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柯勒律治的国家理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柯勒律治论文,理论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柯勒律治(Samuel Taylor Coleridge,1772—1834)是一位多面的思想家,就中国读者而言,他主要是以浪漫派诗人和文艺批评家的形象出现,此外,他还是哲学家、宗教思想家、政治理论家和社会批评家。柯勒律治思想博杂,极富启发性,他撒下的种子在不同的土地上都结出了硕果。
最近几十年以来,欧美学界对柯勒律治予以广泛的关注,学者们除了从诗学和文学批评的角度对他进行研究外,也从政治、宗教、哲学、教育以及社会学等领域进行研究,还有不少人对他的生平作了研究。尤为重要的是,柯勒律治的手稿、笔记、书信、谈话以及其他著作得以整理出版和再版,这为研究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柯勒律治是一位哲学保守派,反对理性主义者的全盘建构计划,主张心灵的革命;他认为社会的进步是逐渐实现的,而不是一蹴而就的。毫无疑问,柯勒律治维护现存的体制,但是他并不接受现状,他对英国的各种体制的批评是一贯的。时至今日,柯勒律治在对英国体制的分析中,就各种力量之间的平衡所作的论述依然有效;就当前中国知识分子的状况和责任而言,他对知识阶层(也即民族教会)之社会角色的分析很有启发性,虽然他的这种论述显得过于理想。柯勒律治的当代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不同领域的学者们对柯勒律治思想的兴趣就是证明。就这样一位很有影响力的、多面的、富有启发性的思想家而言,国内学界自然不可漠然视之。本文拟从个人与国家之关系以及国家体制中各种力量的制衡这两个问题来分析柯勒律治的国家理论。
柯勒律治一生都力图使他的同时代人相信他在理性与理解之间所作区分的有效性和重要性。① 理性将人与动物区分开来,它是使兽性的人变得有人性的神圣火花,是上帝最优美、最圣洁的礼物,是与上帝统一起来的纽带,上帝将这一礼物平等地赋予了所有的人。
理性是人与人之间的联系纽带。因此,如果一个领袖人物想创造一个人类社会或者实现各种人类目标的话,他就必须求助于理性。如果我们没有意识到存在于自身的这种能力,那么我们就陷入野蛮状态,因为坚决地、持续地忽视它摧毁了我们的良知,更糟糕的是引出暴君,如尼禄和拿破仑。这些人无视同胞们的基本人性,把他们当成达到自己野心的工具。如此一来,柯勒律治在人与物之间所作的区分也被暴君忽视,而一切真正的政治智慧是应当以这一区分为基础的。不管何种法律或法律体系,如果与人的理性不相符合,如果不是为自由服务,那么它就“在贬低我们的本性,与兽性结盟反对神圣性……反对人性”②。因此,在柯勒律治看来,政府的原则(将异质的个人组织成同质的社会的方式)必须与理性的各种观念和谐一致。
柯勒律治声称:“一个社会要想处于一个合法的政府体制(它能够在理性人身上强加一种真实的和道德的责任,迫使他遵守它)之下,它必须建立在如下原则之上:当每个人服从体制的各种法律的时候,他也遵循着自己的理性,当他履行国家意志的时候,也在遵循着自身理性的命令。”他还指出,个人保持他完全的自然独立的权利是不可剥夺的,这种权利是他最神圣的义务,如果他胆敢放弃支配自己各种行为的权利,那么他不仅仅是作践自己,也是严重背叛上帝赋予他的理性。③
虽然政府的终极目的必须与理性的各种观念一致,但是它的直接目的既不服务于它们,也不受它们的控制。人们形成社会首先是为了保护他们的财产,柯勒律治将这一点视为政府的基础。在柯勒律治看来,政府除了保护财产之外,它还拥有其他一些功能,柯勒律治将之分为消极的和积极的。就消极方面而言,政府的目标是保护生命、自由、财产、声望以及宗教免遭来自国内外的攻击。它的积极功能如下:首先,向每个人确保生存手段更为容易;其次,除了生活必需品,他还可以从劳动合作和分工中分享一些使生活舒适和方便的事物,这些事物使他的本性充满人情味和显得高贵,同时在他自己的工业部门获得完善自身的能力;再次,为其成员确保改善他自身和子女的状况的希望;最后,发展对他的人性——即理性的存在和道德的存在——必不可少的那些能力。④ 对这些功能的界定构成了柯勒律治政治哲学最具创造性和最富影响力的方面。此外,柯勒律治指出,教育也是政府的目的之一。简言之,政府应当在人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中扮演积极的角色,而绝不是仅仅担任“守夜人”的角色。
