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中的作用分析_法律论文

国家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中的作用分析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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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63(2007)04-0060-03

工会是伴随着现代工业的产生而出现的,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承担着组织工人活动、调解劳资纠纷的角色。一直以来,工会在我们国家就是一个举足轻重的组织,一方面是因为工人阶级与执政党的关系;另一方面是其为社会民主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无论是在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工会作为工人参与企业管理、体现工人主人翁地位的一个组织得以普遍建立起来。但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最重要、也最明显的一个变化就是经济领域公有制一统天下的局面被打破了,个体、私营、合作、合资等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纷纷发展起来。现在,这些新的经济成分已经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民营经济大省——浙江省2003年非公有制经济的总产值就率先超过了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这种繁荣发展相伴的是,在中国大地上涌现出了千千万万的非公有制企业,这些企业成为广大劳动力的一个重要就业场所。然而,由于是社会的新经济因素等原因,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工作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这使其成为我们工会工作的一个薄弱领域。

一、搞好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工作是时代的要求

从工会的起源来看,工会的建立是在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在工人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的要求下而得以建立起来的,因而,工会从它产生一开始,它的一个最基本的职能即维护工人自己的利益。其他的,比如调节劳资关系,缓和阶级矛盾,实现工人的参与管理等都不过是其所采取的形式罢了。因而,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维护其自身利益的要求将是我们必须搞好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的最深刻的原因。但除此之外,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工会工作还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非公有制企业中劳动关系性质的改变呼唤工会。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有制企业一统天下,国家对经济进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在劳动关系方面,一方面,在强大的国家面前,职工不可能有什么更多的利益要求;另一方面,职工作为国家和企业的主人也被教育要克己奉公,不应该提出什么其他的要求。所以,传统国有和集体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只不过是职工和国家的关系,职工很难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但是,非公有制经济是一个完全异化于公有制经济的事物,他诞生于改革开放之后,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因而,他们是属于市场调节的一个方面。反映到劳动关系上,职工和企业的关系逐渐成为一种市场关系,契约关系。双方各自的利益都决定于两者之间的较量。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职工的利益意识明显增强,特别是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的时候,维护自身利益的主体意识将前所未有地爆发出来,当个人依靠自身力量无法实现维护利益目的的时候,他们就将迫切地寻求建立某个建立在这种共同愿望基础之上的组织来增强自己的力量。事实上这也就是工会建立最深刻的原因。从而也使得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会具备了持久和强大的动力。随着社会的发展,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工会是必然的趋势。

(二)中国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工会。与国有企业相比,飞速发展的非公有制企业,包括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新经济组织中的工会组建极不平衡。据官方统计,截至1996年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累计建立工会组织50530家,会员518.25万人,组建率60.38%;全国私营企业已建工会14471家,会员45.81万人。笔者没有得到近几年的数据,但可以推断,至少还有不少的企业仍然没有建立起工会组织。现实情况也支持了这一点:有证据显示,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企业中的劳动争议,尤其是集体劳动争议是逐年增加的,一些企业中劳资纠纷不断,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屡有发生,有些情况还颇为严重。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当前很多企业中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工会组织,在组织内部没有一个解决矛盾的平台有着很大的关系。因而,当前,为了给改革和经济发展创造一个稳定的环境,解决存在于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劳资纠纷,搞好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工作,使其能有效地调整劳资矛盾,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社会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

中国的劳工状况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甚至成为一些国家诋毁中国人权状况的口实。国际上的一些反华势力,也是企图借中国的劳工问题对中国进行政治渗透。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不断增多的劳资纠纷对我们非常不利,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经济的发展环境。比如近年我国寻求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国家的过程中,劳工问题就成为外国拒绝的一个重要理由。因而,组建工会以缓和当前的劳资矛盾并最终为解决劳资问题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也是我们目前急切应对国际社会压力的要求。

此外,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工人同样也是巩固党执政基础的一支重要力量,这也应该是搞好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工作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二、搞好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应充分发挥自觉性力量的作用

从工会发展的历史来看,工会是工人长期斗争的结果。正如前文所言,它最先源于工人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要求。尽管当前非公有制企业中的职工具有同样的诉求,但是如果因此而希望我国的工会也走类似的道路,那么,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建立和发展无疑将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将付出昂贵的社会成本,而且也与我们当前社会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应该考虑寻找另外一种自觉性的力量来推动这一过程的尽早实现。在可能的自觉性力量中,国家无疑是最重要的一个角色,特别是在我国特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下,国家担当这一角色更显恰当。

首先,历史的经验成为国家开展工会工作的一大优势。我党历来重视工会工作,这无论是在革命战争时期还是在建国后,工会工作始终都是党视野中不可忽视的一件大事。在这么长的时间里,特别是环境不断变化的条件下反复的实践,我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尽管新时期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工作将有别于以往,但这些历史经验始终是我们的一笔宝贵财富,可以给予我们启发。

其次,我党始终视工人阶级为自己的重要执政基础。如何巩固工会与党组织的联系,以团结尽可能广泛的工人队伍始终是我党思索的一个问题。当前在非公有制经济日益壮大的今天,如何建立如此众多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与党的联系自然也是新时期党思考的一个重要内容,正是基于这一点,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会容易取得来自党的认同和支持。

再次,现有的政治体制为工会的建立提供了无比有利的条件。马克思主义中一条基本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上层建筑也能极大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当前我们国家是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政权,这无疑可以使我们在工会工作中极大地降低实施成本,且很可能收效甚大。

