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运动员注册管理措施研究_国家体育总局论文

我国运动员注册管理措施研究_国家体育总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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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54(2006)05—0006—04

1994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出台以前,在比赛中运动员归属不明确、运动员资格争议等问题屡见不鲜。为规范国内比赛秩序、营造良好竞赛环境,原国家体委于1994年8月31日颁布了《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1994注册办法》),1996年、2003年又进行了2次修改、补充。随着竞技体育运作的商业化、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发展,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仍需要不断的发展、完善。因此,对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进行系统的研究就显得很有必要。

1 运动员注册制度的实践意义

1.1 规范竞赛秩序的有效措施

运动员注册制度实施以前,由于缺乏对运动员的统一管理,围绕运动员参赛资格的争议就曾多次出现,甚至严重地威胁到竞赛的顺利进行。这些争议集中体现在运动员参赛年龄和运动员代表资格上。1987年第六届全运会上引起代表资格争议的运动员就达10人(田径2人、游泳6人、体操2人),涉及青海、解放军、吉林、辽宁、上海、广东、山西、黑龙江8个单位。[1]

随着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出台和不断的完善,运动员归属、资格等争议得到了有效的遏制。1999年作为泳坛新秀的程嘉茹的归属问题在浙江和广州军区之间引起了争议,依据1996年《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代表资格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996注册办法》),程嘉茹代表广州军区参赛的资格是合法的,[2] 虽然浙江一手培养成材的运动员就这样的流失,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损失,但裁决运动员的归属有了依据,给整个竞赛秩序带来了稳定,为比赛的公平性提供了保障。

显然,运动员注册管理工作对净化赛场秩序有着重要意义,为规范的竞赛秩序提供了保障,为运动竞赛的顺利进行、完成运动竞赛目标给予了有力支持。同时,也保障了运动员及其所属注册单位的权益,为裁决相关争议提供了可靠依据。

1.2 体育主管部门实施决策的重要依据

运动员注册工作的意义不仅是对运动员资格的认定,也是各单项体育协会或管理中心对该项目运动员进行全面管理的基本手段,是准确掌握基础数据、进行系统分析、实施决策的基本依据。[3]

为落实“北冰南展”计划,体育总局参照2003年度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等项目运动员注册人数、单位数总体较少这一情况(见表1), 在十运会竞赛规程(总则)中明确规定“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3 个项目的运动员可以进行交流、协议计分”。[4] 一方面,使北方在训练、人力资源、 管理等方面优势和发达地区的资金资源优势更大限度地融合,为冰上项目在南方开展提供了支持,创造了机会;另一方面,这3 个项目的一些运动员通过改变代表资格获得了参赛权,积累了比赛经验,对运动员的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

表1 2003年度花样滑冰、速度滑冰、短道速滑等项目注册情况

项目十运会参赛注册运动 注册单位数

单位注册数员人数

花样滑冰7 125 15

速度滑冰6 604 28

短道速度滑冰4 273 15

1.3 运动员有序化交流的前提

明确运动员归属权、管理权、培养责任、权益关系等是运动员有序化交流的前提和保障。尤其在运动员交流形式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下,对运动员归属权的认定更为重要。运动员所属单位只有在本单位正当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才可能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运动员的交流中去。

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运动员归属权的认定给予了明确的依据,有效保障了运动员所属单位的权益。2003年《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2003办法》对运动员首次注册、双重注册、解放军注册以及代表资格协议期满或在协议期限内改变代表资格的注册办法都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代表资格协议期限、注册优先权期限的计算方法和双重注册运动员最终归属权、最终决定权都作了明确规定和说明。这一方面是对运动员所在单位权益的保障,另一方面也为因运动员交流而转换了的责任和权益的重新认定提供了依据。

1.4 运动员科学化管理的需要

运动员科学化管理是提高运动员竞技能力、保持良好竞技状态、提高后备运动员成才率的有效措施之一。

对运动员要施以科学化管理,获取运动员的一些基础数据信息是必须的,也是首要的。通过运动员注册可以客观显示各属地、各项目在训运动员人数,后备运动员的储备量,优秀运动员在全国的分布情况,各项目各运动级别的运动员储备情况等。进而映射出各项目在全国的布局和开展情况、各项目各个梯队建设情况、运动员的管理情况等。这些数据是各项目全国性运动协会或项目管理中心规划运动员培养战略、制定运动员选拔制度、构建国家队规模、制定项目竞赛制度等的重要依据。

