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计算机上如何办理挂失(论文文献综述)
朱小虎[1](2021)在《校园智能问答系统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文中研究说明现如今,人工智能技术迅速发展,其成果已经应用到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智能问答系统利用人工智能相关技术进行革新和发展,具有准确、高效、简单等优点,成为现阶段获得信息的主要方式之一。校园领域信息量大、人员类型固定,且存在事务性系统繁多且操作繁琐等问题,因此需要一种简单、方便、快捷的方式获取信息,校园智能问答系统应运而生。本文主要研究校园智能问答系统关键技术,并将技术应用至校园领域的智能问答系统的设计与实现中。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如下:(1)校园领域知识库自动构建方法。为了能够从校园领域未标记的文本中提取信息,并自动化的生成问答对,构建校园领域问答知识库,本文研究并提出了一种基于Seq2Seq框架和自动化构建数据的问答对生成方法。实验结果证明,本文提出的问答对自动构建生成方法对比其他方法具有明显优势,并在实际应用表现出较好的效果,能够生成质量高的问答对。(2)校园智能问答系统相似度匹配算法。为充分利用正确样本和错误样本,提高校园领域相似度匹配的准确率,本文研究并提出了基于正负样本和Bi-LSTM的文本相似度匹配模型。通过进行同类方法性能、准确率对比实验表明,此方法不仅相似度匹配的准确率更高,且表现出更佳的性能,相关的语义计算方法也使得该方法对问答语句有较好的理解能力。(3)问答系统答案精简的文本摘要提取方法。文本摘要提取作为自然语言处理领域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解决信息过载和冗余的有效方法。本文提出了一种基于主题划分及TF-IDF的文本摘要提取方法用于精简答案。实验表明,此方法不仅能有效提高文本摘要提取的准确性,并且适应能力强,在校园智能问答系统的答案精简的实际应用中,此方法表现较好。基于对上述校园领域智能问答系统关键技术的研究,本文设计实现了校园智能问答系统,并对系统进行了测试与分析。结果显示,该系统和能准确回答校园问题,能为在校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
杨晓瑜[2](2020)在《智慧银行在我国的应用实践 ——以J银行为例》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人工智能、区块链、生物技术等新兴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更是对商业银行进行智慧转型提供了条件。同时,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商业银行的业务产生了冲击。在前沿科技的推进和银行业面临的激烈竞争环境下,进行智慧银行的实践探索便是各个商业银行在此背景下的必然选择。在此背景下,本文以智慧银行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研究、数据分析和案例分析等方法,以J银行为例,对智慧银行在我国的应用实践进行了研究,以此来了解智慧银行的发展对于银行自身以及社会带来的影响,进而能够在此基础上为智慧银行未来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思路。J银行围绕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在线上渠道和线下渠道两个方面对其产品和服务进行优化和改造,在线下渠道方面,提升客户体验和业务办理效率,在线上渠道方面,优化手机银行等业务的竞争力并积极开拓电商业务,同时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合作以实现共赢,最后,对于线上渠道和线下渠道的新发展模式下产生的信用风险,交易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新的风险,运用先进技术实施风险控制和风险应对。J银行智慧银行的发展为其在客户和业务量、经营成果和风险管理指标等方面带来了正向的影响,同时也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并更进一步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但在其实践过程中,也存在如用户画像、产品和设备研发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一些不足之处。因此,智慧银行需要更加深入地推进对科技的运用,并注重对线上线下的产品和设备的优化,同时加强对新的风险的防控,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最终朝着金融产品更丰富、银行业务更广泛、用户资金更安全的方向发展,从而使具有不同资金实力的企业和个人都能获得更全面更人性化的服务,最大程度地助力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
崔若兰[3](2020)在《C银行柜面业务远程集中授权云生产模式实施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进入调整期,受技术和竞争主体多元化冲击,商业银行稳健经营越来越重要。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快,声誉风险不容忽视。商业银行在抓转型发展的同时,更要高度重视服务、合规等基础管理,具备更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能力,防止银行员工由于受到外界的各种诱惑,引发盗用客户资金、挪用银行财产等案件。要有效控制声誉风险,需要加强对操作风险的联防联控。负责人现场业务授权一直以来都是商业银行营业网点防范前台柜员操作风险的主要措施,但该模式受授权人员业务素质、责任心等因素影响大,易存在流于形式、串通作案等隐患。并且业务处理时效性也较为欠缺,若多个柜员同时办理复杂业务需授权,在授权人员数量有限的情况下会延长客户等待时间,影响客户体验。柜面业务远程集中授权云生产是深化集约化运营、促进网点转型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柜面操作风险控制模式的重大变革。自2006年初步分离柜面业务前后台以来,C银行通过不断研究和改进,已建立了以总行为最高集中层级、平稳成熟运行的后台集中处理运营模式,前台操作柜员工作压力得到有效释放,业务处理的专业化程度和效率得到极大提升。柜面业务远程集中授权云生产项目借鉴柜面业务集中上收的成功经验,于2018年开始试点推广。本文主要以C银行2018年9月全新试点推广的远程集中授权云生产项目为主要研究内容,首先分析了C银行远程集中授权云生产平台搭建、具体流程设计和前后台授权业务变化点。远程授权集中处理系统五年来实现从分行集中到总行集中,有助于减轻前台授权人员工作量,便于员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加强网点内部管理和营销服务上,同时也提高事中风险管理水平。其次以试点分行河南分行为例,深度剖析项目推广具体经验,以及推广后在缓解营业网点授权人员工作量、前台操作风险控制上取得的效果。再次又分析了远程集中授权云生产总分行协同作业现状以及总行主管部门和集中授权中心在试点期间的主要工作内容。最后通过对总分行推广现状中暴露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利用系统筛数设定质检数据条件提升问题检出率来解决质检机制不完善;优化员工选拔培养机制以强化集中授权相关前后台作业人员的责任心和作业能力;设计智能云授权方案,将ICR识别、生物识别、视频分析等新兴技术运用在审核环节中,有效替代人工比对,加强授权环节在事中风险标准化、智能化、集约化方面的能力提升,统一全行授权规则和授权尺度,加强系统控制,减少人工干预,从而促进商业银行事中风险防控。
