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支持农民实行新的联合与合作——安徽农民合作组织调研报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论文,安徽论文,调研报告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农业进入新阶段,农村农业组织方式不适应新阶段新体制的矛盾凸现,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农业正呼唤并孕育着一次重大的组织制度创新,这就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大力发展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
最近,我们对安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就如何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创新农民组织方式问题进行了研究。
一、安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情况
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安徽早在1982年就出现了农民合作组织(以下简称农民合作组织或合作组织),当时天长县界牌镇17户农民联合创办了改革后安徽第一个农民合作组织——水产研究会。20多年来,安徽合作组织稳步发展,逐步壮大,据有关部门最新统计,目前全省有农民合作组织3845个,其中专业协会2851人,合作社755个,总共入会人数89.48万人。
(一)当前安徽已有合作组织正处在初创阶段。过去20多年是安徽农民合作组织初创时期,广大干部群众为适应生产经营中联合与合作的需要,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凡是建立了合作组织的地方,都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为今后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1.从组建方式看,大多从“强弱联合”开始起步。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合作组织是弱者的联合。但现实情况是全省3800多个农民合作组织,多数是依托已有力量创办,其中,依托龙头企业的占19.8%,依托能人大户(大多为个私企业)的占26%,依托集体经济组织的占18.1%,依托农技推广部门的占14.9%,依托科协的占5.5%,依托供销社的占3.7%,依托粮食和外贸部门的占2.4%,而完全由农户自由联合创办、不存在依托的占10%。依托强势力量联合弱势农户闯市场,是安徽现在十分普遍的合作形式,这在初创阶段有一定必然性。
2.从运作方式看,大多以“松散合作”为主。安徽各地合作组织多数是以专业协会方式运作,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并不多见。专业协会主要向会员提供技术、信息和营销服务,产权关系比较松散,多数是非实体性的,农民一般不交纳会费,目前这类合作组织在数量上占到74.1%。合作社在性质上属于劳动的联合,产权关系较为清晰,目前在数量上仅占19.6%。股份合作社实行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而且资金在合作和分配中占主导地位,产权关系十分紧密,属实体型,目前在数量上只占6.3%。与后两种组织形式相比,专业协会对农民的组织是“松散型”的,但许多地方反映,现阶段建立紧密型合作组织不容易成功,倒是“松散型”合作虽然对单个农户组织化程度不高,但对面向广大农户的动员组织能力较强。
3.从分配方式看,大多以“订单农业”落实农民收益。合作组织内部一般有三种分配方式:一是采用契约制度,以相对稳定的价格或保护价格,在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二是合作组织与农户在建立稳定购销关系的同时,从加工销售所获得的利润中按交售量返还一部分给农户;三是合作各方以土地、资金、劳动力和技术等共同参股,融合成经济共同体,实行按股分配。目前安徽各地多数是以“订单农业”方式落实农民收益,很少有按交易量分配和按股分配的情况,农民能够从加工销售环节获利的情性也很少。
(二)农民合作组织在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尚未成为主导力量。迄今为止,在安徽多数地方,农业经济的主导力量是乡村行政组织,有些地方龙头企业开始发挥较大作用,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还没有形成气候,其影响力十分有限。首先,相对于庞大的农民队伍来说,合作组织数量太少。其次,相对于农民日益增长的合作需求来说,合作组织所起的作用太弱。再次,相对于其它各类市场主体,合作组织的实力十分薄弱。
(三)在农民合作组织前进道路上存在诸多障碍。安徽从第一个农民合作组织产生到现在已经有20多年了,之所以没有在全省形成全面发展之势,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原因:(1)有认识误区。我国农业合作化曾经走过弯路,部分干部群众至今对农民合作存在疑虑,有的认为可有可无,有的认为是“归大堆、走回头路”,分析起来,“恐合症”主要源于三个“搞不清”:对合作组织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搞不清;和50年代合作社的区别搞不清;和社区合作组织的关系搞不清。(2)缺乏有合作能力的人才。由于人员流动加快、人才流失,现在农村有合作能力的组织者严重缺失,即使群众有合作的愿望和需求,往往也难以从基层干部群众中选出合适的合作带头人。(3)干部缺乏指导经验。这些年基层政府普遍年轻化,许多县乡干部对如何搞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合作,既缺乏经验,也缺乏研究,自己都讲不清楚,更谈不上对农民进行有效指导了。(4)存在体制和机制障碍。由于这些年农村市场化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农产品市场不够规范,资金、土地、劳动力等要素市场发育不完善,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合作组织的发育成长。一些部门对合作组织也很陌生,服务态度和服务水平都不能令农民满意,无形中抬高了合作组织进入“门槛”。许多合作组织不登记不注册,就是因为手续繁杂,而且注册登记了也并不能改善处境。(5)法律地位不够明确。尽管合作经济搞了50多年,但合作社的立法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企业法人注册类型中也没有合作经济的位置。由于法律主体地位的缺失,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经常碰到无法可依的情况。(6)理论准备不足。对合作经济理论虽然一直有人研究,但其中对国外理论研究介绍得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理论的研究不足,对新形势下各地发展新型合作组织从理论上支持不够。
