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宗族复兴与新农村建设中的人民内部矛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宗族论文,新农村论文,人民内部矛盾论文,建设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434(2007)11-0180-05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使乡村社会对传统有了新的需求,一些地方的宗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复兴。尽管其对乡村关系的影响力不可与历史同日而语,但对当前正处于变革中的新农村人民内部矛盾的影响明显增大,并呈现出许多新的形式和特点。
一、农村宗族复兴的原因
恩格斯曾经指出:“劳动越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越受限制,社会制度就越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1](P2)宗族的复兴,从根本上讲是源于生产力的不发达。但它与社会的转型有着相当直接的关联。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推行为起点,中国农村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急剧变革,在大大解放了生产力的同时,也为宗族的复兴提供了一定的社会背景和资源空间。
1.社会转型中基层政权组织资源动员与调控能力的普遍弱化外在地催发了宗族意识的增长。国家与社会是一种你退我进的关系。人民公社的解体和新时期以分权为特征的农村改革的推行,使村落家庭的生产性功能得到强化。但小户经营又使很多事情单凭一家的力量无法完成。与此同时,随着国家力量在乡村社会的撤出,政府对农村经济合作和公益事业的直接干预也随之弱化,相应的对村庄公共品的供给也越来越少。这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使原来作为乡村管理者的村干部手中掌握的经济资源大为减少,赖以维持其领导权威的物质基础受到削弱,有效的社会控制在信息传递上增加了操作的难度,正统意识形态在农村有组织的传播频度和力度减弱,从而使基层组织在协调农民行为、保护农民利益方面的综合作用有所降低。这样一来,农民逐渐转而寻找别的关系资源来维护和表达自己的利益。在历史惯性的作用下,他们把依靠和寄托转移到宗族上来,在体验血缘关系带来的好处与便利的同时,也自觉不自觉地强化了对宗族的认同。
2.宗族在农村社区的某些功能性作用的凸显是宗族组织复兴的直接动因。改革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农村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的对接不当和管理真空,并由此引发了诸如秩序混乱、保障不力等社会问题。而与之相对的是,宗族凭借其传统权威所具有的在道德、文化甚至经济等方面的功能却凸显出来。一是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互助功能。宗族间的互助由于比基层组织的救济更加温情及时而更容易得到村民的认同。二是乡村公共秩序中的稳定功能。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处于非均衡劣势的农民,乏力感成为普遍的心态。而宗族往往能够给他们带来一种特殊的心理和文化满足。三是多元利益格局中的利益维护功能。这些都使农民愿意保持着以血缘关系作为生活的一个基础,持续着以血族关系决定权威与秩序的传统。
3.农村先进文化的缺位与贫乏为宗族文化的复兴提供了可能的空间。近年来,涉及道德、文化等方面的政府功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弱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在农村地区表现得尤其突出。文化生活单调,以往农民喜闻乐见的戏剧不见了,电影也很少下乡。除了电视之外,农民几乎很少能够从其他渠道接触到现代文化信息。这种正规文化的空当恰好为宗族文化留下了活动的空间。因此,以往几乎消失的以祭祀祖先、婚丧嫁娶、唱族戏、舞族狮等为代表的宗族文化乘虚而入,并由个别到普遍、由隐蔽到公开、由小型化到大规模地在农村蔓延开来。也正是由于乡村生产力水平的相对低下、社会转型中公共服务的短缺以及政府保障的遥远与有限,再加上现代文化的缺位,使沉寂已久的宗族又呈现出复兴之势。
二、宗族复兴影响下新农村人民内部矛盾的形成与体现
宗族一经复兴,便不可避免地对乡村社会关系产生影响。尽管如上所述,宗族在社区公共关系尤其是道德层面的人伦秩序维持中具有某些客观的正效应,但这并不能作为宗族存在的本质意义的全部理解。事实上,宗族影响下的矛盾冲突,构成了近年来农村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重要表现,成为当前推进新农村建设中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之一。
