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非投资纠纷解决机制 :以商事调解为视角
● 杨福学
(浙江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4)
摘 要 :中方在非投资者对投资纠纷习惯于坐等政府协调,这种依赖不利于其它救济途径的开拓。2017年后对非投资激增使中非投资纠纷有效解决变得更加重要而紧迫。依赖相似的调解文化,学习国内外涉非调解经验,中非投资纠纷通过调解解决较为务实。当前,首要应制定和完善商事调解法,改善援非方式,通过互联网共享调解员,吸纳“融解决”优点;同时,投资者要珍视调解机会,塑造良好社会形象,营造利于调解的社会氛围。
关键词 :在非投资;投资合同纠纷;商事调解
一、问题的提出
非洲虽然投资风险比较大,但是市场需求巨大,对外资限制较少,是国际投资领域难得的潜力股。中国对非投资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现已跻身为第四大对非投资国① 英媒评述:《非洲无需担心中国资金潮消退》,《参考消息》,2019年1月7日,第14版。 。中国对非投资受政策影响明显。据商务部、UNCTAD公开数据显示,2011年到2016年中国对非投资持续下滑。近年来,由于对欧美投资受到越来越苛刻的审查,中国又重新强调对非投资。2015年提出“中非合作十大计划”② 2015年12月,中非合作论坛约翰内斯堡峰会暨第六届部长级会议在南非召开,习近平代表中国政府宣布将中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提升为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基础设施、金融、绿色发展、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减贫惠民、公共卫生、人文、和平和安全等领域实施“十大合作计划”。 ,2017年将“一带一路”计划扩及非洲③ 2017年5月15日,由博茨瓦纳中国友好协会和环球广域传媒集团联合非洲多家媒体举办的“一带一路与非洲论坛”上,近百位来自中国、非洲各国的学者、政府官员、NGO代表、媒体人济济一堂,论坛传递出非洲将在“一带一路”框架下受益,“一带一路”倡议将惠及非洲人民的信息。 ,在这些举措刺激下,2017年中国对非投资达到31亿美元④ 参见王文博:《我对非投资存量超过1000亿美元》,《经济参考报》, 2018年8月29日,第A01版。 ,占中国对外投资流量的2.6%,比上年增长29%。2018年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提出未来三年对非投资不少于600亿美元。可以预见,在中美贸易战背景下,中国对欧美投资空间有可能被进一步压缩,中国对非投资将会快速增长。这使得依法化解和防范投资风险,有效解决投资纠纷,保护在非中方投资利益比任何时候都迫切而必要。
目前中国在非投资纠纷主要源自非洲底层民众。2011年,中色非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遭遇中资企业在赞比亚投资史上“最长的罢工”,2 000多名工人要求年工资提高1 000美元。如果满足工人的要求,公司将在两个月内破产。而这样的事件绝非孤例。2018年6月,肯尼亚首都内罗比爆发了反对煤炭燃料集会,抗议中肯合资企业在旅游胜地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的文化遗址兴建燃煤发电厂。每当爆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非洲项目合作方往往会以此为借口解除合同或者提高筹码,引发投资纠纷。同时,中方的非洲合作者也变得老练而精明,他们针对中方投资者的思维和行为方式,设置的圈套经常能够得逞。在莫桑比克的第二大城市贝拉,有中国投资者经朋友介绍,欲收购一家餐馆。他考察了整整一个礼拜,餐馆每天均座无虚席,他很满意地以高价收购。但付完款后,餐馆却门可罗雀。原来先前的情景是出售方叫亲朋好友来演给中方收购者看的。有时非洲政府雇员专盯中方投资者敲竹杠,中国大使馆官员出面协调也不凑效,中方投资者不得不用钱疏通。一些非洲政府以环保、劳工待遇、文化古迹保护为由,动辄对中方投资叫停或征收。2019年9月的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上,喀麦隆论坛报记者克里斯托弗对美国之音表示,希望国际社会重视非洲国家的环保和就业问题。他以中方投资者参与的Bamenda-Mamfe公路项目为例,抱怨中方投资者疏于环保。
