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文明的正义原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正义论文,当代论文,原则论文,文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从冲突到平衡的原则
任何正义理论的核心问题都是确立正义原则。人的正义追求总是通过正义原则所规定的关系、目的以及准则体现出来的。特定的正义观一旦确立正义的原则,就以此为基础、前提和尺度,去评价人的关系、活动及其价值,进而作出正义与否的判断。由此看来,要把中国人与社会发展的正义追求理论化,就必须首先解决确立正义原则的问题。
当我们思考正义原则问题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理想与现实的冲突和矛盾。也就是说。是立足于现实还是着眼于理想去选择、追求价值的目标会导致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从而影响人们对正义原则作出不同的抉择。在现实主义看来,人为自身利益而行动是正当的,相对于实用性的现实目标而言,理想主义所追求的目的性价值不是背道而驰就是高尚的奢侈品,理想主义的价值取向只有在不危害实际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去追求;与此相反,理想主义者们认为现实主义者的观点是自私自利的论调,在他们看来,人类的行动与生活如果单纯受利益驱动就会使人性沦为兽性,理想性的价值取向是所有人的价值中至高无尚的目的,是正义的社会生活的根据。
我们暂且不论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主张的是非,因为这两种观点所面临的问题更为重要。现实主义所面临的是人类追求实利的活动是否失落人性意义的问题,而理想主义面临的则是理想的性质、基础与贯彻问题。利益至上的人性意义何在?是否存在着现实的方法去实现崇高的理想?从理想反观现实与从现实追问理想的这两个问题是两种主张都无法真正回答的诘难。可见,彼此对立的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都逃脱不了坍塌的命运。在其真实的意义上,现实与理想是人类生活中内在联系的两极。这两个尺度的追求统一起来才是人性的本然。在今天与未来,既然与应然的统一性中,现实是理想性的,理想是现实化的。之所以这样理解,是因为人既是活动与生活在今天的存在,也是走向未来的存在,现在与未来都是人的寓所。对人都具有价值。
根据这个理由承认现实与理想的一致性并不困难,更复杂的问题在于如何实现这种一致性。确立正义原则的意义就在于为现实与理想的统一提供中介或桥梁,从而使人们依据这个准则、尺度促使现实与理想获得平衡,消解这两种观点的二元对立。当然,这种平衡不是平分秋色的机械结合,而是根据正义原则把理想主义精神贯注到现实主义的追求之中,在现实性的价值追求中实现理想性的价值追求。这种综合与平衡可以用谨慎的方法克服权力与权利、平等与自由、独立与交往、差别与公平、竞争与合作、利益与创造的二律背反,从而导致以理想的现实逐渐取代现实的理想。在正义的准则下,理想与现实并不必然矛盾,以理想为前提的利益追求和以利益为基础的理想追求可以弥合人的利益与人的价值的断裂,不致人性失落。由此看来,正义原则的内涵与实质在于如何使现实与理想从冲突达到平衡。基于这种理解,可以从一般性的意义上对正义原则作出如下概括:
人所追求的全部价值,如权力和权利、独立与交往、平等与自由、竞争与合作、差别与公平、利益与创造 , 都应当根据理想与现实相一致的准则予以实现。人对一切价值的追求,都应当有利于人的创造性的发挥,有利于人性的发展与完善,有利于每个个人的全面发展与生活幸福。
这种正义原则的实质是理想先在的优先性与现实的基础性相统一。寓现实于理想之中,理想贯注于现实并且存在于现实基础之上是这一正义原则的基本精神。正义原则以这种精神为标准,规定各个层面与角度的复杂关系,体现为如下多样和具体的正义准则:权利的权力,自由的平等,公平的差别,合作的竞争,交往的独立,生活的利益。
2.权利的权力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是正义理论的核心问题,它决定、制约与影响着其他全部价值取向、价值关系的状况以及实现过程。因此,正义性的权利与权力关系是正义原则的首要内容。
