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五大后宪法的发展”学术讨论会综述_宪法监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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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杂志社和中国政法大学宪法研究中心近日以“十五大以后宪法学的发展”为主题召开座谈会。来自全国人大研究室、国家土地局、北京大学法律系、清华大学法律系、《中国法学》杂志社、中国政法大学宪法研究中心等单位的中青年宪法、行政法、法理学者,分别就宪法的研究现状、十五大召开为宪法的研究带来的机遇、宪法面临的挑战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宪法研究中心,自1996年6月成立后, 以繁荣宪法研究、促进宪政发展为宗旨,先后主办了多次专题研讨会。现将本次座谈会讨论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宪法学的研究现状。与会者普遍认为,近年来宪法学研究虽有进步,但落后于其他部门法,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比差距很大,令人忧虑。这表现在人才断档,成果不多,教材陈旧,宪法学不能深刻描述国家权力的运作,还谈不上规范意义上的宪法学。如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下实行“一国两制”,已经冲破原有的宪法原理。实行“港人治港”,对于香港来说是进入一个新纪元,对全国而言也是进入“一国两制”的新宪政时期。其中香港独自行使税务权和终审权,对国家主权概念是一个新的发展。如何从宪法理论上解释这些问题,在我国尚无人讨论。还有学者认为,长期以来我们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治国总章程,但仅仅讲宪法是“最高法”,不讲宪法是“普通法”,仅仅讲宪法的原则性,不讲宪法的规范性。显然是不够的,要让宪法站到地上,能够行走、实施。其实宪法既然是根本法,则不仅仅是限制政府权力的公法,也是调整公民之间和公民与国家之间关系、保护公民权利的私法;因此,对有些宪法问题需要重新研究,对宪法规范的内容需要重新理解。

二、关于“什么是宪法”。对这样一个宪法学根本问题,也不能说已经搞清楚了。有学者认为,自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开始,宪法的内容已经从国家机构问题延伸到社会经济问题。但宪法究竟应规定什么样的内容,在各国没有共同标准,如瑞士把语言问题规定在宪法中,有的国家则把环境、生态等问题也纳入宪法中。有的学者认为,列宁和孙中山认为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而从斯大林到毛泽东则把宪法看作是治国的总章程,宪法只是国家组织法,如此则任何国家、任何朝代都可能有宪法,(即有国家的组织规定),宪法就不仅仅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对什么是宪法搞不清楚,其副作用是把不该是宪法的内容写进了宪法当中。例如,我国1954年宪法只是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纲领,这部宪法大量规定了过渡时期的政策、制度(即经济制度,如分配方式、计划经济等),宪法中最不稳定的恰恰是这些内容。毛泽东非常明确地提出:“宪法管15年”,因为当时规定过渡时期是15年。但由于1956年提前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五四宪法”就已完成了历史使命,党的“八大”以后就再没有按宪法运作了。有学者认为,“根本法”是一个很科学的概念,但什么是“根本法”,中国宪法学界理解为形式上的最高法和法律的立法基础。按照这种理解,英国没有宪法;西方宪法学认为宪法是限制政府权力的法,依据这一理念,我国清末的两部宪法当然是假宪法。还有学者认为,我们提出“依法治国”,首先在于依宪治国,但现在的宪法是否能完全适应新阶段的要求,需要作深层次的研讨。

三、宪法学研究面临的机遇。与会者认为,党的十五大报告用大量篇幅重点阐述民主与法制建设,用“法治国家”代替“法制国家”的提法,反映了“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告别了“人治”。当前法学界的一个重要任务是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现代化,抛弃过去强加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上的错误观点和教条主义的理解,使法学有所前进和突破。也有学者认为,宪法学需要关注政治问题,但也要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学术思考。

四、宪法学如何迎接新世纪的挑战。与会学者认为,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以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和价值目标,核心是“依宪治国”,实行宪政的现代化。宪法学在下一世纪要有一个大的发展,宪法学应当迎接新世纪的挑战。有学者认为,人类法律的发展(包括法学的发展)大致可概括为早期人类社会的“刑法时代”,后来的“民法时代”以及现代化阶段即“宪法时代”的三步曲过程。当今中国正在经历这个过程。中国过去一直处于“刑法时代”,八十年代进入“民法时代”,这一变革始自提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包括立法,特别是法律精神方面的变革,如转变法律只是阶级斗争工具的指导思想)。“民法时代”是“宪法时代”的基础,“宪法时代”需要民法的高度发展。西方国家“民法时代”经历的时间较长,中国可能出现“民法时代”和“宪法时代”的同步发展,这和现代化理论是相符合的。中国法制的发展可能出现这一过程。希望宪法学界认识并推动这种变革,适应中国法律的现代化。有学者认为,市场经济对传统的宪法、政治、权力架构必将有一个大的调整。1982年宪法解决社会转型期的问题;21世纪作为“宪法世纪”,有一个建立什么样的宪政体制问题。宪法学界对此要有理论准备。宪法学研究应包括以下几个层次:(1)宪法精神;(2)宪法的基本概念、范畴(如权利与权力);(3)宪政制度;(4)宪法发展史(特别是宪法思想史);(5 )比较宪法(如主权理论、本世纪以后宪法的法律化、司法化趋势,特别是现在的俄罗斯、东欧国家已普遍建立了宪法诉讼制度)。还有学者认为,宪法学应当关注其他部门法的动向,吸收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成果,进行“学科整合”,推动宪法学的发展。如刑诉法提出了刑诉目的是程序正当和实体真实,这其实也是一个宪法问题;刑法的定罪牵涉到公民个人权利保障和公共安全的关系,但刑法不能剥夺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与政治权利,宪法学应提供一个基本思路予以解决;民法中的私法问题,以及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权利之间的价值优位问题等,需要各学科的联合攻关。有的学者认为,就民主与宪政的关系来说,前者关心决策规则即实行多数统治(选举、议会、政党制度),后者关心保护个人权利、制约多数民主(西方国家实行分权、司法审查)。我们依法治国也要认识到这一点,如建立宪法监督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的趋势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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