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俘获理论的变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规制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分散化的组织可以让大量不同利益的人们参与到政治决策中来,但是,无论是在独裁统治下,还是在民主社会里,利益集团还是由于另外的一些原因存在。利益集团的存在并占据政治舞台的一些重要位置,事实上逐渐弱化了传统的民主政治抉择制度模型的支配地位(布坎南、塔洛克,2000)。由此导致,所有的政治系统都一直屈服于试图利用政治影响来提升福利的特殊利益集团(Beker,1985)。因此,产业政策可以看成是效率扭曲和信息租金之间的最优权衡。
政府规制的问题,在经济学研究中很早就已经出现。规范的分析,主要是认为政府是为了公众利益最大化而进行规制的。然而,当这样的分析所形成的公共利益理论对现实规制经济活动的解释越来越无力、越来越缺乏支持后,政治学家们率先提出了俘获这个概念。
规制俘获理论(the capture theory of regulation)的起源可以追溯到马克思关于大企业控制制度的观点,它主要强调利益集团在公共政策形成方面的作用。规制经济学的创始人——斯蒂格勒(Stigler,1971)将规制这个因素内生化,运用经济学的方法指出了无效规制存在的原因:利益集团向规制者支付“价格”,俘获规制政府,使得产业里或是产业间出现了进入壁垒、差别补贴等一系列无效率的政府保护措施。这一开创性的研究为解释规制俘获问题提供了一条经济学的思路。此后,佩兹曼(Peltzman)、贝克尔(Becker)、拉丰(Laffont)等一大批公共经济学、产业组织理论等相关领域的学者丰富和拓展了斯蒂格勒的思想。同时,以布坎南(Buchanan)、塔洛克(Tullock)为主的公共选择学派的学者们从社会福利损失的角度,提出了“寻租”理论,补充了规制俘获理论的内容,与芝加哥学派的规制经济学相得益彰。
20世纪六七十年代激励理论的诞生和发展,为规制俘获理论提供了另一种研究方法。激励理论主要解决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目标不一致时,委托人在不能完全了解到代理人的行为的条件下,委托人选择一个什么样的激励机制或合约来补偿或是控制代理人,使得代理人在委托人目标函数最大化下选择一个合适的策略。巴隆(Baron)和迈尔森(Myerson)在1982年将信息不对称因素引入政府机构对垄断企业的规制中,从而打开了激励规制理论的开端;拉丰(Laffont)在1996年的文章中提出了新规制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随后,马蒂摩特(Martimort)和梯若尔(Tirole)等后继学者将委托代理模型用于规制俘获理论的研究;他们从方法论的角度为规制俘获理论开创了一个新天地,解决了因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规制俘获理论上的缺陷。无论是政府机构和利益集团之间,还是利益集团之间的压力竞争,新规制经济学将其融合于激励理论之中,并且还拓展了前人的研究中没有注意和涉及的问题,也解决了前人没有解决的问题。
规制俘获理论的主体,就是政府和利益集团。政府规制者需要获得政治利益和缺乏处理全部政务的信息和专业技术,利益集团借此与规制者建立联系,并且影响立法(Grossman,Helpman,2001)。①布坎南和塔洛克(2000)指出,利益集团出现的动因是:相对于私人部门,公共部门的重要性已经增强,并且这种扩张已经采取了对总人口中各独立可辨的群体施加一种日益有差异的或歧视性的影响的形式,所以增加对那种旨在以政治手段确保有差异地组织收益的投入,是一种可以预见的结果。布坎南和塔洛克(2000)同时也分析了利益集团发展的整个过程:如果那种政府仅从事那些给所有个人和集团提供普遍利益的活动,以及那些从普遍征税收入筹措经费的活动,那么即使对想要通过政府行为而获得特殊利益的团体而言,很少有什么激励。但是,这种情况一旦被打破,某个利益集团所游说的特殊立法被采纳,保证了那种不普遍适用于整个人口的特殊利益的立法获得通过。其他的职能或利益集团看到了他的成功,理性地认为将资源投入政治组织有利可图。这样发展下去,利益集团就将迅速变成政治决策过程的一部分。
我们可以推断规制俘获现象出现的原因:不仅是利益集团都是自利的,而且规制机构也是自利的,他们都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当他们相互选择对双方有利的信息,由规制机构报告给国会或社会公众,并制定出政策,简而言之,就是利益集团和规制机构合谋时,规制俘获现象就产生了。规制俘获现象在一些规制过程中,十分明显,甚至能决定政策的结果,因此研究利益集团、规制机构在规制过程中的互动行为对产业组织理论而言,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除第一部分引言外,第二部分为规制俘获理论的产生,介绍了公共利益理论的缺陷和规制俘获理论初期的观点;第三部分是规制俘获理论的发展,包括了芝加哥学派和弗吉尼亚学派的主要观点及评论,新规制经济学的规制俘获理论体系,激励规制设计;第四部分为规制俘获理论的经验研究;第五部分是规制俘获理论评述的总结及对我国管制制度改革的借鉴意义。
二、规制俘获理论的产生
(一)公共利益理论的缺陷
规制公共利益理论产生的直接基础是市场失灵,当市场失灵出现时,规制有可能带来社会福利的提高。政府可以规制自由市场,纠正在有效配置资源和满足消费者需求等方面的欠缺。规制是公众需要对不公平、无效率的市场行为进行纠正的反应(Ponser,1974)。欧文和布赖廷根(Owen and Braentigam)在1978年《规制的博弈:行政过程中的策略运用》(The Regulation Game:Strategic Uses of Administrative Process)一书中,将规制看做是服从公共利益需要而提供的一种规避市场运作风险的方式(于立、肖兴志,2001)。由此可以看出,政府规制的主要目的就是纠正市场失灵。公共利益理论建立了两点假设:(1)市场是脆弱的,如果置之不理的话,它的运行会变得没有效率;②(2)政府规制是没有成本的,并且信息是完全的(Ponser,1974)。但是,这个理论到了20世纪70年代,就饱受经济学家的攻击。