权利属于个人。个人获得权利是近代以来人的历史性进步。在此之后,不同的国家、不同的阶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权利有不同的要求与理解,权利的内涵丰富而不确定。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具体的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宗教信仰自由,享有劳动与休息、受教育的权利等。如果从当代世界普遍性的情况来说,人们对人的权利形成了这样的共识:权利意味着个人对保障自身存在与发展的一切价值的正当要求和真正拥有。这些基本价值是自由、独立、平等、尊严、创造、劳动、利益、财产、安全、自我实现等。人的权利在其实质上是使人实现作为人的价值。人获得了这些权利或价值,才能成为真正的人。
在其现实性上,权利从来就不是个人的抽象价值物,而是以权力为保障的社会性价值。个人只能在国家、社会所代表的权力的保障下才能实际地拥有权利。在人的生活中,权力以其支配性的力量影响着人的行为与生活,从而决定人们拥有什么权利,在何种程度上享有这些权利。因此,谁掌握权力、怎样运用权力、权力适用范围以及实施权力的目的等因素不仅规定了权力的内涵,也决定着权力保障权利的作用是否能够实现。现在,各种国家权力都以行政、立法、司法的方法运用权力,在各自的立场上调整人与人、人与自然以及人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对于各种性质的权力来说,一切正义的权力,最根本的目的追求是保障各个个人的权利。权力的价值在于权利,而不是权力本身。
一般说来,人们不怀疑权利的至高无尚性,也不会否认权力的巨大权威性。问题在于如何建立起权力与权利的正义关系并实现这种正义。为了突出个人权利,限制国家权力对个人活动、利益的干涉、诺齐克曾用“最小限度的国家”限制权力的支配力,以此保障个人权利,实现正义。相反,为了加强国家权力,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历史上更多的政治家与理论家则主张加强权力的权威性,以此来维护正义,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然而,无论是“最小限度的国家”还是最高权威的国家,在量上改变权力的作用并不是解决我们所提出的问题的根本办法。
权力本然的性质、作用与宗旨只能存在于每个人的权利之中。因此,国家与社会权力的民主和透明、负责任的管理和行政、清廉的品格和无私的作风是实现以人为中心的可持续的人与社会发展,进而实现每个个人权利不可或缺的基础与保障。一句话,权力的正义是实现权利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同样,如果失落了人的权利,根本无从实现权力的正义。正义的权力就是把人们的需要、权利和愿望作为权力的中心。这样规定权利与权力关系的正义原则为权力确定了根本的准则。遵循这个原则,改变权力体制以及方法的权力之术才能获得正义的根据与价值,人民的权利才能获得实现的前提。我国的国体与政体从根本上体现了这个原则,这是我们建立权力与权利正义关系的先决条件,也是我们克服在权力问题上不正义现象和实现权利的社会基础。
3.自由的平等
自由对人具有最宝贵的价值,真正意义上的人与自由同在,自由是人的根本。在这个意义上,正义就意味着自由。由于这个缘故,真正的思想家以及正义理论都具有强烈的自由精神。思想史上著名的自由观,如玄想的自由、理性的自由、意志的自由、实践的自由、文化的自由等观念从各个视角与层面表达了人类对自由的理解与追求。现实生活中的经济自由、政治自由、思想与言论自由以及日常生活中的人身自由则是自由精神的实际体现。可以说,自由是与人类生活的现在、未来以及生活的各个层面息息相关的价值取向。它是每个人活动与生活的前提、保障与目的。
自由存在于人的社会、国家之中。这一客观实际使平等与自由成为近代以来被人们相提并论的社会价值。平等作为体现社会关系应然状态的价值取向往往被人们更多地提起,并被视为是更经常、更实际、更直接影响人们活动与生活的价值取向。人们的交往、竞争、地位、处境以及分配、收入等权益无不受到平等尺度的衡量。由于平等既能保证所有人活动与生活的公平性,又体现大多数人特别是处于不利地位人的愿望,所以它对每个人具有更现实的魅力。随着当代市场体制的发展,平等已成为人对待一切价值的现实尺度。人们在评价与处理国际关系、国家与法的权力、政策等问题时,都把平等视为极其重要的社会规则。特别是在各方力量不平衡、贫富两极分化以及特权等不正义现象大量存在的条件下,人们对社会平等的要求更迫切。