针对中方在非投资纠纷,法学界多从国际仲裁视角研究,建议中方投资者走国际仲裁途径维权[注] 如厦门大学韩秀丽教授、浙江大学赵骏教授、西安交通大学单文华教授、复旦大学梁咏博士、中央财经大学肖芳博士等。 。可是中非BITs政治宣示意义大于仲裁操作价值,而且商事纠纷诉诸国际仲裁要以穷尽当地救济为前提。到目前为止,中非投资纠纷尚无一例诉诸国际仲裁,而且在以后几年内也不大可能,利用这一途径维权是任重道远,远水难解近渴。实务中,不管是中非官方,还是中方投资者,都对外交解决寄予厚望。可是中非投资纠纷日益频仍,政府显然无力顾及,而且外交机构不宜沦为纠纷处理机构。鉴于中非有着相似的重视调解的文化传统,基于中非深厚的传统友谊以及境内外积累的对非投资纠纷的调解经验,目前能否利用调解灵活多样的形式、低廉的资金和时间成本,结合国际商事调解的最新发展,尝试以商事调解的方式解决中方在非投资纠纷,更好地保护迅猛增长的中国对非投资,为中非投资纠纷的国际仲裁、诉讼解决赢得时间,已被学术界所关注。
尽管由于战乱、政变、国家行为给中国在非投资者造成了动辄千亿美元的损失,比如中国在利比亚、南苏丹等国的损失,这些情形毕竟为数极少,也非法学人能力所及。本文主要关注数量庞大而频仍的中国在非商事投资纠纷,即由于商事投资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纠纷。
2394 在等边三角形ABC中,D为边BC的中点,P为线段BD上异于端点的一点,延长线段AP交该三角形的外接圆于点Q,延长线段QD交AQ的垂直平分线MN于点M,证明:
二、中国在非洲投资争议分类及应对路径
国内学界讨论中非投资发展影响因素时,很少提及投资纠纷解决,对其研究未上升到影响中非投资的高度,认为对非投资的发展取决于中非友好关系。这一思维催生了长时间、大规模的对非援助[注] 在2015年12月4日召开的中非合作论坛约翰内斯堡峰会上,中方提出未来三年内,将提供600亿美元实施中非“十大合作计划”。 ,形成了投资纠纷解决的外交依赖症。学者们有关中非投资纠纷解决的观点可分为三种:一是加强和改善对非援助。有学者对比研究了中、日、美及欧盟的援非方式、效果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1-2],还有学者根据国力,提出了务实的援非方案[3]。援助可以改善双边关系,有利于纠纷解决,但不能直接解决纠纷。有时候也劳民伤财,助长了一些国家“乞丐经济学”的野蛮生长。二是密切外交关系,增加领导人互访,举办各种论坛[4]。受政府精力和外交重点所限,外交对投资的促进不宜高估。中方投资者,尤其是广大民企投资者,不能形成纠纷解决的外交依赖证,消极地坐等政府出面。三是通过国际诉讼、仲裁维权[5-7]。由于绝大部分中非BITs粗疏、模糊,操作性不强,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修改条约任务艰巨、耗时费力,加之专业人才匮乏,经验不足,短期内该救济路径难以直接发挥效用。
“我也是觉得她过分了——可她现在不是怀着孩子了吗?那是我们易家的骨肉啊。再说,那间房,也是太小了,连张一米八的床都搁不下,一米五的,还要靠墙摆……”易非侧过身去了,可妈没有睡,还在絮絮叨叨地说着。
1.融入当地社区,培育利于调解的社会氛围
依然是沉静如水的曲子,却不是物我两忘的境地。敦礼的心里似乎有着些许的期待,可是,期待什么呢?他很想把这些似有若无的东西抓住,却像把手伸进水里抓水一样徒劳。
本文主要讨论第三类纠纷,即中方投资者在非商事投资合同纠纷。依据《中国对外投资发展报告2017》,中国对非投资主要集中在建筑、采矿、制造、金融及科研和技术服务五个行业。前三个行业主要与投资东道国政府部门订立承包合同,寻求当地司法救济难度最大;后两个行业可以签订合资合同从事经营活动。这五种行业中方投资者以国企、央企为主,中国政府关注度较高,损失主要来自于投资地国局势动荡。中国在利比亚曾损失2 000多亿美元,在南苏丹损失数百亿美元,均为石油投资。大量的民营企业主要投资于当地的贸易、服务业。由于有些国家某些行业有经营模式的限制,加之为规避民族主义的冲击和政府征收等风险,许多中方投资者并购当地企业或者订立合资合同,与当地合作伙伴一起经营。
