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残疾人福利政策的结构和效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残疾人论文,福利论文,效果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前言 随着各国签署并通过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世界各国都致力于研究残疾人的福利措施。在日本,根据残疾人自立支援法,导入了残疾人按照自己的需求选择福利服务的理念,改变了至今为止行政决定残疾人福利服务内容的制度。地方自治体按照残疾人需求,努力提供各式各样的福利服务。这一残疾人福利政策,实现了由行政主导到残疾人根据自己的需求自主选择的巨大转变,而在这巨大转变的背景下,对于残疾的定义也随之发生了世界性的变化。也就是说,近年来,残疾的定义,由仅限于专家们的医学方面定义转变为专家与包含残疾者本人及其家属、地方当事者之间共同决定的一个社会性定义。 基于这样的残疾的定义和残疾人福利的结构的变化,近年来,日本通过支撑残疾人生活及其家庭的就业支援、收入保障,工资补贴和社会的雇佣补助等,通过就业支援,实现残疾人无障碍化以及工作环境的改善,体现出对残疾人的合理化关怀以及禁止歧视,实现一整套的社会性的规制。 在本文中,首先,对这一新残疾人福利政策制定之前,日本的残疾人福利措施的历史性发展及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其次,随着残疾人福利政策的进展,重新认识残疾的意义,提出新的残疾的概念,以此为基础对残疾人福利政策的进展过程进行研究。立足于这样的历史性的研究和残疾概念的探讨,将日本的残疾人福利政策以实物支付(福利服务)和现金支付(年金、补助等形式的收入保障)的方式划分进行回顾。然后,用收入分布等指标,在掌握残疾人的实际生活状态基础上,根据实证分析对收入保障和就业支援分别进行研究。最后,总结本文和叙述今后的研究课题。 二、日本的经济成长和残疾人福利政策的发展 (一)日本经济增长的变迁 日本现在正面临着少子高龄化的社会问题,人口处于从增加到减少的局面,劳动力人口处于稳定的状态中,所以经济增长率也是维持较低水准。但是,曾经也实现过年平均10%的经济增长率的高速经济增长期,和年平均4%的稳定成长期。在这样的经济增长下,政府的税收增加,在高龄者措施和残疾人措施方面健全了制度并且增加了行政给付。 如果划分日本的经济增长时期,可以划分为四个。第一个时期是,从1955年到1973年,经济增长率为年平均10%的高速经济增长时期。第二个时期是,伴随着1974年发生的世界石油危机,经济增长率大幅回落后,20世纪整个80年代进入了经济增长率为年平均4%的稳定增长时期。第三个时期是,1991年的泡沫经济破灭之后,经济增长率呈正、负增长交替的经济低迷时期。然后,第四个时期就是从2001年以后至今的经济低增长时期。 高速经济增长时期,1960年实施了由池田内阁推出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整个20世纪60年代,持续了实际经济增长率为年平均10%的高速经济增长①。实现了这样的高速增长的主要原因如下。第一,民间设备投资活跃。特别是以重化学工业为中心的大规模技术革新,在繁荣旺盛阶段投资活跃度同比增加超过20%。第二,高储蓄率。民间储蓄通过银行成为巨额的投资资金。第三,优质的、丰富的劳动力。高学历化和农民弃耕使得劳动力得以确保。第四,旺盛的消费欲望。其他有利因素还包括,当时1美元兑换360日元的低汇率、军事费用负担低、初级产品(特别是石油)的价格稳定等。 高速经济增长的结束,经济增长率回落进入稳定成长时期。其起因是终结日本经济高速增长的1973年的第一次石油危机。原油价格暴涨约4倍。因此,原油、石油制品的进口额从1972年的44.7亿美元(进口总额的19%),到1974年激增了7.4倍,达211.6亿美元(进口总额的34%)。1978年的第二次石油危机时,原油价格更是上涨了约2倍。 