钟菁[4](2019)在《侵财犯罪中的存款占有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现代经济的迅速发展,交易活动变得活跃,为适应交易习惯的改变,更灵活便捷的交易方式也应运而生。特别是支付宝、微信等新型支付方式的出现,致使存款占有的模式更趋多元化,财物的占有成为可以脱离所有而独立讨论的名词。第一章:侵财犯罪的法益和存款占有概念之分析各国侵权犯罪的理论中,对我国影响最大的当属以盗窃罪为核心展开的本权说、占有说和各种中间学说;以诈骗罪为中心展开的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及法律/经济财产说的见解。本权说、占有说主要来自于日本,是日本刑法中侵财犯罪理论研究的基础,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和法律/经济的财产说则来源于德国刑法理论,这两种理论的产生及发展与日德两国法律和社会发展环境密不可分。过去,我国刑法理论对于侵权犯罪法益的路径争论一直集中于本权说与占有说、法律的财产说与经济的财产说各自内部的论争中,时下部分学者开始提出摒弃本权/占有说的法益讨论视角,转而将财产犯罪保护法益问题建立在法律/经济的话语平台之上。无论是建立在本权/占有的讨论路径还是建立在法律/经济的话语平台,财产犯罪法益保护问题的争论焦点都集中在是扩大还是缩小财产犯罪的处罚范围上。本权说与法律的财产说主张缩小财产犯罪的处罚范围,占有说与经济的财产说则认为对财产犯罪的处罚范围需予以扩大,中间说和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则是主张折衷的观点。在侵权犯罪法益问题上,我国的刑法语境与日本语境是相似的,在这样的立法背景下,继续适用本权/占有说的话语体系并无不妥。对存款占有的解读首先应当建立在对侵财犯罪中“占有”的理解之上。侵财犯罪中的占有不仅仅是犯罪构成中的隐性要件,更应当视作侵财犯罪中被保护的法益。将占有作为侵财犯罪构成的要件与以法益立场存在的占有并不矛盾。许多学者将对构成犯罪与否的判断误入了抽象法益衡量的错误境地,以法益的衡量替代犯罪构成的判断路径显然是不当的,以此为依据否认占有可能成为被保护的法益,无疑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所得出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罪法益”的结论也是无法成立的。存款占有的概念与事实性要素、法律性要素对占有的影响密切相关。在刑法意义上,存款区分为存款债权和存款现金,存款债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而存款现金则属于物。伴随着学者们对占有内涵认识的不断深化,人们对观念化占有的肯定度增高,对于何者成立占有,其标准也逐渐发生改变。对占有的认定判断,从前关注的重点在于占有的事实要素,其后对占有规范要素的评价也被重视,如今形成强调占有的事实要素与规范要素并重的局面。纯粹事实性的占有概念将占有描述为一种事实控制力,往往通过一种狭义上的人和物的空间联系来实现。纯粹规范性的占有概念认为,刑法中的占有并非描述性的概念而是评价性的概念,它揭示的不仅仅是事实本身的占有,而是隐藏在占有背后的社会关系以及与之相关的规范性保护目的。在二者的关系上,应追求事实论与规范论之间的调和,如果主体与财物之间在事实层面不可能再有任何关联性,或是曾经的关联已经消失殆尽,很难再说根据法律规则、社会观念可将财物评价为被占有的对象。而规范性因素也是占有判断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只进行规范性判断而忽视事实性的评价是不妥当的,完全只以事实性因素为标准评价占有具有不周延性。因此,现金自存入银行时起,存款人便从事实上失去对存款的占有,该占有转而由银行正式接管,而存款人保有的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存款债权。存款人对存款债权的占有与银行对存款现金的占有之间是平行的关系,二者相互独立且并不排斥。定义存款占有的内涵,它既包括存款人的债权准占有,也包括银行的存款现金占有。第二章:存款占有的域外经验与立法启示。国内学界对存款占有的讨论,受到了来自日本和德国财产犯罪刑法理论的影响。日本刑法对财产和财产利益的界分有严格的规定,故而日本刑法认为盗窃存折、信用卡后取款的行为人应成立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并合罪。日本刑法典规定,可以财产性利益作为犯罪对象的罪名包括诈骗罪、抢劫罪、背任罪、敲诈勒索罪等,但盗窃罪、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除此之外,因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而利用他人银行卡在ATM机上转账的行为仅仅侵害的是财产性利益,为了解决行为人定罪量刑均衡的问题,日本刑法典增设了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相比日本刑法关于侵财犯罪对象的特殊规定,从我国刑法第五章的概括标题来看,我国侵犯财产犯罪中的“财产”是指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在解释上,“财产利益”应包括在财产的概念之下,无论是实体物还是非实体物,都应得到我国刑法的保护。德国刑法将错误汇款的原因分为两类,分别是“汇款人过错导致的汇款错误”和“银行过错导致的记账错误”。过去,德国的主流观点认为,收款人在银行窗口申请提取错误汇款并非欺诈行为,但如果收款人因银行的错误的记账而错误汇款,收款人取款的行为将构成欺诈。晚近德国判例改变了将错误转账与错误记账进行区分的做法,即无论是因汇款人过错还是银行过错造成的错误汇款,取款人取款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产生这一改变的原因在于,认为汇款人与银行以及汇款人与收款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关系,即使是原因法律关系上存在瑕疵,亦不应对收款人取款的行为产生影响,而收款人取出错误汇款的行为仅仅是产生对汇款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已。德国传统侵财犯罪的立法,主要是围绕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等罪名进行,自《第二次反经济犯罪法》的颁布,德国刑法典在原有罪名之上新增了第263条a“计算机诈骗罪”和266条b“滥用支票与信用卡罪”,自此对侵财犯罪规制的立法格局发生改变。第三章:存款占有的对象。所谓存款占有的对象,既指归于银行占有的存款现金,也指属于存款人准占有的存款债权。我国的刑事立法中,“财产”一词在刑法总则和分则的标题中出现,更多地是从宏观角度表达对财产权利的保护,而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使用该词,则着重从微观上表达对具体物之保护。我国侵犯财产罪一章中除“财产”“财物”之外,用于描述财产含义的词语还包括:“资金”“物资”“款物”等词。“资金”一词算是“财物”一词特定的下位概念,“物资”“款物”二词更多地是习用政策文件所用的。而“财产”与“财物”并无合法与不合法的区别,也并无狭义的财物与财产性利益范畴上的区分,故而在我国刑法语境中,财产与财物应该是同义词的不同表达。财物与财产性利益之间界分的讨论来源于诸多国家刑法对于二者的关系的不同规定。《日本刑法典》第235条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财物”,第246条第1款规定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而第246条第2款则规定诈骗罪的对象是“财产上的不法利益”。根据《德国刑法典》第242条对盗窃罪的规定,盗窃罪的对象限于“动产”,财产性利益未包含在内。对于抢劫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的情形,德国刑法也进行了区别立法,即《德国刑法典》第249条规定的是抢劫狭义财物的行为,第255条规定的则是抢劫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显然,日本、德国刑法对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作了区分规定。我国刑法第五章对侵犯财产罪的相关条款规定中,几乎所有的条文中均使用了“财物”一词,却未提及“财产性利益”。从我国刑法体系上看,财物的概念应当包含财产性利益。我国立法者将受到刑法保护的财产范围规定在刑法总则第91条、第92条之中,此二法条对于公共财产和私人所有财产的定义,其政治宣示意义要比规范意义更大。不法行为人获得他人债权凭证上的存款一般需要经历两个步骤,一是窃取、骗取存折、银行卡等债权凭证,二是冒充存款名义人向银行申请支取存款。学者们逐渐意识到窃得银行卡与窃得银行卡并取得账户上存款行为应当有所区分。关于存款凭证与存款之间的关系,存在一体说、分离说、中间说之分。获得存款凭证的行为人并不当然获得了存款的支配控制权,只有通过存款凭证向银行行使了债权请求权,才能认为存款凭证的占有人实现了存款债权并占有了存款。存款债权也不定然能实现,这个过程需要接受来自银行的身份核验,存款名义人还可能在行为人取款前已经将凭证注销或是提前将存款取出。持有存款凭证与存款一体性的观点忽视了一个重要细节,即行为人获得债权凭证并不等于原存款名义人自此丧失了存款债权,原存款名义人显然还可以采取银行卡挂失等补救措施或是凭借身份证件到银行取出存款,以实现存款债权。即使存款名义人丧失存款凭证,仅仅只是对具有证明功能的债权凭证的丧失,不代表同时失去对账上财产的占有。刑法理论中并不存在准占有的概念,通常意义上对占有的保护是指对实体财物的保护。但越来越多的财产性利益亟需立法予以保护的情形下,学者们试图以扩大占有保护对象的方式解释对存款债权的保护问题。这样的方式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在处理存款占有问题上,对占有存款现金或是存款债权的称谓往往难以区分,也易于造成概念上的混淆;二是传统刑法占有理论认为占有对象仅限于有体物,而将其解释成包括对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占有则有类推解释之嫌。将民法中的权利准占有概念引入刑法,能够更为准确的表达存款名义人(持有债权凭证人)与财产权利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的解决涉及存款财产的司法实践问题。同时,存款债权准占有的的出现使得在解释论上建构“以债权为对象的侵财犯罪行为”的模型得以实现。第四章:存款占有之本体展开。存款包括存款债权和存款现金,与之相对应,对于存款占有的归属也应当区分存款债权和存款现金分别进行讨论。