乌敦(Utton,1986)利用次优理论分析,对公共利益理论提出了一个最基础的批评:在没有大量的关于市场之间互动的详细信息的环境里,如果在一个重要部门里的竞争性经济受到一些竞争方面的限制,那么,少量的能够保证竞争得以运行的规制政策,不会导致达到最优资源配置,经济事实上仍是背离有竞争限制的最优化水平。约斯克和罗斯(Joskow and Rose,1989)还列举了规制造成的许多无效率的结果,如,基于“服务成本”收费的价格管制扰乱了企业的投入选择,改变收费和技术发展方向的管制扭曲了产品质量。
诺尔(Noll,1989)对公共利益理论的假设提出质疑:如果科斯定理不成立,那公共利益理论的假设条件就不具备,其理论也自然就不成立。但是,如果在一个信息完全而且没有交易费用存在的情况下,无须规制,市场失灵的受害人可以出钱,使在失灵中受益的人放弃现在的行为,从而纠正市场失灵。虽然公共利益理论的后续发展放松了交易费用为零以及信息完美的假设,如,立法成本比直接谈判成本低,立法者是完善信息的人。诺尔仍然觉得这个假设缺乏说服力:事实证明立法成本要比直接谈判的成本高;规制者仍然不一定会从想要隐瞒信息的生产者中得到完全信息。如果维持规制系统的成本比放弃规制、保持市场失灵的成本都要高,需求扩张和技术更新的改变,反而放松规制会使垄断者和他们的消费者受益。
贝克尔(Becker,1968)认为公共利益理论所依赖的法则——根据规模经济,在只有一个厂商从生产过程中占优势的情况下,价格、产出将会停留在垄断水平——是与许多事实不符的。他针对自然垄断领域进行分析,由于公共物品提供的渠道特征、不确定性、非理性等,特定行业的集中度也不能推断出价格和产出是否是竞争性的,对价格进行的规制反而会阻碍公共产品行业规模经济的形成。
斯蒂格勒和菲尔德兰德(Stigler and Friedland,1962)通过经验实证对公共利益理论的结论提出质疑。他们认为,规制的影响不能用规制的内容来解释,只能由规制之后,人们的行为如何变化来决定。价格管制的基本目的就是减少垄断力量,限制一定形式的价格歧视。但是,通过美国州际商业委员会(Interstate Commerce Commission,ICC)对美国的电力价格规制的统计,规制的州府在管制前后收费都发生了降低。经过计量的检验,他们证明规制对平均收费水平、③市场结构④都没有影响。斯蒂格勒和菲尔德兰德总结了导致规制无效存在的两个原因:首先,单个的公共产品系统并没有拥有长期大量的垄断力,他们还要与其他系统进行竞争,还要进行原材料的竞争;其次,规制机构把公共事业的操作强行联系在产出、价格、成本三个因素上,这是不妥的,没有一个市场价格可以表现出竞争性利润的目的。他们认为价格管制有效的前提是:纯垄断利润要超过竞争利润回报的20%以上,价格高于长期边际成本。然而,电力系统还没有存在这种前提情况。因此,对电力系统的规制是失败的。进一步说,在一定条件下,规制对市场失灵并没有产生影响。
波斯纳(Ponser,1974)同样也指出,规制与外部经济或是外部不经济,抑或是垄断的市场结构都没有相关性。15年来,航空业在理论和经验上的研究表明,航空市场要求政府来固定价格和限制进入,它们与卡车进行的规制一样,都是在位企业认为没有规制会导致“过度”竞争;对铁路限制价格歧视的规制,是因为价格规制会导致铁路卡特尔集团的破灭;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施加对行业实行的规制,目的是想结束在电话公司中产生的竞争。同样的情况,在出租车服务、券商业务(stock brokerage)、远洋运输等严格规制的行业中出现。因此,规制似乎是为了让某些企业获得更高的利润,并不是从公共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
维斯库兹、弗农和哈林顿(2004)总结了波斯纳和斯蒂格勒对公共利益理论的批评,同时指出市场失灵的规范分析存在的理论分析缺陷。规制公共利益理论的假定前提是社会公众对潜在净福利的追求,从而规制出现在它应该出现的时候。规制发生是通过立法行动和规制机构来完成的,但是规制公共利益理论则没有分析管制者如何采取适当行为,没有说明社会净福利的潜在追求是怎样进行的。因此,公共利益理论就管制发生是为了纠正市场失灵这一点没有提供可检验的预测,只是假定而已。
(二)规制俘获理论的初期观点
当公共利益理论受到许多攻击时,政治、法律、哲学、心理学等方向的学者开始用一种相对科学的方法来研究政治行为和规制政策。人们已经认识到管制并不一定与市场失灵紧密相连,特别是美国20世纪60年代发生的许多管制都反映了:管制是有益于厂商的。这些问题的探讨导致了规制俘获理论的产生。规制俘获理论认为,管制的供给是出于行业对管制的需要,是有利于厂商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行业就能慢慢控制管制机构(维斯库斯、弗农、哈林顿,2004)。
规制俘获理论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马克思。他认为大财团、大企业控制了社会机构,其中包括了规制机构,因此,大财团、大企业可以影响规制过程和结果。但是,现实中,很多经济规制是服务于小商业团体或是非营利性团体的(Laffont,Tirole,1991)。后继的政治学家们强调了利益集团在政策形成中的重要性,他们列举了在立法和行政过程中,利益集团产生重要作用的证据。本特利(Bentley)最早把利益集团的概念引入政府规制的分析框架。但是,他们仍然没有解释利益集团在政治过程中的有效行动,以及成功获得利己的立法的条件和原因(Ponser,1974)。
亨廷顿(Huntington,1952)以美国州际商业委员会(ICC)在对铁路规制的过程为例,详细地表述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铁路行业对ICC的各种支持,甚至是扩张了ICC的权力范围,使得ICC变成了铁路行业的代理人,实行了许多有利于铁路行业的规制政策。伯恩斯坦、莱泽森和泽格勒(Bernstein,Leiserson and Ziegler)的研究中也表明了相同的问题:被规制的产业支配着规制机构。这简洁的表达比以往的俘获理论更精确。他指出,一个特定的利益集团一直在努力影响立法和规制,一个规制的结果往往是受利益集团的阻挠后,与最初规制目的不一致的结果(Ponser,1974)。
乔丹(Jordan,1972)总结了大量的经验研究,提出规制的经济影响有三种假设:消费者保护,生产者保护,对经济没有影响。通过研究管制前后的自然垄断和寡头垄断行业的价格水平、价格歧视和回报率,乔丹得出规制的生产者保护符合经验分析,规制在自然垄断行业里没有作用,而在寡头竞争或竞争性行业里的影响非常大,规制本质上就是有益于厂商的。这个结论为俘获理论的定义作了更准确的描述。
