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富文,钟文兰
(深圳市盐田区卫生监督所518081)
作者简介:张富文(1990—),男,大学本科,初级,主要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卫生行政许可、职业卫生监督等工作。
【摘要】为切实加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与商事主体后续卫生监管的有效衔接,本文分析了深圳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卫生监管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卫生监管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F203.9文献标识码:A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开启。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一方面,商事主体设立由“先证后照”变为“先照后证”,商事主体资格由“行政许可制”变为“行政确认制”,放宽了商事登记市场准入条件;另一方面,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涉及许可审批的,将按照“谁许可审批,谁监督管理”的原则,实现审批与监管相统一、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由于部门间信息沟通存在滞后性,商事主体的设立与经营实行“宽进”后,给涉及许可审批商事主体的“严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目前,深圳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卫生监管存在不少难题,需要我们探索新制度、新措施,才能使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与商事主体后续卫生监管有效衔接,真正实现改革的目的。
1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卫生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
1.1监管现状
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市卫生监督局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出台《深圳市卫生监督机构落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深圳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卫生监管“异常名单”工作指引(试行)》等文件,切实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的卫生监管工作。
1.1.1商事主体登记信息获取情况:深圳市卫生监督机构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信息共享和查询平台”认领涉及卫生行政部门的商事登记信息,随后,卫生监督员对认领的商事登记信息进行分门别类,从中筛选出尚未办理相关卫生许可证的商事主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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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现场监管情况:按照筛选出的尚未办理相关卫生许可证的商事主体名单,卫生监督员到现场实施巡查,要求管理相对人按照规定取得相关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行为。
1.1.3监管异常处理情况:根据《深圳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卫生监管“异常名单”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经卫生监督员两次现场监督后,商事主体仍未按要求申请办理相关卫生许可且擅自经营的,采集相关信息将其列入卫生监管“异常名单”,并通报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
1.2存在问题
1.2.1数据条理性不强:一是实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通过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不能准确查询到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年检记录及许可审批信息,卫生监督员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去巡查掌握商事主体的实际状况;二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卫生监督局的本底数据未共享,从“商事主体登记信息共享和查询平台”认领的数据,混合了已经办理相关卫生许可证的既有商事主体和未办理相关卫生许可证的新商事主体,是否持有许可证的情况需要人力甄别。
1.2.2监管执法力量不足:商事登记改革取消年检验照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对商事主体的登记和许可审批信息进行一年一度的审查,会出现商事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不办理相关卫生许可证,或者许可证过期、失效后未及时办理延续的现象,因此需要大量的监督执法力量做甄别信息、现场巡查、督促办证等工作,目前基层卫生监管力量薄弱,无法满足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卫生监管的需求。
1.2.3场所许可条件不达标:商事登记改革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的限制后,容易产生一个住所承租给几个不同经营主体的现象,甚至存在特殊行业在居民区开设的情况,在其获得营业执照后,由于未达到相关卫生许可的最低标准而不能通过审批。
1.2.4信用监管震慑力不强:被列入卫生监管“异常名单”的商事主体,虽然通报公示具有一定的警示,但是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卫生监督部门不能对其采取查封等行政强制手段,单纯依靠信用监管的效果不理想。
2对策探索
2.1加强职能部门协调,形成更精准的数据库
由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数据与市卫生监督部门的数据是分立的,卫生监督员需要花大量时间对数据做比对甄别,建议建立统一数据平台,能够从中获取更精准的数据,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用性。
2.2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储备,提升基层卫生监管效能
商事登记改革后,市场准入条件放低,企业数量出现“井喷式”增长,涉及卫生许可的商事主体也成倍增长,与之不相称的是基层卫生监管执法人员并没有增长,使得监管力量捉襟见肘。卫生监督机构的“人、才、物”应当向基层倾斜,配备更多基层卫生监督员,确保基层的主要力量集中在商事主体监管工作上。同时加强对基层一线队伍的业务培训,使其尽快适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新的卫生监管需求。
2.3加快卫生行政许可和管理改革,提高卫生行政许可的通过率
商事登记改革变“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低门槛使得商事主体能够快速、便捷地取得营业执照,但是原来涉及到卫生行政审批的经营项目,商事主体仍需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经营。虽然改革后办理营业执照的效率成倍提高,但卫生许可办理程序和条件并未大幅简化,建议卫生监督部门探索更有效的许可机制,提高卫生许可的通过率。
2.4完善相关立法支撑,形成对监管异常商事主体的震慑力
出台地方法规,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信用制约机制,落实对失信商事主体的惩戒措施,真正发挥信用制约效应;同时完善举报机制,设立有奖举报机制,激发公众举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积极性,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Z].2013-03-01.
[2]康文婷.《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与商事主体监管制度的有效衔接》[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3:1-2.
论文作者:张富文,钟文兰
论文发表刊物:《世界复合医学》(下)2015年第1卷总第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5/7/10
标签:商事论文; 卫生论文; 主体论文; 制度改革论文; 深圳论文; 卫生监督论文; 深圳市论文; 《世界复合医学》(下)2015年第1卷总第4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