1.宗族因素刺激下的农村基层干群矛盾。社会矛盾在很大程度上通过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矛盾体现出来。受利益的驱动,作为非正式组织的宗族往往会寻求正式组织的支持。在农村,村干部虽然不是正式的国家干部,但是也象征着一定的权力、地位和荣誉,并掌握着全村公共资源的具体配置。因此,直接向基层组织安插自己的“代理人”,进而以此影响公共管理行为,成为宗族实现利益要求最有效的办法。也正是因为这样,在一些宗族活动频繁的农村村委会选举中,“以势为主,以族画线,以亲画圈,以地画片”等现象非常严重[2](P185)。这种以族姓来建构和参与公共权力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也直接刺激着选举产生的村级组织及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矛盾。
有调查表明,一些依靠宗族关系上台的村干部,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往往认为自己是族人选出来的,因而把宗族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在计划生育、土地承包、宅基地划分等方面,为同族的人办好事、行方便,对他族的人则另搞一套,从而人为地造成不公,引起异族群众的不满,导致矛盾的发生。而对于那些与村级组织未能够“合二为一”,或者说村级组织中没有主要代理人的宗族,则往往采取不配合不支持的态度来对待异族村干部的工作,以“表达”和“维护”自己的狭隘利益。比如,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暗中向超生户通风报信,甚至提供躲避场所,帮助筹集罚款;在分配宅基地时,有的宗族要求族人不放弃临近的责任田,无论调地条件多么有利,就是不服从。即使是修桥筑路、水利维修等公益性事业中的集资筹粮,也往往是能拖就拖。而一旦异族主导的村组织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就借机责难闹事,散布流言飞语,挑拨离间,甚至组织煽动本族群众谩骂殴打干部,冲击围攻村级组织,严重破坏基层干群关系的和谐。当然也应当指出,这种宗族性的人民内部的基层干群矛盾,并不一定都呈现显性态势,但它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使国家方针政策的执行遭到了一定程度的扭曲变形和抵制,导致乡村社会风险程度的提高。
2.宗族因素诱发下不同族际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作为一种落后和狭隘利益的表达体,宗族活动的性质决定了它在保护其成员利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将影响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以及社会管理目标的实现,并由此可能诱发不同宗族利益群体之间直接的冲突。农村改革以来,土地、水资源等拥有量的多少成为发展生产的重要因素,并且其价值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升。这使得涉及这些资源的权属、界址等问题常常成为户与户、家族与家族,甚至村与村之间争议的焦点。在此过程中,一些有大宗族背景的群众信奉“人多就是理,人多就是法”,将宗族势力作为自己的保护伞,奉行实力逻辑,漠视法制权威,依仗人多势众,盗伐森林,占用良田,强霸水域,获取非法利益。而小户人家是有理不敢讲,敢怒不敢言。但也有利益过分受损的小家小姓可能会求助于村外“本家”(同宗族的人)的援助。因为某个村庄的小家小姓在另外的村落可能是大家大姓。这种村庄之间的同族“互助”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族际制约作用,但同时也延伸了矛盾的范围和强化了矛盾的社区关联,增加了矛盾解决的难度。
还有就是过强的宗族观念往往容易导致团体认同感的过分强化。一旦宗族中某一子弟与外姓子弟发生冲突,往往把它与宗族的荣誉感相联系,使许多在初期本来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的矛盾,由于宗族内部的蛊惑而激化。如农村常见的“闹发丧”等现象,极易造成异族群众之间的对立。在部分宗族势力猖獗的农村,个别村民之间的一些日常矛盾,也常常因为宗族势力的插手而难以收拾。甚至夫妻之间、叔嫂之间、妯娌之间也会因为小小的口角之争诱发宗族间的恶性冲突,甚至升级为宗族间的群体对抗。肖唐镖、钱杭等人的调查也表明,农村恶性事件的背后大都有宗族的组织、煽动和策划[3]。
3.宗族因素影响下的群体内部隐性矛盾。宗族复兴对其内部群众关系也会带来消极影响,一是源于宗族摊派的矛盾。近年来,一些宗族为了强化族人的宗族观念,增强向心力和凝聚力,也为了对外炫耀势力,举行了大量的宗族文化活动。如唱族戏、舞族狮、续族谱、修祖坟、建祖庙等,内容不断翻新,规模上相互攀比。由于宗族组织一无上拨经费,二无资产收益,其活动所需经费除了向族人摊派外,别无他途。江西省曾组织对567个姓氏的修谱支出调查,发现共耗资117.83万元,人均18.5元,最多的姓氏人均摊200元。湖北省的一个调查为人均10~30元不等[4](P31-35)。这种摊派构成了宗族摊派的主体。还有一种是由于宗族纷争造成的费用摊派。宗族冲突造成的伤亡导致既要向对方提供医疗费、赔偿金等,也要向本族伤亡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费、抚恤金等。诸如此类的宗族摊派尽管是非官方的,大部分群众对此也并不一定愿意,由于担心族人的非难和眼光,“丢不起人”,干脆从众了事。因此,似乎天经地义的宗族摊派在助长了族际群体矛盾的同时,也加重了族人特别是那些经济条件差一点的家庭的负担,由此造成一种隐性的内部矛盾。