虽然,早期的规制俘获理论比公共利益理论更与现实接近,但是,早期的俘获理论仍然存在两点问题:第一,它与公共利益理论一样,缺乏理论基础,只停留在经验描述分析上。波斯纳指出,早期的俘获理论并没有足够的理由说明规制机构是规制行业的支配对象,也没有理由支持规制产业是在立法过程中唯一的利益集团,消费者比规制产业更有动机去影响规制机构。第二,早期的俘获理论也不能解释一些现象,例如:管制的一个一般特征是交叉补贴,但交叉补贴是不利于生产者的;小生产者在管制的市场要比在非管制的市场利润更多(维斯库斯、弗农、哈林顿,2004);一些行业的规制也是不受行业欢迎的;规制机构在不同利益集团产生利益冲突时的规制政策;还有美国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放松管制的现象。
三、传统规制俘获理论
(一)芝加哥学派的规制经济理论
基于对规制公共利益理论的批判和对早期规制俘获理论的传承,斯蒂格勒(Stigler,1971)从规制的供给角度说明了规制的产生,将规制因素内生化;他以1971年的论文为代表,开创了规制经济学。斯蒂格勒指出,规制经济学的中心任务是解释谁获得了规制的利益,谁又承受了规制的负担,哪种形式的规制会实行,规制对资源分配的影响又是什么。随后以其为首的芝加哥学派发展了规制经济理论。他们将规制政策内生化,认为政策是利益集团俘获规制机构的结果。
1.规制经济理论的提出
奥尔森(Olson,1965)提出了“集团规模利益”理论:其他条件相同时,集团中个体数量越多,每个成员占集团收益的份额就越小,离集团的最优水平就越远。斯蒂格勒(1971)在对公共利益学说进行了否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沿用了“集团利益”的思想,认为利益集团内部的稳定性影响了他们对政府进行控制的能力,一个分散的或是具有流动性的团体是不可能联合起来对政府进行俘获。因此,一个较小的利益集团更有可能获得更多的政治力量。而规制的实际问题,就是发现何时为何种产业能利用国家来达到他的目的。
斯蒂格勒作出了两点主要假设,政治过程是一个理性的决策过程,规制政策是一个能够满足社会成员愿望的合适工具;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寻求保护的产业都是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
政府的政策具有强制力,这是一个产业利用政府来提高它的利润的主要动因。斯蒂格勒列举了四项一个行业主要寻求政府提供的政策:现金补贴、进入控制、对替代品和互补品的影响和价格固定(price-fixing)。他指出,如果现金补贴的受益人名单不是受到限制的,那么一个企业拿到的现金补贴会因为不断增多的竞争对手而减少;而且,在有些时候,替代品控制不是十分有效,限制性定价也不是在每一个产业里可行的,特别是对于那些不同质量、不同价格、产品差异化大的行业里;因此,控制进入是一个产业寻求政治保护的最主要的政策,也是最为有效的措施,因为这样会放慢新企业进入和行业发展的速度,把有效率的企业排除在市场进入之外。特别是行业执照的法律强制性,给了行业寻找政治保护的机会。
另外,一个产业得到想要的规制,必须支付给政党两样最需要的东西:投票和理想的资源(resources)。一个大型企业可以从多个方面向政府提供所希望的资源:募捐、基础服务,还有例如就业率之类的更多的间接形式,等等。政治的投票过程要求投票人在同时段内统一参与,因此寻求规制的行业需要承担起其中的立法成本和劝说任务。因此,立法者与规制行业之间存在一定的依存关系。斯蒂格勒总结道,唯一能够更换立法者的方法就是改变他背后的支持者。
斯蒂格勒的中心论点是,受一个行业要求进行的规制,总是为这个行业的利益所设计和操作的,规制的主要受益人是受规制的企业。他的观点分别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进行论证:第一,规制对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行业结构的改变,提高了行业的进入壁垒和生存条件;⑤第二,利益集团对立法者的影响,利益集团对立法者提供的支持,往往是立法者有积极性被俘获,进行规制的驱使力;第三,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政治市场”上相对固定的规模使得获得立法的成本随着竞争而上升。他列举了美国20世纪30年代的运输管制和不同行业的执照管制比较,并进行计量分析,支持了规制供给角度的分析,进一步证明了自己的观点。
与传统理论不同,斯蒂格勒将规制这个因素内生化,把规制问题看做是一个配置问题,财富转移才是政治市场上的必需品。在斯蒂格勒的模型里,有许多投标人(bidder),但只有一个获胜者。因此,出价高的人才有最多的可能向其他人收税。他沿用了政治学家的观点,认为规制是为利益集团的私人利益服务的(Ponser,1974)。但他又结合了管制经济学和政治经济学,认为自利的政策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的交易结果决定了规制结果,从而拓展了经济学家研究规制的理论范式。
2.佩兹曼扩展
在斯蒂格勒的基础上,佩兹曼(Peltzman,1976)通过数理模型将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补充说明了斯蒂格勒忽略的一些细节,比如进入规制,规制后产生的“价格—产出”结构。他将规制的角色看成是利益竞争中财富追求的杠杆,认为规制机构不会完全服务于单一的经济利益主体。因此,规制者可能在一个时期里趋于生产者保护,在另一个时期里趋于消费者保护。并且,他拓展了研究方法,得到了经历规制过程后,在同样一个利益集团里,胜败者会同时存在。
佩兹曼假设规制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财富转移。每一个利益集团都在竞争向其他人收税的权利,规制者也和这些利益集团一样,在选择中作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判断,并且,遵循边际政治收益必须与相关的边际政治成本相等的法则。