而从实际情况看,国家的行为也确实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取得一定的成就。其一,国家制定相关法律使得工人成立工会的要求具有法律的保障,这其中最重要的有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因此,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已经得到了法律的确认,这对于工会的建立应该说是一个极为有利的条件。其二,我国建立了较完善的工会体系,对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和发展工会帮助意义重大。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的工会组织可以说是无处不在。而且工会之间有较完善的组织体系,同时更有自己的最高领导机构——全国总工会以及自己定期的会议——全国工人代表大会。如此完善的组织体系应该也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发展的一支助推剂。

然而,也需要注意的是,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工会工作虽然在近些年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现实中我们也发现,在社会经济快速变化的情况下,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工会工作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有些问题不仅尖锐而且复杂,成为我们工作进一步开展的阻碍。

1.法律体系中的缺失严重影响了工会的建立及其职能的有效发挥。尽管如我们前文所言,在我国包括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在内的多部法律都明确的赋予了工人组建工会的权利,但是现实中的问题是,现有法律还相当程度上是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法律的变化没有跟上社会经济的变化,体现了顽固的滞后性。

(1)法律体系内部存在冲突。比如说在法律中明确赋予了工人自由组建工会的权利,但是在另外的法规中又附加必须征得资方的同意,也影响到工会的建立及其工作的有效开展。

(2)法律赋予资方的权利过大,严重影响到工会职能的有效发挥。劳动部在1994年下发的《关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复函》中指出:企业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制度,作为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何为违反法律,法规?何为相抵触?有关部门并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量化解释,从而在现实中往往容易产生矛盾,资方掌握了主动权。

(3)监督软化。目前劳动行政部门借以督促企业改变不合法的自制规则的法律措施只有:警告,责令改正和通报批评。这些措施软弱无力,毫无监督力度,根本不够对企业构成威慑力。

(4)法律执行不力。尽管也设立了相应的机构来处理劳动纠纷,但由于法律中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的存在,现实中,劳动争议的解决成本非常之高。加上现在在一些地方,当地政府为了能够更好的促进本地的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吸引外资,在遇到一些劳动纠纷时,当地政府很多时候都采取了不作为的态度,有的甚至还偏袒资方,在这样的情况下,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工会工作无疑难度更大。

2.现有的工会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也暴露出了不少的问题。首先,我们的工会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下任务,定目标的工作方式。这事实上是传统体制下所形成的一种僵硬的工作方式。其次,在工作机制方面,对待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时我们基本沿袭了传统对国有和集体企业的那种机制,比如说,工会的选举要有同级党委的批准,工会主席一般由党指定候选人,工会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等。之前我们说过,党和工人阶级的密切关系是工会建立的一个有利条件,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劳资关系成为市场关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时,它就具有与以前不一样的特性,国家干预过多是不是会影响到职工的积极性并扼杀工会的活力,这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三、认真规范国家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中的行为

非公有制经济作为计划经济的异化产物,其企业中的劳动关系是现代市场关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这种企业中工会的建立肯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从以上的分析来看,国家要在此过程中发挥有效作用至少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积极转变思想,准确定位国家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中的角色,从以往完全的“领导者”转变为完全的“服务者”。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拥有绝对的权力,在工会工作中也是一样,所以也就会有下任务,定目标这样的工作方式。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他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是具有独立利益的两个平等主体的一次缔约过程,因而在实践过程中,工人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组建工会具有自发性也即原动力。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政府将不再是一个完全的领导者,相反政府要做的工作首先就是保护和引导这种自发性,为工人组建工会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也即扮演一个服务者的角色。

其次,提供有效的法律产品。我们并不缺乏工会的法律,我们缺乏的是规范工会的有效法律,特别是针对新经济组织中的一些新问题,我们的法律还没有进行相应的完善。比如说,工人组建工会的完全自由权的确认;如何使法律更具有操作性;如何有效的保护工会组织,特别是其领导人等等。这些都是现有法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在实际过程中严重影响到了工会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因此,当前法律首先应明确工人组建工会的完全自由权。其次,法律不能搞模拟两可,该明确的明确,该细化的细化,如果法律没有操作性,其危害可能远甚于没有法律,因为这样需要浪费巨大的社会成本且问题不一定得到解决。再次,必须适当的考虑如何规范资方的权力问题,当前的情况是资方权力边界过宽,工会则相对较窄,因此,适当的收缩资方的权力,加强对工会组织的保护也是当前法律应该完善的重要内容,只有这样我们的法律才是有效的,才能真正对工会起到促进作用。

再次,法律和政策应该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和实施。国家一方面要从工会的具体事务中退出来,另一方面又需要确保工会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如此,国家至少应该从两方面努力。一是如刚才所言,政府应该提供有效的法律产品;二是政府作为一个公正的裁判,提供有效的制度平台或途径使得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能有一个较容易获取的渠道来解决问题并获得公正的待遇,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处理这一问题的正确方式。当前,除了要细化法律增强操作性之外,尽快加大劳动监督机构的执法力度也是一个当务之急。但目前劳动监督机构却存在权限相对过小,经费难以保证的局面,因而,现实中执法力度过小也在所难免,但从社会主义政权的性质出发,政府必须站在“以人为本”的立场上,加大对劳动问题的重视,加强劳动监督,切实维护职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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