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肉搜索”引发的信息意识与信息道德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息论文,人肉论文,道德论文,意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潘多拉魔盒跑出的精灵
1.1 虚拟与现实的融合
“人肉搜索”就是综合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及网民大规模参与等手段来搜寻和共享特定信息的网络活动[1]。它将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
“人肉搜索”的产生是一种必然,其产生的主要根源在于网络技术的发展、现实问题的存在、网民三方面。首先,随着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种互联网技术产品“飞入寻常百姓家”。其次,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过渡转型时期,思想多样、价值多元、道德弱化等原因导致一些问题在现实中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引起人们普遍关注。再次则是网民的广泛参与,基于猎奇、宣泄或者是自我实现等各种心理动机促使网民共同行动,积极参与“人肉搜索”[2]。因此,“人肉搜索”其本质是广大网民通过虚拟的网络自发组织对现实中的问题讨论、搜索、共享并力图解决的过程。
1.2 1只老虎,N个武松
网络虚拟空间聚集了各个层次与知识背景的人,网络具有的匿名性、交互性以及网民的广泛参与,使“人肉搜索”充分发挥了网络的力量,发扬了互联网“互助、分享”的精神。所有网民都可以提出问题和发表看法,而有这方面知识或者线索的人可以对其解答、分析[3]。这样,人人都能成为“网络丛林”中的“打虎英雄”,“人肉搜索”往往能够达到有人登高一呼,则应者云集的效果。
1.3 风生水起
“人肉搜索”并不是新名词,最早可追溯到2001年微软公司的“陈自瑶事件”,这是“人肉搜索”的首次小试牛刀。而2006年2月的“虐猫事件”,则堪称“人肉搜索”的经典案例。从“虐猫事件”开始,“人肉搜索”的题材从最初的戏谑、娱乐,转换为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的秩序维护和构建为主[4]。从“虐猫事件”到“功夫少女事件”,从火爆的“铜须门”网络丑闻到“很黄很暴力”,从辽宁女视频辱骂灾民事件到最近的重庆大三学生被逼退学,以及“林嘉祥事件”,“人肉搜索”极大地汇聚了网民的力量,将互联网搅动得风生水起!
1.4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人肉搜索”充分体现了“团结就是力量”,凸显着网络扬善惩恶的威力,可以在短时间内寻找到失去联系的亲朋好友,揭露事件真相,弘扬正义,一场场由网民发动起来的战争都让人拍手称快。然而,人肉搜索也被称为最恐怖的社会搜索,在法规监管缺失及网民信息道德亟待提高的现实中,很难避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或是恶意诋毁、报复,对当事人造成严重干扰。
2 十字路口的选择
2.1 匿名狂欢——信息意识的觉醒
(1)网络信息意识提升。信息意识是专指信息主体对各种相关信息的自觉心理反应,是一种驱使人们采取信息行为以实现其预期日标的动力,信息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信息主体的信息行为效果[5]。“人肉搜索”的开始往往是有网民将自身感兴趣的事情主动发布到网上进行传播,然后发动来自五湖四海的网民,曝光与其相关的信息,如姓名、年龄、住址等个人信息。由于网络虚拟空间聚集了各地的不同阶层、不同知识背景的人,提问者得到帮助的几率也大大增加,网民发布问题的主动性大大提高。《中国青年报》2008年6月的一次调查显示,在对2491名公众的调查中,认为人肉搜索能实现“信息共享,不同个体间得以互动交流”者占44.5%[6]。典型的例子是“5.12”大地震发生后,谷歌等搜索引擎制作出了专门用于寻找亲人的“人肉搜索”引擎,短期内收集了大量的急救医院和震区安置点的消息,让急切寻找亲人的网友可以查找相关消息。由此可见,“人肉搜索”的广泛使用是和网民的信息主体意识和信息传播意识大大提高分不开的。
(2)汇聚草根的力量,网民信息合作的意识增强。“人肉搜索”之所以拥有令人感到震撼的威力,就在于它是动员全社会更多的网民参与搜索,提供信息。“人肉搜索”的参与者来自五湖四海,成千上万个人通过不同途径从不同角度对同一事件进行搜索挖掘,全方位掌握事件的所有信息。从每一次的网络热门事件都可以看出,“福尔摩斯”们几乎都会兴致高昂地参与“侦破”,瞄准每个细节进行分工合作,收集网络中点点滴滴不易发现的蛛丝马迹并及时在网上发布,推动事件的快速发展,直至查出事件真相。这体现了网民之间进行合作、从而分享信息的意识在不断增强。
2.2 谁是谁的无间道——不全面的信息意识
(1)信息保密意识不强。互联网覆盖面广,各种信息的开放及信息工具的广泛应用,个人信息演变为公共信息的比例在扩大。一些网民在网上进行注册时填写了自身的真实资料,对网站注册流程说实话,或者是有些网站要求必须填写真实资料,这些都有可能造成更多个人信息的泄漏。同时,部分网友没有两个或以上的邮箱,把用于和机器打交道的Email和用于和人打交道的Email分开,以保证信息安全。网络时代,一个无心之失、一份资料就有可能将你变成众矢之的,下一秒钟就可能被“人肉”。种种信息保密意识的缺失,使得当网民成为被搜索的“人肉”时,很容易就被“猎手”查到。
(2)不尊重个人信息隐私。“人肉搜索”体现了信息的零距离,每个人都可以随意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公布自己的发现,由于网民在网络中的行为自由,难以监管并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如果“人肉搜索”找到的个人信息如姓名、照片、肖像等未经同意而公开在网络上公布,就构成厂对他人信息隐私的侵害。“人肉搜索”的参与者如果缺乏对他人信息隐私的尊重与保护,毫无顾忌地公布别人的信息甚至是当事人的家人与朋友的信息,则会使他们的私生活受到严重干扰[7]。同时,伴随着“人肉搜索”的是网民的激情澎湃,诽谤、威胁、中伤等行为也不可避免。例如在“很黄很暴力”事件中,网友们不依不饶,大肆曝光当事人的信息,并进行恶搞,给年仅13岁的女孩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与严重的生活干扰。