他利用数理模型解释斯蒂格勒的思想,验证了“政治过程会在一定条件下自动允许强大的第三方进入行业顾问委员会”的原则。这个原则暗示了,对卡特尔进行利润最大化的规制失灵,不一定像波斯纳(Posner,1971、1974)所说的那样,会导致一个有效的其他形式的税收。即使存在一个更有效的补贴,一个理性的规制者仍然会对卡特尔的利润收税,来保证自己在政治中的地位。⑥更进一步地说,规制者要去发现不同利益集团的特点,对同一利益集团的不同成员制定不同的税收补贴。因此,规制者的选择难题是如何选择一个合适的利益成本结构。
考虑只有生产者和消费者两个集团时,并且两个集团之间没有相互作用。规制导致的平均价格水平会低于完全垄断下的情况,而且相关价格结构也不同于完全垄断或是完全竞争的情况。佩兹曼把规制过程模型化,形成规制者的效用函数,绘制一张政治支持的无差异曲线(如图1所示)。政治均衡发生在利润曲线和无差异曲线相切的A点。从图中可以看出:让市场竞争垄断的价格从B移向A点(均衡点)的政治收益要比在规制之前就在顶部(垄断)或是底端(完全竞争)的价格情况要少得多。所以,自然垄断或是自然竞争的产业要比市场垄断竞争的产业对规制者要有吸引力得多。生产成本降低和需求上升都会增加总剩余(利润曲线上移),都会产生新的规制。他推测,在萧条时期,规制者会趋向“生产者保护”;在通胀时期,规制者偏向“消费者保护”。
图1 佩兹曼模型
3.利益集团间的竞争
佩兹曼分析框架中的最主要假设就是利益集团之间是没有相互作用的,因此一个利益集团沉没成本的变动,只与本集团自身的政治利益有关。政客、政党和投票人也一直没有引起学术界的注意,他们只被假设成传递活动团体压力的中枢系统。贝克尔(Becker,1983、1985)着重分析了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他提出,政治影响不仅仅固定在政治过程中,还可能被时间和金钱在选举活动中的支出所扩大;最终的税收、补贴是利益集团为获得政治影响竞争的均衡结果。
贝克尔假设,政府预算平衡,税收的总量等于补贴的总量。这样就意味着任何一个利益集团的税收或补贴变化,会影响到另一个利益集团的税收和补贴。更进一步说,他们对政治过程的总影响固定不变,一些利益集团的影响增加,另一些利益集团的影响就会减少。如果只有两个利益集团,一个集团纳税(T集团),另一个集团接受补贴(S集团),它们的效用都是由真实收入来决定的,影响比较大的利益集团会提高福利,全部成本都是直接政治活动成本和控制“搭便车”的成本。由于沉没成本的存在,税收收入要比所交纳的税收少,实际用来提供补贴的成本要比补贴大。
定义p为压力函数,tt和ss分别是T集团和S集团从古诺均衡推出的反应曲线,为两曲线交点(见图2)。因为当税收和补贴的增加,沉没成本要比影响函数的替代效应增加得快,所以假定反应曲线有着正的斜率。有一个利益集团的反应曲线比另一个要陡,保证有均衡交点。两集团利用自己的资源,产生政治压力,提高自己的政治影响,通过降低税收或是增加补贴来使自己获益。⑦如果一个利益集团在制造压力上更有效率,那么无论另一个集团的压力在什么水平上,它的最优压力情况就会提升。
图2 贝克尔模型
贝克尔指出一个利益集团的政治效率是由相对另一个集团的效率决定的。利益集团在压力产生的支出上,具有规模经济的特征。在小集团中,小小的规模增加一般会使扩大的利益超过“搭便车”的成本。集团规模变大的影响,主要依赖于规模扩大导致的效率、补贴和沉没成本。因此规模的变大,在一定程度下,对“搭便车”现象的影响不大。
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贝克尔认为,政策会提升公共物品的生产效率,减少市场失灵。如果利益集团的规模、施加政治影响的技术都是一样的话,追求最优社会福利的团体会采取比另外一些集团更多的游说。因为提升效率的政策造成的益处大大超过了沉没成本,所以受益的利益集团比有损失的利益集团更有内在的优势,导致了提升效率的政策在利益集团的影响竞争中产生。不过,沉没成本太大的话,规制者也会放弃规制。
贝克尔在结论中提到,还可以再考虑投票中,政客、选民和政治机构的关系影响政治均衡的结果。政客和官员们如果可以完全履行利益集团竞争结果,并且他们会去出租更多的选举利益给那些对他们政治生涯有重要影响的利益集团,到了政客和官员们有了足够大的权力后,利益集团也不会轻易地拒绝他们的要求。这种相互关系可能会导致政治均衡过程的变动。贝克尔融合了当时的寻租理论的思想,也为图卢兹学派的新规制经济学奠定了伏笔。
(二)弗吉尼亚学派的寻租理论
“寻租”的概念是由克鲁格(Krueger,1974)最早提出的。但现在普遍公认的概念是,布坎南(Buchanan)、托里森(Tollison)和塔洛克(Tullock)在1980年的《论寻租社会》一书中解释的,寻租是“个人通过政府寻求财富转移浪费资源的行为。”(刘启君,2005)。⑧进一步说,就是本可以用于生产性活动的人力和物力等经济资源被利用到创造垄断的非生产性行为所扭曲,造成巨大的浪费(塔洛克,1996)。⑨
1.寻租成本的计算
塔洛克是最早对“寻租”这个活动进行分析的学者。1967年在他的《关税、垄断和偷窃的福利成本》中,他受莱本斯坦1966年《配置效率与非效率》的启发,继续分析福利损失(如图3所示)。假设竞争性行业在价格为
他认为,垄断和关税是纯粹的资源浪费,偷窃是一种转移,没有福利影响。但是,对从事偷窃的来说,从事偷窃和从事其他活动一样,有大量资源被用于促进或阻止转移,这些活动所需要的成本就是偷窃的福利损失(塔洛克,1999)。
图3 寻租的福利损失
波斯纳(Posner,1975)沿用了塔洛克对垄断造成的福利损失的定义,认为需求弹性、商品在垄断条件下的价格和竞争环境里的价格都会影响到社会垄断成本。通过对牛奶、石油、航空等几个产业因规制引起的价格上升的数据进行计量,⑩发现在规制限制进入和价格竞争的产业里,企业保持垄断价格的能力比较大。在农业、交通、通信等七个产业里,在控制竞争上规制的社会总成本达到了GNP的17%。他的假设寻租的总成本刚好等于寻租的期望利润,并且这些成本是没有价值的中间品。这个假设被认为是寻租理论文献中颇有影响的“租金耗散假说”,为那些试图计算寻租成本的经验研究变得容易(塔洛克,1999)。
2.规制与租金的关系
寻租支出的水平和结构决定政府法令制造的特定租金,政府过程本身就内生于寻租过程;利益集团利用政府机器,带有强制性地实现财富转移的可能性将鼓励个人或集团投入资源,从事游说或反游说的负和博弈以获得或阻止转移(塔洛克,1999)。后继的寻租理论研究者都把政府机构更多的是看成官僚,是政府所经营政策的执行者,并且还是政治市场的需求方,对寻租和社会财富的消耗起着重要作用。
