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价格”何以可能——关于马克思土地价格理论的重大分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分歧论文,土地价格论文,理论论文,价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5)11-0049-07 一、问题的提出 在政治经济学的范式里,无主土地或者未开垦土地本身是没有价值的。但是,这个没有价值的土地却可以有价格,可以进行交换。这一点,马克思有过明确的论述。马克思说,未开垦的土地没有价值,只有“虚幻价格”或“虚拟价格”。正是因为马克思的论述,引发了人们对土地价值来源的分歧和争论。分歧的症结在于:既然没有价值的土地可以有价格,可以进行交换,可以带来收入,那么,“价值是不是劳动创造的”就成了一个疑问。于是有人认为,劳动价值论的逻辑存在缺陷,需要重新认识。 针对这个所谓缺陷,有人据此提出了土地价值构成的“二元论”:概括而言,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凡是经过改良的土地,在客观上都是由土地物质和土地资本这两个要素所构成的。这就是土地构成的“二元性”。土地价值“二元论”的要害在于:不再坚持“劳动”创造价值的一元论,而是主张价值构成既有“劳动”元素又有“非劳动”元素的二元论。按“二元论”的说法:“土地构成的二元性,决定了土地价值的二元性以及地租、地价的二元性”,“土地物质价格并不是以劳动价值为基础的”。①很显然,与其说土地价值“二元论”试图弥补劳动价值论的所谓“逻辑缺陷”,不如说它为坐实这个所谓“逻辑缺陷”提供了理论证明。②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价值“二元论”甚至得到了中国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陈征先生的认同:“土地价值的二元论决定了土地价格的二元论。经济土地的理论价格具有二重性。经济土地属于开发的原生土地,无价值的一部分是地租的资本化,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属于已开发、投入土地资本,有人类社会劳动凝结于其中成为价值的那一部分,即属于土地资本折旧和利息的部分,是价值的货币表现。”③ 有关土地价值构成的分歧并不仅仅是一个理论之争,它对现实经济活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近几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兴衰起伏,尽管涉及土地价值评估的研究文献汗牛充栋,但有关土地价值“是否包含非劳动元素”的争论却逐渐退出了学界的视野,似乎其中的分歧已经尘埃落定。其实,这种学术静默并非人们对土地价值的认识得到了马克思主义的说明,恰恰相反,学界对土地价值的认识已经越来越远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范畴。笔者在中国知网上用“土地价值”作为主题词搜索,2008-2014年间,有关“土地价值”的相关文献有近一千篇左右。其中,能自觉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范式来解读“土地价值”的文献可谓凤毛麟角,绝大多数文献都是从效用价值论的范式来解读土地价值的。 那么,马克思有关土地价值的论述与劳动价值论的逻辑真的不能自洽吗?我们先来看看,马克思关于“未开垦土地没有价值”的论述是如何引起解读上的歧义的。马克思的原话是:“有些东西本身并不是商品,例如良心、名誉等等,但是也可以被它们的所有者出卖以换取金钱,并通过它们的价格,取得商品形式。因此,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在这里,价格表现是虚幻的,就像数学中的某些数量一样。另一方面,虚幻的价格形式——如未开垦的土地的价格,这种土地没有价值,因为没有人类劳动物化在里面——又能掩盖实在的价值关系或由此派生的关系。”④ 这段论述见于《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章(货币或商品流通),是马克思在分析价值形式的时候,顺便提到的一个例子。