中非商事合同纠纷主要是指中方投资者与当地合作伙伴的并购、合资合同、合伙协议纠纷。这类纠纷如果直接申请ICSID仲裁,即便一方当事人为东道国国家机关,ICSID也不具管辖权[8]。前文已述及,ICSID旨在保护外国投资者在投资东道国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必须是作为管理者的投资东道国政府。该东道国必须是《华盛顿公约》的签署国,仲裁依据是该东道国与投资母国间的BIT。在Joy v.Egypt案中,仲裁庭以埃及工业与采矿项目总部(IMC)仅为商业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非管理者为由,认为ICSID没有管辖权[注] ICSID Case No.ARB /03 /11:Para.79 of the Award of Joy Mining Machinery Limited v.Arab Republic of Egypt.该案Joy申请撤诉,在征得被告同意后,仲裁庭于2005年底撤销案件。 。在Peru v.Caraveli Cotar -use S.A.C.案中,当事人在仲裁庭成立之前达成了和解,秘书处依《ICSID仲裁规则》第43条第1款终止了程序[注] https://icsid.worldbank.org/en/Pages/cases/casedetail.aspx?CaseNo=ARB/13/24.last visit on Jan.4,2019. 。即使仲裁庭成立,该案也可能被宣布没有管辖权。但在穷尽当地救济之后,中方投资者可以合法的投资利益未得到有效保护、投资东道国违背BIT义务为由向ICSID申请仲裁,前提是中国与该投资地国签有BIT,而且申诉对象要由合同相对方变为投资东道国政府。也可请求中国政府给予帮助,但若选择了ICSID仲裁,就视为投资者放弃了包括外交保护在内的其他救济途径[注] 《ICSID公约》概述第三段规定:“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受理的案件,有排他管辖的效力,……裁决结果对双方有拘束力,不得提起上诉或采取任何除本公约规定外的补救措施。” 。非洲法治欠完善、司法腐败以及浓厚的地方保护主义,使得当地司法救济困难重重。在这种情况下,运用国内涉外调解经验,借鉴日本等国商事调解做法,就显得务实而必要。
三、中国在非投资合同纠纷调解解决的基础
(一 )中非投资纠纷调解解决的文化基础
浙江外调委在司法机关指导下,首先建立诉调联动机制,就疑难法律问题咨询法院,外调委的调解协议能即时得到法院确认。法院可依当事人合议,中止审理,将案件移送外调委,若30日内仍未调解成功则恢复审理,及时判决。外调委也可派员参与法院涉外案件的调解。其次,建立律调对接制度。鼓励律协在法院、外调委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参与涉外商事调解。再次,积极开展与国际NGO合作、交流,实现远程协助。外调委通过外籍调解员牵线,与许多国家调解机构签订合作意向协议,推动调解协议的执行。
(二 )中国具有一定的涉外商事调解的经验
中国外向型经济发达的省份,如广、沪、浙、闽等,在涉外商事调解方面均有探索。以浙江为例,杭州、宁波、温州、义乌非洲投资者众多[注] 以义乌、鹿城、青田三地为例。义乌市外国人超过1.5万,分别来自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主要来自非洲。2016年临时入境人员超过40万,并且在逐年增加。温州商人的足迹遍布世界,作为温州核心的鹿城区,外商很多,加上众多华侨,涉外商事纠纷数量也非常庞大。丽水市青田县是著名的侨乡,54万人口中华侨就有33万,他们多集中于欧洲,从事餐饮、商贸等。 。浙江涉非投资纠纷的调解经验,对中非调解解决商事纠纷不无裨益。
现代人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人们对于护理的要求也变得越来越严格。医院需要提升护理水平和质量才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所以,加强护理管理,提升护理水平是医院非常重视的问题,对医疗单位的发展具有非常大的帮助[1]。分层次护理模式是优质的护理管理模式,临床中应该对该护理模式的价值进行深挖,此次就该护理模式的效果进行分析。
涉外商事纠纷产生的根源在于当事人失信,涉外调解协议执行难也源自失信。中方失信者抬高价格、偷工减料、抵赖货款,非方失信者则常常隐瞒必要信息,通过中介运出货物,以调解拖延,伺机出境逃避责任[11]。为此,外调委建立起“诚信档案”,记录失信行为,将失信者评级分类,上网公告,并与多国、多个NGO诚信档案联网,形成声誉惩罚威慑。
口语交际的评价涉及“说”和“听”两个方面。因此最佳的考试方式应是口试。命题必须预见到通过评价能正确了解到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应对能力,交流的和谐、文明程度。具体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2.建立多方联动机制,推动调解协议的执行