石油危机的结果是,钢铁和石油化学等高耗能行业(所谓的“重厚长大”行业)的衰退,随后替代其发展的是,汽车、机械等的组装加工产业(所谓的“轻薄短小”产业)的急剧快速增长。稳定增长时期的实际经济增长率约为4%。 经历并克服了2次石油危机的日本经济,虽然无法实现过去高速增长时期的高增长,但是也维持了4%左右的经济增长率。不过,伴随着1985年的“广场协议”的签订,日元进入快速升值通道,由1美元兑换240日元上下的汇率,仅1年之间升值到120日元上下。 为了渡过日元急速升值带来的经济衰退,日本央行把公定贴现率降低到2.5%的未曾有过的低水准。结果是从1987年到1990年以不动产投资为中心,民间投资扩大,出现了被称作泡沫景气(1986.12—1991.4)的兴盛期。在另一方面,因为由政府、日本央行有意图的向国民经济注入过多的资金,所以失去方向的民间资本不仅只投入土地、不动产,还流入了股票市场,发生了资产价格的异常暴涨。 对此,日本政府和央行为了抑制泡沫经济,遏制经济过热,从1989年开始转换成金融紧缩政策。公定贴现率由2.5%提高至1990年的6%。结果首先是股价下跌,之后土地开始贬值。大家所持有的资产价值的下落使得消费下降,企业的投资活动也变得冷淡。日本经济在1990年达到高峰后,泡沫经济瞬间破灭。 泡沫经济崩溃后,为不动产担保的银行贷款出现大量呆账,成为不良债权。从那以后,日本经济就苦苦挣扎于被称作“平成不况(衰退)”的长期衰退中。这时期的日本经济被称为“失去的10年”,原本应该伴随着不良债权处理的痛苦而进行的经济改革被推迟,白白地浪费了10年的时间。实际上,从1992年到2002年之间的名义GDP由488兆日元涨至498兆日元就几乎没有增加过。这段时间企业为了渡过经济衰退而增加出口(出口导向)。可是,1997年发生了亚洲金融危机,因出口陷入低迷,1998年的日本经济增长率为1%的负增长。 在此状况下执政的小泉内阁,考虑到以依赖增加财政支出的凯恩斯政策的极限,提出了“没有改革就没有经济复苏”的口号,重视市场原理,以向“小政府”回归为目标,进行结构改革②。小泉内阁在2002年实施了金融再生计划,设法对银行持有的不良债权问题进行了早期结算,在2003年就越过了不良债权问题的难关,2006年的时候几乎全面得到解决。由于这项政策,2006年的实际经济增长率为2.2%,呈现出经济回暖态势。但是,由于2007年美国次级债问题的显现,2008年发生的雷曼危机,2011年因希腊引起的欧洲经济危机,世界经济又一次持续着不安定的状况。 (二)日本的残障者福利政策的变迁 在高速经济增长时期以前,日本对不同残疾分别制定了福利措施的法律,并且开始了对不同残疾类型的福利政策的制定。残疾分类的法律有,“身体残疾人福利法”(1949年)“智残人福利法”(1960年)“精神保健及精神残疾人福利法”(1950年),对有残疾的儿童在“儿童福利法”(1947年)中设立了针对措施。另外,为了促进残疾人的雇佣,制定了“残疾人雇佣促进法”(1960年),在日本也导入了企业从业者中残疾人占比的法定雇佣率制度。因而,日本在高速经济增长时期以前的阶段就开始健全残疾人福利政策。一方面,因为对残疾种类和不同年龄段的法律的健全、扩充,在残疾人(残疾儿童)的福利措施中有重复的内容;另一方面由于对精神残疾人有社会性的偏见,所以延误了对残疾人福利措施领域的完善。 进入高速经济增长期后,对残疾人的社会支援得以进步,但是随着产业结构的变化和核心家庭的趋势,由家庭承担的抚养能力和照护能力降低。在此期间,残疾人和其家属的需求更多的是“残疾人福利中心”等地域福利措施,可是依旧持续着以群体的大型入住设施为设施中心的措施。之后,在1970年“身心残疾人对策基本法”成立,实现了关联措施的综合化,但是1972年的石油危机以后,对利用这类大型设施收容残疾人的福利政策状况进行了重新的研究。 进入稳定期以后,以1984年的“完全参加与平等”为主题的国际残疾人年和“联合国·残疾人的10年”为契机,在日本也开始普及回归常态化理念。