我们注意到,关于“未开垦土地没有价值”的明确说法,以笔者的阅读范围,在马克思的其他论述中尚未查到。不过,与此相关的说法,在其他地方还是有所发现。比如,在《资本论》第三卷第38章“级差地租”中,马克思在论述瀑布这种自然力时也顺便提到,瀑布、土地之类的自然力是“没有价值”的。必须说明两点:(1)如果抛开土地上的劳动和资本投入不论,“土地本身没有价值”的论断,是任何一本《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的基本常识。(2)有意思的是,马克思有“虚幻价格”或“虚拟价格”的概念,也有“虚拟资本”的概念,但笔者没有看到马克思提出过“虚拟价值”的概念。这究竟是为什么?此处暂不展开,我们将留待后面讨论。 在上面的论述中,马克思明确表达了两层意思:(1)没有价值的土地可以有价格;(2)没有付出劳动的土地没有价值。对这两层意思的解读,学界并无分歧。分歧在于,由这两层意思是否可以演绎出“价值并不一定由劳动创造”的结论?众所周知,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石。可问题是,没有付出劳动的土地原本没有价值,而没有价值的土地却具有了价格。既然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那么,没有价值的土地又何来价格“表现”可言?没有价值的土地居然具有价格,这一经济现象挑战了劳动价值论的逻辑。换言之,马克思关于“虚拟价格”的论述似乎与劳动价值论发生了抵牾。有人据此认为,马克思关于“虚拟价格”的论述表明,价值不一定都是由劳动创造的。 那么,怎样理解马克思在这里的逻辑呢?这就提出了两个问题:(1)价格能够先于价值而存在吗(未开垦土地为什么具有价格)?(2)价值能够先于劳动而存在吗(土地买卖的内容仅仅是“虚拟价格”吗)?如何用政治经济学的范式来回答这两个问题,这就是本文的任务所在。在本文的第二部分,笔者将讨论第一个问题:价格能否先于价值存在;在本文的第三部分,笔者将讨论第二个问题:价值能否先于劳动而存在;在本文的第四部分,针对垄断地租的误区,笔者做了补充讨论。 二、价格先于价值而存在吗? 土地价值与投入在土地上的劳动以及资本之间存在着相关性,这并不是理解土地价值构成元素的难点所在。真正的难点在于:未开垦的土地并没有付出劳动和资本的投入,这样的土地究竟有无价值?如果没有价值,又何来价格可言?众所周知,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常识,除了土地改良所带来的资本和劳动投入之外,土地本身是没有价值的。问题在于,经济活动的实践往往给人们造成了一个强烈的观念:抛开附着在土地上劳动和资本的投入以外,土地自身似乎天然就具有价格和价值——比如,对于“无主土地”和“未开垦土地”的交换,既然土地的价格是“虚拟”的,那么,价格就可以先于价值而存在。正是这种观念,给有关劳动价值论的理解造成了相当大的混乱。 与西方主流经济学把价值与价格混为一谈不同,在劳动价值论看来,价值是价格的内容,价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按照马克思的逻辑,没有价值的土地之所以能卖出价格,原因就在于,这块“没有价值”的土地其实是被“当做资本”来交易的。也就是说,“没有价值”的土地是被当做“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来交易的,而不是当做“没有价值的土地”来交易的。换言之,这个交易的逻辑并未证明价格的“先在性”,而是证明了价值的“先在性”:交易的形式是价格,但交易的内容则是价值——价格不可能先于价值而存在。那么,“没有价值”的土地被“当做资本”来交易,这种交易的逻辑又是如何展现的呢? 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五篇中,马克思用较大篇幅论述了“虚拟资本”的问题,这为我们理解未开垦土地的交易逻辑提供了明确的思路。比如,在谈到生息资本的时候,马克思说:“生息资本的形式造成这样的结果:每一个确定的和有规则的货币收入都表现为资本的利息,而不论这种收入是不是由资本生出。货币收入首先转化为利息,有了利息,然后得出产生这个货币收入的资本。”⑤这种情形不断重复,必然再生产出资本的生产关系或者资本的游戏规则:“人们把虚拟资本的形成叫作资本化。