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渤海区域服务“一带一路”特色建设-从保护弱者权益谈起论文

环渤海区域服务“一带一路”特色建设-从保护弱者权益谈起论文

【本期关注】

环渤海区域服务“一带一路”特色建设
——从保护弱者权益谈起

杜瑞平,白丽云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 太原 030012)

〔摘 要〕 “一带一路”倡议下弱者权益受损的风险类型及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文章在分析“一带一路”倡议下弱者权益保护理论依据的基础上探究了“一带一路”倡议下弱者权益保护的法治路径,从国际国内的角度分别实现对弱者权益的保护。通过研究以期带动环渤海区域服务“一带一路”特色建设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 环渤海区域;“一带一路”;弱者权益保护;人权保护;最密切联系原则

推进环渤海地区协同发展,对于在转型中提升这一区域整体竞争能力、拓展大区域开放协调发展的战略具有重要意义,而推进服务“一带一路”特色建设尤其具有现实性和迫切性。“一带一路”倡议,对于世界最大的魅力,将不仅仅在于有多少投资和利润,更重要的是它能够给世界带来一股新的潮流,而非军事霸权。鉴于“一带一路”倡议地域面积覆盖广,影响人口众多,涵盖历史、习惯以及由此形成的文化的多样化,涉及的领域的复杂性,其间不可避免的也会出现一些分歧或者争议。如何合理解决这些纠纷,除了需要通过国际公约、各国法律、政策的协调以外,更多的需要一种坚定的理念的支撑,那就是正视强弱现象的不可避免的存在,在保护弱者权益的同时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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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带一路”倡议下弱者权益受损的风险

整体而言,弱者是在某一关系中相比较而言处于弱势的一方。在不同的关系中弱者界定标准不同,即使在同一关系中,弱者的角色也处于变化之中。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弱者在具体的关系中涉及多种主体,但主要指作为投资者的一方。面对未来可能遇到的风险以及可能产生的损失,投资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弱者权益受损的风险类型

1.争议中的弱者权益受损风险。源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多领域性多层次性,不同的争议相伴而生,从而导致争议中弱者权益受损的风险各不相同。(1)政府间的争议。这种争议大多属于本国投资者受到与两国之间签订的条约不符的待遇而引起。世贸组织成员间的争议大多属于这一种。这种争议中弱者的弱势地位不是很明显,但解决起来往往比较复杂。(2)跨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的争议。这种争议的产生主要是指投资者对东道国投资环境的了解不准确,或者因为东道国政策的调整,或者因为双方利益的冲突导致在东道国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而出现的争议。一般来说,在这种情况下,跨国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依靠个人的力量,维权比较困难。(3)企业之间的争议。这种争议涉及的领域比较宽泛,相对来说也比较具体。在这种情况下,弱者情况比较复杂,一方面是企业之间自身情况的悬殊产生的相对的强弱之分,另一方面也存在欺诈胁迫等可能性。如果说一般的经济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说可以有一定的预估可以选择性避免,但是由于争议而出现的经济风险是很难预测的,因为争议所依托的不仅仅是经济利益,也有可能依托整体市场的平衡乃至军事或政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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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带一路”倡议本身特征的影响。“一带一路”倡议是由中国提出的,这一倡议与以往制度不同,它不仅涉及国际战略,同时也牵涉国内层面合作,从而不可避免的会在国际间引起因市场竞争而导致的摩擦,影响到相关的利益走向。这就需要区域性的合作,也需要相互之间的具体领域的融合。确切的说是在区域性合作方向影响下同时进行的各国具体领域的融合。由于它的特殊性,需要倡议的提出者的统筹,制定一系列的保障措施。[1]

3.发展定位导致的弱者权益受损风险。“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涉及很多建设,途经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是必须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在合理协调建设和生态环境的的过程中会涉及多方利益,如居民拆迁中的安置会涉及弱者权益,生态的变更带给附近地区的影响也会涉及弱者权益的保护,因为兼顾建设和生态环境给投资者增加的负担也会涉及到相对的弱势力量。这些风险的存在是威胁也是机会,一方面会使“一带一路”倡议下各个环节所涉弱者权益受损,影响到倡议的顺利实施。但另一方面,也督促相关各方结合具体情况,详细考察,切实分析,把损失降到最小。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弱者权益受损风险产生的原因