这个理念在普及过程中,日本的残疾人政策,重点向“强化居家措施和促进社会参与”转变,把健全区域性的咨询支援体制作为课题,同时为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用语而努力并得到成果,“精神薄弱”被改为“智能障碍”,并且成立了“心理发展障碍支援法”,精神残疾人福利政策也从医疗为中心向促进回归社会转变。另一方面,为了确保多样化的残疾人福利政策的财源,强化了在接受残疾人福利服务时由受益者负担费用。对残疾人福利服务扩充,需要的不只是财源,对提供服务的人力资源也有扩充的必要。在稳定增长的期间为了应对这些课题,应当制定残疾人福利的人才资源的对策,制定了“社会福祉士及照护福祉士法”,1990年根据“修订福利关联八法”,完善了在居民所在附近的市町村,有计划性地提供居家·设施福利服务的体制。 泡沫经济崩溃后的经济低迷期,对社会保障给付的合理化提出了要求,并且对残疾人福利政策不仅仅是给付的支付,而是从残疾人的自立的观点出发进行制度改革。在1993年,改变了以前以设施为中心的想法,依据自立和促进参与的政策理念成立了“残疾人基本法”,详细地记载了身体残疾、智力障碍、精神障碍的各残疾的定义在同一个法律下的相互平等,精神障碍者也可以获得福利服务。随着残疾人福利服务的受益者范围的扩大,各自治体把制定“残疾人福利计划”作为目标,但是财政无法得到充分的保证。为了解决此问题,确立了残疾人福利的财源不单委托给地方自治体,中央政府和县(省)政府也共同承担,同时,基于残疾人的福利服务的选择,为保障自治体服务的提供,在2005年成立了“残疾人自立支援法”。因此,残疾人福利进一步从入住设施向地域生活转变。(此制度下,关于残疾人福利服务的种类和提供体制参照下章节)。 但是,依照“残疾人自立支援法”的残疾人福利服务,费用的10%由残疾人福利使用者负担,如之后所述一样,忽视了残疾人的收入普遍比普通人低的事实,成为残疾人难以承担的负担,残疾人自立支援方案被指出有改正的必要性。结果是对残疾人福利服务的使用者减轻负担(2010年)。在此之上,改善对集体住宅、照料住宅的房费补助,加强重度视觉残疾人的同行援护等,还对充实咨询支援、加强对残疾儿童的支援等方面进行修订,于2012年施行“残疾人自立支援法”的修订版。 为了残疾人在所在地域生活,住所由福利设施向地域转变的同时,确保残疾人的收入也是非常重要。为此,残疾人的雇佣政策也得到推动。残疾人雇佣的分摊制度被修订(2013年)。从2013年开始民营企业的残疾人的法定雇佣率由原来的1.8%提升至2%。 三、“残疾”的意义与在日本残疾人福利措施的结构 (一)“残疾”的意义与残疾人服务政策对残疾的认定 残疾的概念该怎样把握?在医学、社会福祉学或者残疾学领域是一个长期研究题目,其概念也随着研究而变化。根据学界对残疾的意义的讨论,国际组织例如世界卫生组织WHO给出的是广义的定义。20世纪80年代给出的残疾的定义是身体的、智力的、精神的功能障碍的定义,被称作医疗模式的定义。也就是说,残疾是因疾病(例如腿和眼的疾病)引起的功能障碍,这样的功能障碍使得不能行走、看不见等成为生活能力的障碍,不能和其他人一样的行动并且处于社会不利的地位的状况。 对这种由功能障碍引起的能力障碍,如果完善了社会的条件和社会的环境,就能改善本身的能力障碍、让重视残疾者变得更有意义。有手脚残疾不能使用轮椅行动的人,尽管通过技术进步,只要使用电动轮椅就能行动,但是仍被认为不能工作。这种不利的社会状况依然存在。着眼于这点,2000年以后,残疾不只是个人的因素(例如由于疾病的功能性障碍),也与社会和环境的因素有着密切关系,这也是造成残疾的重要原因。这样的想法被广泛认同,称为社会模式的残疾的定义。换句话说,社会是与个人的能力和机能相关的,因为要求个人达到一定的标准,从而产生的社会的障碍和态度被认为是一种残疾。 现在,日本政府预备批准的“残疾人的权利公约”中,在其前言和第一条里,“所谓残疾不单是功能障碍,是与物理的环境和人们的态度等的社会性的障碍相互作用而产生”。医学模式(残疾=身体的、智力的、精神的功能障碍)与社会模式(对于个人的能力和机能,社会要求其达到一定基准所产生社会性的障碍和态度)的中间观点来掌握残疾定义。 作为残疾福利对象的残疾人(儿童)人数,并非每年都做统计,主要是对残疾的类别的把握上有必要注意,根据内阁府《2011年版残疾人白皮书》(表1),残疾人数为655万人,其中(除去年龄不详者)18岁以上约为620万人、18岁未满34万人。居家者约590万人、设施入住者数64万人。