毫无疑问,国家的目的就是全体成员的美好生活,它对某些事物(对充分实现它的功能而言是必需的)拥有道德权利,这也就包含了个人的义务。当然,柯勒律治并非像雅各宾派那样只谈权利而无视义务,他总是将二者并举。国家对其公民负有相应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密切相关的,没有无相应义务的权利。只有当国家也履行其对个人的义务时,它才有权利要求他们的忠诚。
柯勒律治将国家视为一个有机体,在这里,各组成部分、阶级或阶层是如此和谐、相互依存,以致差不多构成了一个道德单元、一个有机的整体;国家来自各部分,但并不纯粹是各部分之和,结果并不是消融了组成部分,而是个体依然完整地存在于其中。
在《论教会与国家的体制》(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Church and State)一书中,柯勒律治从理念上对国家的体制作出了论述。柯勒律治赋予国家双重的意义。就国家而言,它既指由人民构成的政治体(the body politic,即狭义上的国家);也指民族教会(the National Church)与政治体这两种对应的力量构成的实体,柯勒律治有时候称之为the nation(即广义上的国家)。
在论述国家与教会之体制的时候,柯勒律治首先警告读者不得将理念(idea)与概括(generalization)混淆在一起。理念是一种力量(power),构成其自身的现实性,就思维的序列而言,它先在于事物,并且在事物中有不同程度的实现。而概念必然是晚出的,概念存在于一种有意识的理解行为中,通过某种或某些共同的特征,将特定的物体或印象纳入相同的类别中。当我们知道将一件事物置于已知的类别中时,也就理解了它。相反,拥有理念是少数人的特权。或许可以更加真实地断言,就绝大多数人而言,他们受到理念的支配。⑤
柯勒律治有关体制的理念基于以下假定:在任何国家都存在着各种对立力量的平衡。这反过来又以他的哲学观——宇宙中对立力量的活动——为基础。就政治体而言,柯勒律治认为,在所有文明人的国家(承认财产权并且通过共同的法律而组成的民族或国家)中,都存在两种主要的对应力量:一种为了持久性而运作,它与地产利益一致;另一种为了进步而运作,它等同于商业利益。它们在政治领域相互制衡,反过来又为民族教会所制衡。
政治体相当于狭义的“国家的体制”(constitution of state),它包括政府的立法和行政机构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非制度化的力量。国家的持久性与土地和地产联系在一起;而它的进步(艺术和生活的舒适、对所有人而言有用的、必需的信息和知识的传播,简言之,文明、公民的权利和特权的一切进步)是与商人、制造业者(the manufacturing)、职业人员(the professional)以及分配阶级(the distributive)这四个阶级联系在一起。柯勒律治由此将国家的臣民划分为两个阶层,他们都是国家的公民。第一个阶层又分为两个阶级,柯勒律治分别称之为贵族和小地主(Franklins)。他们是英国稳定的主要因素,代表持久性力量。柯勒律治指出,在文明的高级阶段,这两个阶级的差异会缩小,但不可能完全消失。第二个阶层是由进步性的四个阶级构成。柯勒律治将这四个阶级称为个人势力(Personal Interest)。这种势力是英国社会的新近因素,它是动产和个人财产的拥护者,它的利益处于发展和变化之中。
国家的利益委托给一个由两院组成的巨大的国会。在这里,大贵族占据上院,他们是大众福利的代表。小地主从他们当中挑选最优秀者作为郡选议员送进国会。郡选议员与私人利益(personal)或商业利益的代表共居下院,他们是下院的少数。下院的多数是由城市、港口以及市镇选出的代表构成,从原则上而言,这些代表由进步性力量选出,并且来自上述四个阶级。国家两大利益集团的和谐平衡是通过由两院构成的立法机关而获得的。上下两院的力量相互制约,实际上两个阶层的目标是协调恒久利益与进步利益——也即法与自由。毫无疑问,柯勒律治承认进步,但是这种进步不是法国哲人的那种乐观的进步观。这种进步必须是有限制的、逐步实现的。
由以上可知,不同类型的财产代表共同体的不同所有者的利益,反映不同的社会力量。而柯勒律治无疑更加忠于土地力量。在他看来,社会进步的极至是拥有土地,因此,不可避免的是,进步性的各种力量——制造、商业、分配以及职业阶级——有着一个终极的目的:“建立一个家庭,将他的财富转换为土地,这是在富裕的商人(当他考虑不再劳动的时候)头脑中同时产生的、关系密切的两个想法。”⑥ 在这里可以看出,柯勒律治虽然意识到了中产阶级力量的壮大,并且也承认他们对权力的要求,但是他并没有预见中产阶级进行统治(而不是土地主)的城市和工业社会的来临。他理想的社会依然是以农业为主,土地贵族依旧是社会的领导阶级,这是由他们“在生产世界的地位和功能”所具备的威望决定的。早在《论他的时代》(Essays on His Times)中,柯勒律治就声称“国家的金钱利益对土地利益的优势地位”对“我们的体制是致命的”⑦。
