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商品_市场经济论文

论劳动商品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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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是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力市场是当前培育市场体系的重点之一,然而,理论界对于劳动力是否商品仍有争议。虽然否定劳动力是商品的观点无碍改革实践中劳动力愈益广泛地通过市场来配置,但是,明确劳动力的商品性质,对于自觉地、卓有成效地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建立健全市场体系,进而建立起完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是不可回避,不能不搞清楚的重大理论问题。

一、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历史必然性

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不应是商品的人提出:“劳动力商品理论是马克思提出来的,它是剩余价值理论的重要一环和有机组成部分,是作为特定的经济关系加以论述的。这一理论是用来揭露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本质的,因此,如果要运用劳动力商品理论讨论问题,就应该注意到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理论的原本涵义。我认为,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事实,得出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劳动力是商品的结论,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理论。”〔1〕我觉得,这种论证方法和思维方式, 与当初以马克思论断社会主义将实行计划经济取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为依据来否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形式仍然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论证方法和思维方式是完全一样的,然而,改革的实践还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以其历史的必然性向市场经济纵深发展,这一理论观点只不过表现为对改革实践不自觉、不认同罢了。今天,我们讨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力商品问题,当然仍然必须以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理论为基础,但还是不能仅以马克思只分析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的劳动力商品为依据,而只能以马克思分析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客观必然性来研究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是否商品的问题。

劳动力成为商品的过程,也就是劳动力和他的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分离的过程。这个过程一方面使社会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另一方面使直接生产者转化为雇佣工人。这一过程历史上表现为众多的小商品生产者的两极分化。

在小商品生产方式中,小商品生产者已经是摆脱了农奴和帮工身份的自由人,他们直接拥有小规模的、简陋的、有限的土地、农具、作坊、手工工具等生产资料,通过自己和家人的劳动生产商品,成为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这种生产方式的生产力是有限的。只有把分散的小的生产资料加以集中和扩大,把这些有限的生产资料从个人的生产资料变为由大批人共同使用的生产资料,才能发展生产力。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通过竞争的强制实现了这一变革:机器生产代替了手工工具,规模巨大的工厂代替了小作坊;众多的小商品生产者经过优胜劣汰的竞争出现了两极分化:一极是集中了大量货币财富的商品生产者,另一极是失去了原有生产资料只剩下自身劳动力的一无所有者。后者失去了商品生产者的经济地位,没有别的商品可出卖,为了生存,只能向进行大规模生产的商品生产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由此客观地、历史地出现了劳动力的买和卖,出现了雇佣劳动制度,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是小生产的生产方式和占有方式已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社会生产力借以实现发展的历史形式。

我国现阶段只有通过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形式才能快速地发展生产力,这是今天人们不得不承认的客观经济发展现实,劳动力也是商品,本是我们的市场经济这一题中应有之义,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一样,也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

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者个人具有人身自由,这是谁也不可能否认的,问题在于还是不是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一无所有者?对这一问题,不能仅从观念上,也不能只从法律规定上,而必须从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去考察和说明。

首先,需要区分劳动者和所有者的概念。劳动者,是指在企业的商品生产过程中活劳动要素的承担者。所有者,是指对生产资料、生产活动和生产物即商品具有所有权者。显然,劳动者与所有者具有不同的经济意义。所有者可以以单独的个人而存在,也可以以集合体而存在,劳动者却只能以活的个体而存在。我们所说的劳动力,只是作为劳动者这一活的个体的能力而存在。其次,必须从现实的经济活动中考察所有权关系。大工业的劳动资料和生产方式决定了劳动者个体不可能直接占有生产资料,成为独立的分散的所有者。劳动者与所有者的直接统一或同一,只存在于小农经济和小商品生产之中,那是规模狭小的生产方式的产物。大工业的生产方式产生了以企业为单位的社会生产组织形式,企业的所有者才是商品的生产者和所有者单位。劳动者因分工的局限仍然只是生产过程中的活劳动要素。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劳动者只有随大工业的发展成为了全面发展的个人,不再因分工的局限固定地从事某一局部劳动,能够无差别地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及其社会产品,劳动者个人不再仅仅是生产的活劳动要素,成为了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这就是马克思恩格斯说的“消灭劳动”,〔2〕只有到那时, 劳动者与所有者才又复归为一身。