3 成也“人肉”,败也“人肉”——未完善的信息道德
1.1 草根彰显正义的武器
在目前我国信息立法方面尚有许多空白、信息伦理弱化的情况下,网民的信息道德对“人肉搜索”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人肉搜索”会使网络上的不道德言行在短时间内引起千万热情“网络义士”的声讨,甚至演化成现实行动。“人肉搜索”往往可以凭借其产生的强大社会影响与所引发的思考使主流媒体跟进报道,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先行军。通过网络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公正,说明网民信息公德意识和责任感在不断增强。在地震灾害来临之时,“人肉搜索”可以集公众之力,在灾民救援、道德秩序的维护及舆论监督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这体现了网民信息协作精神与集体精神在不断增强。
3.2 不自律的自由,泛滥的感情
网络赋予网民的一种自由,使其感到自己就是网络的主人,网络中人们真实的身份被掩盖,弱化了道德意识。更由于缺乏监管,网民不需要对自己发布的信息负责,网民的行为更加无所顾忌[8]。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参与人数越来越多,逐渐演化为一种群体性的行为,在情绪感染的作用下,网友理性思考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减弱甚至消失,容易陷入非理性的狂乱中。网民群体遵从性与控制力的降低,就容易出现在网络上进行撒谎、谩骂和人身攻击、发布无聊或虚假信息、侵犯个人隐私等不道德行为[9]。“人肉搜索”引发的种种问题,体现出网民缺乏正确的信息道德判断与选择能力,尚未在信息道德的规范下形成文明的信息行为习惯。
值得关注的是,2008年4月,“反人肉搜索第一案”在北京开审。案中,31岁的女白领姜某跳楼身亡,她在博客中将自杀原因归咎于丈夫王某发生外遇。她去世后,王某不堪人肉搜索之扰,将三家网站告上法庭。可以预见,随着“人肉搜索”的发展,由于信息道德的缺失而导致的各种侵犯公民隐私权、诽谤等问题将越来越多[10]。所以必须处理好信息自由与信息道德的关系,把握好“度”。网民必须提高信息道德,否则“人肉搜索”将会演变为施暴的工具[11]。
4 为“福尔摩斯”买单——对策与建议
4.1 立法
针对网络的立法滞后是个普遍的国际难题,国内针对“人肉搜索”的明确法规更是空白。在缺乏相关法律规范的情况下,该如何为我们的“福尔摩斯”们买单呢?首先应当促进网民遵守相关规定,如《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12]。其次,组织相关专家对“人肉搜索”引发的各种法律与道德问题进行归纳与总结,制定“人肉搜索”的行为规范。再次,将“人肉搜索”涉及的各方面问题在立法中予以考虑。2008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这是一个好的开始。
4.2 信息把关人
目前,国内已有许多大的互联网公司和搜索引擎参与到“人肉搜索”当中。要发挥“人肉搜索”的正面效果,则必须改变对网络的控制思维和方式,规范其运作方式及经营次序,承担起“信息把关人”的角色。
首先要制定可行的“人肉搜索”网站管理措施,让它们对信息进行过滤,对属于威胁、中伤、诽谤、猥亵或其他有悖道德或违反法律的信息进行严密监控并及时汇报。同时应尽快健全法制,从法规上规范“人肉搜索”服务提供商,让他们负起责任,确保‘人肉搜索’不触及法律底线[13]。
其次,要明确“人肉搜索”网站的责任,相关网站有责任对本网站所发表的信息负责,如直接参与了报道、评述,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有异议或涉嫌侵犯隐私等信息应尽快屏蔽或删除。一旦发生侵权、违法和不道德行为,责任由网站开办者来承担,而进行转载的网站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4.3 提高信息保密意识
为防止个人信息泄漏造成的不良影响,网民应具有自我信息保密的意识和为他人保密信息的意识。首先,培养信息保密意识,不随意在博客、论坛、新闻组等网络空间泄漏个人真实信息,填写相关网络资料时也应该谨慎,防止为不法之徒留下可乘之机。其次,掌握信息保密的技巧,如不对所有注册使用同样的密码,不对网站的注册流程说实话,将注册邮箱与日常交流的邮箱进行区别使用等[14]。再次,要具有信息辨析能力,对他人的隐私信息应慎重考虑是否公布,不随意泄漏与传播,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
4.4 自律的信息道德
每当一个新生事物出现的时候,法律往往是滞后的,因此,当务之急是要采取自律的措施来约束网民,通过自律引导网民走向理性,树立网民良好的信息道德。首先,要培养网民的信息公德意识,尊重他人隐私权及各种权利,不非法获取他人的信息,引导网民自觉网络环境的洁净与高效,保证其可持续利用。其次,培养网民的信息判断与选择能力,使网民知道什么信息是有价值的,什么信息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15]。再次,培养网民的信息责任感,使网民在享受自由的同时履行责任,不制造和传播虚假错误信息、小道消息,不造谣不诽谤他人。
作为工具的“人肉搜索”并无错,错的是使用它的人。只有积极推进相关的立法工作,对“人肉搜索”的信息做好把关,对网民进行信息意识和信息道德教育,通过多方面的“保驾护航”实现善用“人肉搜索”,才能发挥其最大效力!
收稿日期:2009-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