塔洛克(Tullock,1965)、克鲁格(Krueger,1974)把规制政策作为租金产生的条件,无论是行业的进入壁垒,还是贸易的关税配额,都会使行业里得到政策好处的企业产生租金,其他企业为了获得租金而进行资源浪费巨大的寻租活动。
麦彻尼(McChesney,1987)从政治官员的角度出发,揭示了政治官员如何先从威胁企业税收、利率等生产成本,甚至是威胁要放松管制来获取租金,再到受企业方面的约束来克制现有的租金榨取。他认为,政治官员不但为了企业家的利润去实行一些规制,他们还为了自己的综合利益向企业家“勒索”;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如企业存在大量的专业性资产),政治官员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更愿意去榨取租金而不是利用政策创造租金。麦彻尼总结并拓展了以往的政府规制的社会成本,把企业家为了保护私有资本而让规制者放弃规制措施的劝说成本也列入规制成本,使得寻租成本的类型更加明确清晰。
除了规制机构对租金有影响外,租金也可以左右规制机构的运行机制,即规制机构也可以为了产生租金而进行相应的行动。马隆尼、麦克米克和托里森(Maloney,McCormick and Tollison,1984)假设政客作为财富转移者,认为由于李嘉图租的存在,即当地拥有各种资源优势,使得规制对其他区域的消费才产生影响。根据不同的需求弹性和强势变化,规制者会对本地消费者和异地消费进行价格歧视。例如,外区域的需求的出现会减少当地消费者的政治影响,本地福利最大化就要求把价格上升到边际成本以上。缪勒(1999)将此归结为,立法机构从那些最无能力抵抗住财富转移需求的人手中取得财富,然后把它们给那些能最好地组织起来以强调他们需求的人,以此来获取租金。在一个更微观的层面,麦克米克和托里森(McCormick and Tollison,1978)在斯蒂格勒(Stigler,1976)关于立法规模的基础上,(11)建立了一个较完整的模型,分析了影响立法者报酬的因素。他们认为,由于司法职责的租金存在性,导致低工资的立法人员为了获得额外收入,而进行“政治偷窃”。
兰德斯和波斯纳(Landes and Posner,1975)更明确地指出,司法独立性是美国政治利益集团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立法者与利益集团在早期的立法中存在着交易,利益集团出价“购买”立法者的法令,但要求政策保持稳定性和时间连续性。于是,独立的立法制度可以保持立法在短期不会被其他新法令修改或是废止,也可以避免会减少立法“价格”的法令实行。因此,司法独立的存在,司法机构的立法原则以及立法权,都可以看成是司法机构保护特定集团的有效方法。他们指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作为一种合法的保护形式,是由出版商、记者、小册子作者以及其他从出版和宣传的过程中,得到金钱或是非金钱好处的那些人所组成的利益集团不断努力的成果。
综上所述,政府在某些规制政策中可以创造和分配租金,让利益集团通过寻租活动竞争得到租金,或者是能产生租金的政策被利益集团游说建立。另外,因某些政策可以创造租金和分配租金,政府机构运行也会发生影响,政治官僚从自身经济或非经济上的利益最大化出发,针对不同的利益集团选择获取租金的最优方式。
(三)规制经济学与寻租理论的关系
从上面的文献回顾可以看出,芝加哥学派提出的规制经济学与弗吉尼亚学派提出的寻租理论是有所不同的。第一,芝加哥学派认为进行规制的政党,其自身目标是政治利益最大化,追求着选票;而寻租理论与此对立,认为规制者是典型的官僚,实际上并不想去赢得选票。第二,规制经济学主要是分析规制政策前,规制机构和企业之间的情况;寻租理论则是分析政策出台后,企业和规制机构的行为。第三,规制经济学着重利益集团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影响,关注于财富转移的过程,并且租金是完全耗散的(石淑华,2006);然而,寻租理论则强调了利益集团在获取有利政策过程中,由于寻租过程导致的资源浪费,租金的耗散与否(塔洛克,1999)以及寻租的分配问题,重点在于福利损失。
虽然在一些问题上有着分歧,但是它们可以看成为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两者都从探寻无效率的规制政策的原因出发,认为存在利益集团对政府过程的影响,是导致一些政策无效率的原因。他们把政治过程内生化,并且摒弃了以往理论中将政府是无私全能的假设,把政府主体或是官僚,看成是经济主体,具有经济理性的特征;将规制作为利益集团游说和政府权衡的过程,比先前的理论更好地解释了规制对市场的作用。
总体看来,两者在俘获问题上是相互补充的,并且在理论的发展中,双方相互借鉴,相互补充,共同诠释了规制俘获理论的内涵(Becker,1985;塔洛克,1999;缪勒,1999;McChesney,1987、1991)。拉丰和梯若尔(Laffont and Tirole,1991)把规制经济学和寻租理论都合并为规制俘获理论,认为两者的核心主题都是利益集团通过一定方式的游说政府,来影响政策结果。
四、新规制经济学的规制俘获理论
芝加哥学派和弗吉尼亚学派都没有考虑到代理理论,忽略了信息不对称,但政策制定的本身除了有交易成本外,还充满了不完全信息的情况,所以自然需要引入激励理论下的委托代理的分析框架。政策通过一系列复杂的代理关系执行,每一个环节都涉及多个委托人和多个代理人。因此,旧规制经济学在解释规制当局的权力、利益集团对影响规制结果的激励等方面,甚至是他们理论的核心——租金问题,缺乏应有的解释。如果,没有信息不对称,那么规制者不可能提取租金,也没有激励去影响产业政策。
而且,芝加哥党派和弗吉尼亚学派在政治决策和规制决策制定的研究,都只集中于在“需求方面”(所有行动的发生都由利益集团引起)进行分析,而将“供给方面”黑箱处理,因而没有真正实质上解决为什么规制当局拥有自由裁量权以及利益集团和权力所在,忽略了官僚体系中政客与其代理人之间的重要代理关系。正如诺尔(Noll,1989)指出,这些利益集团理论的研究范围还是过于狭窄,没有联系规制的影响和能够产生低效率政治均衡的原因。
因此,在不对称信息、缺少承诺和不完美的规制者三个约束下,使传统理论方法停滞不前。新规制经济学结合了芝加哥学派和寻租理论,主要对规制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行剖析,解决在规制当中产生的激励问题(拉丰、梯若尔,2004)。
(一)规制性约束