身体残疾人居家数:厚生劳动省身体残疾儿童(人)实际状况调查(2006年) 设施入住者:厚生劳动省社会福利设施等调查(2006年) 智能残疾人居家数:厚生劳动省智能残疾儿童(人)基础调查(2006年) 设施入住者:厚生劳动省社会福利设施等调查(2005年) 精神障碍者门诊患者以及入院患者:厚生劳动省患者调查(2008年) 由厚生劳动省援护局伤害保险福利部做成 资料来源:内阁府《残疾人白皮书》(2011年版)。 就身体残疾的原因变化来看,呈现出高龄化的影响。每隔5年实施的“身体残疾人(儿童)现状调查(厚生劳动省)”中,就造成身体残疾的原因分类的比例来看(表2),在2006年(平成18年)(因战负伤、战祸除外)因“事故”的比率为15.2%、因疾病的比率为34.2%、因加年的比率为7.9%。受“事故”和传染病、中毒性疾病以及加年等并发症残疾的比率高达25%。因而,根据身体残疾人(儿童)的残疾原因来分析,后天因生活而引起的残疾比先天性缘故的比率高出3成,证明了即使是身体健康的人,突然因某种疾病或事故最终身体残疾的可能性非常高。

(二)对残疾人的福利政策结构和残疾认定 称为社会模式的残疾的意义被广泛接受,残疾人的福利政策结构也产生了很大的转变。 2003年4月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处置的方式改变了原来的措施制度,明确了残疾人自行选择服务、服务的使用者和提供服务的福利设施及设施经营者的对等关系,按照签订的契约使用服务,并且开始实施服务支援费制度。然后,在2005年成立了“残疾人自立支援法”、以市町为主体提供综合性的福利服务,构筑了自立支援制度。

图1 对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根据残疾人自立支援法提供自立支援给付) 在这个自立支援制度下,如图1所示,提供了包含残疾福利服务的自理支援给付和地域生活支援事业。与以前的措施制度有所不同,残疾福利服务的利用是以残疾人自主选择的原则,在使用服务时,残疾人向市町村提出服务使用申请。根据申请,市町村对所申请的福利服务的必要性做出综合判断后再决定支付,提出申请的残疾人自行选择提供残疾福利服务事业者,并使用所需要的福利服务。 因导入了“残疾人自立支援法”,通过残疾人的使用申请和对提供服务业者的选择,可以得到残疾人福利服务,但是在费用的负担上最初产生了很大的问题。根据“残疾人自理支援法”,制度最初开始时,对符合福利服务的使用以及自立支援医疗的受诊,原则是要求自己承担1成费用。从下节所叙述收入分布的实际状况可以明白,残疾人当中低收入者居多,减轻自己所承担的费用成为政策课题,也有由残疾人提出了废除自己所承担的费用的诉讼。结果是,根据诉讼的调解,2010年4月以后,市町村民税的非课税家庭所承担的费用被施行免费,大幅地减轻了残疾人自己所承担的费用。 与残疾人有关联的现金支付是对有残疾儿童家庭提供的津贴和对残疾人自身的给付(残疾年金和生活保护)。 给残疾儿童父母提供的津贴叫作特别儿童抚养津贴。这个津贴是以残疾儿童家庭为对象,并且是对20岁以下的残疾儿童,按照残疾的程度支付津贴的制度。最严重残疾的情况月支付57500日元,严重残疾的情况月支付33800日元。对于20岁以上带有残疾的人,其收入低于收入限制的情况才能领取残疾基础年金。 对残疾人本人的现金支付有残疾年金和生活保护两种。残疾年金又分残疾基础年金和残疾厚生年金。残疾基础年金和残疾厚生金的支付条件是针对加入了各种国民年金(原则上包括从20岁到60岁的在日本国内居住者)和加入了厚生年金的残疾人,并且从最初接受医生对致残原因的伤病的诊查日期(初诊日)开始,经过1年6个月或在此期间病状通过治疗得到稳定,然后对其残疾程度进行认定,在残疾认定日向残疾等级为1、2级的人支付。残疾基础年金的支付额(2011年度的年额)为:残疾等级为1级的支付额=986100日元(788900×1.25)+子女津贴(未满18岁健全子女或未满20岁的1、2级残疾子女),残疾等级2级的支付额=788900日元+子女津贴。