人们把每一个有规则的会反复取得的收入按平均利息率来计算,把它算作是按这个利息率贷出的资本会提供的收入,这样就把这个收入资本化了;例如,在年收入=100镑,利息率=5%时,100镑就是2000镑的年利息,这2000镑现在就看成是每年有权取得100镑的法律证书的资本价值。对这个所有权证书的买者来说,这100镑年收入实际代表他所投资本的5%的利息。”⑥ 由此可见,马克思所说的“收入资本化”,是“虚拟价格”之所以能够被交换过程买卖双方认可的秘密所在。在马克思看来,“事情是简单的:假定平均利息率是一年5%。如果500镑的金额转化为生息资本,一年就会生出25镑。因此,每一笔固定的25镑的年收入,都可以看作500镑资本的利息。但是,这总是一种纯粹幻想的观念,除非这25镑的源泉(不论它是单纯的所有权证书,即债权,还是像地产一样是现实的生产要素)可以直接转移,或采取一种可以转移的形式。”⑦于是,马克思从“虚拟”的表面揭示出这样的经济事实:那些能够带来一定收入的“所有权证书”——比如以股票形式存在的资本证书,之所以能进行市场交易,之所以具有价格,乃是因为这些自身没有价值的东西被虚拟成了资本,即“是幻想的虚拟的资本”⑧。 问题在于,“幻想的虚拟的资本”能不能为价格的“先在性”(价格先于价值而存在)提供证明呢?不能。因为,尽管这个资本是“虚拟”的,但背后必须有真实的资本作为其存在的前提。反过来说,如果没有“资本化的收入”作为前提,所谓的虚拟资本就根本不会有任何价格,也不会有人愿意进行交易。因此,“虚拟价格”不论怎样“虚拟”或者“虚幻”,它都是也只能是以“收入资本化”作为自己的物质承担者。“收入资本化”在形式上似乎是“虚拟”的;但是,“收入资本化”在内容上绝不是“虚拟”的,而只能是“真实”的。因为,不论理论上还是现实中,“收入资本化”的内容都只能是真实的“价值”,而绝不是想象或虚拟的“价格”。这就好比虚拟资本的典型——有价证券一样,有价证券的表现形式(一张纸)本身是没有价值的,但它却可以进行交易买卖,也有价格。难道我们因为有价证券的“虚拟”形式,就证明有价证券背后所代表的价值并“不存在”吗?当然不能。 回到土地的“虚拟价格”上来:为什么没有价值的土地能够具有“价格”?这与生息资本具有相似性。生息资本带来的是利息,而土地带来的是地租。与利息相比,地租所具有的“独特性质”不应混淆,这个区别就在于:“如果农业是按资本主义的方式经营的,土地所有者只得到地租,租地农场主对土地除了支付这个年租外,不再支付别的什么,那么,很清楚,土地所有者自己为了购买土地而投入的资本,对他来说,虽然也是生息的投资,但与投在农业本身上的资本毫无关系。它既不是在农业上执行职能的固定资本的一部分,也不是在农业上执行职能的流动资本的一部分”⑨(关于地租与利息的区别,还可参见《资本论》第三卷,第六篇,第37章:导论),但地租与利息相比,有一点却是相同的:地租仍然是“资本化收入”。马克思说:“地租表现为土地所有者出租一块土地而每年得到的一定的货币额。我们已经知道,任何一定的货币收入都可以资本化,也就是说,都可以看作一个想象资本的利息。例如,假定平均利息率是5%,那末一个每年200镑的地租就可以看作一个4000镑的资本的利息。这样资本化的地租形成土地的购买价格或价值,一看就知道,它和劳动的价格完全一样,是一个不合理的范畴,因为土地不是劳动的产品,从而没有任何价值。……在英国,土地的购买价格,是按年收益若干倍来计算的,这不过是地租资本化的另一种表现。实际上,这个购买价格不是土地的购买价格,而是土地所提供的地租的购买价格,它是按普通利息率计算的。但是,地租的这种资本化是以地租为前提,地租却不能反过来由它本身的资本化而产生并得到说明。在这里,不如说,和出售无关的地租的存在,是出发的前提。”⑩ 有一个误区必须澄清:既然(未开垦)土地本身没有价值,而没有价值的土地又可以交换,那么,这是否证明没有价值的东西也可以进入交换?其实,不论价格是不是“幻想”的或“虚拟”的,交换的内容一定是“价值”,而不是“无价值”。没有价值的东西是不能交换的。土地一旦进入交换,那么它一定交换的是“价值”,而不是“无价值”。为什么没有付出劳动的土地可以有“虚拟价格”?事情很清楚,“土地价格不外是资本化的因而是提前支付的地租”(11)。在“虚拟价格”的背后,有“收入资本化”作为交换的物质基础,这个“收入资本化”就是“地租”。换言之,没有价值的土地之所以有价格,既不是因为土地本身的存在,也不是因为“虚拟价格”的存在,而是因为地租的存在。正因为作为土地交易内容的地租是真实存在的价值,因此,价格不可能先于价值而存在。 