中国人注重调解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渊源于中国儒家文化中“和为贵”“耻讼争”的思想。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即通过对争讼双方充分的说理、感召,使得问题得以彻底解决,不留后遗症。孔子的理想,就是靠教化、提高修养,使社会达到“无讼”状态。这种思想对中国的讼争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非洲各民族也有注重调解的传统,评论家们称调解文化已经深深扎根黑色非洲。南非前总统曼德拉强调要依赖维护共同利益的谅解、和解等公众信服、欢迎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加纳长期致力于推进传统习惯法纠纷解决方式和调解的糅合发展[注] Jacqueline Nolan-Haley.Mediationand Accessto Justicein Africa:Perspectives from Ghana.Harvard Negotiation Law Review,fall,2015.Pp.3. 。在习惯法较浓的非洲,任何争端解决方式要充分发挥作用,必须很好地与习惯法相结合,在这种结合中,调解优于诉讼,尤其在埃及、苏丹、尼日利亚等非洲大国。埃及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受理的调解案件多于仲裁案件。非洲各国国际协定中也将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首要选择,如苏丹与叙利亚等6国缔结《关于解决阿拉伯国家之间投资纠纷的协议》,约定所有投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具有悠久调解传统的非洲国家更乐于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争议。”[9]中非相似的调解文化是中国在非投资合同纠纷谋求调解解决的前提。
3.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加大对失信商户的约束力度
1.“以外调外”突破中非商事调解的人才瓶颈,化解调解中的文化差异
非洲社会尊崇部族首领、宗教领袖的权威,由当地有威望的人士出面调解,往往能取得较好的效果。而社区、市场、商会领导人为了本地区经济繁荣,也乐于主持公道。近年来,国际商事调解发展演变的一个明显特征是非机构商事调解(有学者称为个人调解)的崛起[注] 商事调解分为机构调解和个人调解。从国际商事调解发展趋势看,个人调解发展很快。 。2003年英国机构调解的案件占到调解案件的一半以上,2010年非机构调解案件已经占到调解案件的65%[12]。我国也要更好地发展非机构调解。在非洲,如果当地有调解机构,可以充分利用之;如果没有,或有但不足以信任,可以推动当地商会、政府组建或改组调解组织,也可在华人商会设立调解组织。搞好与当地民众的关系,营造对华友好的社会氛围,一旦发生纠纷,当地社会名流、德高望重者才愿意出面调解。为此,中方投资者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努力融入当地社区,遵守当地法律、习俗,为当地民众排忧解难,多从事公益活动。同时,要注重培养自己的跨文化调解员。他们应能理解双边或多边文化精髓,熟悉国际谈判原则,能主导国际交易谈判和争端解决,并能在跨文化调解中及时进行文化调适[13]。
以上调解经验,若能与非洲调解传统完美衔接,并克服其固有缺陷(经费不足、协议执行难、机构信任度低等),将极大地促进中国在非投资纠纷的解决。
【例1】有一多肽链,分子式为C55H70O19N10,其彻底水解后,只得到下列4种氨基酸(R基均不含N):谷氨酸(C5H9O4N),苯 丙 氨 酸(C9H11O2N),甘 氨 酸(C2H5O2N),丙氨酸(C3H7O2N)。则该多肽链彻底水解可产生多少个甘氨酸? ( )
(三 )调解是解决中非投资纠纷的务实选择
如前所述,中国在非投资纠纷寻求当地司法救济不易,寻求ICSID仲裁又欠缺一些必要条件。相反,调解以其灵活的形式、高效的程序、低廉的成本,能够较为理想地消弭矛盾,修补合作关系。就当下而言,较之当地司法救济、国际仲裁等维权方式,商事调解是中方投资者解决纠纷的务实选择。那么,中非双方共同倚重的外交途径效果是否优于调解呢?