除了上述两个阶层相互制约,国王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国王被赋予了行政权,他的角色就是通过使用特权来纠正偶尔的失衡。“国王不是王国的一个阶层,而是所有三个阶层的陛下……然而作为行政权力,国王是所有人的代理人和受托人,不是由各阶层选出,更确切而言,是由上帝派定的。”⑧ 国王犹如“秤杆”,是“整个王国统一的象征”。
柯勒律治在对国家体制的论述中,政治体中的持久性力量和进步性力量之间的平衡是一个主题。政治体与民族教会的相互制约同样也是至关重要的。
柯勒律治在《论教会与国家的体制》中的论据意在证明,民族教会是国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柯勒律治声称,建立在自己的财产之上的民族教会——柯勒律治称之为知识阶层(Clerisy⑨)——是国家的一个本质特征,民族教会构成“王国的第三个尤为值得尊敬的阶层”,在性质上可以与另外两个阶层相比,意在制衡它们。国家的恒久性存在于第一个阶层当中,第二个阶层为国家提供了进步和个人自由,国家的凝聚力(通过相互依存)和统一体现在国王身上。第三阶层所感兴趣的事情是前两个阶层存在的必要前提条件和基础。这一阶层的责任是“保护和改善那种文明,缺乏它,国家既不会持久,也不会进步”。柯勒律治认为,得到正确控制的文明是以“文化(cultivation)以及我们人类所特有的那些品质和能力的和谐发展”为基础的。⑩ 由此可以看出,在一个过度关注物质进步的社会,在一个唯物主义和经验哲学占主导地位的时代,柯勒律治关注的是人的精神状况和社会的文化健康。
在柯勒律治看来,一个健全的国家除了以上两种类型的制衡,还需要其他力量的相互制约和平衡。
首先是社会中制度化力量(organized powers)与“自由力量或能量”(free powers or energy)之间的平衡,目的在于防止国家成为大众之自由力量的受害者,同时又避免制度化力量的僵化。这也表明了柯勒律治所持的是一种动态的国家观。自由能量是指难以确定的、实际存在的影响,如知识、信息、主导性原则和倾向的影响,还可以加上未获得选举权的财产或收入的影响。但通过赋予其适当的、明确的政治权利或特权,自由的能量就可以转化为组织化能量。这两种力量都是现实的、活动的,但不可能预先确定二者之间的确切关系,不过比例失调肯定会由于失调所导致的结果而被发现。人们所能做的就是从历史中吸取教训,并认识到任何一方的过量都会导致国家的衰败。希腊城邦过度的自由能量导致了它的毁灭;相反,威尼斯共和国由于有组织的力量过强,人民什么都不是,丧失了外在灵活性的国家制度最终带来了它的衰败。柯勒律治认为,如果直接的政治权力没有与财产联系在一起,如果将一切阶级或团体(它们已经获得了财产)排除在政治权力之外,如果国会中对立力量之间的比例失调的话,那么体制就是畸形的。(11)
其次是“现实的”和“潜在的”力量之间的适当平衡。“现实的”力量和“潜在的”力量之间的区别让人注意的是这些力量:它们既体现于制度中,又体现于大众的自由力量中,但并没有被二者所穷尽。潜在的权力促使人注意存在于“国家体制”中的但需要慎重加以使用的权力。尤其是在有关重要价值的问题上(与宗教相关的问题),柯勒律治认为国会需要对自己的立法权加以限制。
此外,柯勒律治还就基督教会与国家、民族教会的关系作了分析。他认为基督教会是与国家相对立的力量,它修正社会和政治交往中所导致的邪恶,但它并不企图纠正或改变任何具体的国家的结构。基督教会被排除在体制之外,它只是偶然存在于国家的生命中。但是柯勒律治就基督教会与民族教会所作的区分并不是始终如一的,而是前后矛盾的。
毫无疑问,柯勒律治所宣称的体制的本质性要素并不具有普遍有效性,柯勒律治力图阐述一种代议制的理念,而事实上这只适用于体制的发展与英国近似的国家。(12)
柯勒律治对传统体制及国教的维护在某些方面与伯克的类似。两人都强调地产在商业形式的财富变得愈益重要的社会中的决定性作用,认为贵族生活方式以及牧师教养的文明化效果是必需的。但是在对国家和教会的理解上,两人存在重大的差异。伯克在其著作中,论及为时间和习俗证明其合法性的古老体制的美德,这些论述成为为英国政府辩护的一部分。但是,在1799—1802年间,古老的立宪主义并未在柯勒律治为英国制度的辩护中扮演角色,他似乎对古代的立宪主义基于其上的习惯法(或历史-法律知识)不感兴趣。(13) 伯克认为,光荣革命以来英国的宪法日趋完善,英国体制是各国效法的典范,英国体制事实上已经获得了平衡;柯勒律治将所有事实上存在的体制(包括英国的体制)视为一种“理念”的暂时的、不完美的体现,这一理念在世上逐渐揭示自身。毫无疑问,这一至关重要的区别来源于柯勒律治思想中的形而上学。(14)