尽管自由与平等标志着人类自身本性以及人的应然关系的双重价值,但由于二者所具有的内涵与意义不同,这两种追求往往处于对立与冲突之中。在60年代之后,美国以及西方社会的新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的论战表明,平等与自由的要求在现代社会中并不协调。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面临着协调自由与平等要求的矛盾。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到共同富裕的发展过程,不可避免地会使平等问题显得日益突出。社会主义制度对人们享有自由权利的承诺,面临着由于经济上的非正常差别所造成的各种不平等现象的挑战。因此,平等问题的出现与解决,其实质仍是自由的问题,二者的冲突或不协调,恰恰是实现自由理想的过程中的现实问题。这样看来,平等规则所要解决的正是实现自由所要解决的社会关系、社会环境的问题。脱离自由,平等就会被误解或失去应有的意义。同样,失去平等,自由只能沦为空谈。
自由的多样性特征并不要求无差异、无差别的平等。自由与平等都存在于差异与差别当中。差异的无限性与差别的有限性规定着自由与平等的程度。所以,完全同一、一样或者平均既不是平等也不是自由。差异的丰富性与差别的合理性才能产生真正的自由与平等。具备这样内涵的自由与平等,才能为人类生活注入活力与创造性。才能推动人与社会的发展,才符合人的本性。
自由的实际状态是人的意志获得真实的存在。然而这种状态依赖于占有全部权利。平等的价值恰恰是使每个人最大可能地拥有这些权利,从而使每个人拥有自由。因此,平等是自由的条件,自由是平等的目的。也就是说,自由的理想存在于平等的现实之中,平等的现实遵循着自由理想的准则。这种自由与平等关系的正义原则是协调自由与平等之间的不和谐与冲突的最高尺度。在这种关系中,自由的绝对优先性与终极意义。体现着人与社会发展的方向与归宿;而平等的现实基础性与实际意义则标志着人们社会活动和生活的公正与合理。依据人性发展与完善的要求,寓平等于自由之中,并在不同的层面上追寻二者的意义及其实现途径,是构成自由的平等这个正义原则的基本精神。
4.公平的差别
市场体制问世以来,公平与差别的冲突与协调一直是难以解决的问题。公平是理想性的要求,体现为渴望社会尊重与弘扬人的价值,保障所有公民都享有法律和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合理地分配物质与文化生活资料。然而,差别作为实际存在的社会现实状况又是难以避免的。市场体制的机制并不提供慈善式的生活保障,它的实质是利益的奖惩。人们处境的好坏由于复杂的个人与社会因素呈现出明显的差别。处境好的人喂养猫狗的食物甚至胜过处境不好的人哺育他们后代的食物。这种现象在当今世界仍然具有普遍性。公平与差别同在的社会生活仿佛使人们遵循着双重的标准,一方面要求公平,另一方面又要得到更大的利益并比别人活得好些。双重的要求时常使人陷于矛盾并把人的内心置于虚伪的境地。
现代、健康、文明的市场体制反对把公平与差别作为二元化的标准,并把这样的现象与社会视为不正义的:确信坚持公平、承认合理性的差别并使二者内在地统一起来的态度与体制才是正义的。虽然公平与差别经常冲突,但无差别的简单、同一一样也并不是公平的。如果差别体制合理的奖惩能激发努力奋斗的成功精神,并把这种精神引入社会活动与生活中去,这种差别就是有意义的。可见,我们面临公平与差别的冲突所作的抉择,不是非此即彼,而是进行艰难的协调。如此抉择的根据在于,公平与差别之间在正义的前提下并不存在根本的矛盾。公平的差别在本质上是人类活动所追求的正义性结果。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这种结果都是激励人与社会发展的前提。公平的意义不在于消除任何差别,而在于抑制非正义的差别,并保障人们以同样的机会,在同样的规则与过程中形成合理的差别。这样理解公平与差别并使之成为现实,社会才能拥有正义。
公平的差别成为正义的现实,必须依赖社会与个人的共同努力。促进公平的实现,要靠国家力量与社会制定某些法律、政策和规则作为保障;形成合理的差别则要以公平为前提,靠个人努力作为基础。个人没有力量左右公平,国家与社会也不能规定差别。国家的责任由国家来负,个人的责任由自已承担;国家与个人责任、权力与义务的真正统一,是公平的差别这一正义原则得以贯彻的条件。
公平与差别关系的原则,承诺的不是二者的等同,而是寓差别于公平之中。公平,制约与规定差别的性质和程度;差别,体现公平的要求和结果。在这种公平优先、差别合理的关系中,才能获得正义的品格,从而使每个人都拥有存在与发展的可能。
5.合作的竞争
合作与竞争是人类在活动与生活中相对应的两种基本形式。这两种活动方式在市场体制中的关系显现出更直接的联系与更紧张的冲突。为了获得成功与利益,人们需要合作;为了获得属于个体的更大成功与更大利益,人们之间展开竞争。公平是合作的前提,差别是竞争的结果。因此,公平与差别的关系在人们的实际活动中转化为合作与竞争的关系。