中非均对外交解决投资争端期望很高。中方希望通过领导互访、论坛峰会、对非援助提升中非友谊,提升中方投资者在非待遇。非方高层也相信外交途径解决投资纠纷的神话。笔者曾经在中非相关会议和论坛中,多次向与会非洲政要询问中非投资纠纷解决途径,他们都强调友好协商、调解和外交途径[注] 2016年11月在北京会议中心举行的会议上,尼日尔商务部长说,所有的投资争端都可以在政府的调解和当事人的友好协商下解决,不会闹到法庭上,更不会闹到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去。2017年8月12日在浙江师范大学召开的尼日利亚研究中心成立大会上,笔者问及尼日利亚前外交部长General Alliyu Gusau,他很肯定地说,投资争端通过友好协商和政府间磋商解决。 , 诉讼是最不适宜的选项。外交途径解决纠纷,纠纷少时尚能对付,在中非投资争端频仍的今天则很不现实。一是政府精力有限,不能沦为纠纷解决机构,也有违行政与司法部门的分工;二是政府关注的侧重点在政治和战略,不会在乎个别投资者的损失(国有大型投资者除外),更不会为个别投资者损及外交关系。正常的状态是,大量的投资纠纷,应该由投资者自行解决。对外交途径的依赖,无益于纠纷的解决,也无益于纠纷解决途径的开拓和探索。
四、探索中国在非投资纠纷调解之路
中方投资者要摈弃坐等思想,直面纠纷,睿智维权,轻不言弃。还要着眼长远发展,积极融入社区,热心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培育利于调解的社会氛围。
(一 )纠纷调解的理念 :着眼长远发展 ,珍视调解机遇
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均非常重视调解,对调解中的不诚信行为或有意破坏的调解方都有相应的惩戒措施。《香港调解实务指示31》A部第4款规定:“法庭行使酌情权裁定诉费时,会考虑所有相关的情况,包括根据法庭可以接纳的资料而证实诉讼人没有合理的解释但不曾参与调解一事。” 依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规则,律师有权将调解中对方未接受报价装入密封的信封交给仲裁员,以备其分配仲裁费时参考。中方投资者在国际仲裁中,不善于把握调解时机,留下过深刻教训。
涉外商事调解员要具备一定的谈判技巧、纠纷解决能力和跨文化背景,在圈内享有较高声誉。这类人才十分稀缺。浙江较早组建涉外调解委员会(下称外调委),吸纳外籍人员,借助网络实现远程调解,与国外调解机构共用人才。文化传统影响当事人争议解决的价值取向、决策模式及诉求表达等,文化冲突可能将这些因素演变成调解过程中的现实冲突,形成调解障碍[10]。外籍调解员的参与,有助于缓解这种冲突。
在广东船坞公司与希腊E.N.F.Aegialii公司船舶改造合同纠纷案中,中方数次坐失调解机会,最后付出了高昂代价[注] 参见[2010]EWHC 2866(Comm)英国案例索引。 。2007年11月,希腊Aebgialii公司与中国广东船坞公司签订协议,将其一艘大型原油运输船(VLCC)改装成大型矿石运输船(VLOC)。约定纠纷在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依据英国法进行仲裁。2008年船舶改造费用一路上涨,广东船坞要求Aebgialii提高费用遭拒,遂以涉案船舶吨位过大、船坞水位无法承载为由拒绝其进入船坞,却放进了后到的另一艘类似吨位船只。其间恰逢筹备奥运,广东海事安全局禁止大型运输轮进入广东船坞。广东船坞公司遂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Aebgialii向LMAA申请仲裁,要求巨额赔偿。LMAA支持了Aebgialii的请求,认为此禁令发生在中方公司拒绝履行合同之后,不构成情势变更,不足以终止合同,裁定中方赔偿六千多万美元。而在裁决前,双方曾邀请调解员在伦敦主持过调解,Aebgialii仅要价800万美元,由于坚信解约理由充足,广东船坞消极对待调解,仅出价200万美元。后要价和还价变为500与300万,仍因200万差距未能握手言和。中方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也失去了和Aebgialii继续合作的机会。商事调解应着眼于长远的合作和整体事业的发展,注重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纠纷。纠纷双方能接受调解,就表示珍视合作关系,就有50%以上和解希望。由于商主体更珍惜商誉、重视效率,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力要远高于民事调解。中方投资者要有珍视调解和把握时机的意识。
(二 )中国在非投资纠纷调解之路的具体探索
实际上,如果对中非各类投资纠纷做精细分析,会发现外交途径只适用于少量投资争端,绝大部分投资纠纷无法获得外交关注。根据纠纷主体及纠纷性质,中国在非投资纠纷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中国作为投资母国与投资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二是中方投资者与非洲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议,三是中方投资者与非洲合作伙伴商事投资合同纠纷[注] 尽管在英语中,纠纷和争端都可以是“dispute”,但在中文中,争端与纠纷区别明显。争端一般指国际争端,即国与国之间基于事实或法律,对某项权益所持的立场、观点和主张不同而发生的对立和冲突,比如WTO争端、南海争端;也可以指他国组织或个人与一国政府之间的争议,比如ICSID解决的争端。纠纷是指民商事主体之间基于合同产生的争议,比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这三类争议解决途径有差异,第一类通过中非政府间谈判,签订或修订投资条约或变更政策解决。