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首先列举了2019年发生的典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然后分析了目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规律和特点,最后提出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对策和工作建议。
关键词:建筑起重机械 安全隐患 监管对策
2019年4月25日,河北衡水市翡翠华庭项目1#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轿厢(吊笼)坠落的重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万元。发生原因是,事故施工升降机在安装过程中,第16、17节标准节连接位置西侧的两条螺栓未安装,第17节以上的标准节不具有抵抗侧向倾翻的能力,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但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完毕后,未按规定进行自检、调试、试运转,未组织验收即违规投入使用,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从隐患形成到事故发生,这场事故反映出诸多部门安全监管的缺失、错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是一项系统的工作,与建设、使用、监理、租赁、安装、检测、安全监管等单位都息息相关。本文通过分析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规律及特点,提出安全监管对策和建议。
1.安全隐患规律及特点
1.1 人的不安全行为
1.1.1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设备的管、用、养、修没有做到责任到人。如设备在进场前检验、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拆卸、运输等重要环节没有建立相应台账资料和管理制度。
1.1.2 安装拆卸、维修保养单位无设备安装、保修专业承包资质承揽工程,借用或挂靠有资质单位从事安装、拆卸、维修作业。维修保养人员技术水平较低或责任心不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不重视,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装置定期测试。
1.1.3 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部分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及使用人员素质较低,司索信号工配备不到位或者无证上岗,施工升降机未配备专职司机,人为调整安全保护装置,造成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1.1.4 监理单位现场监管不到位,督促施工企业安全整改的主动性不够。部分监理人员对安全管理的标准、规范不熟悉,业务水平不高,特别是对专业性较强的建筑起重机械,辨识危险源的能力不足,日常检查流于形式。
1.1.5 部分检测单位部分未严格执行检验标准,检验人员技术水平较低或经验不足,存在错检、漏检情况。
1.1.6 建设单位督促、检查不到位,在设备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没有负到首要责任,安全意识欠缺、组织协调不到位。
2.2 物的不安全因素
2.2.1 产品质量不过关。建筑起重机械生产企业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中小企业自己无设计能力,又缺乏完整的工艺装备、技术力量及生产经验,产品质量得不得保证。问题集中在塔机标准节、臂架、平台等主要构件焊缝质量较差,部分附着装置结构件采用非标制作件,工艺粗糙、焊缝及连接可靠度较差,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
2.2.2 大部分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单位生产的主要构配件无可追溯厂家标识及出厂编号,导致安装单位、检测单位工作人员无法确定主要构配件的真实性。
2.2.3 使用年限较长的设备因缺乏必要的维护保养而生锈、损坏。
3.监管对策和意见建议
3.1 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环节监管
3.1.1 落实备案登记制度。在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中,严格落实“一机一证”,杜绝“套牌使用”现象,严格控制旧设备的备案登记。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部门重点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针对旧设备备案,还应审查设备履历资料,安全技术档案等,注重实体审查。
3.1.2 重点做好转让过户设备备案登记。针对转让过户设备,要求原产权单位和现产权单位签订转让协议,说明转让原因,原产权单位将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持备案申请表、转让协议、设备履历资料、安全技术档案等到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1.3 重点审查产权单位补办《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手册》。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防止名为遗失补办,实为“一证多用”现象,做好设备动态监管,实施“起重机械履历手册”,监管单位做好设备阶段性的安全评价,建立不良行为档案记录,实行长效管理机制。
3.2 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进场环节监管
3.2.1 正本清源、规范租赁市场。对无租赁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或套用有资质单位的证书从事租赁活动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虽取得租赁资质,但在租赁活动中未履行职责,纵容、帮助他人挂靠的单位同样进行严厉查处。对租赁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将失信、违规的企业列入“黑名单”。
3.2.2 注重设备本质安全。严控未达标设备流入施工现场,施工、监理、安装单位履行审查职责,对国家明令淘汰不再使用的、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没有齐全有效安全保护装置的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设备坚决禁止租赁和进场。建议相关部门加强设备出厂环节把控,强制推行永久性识别标志。
3.3 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环节监管
3.3.1 重点要求安拆单位必须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规定承揽业务。安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拆过程人员配备到位。
3.3.2 结合实地情况制定设备安拆方案,安拆方案经过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安装单位严格按照安拆方案作业。设备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对设备进行认真的维修保养和全面的安全检查。设备拆卸前,应对起升机构、回转机构、顶升机构、电气系统等重点部门进行仔细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拆卸作业。
3.3.3 安拆过程中使用单位专职设备管理员、监理等人员在场旁站,做到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管两到位,严控违章作业、违规作业。
3.4 强化建筑起重机械检测验收环节监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后,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检测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租赁、安装、监理、建设等单位进行综合验收。
3.5 强化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检查环节监管
3.5.1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规定》第十七条要求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3.5.2 建筑起重机械检查方面。使用单位联合维保单位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自我检查、每日检查、每月检查和年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做好维护保养。
3.5.3 作业人员方面。起重作业人员不仅应具备基本文化和身体条件,还必须了解有关法规和标准,学习起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和知识,掌握实际操作和安全救护的技能。起重机司机必须经过专门考核并取得合格证,方可独立操作。指挥人员也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技能训练,了解所从事工作的危险和风险,并有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的能力。
3.5.4 监督管理方面。监督人员不定期对在用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抽查,内容包括设备基础和实体、安全技术档案、操作人员资质、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技术交底等,控制设备运行风险。
3.6 强化建筑起重机械事故预防环节监管
典型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包括重物坠落事故、挤伤事故、坠落事故、触电事故和机体损坏事故等。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事故预防:一是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认真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及时消除隐患,使建筑起重机械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二是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操作技术能力和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三是明确使用、安拆、维保等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的安全职责。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只有每一个参与者都充分认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在各自岗位履职尽责,才能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参考文献:
[1]《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
[3]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全生产技术基础[M].2019版.应急管理出版社.
论文作者:赵凌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20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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