合作在今天有两种形式,即有形的合作与无形的合作。市场把人们联成一体,通过利益交换结成合作关系。这种无形的合作使个体有可能获得类的能力与本质力量。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效率和丰富,使人的本性得到发展与完善。另一种是有形的互助合作关系,人与人之间的支持、援助、奉献、慈善的人道主义精神是这种合作的实质。在当代世界,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合作,已经打破了狭隘的血缘、地域界限,从而具有世界普遍性。跨越国家、地区、民族的合作以及行业或个人之间的合作在宏观与微观的层面上广泛地发生着。合作的实践精神已经成为人们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脱离合作,人们无法解决自己所面临的各种复杂问题,任何人都无法取得成功与利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中蕴含着竞争。各种形式的社会个体都争取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能力和力量,获得最好的效果和利益。竞争是现代人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途径,竞争中的成败直接体现为人们是受到奖励还是惩罚。这两种相反的结果意味着人们活动的价值是否得到社会的承认。决定和影响人们在什么样的处境中生活。当然,人们在竞争中的表现与作为还意味着是否具备与他人合作的基础与前提。失败者合作的机会最少,因此成功的可能性最小。由于这些缘故,人们往往有列强烈的竞争意识,而对合作则表现出淡漠的态度。他得到的就是我所失去的。这一竞争的法则与现实。往往使人们把他人作为对手而不是伙伴。人们往往认为竞争意味着获得,合作意味着付出。这种表面性的观念,包含着对竞争与合作本质的误解。也使人们重竞争轻合作。甚至把二者对立起来。
合作与竞争的不和谐或者冲突,实质上是个体与类、个人与社会的矛盾。市场体制本身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矛盾,但却可以使这个矛盾充分展开、充分显露,并为矛盾的解决提供条件与机会。其实,正是合作与竞争各自的价值显现,体现出人作为类或作为个体的力量。类与个体、社会与个人的完善与发展。正是在合作与竞争的矛盾发展中实现的。问题在于,如何在国家、社会与个人的共同努力中形成合作与竞争的正义性观念并予以实现,从而使合作与竞争符合人性发展的理想。这是对合作与竞争关系问题的根本解决。
合作所体现的人类整体性精神具有永恒的价值,尤其具有未来性的意义,是应然的首选价值取向。竞争是独立主体的奋斗精神,它对于个人独立性以及个体能力的发展具有现实意义。竞争取胜所获得的奖励与利益实质是对个人主体性的确证。因此竞争在现实中具有实际活动的意义和价值,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具有更现实的意义。然而,脱离合作的竞争必然会造成反人性的恶果。弱肉强食、欺骗弄假等行为的不正义性正是这种恶果的具体表现。这种反人性、反社会的做法违背了竞争精神的本义,是动物式或连动物都不如的恶行。正义的合作与竞争是不可分的。这种统一的内在联系是竞争存在于合作之中,合作以竞争为前提。合作优先,是二者关系的实质与发展方向;竞争体现合作的程度,标志着历史发展的文明进程,体现人与社会完善的状态。在这个意义上,合作的竞争是正义的原则。
6.交往的独立
自从人类进入市场体制的时代起,人的交往与独立就更实际地成为现实的价值被人们所追求。在合作与竞争获得世界普遍性的前提下,交往与独立也因此具有世界普遍性。人类通过商品的生产和交换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实际生活,开创了世界历史的新时代。“它使每个文明的国家以及这些国家中的每一个人的需要的满足都依赖于整个世界,它消灭了以往自然形成的各国的孤立状态”〔1〕。 在交往中消除对立与隔绝,实现共同利益,促进人与社会发展的文明精神,体现为和平与发展的两大主题,表达了人类克服矛盾,追求和谐的正义性理想。在当代,物质、文化、精神的交往通过便捷的信息媒介得到充分的发展。一个国家或个人与世界交往的程度与能力,标志着自己文明与发展的程度,也预示着走向未来的前途。