新规制经济学从规制者角度出发,认识到规制环境里存在着三种规制性约束:信息约束、交易约束、行政或政治约束。他们认为这三种规制性约束使得规制者不能完全实施他所偏好的政策,在这三个约束下的分析是区别于旧规制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也是打开规制者“供给方”的“黑箱”的钥匙(拉丰、梯若尔,2004)。
1.信息约束
因为利益集团知道自己不会在规制中得到完全补偿,所以利益集团十分关注规制机构的决定(Milgrom,1988)。为了在规制中获得最大的利益,利益集团通过所拥有的信息优势,去影响规制机构成员获得和向决策者提供的信息,以此来操纵机构的决定(Milgrom,Roberts,1988)。规制者不能完全获取企业拥有的信息、行业情况,因此,信息约束限制了政府机构控制产业的效率。信息约束分为两类: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道德风险是企业行为的内生变量,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能够扩大其利润或是增加企业家效用的行为。这类行动最典型的标志是努力程度。逆向选择,会使企业在与政府的互动中,获取一定的租金。高效率的企业伪装成低效率,报告更高的成本参数,这种行为提供的效率要比它低效率的时候高,能获得更多的政府补贴,因此产生了严格为正的租金(Laffont,Tirole,1986)。不仅企业对规制机构和国会隐瞒信息,规制机构对国会也会隐瞒自己所知道的信息(在规制俘获现象产生的情况下),由此可见,国会的信息约束最大。
监控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监控是指把公司的业绩与其他状态相似公司进行比较。只要不同地区的生产技术是相似的,规制者可以通过与其他公司的业绩比较的方法来收集被规制公司的信息,在政府对承包商所宣称的高成本有所怀疑而相邻地区的成本却比较低的时候,尤其是这样。对技术状况相似的制造商的业绩进行比较,减少了信息不对称,从而使实行高效能激励政策成为可能(拉丰、梯若尔,2001)。
2.交易约束
所有的合约都是不完备的,因此,要完善合约就要花费巨大的成本。并且,交易费用还会随着信息不确定性的上升而上升。但是,在规制中的交易费用,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威廉姆森(Williamson,1975)列举了几种不同类型的交易成本:首先,对未来的考察所引起的成本,未来越不明晰,成本就越高;其次,完善合约内容的成本,内容越多,所花的成本也越大;最后,履行协议的成本。因此,国会或是公众等政治委托人与规制机构之间的合约交易约束里,就存在着如上几种交易费用。如果这几项交易费用很大,那么,规制机构越不能得到有效监督。新规制经济学在解决这个问题上,采用了完全契约理论的方法,规制问题侧重于事后最优监督行为的解决,只强调了信息约束,制定线性合约,不考虑非线性合约,认为交易噪声对合约履行没有影响,最优合约没有发生偏离(Laffont,Tirole,1986;拉丰、梯若尔,2001)。
3.行政或政治约束
新规制经济学把国会、公众与实行任务的规制机构分离开,国会、公众是政策的委托人,规制机构是实行政策的代理人。新规制经济学主要是分析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的行为,他们把“规制者”这个概念只限定在规制机构上。因此,他们会认为规制者在制定立法、实施规制时,还会受到其所在的政治环境的制约。首先,是在规制范围上,规制者受到行政管辖权的限制,有些规制因涉及越权而不得不放弃。其次,超越了某些规定的时间界限的规制合约可能是无效的,因此与被规制的企业不能签订有约束的长期合约。最后,规制者受规制程序和其他立法机构行动的政治约束,例如,财政拨款、弹劾威胁等,这些就框定了规制机构的规制方式。
行政约束和政治约束是信息约束和交易约束造成的。从新规制经济学对“规制者”的定义出发,可以看出规制者本身也是代理人,他们是由于国会需要获得关于规制性权衡的信息所设立,但是其存在也导致了利益集团一系列寻租行为。
(二)新规制经济学分析的代理关系
新规制经济学主要认为传统的规制俘获理论没有考虑到机构的代理问题,这是他们在研究上止步不前的主要原因。巴隆(Baron)和斯皮勒(Spiller)这两位学者较早地指出了利益集团和公共政策制定者(也就是规制者)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并且明确地分析了这个关系,从而打开了政治体系的“黑箱”。
斯蒂格勒提出规制机构的目标就是选票和资源,因此产业会为了自己的利益向规制机构提供这两样东西。巴隆(1989)认为,候选人给利益集团提供一些服务,使得利益集团会投票给候选人,基于这个预期,候选人的利益集团服务和选举结果之间产生了一定的联系。成功的候选人能提供两种服务:一是给那些能提供潜在好处的利益集团提供非竞争性的私人利益,增加其他利益集团的间接成本;二是给其他利益集团提供直接成本。由于候选人答应提供的服务是在竞选之后再进行,而利益集团给候选人的竞选贡献是在竞选之前进行,因此两者之间就有代理关系。巴隆以静态博弈模型,对候选人竞争进行了分析,揭示了政治投票活动的本质。在非对称均衡里(也就是有在位者参与的竞选情况下),在位者在人力资本、公众认可、服务的边际成本具有优势,因此再次当选的可能性也高。经验证实,在美国国会里,超过90%的在位成员再次当选是成功的。
斯皮勒(Spiller,1990)在贝克尔(Becker,1983、1985)利益集团竞争的基础上,较完整地考虑了国会和规制机构、被规制产业和规制机构之间的代理问题。他认为,国会和利益集团是规制机构的主要委托人,他们之间通常会为了自身的目标对规制机构实行激励,竞争规制机构。斯皮勒建立了一个多重委托/单一代理的模型,分析国会激励规制机构规制产业,以及约束利益集团影响规制结果的能力。国会和产业都会各选择一个不同的价格或污染控制、生产安全等指标来影响规制机构,使规制者拥有租金。国会的最优选择是对规制者实行部分约束,就可以从规制者中间接地提取租金。自然,利益集团的最优选择就是通过转移支付对规制者进行利益俘获,减少规制。斯皮勒最后用经验证明了国会和规制机构之间的代理问题,补充了以往的规制经济学理论。