第二类主要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ICSID)等国际仲裁机构解决[注] 根据《ICSID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第25条第1款,ICSID只对投资母国投资者与投资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具有管辖权,而且该外国投资者不得具有投资东道国的国籍。当然代表政府的国有公司也可以被视为东道国政府,如ARB/10/18案中,尼克资源公司诉孟加拉油气开采生产公司。参见ICSID网:https://icsid.worldbank.org/en/Pages/cases/searchcases.aspx。2018年7月25日浏览。 。由于中非BITs政治宣示意义大于实务价值,中非在这方面的纠纷尚无诉诸ICSID的先例,主要依赖政府协调。政府精力有限,政治关注点不同,只能关注少数大型国企投资者。这类争议彻底解决的前提是修订中非BITs,但修订难度不小,近年来中非BITs没有修改过一个。第三类依《华盛顿公约》,在穷尽东道国国内司法救济后,可向ICSID申请仲裁[注] 《ICSID公约》第26条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双方同意根据本公约交付仲裁,应视为同意排除任何其他补救办法而交付上述仲裁。缔约国可以要求用尽当地各种行政或司法补救办法,作为其同意根据本公约交付仲裁的一个条件。”公约规定可以将用尽本地救济原则作为诉诸ICSID的一个条件,但许多BITs都将其作为申请ICSID仲裁的必要条件。 ,或者向国际知名仲裁机构ICC、ZCC、LCIA等申请仲裁。区别在于,前者的法律依据是BIT,商事投资合同仅为参考,如果投资东道国和投资母国政府之间没有BIT,就无法诉诸ICSID;后者法律依据为投资双方的商事投资合同,投资者所属国政府之间没有BIT不影响仲裁;ICSID仲裁的被申请人仅为投资东道国政府,而其它国际仲裁机构被申请人则为商事主体。ICSID是解决投资纠纷的国际专门仲裁机构,近年来受案数直线上升,影响力越来越大,成为国际投资领域权威纠纷解决机构,所以投资者倾向于选择ICSID仲裁。要诉诸ICSID解决投资纠纷,投资母国和投资东道国必须是ICSID公约的缔约国,而且两国之间必须有生效的BIT。目前,中国政府无力顾及数量庞大且迅速攀升的商事纠纷,投资者的外交依赖导致投资纠纷解决乏力。在非投资者并未尽力开拓纠纷的诉讼、仲裁、调解解决途径。
有人提出“大单元”“中单元”“小单元”的概念,主要是从选择核心内容的范围大小来确定的。比如,围绕“方程”这个核心内容,将初中所有有关方程的内容(一元一次方程、二元一次方程组、一元二次方程)整体来看待,从初中方程的定位、目标以及方程本身的本质要求角度,进行整体的设计,这就体现了“大单元”的概念,这对教师的要求也是比较高的。有理数的运算、一元二次方程等就是完整的自然章节(中单元)。而图形相似中的图形位似也可以作为一个单元,三角形全等条件的探究内容也可以作为一个单元(小单元),进行整体设计实施。
为维持调解机构健康运行,在非调解可以有偿服务。我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免费调解的原则[注] 该法第16条规定,人民调解员仅获得适当的误工补贴,在特定条件下获得医疗生活补助。 , 机构调解无法克服经费紧张问题。在非投资纠纷调解是一种商事调解,应当按照市场规律收费。邀请的调解员,也应支付必要的报酬。华人商会的调解机构要与当地调解组织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实现调解员共通互享,也可以通过网络实现各国间调解员跨境调剂。
2.在将来出台的商事调解法中增加“涉外商事调解法”部分
国际商事调解需要有独立的调解规则。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调解中心,包括世界著名的仲裁中心所属的调解机构均有自己的调解规则。AAA制定了长达46页的仲裁及调解规则[注] 美国仲裁协会网:https://www.adr.org/sites/default/files/commercial_rules.pdf.2018年3月29日最后访问。 ,UNCITRAL在2002年就制定了《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我国国际商事调解立法缺位,准用《人民调解法》,导致国际商事调解无序化和空洞化,调解制度不能切实发挥作用[14]。结和我国立法实际,首先应当制定商事调解法,这是我国对外贸易、投资发展的必然需求。就我国立法实际而言,制定专门的涉外商事调解法不太现实,但可以在商事调解法中设立专门章节,规定涉外、国际商事调解内容。未来立法要充分尊重调解员、当事人的意愿。把握好调解和诉讼的边界,尤其是调解协议的即时司法确认不能剥夺当事人的反悔权,否则会造成调解协议执行难。调解员既享受充分自由裁量权,也应受必要约束。调解员可以采用自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比如美国国际商事调解可能采取联合会议(joint sessions)及核心小组讨论(caucuses)的形式[15],但应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可能提出的愿望,也应遵循一定的程序[16]。确立有尝调解的原则,规定商事调解社会调解的属性,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明确规定外籍调解员的地位、权利和义务,规定政府支持涉外调解的途径和方式。
3.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融解决”模式