2 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的更新特点

2.1 内容上更加充实

相对《1996注册办法》,《2003办法》增加了运动员注册优先权的条款。注册优先权是指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注册单位享有对该运动员的注册优先权。在注册优先权期限内,如果原注册单位需要,运动员只能与其签订代表资格协议,[5] 并确定优先权期限计算方法。这一条款的出现,有效保证了运动员所属单位的权益,避免了运动员所属单位因运动员成才后流失而损失在培养过程中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

《2003办法》中“双重注册”条款的出现,保证了运动员既可代表国家体育总局所属的注册单位参加比赛,还可代表俱乐部参加商业比赛,为运动员的培养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来源和参赛机会。“双重注册”办法有效地解决了“举国体制”下专业运动员(专业运动员是指直接为特定的国家与阶级的利益服务,执行政府或政治集团的意志,并由政府无偿提供所需经费以及必要的训练、比赛条件的运动员)[6] 和职业运动员(职业运动员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前提,以体育为谋生手段的运动员)[7] 并存所产生的运动员归属矛盾。

《2003办法》还增加了注册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注册运动员每两个注册年度之内至少参加一次国家体育总局、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国家体育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举办的全国比赛的条款,确保运动员参加比赛的权利。

2.2 注册方法不断完善

注册方法从手工注册发展到网上注册,注册的准确性得到提高,在操作上也趋向于简便、快捷。

2.2.1 手工注册的劣势 在操作上过于繁琐。注册单位不但需要收集大量的资料,还要送交国家体育总局相关管理部门(邮寄的方式存在不安全或延迟等因素,大多单位采用送交的方式)。受固定时段的限制,很多单位在同一时段内聚集在一起,等候相关部门逐个审核。这一过程花费了不必要的大量人力、物力。

在注册资料的管理上,手工注册在管理部门留下的都是注册资料复印件,无论是资料的整理,还是数据统计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

2.2.2 网上注册的优势 始于2000年的网上注册,经过几年不断的完善,体育总局决定在2007年度注册期将全面实行网上注册。

网上注册操作简便,相对手工注册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注册单位对运动员进行首次注册或确认注册时,只需登陆运动员注册管理系统,在线采集运动员图像资料、指纹特征,输入运动员资料信息,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把注册运动员的信息上传到国家体育总局即可。

网上注册为各参赛单位提供了一个资源共享的平台。国家体育总局(系统管理员)通过对系统用户使用权限设置、分级授权,不同的用户授予不同的权限。不同的用户登录系统,具有不同的可操作的功能模块、菜单。各参赛单位只要登录该系统就可以全面了解可共享资源,并可在自己的使用权限范围内对相应的功能模块进行操作。

网上注册为国家体育主管部门对运动员进行科学化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国家体育总局可以通过运动员注册管理系统导出运动员注册的所有数据,并进行统计和简单分析;可以准确地掌握各个项目运动员注册情况,进而掌握各个项目在全国的分布情况、运动员的储备情况等,为实施决策提供最直接、最准确的数据依据。

2.3 高科技手段提高了注册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

从手工注册到网上注册的变化不只是注册形式的变化,它体现出对运动员信息的采集更为可靠、准确和安全的特点。

首先,在运动员基本信息的录入上,引入了运动员生物特征技术(目前主要采集活体指纹特征和面部特征)。网上注册以在线方式对运动员指纹、面孔图像等信息进行采集,系统对采集的生物特征进行数字化处理,依据运动员指纹特征的唯一性,用一种算法为其分配一个特征代码,它可以对人的面部特征、人手的几何形状等进行检索和匹配,当需要识别某人的身份时,一种特征匹配算法将存在数据库里的该人的特征代码与被识别人的特征相匹配,从而验明其身份。

其次,IC卡注册的施行将为运动员的科学管理提供支持。在竞技体育管理中,随着运动员规模的不断扩大,管理的复杂度同样倍增,若采用传统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即使增加管理人员,加大工作量,也无法满足对高质量管理服务的需求。基于此,国家体育总局在2006年度运动员注册期内对部分项目实行了IC卡注册的办法,并在以后的几年内IC卡将逐步取代“运动员注册证”。[8] IC卡的使用不只是对运动员身份的验证,还可对运动员参赛信息、注册信息等进行储存和整理,明显提高了竞赛组织和对运动员的管理效率。IC卡的密码存放与软件加密技术,可以有效地阻止IC卡的非法复制与数据的篡改,大大提高了运动员身份认定的准确性。