拉丰和梯若尔(1991、2004)总结了规制过程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规制机构是国会和利益集团的代理人,既受国会委托,又受利益集团的委托,这就是新规制经济学讨论的代理关系,一个二次委托关系。旧规制经济学一般就考虑规制机构与行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新规制经济学补充讨论了规制机构与国会,或是社会公众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因为社会公众即使解决了集体行动的问题,但由于缺少政策制定的信息,他们仍然难以对产业施加影响。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规制机构充当起了信息中介的角色,它们的功能就是填补公众与产业信息间隙,但是它们不一定有足够的动力去收集产业的技术和经济信息,也不一定将这些信息报国会,提高社会福利。在这个框架下,如果利益集团向规制机构提供好处,使规制机构向国会报告对自己有利的信息,由此便发生了规制俘获问题。
(三)激励机制设计
新规制经济学批评传统规制俘获理论只进行经验描述,没有建立一个理论框架来分析俘获过程,认为规制俘获理论的主要问题不是监控代表被俘获的威胁是否存在,而应该是采取何种措施来应对这种情况。根据上文的论述,在国会—规制机构—行业两层关系中,信息不对称使得规制机构成为信息中介。如果存在国会对有选择空间的政策如何应用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指示的情况,就会导致规制机构可以逃避政策处罚,为特定的利益集团服务,滥用判定权(拉丰、梯若尔,2001)。为此,国会应设计一个激励最优机制,避免规制机构与行业合谋,让规制机构报告真实情况,防止或减少合谋的可能性(Laffont and Tirole,1991)。
拉丰和梯若尔(Laffont and Tirole,1991)认为,在信息不对称下,国会为了阻止合谋,就应该减少高效率企业在信息不对称下隐藏信息的潜在租金。于是为了减轻规制俘获的情况,会向规制机构提供低效能的激励政策,使规制者的秘密信息用处不大。而规制机构则也可以向企业提供低效能的激励政策,使企业隐瞒生产成本的租金减少,或是对企业实行收入—共享规制,允许企业保留一定的租金比例,(12)限制企业的寻租行为(拉丰、梯若尔,2001)。
马蒂摩特(Martimort)及其合作者把规制俘获模型化为一个在政治委托人、利益集团、规制机构之间重复博弈的动态过程。他们从水平关系和科层关系两个角度,用有限期重复博弈模型提出了抑制俘获的措施。在水平关系上,马蒂摩特(1997)从腐败的角度认为互惠是俘获行为存在的关键因素,防止俘获的最优机制应该满足动态合谋激励约束,委托人必须给有效率的企业更多的激励。在科层关系上,委托人可以用更好的技术来获取信息,或是明晰规制机构的责任权利,减少规制机构的责任交叉,即分散规制任务、分割规制者的权利,这些都可以改变信息结构,减少他们的判定权,从而减少那些社会浪费行为,(13)由此降低合谋的概率(Martimor,1999;Laffont,Martimort,1999)。
拉丰和迈鲁(Laffont and Meleu,1997)引入两个规制机构,使得每个规制机构都有监督对方的权力。如果其中有一个规制机构只负责监督,而不需要执行其他任务,那么,执行其他任务的机构很难从监督机构中获得剩余租金。因而,任务分离能使两个规制机构合谋的可能性减少。
拉丰和梯若尔(2001)总结了四种措施来抑制可能发生的俘获行为。前两种方法的目的是在于减少规制者从合谋中得到的利益,后两种方法的目的是在于增加合谋的难度。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降低规制判定的权限。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规制机构就会因被利益集团俘获,从而滥用判定权。降低规制机构的判定权限,可以减少规制俘获的潜在性。例如,当在定价决策权下放给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公司时使用拉姆齐定价,而在由规制者和政客决定价格时,则不用这种定价方式。因为在拉姆齐定价的情况下,企业俘获规制机构会减少其利润。
第二,通过提供奖励使规制者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规制者至少部分享有其他集团的福利,那么他就不会偏好某个特定的利益集团。但是,如果对规制者奖励的数量计算或是需要根据税收的数量(在采购的情况下),或是根据消费者价格的水平和结构(在规制的情况下),或是根据服务的质量(在采购和规制的情况下),那么如此难以确切衡量、缺乏自然基准的业绩,也会减少激励效能。所以,在通常情况下,通过货币化的激励把规制者的利益与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利益连在一起,从而防止规制俘获是困难的。
第三,加大规制机构与行业合谋的难度。如果规制机构可以从规制行业中获得报酬,那么规制机构肯定会愿意帮助利益集团。报酬的形式有:直接的货币转移、政治捐款、许诺未来职位(即“旋转门”现象,revolving-door phenomenon)等。但是,通过提高报酬来减少俘获现象的政策,本身也是高成本的。因此,可以采用马蒂摩特、拉丰和迈鲁等人的方法,将规制机构的权利分割,或是引入相互监督。
第四,减少规制者和委托人(国会、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规制俘获现象与规制者相对于其委托人的信息优越性密切相关。减少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会缩减规制俘获的空间。例如,人们可以规定规制者采取非常公开的程序,委托人获得其他渠道的意见,接触数据。
五、规制俘获理论的评述和对我国管制制度改革的借鉴意义
在不断地理论发展中,“俘获”(capture)这个词的内涵已经被拓宽,运用一系列经济学方法的研究使得规制俘获理论对实际情况的分析更为贴切。从旧规制经济学将规制俘获理论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到新规制经济学用信息结构和激励机制来打开规制俘获理论的黑箱,不仅指出了俘获存在的可能性,而且还提供了阻止俘获和合谋的方法。规制俘获理论深刻地指出了政策目的与公众利益相悖、规制机构执行效率降低的原因,从社会福利的角度指出腐败、贿赂等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这些为转型国家在规制机构设立、制定权责原则以及规制行业过程等方面,提供了可以借鉴的规制方法,也为经济学家们分析转型国家的规制问题建立了一个完整的理论框架。
