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透明国际数据的国家诚信体系研究_透明国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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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997(2013)06-0028-11

一、引言

腐败犹如传染性病毒一样总是悄无声息地蔓延与扩散,进而侵蚀了社会、组织以及人的灵魂,正因为如此,反腐败始终是当前世界各国政府和公众普遍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

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作为全球唯一专门以反腐败为目的的国际性民间组织——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简称TI)开展了一系列针对腐败的实证调查与研究,形成了腐败感知指数也称为清廉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简称CPI)、行贿指数(Bribe Payers Index,简称BPI)、全球腐败晴雨表(Global Corruption Barometer,简称GCB)、国家廉政体系(National Integrity System,简称NIS)等多种用于评估各国廉政建设和腐败情况的工具,积累了大量的数据与资料,为各国政府以及学者提供了全新的反腐思路与丰富的实践案例。

其中,国家廉政体系被透明国际认为是能够最为有效的防范并最终阻止腐败的概念工具;其旨在提供一个框架用于分析特定国家腐败程度与成因,并评估国家反腐败努力的有效性。一个国家的国家廉政体系主要是由有助于建构一个诚信、透明和负责的政府的主要制度和行动者构成,透明国际提出的国家廉政体系就好比一座大厦,见图1。

图1 国家廉政体系“大厦”

大厦的主体由十三根支柱构成,分别是:立法机关(Legislature)、行政机关(Executive)、司法机关(Judiciary)、公共部门(Public Sector)、执法机构(Law Enforcement Agencies)、选举管理机构(Electoral Management Body)、申诉专员(Ombudsman)、审计机关(Supreme Audit Institution)、反腐机构(Anti-Corruption Agencies)、政党(Political Parties)、媒体(Media)、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商业组织(Business)。每个支柱都是国家廉政体系的一个要素,并且相互依赖,但支撑力有可能不同。对于国家廉政体系大厦的十三根支柱可以按其主体的特征进一步分为三类:一是政府类支柱,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二是公共部门类支柱,包括公共部门、执法机构、选举管理机构、申诉专员、审计机关以及反腐机构;三是非政府类支柱,包括政党、媒体、公民社会和商业组织。

大厦的地基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与价值基础。缺乏植根于社会的廉洁的文化以及相应的制度,国家廉政体系的支柱便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大厦的屋顶上放置着“易落的”法治、可持续发展和生活质量。国家廉政体系的直接目标是反腐倡廉,但其更高层次的目标是国家法治、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也就是说,只有国家廉政体系的大厦整体稳固,上面的三大目标才不至于坠落。

本文尝试在理解国家廉政体系理论的基础上,对透明国际的国家廉政体系评估报告和相关数据进行开发与利用,对国家廉政体系展开量化分析。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关于国家廉政体系的研究综述

国外对于国家廉政体系的研究主要体现在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一是对国家廉政体系理论的构建与论述;二是对各国的国家廉政体系进行考察与评估。

《制约腐败:建构国家廉政体系》一书是研究国家廉政体系理论最具代表性的作品,由透明国际第一任主席新西兰人杰瑞米·波普所著。该书是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讲述了国家廉政体系理论的著作,其后关于国家廉政体系的研究大多是以该书作为重要参考。该书共分为五大部分(总计29章):第一部分为分析框架,第二部分为国家廉政体系的制度支柱,第三部分为有关国家廉政体系制度支柱的规则与实践,第四部分为经验教训,第五部分为附录。该书详尽地阐释了国家廉政体系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国家廉政体系的理论框架,并对国家廉政体系的制度支柱一一作了介绍与阐述。

透明国际大力推广国家廉政体系。透明国际的各国分部也逐渐开始在国家廉政体系的框架下对本国的廉政建设与运行进行评估,许多学者也应透明国际的邀请开始对本国的国家廉政体系进行评估,形成了近100份国家廉政体系报告,提供了不同国家大量的案例与数据,对国家廉政体系的比较研究作了较大贡献。