二、进一步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
这些年各地涌现出来的农民合作组织,虽然数量不够多、实力不够强,但它们的发展态势已清楚地昭示着:在农村和农业领域组建合作组织是一种历史必然,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20多年后的今天,进一步支持农民实行新的联合与合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由小规模分散经营农户与大市场直接对接的制度安排,已很不适应农业市场化、产业化、现代化的要求,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和制度创新。制度创新的目标就是通过培育各类农民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在分散农户与大市场之间建立起一种比较协调的关系,以有利于农户防范市场风险,获取生产经营的规模效益。特别是近些年我国农产品市场竞争加剧,分散农户的弱势地位问题更加突出,“公司+农户”虽然能够解决一部分问题,但在安徽这样欠发达省份,现代企业发展不快,虽经多年努力,“公司+农户”模式终究没有形成大气候,在“公司”作用不到的地方,广大农民仍在“各自为战”,进入市场十分困难。即使“公司”能够作用到的地方,农民利益也不一定能够得到保障。因此,广大农民迫切希望通过建立自己的合作组织,联合起来抗御市场风险,改善自己进入农产品市场的能力。
(二)继续单纯依靠原有国家经济技术部门提供的服务,已远远不能适应新阶段农业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和组织创新。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以农业经济技术部门为主,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部门从服务手段、方法到内容,都已很不适应,许多乡镇“七站八所”服务功能萎缩,广大农民迫切希望有新的组织载体为他们提供技术、信息、加工、运储、融资等社会化服务。这无疑为农村各类农民合作组织提供了发展机遇和空间,其中有些比较好的已开始在社会化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制度创新正在迅速展开,迫切需要社区性合作组织将生产经营职能逐步转交给农民合作组织。多年来,社区性合作组织虽十分健全,但总体上存在着服务功能不强、积累功能弱化、封闭性强、合作属性较弱,以及很难以独立市场主体身份参与经济活动等弊端。特别是近些年农村管理体制开始由控制型向民主型转变,社区性合作组织退出生产经营领域势在必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新的组织形式不能及时补充进来,农村家庭经营“各自为战”的局面在一些地方将会更趋严重。安徽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及配套改革近四年,凡是合作组织发展较快的地方,由于有合作组织的介入,加快了这些地方社区性组织向社区管理、社会协调和共同服务职能的转换;凡是合作组织发展缓慢的地方,社区性组织普遍感到生产经营职能无处转让,从农民角度看,许多地方基层组织事实上已不再过问他们的生产经营了。所以,对农民联合与合作的支持,也就是对农村基层组织制度创新的支持。
(四)从世界各国经验看,组建各类合作组织是各国农民长期实践选择的共同道路,我国不可能超越这一阶段。尽管各国合作道路有所不同,发展趋势也有新的变化,但主要效果是一样的,也就是把农民与大市场有机地连结起来了,有力地维护了农民经济利益,提高了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合作组织体现的是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不是特定的所有制形式,所以,农民合作组织不仅在西方国家能够发展,而且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也同样能够发展。
三、新阶段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新思路和新举措
我们设想未来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目标可以分“三步走”:近期目标是扩大“强弱联合”、“松散合作”范围,在本世纪头十年内大多数农户初步组织起来,彻底扭转农户经营“一盘散沙”的局面;中期目标是初步建立农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体系,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之时,把广大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到较高水平;远期目标是在实现农业现代化之时,把家庭经营普遍都纳入到规范的合作社体系中来,进而在全省全国真正建立起组织有序、竞争有力、持续发展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要实现上述发展目标,我们认为在目前试点阶段应当重点抓好创建、规范、扶持三个关节点。