大工业的生产方式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劳动者,在进入企业的生产过程之前,不可能独立地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分散独立地进行商品生产,作为独立的个体,他与大工业的生产资料仍然是分离的,除了存在于自身中的劳动力以外,仍然一无所有。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他的劳动力只有通过市场交换的形式才能进入企业的商品生产过程,由此,他的劳动力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成为了商品。

劳动力成为商品,是人类劳动关系史上的巨大进步,也是我国社会劳动关系的巨大变革。

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者作为独立的个人能够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在劳动力市场上与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和社会生产的支配者之间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按商品交换的平等原则进行买卖,双方都取决于自己的意志。就这一意义而言,劳动力成为商品,相对于人身隶属和人身依附这些超经济的强制关系,是文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劳动力成为商品,使劳动者在商品的流通领域具有了平等的人格,这是劳动者获得人身解放成为独立的个人的第一步;随着大工业的发展,劳动者受客观的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为动力,将逐步走上全面发展个人才能的第二步。这是劳动者最终摆脱劳动者的经济地位,获得彻底解放,成为全面自由发展的个人的必经阶段。

二、劳动力商品与劳动力市场

劳动者在进入生产过程之前,独立的个人只是潜在的或可能性上的劳动者,他的劳动力只有结合于企业的社会化商品生产过程中,才能发挥作用。这一结合的中介,不应是劳动者与企业之外的第三者或超经济的行政力量。实践已经证明,任何第三者或行政力量使劳动与生产资料相结合,都不可能兼顾劳动者的自主性,都难以合理分配劳动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与企业的生产过程结合的中介,只能是劳动力市场。正是在劳动力市场的交换中,劳动力成为了现实的商品。那种只承认劳动力市场而不承认劳动力商品的观点,显然是没有注意到商品的这一特性。

劳动力商品的价值,通过市场价格表现出来。劳动力的供求状况所引起的劳动力买卖双方和卖者之间以及买者之间的竞争,是劳动力商品的市场价格形成的机制。各个企业为了生产某种商品需要特定的劳动力,劳动者必须适应这种需要提供相应的劳动力,只有这样,劳动力商品的买卖才能成交。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市场的功能,对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商品必须对于社会具有使用价值,即在市场中适销对路,才能实现其价值,这使劳动者的个人消费,从而他的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不再是孤立的分散的个人行为,而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这就把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也纳入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范畴。这就制约了孤立的、分散的劳动者个人消费的数量及其构成,决定了单个劳动力商品的生产和再生产必须符合两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样,市场经济就不仅把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生产与再生产,而且把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全都纳入了价值规律的调节之下。由客观经济规律调节包括活劳动要素在内的一切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整个社会生产通过当事人在客观规律的外在强制下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为动力而发挥人全部潜力,这就是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的生命力之所在。

企业通过劳动力市场获得劳动力。劳动力市场,成为企业适应市场行情扩张或收缩生产、转换产品品种或调整产业结构提供所需要的各种劳动力的场所,成为不断分配和再分配劳动力资源的调节器。市场经济中大工业生产因其技术基础的不断变革和市场行情的瞬息万变,决定了企业的生产必须相应变化和劳动力的不断流入和流出。劳动力商品在各个产业部门之间的自由流动,同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价值规律实现在社会范围内按比例分配劳动于各个生产部门的条件之一。

劳动力成为商品,这是市场经济中商品生产者进行全面、精确的经济核算的基础。在小商品生产中劳动力不是商品,活劳动没有价格,不可能计入成本,因此小商品生产者不可能进行严格的经济核算。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力也是商品,劳动力商品的价格成为企业进行生产费用中的活劳动要素的成本支出,这使企业能够全面地、精确地进入投入与产出的经济核算以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和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资本、价格、成本、利润成为企业考核经济效益的基本项目。这促使企业精打细算,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生产个别商品,更为经济节约地降低个别劳动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由此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市场把劳动者的就业和利益分配置于客观经济规律和竞争的强制之下。这一方面制约着劳动者必须不断适应社会生产的需要改进、提高和多方面发展劳动技能才能具有就业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制约着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兢兢业业干好工作,发挥活劳动要素的能动作用。劳动者为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必须适应劳动力市场的激烈竞争和大工业生产的需要而不断地开发、运用和发展自己的劳动技能,促使劳动者由局部的工人逐渐成为全面发展的个人。