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在国际商事调解方面取得很大的进步。在“共商、共建、共享”理念指导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旨在打造将“调解、仲裁、诉讼”机制性、系统性整合的“一站式、多元化争端解决平台”[注]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网:http://cicc.court.gov.cn/。2018年11月29日最后访问。 。这种“融解决”的方式,突破传统争端解决模式,集各种争端解决方式优点于一身,既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赋予调解协议类似于判决的执行力,并能使其像仲裁裁决那样,依据《纽约公约》得到各国承认与执行[17]。中国在非商事调解机构需要学习国际商事法庭的模式,采取这种“融解决”的方式,更加灵活多样地调解解决投资纠纷。
五、余论
非洲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地区,经济增速处于世界前列,发展潜力巨大,各方投资者竞争激烈。中国若无法有效应对频仍的投资纠纷,在政策推动下的对非巨额投资将面临巨大风险。中非投资纠纷调解如果能研究到位、操作恰当,必将激发民间巨大的对非投资潜能,保障中非经济合作的健康发展。
目前中美贸易战形势迫人,外资撤离严重,非洲对中国经济的重要性越发凸显。“中国开放政策的核心不是向伊斯兰世界开放、不是向拉丁美洲开放、不是向非洲开放,中国的开放就是融入到以美国为首的全球市场经济体系中。”[18]中美经贸关系正常时,中国对非投资尚有回旋余地,而目前中国外向经济空间在美国贸易战挤压下,不得不重新审视对非投资。中国已与2015年底宣布了对非600亿美元的投资计划,为维护中方投资利益,应当更加重视中国在非投资纠纷的调解研究。
自我完善和发展并不是最终的发展,行业组织、国家的发展才是最高目标。因此,在自我提升的同时还要注重行业间的共享和学习。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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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of Chinese Investment in Afric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mercial Mediation
YANG Fu -xue
(College of Law and Political Science,Zhejiang Normal University,jinhua 321004,China)
Abstract : Chinese investors are used to waiting for the Chinese government to settle investment disputes in Africa,which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development of other relief channels.The surge in investment in Africa since 2017 has made the effectiv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China and Africa more important and urgent than ever.With relying on a similar mediation culture and learning from domestic and foreign experience in mediating investment in Africa,it is practical to settle Sino-Africa investment disputes by commercial mediation.Currently the priority should be to enact the Commercial Mediation Law,adjust the approaches to aid Africa,share mediators among mediation institutions via the Internet,and take in the advantages of "integrated solution".At the same time,Chinese investors should also appreciate the opportunity of mediation,shape a good public image and create a social atmosphere conducive to mediation.
Key words : investment in africa;disputes over investment contracts;commercial conciliation
中图分类号 :D99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465(2019)01-109-08
收稿日期: 2018-07-30
基金项目: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浙江师范大学非洲研究中心自设资助项目(15JDFZ02ZS)。
作者简介: 杨福学(1971—),男,甘肃灵台人,讲师,研究方向:国际能源投资安全。
(责任编辑 :郭海明 )
标签:在非投资论文; 投资合同纠纷论文; 商事调解论文;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