(一)多元化创建农民合作组织。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搞合作,东部发达地区有条件一开始就创建比较规范的合作组织,对广大中西部地区来说,有鉴于农民日益增长的合作需求与农民合作能力不足、经济实力不强的矛盾,最好利用农村已有组织资源,走多元化培育农民合作组织的路子,进而争取把更多的农民先行组织起来。一般可选择以下四种创建方式:(1)经济技术部门牵头领办。科协、供销社、“七站八所”等可以利用本部门的技术、资产、营销网络等优势把农民组织起来,随着农民入社入股规模的扩大,通过改制将一般市场中介服务组织逐步过渡到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组织。(2)能人大户带头兴办。能人大户之间可以建立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能人大户与一般农户之间也可以从松散合作逐步向紧密合作发展。(3)农民群众自愿联合。在缺乏带动力量的地方,可以鼓励农民开展互助合作,自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4)各类工商企业创办。要引导更多的有实力的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将扶植合作组织与建设产品基地结合起来,主动找农民联合,创办企业与农户两刊的合作组织。这类组织在条件成熟时也可以逐步过渡为独立经营的农民合作组织。此外,在组织形式上和产业类型上也要强调多样化,既可以按照协会原则创办农产品行业协会,也可以在条件成熟的地方,按照国际公认的合作制原则试办产权关系紧密的合作社,也可以创办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既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合作组织也要发展流通运输业、加工业等不同产业类型的合作组织。
(二)引导农民合作组织规范发展。目前抓规范应抓四个方面内容:(1)规范政府行为。规范合作组织发展首先要规范政府行为。经过初期一段直接扶持之后,政府对合作组织的工作应转向以指导和引导为主,逐步强化农民在合作组织中的主体地位,绝不能随意干预甚至包办。(2)培育合作组织市场竞争力。以前搞合作化强调合作精神,对市场竞争能力要求不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合作,要求合作骨干分子不仅具有合作知识和合作精神,而且要懂市场运作,能够搞活经营。要搞好新阶段农村合作,既要帮助农民学会合作,又要帮助农民学会市场经营;既要为合作组织提供合作事务方面的服务,又要为合作组织提供开拓市场方面的服务,力求合作组织在市场竞争中能够站稳脚跟,不断壮大经济实力,为成员谋取更多福利。(3)规范合作组织内部管理。要加强民主管理,在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中应以农民成员为主体,增加农民成员的发言权,同时也要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新要求,注意引入有管理经验的行家参与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合作组织经营管理水平。对介于社团法人与经济组织之间的“四不像”组织,也要引导其逐步走向规范。(4)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刚开始起步可以订单农业等契约合作方式保证农民利益,在发展壮大起来以后,应逐步使合作组织与农户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其中按照合作制运行的合作组织,应逐步建立盈余按社员交易额比例返还的分配机制。
(三)扶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壮大。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好放手发展与积极引导的关系,千方百计把农民的合作积极性调动起来,把蕴藏在农村的各类合作力量激活,从舆论上、组织上、政策上支持农民实行新的联合与合作。具体措施包括四个方面:(1)提供有效服务。对待农民合作组织要如同对待龙头企业一样。帮助农民合作组织协调好与其它组织的关系,解决其在生产经营和运行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可以采取政府搭台、合作组织唱戏方式,通过自办会展、外出参加会展、引进专家等形式,为合作组织发展壮大创造条件。(2)加强对干部群众合作能力的培养。首先要加强合作知识和合作能力的培养。让广大干群知道合作的游戏规则是什么,怎么合作才有效率。其次要加强市场知识和市场开拓能力的培训。再次要教育广大干群端正政治方向,坚持守法经营,不搞政治活动,不超越经济活动界限。(3)加强政策指导。各级政府要因势利导,积极帮助农民走上合作之路。要帮助合作组织完善章程、健全管理制度。对刚起步的合作组织,各级财政应当给予力所能及的支持。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对专业合作组织继续实施减免所得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优秀合作带头人,大力宣传先进合作组织,营造合作组织发展良好的舆论环境。(4)明确法律地位。在国家合作法规没有出台之前,可以让各类初办合作组织先到农业部门注册备案,符合法人登记条件的到工商部门按合作制企业法人给予登记,符合社团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以到民政部门登记,从法律上确立农民合作组织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或社团法人,以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对外开放正常经营活动。(5)督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农业、民政、工商等相关部门要结合推进本部门改革,积极为合作组织试点提供服务,特事特办,完善政策,为本部门全面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做好政策储备,为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中的财政政策
(一)实行支持合作组织的财政政策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新形势下,积极推行“财政扶持合作组织,合作组织带动农户”模式,加强财政对合作组织的支持是完善财政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1)财政支持合作组织是国际通行做法。在国外许多市场经济国家,数量众多、功能发达、覆盖面广、渗透性强的中介服务组织,已成为其成熟的市场经济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支持以农民合作组织为主要形式的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而且实践证明这种支持对发挥政府在农村和农业领域的公共服务作用,确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2)财政支持合作组织是应对农业国际化挑战的需要。