国家廉政体系评估主要通过文案研究、问卷调查和关键知情人士的访谈等方法获取特定国家的相关数据。典型的国家廉政体系评估包括两个主要步骤:资料收集与定性分析或者定量评估。首先,通过查阅法律文献、关键知情人访谈、问卷调查或其他相关二手资料的收集,掌握每个廉政支柱的基本数据,并进行初步定性分析;接着,基于第一步的定性证据,建构五点制计分量表进行定量评估。对每个支柱进行测量,测量包括三个维度:能力(Capacity)、治理(Governance)和角色(Role)。每个廉政支柱下三个维度都分别有针对该支柱的若干问题(指标);其中能力维度关注的焦点是资源与独立性,治理维度关注的焦点是透明、问责与诚信机制,角色维度关注的焦点因支柱而异,具体见表1。

国家廉政体系评估的计分总计五档:0,25,50,75,100。如果评估者是多个专家或受访者,则每个廉政支柱及其三个维度以及整个国家廉政体系都采用简单平均值计分法。对于如何对各国的国家廉政体系逐一进行测量与评估,透明国际也提出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实践操作指南,见表2。

(二)国内关于国家廉政体系的研究综述

相对国外学者而言,我国理论界主要是针对我国国家廉政体系进行研究。过勇博士是我国第一个对国家廉政体系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研究与评估的学者,他于2006年为透明国际撰写了中国国家廉政体系报告,是至今为止我国唯一的一份国家廉政体系报告;2007年他出版了《中国国家廉政体系研究》一书,为我国国家廉政体系研究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随着近年来逐渐增多与深入的研究,我国对国家廉政体系的研究也取得一些成果。总的来讲,国内学者对于国家廉政体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如何运用国家廉政体系,主要论题包括:中国国家廉政体系框架、中国国家廉政体系历史进程以及中国国家廉政体系建设等。

三、研究设计与方法

从国内外关于国家廉政体系的研究来看,多数研究仍是对国家廉政体系理论框架的运用与发展,尤其缺乏对国家廉政体系报告进行比较深入的定量分析。至多只是简单的数据引用,少有对其进行二次开发和利用的成果。

因此,本文拟对透明国际各国分部从2001到2012年的国家廉政体系评估报告进行再利用,尝试从多个方面、多重角度对国家廉政体系作更为细致的研究与分析。

(一)研究设计

(1)对国内外关于国家廉政体系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以得出国家廉政体系体貌。

(2)对国家廉政体系进行总体研究。主要着重对国家廉政体系的结构进行定量分析:一是国家廉政体系与十三个廉政支柱的回归分析;二是国家廉政体系法律层面与实践层面的比较研究。

(3)对国家廉政体系进行支柱研究。主要着重是对每个支柱下的能力、资源与角色三个维度进行回归分析,并加以简要评价。

(4)对国家廉政体系可信度进行研究。主要是通过对国家廉政体系与清廉指数、行贿指数等主流反腐指标进行相关性检验,间接来分析国家廉政体系的可信性。

(二)研究方法

本文结合了定量分析和定性研究两种方法,其中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研究为辅。由于部分国家或地区的国家廉政体系评估报告过于简单,难以较好地进行量化赋值,因此,笔者经过筛选最终选取了其中较为完整的74个国家和地区的国家廉政体系报告,对其展开研究与分析。其中,对原始的国家廉政体系报告作定量评估的有15份,作定性评价的有59份。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

(1)对国家廉政体系报告进行量化赋值。目前能够查阅的有86个国家和地区、91份原始的国家廉政体系评估报告,其中有部分已经完全量化,但是大部分只是作了定性评估。所以,为了能够统一进行对比排序和定量分析,应该根据新近国家廉政体系的标准计分方法,对每一份国家廉政体系报告的结果尽可能地进行统一的量化赋值。具体来说,赋值的对象主要包括每个廉政支柱及其三个维度(能力、治理、角色)与整个国家廉政体系。将已经量化的国家廉政体系结果和质化的国家廉政体系报告进行五档制赋值,其中,对于有1份以上国家廉政体系报告的国家,取其五档制赋值的平均值作为总体国家廉政体系评分。具体计分和评价标准见表3,评估结果见表4。

(2)对国家廉政体系作回归分析。以所选报告作为对象(样本),运用SPSS20等统计软件进行如下回归分析。一是得出国家廉政体系的回归方程,即十三根廉政支柱对国家廉政体系的回归系数。其中如果数据充分的话,将区分法理(law)和实践(practice)两个层面的回归情况,以彰显制度设计预期与制度实践评价之间的差别;二是十三根廉政支柱的回归方程,即能力、治理、角色三个维度对各个廉政支柱的回归系数。