对于存款现金占有的归属理论之争,素来存在存款人占有说、银行占有说或是存款人和银行共同占有说。对财物的占有应当是规范因素和事实因素共同作用形成,缺乏事实性基础的纯观念化占有是不存在的,因此存款人并不能成为恰当的存款现金占有人。但是,肯定银行占有存款现金的同时,仅仅否认存款人对于存款现金占有,那么可能产生的矛盾为:存款人从银行取款、转账的行为因缺乏合法的权利基础构成破坏银行占有的诈骗罪或盗窃罪。相反,对存款人存款债权准占有的肯定使得存款人拥有处分存款的权限,存款人只要持存款凭证并输入密码就可通过银行的验证审核。因此,合理的归属路径应该是,结合事实要素和规范要素,肯定存款人的权利对象是债权,而银行是与存款债权相关联现金的占有者。持有存款凭证人是否获得存款债权的标准在于,是否独占性的具有对存款债权的支配力。捡拾他人银行卡并不等于获得银行卡账上存款债权的准占有,因为原存款人可以通过挂失、注销、提前取出存款等方式阻断银行卡持有人取得存款的可能性,不能认为在持卡的同时取得了对存款债权的准占有。只有当银行卡持有人冒充卡主将存款从银行取出,原存款人彻底丧失了卡上存款债权,持卡人才真正意义上取得对此债权的准占有。应否定刑法视域的“货币占有即所有”规则。在民事法律调整的领域内,货币的占有即所有是经济交易的一项基本原则,一旦行为人获得货币的占有,且不论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都承认行为人对货币的所有权。对于存款的保护问题,刑法似乎将关注的重点更多的放在存款占有的归属和保护之上,而民法更多的是在解决所有权和占有之间的关系。换言之,民法更看重金钱作为支付手段的流通性和可替代性的功能,从而注重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但刑法注重保护的是财产的法秩序以及静态安全。存款人将现金存入银行,而存款人对银行具有的存款债权使其继续对存款享有所有权,这一点与刑法上保护银行对存款现金占有的结论并不矛盾,而且与上文所提到的对存款现金的银行占有说和存款人债权占有说的观点都是相互契合和印证的。同一笔存款上具有存款债权与存款现金的双重归属。存款现金的占有归属于银行,存款债权的准占有归属于存款名义人,二者皆为被刑法保护的存款上的法益。存款人占有说认为存款人可以自由支配账户内的资金,故而应当肯定存款人对账户资金具有占有的说法并不合理。存款人对存款的支配权非但不是绝对自由的,反而要受到来自银行的种种限制。银行实际也存在直接处分储户存入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情况,如协助司法机关对储户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或扣划,这充分说明了将银行比喻为“保险柜”的说法不符合现实情况。因此,以“保险柜”来比喻银行与存款变现的高可能性之间存在着显着差异,前者表达的是一种肯定性的事实状态,对象是具体之物,后者则是对未来的不确定性推测,针对的对象是具有法律关系本质的债。银行不是存款的占有辅助人,即银行不只是作为存款人占有存款的工具而存在,银行事实上支配和控制着存款,且银行具有的此种支配和控制力可以对抗不适格的持卡取款人。银行和存款人同时占有存款现金的观点具有现实的矛盾性。实际上,银行将储户的资金吸纳为存款之后,银行并不需要向储户做任何的报备即可合理地使用储户的存款。如果坚持认为存款人也是资金的占有人,那么存款人与银行实际成立共同占有,即意味着作为共同占有资金的银行所作的每一笔交易都要经过另一资金占有人(存款人)的同意,这与银行的交易程序不符。存款人向银行取出账户内存款,必然事先经过银行的同意或默许,很难说存款人除了占有存款债权,还对银行实际控制的存款现金享有占有。存款上准占有与占有共存。涉及存款的侵财犯罪案件中,存款占有并不是静止不变的,它始终处于动态的流转状态。一方面,存款人将现金存入银行,自此银行从物理上获得对存款现金的事实性占有;另一方面,根据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存款人对债权具有准占有。判断债权凭证归属的标准为,是否独占性地控制支配存款债权。某一笔具体存款上,分别同时存在主体是银行和存款人的法益。财产权利的准占有与实物的占有之间并不存在效力上的高低之分,二者在存款之上是共存的,实物的占有不排斥权利的准占有,反之亦然。既然存款债权的准占有与存款现金的占有并不相互排斥,两者同时存在时应当同样受到刑法的保护,对行为定性时,将关注的重点落入任何一方而造成对另一方的忽视都是不合理的。同时,不能认为存款债权的准占有与存款现金的占有之间成立共同占有,因为他们完全不符合共同占有的属性。毋宁为他们是分别独立地存在的对存款债权成立的准占有和对存款现金成立的占有,当二者同时受到侵害,可以利用想象竞合的方式进行处理。学理上一方面将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视为法解释学中的当然前提,另一方面又强调刑法的独立性,而刑法要成为脱离其他部门法的适用标准和规则也表现得含混不清。对此问题,刑法理论界存在“刑法独立说”与“刑法从属说”两种观点。刑事不法相比于民法,必须是在量上具有较高的不法内涵、在质上具有较高之罪责内涵而必须使用具有社会伦理非难性的刑罚手段,并对于社会共同生活秩序具有较高损害性的不法行为。民法规范相对侧重结果无价值,即在民事侵权行为的规定中,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数额大小基本上不会斟酌加害人的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主观要素,亦即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原则上不因加害人的故意与过失而有轻重不同的差异。由此决定了刑民法之间在法益保护、违法性根据以及法律责任上都有差异,很难说在存款占有的判断上形成刑民一体的统一。第五章:侵财犯罪中存款占有的解释功能。挂失并取走自己账户下他人存款的案件主要有几种类型,包括直接将银行卡借予他人使用,后将原卡挂失并取出存款;将身份证借予他人办理银行卡并由他人使用该卡,后将原卡挂失并取出存款两种情形。并不是所有缺乏正当理由的取款人取出存款的行为都以欺骗银行为前提,挂失并取走自己账户下他人款项的行为就不存在对银行的欺骗。挂失并取走自己账户下的他人存款的情形下,挂失取款人能向银行提供与开户者相同的身份证明,银行在确定取款人身份无误的情况下承兑了存款,此挂失与取款都属于合法的交易行为,无论如何也不能被认为是受到欺骗。这即是所谓的“真人持真卡”的情形。从存款债权准占有的归属来说,银行卡所有人挂失并取款之前,并不认为其独占地获得了存款债权的准占有,因为银行卡的实际持有人可随时将存款取出进而排除银行卡所有人非法获得银行存款的可能。一旦存款入账便立即获得存款债权的准占有的观点难以成立。错误汇款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因汇款人操作失误导致的错误汇款案件,二是由于银行操作失误导致的错误汇款案件。在一个普通的错误汇款案件中,至少包含四方当事人,分别是汇款人、汇款行、收款人、收款行,汇款人、汇款行或收款行在转、汇款的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错误,都可能导致错误汇款。错汇的存款现金归银行占有,错汇的存款债权准占有归属于存款名义人(仍需继续判断存款债权准占有人)。若认为取款人不享有错误汇入存款之债权,取款或转账行为可能会因为秘密侵害他人存款上债权构成盗窃罪,但若是认为取款人取款前已具有存款债权的准占有,取款人行为则构成对他人财物的侵占。取款人向银行提出债权请求,并且银行履行债务时,取款人才独占性地占有了他人的债权。肯定取得错误汇款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与该行为构成财产犯罪并不冲突。相反,不当得利行为达到一定的数额,定然触犯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等侵财犯罪。对于取走他人错误汇款案件,究竟是作为民事纠纷处理,或是对侵权人以财产犯罪论处,应综合考量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的高低,对达到严重危害程度的行为,须以财产犯罪予以规制。捡拾银行卡并取款的行为与本章第一节讨论的“挂失并取走自己账户下他人存款行为”以及本章第二节讨论的“取走错误汇款行为”存在的区别在于,后两类案件中行为人自始至终皆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向银行取款不存在“假扮他人”“使用假卡”的情况,而捡拾银行卡并取款行为所利用的是他人的银行卡,取出的也是他人的存款,因此可能存在欺骗银行取款的问题。自动取款机只是一台仅识卡而不识人的机器,它不产生任何感性的认识判断,它不同于有意识的银行柜员,不具有识别取款主体的能力,尽管捡拾人冒充了银行卡所有人的身份,机器也不具有陷入错误认识空间。侵犯存款利益案件中,每一笔存款上都存在银行的现金占有和存款人的债权占有,它们对存款而言是共存的关系。银行实际占有着存款现金,享有着对资金的控制权利,同时可以自由支配资金的用途和流向。从银行对于现金的管控角度来说,如果第三人欺骗银行并将款项转出,那么第三人非法取得资金的行为就不仅仅侵害了银行卡持有人的财产法益,还侵犯了银行在存款之上存在的经济利益。所谓三角诈骗具有不同于普通诈骗的特殊性,即三角诈骗处分的对象应当是“他人财产”,如果被骗方仅仅处分地是自己的财产,则应当考虑以普通诈骗罪论处。因此,捡拾银行卡并取款人欺骗银行支取存款的行为不成立对银行的“三角诈骗”。对转移他人第三方支付账户资金行为的认定需考虑的法律关系主体为,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收款人和付款人。