三、劳动力价值与按劳分配

在任何社会生产方式中,劳动力的消耗都必须通过劳动者个体消费生活资料来补偿,这些生活资料都是由劳动者自己生产的。只是在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中,劳动者有着不同的获得生活资料的方式;只有在发达的商品经济中,劳动者的生活资料才表现为劳动力的价值。

在发达的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中,大工业的生产方式决定了劳动者不仅需要在正常生活状况下维持自己的生存,而且必须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并随大工业技术的变革不断提高复杂程度,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劳动力必须进行扩大再生产。这就需要一定的教育或训练费用。因此,和其他商品不同,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和道德的因素。

在大工业中,劳动力成为商品必须不断进行扩大再生产,这是生产力发展对活劳动要素的客观要求,同时也表现为劳动者个人消费水平的相应提高。不仅如此,劳动力商品的成交由买卖双方平等议定,客观的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起着支配作用,这使劳动者对自己个人生活消费有了主动参与议定的权利;劳动时间的长度和强度受身体界限和社会界限的限制,劳动者可以依据商品交换规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使劳动者的经济地位和经济权益从客观的经济关系中得以提高。显然,在大工业生产方式中,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者的个人消费由劳动力买卖双方受客观规律制约平等地议定,无疑比劳动者在超经济的强制下或人身依附关系下只能被动地获得生活资料只够维持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更为文明和进步。

有人以马克思的按劳分配原则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原则的根本区别来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是商品,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是:以市场为中介,第一,企业产品经过市场的验证转化为社会产品的一部分,企业获得劳动收入,在作了社会扣除后的余额按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的情况进行分配;第二,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为获得最大限度的劳动收入实行双向选择,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分配。〔3〕这里, 姑且不论劳动力资源的分配不属于按劳分配的范畴,也不论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为获得最大限度的劳动收入实行双向选择与按劳分配不是同一意义,无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的劳动收入在作了社会扣除后再在劳动者之间进行按劳分配不可能实行。

首先,这一论点忽视了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所借以实现的经济条件:商品经济已经消亡!

马克思明明白白地说:“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分。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分消费资料。”〔4〕显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 各个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彼此之间还互相交换产品,产品还表现为价值;个人不是作为直接的生产者而只是作为劳动者,个人的劳动还不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而是还必须通过企业的产品“经过市场的验证”实现为价值才迂回曲折地成为社会劳动日里的一分;社会产品也不是由“社会储存”而是分散于商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之中,因此,也就不可能像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在作了社会扣除后直接分配消费品。

其次,劳动者不可能等到企业的产品售出实现收入作了社会扣除进行按劳分配后才能获得生活资料。

在任何社会生产方式中,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是进行生产的前提条件。劳动者一进入生产过程后就必须消费生活资料以不断地进行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劳动者不可能靠未来的产品来维持劳动力,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同样都是再生产的条件。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所分配的也不是未来的或刚生产的产品,而是“社会储存”的消费资料。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劳动者的生活资料表现为价值首先是由各个企业预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是由各个企业预付的。企业预付给劳动者的就是维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的生活资料的价值。

再次,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劳动者的按劳分配只能通过市场由商品交换规律来确定。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由于劳动者所付出的“劳”,不是直接的社会劳动,也不直接表现为商品,单个劳动者在企业的商品生产中付出的“劳”没有直接的独立的表现物或表现形式,而只能通过劳动力消耗的相应补偿来体现。所以,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也就是按劳动力消耗的相应补偿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费用即劳动力价值来分配。劳动力的价值由劳动力买卖双方受商品交换规律和竞争规律的制约平等议定的经济过程,像其他商品交换一样,能够客观地把补偿劳动力消耗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化为一个社会平均标准,从而按劳动者的生理需求和历史的及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合理界限确定劳动力的价值,迂回曲折地实现按劳分配劳动者的个人生活资料。