残疾人厚生年金的支付额(2011年度的年额)为:残疾等级为1级的情况=“报酬比例的年金额”(注:根据厚生年金加入期间的平均收入和加入的年数计算出的年金额)×1.25+残疾基础年金的1级年金+配偶津贴227000日元(如有配偶),残疾等级2级的情况=“报酬比例的年金额”+残疾基础年金的2级年金+配偶津贴227000日元(如有配偶)。不过,对初诊日为20岁以下的残疾者,其残疾基础年金和无年金救济的残疾特别支付金有收入限制。这些残疾年金在残疾状态消除的期间停止支付,残疾又恶化并符合该等级时年金支付再重新开始。对此,残疾年金的领取者如果死亡或者残疾等级超过3年比3级轻微,支付自此停止并且失去领取资格。 之所以会在残疾年金中产生这样的问题,是因为与残疾年金的领取权有关联的残疾认定。残疾认定是进行书面审查,残疾年金的申请者根据受诊医生的诊断书来判定残疾等级,受政府委托的医疗机关对残疾程度的诊断(诊查)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为此,在实际状况中,关于残疾年金能否领取,残疾等级是符合2级还是3级的判断比较含糊不清。另外,把残疾年金领取的认定基准进行国际比较的话,在日本,相对重视医学上的机能损害和日常生活能力受限状况,而在其他国家,由于医学上的理由导致机能残疾而丧失获得收入能力从而成为给付对象的情况比较多,还有些国家甚至没有机能残疾的目录(日本的残疾认定基准),能成为支付对象的残疾的范围比日本更广。因此,与其他国家相比,在日本产生了残疾年金的领取受到限制的问题。 即使有残疾但是没有得到残疾年金的情况下,这些人的收入在生活保障基准以下的时候可以得到生活保护。另外,领取了残疾年金或者特别残疾者津贴的情况下,如果这些给付金额和生活费,工资(有扣除)等收入的总和仍在生活保障基础以下,并且资产或者存款都没有的情况下,也能获得生活保护。 四、残疾人的收入状况和就业支援的条件 (一)残疾人的收入状况 残疾人的人数、致残原因类别的情况可以通过官方的统计知道。关于残疾人的收入状况没有官方的统计。对此,作为研究的一部分,为了掌握残疾人的实际生活状态,弄明白残疾福利的课题,笔者进行了各种的调查。对残疾人的调查大多是实施残疾分类,以包含了身体残疾、智能障碍、精神障碍等残疾人为对象,进行“残疾人生活实际状态调查”,弄清楚残疾人的就业和收入状况。 调查结果表明(勝又幸子,2007),半数是非就业,即使就业也多为福利性的工作,工资水准平均相对较低。与身体残疾人相比智能障碍者和精神障碍者在工作的比例高,但是工资水平却是身体残疾人的高。对残疾人的收入进行比较,后天性身体残疾、有工作经验的男性,收入相对比较多。在不能工作的情况下,残疾厚生年金和劳灾年金等的给付水平比残疾基础年金高,也比只能领取残疾基础年金的先天性的身体残疾者得到的收入高。另一方面,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残疾人(成人后与父母一直在一起生活的人),本人的收入低。劳动收入额和年金领取额之间的补充关系不被认可。 比较残疾人和普通人的收入差距的研究并不多,金子(2010)以身体残疾人为对象,使用“残疾人的日常·经济活动调查”推算出关于相对贫困率等的收入差距的指标。用这个结果的话,普通人的贫困状况和身体残疾人的贫困状况可以进行比较。根据“国民生活基础调查(2007)”,OECD基准的贫困率(厚生劳动省2008年10月发表)为15.7%。对此,根据READ“残疾人日常·经济活动调查(身体残疾人调查2009年)”,对带有身体残疾的人的贫困率进行分析,有工作的情况是16%,和普通人的全体贫困率基本相同,但是没工作的人是37.9%、高龄者(含社会保障给付)是26.1%,处于较高数值,清楚表明身体残疾人陷入贫困线以下的概率大。 作为衡量贫困的严重程度的指标,贫困线以下的人们,其个人所得收入达到贫困线上的收入时,所需要的收入的不足额的平均值,可以得出贫困的相差率(Poverty Gap Ratio)。