付款人欲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皆须将银行卡中的存款通过二维码扫描转入收款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开立的账户内。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支付平台并无本质区别。刑法中的信用卡包括所有具备信用贷款、消费支付、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此些银行电子支付卡所具备的功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都有体现。第三方支付平台实际占有存款人汇入平台的现金,拥有支付账户的主体对存款债权具有准占有,并且其债权通过账户上的记载数据得以体现。非法获取他人第三方支付密码并使用的行为,类似于在自动取款机上取走他人银行账户存款的行为,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成立诈骗罪。学者们认为盗窃罪与诈骗罪竞合中存在的矛盾,在存款的侵财犯罪案件中并不存在,在判定侵犯第三方支付账户资金的行为性质时亦不适用。因为,对于存款的侵害有别于一般财物。存款具有现金和债权相分离的特殊性,对存款的侵害同时构成对两个法益的侵害,即同时损害存款人的存款债权准占有和银行的存款现金占有,需要在两个构成要件中分别评判;而对一般财物的侵害往往只侵害一个构成要件中的一个法益。即行为人在一个犯罪构成中的确可能存在盗窃罪、诈骗罪主观上相排斥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在两个构成要件中并不存在,被骗的银行与被盗的存款债权人并不存在任何认定上的障碍。
张弛[5](2019)在《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与此同时使传统的财产形式发生虚拟化、电子化、数据化的流变,催生了一大批网络化的新型财产,由此带来大量的实践难题,给刑法中“财产”、“财物”等基础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造成巨大冲击。本文主要就互联网背景下产生的新的财产类型和财产形式进行探讨,并对相关的司法疑难问题予以解答:第一章主要对“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刑法含义进行深入解读,准确把握概念的特征与认定标准,并对两者的关系加以厘清。本章首先对“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与域外立法情况进行了梳理,对我国刑法学界围绕“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理论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得出刑法中财物(财产)概念的认定标准:具有客观的物质存在形式、具有能够以金钱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此外,本章还对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给刑法造成的冲击进行了总结,具体包括财产概念边界的模糊、财产犯罪行为模式的异化、与罪名界限的纠葛、犯罪数额与既遂标准的认定困境等。第二章主要对与电子资金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以银行电子现金、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具有支付功能的理财产品与比特币等“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为代表的电子资金均应当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侵害电子资金的案件按照行为模式可以被划分为“窃取型”、“复制型”、“套取型”等基本类型,前两者原则上应当以盗窃罪认定,而后者则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等罪名。在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进行把握时,应当坚持控制说的立场,以行为人取得对电子资金的控制和占有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节点和标志。此外,本章还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中的罪名界分问题进行了讨论。第三章以近年来出现的各类电子化的权利凭证为研究对象,分别对物品电子凭证、服务电子凭证与电子积分等三种典型的电子权利凭证的犯罪问题进行讨论。物品电子凭证无论获取途径免费与否均应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而服务电子凭证只有在同时满足有偿获取与能够独立兑换服务的情况下方可被认定为“财物”,至于电子积分,则应依据其实际功能具体判断。侵害电子权利凭证的案件可能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以及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等罪名。仅具有打折或折抵功能、无法单独兑换物品或服务的电子权利凭证不属于“财物”。第四章主要涉及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的问题。“大数据”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集合而非一个单独的概念,只有那些满足刑法上“财物”认定标准的大数据表现形式才能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财产”。具体说来,“大数据财产”应当仅限于能够在大数据平台或者大数据交易市场上交易和出售的,经过收集的底层数据、清洗后的匿名化数据以及经过挖掘之后形成的大数据产品。大数据财产应当归属于大数据挖掘者和控制者所有,而非归属于产生数据的个人。对于侵害大数据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盗窃罪、合同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而对于那些无法被认定为“财物”的大数据表现形式则可以援引计算机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着作权罪等罪名加以保护。第五章对实践中争议颇多的“虚拟财产”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所谓的“虚拟财产”虽然被冠以“财产”之名,但其既不具有能够以货币加以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也不具有可以被玩家占有或转移的可能性,不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在本质上是一种互联网娱乐服务的虚拟权利凭证。以技术手段从游戏运营商处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对于以技术手段从其他游戏玩家处“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则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认定。采取抢劫、诱骗、威胁等现实性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此外,利用互联网游戏外挂大量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在未使用破坏性程序、未对互联网游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破坏的情况下也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仅以个人娱乐为目的而制作、使用游戏外挂程序或者以其他技术性手段非法获取虚拟财产,并未用于销售牟利的,无论如何也不应以犯罪论处。任何人不能仅仅因为打游戏而受到刑事追诉。结语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就互联网背景下刑法如何应对“财产”概念的流变所带来的冲击作出全面回应。