在我国原来的分配体制中,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由国家统一规定,实际上只是由主管部门的个别官员来确定。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劳动者的个人消费水平直接受生产发展和市场行情的影响,呈现出复杂多变的趋势,不通过市场机制,单靠个别人主观确定,而且还经常受非经济力量的影响长期僵化或人为地无序变动,所谓按劳分配,实际上只是“平均主义”、“大锅饭”和分配不公。由行政手段和长官意志来决定劳动者报酬的分配制度,很难准确地把握劳动力补偿的客观标准,也不容易合理地确定积累与消费的适当比例,致使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生产的客观需要正常地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极大地影响了劳动者的积极性,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至今,这种状况有所改变,但由于劳动力市场没有完全建立和健全,劳动就业的双轨制又出现了收入分配由市场调节和由行政手段调节之间的不合理差距。即使同是行政手段调节的国有企业,由于资产和资金占用的不平等,或经营不善,或产业布局不合理,所造成的企业的低收入或亏损也转嫁到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者身上,致使一些企业的职工收入降低,甚至较长时期不发工资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商品生产的经营成果本来应该属于商品生产者,不管经营成果如何,企业都必须预付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费用,这与企业首先必须花钱购买生产资料才能进行商品生产一样。这是保证劳动者在进入生产过程后即能持续地进行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的条件。

劳动者的活劳动所创造的新价值必须大于劳动力的价值,也就是必须提供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因为“劳动产品超出维持劳动的费用而形成的剩余,以及社会生产基金和后备基金从这种剩余中的形成和积累,过去和现在都是一切社会的、政治的和智力的继续发展的基础”。 〔5〕冯文认为:“如果劳动力是商品,那末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使用价值也就必定归劳动力购买者所有。因而由此产生的剩余价值也就必定归劳动力的购买者所有,从而形成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确实,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和剩余价值应当归劳动力的购买者所有,因为它才是社会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基本单位。撇开劳动者应当为社会提供的公共基金不说,剩余价值由直接生产者所支配比由非生产者所支配本来就是历史的进步。如果剩余价值不归劳动力购买者所有,而归劳动力所有者的劳动者个体所有,这样的结果,剩余价值要不是被分光吃光,再转化为劳动力的价值;要不就是只能以劳动者个体作为积累的主体。后者很可能导致的是普遍的小生产和小私有化,这对于已经是大工业生产方式的社会前提显然是退步的、不现实的。其实,在任何社会生产方式中,分享剩余价值都不是劳动者的权益,而只能是所有者的权益。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劳动者只能同时作为所有者才具有分享剩余价值的权利。至于剥削,这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生产力相对不发达的产物,是由客观的社会生产方式产生的剩余劳动的提取和社会财富得以积累和增长的历史形式。只要剩余劳动产品或剩余价值不是用于挥霍而是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必需,就是合理的、进步的。因此,我们不应当忌讳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这些理论范畴,而应当遵循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建立起劳动力价值形成和剩余价值更为有效地转化为社会积累的机制。

其实,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者的生活资料转化为价值,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客观的经济过程迂回曲折地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分配劳动力资源和劳动者的个人生活消费品的实现形式。懂得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人,不应当被商品和价值表面上具有谜一般的性质所迷惑,而应当从客观经济过程中去探明内在的社会生产关系。

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是商品的人,立论的出发是姓“资”姓“社”的区分。这种以原则和制度特征为依据的简单论证丝毫不能把科学研究推向前进。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市场经济就以这种历史的自然必然性成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经济科学的任务在于从我国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揭示出客观的社会经济关系。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只能是科学研究的结论,而不应该是以此为前提派生出经济实践的原则和教条。我国的市场经济的性质只能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形式中去说明和揭示。劳动力商品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范畴,承认劳动力商品和劳动力价值,只不过是承认劳动者参与社会生产过程及其获得消费资料从而界定必要劳动必须由市场来调节这一自然历史形式。至于社会主义性质的体现,根本之点在于劳动者如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同时具有所有者的身分,能够实际地支配社会生产和剩余劳动从而真正成为社会的和自己的主人。这是马克思没有论及需要社会主义的实践和理论探索的新问题。

注释:

〔1〕卫兴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不应是商品》,《学习与研究》1993年第11期。

〔2〕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6、85页。

〔3 〕冯宝兴:《论按劳动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实现形式——兼评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劳动力商品论”》,《阵地》1994 年第6期。

〔4〕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11页。

〔5〕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 卷, 第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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