这个指标,不单指出贫困的严重程度,还能表示不同年龄阶层和不同家庭构造的贫困的严重程度。由小盐隆士(2010),根据“国民生活基础调查(2007)”,通过转移性收入所领取的收入看到的贫困相差率(Poverty Gap Ratio)为:年龄合计6.5%、年轻层(20~39岁)6.4%、中年层(40~59岁)4.1%、高龄层(60~79岁)8.2%。与此相反,根据READ“残疾人日常·经济活动调查(身体残疾人调查2009年)”,贫困相差率为13.1%、年轻层(20~39岁)20.3%、中年层(40~59岁)12.5%、高龄层(60~79岁)11.1%。因而,在贫困相差率(Poverty Gap Ratio)方面与普通人相比较,可以清楚表明身体残疾人的贫困程度较为严重。 (二)残疾人的收入保障和就业动机(incentive) 对残疾人的收入分布进行分析发现,与普通人相比,残疾人容易陷入贫困并且陷入贫困的程度也比普通人严重。特别是,在残疾人中非就业残疾人的比率大,在这种情况下,陷入贫困线下的比率也比普通人高。因此,为了使残疾人可以更好的生活,收入保障和就业支援这两方面非常重要。但是,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认为收入保障可能会使得就业积极性(incentive)变弱。实际情况是,在欧美先进国家,20世纪90年代,替代提高老龄年金的初始支付年龄的是,放宽残疾年金的申请,因此更加大了收入保障使得残疾人的就业积极性(incentive)变弱的可能性。关于残疾年金对就业率的影响,美国用微观数据对社会保险厅(SSA)的残疾年金进行了实证分析(Warner,2001; Duggan,Singleton,2006; Maestas,and Yin,2008)。 这一节中,对日本残疾者收入保障的部分,和欧美的实证分析进行对比,分析残疾年金领受总额对残疾人就业行动的影响。所用的数据,和上一节一样,是平成17年、平成18年(2005年、2006年)的《残疾人实际生活状态调查》中的数据。运用此数据,根据对样本(sample)、选择(selection)、偏差(bias)补充修正的推断方法来推算出残疾人的就业率函数,工资函数及劳动时间函数。 推算方法即是对就业、非就业决定的正态分布(probit)进行分析。由此推算结果以测算出Mills的倒数(λ变数)作为说明变数,加上工资函数和劳动时间函数进行推算,这就是赫尔曼的2段阶推算法。 就业率函数的被解释变量就是残疾人的就业、非就业的选择,就业=1、非就业=0时的虚拟变量。就业率函数的解释变量被分为经济原因和非经济原因两种。作为经济原因的有:残疾年金额、残疾年金以外的年金额、本人以外的家庭收入,医疗费用自己负担的金额作为解释变量。之所以包含本人以外的家庭收入是因为在就业决定中考虑到P.H.Douglas有沢的法则。作为非经济原因的有:年龄,婚否,户主的虚拟变量(有户主是1,没有的时候为0),地域虚拟变量(F市为1,K市为0),残疾类别的虚拟变量(智力残疾为基础,身体残疾和精神残疾的情况下各为1),残疾的程度的虚拟变量作为解释变量。 工资函数的被解释变量是工资率(残障人的劳动收入除以劳动时间的数值),解释变量是年龄,婚否,家庭成员,地区虚拟变量,残疾类别的虚拟变量。劳动时间函数的被解释变量是本人调查回答的劳动时间,解释变量是用工资率之外的年龄、残疾类别的虚拟变量、残疾程度的虚拟变量、生活保护支付额、政府补贴金额。在说明变数中纳入了生活保护支付额和政府补贴金额是因为即使有根据残疾人年金和残疾人年金以外的影响而进行就业选择的情况,其他的收入保障也有使劳动时间变短的可能性。推算函数变量的基本统计见表3。

就业率函数、工资函数、劳动时间函数的推测结果分别在表4中显示出来。从就业函数的结果来看,在残疾类别的虚拟变量(假设智障为零的情况)中,会出现如果身体有残疾就业率就会变低的结果。另外,自己负担的医疗费用越多,表明需要治疗,就业率变低。从年金金额的影响来看,相对于男性如果领取了残疾基础年金就业率就会降低的情况而言,女性即使领取了残疾基础年金对就业率也没有什么太大的影响。从残疾年金以外年金的金额来看,领取这些年金会使就业率下降。残疾年金之外的年金有,比如厚生年金,共济年金。身有残疾但被雇佣并持续工作到退休的人和健全人,相对于在领取这些退休年金的年龄时遭受残疾并得到身体残疾人手册的人来说,这些年金支付的金额会促使退休,对降低就业率有一定的作用。从清家(1984)已用“高龄者就业实际状态调查”和“国民生活基础调查”对关于厚生年金影响就业率或者退职的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和整合。