二是源于与国家法令及社会公德相抵触的族规的矛盾。当前不少宗族组织通过制定族规,已经具备对族人进行控制、管理和支配的相当完整的规则体系,当族人违犯族规时,将受到从规劝、罚款直至肉体惩罚的内容。据1990年对福建、浙江、湖北、贵州、湖南、广西等省区见诸文字的不完全统计,发生所谓大整家规的事件61起,死亡14人[5](P294)。虽然这些惩罚因为强大的宗族势头和氛围而执行了,但被惩者的抱怨肯定是有的,与其他成员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隔阂和矛盾,一有条件就可能显性化。至于因为文化观念冲突而在宗族内部引起的诸如“大逆不道”、“败家子”与“顽固不化”、“老古董”之间的代际矛盾,则是在更深层次上的体现。它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宗族的时代变迁以及宗族性矛盾的历史过渡性。
三、宗族复兴影响下新农村人民内部矛盾的特征
与一般的人民内部矛盾相比,宗族因素影响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具有明显的特点。
1.矛盾起源的利益性与盲从性相渗透。与一般的人民内部矛盾相似,现阶段的宗族性矛盾从根本上来说也是源于利益矛盾,但这一矛盾的过程又深深地渗入了传统意识的元素。甚至可以认为,如果说其他类型的人民内部矛盾主体思考问题的焦点和行为的出发点更多的是着眼于利益,那么有相当一部分的宗族性矛盾的主体,可能更多的是出于一种“共血缘”、“同祖宗”等文化心理,出于对宗族的尊重和崇拜。有学者曾把村民积极推选族人做村干部的行为称为“一种模化式的利益”[5](P396)。笔者认为在更深的层次上可以称之为“一种模化式的文化心理”。几千年以来的宗族文化以其深厚的社会人文基础,植根于人们的心理深层结构中,支配着人们的社会行为。从对异族干部的不配合,到与异族村民小题大做式的矛盾,再到言不由衷的接受宗族摊派等等,村民无一不是把自己当成“家族的一员”来看待。换句话说,血缘使他们不敢怀疑,同宗让他们无法拒绝。也正是这种族民意识和盲从心理,构成了宗族性人民内部矛盾的深层特点。
2.矛盾渊源的积累性与表现的突发性相结合。宗族性人民内部矛盾的形成可以说是一种历史的产物,有的矛盾甚至“祖传”已久,只不过在相当长时间里尤其是新中国成立后,因为强力的政治打压等原因而匍匐自守,改革开放以来乡村利益关系的调整仅仅是其显性化的一个突破口。比如老屋旧界宅基地、水域山林之类的,在人民公社集体化时期,争执就已经出现,只是没有谁去认真对待。而土地承包后因直接影响宗族或个人的资源占有量而变得重要起来。因此,一些看起来偶然的无厘头的宗族性矛盾,其中常常包含着某种难以言传的历史情绪和伤痕的累积。而累积的时间越长,涉及的因素越多,突发的可能性和力度就越大,对抗性也越明显。并且由于历史恩怨和现实利益相胶合,个人要求与宗族利益相叠加,往往很难分清孰是孰非,处理时往往当事人各执一词,态度都非常坚决,互不相让,事态因此很容易扩大升级。这也使问题的解决者无法在短时间内调整抑制态势,可控性降低。
3.矛盾力量的群体性与变异的易发性相链接。尽管有些矛盾的起源只涉及个人的利益,但是由于这些人在矛盾对抗中感到自卑和势单力薄,加之抱有“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不良思想,于是纠集同族之人参与,故意扩大事态,制造社会影响,给政府和对方宗族施压。而宗族组织也认为是展现其实力和功能的机会,乐于出面出力。比如,通过人人出资方式筹集活动资金,明确内部分工、统一行动、统一目的等,从而很容易形成参与人数多、影响涉及面大、局面难控的群体性事件。而一旦形成这种局面,由于在事发过程中群体情绪相互感染,短时期内宗族价值观深度认同,血缘关系得到极大张扬,往往使得这些宗族共同体成员表现出强烈的非理性情绪和要求,致使冲突更加扩大、深入,对抗程度加剧,持续时间延长,处理难度增大。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有组织的集体非理性行为特别容易受其他势力的渗透,若不及时有效加以控制,很容易使矛盾在本质上由非对抗性变异为对抗性。
4.事态发展的蔓延性与矛盾结果的沉淀性相交织。由于村落资源与利益的相似性,宗族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往往容易由某个宗族要求解决的某个问题,逐步延伸为来自其他宗族个体的复杂要求,出现连锁反应,造成矛盾的蔓延。比如,由某两个宗族间关于计划生育、征粮筹款、水域划分、山林承包的冲突,发展到相应地域内多个宗族围绕这类问题展开争议。甚至由某些宗族在经济领域内的具体冲突发展为局部性的政治冲突,由族际政治冲突发展为区域性的社会冲突,就像20世纪90年代初的广东省“黎村事件”[6](P291)。与此相应的是,由于涉及人员多,涉及的历史、思想和经济等问题互相交织,盘根错节,这类矛盾单靠一个部门、一个组织往往难以解决。即使表面上缓解了,由于其中的责任难以划清,利益得失也不好真正摆平,参与者的宗族性背景更不是短时期内能够消除的,潜意识里的隔阂可能又积累起来,并衍生出新的矛盾。新旧矛盾交错,成为矛盾再度爆发或以其他形式爆发的沉淀性因素,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延长了真正化解问题的周期,使矛盾由短期转向长期并出现反复性。
四、矛盾缓和与消解的路径选择
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发展是我们正确处理新农村建设中宗族性的人民内部矛盾的治本之策。而就当前的路径选择而言,则必须着力于加强新农村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大力推进先进文化建设,提高农民素质,促进村落文化的现代转型。