可见,是否在国际私法中注重对弱者的保护,不仅是一个制度实践层面的问题,也是国际私法人文价值的问题。有关这一方面,徐东根教授也进行了类似的阐述,他指出:“保护弱者利益是国际私法人文关怀的体现,是法律规范人性化的反映。”[5]

其实以前,周暄的这种江湖气朝敏并不排斥,年轻的时候好多姑娘都喜欢看起来痞痞的,处理问题干脆利落,无论对家人还是朋友都讲义气的男生。

2.原生状态导致的弱者权益受损风险。“一带一路”倡议是未来十年我国对外布局的重要入手,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落脚点。对于它的实现,需要一系列的辅助,包括金砖国家的发展,亚投行的发展以及作为丝路基金等在内的运作支撑。鉴于投资结果的未知性,投资者本身就处于弱者地位,所以我们在考虑“一带一路”收益的同时,在现阶段更多的需要考虑在具体推进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风险,以便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保障“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实施。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国有化。国有化作为一种政治风险是指一国将原来不属于本国的财产,归私人占有的财产依据本国法律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因为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数额都比较大,而经济风险一般都可以预见,但政治风险具有不可预见性,一旦遇到东道国的国有化,损失是很难预测的,而且在对于国有化政策的补充中,对国有化后是否给予补偿及其标准在各国之间仍然存在争议,所以国有化对于投资者来说仍然具有很大的风险。(2)安全问题。“一带一路”战略所涉各国有些国情比较复杂,国内安全问题比较明显。对于这一风险,可控性比较差,对投资者的投资影响也比较大,不仅涉及财产,人身安全也有可能受到威胁。对于可能出现的战争、恐怖分子的威胁以及毒品犯罪等的风险,应尽最大可能避免,通过各国的沟通交流,建立相应的组织,保障“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实施。除了以上风险以外,原生状态导致的弱者权益受损风险还包括国际地役、汇率政策、腐败、国际关系等风险都有可能存在。

2.“一带一路”倡议所涉各国发展情况的影响。沿线国家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地域文化、不同的经济实力导致各国对“一带一路”发展的愿望有所不同。有些国家希望取得资助达到发展,有些国家希望通过合作达到共赢。国家之间发展状况各有所异,综合国力悬殊比较大,有些国家考虑的是解决眼前的生存问题,有些国家考虑的是发展问题。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他们对“一带一路”的态度。源于政治文化历史背景的不同,很多国家的制度与宗教信仰紧密联系,在最初的接触中,这一现象可能会对“一带一路”的推进产生一定的影响,但随着交往的扩大与深入,融合程度的加深,有可能会成为“一带一路”进程中的动力。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弱者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

与法学研究相并行研究弱者权益保护的主要是社会学。鉴于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历来是社会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学家们在探讨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的同时,大多根据保护弱者的主体、重大事件、范围等标准,对弱者权利的保护进行划分。在中国,有“义仓”的设立,以救济饥民;而亲属邻里间的守望相助、患难相扶持,更是一向以来最有效的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弱者的救助逐渐制度化、法律化、系统化。

(一)弱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社会保障的历史是重合的

弱者权益保护的落实也需要与其他基本原则的相互依托。通过国际法领域有利原则的运用就是比较典型的例子,即在国际立法领域中适用侧重保护弱者权益的相关法律,从客观上保证社会对于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和权益保护。基于这一基础原则,所有的法律依据参考都应该有一个优先主张的先后顺序,即优先保护弱者的相关权益的优先原则,籍此方向性定位,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相关立法的欠缺所带来的不足。同时司法工作人员也可以以此为指导在冲突规范的具体运用中能够实现规则指导下的灵活应用,从多个维度实现对弱者权益的最大保护。

(二)弱者权益保护的发展是国家发展的需要

对于弱者权益保护, 施米托夫认为是出于对正义的考虑,也是发达国家自身利益考虑的结果。[3]另外凯弗斯的“优先原则”以及弗郎西斯卡基斯的“直接适用的法”也在保护弱者权益方面创设了很好的思路。屈广清教授对于弱者权益保护领域的研究对于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他提到弱者权益保护的探讨与传统国际私法的发展并不相悖,是价值追求目标的多元化在国际私法领域的逐渐发展,是人类高度文明在法律上的显现。[4]