从工资函数的推测结果来看,身体残疾比智力障碍的工资率高。关于劳动时间函数,显示出年龄越高、工资率越高,则劳动时间越长这一结果。作为对残疾人的就业支援,实施工资补贴以提高工资率,或是各地域分别提高最低工资,提高适用于残疾人的工资水平,对已工作的残疾人来说,具有提供了经济刺激(incentive)作用,鼓励残疾人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来提高收入。 关于残疾基础年金的认定和给付水平,从国际上看,认定方面大家比较容易接受,但是关于给付水平是否充分,还将持续讨论下去。上述的实证分析说明,残疾基础年金的领取的效果受到男女性别的影响而产生不同。要是提高给付水平的话,虽不能说减弱全部残疾人的劳动积极性(incentive),可是考虑到残疾人的贫困状况,改善残疾基础年金的给付水平可作为收入保障的一个方法。但是,这种情况下,需尽量充实就业支援对策,设法使残疾人的收入保障和保持其劳动的积极性(incentive)两者兼容,是很重要的事情。 五、无障碍化(Barrier Free)对策和残障者雇佣 考虑到可持续的财政运营,公共事业现在正在经历重新被评价。但是,公共事业当中,比如在车站内设置电梯或设置带有语音向导的十字路口等被视为无障碍化(Barrier Free)的社会资本配备,是与为了使残疾人更好的生活而紧密相连接在一起的。这些无障碍化(Barrier Free)对策可确保实现残疾人能够利用企业或事务所的建筑物的同时,扩大残疾人的工作场所与自己家之间的移动可能性(access),可以成为扩大残疾人雇佣的条件。另外,无障碍化(Barrier Free)的信息保障试图保障视觉、听觉残疾人的安全移动和在工作场所的顺畅沟通,也与方便残疾人工作的企业工作场所的环境提高有一定关系。因此,这节对关于无障碍化(Barrier Free)对策和残障者雇佣的关联性进行实证分析。 通过厚生劳动省“残疾人的雇佣状况报告”(各年版),得到了从2000年到2011年12年间,不同规模的民间企业中受雇残疾人的雇佣率,达成法定雇佣率企业的比例的数据。企业规模区分为100人未满,100人以上300人未满,300人以上500人未满,500人以上1000人未满,1000人以上这5组。因此,使用由这12年间的5组数据制成的面板数据(panel data),以不同规模的民间企业的受雇残疾人的雇用率、法定雇用率达成企业比率当成被解释变量,进行实证分析。解释变量包括相对于特例子公司的增加数(前年同比)、职业培训(job coach)设置的增加数(前年同比)、设有满足交通无障碍法基准的消除台阶的设施(如升降机、电梯等)的车站数(以每天乘客利用人次5000人以上的车站为对象),同基准并设有台阶消除设施的车站占总数的比率,以及失业率。

估算方法是跟企业规模相连的固定效应模型以及把企业规模作为虚拟变量加以区分再加上解释变量的最小二乘法。 从回归分析的结果来看(表6),首先分析固定效应模型,失业率对残疾人雇佣率及残疾人法定雇佣率达成企业比率并没有产生有意义的影响,与此相对,为方便残疾人行动增设无障碍电梯等消除台阶的车站数量及这些车站所占的比率,却对此产生了很大的正面影响(5%有意水准)。特例子公司的增加数和设立职业培训(job coach)的增加数对残疾人雇佣率和残疾人法定雇佣率达成企业的比例无显著影响。这主要由于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特别子公司对残疾人的雇佣情况会影响到总公司的残疾人雇佣率;二是能够增加职业培训岗位是受企业规模因素的影响,这些企业的员工人数大到足以配置这样的专业岗位。把企业规模作为虚拟变数加上说明变数用最小自乘法的计算结果来看,把从业人数50人未满的企业跟1000人以上的企业作比较,得出的结论是残疾人雇佣率和残疾人法定雇佣率的达成比率会提高。这说明,具备特别子公司和职业培训(job coach)等的大企业,对残疾人雇佣的扩大做出了贡献。中小企业在对残疾人雇佣和法定雇佣率达成企业比率方面与大企业相比贡献相对较小。但是,为了使特别子公司和职业培训(job coach)在中小企业中可以容易使用并达到效果,可通过对补助金制度进行完善与扩充,使这些中小企业也有做到扩大残疾人雇佣的可能性。