交往的基础是独立。国家或个人如果失去独立性,不可能具有交往的条件。现代交往实质上是独立主体之间的联系。由于个人或国家的独立性受物质与社会条件的制约,真正实现独立性仍很困难;同时,独立与否直接影响人的利益与生活。所以,在人们的观念中,独立更具有实际的意义和价值,交往则往往被忽视。独立的渴望与交往的遗忘显现出当代人的个性追求与人性失落。个性追寻的历史进步性在于打破自然经济结构中的种族、民族、家庭、社团等地域与血缘的封闭性纽带的束缚,造成个人自主的独立性。遗忘交往的结果使人在追求独立的过程中失落了整体的意义,陷入排斥、疏远、陌生、漂泊的困境。当代人的焦虑与忧烦大都由于独立、交往的冲突与不和谐所致。
以极端的个人主义和金钱至上为特征的个人独立性在发达国家中已经显现出人性扭曲的弊端。后现代主义的反思与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批判理论正是针对这种社会问题所表达的当代人文精神。在他们不同范式的观念中共同体现着“单向度的人”走向“主体性黄昏”的历史忧患。重建人的精神家园,追寻沟通、理解与交往的意义,成为当代西方学者重新确立独立与交往之间和谐关系的发展方向。西方社会的现实与当代思想家的人文精神为我们提供了实际的借鉴与思想的启示。尽管我们处于社会主义市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个人独立主体的生成是中国的当务之急,但不能因此忽视交往。
个人独立在其合理的意义上,只能是交往中的个人的属性。脱离交往的独立不但没有自由反而导致疏离与孤独。在这种处境中,生活失去稳定的根基,个人面对苍茫的世界,成为孤舟漂泊在大海上无依无靠。无家可归的孤独和焦虑足以使人丧失生活与创造的热情和勇气。面对南来北往的独立个人的苦旅,独立性的伟大进步的反面恰恰就是独立性悲哀的确证。马克思早就预言,没有集体,就不能消灭物的力量对个人力量的统治。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只有在集体中才有可能实现个人的独立与自由。在真实的集体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系获得独立和自由。〔2〕
只有在世界普遍性的交往中才能生成世界历史普遍性的独立个人。因此,走向未来的人与社会,要求以寓个人独立于交往之中的正义精神,重建交往与独立的理想关系。交往的优先性、独立的基础性之统一,是交往的独立这一正义原则的本质。
7.生活的利益
在市场体制的社会结构中,利益是人们活动与生活的焦点。重义轻利的观念在要求利益保障的社会氛围中显得古朴与过时,义利并重成为人们理想的时尚。正当、合理地分配与获得生活利益,成为当今时代正义性的要求。然而,怎样分配与获得利益才是正义的,利益分配的尺度与标准是什么,怎样克服与纠正利益问题上存在的不正义现象,这些问题既是世界性的学术难题,也是人们现实生活中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
任何夸张的人道主义主张与慈善家式的呼唤,或者以胜败为依据的社会达尔文式的利益获取,都曾被人们采用过又被否定。罗尔斯的差别理论与诺齐克的自由主义原则集中体现了以往的利益分配观念。然而他们的理论并没给人们提供切实可行的正义原则。这种情况表明,在利益分配本身的意义上无法找到正义的答案。这个问题的解决可能存在于利益的产生与利益的意义这些根本性的问题之中。
如果人们的活动只是为了利益,那就有可能使人不去活动或少活动。人可以去过淡泊宁静的生活,而不去为了某种利益操劳自己。拒斥用摧残生命的办法维护生命的生活考虑,就是这样的追求,人的真正活动往往并不根源于利益本身,而是根源于人性的体现与确证,是人的创造本性的发挥。人只有在创造性的活动中才能获得活动的快乐与有价值的成果,才会有不懈的努力与不灭的热情,才会感觉到作为人的伟大。利益只是这种活动的“产品”,是社会对创造性活动的回报与奖励。在正义上,你的活动有多大创造性,产生多少创造性的成果,你就应该获得多大的利益。正义的社会对创造性的利益支持,给社会注入的是进取、创造的精神。这种精神的弘扬对于推动人类的文明进程所起的积极作用怎样赞美也不会过分。因为创造性精神与社会发展、人类完善的方向具有最大的一致性。
问题在于,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对物的依赖掩盖了对创造性的追求,尽管这些物本身就是创造性的产物。在这种遮蔽中,人的创造性不但不能主宰物的生产,反而受制于生产物的要求。为了获得利益,人们宁愿从事缺少甚至没有创造性的活动。那些极富创造性的活动,因不能获利而问津的人越来越少。“十五的月亮”“十六元”的奖励无法体现独一无二的艺术创造价值,而摹仿性、重复性的演唱却可以获利万元以至更多。至于靠关系、权力、“特殊行业”而获得高于劳动创造的利益的情况则是极不正义的社会现象。创造性活动得不到应然的价值认可。诚实劳动得不到应得的利益,投机取巧和特权身份成为获取巨大利益的资格。这些不正义的现象严重地损伤了人们的创造性精神与劳动热情,它的结果只能使社会可分配的利益日益减少,使社会生活走向单调、匮乏、平庸的泥潭。