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一带一路”从倡议到一步步的落实,需要面对很多的挑战。由于沿线国家基本属于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无论从政治、经济制度还是文化、习俗存在很大的差别。另外,很多国家存在法治比较落后的情况,加以国际上一些不稳定因素的存在,使得“一带一路”的开展面临很多的风险。它们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

从国际角度分析,对于弱者权益的保护不仅有专门性公约,而且对弱者进行保护的基本原则也可通过具体的制度对其加以确认。国际法中的弱者保护所要关注的问题更多的是从国家这一宏观角度来考虑。具体而言,首先是和平问题,因为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的冲突甚至战争而影响到弱者的生存与发展;其次是民族和宗教的问题,在一些宗教和民族的传统之下,人们的生存状况和现代社会所认为的人权是有出入的。[7]民族、宗教与世界和平是国际法上的弱者保护的关键所在。[8]在国际人权领域,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弱者保护的专门性公约,这些专门性公约的制定主要依据《国际人权宪章》里有关人权保护的一些原则。例如有关消除种族歧视以及难民地位的公约。张晓玲教授也提到,保护弱势群体是国际人权法的主要主题,国际人权法确立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包括平等和不歧视两个原则。有的学者从国际人权法的分析视角,以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为对弱势群体平等受教育权问题予以了讨论。还有学者以《蒙特利尔公约》对《华沙公约》的创新为视角,分析了《蒙特利尔公约》对弱者利益加以保护的体现。除了相关国际公约对弱者的保护的规定,对弱者的保护还要靠各国制定符合条约规定和国际人权法准则的国内法以及相关政策来实现。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弱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的历史是高度重合的。即使现如今我们提到“弱势群体”与“弱者”权利的保护,我们自然而然地仍然会将之与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衔接起来。[2]必须注意的是,尽管现代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制度与历史上的救灾济贫活动客观上存在着渊源关系,但不同的时代对社会福利又有着不同的需要,社会福利在不同的时代亦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与特征。科学划分社会保障的不同发展阶段,显然是认识社会保障客观发展规律和建构适应未来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所必需的。要对社会保障发展实践进行阶段划分必须具有客观、明确的标志, 社会保障及公共福利政策制定的出发点,也是反应社会文明程度与进步的重要标志。

中小学校长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在社会中总是以一定的身份出现,承担着社会和公民的社会期待。目前,关于校园安全问题的立法有待完善,具体责任有待明确界定,社会安全设施有待加强,家长安全意识相对薄弱等问题,让安全问题成为校长的主要压力源。升学率也是校长一根紧绷的神经,校长既要规范办学行为,设置全面课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又要加强应试教育教学,保住升学率,以应对来自社会的压力。当前我国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还未满足人们的期待,人口流动性的增加,带来生源流动和扎堆入学的问题。这些都无形中给校长带来了压力。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弱者权益保护的法治路径

“一带一路”倡议,贯穿亚非欧大陆,涉及国家众多,各国发展状况各不相同,在贯彻“五通”的同时,在获取预期利益和既得利益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许多纠纷。[6]伴随着纠纷,必然会影响到有关利益,比较而言,具有相对性的弱势力量,即“一带一路”倡议下弱者权益的保护提上日程,迫切需要协调。鉴于“一带一路”倡议下弱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结合“一带一路”倡议的性质和特点,以弱者权益保护的一般原理探究“一带一路”倡议下弱者权益保护的具体路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国际角度

在他的所在地,Ian是极为普通的本地男子。开车上班,早出晚归,以工作支撑家庭,养活一家大小。她成为住在近郊小镇朗霞的全职家庭主妇。朗霞镇有1万多人,是个空旷而边缘的地区。大片整洁有序的花园房子,一个中心广场,有一条商业街道可以购买到家用必需品。也有学校、医院、教堂等各式机构。开阔路面两边绿树成荫,田野开阔。平时极少能见到人,气氛相当冷清。他们在此地购买宽大住宅,因为土地价格较城里便宜。此地位于南回归线稍南,从来没有寒冷日子,阳光暖煦亲近,是艳阳高照的地方。气候宜人。连空气都是乏味至极的清新。