关于“虚拟价格”的本质,马克思不仅揭示了“土地价格无非是出租土地的资本化的收入”,而且强调:“地租的这种资本化是以地租为前提,地租却不能反过来由它本身的资本化而产生并得到说明”。马克思的这个强调是意味深长的,值得我们高度重视。没有价值的土地之所以具有价格,其背后必须有“收入资本化”(地租)作为其存在的前提。进一步的问题在于,既然这个前提(地租)“不能反过来由它本身的资本化而产生并得到说明”,那么,它应当“由什么而产生并得到说明”呢?在马克思看来,这个前提(地租)只能由劳动而产生并得到说明。土地价格与劳动价值论的逻辑不仅能够自洽,而且也只能在劳动价值论的逻辑中才能得到科学解释。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将在下一节中讨论。 三、价值先于劳动而存在吗? 如果价格不能先于价值而存在,那么,价值是否可以先于劳动而存在呢?因此,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是:“收入资本化”的源泉究竟是什么?地租的源泉是“虚拟”的吗?地租的价值是“虚拟”的吗?难道地租不是劳动创造的吗?当然不是。按照劳动价值论的逻辑,价格可以“虚拟”,但价值不能“虚拟”。在马克思看来,资本的本质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只有在再生产过程中,通过无偿获取工人的剩余劳动才能增值。换言之,资本的本性就是要吸吮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只要是“资本”,就一定吸吮且要不断吸吮劳动的血液。但凡说到资本,其中指向的价值只能来源于劳动。所以,相对于工人的活劳动,资本有个外号:“死劳动”。死劳动可以不吸吮活劳动而存在,或者说“资本不是劳动创造的”,这在马克思的逻辑里面是不可想象的。 然而,“生息资本”、“虚拟资本”以及“虚拟价格”的产生和发展,掩盖了资本的本质,使得资本在形式上具有了相当的迷惑性,即:资本似乎可以不吸吮活劳动就能自我存在、自我成长、自我壮大,就能自行增值。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深刻地揭示,资本的运动过程是如何掩盖了资本增值的真实来源——生产过程的雇佣劳动创造剩余价值。这个证明过程是政治经济学的常识,恕不赘述。在资本主义现实经济关系中,资本运动的特殊性造成了一个假象:资本可以自行增殖。这个假象不仅为资本所有权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辩护,而且也掩盖了剩余价值的真正来源,好像价值可以先于劳动而存在。对此,马克思批判道:“人们把虚拟资本的形成叫作资本化。……因此,和资本现实增殖过程的一切联系就彻底消灭干净了。资本是一个自行增殖的自动机的观念就牢固地树立起来了。”(12)“资本主义思想方法的错乱在这里达到了顶点,资本的增殖不是用劳动力的被剥削来说明,相反,劳动力的生产性质却用劳动力本身是这样一种神秘的东西即生息资本来说明。在十七世纪下半叶(例如在配第那里),这已经是一种流行的观念,但是一直到今天,一部分是庸俗经济学家,另一部分主要是德国的统计学家,还非常热衷于这个观念。”(13)“资本化的地租表现为土地价格或土地价值,以及土地因此和任何其他商品一样可进行买卖这一事实,成了某些辩护士替土地所有权辩护的理由,因为购买者为土地所有权,像为任何其他商品一样,支付了一个等价物,并且大部分土地所有权,是按这个方式转手的。”(14) 如果说,资本运动的特殊形式否定不了利润、利息和地租来源于工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那么,用土地价值“二元论”来“证伪”或者“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岂不荒谬?如前所述,就土地交换的实质内容而言,土地买卖的内涵并不是“虚拟价格”,而是“收入资本化”——地租,那么,地租与劳动之间究竟有何内在关系?这正是马克思土地价格理论的精髓所在。马克思明确指出:“土地的购买价格,是按年收益若干倍来计算的,这不过是地租资本化的另一种表现。实际上,这个购买价格不是土地的购买价格,而是土地所提供的地租的购买价格,它是按普通利息率来计算的。”(15)这就是说,土地价格是以历史上已经存在的地租为前提的,是按利息率推算出的一个价格。