(3)对国家廉政体系进行相关性分析。以所选取国家或地区的国家廉政体系、清廉指数、行贿指数的数据作为分析对象,进行如下三项相关分析:一是国家廉政体系与清廉指数之间的相关性分析,量化求证国家廉政体系法理制度预期、实际运作评价与清廉指数之间的关系(包括方向和程度);二是国家廉政体系与行贿指数之间的相关性分析,量化分析国家廉政体系法理制度设计、实际运作评价与社会行贿指数之间的相关性;三是国家廉政体系报告中国家廉政体系法理制度预期与国家廉政体系实际运作评价之间的相关性。

四、数据统计分析

(一)国家廉政体系总体研究

通过将有关统计数据录入SPSS软件,得出了国家廉政体系与其十三个支柱的回归分析结果,具体如表5。

从上述分析结果来看,尽管十三个廉政支柱都可以进入回归方程,但是有不少廉政支柱进入回归方程的信度并不高,甚至出现了方向上的不同,所以需要予以排除;其中信度和强度都比较高的廉政支柱有四个,分别是:立法机关、公共部门、执法机构与审计机关。

因此,我们需要对国家廉政体系的回归分析加以修正,即仅仅作国家廉政体系与立法机关、公共部门、执法机构与审计机关四个支柱的回归分析;对此得出了新的分析结果,具体如表6。

从国家廉政体系修正过的回归分析结果来看,最终进入国家廉政体系回归方程的是立法机关、公共部门、执法机构与审计机关,其回归系数分别为0.205、0.407、0.241与0.327,而且信度都非常高。

这一结果显示:国家廉政体系的十三个支柱中虽说是相互依存的一个整体,但是其中仍有轻重缓急之分。其中,公共部门的廉政情况最为重要,审计机关、执法机构、立法机关紧随其后。

此外,国家廉政体系报告还评价了每个国家的各个廉政支柱之下三个不同维度的法律设计与实践运行两个层面上的状况,旨在对整个国家廉政体系作一完整、全面的评估。

在74份国家廉政体系报告中,为了进一步加强研究结果的可信性,本文只是选取了原始报告为定量数据的15个国家总计441个不同维度的法律与实践的数据作为分析样本,以对国家廉政体系的法律层面与实践层面进行了相关性分析,得出结果如表7。

从上述分析结果来看,国家廉政体系的法律设计与实践运行的相关性系数是0.665,而且信度也比较可靠。这样看来各国的国家廉政体系法理与实践层面相对来说还是比较一致的,但是仍存在不小的差异性,即实践中廉政支柱的运作还是不同程度上偏离了法律的框架。

(二)国家廉政体系支柱研究

根据上文分析结果来看,国家廉政体系的十三根廉政支柱的重要性还是有一定的差异与不同。但是我们并不能够因此而否认某根廉政支柱的特定作用和价值,因为国家廉政体系始终还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仍是相互依存的整体,所以仍有必要对所有十三根支柱作较为系统的研究,而非仅仅对公共部门、审计机关、执法机构以及立法机关作分析。

通过将有关数据录入SPSS软件,国家廉政体系十三根廉政支柱与其能力、治理、角色三个维度的回归分析结果汇总如表8。

从立法机关廉政支柱回归分析的结果来看,能力、治理与角色都可以进入立法机关廉政支柱回归方程,其回归系数分别为0.448、0.213与0.503;其中角色与能力维度的状况对于立法机关廉政支柱的影响比较大,而治理状况的影响相对来说较小。这说明立法机关一方面需要充分的资源与高度的独立性以形成强势的机构,另一方面需要明确其定位以监管日渐膨胀的行政机关和完善有关反腐败的法律。

从行政机关廉政支柱回归分析的结果来看,能力、治理与角色都可以进人行政机关廉政支柱回归方程,其回归系数分别为0.241、0.277与0.384;其中三个维度没有显示出明显的差异,但是角色定位上相对最重要,治理状况其次,能力水平相对最不重要。这说明行政机关的廉政状况主要与其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治理的成效更为相关,由于其本身层级较高已经拥有很大的权力,而非再一味地寻求更为充分的资源。