柯勒律治对体制之理念的探究颇类似于柏拉图对理想政治的阐述。柯勒律治反对民主政治,认为在政治事务上普通民众的智慧是不足恃的。柯勒律治声称,在国家的体制中,民主并不是合适的因素,而这一点从来就没有被清楚地认识到和得到正式的宣布。在柯勒律治看来,理念上的国家的体制无疑就是由最优秀的人组成的政府——一种贵族政治。(15) 事实上,柯勒律治一直在寻找一位理想的统治者,他希望睿智的、具有哲学气质的政治家来实施领导。
注释:
①柯勒律治所说的理性与理解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用法。在他看来,理性本质而言是一种超感觉的器官(organ),理解是“依照感觉进行判断的能力(faculty)”;理解是“现象的科学”,理性是超感觉的、自明的真理的源泉和本质;理性是精神之眼,理解是肉体的精神。理性的角色就是确认感觉无法感知的、实验无法证明的以及经验无法确定的真理,理性不受时空条件的限制,其高尚的功能之一就是寻找一致,所有的真理藉此联系在一起。理解有其广泛的和完全合法的用途,它涉及的是衡量、分析、抽象和分类,简而言之,它涉及的是自然科学的方法,我们必然和始终将之用于日常生活中。
②Coleridge,On Politics and Society,edited by John Morrow,Basingstoke:Macmillan,1990,p.90.
③Coleridge,The Friend:A Series of Essays to Aid in the Formation of Fixed Principles in Politics,Morals,and Religion,London:G.Bell and Sons,1899,p.120.
④Coleridge,Lay Sermons,edited by R.J.White,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72,pp.216—217.
⑤Coleridge,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Church and State,edited by John Colmer,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76,pp.12—13.
⑥Ibid.pp.24—25.
⑦Coleridge,Essays on His Times,vol.I,edited by Lewis Patton and Peter Mann,London:Routledge & K.Paul,1978,p.143.
⑧Coleridge,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Church and State,p.30.
⑨Peter Allen认为,柯勒律治在较早的时候就杜撰了Clerisy这个词,用它来指一个博学的人组成的阶级,在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Church and State中,它的所指更为明确,即指由国家资助的、代表民族利益的文化专家。Peter Allen,S.T.Coleridge' s Church and State and the Idea of An Intellectual Establishment,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46 (1985),p.90.
⑩Coleridge,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Church and State,p.43.
(11)Ibid.pp.85—88.
(12)John Colmer,Coleridge:Critic of Society,Oxford:Oxford Univ.Press,1967,p.156,159.
(13)John Morrow,The national church in Coleridge' s church and state:a response to Allen,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47 ( 1986) ,pp.647—648.
(14)John H.Muirhead,Coleridge as Philosopher,Bristol:Thoemmes,1992,p.194.
(15)Coleridge,Table Talk,edited by Carl Woodring,London:Routledge,1990,p.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