不管头多晕,接待顾客不能晕,要强打精神,要笑脸相迎,绝不能怠慢了顾客。玉敏现在就是这个状态。当女人的目光电筒似的照在一款钻戒上时,玉敏脸上还很平静,心里已蠢蠢而动,悦情满怀了。玉敏这时滋生了一个不够阳光的念头,想尽快拿下这个顾客,就在花奴接电话这个档儿。罗兰金店对销售提成是这样规定的,谁接待的顾客,销售额及提成就归谁。玉敏若能单独拿下这女人,这单业绩就是玉敏的。

(二)国内角度

弱者权益的保护,在立法中应当关注到不同的弱者的不同的需求,有针对性的统筹协调,实现真正意义的保护。我国根本大法对弱者权益的保护不但体现在立法精神中,在具体的法条中也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对于宪法精神所体现的弱者权益的保护,在具体的贯彻中会涉及到平等保护和特别保护的考虑。有学者认为既包括平等保护也包括特别保护,对不同的对象针对不同的情况平等保护和特别保护都有可能出现。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以其各项具体内容的落实与保障为基础。有学者提出了“宪法社会(福利)权”这一理论。从国家义务的角度来考虑对弱者的照顾,以此来推动社会所有阶级权益的保护。宪法对于弱者的保护,首先需要明确弱者在宪法上所处的地位。杨海坤教授在对弱势群体宪法地位的历史演进进行详细阐述之后,分析了我国宪法中弱势群体地位的基本现状,针对弱势群体这一特征在立法上所体现的具体表现,通过修改法律中有关平等权利的条款落实宪法中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

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从多个角度对弱者权利做了保护性规范,比较集中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处于年老、疾病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状态下的公民给予物质帮助,为此发展相关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对于残废军人、军人家属、烈士家属给予生活的保障、抚恤和优待。残疾公民也是国家和社会帮助的重点对象。在第四十九条,从扶助和赡养的角度保护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权益。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三条对《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了第四款,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作了规定,并明确其为根本大法的内容之一。2018年《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要继续加强已经确立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其中和谐、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彰显了我国根本大法对弱者权益保护的态度。

由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实现牵涉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它们的完成需要大量的资本投放,周期也比较长,这不仅对资本的回收造成一定的风险,而且还存在一定的政治风险。在出现这些风险后,由于缺乏得力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相关国家法治的不完善,投资者的权益难以保护,一旦经济受损,就会极大的挫败投资者的积极性,并进一步影响到“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现。所以通过国际、国内途径对弱者权益实现尽可能的保护与“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推进具有相互促进的意义。

结语

“一带一路”倡议的落实是互相尊重,互利共赢中实现逐步的交流融合,期间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由于各国政治历史文化等的不同导致的地位角色的差异。针对“一带一路”实施过程中依据各国文化以及在具体的交流领域出现的“弱者”,恰当界定并实现有效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顺利推进各领域交流的必要,是顺利推进“一带一路”的进程的必要。在弘扬丝绸之路精神的同时,通过相互的交流实现人文交流的不断推进,从而不断推进国际化的进程。[9]环渤海区域要实现协同发展,全面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要注重保护弱者权益,在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同时推进与世界各国在各个领域的合作, 真正实现互相尊重、共同发展、互利共赢。

参考文献:

[1]韩秀丽.国际法治理念下的“一带一路”倡议实施[J].人民法治,2018(2).

[2]胡玉鸿.“抓住败者正义原则”与弱者权益保护[J].中国法学,2014(5).

[3][英] 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M].赵秀文,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4]屈广清.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国际私法方法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5]徐冬根.人文关怀与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J].当代法学,2004(5).

[6]黄 进.习近平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思想研究[J].中国法学,2017(5).

[7]谢 晖.论作为人权的习惯权利[J].法学评论,2016(4).

[8][奥]诺瓦克.国际人权制度导论[M].柳华文,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9]汪习根,李曦光.“一带一路”视角下法治服务体系的优化——基于法律价值理念的分析[J].武汉大学学报,2018(1).

〔中图分类号〕 DF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1500( 2019) 03-0039-04

收稿日期: 2019-04-26

基金项目: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河北省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路径研究”(项目编号:HB18SH02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杜瑞平(1974-),女,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事务系讲师;

白丽云(1965-),女,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港澳台法。

(责任编辑:王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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