从司法机关廉政支柱回归分析的结果来看,能力、治理与角色都可以进入司法机关廉政支柱回归方程,其回归系数分别为0.473、0.313与0.277;其中能力水平对于司法机关的廉政状况影响最大,治理水平其次。这说明司法机关非常依赖于资源的充足、高度的独立性以及自身的透明度,而司法机关扮演的角色相对比较清晰,关键在于是否有能力与治理加以支撑。

从公共部门廉政支柱回归分析的结果来看,能力、治理与角色都可以进入公共部门廉政支柱回归方程,其同归系数分别为0.399、0.195与0.359;其中公共部门的能力水平与角色定位相对更为重要,而治理状况并不显著。与行政机关相比,公共部门多是处于较低的层级,一是相对缺乏资源与独立性而多附属于上层机构;二是需要与许多不同类别的机构打交道,具有更为广泛的角色。

从执法机构廉政支柱回归分析的结果来看,能力、治理与角色都可以进入执法机构廉政支柱回归方程,其回归系数分别为0.403、0.389与0.443;其中三者的影响没有太明显的差异,只是角色维度相对来说重要一些。这说明执法机构是起诉腐败这一环节的重要性,而且其廉政状况有赖于各方面的相互协调。

从选举管理机构廉政支柱回归分析的结果来看,能力、治理与角色都可以进入选举管理机构廉政支柱回归方程,其回归系数分别为0.421、0.259与0.370;其中选举管理机构的能力水平对其影响最大,角色定位其次。由于选举管理机构本质上仍是一个执行性机构,它主要是依赖于法律框架下的角色定位以及赋予它的资源多少、独立性大小。

从申诉专员廉政支柱回归分析的结果来看,能力、治理与角色都可以进入申诉专员廉政支柱回归方程,其回归系数分别为0.545、0.144与0.305;其中申诉专员的能力水平最为重要,其次是角色定位,而治理状况相对而言并不重要。申诉专员作为与公众对接的反腐机构,需要更为充足的资源与独立性以便更好地处理公民对弊政的反映。

从审计机关廉政支柱回归分析的结果来看,能力、治理与角色都可以进入审计机关廉政支柱回归方程,其回归系数分别为0.527、0.215与0.172;审计机关的廉政状况与其能力水平最为相关,而治理与角色维度相对来说并不明显。与申诉专员相比,审计机关的角色定位更为清晰,而处理政府内部的财政状况牵涉的面较广,因此它需要更为充分的资源、高度的自由以完成其职责。

从反腐机构廉政支柱回归分析的结果来看,能力、治理与角色都可以进入反腐机构廉政支柱回归方程,其回归系数分别为0.282、0.110与0.673;其中角色定位对于反腐机构的廉政状况影响非常重要,其次为能力水平。由于反腐机构一般是专门的反腐组织,有许多国家并没有专门的反腐机构,因此当某一国家存在特定的反腐机构时,为了避免不同机构间功能的重叠,需要准确地为反腐机构的职责定位。

从政党廉政支柱回归分析的结果来看,能力、治理与角色都可以进入政党廉政支柱回归方程,其回归系数分别为0.451、0.259与0.345;其中能力水平对政党廉政支柱的影响最大,角色定位其次。虽然政党是代表部分群体利益的组织,但在大多数国家仍是一个非政府性组织,其自身治理状况并不太受关注,更为重要的是能否存在一个有利于政党健康、有序发展的政治环境。

从媒体廉政支柱回归分析的结果来看,能力、治理与角色都可以进入媒体廉政支柱回归方程,其回归系数分别为0.433、0.382与0.059;但是角色维度的可信度不高;其中媒体的廉政状况与能力水平和治理状况最为相关,与角色定位没有明显的相关性。媒体作为传递信息的载体,其角色定位基本上是比较清晰的,但是在不同的国家其生存的环境、自身的职业素质仍是参差不齐的。

从公民社会廉政支柱回归分析的结果来看,能力、治理与角色都可以进入公民社会廉政支柱回归方程,其回归系数分别为0.361、0.442与0.146;其中对公民社会廉政状况影响最大的是治理成效,其次是能力水平。由于公民社会是一个非常广泛的定义,而且其场域也非常宽广,所以很难对公民社会作一个明确清晰的定位,而公民社会的自身的管理、生存的环境才是最为关键的因素。