余煜华[6](2019)在《小区楼宇自动化安防系统的设计与实现》文中提出自动化安防系统楼宇建筑的典型需求系统,已成为楼宇智能化领域的研究热点。建筑楼宇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楼宇的自动化和智能化程度的提高,会极大程度的改善人们的生活品质,因此受到较大关注。建筑楼宇自动化安防系统的研究涉及传感器技术、数字电子技术、自动控制方面技术,还吸纳进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路等领域知识。它发展过程中不断吸收新技术,提高楼宇安防系统的稳定性和降低能耗提高效率,促进建筑学、监控及传感器等领域的研究与发展。因此,楼宇自动化安防系统的研究具有一定的难度,具有需求的理论研究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楼宇自动化安防系统建设服务于人们居住生活的建筑物,需要一个可靠性高、性能好的自动化系统。本文对楼宇自动化安防系统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设计出了基于中职学校楼宇实验设备的小区楼宇自动化安防系统。本文主要内容有以下方面:(1)概括叙述小区楼宇自动化领域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这方面的研究意义,介绍了楼宇自动化安防系统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介绍了楼宇安防系统的组成和工作原理,详细介绍了楼宇安防系统的各个子系统。(2)分析了小区楼宇自动化安防系统的设计要求,制定了安防系统的全面设计方案,可行性探索,铺开式展开了安防系统硬件设计的过程,并分别插入了安防系统硬件部件所涉及的、实现各安全和防范功能模块的构建原理和设计过程。各安防功能硬件涉及:对讲门禁及室内安防、防盗报警及周边防范、闭路电视监控、巡更四个子系统和电源模块。还介绍了硬件设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3)介绍了小区楼宇自动化安防系统的软件设置核心,分析了各子系统的软件设计设置关键,阐述了各子系统的操作程序流程。依据各硬件设备使用技术文件进行对应的软件设置测试相应功能,针对性指出该小区楼宇安防系统软件设置的关键,涉及的设置调试过程,包括:“可视对讲应用系统”应用软件、CMS7000软件、WEB设置和“巡检管理系统A1.0”软件等。过程结合了安防系统的管理中心计算机上运行一些数据及结果情况。(4)介绍了一个小区楼宇自动化安防系统设计实例,介绍工程施工的需求分析、设计依据和设计说明。阐述了各子系统的施工布线、设备选型和图纸施工。本文结尾进行了一个总结,陈述整个过程的工作情况,反思课题不完善之处并展望小区安防的发展。
苑修坦[7](2018)在《铁路客运服务投诉系统数据库建设及政府监管建议研究》文中指出铁路旅客运输在吸引旅客、满足旅客出行需求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铁路运输业的重要组成。近年来,我国铁路旅客运输量持续增长,2017年,铁路旅客发送量达到30.38亿人次。在运量增长的同时,旅客对铁路运输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铁路旅客运输服务工作的目标是满足旅客出行需求,安全、快速、便利、准时地运送旅客,不断提升旅客满意度水平。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2013年铁路管理体制实行政企分离。作为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国家铁路局,其主要职责之一是负责监督管理铁路运输服务质量。为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国家铁路局设置政府网站首页的“局长信箱”和“投诉举报”,收集全国铁路客户投诉信息。由于局长信箱收到的投诉信息数据量大,内容繁杂,依靠目前的人工梳理方式效率低、分类标准也很难统一,无法更好地为政府监管提供决策依据。本文通过对以往的旅客运输服务投诉数据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建立铁路客运服务投诉系统数据库,利用数据库对投诉信息进行有效管理与利用,同时通过对政府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梳理,找出投诉信息与法规制度的对应关系,为铁路监管部门提供辅助决策。首先,收集近三年国家铁路局局长信箱中关于铁路客运服务方面的投诉信息,对这些投诉数据进行筛选、整理、分析、分类,确定铁路旅客投诉信息数据分类标准;其次,以数据分类标准为基础,建立基于SQL Server平台的My Eclipse为开发工具的铁路客运服务投诉系统数据库;再次,结合数据库的结构和内容,对政府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对照分析,建立投诉信息与法规制度间的对应关系;最后,对铁路客运投诉系统在政府监管中的应用进行分析验证,不仅可以实现投诉发现问题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建立联系,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同时能够通过实时监测投诉信息内容和数量的变化,评价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效性,从而实现铁路客运服务投诉数据库辅助政府监管决策作用。
姜秀明[8](2018)在《盛京银行个人业务流程优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社会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金融行业日益得到重视。银行现在所经营的业务收入不仅仅是依靠储蓄这种传统的经济收入,还将目光放到了个人投资理财当中,并且这个业务板块在银行经营当中占据越来越多的份额。但是在个人银行业务当中,各个银行所经营的项目大同小异,需要银行可以建立符合自身经营定位的业务处理模式,把为客户服务当中银行经营的重心,只有这样才能吸引到更多的客户,增强银行的竞争力,进而在市场当中占据有利地位。本次研究是以盛京银行为研究对象,对盛京银行的个人业务流程进行现状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对业务流程进行优化研究。在盛京银行个人业务中,大量业务需要客户亲自到营业点办理,柜面业务流程很大程度体现了银行的服务水平,而个人信贷业务则是银行盈利的体现,对银行的运营尤为重要。因此,此次研究对于盛京银行有着非常必要的可行性。本次研究在对盛京银行个人业务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主要对盛京银行柜面业务流程、个人信贷业务流程进行了优化、再造工作研究。本文分为四个章节来研究盛京银行的个人业务流程优化设计。第1章是理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次对盛京银行进行个人业务流程优化的背景和意义,接着对业务流程优化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了阐述,最后介绍了业务流程优化的相关理论和IE技术理论,为本次研究奠定了理论依据。第2章是盛京银行业务流程问题分析部分,首先通过对盛京银行个人业务流程现状进行调查分析,详细的阐述了柜面业务和个人信贷业务的办理流程,提出了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进行分析。第3章是盛京银行业务流程优化设计部分,通过对银行业务流程的实际调查,首先以柜面业务中的挂失业务为例,利用ASME流程图找到挂失业务中的非增值部分,运用ECRS的四大原则并结合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对业务流程进行优化改善,并将改善前后ASME流程图中的项目数以及各项办理时间进行对比,评价挂失业务流程的优化效果。然后对盛京银行的个人信贷业务进行优化设计,通过利用互联网的便利性以及合理的删减审批环节,绘制出优化后的个人信贷流程图,对优化后的流程进行分析介绍,并从业务效率、人性化、客户满意度三个方面对优化后的效果进行评价。第4部分是盛京银行业务流程优化的保障措施,在关于个人业务流程优化设计内容完成后,为了保障盛京银行个人业务流程优化的完美实施,从组织、制度、人员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保障措施,使盛京银行个人业务流程优化能够真正的落实下去。
张成东[9](2018)在《基于SSM框架的信用卡客服坐席系统的设计与实现》文中研究指明我国信用卡用户数量和业务量随着市场的发展而急剧增加,庞大的市场对客户服务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现有的客服系统大部分是银行在最初开展信用卡业务时直接购买的外包系统,产品比较老旧,流程复杂,维护和更新困难,使得客户在呼入客服电话的时候排队等待时间过长,给客户不好的服务体验,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客户需求;与此同时,随着信用卡业务收入占银行总收入比例的大幅增加,信用卡业务也成为了银行的重点发展方向,银行开始从传统的注重业务量增长转向注重保持客户,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客服坐席系统作为连接客户和银行的重要纽带,受到了银行的高度重视。因此建立一个全新的、能满足新时代用户需求的客服系统刻不容缓。基于此,根据信用卡业务需求的需要,在结合现有客服系统的基础上,使用SSM(Spring+Spring MVC+MyBaits)框架,设计并实现信用卡客服坐席系统。该系统在完成主要信用卡业务诸如查询业务、账户业务、分期信贷业务等功能的前提下,对信用卡业务的办理流程进行优化,能够大幅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每单服务时间;优化了来电显示功能,实现了在客户来电时对客户的信息进行显示,从而能够更快地为客户提供业务办理服务;优化了知识库模块,通过良好的知识库模块能够提高客服人员的专业技能,提高服务效率;优化了绩效考核模块,对系统的业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使得管理员根据统计数据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经过测试,本系统能够基本满足需求,能够显着提高客服的工作效率,提升业务办理数量,降低客户等待时间,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提升客户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客户体验及信用卡业务的竞争力。