土地价格相当于这样一笔资本的价值:如果把它存入银行,每年的利息收入相当于这块土地地租的收入。可见,“没有付出劳动的土地没有价值”,与土地价格要以“真实价值”(地租)为前提,这两个命题不仅不矛盾,而且都能用劳动价值论的逻辑加以解读。 在马克思看来,揭示地租源泉的困难,“不在于一般地说明农业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产品和与之相适应的剩余价值。这个问题不如说已经在对一切生产资本——不管它是投在什么部门——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分析中得到解决了。困难在于证明,在剩余价值已经在各个资本之间平均化为平均利润之后……在待分配的全部剩余价值看来都已分配完毕之后,从哪里又会出现这种剩余价值的超额部分,由投在土地上的资本以地租形式支付给土地所有者”。(16)这个秘密涉及到农业有机构成与利润平均化的关系。说明两者的关系并不是本文的任务所在,恕不展开论述。笔者要指出的是,按照马克思的逻辑,不论绝对地租还是级差地租,不论何种社会形态下的地租,本质上都来源于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都是劳动创造的。用马克思的话说:在劳动地租的形式下,“在这里,地租不仅直接是无酬剩余劳动,并且也表现为无酬剩余劳动”(17);在产品地租形式下,“地租的本质就在于地租是剩余价值或剩余劳动的唯一的占统治地位的和正常的形式”(18);在资本主义地租形式下,地租的本质是“资本直接剥削农业工人而榨取的这个剩余价值的一个超额部分”(19)。 如前所述,土地交易的内容并非一个“虚幻价格”,而是价值(这个价值就是附着于土地上面的地租)。出售土地的人卖掉的是什么?卖掉的是来自这块土地的地租;购买土地的人购买的是什么?购买的是实实在在的价值(地租)。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个地租不是土地自己长出来的,而是农业工人的剩余劳动创造出来的。因此,笔者一再强调,无主土地或者未开垦土地一旦进入交换,就一定具有价值。(20)这个价值,不是土地,而是地租;不是所有权,而是劳动。因此,不仅土地的“虚拟价格”对于土地所能带来的地租不具有逻辑“先在性”,而且土地价值对于投入土地的劳动也不具有逻辑“先在性”。这是劳动价值论的内在逻辑,也是马克思一以贯之的结论。 事实很清楚,马克思分析土地价值和土地价格的逻辑,依然是劳动价值论的逻辑,而不是什么价值“二元论”的逻辑。按照马克思的逻辑,土地的购买价格不过“是土地所提供的地租的购买价格”。如果没有已经存在的地租(这是劳动创造的真实价值),就绝不会有土地的价值和价格。土地的“虚拟价格”必须以地租这种真实价值为前提、为基础。所谓“虚拟”,仅仅是表现形式的“虚拟”,而不是说无主的、未开垦的、尚未耗费劳动的土地自己就能创造出价值。既然地租是“虚拟价格”的前提,而地租在马克思的范畴中又是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的表现形式,那么,虚拟价格与劳动价值论的逻辑又何来矛盾可言?因此,与其说马克思的土地价格理论与劳动价值论之间存在矛盾,不如说后人对马克思土地价格理论的解读存在着误区,比如,土地价值“二元论”,其理论依据自身就存在着无法自圆其说的矛盾。 顺便指出,有人根据马克思的“虚拟价格”定义,推导出马克思有“虚拟价值”的思想:“马克思在这里虽然没有提到虚拟价值的概念,但是,他提到虚拟价格形式的概念。笔者认为,按照马克思这个逻辑,虚拟价值的概念也成立,因为虚拟价格形式的基础完全可以是虚拟价值。”(21)这个说法是值得商榷的。在我们看来,马克思虽然认可“虚拟价格”的存在,但不会认可“虚拟价值”的存在。笔者搜索了有关文献,马克思虽然有“虚拟价格”“虚幻价格”以及“虚拟资本”(股票、证券)等等说法,却没有“虚拟价值”的提法和定义。马克思为什么只提“虚拟价格”,而不提“虚拟价值”呢?笔者以为,其深刻原因或许就在于:把价值看做是可以凭空产生的“虚拟”的东西,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逻辑不能自洽。所以,由马克思的“虚拟价格”概念推导出马克思有“虚拟价值”的思想,既与劳动价值论的逻辑相悖,也与马克思的有关论述不符。 有人可能会问,既然资本可以“虚拟”,为什么价值就不能“虚拟”呢?