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建立完善中,农民合作组织还没有成为农村市场经济机制的组成部分,为了应对农业国际化的挑战,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经验,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换步伐,发挥公共财政作用,积极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尽快在政府与广大农户之间把合作组织这座“桥梁”建好。(3)财政支持合作组织有利于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有效性。现实情况是,我国农村以小规模农户为主的经营主体,数量之庞大为世界少有,加入WTO后我国要加大“绿箱政策”实施力度,如果由政府直接面对一家一户进行扶持,其“交易成本”太大。财政支持合作组织是公益性投入,符合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新时期完善政府财政农业投入政策,应当把农民合作组织纳入支农重点对象,加快财政支持对象和支持结构的创新,把财政支农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二)努力探索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组织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对合作组织应该实行什么样的财政政策,也就是支持谁、支持什么、支持多少,怎样支持效率高、效益好、成本低,还有待于通过试点试验才能提出较为完善的制度设计方案。当前,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组织要突出六个重点:(1)人员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支持开展各类政策理论、科技文化知识和新技术引进推广的培训,提高农民合作组织成员的综合素质和技术技能;以农业信息网络体系建设为重点,支持完善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强化信息化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全方位地为农民合作组织提供信息服务。(2)品牌培育和营销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培育有自主产权的品牌,或对现有品牌的整合;支持农民合作组织产品营销服务网络建设和产品推介,促进生产与市场有效对接。(3)制定农产品标准和组织标准化生产。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在制定区域性生产技术规范、组织标准化生产和组织农产品生产标准化综合示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4)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推广。支持农民合作组织积极引进新品种和新技术,使富有科技含量的新品种和新技术得以迅速转化为生产力,逐步改善技术装备条件,完善服务功能。(5)农产品的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对农民合作组织兴办的有一定基础的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的经济实体,财政给予扶持,让其迅速扩大生产,带动千家万户,形成商品竞争力。支持农民合作组织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合作,系列开发农产品,提高加工深度和产品档次,增加附加值,从而迅速拉动农民收入增长。支持实施有利于农民合作组织巩固、发展、提高的设施性项目,推动农民合作组织有效扩张,提高服务能力。(6)聘请专家和技术人员。为规范、发展和提高农民合作组织而聘请的专家和技术人员,财政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必要支持。
围绕上述重点,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途径和方法也必须有所创新:(1)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必要投入,要灵活运用资金、智力、技术、物资投入多种方式。区别不同情况,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支持,既可直接补助资金,也可通过支持开展培训活动增加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智力投资,还可通过政府采购为农民合作组织引进技术和物资。(2)要协调多种扶持手段的关系,形成合力。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必须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多部门协作。财政对农民合作组织的补助性投入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与政府推动、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法律保障等多种措施协调发挥作用。(3)扶持对象的选择。既要重视对新型合作组织的培育,更要重视对传统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造利用。为促进传统组织资源与新型组织资源的对接和融合,推动农村经济组织制度创新和发展,在积极支持培育各类新型合作组织的同时,要按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要求,大力支持已有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供销、信用等传统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造、推动其深化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改革,通过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的创新,增强为农服务功能,提高为农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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