丁一奇[10](2018)在《储蓄管理系统的分析与设计》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现代网络技术的完善,信息化的产物管理信息系统受到人们的重视,管理信息系统在日常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使用发展成为新兴的管理模式和手段。银行储蓄管理系统主要的作用就是银行工作人员为客户进行开户、销户、银行卡挂失、取款、存款等,通过使用智能化的管理手段可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工作效率,提高对客户的服务质量。该文介绍了应用JSP、SQL Server 2008数据库技术设计储蓄管理系统的过程。
二、在计算机上如何办理挂失(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在计算机上如何办理挂失(论文提纲范文)
(1)校园智能问答系统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课题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智能问答系统 |
1.2.2 问答知识库 |
1.2.3 文本相似度匹配 |
1.2.4 文本摘要提取 |
1.3 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及章节安排 |
1.4 研究技术路线 |
1.5 本章小结 |
2 校园领域知识库自动构建方法 |
2.1 知识库自动构建方法 |
2.1.1 构造数据集 |
2.1.2 训练模型 |
2.1.3 样本构造和问题生成 |
2.1.4 问题质量控制 |
2.2 实验设计与结果分析 |
2.2.1 实验设计 |
2.2.2 实验结果与分析 |
2.3 本章小结 |
3 校园智能问答系统相似度匹配算法 |
3.1 文本相似度匹配模型 |
3.1.1 模型框架 |
3.1.2 双层嵌入向量表示 |
3.1.3 内部注意力机制 |
3.1.4 Bi-LSTM神经网络模型 |
3.1.5 目标函数与相似度计算 |
3.2 实验设计与结果分析 |
3.2.1 实验设计 |
3.2.2 实验结果与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4 问答系统答案精简的文本摘要提取方法 |
4.1 文本摘要抽取方法 |
4.1.1 文本主题划分 |
4.1.2 主题摘要提取 |
4.1.3 提取摘要流程 |
4.2 实验设计与结果分析 |
4.2.1 实验设计 |
4.2.2 实验结果与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5 校园智能问答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
5.1 系统总体设计 |
5.2 系统功能模块介绍 |
5.2.1 数据收集功能 |
5.2.2 数据处理功能 |
5.2.3 系统后台管理 |
5.2.4 问答功能 |
5.3 系统实现 |
5.3.1 实现环境及平台 |
5.3.2 系统后台实现 |
5.3.3 系统前台实现 |
5.3.4 系统流程 |
5.4 系统展示 |
5.5 系统测试与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6 总结与展望 |
6.1 总结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2)智慧银行在我国的应用实践 ——以J银行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 |
0.1.1 选题背景 |
0.1.2 选题意义 |
0.2 文献综述 |
0.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0.3.1 研究内容 |
0.3.2 研究方法 |
1 智慧银行概述 |
1.1 智慧银行的定义 |
1.2 智慧银行的发展方向 |
1.2.1 智慧金融产品的创新 |
1.2.2 渠道协同的运营模式 |
1.2.3 智慧化风险管理体系 |
1.3 智慧银行的特征 |
1.4 智慧银行在我国的发展概况 |
1.4.1 智慧银行的发展环境 |
1.4.2 智慧银行的发展现状 |
2 J银行智慧银行的应用实践 |
2.1 J银行概况 |
2.2 J银行智慧银行的发展策略 |
2.2.1 线下渠道发展 |
2.2.2 线上渠道发展 |
2.2.3 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 |
2.3 J银行智慧银行的实践成果 |
2.3.1 客户和业务量 |
2.3.2 经营成果 |
2.3.3 风险管理 |
3 J银行智慧银行发展的问题 |
3.1 用户画像不完整 |
3.2 产品创新性不足 |
3.3 线下布局不充分 |
3.4 风险管理待完善 |
4 我国智慧银行发展的 |
4.1 发挥大数据优势 |
4.2 加强线上渠道建设 |
4.3 加快线下渠道改造 |
4.4 注重渠道协同效应 |
4.5 完善风险管理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C银行柜面业务远程集中授权云生产模式实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适应金融科技发展战略要求 |
1.2.2 促进线下营业网点转型发展 |
1.2.3 缓解营业网点人力资源紧张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4.1 远程集中授权国外相关研究及实践 |
1.4.2 远程集中授权国内相关研究及实践 |
2 C银行远程集中授权云生产相关概念 |
2.1 流程再造的定义 |
2.2 营业网点柜面业务授权审核定义 |
2.3 柜面业务远程集中授权 |
2.4 云生产的定义 |
3 C银行远程集中授权审核流程分析及参数管理 |
3.1 远程集中授权审核流程分析 |
3.1.1 营业网点业务处理环节 |
3.1.2 远程集中授权审核业务处理岗具体操作步骤 |
3.2 远程集中授权审核平台后台参数管理 |
4 C银行柜面业务远程集中授权云生产分行的试行状况评估 |
4.1 C银行柜面业务远程集中授权云生产试点分行及业务概况 |
4.1.1 试点分行选择背景 |
4.1.2 试点分行操作风险管理效果 |
4.2 河南分行项目推广经验评估 |
4.2.1 柜面人员结构调整 |
4.2.2 制度规则制定 |
4.2.3 人员培训管理制定 |
4.2.4 风险联防联控成效 |
5 C银行柜面业务远程集中授权云生产总分行协同运行现状分析 |
5.1 C银行柜面业务远程集中授权云生产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5.1.1 必要性分析 |
5.1.2 可行性分析 |
5.2 C银行柜面业务远程集中授权云生产推广目标及原则 |
5.3 柜面业务远程集中授权上收业务种类分析 |
5.4 总分行协同处理作业质效分析 |
5.5 总分行协同授权审核规则制定 |
5.6 总行级授权中心参与远程集中授权审核系统功能优化 |
5.7 总行级集中授权中心业务专题梳理 |
6 C银行柜面业务远程集中授权云生产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
6.1 C银行远程集中授权云生产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汇总 |
6.2 线下质检机制 |
6.2.1 现行质检机制的问题 |
6.2.2 新的质检方案思路 |
6.2.3 新的质检方案实现方法 |
6.3 前后台员工问题现状及改进建议 |
6.3.1 前台员工现存问题 |
6.3.2 前台员工管理改进建议 |
6.3.3 后台集中授权人员现存问题 |
6.3.4 后台集中授权人员管理改进建议 |
6.4 智能云授权 |
6.4.1 智能云授权提出背景 |
6.4.2 人工智能化解决方案 |
6.4.3 预期效益分析 |
6.4.4 拓展应用及实施困难 |
7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侵财犯罪中的存款占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四、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侵财犯罪的法益和存款占有概念之分析 |
第一节 侵财犯罪法益的讨论路径之争 |
一、本权说与占有说之对抗 |
二、法律的财产说与经济的财产说之抗衡 |
三、中国语境下法益保护之体系选择 |
第二节 侵财犯罪将“占有”视作被保护法益 |
一、占有非仅为犯罪构成之隐性要件 |
二、占有作为法益之价值 |