1.加强新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打造消解矛盾的强力政治保障。大量的调查表明,农村基层组织状况及其控制力的强弱与宗族活动的状况密切关联。凡是基层组织健全、控制力强的地方,宗族势力及其矛盾就少。反之,矛盾就比较突出。对此,一方面必须选好配强农村领导班子,选好党支部书记。对那些宗族势力比较猖獗的村庄,现阶段不妨适度加强国家权力对乡村的影响,把那些政治上坚定、有头脑、公正廉洁勤政的人推上领导岗位。另一方面,切实抓好农村党支部成员的经常性培训教育工作,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文化素质和依法按章办事的能力,教育他们以大局为重,不能因宗族的狭隘利益影响本村的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而对宗族主义内耗严重的村两委,要依法坚决予以调整。此外,还可派遣有农村工作经验的国家干部进村任职整顿。这些国家干部既有政策水平和管理经验,又不带任何宗族偏见,有利于公正合理地处理农村人民内部矛盾。这一点,山东省选取部分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挂职锻炼的做法值得借鉴。
2.加强新农村民主法制建设,依法处理矛盾。尽管宗族性矛盾可能产生对抗的倾向,但一般来说不具有根本利益的对抗性,而且即使是偶然的对抗,也往往表现为对抗的现象而不具有对抗的本质。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按照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原则,把化解矛盾建立在民主法制的基础上。一是要重点应用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予以疏导,坚决反对和防止轻易动用警力和使用警械,用压服强迫的办法来处理。二是在解决矛盾时,不能只对已经出现的宗族矛盾加以处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坚决杜绝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现象,要争取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要加强法制宣传,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以法制观念克服农民的宗族本位思想,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四是对那些利用宗族蓄意制造事端的组织者以及有犯罪活动的,要依法给予揭露、孤立、打击,决不手软。而对一般的参与者只要承认错误,则可既往不咎,以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五是对在宗族中有一定影响力和判别是非能力、处事客观公道的代表人物,要重点做争取工作,使之能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其他群众的工作。对绝大多数有正义感的群众,要紧紧依靠和团结他们,晓以大义,以形成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的氛围。
3.加强新农村先进文化建设,营造和谐文化,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村落文化的现代转型和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与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对于清除落后的宗族文化,消除宗族矛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此,一是要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打造好村落和谐文明的基础工程。二是努力为农民创造和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抵御各种落后文化和观念的侵蚀。三是把促进现代先进文化的发展与继承优秀的村落文化传统结合起来。可以将传统村落文化中的积极因素与社会主义的法律和意识形态引入村规民约,用传统的村落文化的形式,宣传、传播、负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这不仅易于为群众接受,也有利于在传统与现代的二元博弈中生长出现代性因素,逐渐变革宗族文化,调和乡村人际关系与人伦秩序。可以相信,通过加强先进文化建设,建设和谐文化,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使他们站得更高,看得更远,一些因宗族问题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必将迎刃而解,从而最终构建起一个和谐小康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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