从商业组织廉政支柱回归分析的结果来看,能力、治理与角色都可以进入商业组织廉政支柱回归方程,其回归系数分别为0.247、0.535与0.316;其中治理维度对商业组织的廉政状况影响较大,是角色与能力维度。由于商业组织类型繁多,它本身的治理将直接影响其廉政状况,而其角色与能力皆可能因为类型的不同而具有很大的差异。

(三)国家廉政体系可信度研究

国家廉政体系作为透明国际探讨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主要工具,它是基于较为成熟的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实践资料,其可信性是能够得到一定保证的;为了进一步验证国家廉政体系的可信度,本文将尝试利用透明国际的另外两种反腐工具——清廉指数和行贿指数来与国家廉政体系作相关性分析。

1.国家廉政体系与清廉指数比较研究

清廉指数也就是腐败感知指数,是由透明国际自1995年起每年发布的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清廉排行榜。其反映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官员的廉洁程度和受贿状况,以企业家、风险分析家以及一般民众为调查对象(资料来源包括自由之家、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等10个国际组织),根据他们的经验和感觉对各国进行由10到0的评分,得分越高,表示腐败程度越低。10分为最高分,表示最清廉;8.0-10.0之间表示比较廉洁;5.0-8.0之间为轻微腐败;2.5-5.0之间为腐败比较严重;0-2.5之间则为极端腐败。

清廉指数基本上覆盖了世界上的绝大部分国家,其数据来源比较可靠和全面,通过其与国家廉政体系的相关性分析能够比较客观地评估国家廉政体系的可信性。国家廉政体系与清廉指数的相关性分析结果如表9。

为了更加精确地探索国家廉政体系的可信度,本文还选取了原始国家廉政体系报告中15个定量评估的国家再作了一次国家廉政体系与清廉指数的相关性分析,其结果如表10。

从上面两次国家廉政体系与清廉指数的相关性分析结果来看,国家廉政体系与清廉指数的相关性是非常显著的,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国家廉政体系可信度是比较强的。此外,由于两者都是样本较多的统计数据,其可信性在统计学上来说应该是非常高的。

2.国家廉政体系与行贿指数比较研究

行贿指数是透明国际每三年一度进行的,就全球各大经济体进行行贿可能性调查。行贿指数于1999年首次发表。2011年透明国际向全球3000名企业主管发出问卷,依据他们对28个主要出口经济体在海外经商行贿的程度给予评分,评分采用10分制,0分代表经常行贿,10分代表没有行贿。2011年行贿指数调查结果显示:跨国企业在海外经商,对当地公务员行贿的情形仍然相当普遍。

由于行贿指数针对的对象有限,主要是世界上主要的经济体,在国家廉政体系与行贿指数上都有较为完全的数据的国家也不多,总计为15个,其相关性分析结果如表11。

从国家廉政体系与行贿指数的相关性分析的结果来看,两者还是显著相关的;但是较之于国家廉政体系与清廉指数的相关性来看,两者相关的显著性仍是差了一些。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行贿指数主要针对的是商人海外行贿方面的研究,而非该国家整体的腐败状况的研究;二是国家廉政体系与行贿指数的相关性分析样本客观上比较有限,仅为15个,还达不到样本最低要求的30个,从而导致分析上有所误差。虽然,该相关性分析有一定的缺陷,然而,它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和认可了国家廉政体系的可信性。

五、结语

本文在搜集大量透明国际的国家廉政体系评估报告与其他相关数据的基础之上,对国家廉政体系及其十三根支柱作了较为全面的定量分析,得出了一些比较新颖、有一定意义的研究结论。

1.国家廉政体系虽然植根于整体性的理念,但是各根廉政支柱对其支撑的力度是有明显差异的,其中立法机关、公共部门、执法机构与审计机关等四根廉政支柱相对来说尤为重要。

2.国家廉政体系的十三根廉政支柱重要性虽然有所差异,但是各根廉政支柱仍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整体,每根廉政支柱下的能力、治理、角色三个维度的侧重点仍有不同,见表12。