六、总结以及今后的问题点 在联合国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清楚地表明了在行动和获得信息方面,为了使残疾人不处于不利的情况,要对环境进行完善。现在,在残疾人福利措施方面,因带有残疾处于的不利境地,要求以环境改善的方式进行社会性弥补。在这样的背景要求下,近年来残疾学得到发展,如“社会模式”中所表示的那样,从社会构成的各因素和残疾人自身的个别性的关系中来重新把握残疾人不利的一面。另外,根据“普遍论(universalism)”“相互作用模型”,不论谁都有可由于疾病或事故而处于不利的状况的可能性,作为安全网(safety net),为残疾人提供收入保障和福利对策是有必要的。与残疾人行动和完善就业环境相关联的无障碍化措施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残疾人的生活状况通过几个实际状态调查来分析,可以知道非劳动者的比例很高,即使进行劳动其平均收入也普遍偏低,所以对于残疾人而言,收入保障是重要的实施对策。但是,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收入保障有可能会使人们对就业的积极性(incentive)减弱,因此为了让残疾人的生活变得更好,使收入保障与就业支援方案处于最好的平衡很重要。从这个观点出发,根据实际状态调查,作为收入保障的残疾基础年金给残疾人就业带来的影响男女之间存在差别,男性就业率下降,而女性的就业率并无下降,显示收入保障未必会使得就业率降低。从残疾人的贫困指标来看,与普通人的数值相比,贫困的程度很高。虽然会对工作积极性(incentive)有影响,但是在现状中充实收入保障非常重要。因此使就业积极性(incentive)与收入保障并存的方法是促进残疾人雇佣和扩大福利就业的方法。对扩大残疾人雇佣的实证分析结果表示,无障碍化(Barrier Free)的措施具有正面作用。当然,根据残疾人雇佣促进法仅达成法定雇佣率,对于全体残疾人来说,未必可以保障足够的工作。所以,福利性就业的作用也很重要。因此为了使残疾人可以自立生活,不论福利性的就业,还是最低工资制度或者以此为基准通过工资补贴提高收入水平,都应被认为是有必要性的。 作者致谢:对允许笔者使用“残疾人的实际状态调查”相关数据的“残疾人生活实际调查研究会”的各位以及胜又幸子社人研、信息调查分析部长表示衷心感谢。同时,参考了有关残疾人贫困指标的“综合社会科学的社会经济方面的残疾研究:READ”公开讲座的报告结果。在此感谢给予笔者参考这个报告数据机会的松井彰彦先生以及统计调查组的各位。另外,本文的内容均为笔者个人的见解,不代表国立社会保障人口问题研究所。 注释: ①在这一期间观测到以下4个经济高速扩张期。神武景气(31个月1954.12—1957.6)、岩户景气(42个月1958.7—1961.12)、奥运会景气(24个月1962.11—1964.10)、伊奘诺景气(57个月1965.11—1970.7)。 ②小泉内阁的构造改革是以“促使劳动力和资本,从生产性低的领域向高的领域转移”为目的的改革。具体内容是对不良债权问题进行处理。但是,对持有大量无法回收债权的不动产、建设部门的企业继续追加融资,使收益性低的企业人为地存留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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