第三节 存款占有之概念 |
一、“存款”性质 |
二、观念化占有之演进 |
三、占有概念的事实性与规范性 |
四、存款占有概念之再构 |
第二章 存款占有的域外经验与立法启示 |
第一节 日本存款占有的立法规定 |
一、委托信任关系场合的立法考察 |
二、无委托信任关系场合的立法阐释 |
三、法律移植本土化冲突之强调 |
第二节 德国存款占有理论的新进展 |
一、滥用银行卡行为之定性 |
二、存款占有所涉重点罪名之解读 |
三、存款占有的理论定位与中国展开 |
第三章 存款占有的对象 |
第一节 财物、财产与财产性利益之判辨 |
一、混淆性概念:“财物”与“财产” |
二、包容性概念:“财物”与“财产性利益” |
三、作为财物的存款债权 |
第二节 我国刑法中的“公私财物” |
一、《刑法》第91 条、92 条之剖释 |
二、“公私财物”的内在独特性 |
第三节 存款债权的准占有 |
一、债权凭证与存款:对一体说的质疑 |
二、债权准占有:对民法概念的援引 |
第四章 存款占有之本体展开 |
第一节 存款占有之归属 |
一、存款占有归属之辨争 |
二、刑法视域“货币占有即所有”之否定 |
三、存款债权与存款现金的双重归属 |
第二节 存款上准占有与占有之共存 |
一、多个权利主体关系厘清 |
二、银行与存款人不成立共同占有 |
三、想象竞合路径模式之尝试 |
第三节 “法秩序统一”视野下存款占有的反思 |
一、刑民一体化的教义学考察 |
二、刑民一体化中存款占有的反驳 |
第五章 侵财犯罪中存款占有的解释功能 |
第一节 挂失并取得自己账户下他人存款行为之定性 |
一、重叠的法律关系与冲突 |
二、否定“真人”持“真卡”存在欺骗银行的空间 |
三、侵占罪与盗窃罪之界分 |
第二节 取得错误汇款行为之定性 |
一、错误汇款之占有判断 |
二、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之界分 |
三、侵占罪的逻辑审视 |
第三节 取得捡拾银行卡内存款行为之定性 |
一、“机器能否被骗”之忖量 |
二、对银行不成立“三角诈骗” |
三、一行为侵犯二法益:盗窃罪与诈骗罪之竞合 |
第四节 转移他人第三方支付账户资金行为之定性 |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之界定 |
二、第三方支付账户中钱款性质之认定 |
三、转移他人第三方支付账户资金行为构成盗窃罪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刑法中的财产概念 |
第一节 “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 |
一、早期:“物”与“财产”的具体化列举 |
二、发展:作为法律术语的“物”与“财产”概念的成型 |
三、成熟:无体物概念的提出 |
四、流变:财产概念外延的不断扩张 |
第二节 “财产”概念的域外考察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英国 |
四、美国 |
五、苏联 |
六、评析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中的“财产”概念及认定标准 |
一、刑法中“财产”和“财物”概念的关系 |
二、关于“财物”属性的理论争讼 |
三、互联网背景下“财物”(财产)的认定标准 |
第四节 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的冲击 |
一、财产形式的流变对“财物”概念边界的冲击 |
二、行为模式的异变对犯罪认定和罪名界限的冲击 |
三、财产的数据化带来的数额认定的困境与既遂标准的漂移 |
小结 |
第二章 电子资金犯罪的刑法应对 |
第一节 电子资金概述 |
一、电子资金的概念范畴 |
二、电子资金的本质与财产性根基 |
三、电子资金的出现给刑事司法认定带来的冲击 |
第二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基本类型与行为认定 |
一、窃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二、复制型电子资金犯罪 |
三、套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第三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罪名界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纠葛 |
二、电子资金案件罪名界分的理论聚讼及评析 |
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界分步骤 |
第四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既遂标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既遂标准的漂移 |
二、财产犯罪既遂标准的理论聚讼 |
三、侵害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 |
小结 |
第三章 涉电子权利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电子权利凭证概述:分类、财产性与刑法研究现状 |
一、刑法视域下电子权利凭证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
二、电子权利凭证的种类 |
三、电子权利凭证的财产性辨析 |
第二节 涉物品电子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窃取他人物品电子凭证的行为定性 |
二、侵入系统生成物品电子凭证后倒卖行为的认定 |
第三节 侵害服务电子凭证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二、不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第四节 电子积分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侵入系统后虚增电子积分行为的罪名适用 |
二、利用系统漏洞刷取电子积分案件的定性 |
三、利用规则漏洞刷取电子积分行为的认定 |
四、复制电子资金系统后伪卡盗刷案件的处理 |
小结 |
第四章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 |
第一节 大数据的概念界定与本质析正 |
一、大数据的定义与本质 |
二、大数据挖掘 |
三、“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之概念勘正 |
第二节 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与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一、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 |
二、“大数据财产”的认定标准与范围界定 |
三、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第三节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 |
一、大数据财产的保护路径之争 |
二、大数据财产的刑事司法保护 |
三、其他大数据侵害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小结 |
第五章 虚拟财产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 |
一、关于“虚拟财产”概念范围的学理争讼 |
二、虚拟财产的内涵厘清 |
三、虚拟财产的外延 |
第二节 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分析 |
一、虚拟财产的客观价值性分析 |
二、虚拟财产是否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 |
三、虚拟财产的本质 |
第三节 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以技术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 |
二、以现实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处理 |
三、制售、使用外挂行为的定性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小区楼宇自动化安防系统的设计与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的背景 |
1.2 楼宇自动化安防系统的研究意义和现状 |
1.3 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与章节安排 |
1.3.1 主要研究内容 |
1.3.2 章节安排 |
第二章 小区楼宇自动化安防系统简介 |
2.1 引言 |
2.2 系统的组成和工作原理 |
2.3 楼宇自动化安防系统各子系统简介 |
2.3.1 对讲门禁及室内安防子系统 |
2.3.2 防盗报警及周边防范子系统 |
2.3.3 闭路电视监控子系统 |