2.4 鼓励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立

为充分利用高校尤其是体育院校竞技体校的体育资源,鼓励运动员进入学校,《2003办法》明确规定:“高等院校学生入校前已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行业体协等注册的,也可代表学校进行注册;高等院校学生入校前未注册的,代表学校注册后,也可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和行业体协进行注册”。[9] 这些条款的出现,标志着高等院校可以作为独立注册单位进行运动员注册,为优秀运动员进入高校创造了有利条件,极大地鼓舞了高等院校开办高水平运动队的积极性。体育院校与体育主管部门联合办队,可借体育院校各方面专家相对集中,具有视野开阔、信息灵通、知识密集的优势,进而与体育主管部门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充分发挥体育院校训练、教学、科研“三位一体”的整体效应。[10] 这种模式还能有效地解决优秀运动员退役后就业难的问题,对解决优秀运动队的人员编制过满、苗子运动员无法进编的问题也有积极作用。[11]

3 进一步完善运动员注册制度的建议

3.1 加大注册方法的研究

3.1.1 开发注册系统重复注册报警功能 基于目前注册系统主要采集运动员面部特征和指纹特征的数据信息,建议开发注册系统重复注册报警功能,即在运动员注册采集指纹特征数据信息时,系统自动检测数据库,当发现相同指纹信息,系统自动报警提示,并保存重复注册信息。因为个体指纹特征具有唯一性,系统所采集到的运动员指纹特征转换成数字信息后,同样具有唯一性。这样就可避免运动员更换注册单位、姓名、年龄等注册信息进行重复注册,可以确保一名运动员只能注册一次。

3.1.2 增加注册系统中注册单位的选项 当前运动员注册系统中注册机构层次选项只有一层,包含各省体育局、行业体协、解放军、直辖市等,不包含具有注册资格的高校、俱乐部等。换言之,具有注册资格的高校在进行网上注册时,不能以本单位名义进行注册。结果造成:其一,降低了国家体育总局获取运动员资料的精确程度,进而对体育总局准确把握全局、正确决策的支持程度也相应减小;其二,给注册单位对本单位运动员的管理也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基于此,建议增加运动员注册系统中注册单位的选项或增加下一层选项。在目前系统基础上可采取两种方案:(1)在目前注册机构只有一层选项的基础上进行扩展,把所有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全部包含进去,即所有有注册资格的单位均可在同一系统平台注册;(2)在目前注册机构只有一层的基础上扩展一层选项,增加一层子选项。如成都体育学院在进行网上注册时,首先在第一层注册机构中选中四川省体育局,然后在系统自动显示下一层选项中,选中成都体育学院。

3.1.3 完善系统集成 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一些单位在运动员注册时,在一些项目上采取“恶意”注册行为,即在一些项目上,只要运动员符合注册条件,全部进行注册。这种注册行为,一方面注册单位无法保证对注册运动员高质量的管理,另一方面运动员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尤其是运动员的参赛权利。虽然,《2003办法》明确规定:“注册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注册运动员每两个注册年度之内至少参加一次国家体育总局、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举办的全国性比赛……否则,运动员有权终止原注册协议,并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但在目前的管理模式下,要落实上述条款显然很困难。因为,要对所有注册运动员进行监督,这个工作不仅仅是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还需要较长的周期,较长的周期必然导致监督的准确性不够。

基于此,建议进一步完善运动员注册系统,将运动员注册管理系统和各种运动竞赛管理系统有效地集成于一体,使之成为一个综合、高效的管理系统。这样,上述问题就可迎刃而解。国家体育总局只需在运动会结束时,把参赛运动员的比赛信息导入注册管理系统,根据《2003办法》要求,在注册管理系统平台上,以参赛运动员注册编号(运动员注册编号在系统内唯一)为关键字段进行自动查询,在注册系统内发现对应注册编号,系统则自动添加参加比赛标识和参赛相关信息。

3.2 明确注册权与管理权

自《1994注册办法》出台后,注册权与管理权分离的现象就已客观存在。随着双重注册、联合培养等交流形式的出现,运动员的交流更为频繁,注册权与管理权分离的现象也就越来越普遍。这一现象为体育管理部门对运动员规范管理带来了制度上的障碍。如沸沸扬扬的2005清华大学跳水案、山西秦爱华事件(2005年7月4日,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因山西田径运动员秦爱华兴奋剂检查呈阳性向山西省体育局发了处罚决定。然而,早在2005年4月8日,秦爱华和其主管教练付俊接受北京远中竞走俱乐部的邀请,经山西省长治市体育局同意,转会到了该俱乐部,并签订了工作协议)。[12]

因此建议,在运动员(包括交流运动员)签订代表资格协议时,除明确运动员的归属权外,还要明确运动员的管理权,在引起争议时能做到有据可依。

收稿日期:2006—07—14

基金项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优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研究”部分内容(批准号:04XT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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