言外之意,资本也是价值(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既然有“虚拟资本”,为何不能有“虚拟价值”呢?笔者认为,对于理解劳动创造价值的逻辑而言,“虚拟价值”这个概念极易产生不必要的歧义。举个例子:虚拟资本数量的变化,并不一定反映实体经济资本的变化,而往往表现为虚拟资本价格的自身波动。在形式上看,虚拟资本似乎可以自我膨胀,自我增值——比如股票,其价值额的涨落与它代表的真实资本的价值变动似乎无关。但是,实体经济的存在是虚拟资本利润的源泉所在。无论虚拟资本获得的利润有多大,它自身都不可能创造价值。虚拟资本的巨额利润并不是由交易过程本身创造出来的(交换并不创造价值),而仅仅是交易过程对已经存在的利润进行了再分配而已。或许,正是因为虚拟资本仍然要以实体经济创造的真实价值为其利润来源,所以,在马克思的论述中鲜见有“虚拟价值”这个概念,更看不到有“虚拟价值是虚拟价格基础”的相关思想。 虚拟价格的存在与劳动价值论的逻辑是否抵牾,这是有关马克思土地价值理论争议的核心所在,许多分歧由此而来。特别是有关垄断地租这类超额利润的理解分歧,其实质仍然纠结于劳动价值论的逻辑能否自洽。笔者认为,马克思关于垄断地租的论述,以下几点值得当下学界充分重视: 第一,垄断地租的存在,并不能证明土地所有权也是地租的来源之一。用所有权来解释地租的源泉,在马克思那个时代是庸俗经济学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但在今天的经济学界,这似乎正在成为一种理论常识。至于这个观点的荒谬性,马克思早有深刻批判。比如,在论述使用瀑布这种自然力能给资本家带来超额利润时,马克思说:“瀑布的土地所有权本身,对于剩余价值(利润)部分的创造,从而对于借助瀑布生产的商品的价格的创造,没有任何关系。即使没有土地所有权,例如,即使瀑布所在的土地是作为无主的土地由工厂主来利用,这种超额利润也会存在。所以,土地所有权并不创造那个转化为超额利润的价值部分,而只是使土地所有者,即瀑布的所有者,有可能把这个超额利润从工厂主的口袋里拿过来装进自己的口袋。它不是使这个超额利润创造出来的原因,而是使它转化为地租形式的原因,也就是使这一部分利润或这一部分商品价格被土地或瀑布的所有者占有的原因。”(22)马克思在这里明确指出,不能用土地所有权来解释价值的来源。因为,土地所有权只是“占有价值的原因”,而不是“创造价值的源泉”。正如马克思所说:“因此,把任何创造奇迹的力量归于土地是毫无理由的,并且,这本身就是可笑的,因为价值等于劳动,从而,剩余价值决不能等于土地。”(23)不论是土地自身还是土地所有权,都不是剩余价值(地租)的源泉。 第二,对于价值增值而言,垄断地租中的“垄断”,其作用只是在于“截留”价值,而不在于“创造”价值。如同对土地所有权的迷信一样,在地租形成的过程中,自然条件的垄断作用往往被夸大成了价值的源泉。马克思说:“十分简单:一定的人们对土地、矿山和水域等的私有权,使他们能够攫取、拦截和扣留在这个特殊生产领域即这个特殊投资领域的商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超过利润(平均利润,由一般利润率决定的利润)的余额,并且阻止这个余额进入形成一般利润率的总过程。这部分剩余价值,甚至在一切工业企业中也被拦截”(24)。由此可见,与依靠科技创新提高生产率来获得超额利润(减少人力从而增加更多的自然力)不同,依靠垄断自然条件而形成的超额利润,其来源并不是因为“垄断”能够增加更多的自然力,从而“创造”出更多的价值,而是因为“垄断”阻止了该部门利润平均化过程,使得全部利润(平均利润加高于平均利润的剩余价值)被留在了垄断部门之内。 第三,不能把垄断地租的“自然基础”与“价值源泉”混为一谈。按照马克思的逻辑,地租是劳动创造的,没有劳动付出,就不会有地租。可问题是,既然垄断地租这类超额利润与自然力(比如瀑布)的贡献有关,并且资本家并没有付出分文代价,那么,超额利润究竟是自然力创造的呢,还是劳动创造的呢?马克思对此明确指出:“自然力不是超额利润的源泉,而只是超额利润的一种自然基础,因为它是特别高的劳动生产力的自然基础。这就像使用价值总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但不是它的原因一样。……如果不同的价值不平均化为生产价格,不同的个别生产价格不平均化为一般的调节市场的生产价格,那末,通过使用瀑布而引起劳动生产力的单纯的提高,就只会减低那些利用瀑布生产的商品的价格,而不会增加这些商品中包含的利润部分。