具体而言:(1)立法机关更需要侧重于其角色与能力维度,增强获取资源与独立性的能力,以加强其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重视反腐法律的制定;(2)行政机关作为高层级机构需要强化其角色定位,以履行对其他公共机构的管理,而非追求强势行政;(3)司法机关作为审判机关,其角色定位在大多数国家基本上比较明确,它需要的是更为充分的资源和高度的自由;(4)公共部门作为较低层级的行政机构附属于上层机构,而且接触不同的群体或组织,所以其应该逐步强化自身的能力与认清自身的角色;(5)执法机构在能力、治理与角色三个维度上没有太大偏颇,这是由其作为起诉腐败组织这一特性所决定的;(6)选举管理机构作为偏重于执行的公共组织,更需要增强有利于执行选举法律法规的相关能力,诸如物质资源、独立执行等;(7)申诉专员作为偏重于回应的公共组织,它的角色很明确,透明性也较好,需要的是有足够的资源和空间以支持其完成对公众举报的回应;(8)审计机关作为审核政府财政状况的公共组织,治理和角色维度上都比较明确,而更应该有充分的财力、人力、物力以及独立的环境来对政府的收入与支出等作出审核与评估;(9)反腐机构作为专门反腐败的公共组织,并不存在于所有国家,很有可能与其他反腐组织的角色相交叉甚至混淆,因此需要不断明确反腐机构在预防、教育与调查等方面的独特性;(10)政党在大部分国家虽为非政府性组织,但是其对立法机关的影响很大,所以应该更为关注政党产生与运作的政治环境以及政党自身的独立性;(11)媒体的角色定位是相当清晰的,需要侧重的是媒体的生存环境与媒体从业者的职业道德,这对预防腐败是至关重要的,只有独立、自由、高尚的媒体才能够配得上“第四权力”的头衔;(12)公民社会作为与国家、经济、家庭相并立的领域,角色虽然宽泛但是定位还是比较明确,它需要的是有益的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合理科学的管理方式;(13)商业组织作为私营企业,其能力与角色因其个体而有不同,就预防腐败而言最重要的是其管理特别是财务上的真实、透明与公开。

总的来看,三种不同类型的廉政支柱侧重点有所不同。政府类廉政支柱下角色维度相对重要,公共部门类廉政支柱下能力维度更为重要,非政府类廉政支柱下治理维度比较重要。

3.各国的国家廉政体系在法律设计与实践运作层面上的差异还是比较明显的,现实状况在许多方面都不同程度上偏离了旋律意图。

4.各国的国家廉政体系由于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基础的差异的而优劣有别,相对而言政治较为民主、经济较为发达、文化较为保守的国家和地区,其国家廉政体系建设状况更为乐观。

5.通过国家廉政体系与清廉指数、行贿指数的相关性研究,进一步验证了国廉政体系较高的可信性。相对清廉指数、行贿指数等评估工具而言,国家廉政体系涉及的部门更多,是作为研究廉政建设的一个较为客观与全面的工具与方法,而其可信度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本文希望上述结论能够对世界各国包括中国的国家廉政体系的理论研究与政策实践有所裨益,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可以为学者研究国家廉政体系提供新的方向。目前对于国家廉政体系的研究基本上仍是在《制约腐败:建构国家廉政体系》所阐述的框架内,鲜有理论或者方法上的创新。随着国家廉政体系的评估报告的增加将不断累积更多的统计数据,因此定量研究会逐渐地受到重视,而且对于国家廉政体系的研究可能更加细化与深化。

另一方面可以为各国的国家廉政体系建设提供更为明确的政策建议。国家廉政体系的理论最终还是要以实践运用为归宿,通过本文的研究发现,各国在建设国家廉政体系时应该在以下几点着手:(1)国家廉政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对于预防腐败具有全面的指导意义;(2)国家廉政体系并非铁板一块,而应该有所侧重,特别是立法机关、公共部门、执法机构与审计机关等组织的廉政建设;(3)国家廉政体系十三根廉政支柱的廉政建设也不是一概而论,不同的廉政支柱在能力、治理与角色三个维度上侧重点也不同,各国政府需要根据特定的廉政支柱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4)国家廉政体系的建设要从法律设计、实践运作两方面抓起,且两者不能相互脱离。

本文只能算是一个探索性的研究,有诸多之处需要改进,例如需要对我国国家廉政体系作单独研究,还应纵向考察国外在当前阶段的腐败程度等等。

收稿日期:201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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