在我国,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保护,是一直公认的事实,并且出现了诸如重复建设、差别收费、区域封闭等问题。这个现象的存在主要是因为地方政府权力的过度集中。中央权力下放后,地方政府拥有太多的自行判定权,包括企业发展需要的注册审批权、信贷审批权、土地审批权等一系列关键的行政权力,这就给企业的寻租行为和政企的合谋提供了动因。官员以GDP为标杆的晋升激励的政治机制(周黎安,2004、2006),是地方官员有积极性被一些行业俘获的原因。这样就导致了地方官员和地方企业合谋,放松各种审批条件,营建没有比较优势的产业,排斥另一些企业或产业的发展,造成资源的浪费。拉丰和马蒂摩特(Laffont and Martimort,2000)指出,代理人之间的共同利益或正相关利益引起的合谋,委托人可以取消在这项利益上的激励。因此,对地方官员的晋升,采用综合考评,弱化对GDP的要求,也可以减少政企合谋的可能。菲尔—格林奥德、拉丰和马蒂摩特(Faure-Grimaud,Laffont,Martimort,2003)得到的结论是,分权(14)是一个在集权组织下,最优地防止合谋的措施。为了防止地方官员和地方企业的合谋,更有效地安排资源,使市场充分竞争,应该引入直属于中央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对地方官员行为,包括财政进出,实行独立的直接监督。对企业,应该做好会计审查工作,完善破产机制,及时处理盈利能力有问题的企业。
另一个问题,就是政府官员的在任时间对政府官员的行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一些违法、违纪干部的“59岁现象”充分印证了这一点。正如马蒂摩特(1999)所指出的,如果是一个无限期重复博弈,并且当事人有序贯理性,规制机构最后肯定会报告真实情况,那他和企业之间就不会合谋;但是在有限期博弈中,未来是可以预期的,那么规制机构就会和企业进行合谋。为了阻止这一行为,国家监管部门应当提供给廉洁执政的政府官员的报酬大于受贿所得的报酬。国家监管部门还可以在事前颁布惩罚措施,对违规官员采取严厉的惩罚,包括金钱处罚以及声誉受损,使得政府官员降低与企业合谋的利益驱动。国家监管部门对政府官员进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使得政府官员受贿被罚的可能性变大,也能减少政府官员受贿的概率。
最后,和所有的转型国家一样,我国的国企与国家政府的某些机构总存在着一定的“父子”关系。国企领导人与国家机构的亲密关系一般由两个原因造成:第一,国家机构的一些成员以前在国企任职;第二,“旋转门”现象,即国家机构的官员离任后,可能会在国企任职。这就使得国企与国家机构的一些部门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许多管制并没有改变行业的整体竞争结构,只是使得最大型企业获得了更多的市场份额,行业中的普通企业并未从管制中得到好处,但是中央企业从管制中获得了更高的收益,并在放松管制之后可以获得更多的补偿(史宇鹏、张维迎、周黎安,2007)。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相比的竞争劣势也在于此(很多文献将这点归结于民营企业家的企业家能力)。为了能让所有企业进行同样的竞争,让民营企业发挥自主积极性,达到所有生产要素的最优发挥,国家相关经济部门应对行业面进行充分分析,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透明政策过程,扩大获得意见的渠道。
注释:
①Grossman和Helpman认为,立法者必须大量地具有复杂性和高技术的问题,他们仅仅利用自己的资源和专业技术完全掌握这些问题是不可能的。利益集团显然可以作为政策制定者的信息来源,不仅是因为这些利益集团对经常涉及的那些政策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非常熟悉,而且还因为他们时刻准备通过调查研究去掌握那些他们开始时并不了解的信息。
②无效率主要是指,厂商会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条件下,结合市场需求把价格和产出制定在垄断水平上(Becker,1968)。
③美国在不同的阶段对不同的消费者收费,因此平均价格水平是经过调整后的数据。
④包括对不同消费数量的消费者收费,不同类型的消费者(家庭用电和工业用电)收费,以及市场价值。斯蒂格勒和菲尔德兰德认为,如果电力市场价值在规制的作用下变好,那么后被规制的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情况要比早被规制的企业好。
⑤行业结构改变主要体现在:原本是自由进入的行业,实行规制后,在进入上需要符合一定的准入条件,在生存上,也被要求具有一定的标准,否则面临淘汰。
⑥政府规制者会把价格定在低于利益集团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价格水平上。
⑦这些资源称之为:影响政策决定的“寻租投入”。它们实际上由产生压力的成本和在政治影响上的压力效应所决定(Becket,1985)。
⑧刘启君指出,寻租经济学家们都没有就寻租的定义给出统一的答案。布坎南三人的定义是占上风的一个定义。
⑨寻租的浪费,主要是由于寻租活动中产生的交易成本所导致的。
⑩缪勒(1999)将此归纳成,通过规制的寻租。这个寻租是因规制干扰行业价格,从而引起的租金。
(11)与斯蒂格勒(Stigler,1976)一样,他们也指出,立法者的人数过多会减少每个立法者的影响,任何法案都可能通不过。
(12)租金的比例是要体现激励与提取租金之间的权衡关系。
(13)这里的社会浪费行为主要是指,利益集团俘获规制机构的各种寻租过程,以及规制机构要攫取租金的行为。
(14)分权:是指委托人将只与监管者签订契约,委托他去与规制机构签订合约。集权组织:是指监管者和规制机构隶属于委托人的这样一种组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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