从另一方面说,这同下述情况完全一样:如果资本不把它所用劳动的生产力(自然的和社会的),当作它自有的生产力来占有,那末,劳动的这种已经提高的生产力,就根本不会转化为剩余价值。”(25)这段论述包含着极其丰富的深刻思想:(1)“自然基础”是什么意思?就是说,只有当生产力提高了,才有可能“超额”生产出更多的物质财富;没有自然力的加入,就不会有“超额”物质财富的产生。(2)为什么自然力不是价值的源泉?因为自然力的贡献是天赐的、免费的、无偿的,是不付费的,不付费的东西是不能计入价值的——关于如何评价自然力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笔者在拙文《劳动价值论的历史使命》中,已经作了详细讨论(26)。(3)“自然力”的贡献是否成为超额利润的自然基础,取决于资本关系(价值生产与价值交换的竞争体系)的现实存在,并以这个关系的运行为背景。(4)如果“不同的价值”未平均化为生产价格,那么由自然力带来的生产力的提高,“就只会减低商品的价格,而不会增加这些商品中包含的利润部分”;如果一旦废除了资本对自然力的垄断和独占,那么,“劳动的这种已经提高的生产力,就根本不会转化为剩余价值”。这就预示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性和局限性。 总之,马克思把自然力看作是“超额利润的一种自然基础”,而“不是超额利润的源泉”,这既坚持了“劳动创造价值”的一元论,又充分肯定了自然力对提高生产力的伟大贡献。基于马克思的逻辑,笔者进一步引申出如下结论:(1)自然力的贡献以“超额利润”的形式被计入价值仅仅是表象,真正转化为超额利润的并不是自然力,而仍然是劳动。因为,利用自然力的新发明和新技术是需要劳动投入的,这些创新不是无偿的,而是需要付费的。所以,创新的劳动投入必须以“超额利润”的形式得到补偿和回报。(2)一般而言,超额利润通常只是暂时现象。一旦新发明和新技术普及以后,也就意味着新发明和新技术不再需要付费,也就是说,发明创新的劳动投入已经得到补偿。在这之后,超额利润也就归于消失,自然力开始无偿服务于人类。总而言之,不论自然力的贡献有多大,被计入价值(超额利润)的不是天赐的、无偿的自然力,而只能是人的劳动。 ①周诚:《土地价值简论》,《中国土地科学》1996年增刊。 ②参见周诚:《土地价值论》,《中国土地科学》1992年第2期;周诚:《土地增值及其政策取向》,《经济研究》1994年第11期。 ③陈征:《土地价值论》,《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④《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23页。 ⑤⑥⑦⑧《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526、528—529、526—257、527页。 ⑨⑩(11)《资本论》第3卷,第911、702—703、911页。 (12)(13)(14)(15)(16)(17)(18)(19)《资本论》第3卷,第528—529、528、704、703、881、890、895、901页。 (20)赵磊:《天生苹果驳倒了马克思吗?》,《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21)马艳:《自然资源虚拟价值的现代释义——基于马克思经济学视角》,《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年第10期。 (22)《资本论》第3卷,第729页。 (23)(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Ⅱ),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年,第23、30页。 (25)《资本论》第3卷,第728—729页。 (26)赵磊:《劳动价值论的历史使命》,《学术月刊》2005年第4期。标签:劳动价值论论文; 剩余价值理论论文; 资本有机构成论文; 利息资本化论文; 地租理论论文; 交换价值论文; 市场垄断论文; 价格理论论文; 土地所有权论文; 资本论论文; 关系逻辑论文; 二元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