠纷。和解、调解、行政途径、仲裁和司法途径是通常采用的纠纷解决方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改革,亟需各方面的配套制度予以支持和巩固。构建新型的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体系,并体现为一种制度性保护,成为重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前提条件。土地征收制度虽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应当是我国今后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重构具有重要意义。要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实现农民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对农村群众基层自治组织进行改造,实行农村群众基层自治组织的产权激励、权力制约和利益平衡机制,完善村民委员会的民主决策、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制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能够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完善;另一方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需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后盾。

参考文献:

[1]. 中国特色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D]. 晋伟. 吉林大学. 2017

[2]. 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D]. 朱玉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7

[3]. 农村土地抵押法律问题研究[D]. 胡建.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4]. 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D]. 陆红. 南京农业大学. 2012

[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D]. 刘志恒. 云南大学. 2015

[6]. 长寿区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问题研究[D]. 周丽容. 西南大学. 2014

[7]. 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D]. 侯艳. 吉林大学. 2015

[8]. 基于农户生计视角的叁峡库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D]. 胡晨成.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6

[9]. 吉林省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D]. 田欧南. 吉林农业大学. 2012

[10].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制研究[D]. 陶镕. 南京师范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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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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