利益的价值不仅在于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在其根本的意义上,利益的合理分配是人们富于创造精神与劳动热情的源泉,当然,国家与社会有必要为那些丧失创造力与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必需的生活资料;但那不是活动的利益,而是生活的保障。至于被巧取豪夺的财富,更不配享有利益的美名。因为这种“利”无“益”于人类与社会。这种“利”是以害为前提和结果的。因此,寓利益于创造性之中。赋予利益以创造和劳动的规定性,构成了创造的利益这一正义原则。依据这个准则,创造性优先,利益体现创造与劳动。以这个原则为根据,合理地解决利益分配问题,纠正其不正义的利益分配现象,社会才会获得正义,创造性精神才会得到弘扬。
8.正义原则的强论
(1)确立正义原则的前提
人类发展的理想性追求与现实生活的基础和条件是确立正义原则的双重前提。权利、自由、公平、合作、交往、创造,这些体现人性完善的理想性目的是正义原则中标志人类发展方向的价值取向。权力、平等、差别、竞争、独立、利益,这些体现现实生活的实际目标是正义原则中具体的价值取向。以理想性的价值取向为核心,现实性的价值取向为基础,形成理想与现实相结合的正义关系,是正义原则的实质。如果坚持这个原则处理各种矛盾、关系和问题,就是正义的;反之,把现实与理想割裂开,单向度地追求某些价值目标,就是不正义的。因为这与是否符合人性完善的要求是内在地联系着的。
(2)正义原则的优先性
社会生活的原则是多方面的。在多样性的社会原则中,正义原则具有优先性,社会种种具体的原则都必须贯注正义原则的精神,体现正义原则的内容。反过来说,一切社会原则都应是正义原则的具体表达与运用。因为正义原则是从最根本的意义上对人类发展与人性完善所涉及的基本关系的正义性规定,对于社会的各种关系、各种活动具有最高评价尺度、准则的意义。
在正义原则里所包含的双重价值取向中,理想性的价值取向具有优先性。因为这样的价值取向体现人类发展的方向与未来。能否保证理想性价值取向的优先地位,是人的世界与人的关系是否正义的关键。
(3)正义原则的时代性
市场经济体制与当代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是正义原则的社会历史基础。正义原则所涉及的各个矛盾与关系都是针对当代社会关系及其问题提出来的。因此,我们所确立的正义原则不同于以往的正义原则,也不是永恒起作用的绝对原则。我们所设定的某些关系在今天的条件下是实际存在的,是正义的,但在未来的发展中就不一定如此。如自由与平等、权利与权力等关系,随着时代的变化。它们的内容与形式会相应地改变。人类发展总是在时代性的意义上实现的,因此,正义的原则也只能适用于时代性的追求,是解决时代性问题的尺度与准则。
(4)正义原则的作用
正义原则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方面是为人类发展的行动提供准则,为建立起正义的社会关系确立方向与参照系。另一方面是评价现有的人类行为、人类关系的根本依据。如果一个社会没有明确的正义原则,人的行为与人的关系就会失去根本的尺度,从而陷于混乱和盲目。人的行为与人的关系怎样是正义的,怎样是不正义的,为什么是正义或不正义的。这些问题如果不用正义原则去加以衡量与评价。都不可能得到合理的答案。
(5)正义原则的实现
社会、国家与个人是实现正义原则的双重力量。单凭社会、国家的力量或单靠个人的努力都无法真正实现正义原则。社会、国家是实现正义原则的决定性力量。社会与国家制度、体制以及政党、政府的各级组织、各个部门对正义原则的认可、贯彻的负责精神和有力措施是实现正义原则关键性的基础和保障。每个个人在观念与行为上的正义感、正义行动则是实现正义原则的人民性条件。在社会、国家与人民群众双重力量的结合中,正义原则才能成为实际影响人的生活、促进人类发展与人性完善的真实性准则。
注释:
〔1〕〔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7、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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