2.3.4 巡更子系统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小区楼宇自动化安防系统的硬件设计 |
3.1 引言 |
3.2 自动化安防系统的硬件设计要求 |
3.3 自动化安防系统的体系结构 |
3.4 自动化安防系统的硬件设计 |
3.4.1 对讲门禁及室内安防子系统方面 |
3.4.2 防盗报警及周边防范子系统方面 |
3.4.3 闭路电视监控子系统方面 |
3.4.4 巡更子系统方面 |
3.4.5 电源模块 |
3.5 硬件设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小区楼宇自动化安防系统的软件设置及调试 |
4.1 引言 |
4.2 对讲门禁及室内安防子系统软件设置及调试 |
4.2.1 “可视对讲应用系统”应用软件 |
4.2.2 通信设置 |
4.2.3 楼盘配置 |
4.2.4 卡片管理 |
4.2.5 运行记录 |
4.3 防盗报警及周边防范子系统软件设置及调试 |
4.3.1 CMS7000 软件 |
4.3.2 报警主机管理及其参数设置 |
4.3.3 报警系统CMS7000 软件使用 |
4.4 闭路电视监控子系统联调测试 |
4.4.1 构建与计算机的联接 |
4.4.2 设置矩阵输出图像 |
4.4.3 设置硬盘录像机输出图像 |
4.5 巡更子系统软件设置及调试 |
4.5.1 巡检管理系统配置 |
4.5.2 巡检功能的实现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小区楼宇自动化安防系统实例 |
5.1 自动化楼宇小区设计介绍 |
5.1.1 工程项目简介 |
5.1.2 需求分析 |
5.1.3 设计依据、规范、标准和原则 |
5.1.4 总体设计说明 |
5.2 小区项目工程施工 |
5.2.1 访客对讲子系统 |
5.2.2 周界防盗报警子系统 |
5.2.3 视频监控子系统 |
5.2.4 巡更子系统 |
5.3 小区楼宇自动化安防系统投入使用情况 |
5.4 本章小结 |
总结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附图 |
(7)铁路客运服务投诉系统数据库建设及政府监管建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技术路线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铁路客运服务投诉数据分析 |
2.1 铁路客运服务投诉 |
2.2 投诉数据基本情况 |
2.2.1 投诉数据内容及来源 |
2.2.2 投诉数据总体情况 |
2.3 总体样本分类分析 |
2.3.1 购票问题分析 |
2.3.2 退改签挂失补问题分析 |
2.3.3 特殊票投诉问题分析 |
2.3.4 工作人员态度和技能投诉分析 |
2.3.5 开行方案问题投诉分析 |
2.3.6 其他投诉问题分析 |
2.4 投诉数据分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铁路客运服务投诉系统数据库设计及开发 |
3.1 系统开发环境及相关工具 |
3.1.1 系统开发环境 |
3.1.2 数据库开发平台选择 |
3.1.3 My Eclipse |
3.1.4 数据库查询语言SQL |
3.2 其他相关技术简介 |
3.2.1 B/S/D三层架构 |
3.2.2 Web技术 |
3.2.3 JSP技术 |
3.3 铁路客运服务投诉系统数据库设计 |
3.3.1 结构设计 |
3.3.2 内容设计 |
3.3.3 子系统设计 |
3.4 系统的应用验证 |
3.4.1 系统登录 |
3.4.2 各子系统功能 |
3.4.3 系统其它功能 |
本章小节 |
第四章 铁路客运投诉系统在政府监管中的应用 |
4.1 铁路政府监管职能 |
4.1.1 铁路政府监管机构 |
4.1.2 铁路政府监管 |
4.2 铁路客运投诉系统与法律法规关系 |
4.2.1 铁路客运监管法律法规分析 |
4.2.2 投诉系统与法律法规的对应关系 |
4.3 铁路客运投诉重点问题对规分析 |
4.3.1 重点投诉问题 |
4.3.2 对规分析 |
4.4 政府监管建议 |
4.4.1 补充政府层面规章制度的缺失 |
4.4.2 修订和补充政府层面规章制度 |
4.4.3 加强企业对规章制度的执行 |
4.5 政府监管实施效果的反馈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总结与展望 |
5.1 论文总结 |
5.2 不足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铁路客运投诉系统数据库的程序编写 |
(8)盛京银行个人业务流程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方法和内容 |
1.3 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 |
第2章 盛京银行个人业务流程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
2.1 盛京银行个人业务流程介绍 |
2.2 盛京银行个人业务流程存在的问题 |
2.3 盛京银行个人业务流程问题的成因分析 |
第3章 盛京银行个人业务流程优化设计 |
3.1 盛京银行业务流程优化的目标及思路 |
3.2 盛京银行挂失业务流程优化方案设计 |
3.3 盛京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流程优化方案设计 |
第4章 盛京银行个人业务流程优化保障措施 |
4.1 盛京银行个人业务流程优化的组织保障 |
4.2 盛京银行个人业务流程优化的制度保障 |
4.3 盛京银行个人业务流程优化的人员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基于SSM框架的信用卡客服坐席系统的设计与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概况 |
1.3 论文主要内容 |
2 相关技术分析 |
2.1 SSM框架介绍 |
2.2 客服系统的组成 |
2.3 本章小结 |
3 信用卡客服坐席系统需求分析 |
3.1 业务流程分析 |
3.2 功能需求分析 |
3.3 系统接口分析 |
3.4 非功能需求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4 信用卡客服坐席系统设计 |
4.1 系统架构设计 |
4.2 系统功能设计 |
4.3 数据库设计 |
4.4 本章小结 |
5 客服坐席系统实现与测试 |
5.1 系统开发与运行环境 |
5.2 系统功能的实现 |
5.3 系统测试 |
5.4 本章小结 |
6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储蓄管理系统的分析与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1 相关技术 |
1.1 SQL Server 2008 |
1.2 JSP编程技术 |
2 系统分析 |
2.1 可行性分析 |
2.1.1 技术可行性 |
2.1.2 经济可行性 |
2.1.3 操作可行性 |
2.2 系统功能性分析 |
2.2.1 客户登录功能模块 |
2.2.2 账户管理之开户功能模块 |
2.2.3 账户管理之销户功能模块 |
2.2.4 账户管理之挂失功能模块 |
2.2.5 储蓄管理之存款功能模块 |
2.2.6 储蓄管理之取款功能模块 |
3 数据库设计 |
3.3.1用户信息数据表结构 |
3.3.2账号信息数据表结构 |
3.3.3储蓄信息数据表结构 |
3.3.4 E-R图 |
4 主要模块设计 |
4.1 登录模块 |
4.2 账户管理模块设计 |
4.2.1 开户功能 |
4.2.2 销户功能 |
4.2.3 挂失功能 |
4.3 储蓄管理模块设计 |
4.3.1 存款 |
4.3.2 取款 |
4.4 安全功能设计 |
5 结束语 |
四、在计算机上如何办理挂失(论文参考文献)
- [1]校园智能问答系统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D]. 朱小虎. 青岛科技大学, 2021(01)
- [2]智慧银行在我国的应用实践 ——以J银行为例[D]. 杨晓瑜. 辽宁大学, 2020(01)
- [3]C银行柜面业务远程集中授权云生产模式实施研究[D]. 崔若兰.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
- [4]侵财犯罪中的存款占有研究[D]. 钟菁.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D]. 张弛.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6]小区楼宇自动化安防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 余煜华. 广东工业大学, 2019(02)
- [7]铁路客运服务投诉系统数据库建设及政府监管建议研究[D]. 苑修坦. 大连交通大学, 2018(04)
- [8]盛京银行个人业务流程优化研究[D]. 姜秀明. 吉林大学, 2018(01)
- [9]基于SSM框架的信用卡客服坐席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 张成东. 华中科技大学, 2018(03)
- [10]储蓄管理系统的分析与设计[J]. 丁一奇. 电脑知识与技术,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