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有制内涵与外延的扩展及其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外延论文,内涵论文,意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F1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378(2000)03-0047-04
说到所有制,一般认为是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由于它是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决定一个社会经济制度性质的根本标志,因此,在我国经济改革初期,人们一般不涉及它。具体到现实生活中,就是把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一个基本前提,去探索在这个前提下的具体体制和经营机制。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化,实践迫切要求理论研究不断深入所有制这一领域。
一、公有制及其内涵的扩展
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公共所有的经济形式。它把生产者同作为公有财产的生产资料结合起来,排除了社会分为对抗阶级和人剥削人的现象,产生了合作和相互帮助的关系。社会主义公有制就其一般特征,可以概括为:(1)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在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上形成一种新型的平等关系;(2)劳动者共同的生产资料,是为广大劳动者的利益服务的。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劳动者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是由微观企业单位使用的。
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标志,是我国经济改革的制度前提。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改革,首先就是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这是我们始终坚持的根本原则。然而面对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如何在既坚持公有制不变,又能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这个似乎矛盾的问题上作出答案,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依据和意义。这是公有制内涵的第一次扩张,为公有制,特别是国家所有制内部处理国家与国有企业关系提供了理论依据。
两权分离的实践形式是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城市承包制和租赁制,这种形式推动了国家管理企业的体制和企业内部体制的改革,初步改变了企业作为政府附属物的地位,使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开始得到适当分离。承包制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调动了广大企业和职工的两个积极性,既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又促进了企业自我积累、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增强了企业的后劲,还使广大职工的收入相应增加,生活明显得到改善。但随着改革的深化,承包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承包的办法不够规范;企业的短期行为;包盈不包亏等等。
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化,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针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产权问题被推到前沿,并且由于产权自身的客观性而逐步被人们所接受,这是在两权分离理论的基础上,公有制内涵的又一次扩展。
所谓产权是财产关系的法律范围,这种财产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即财产的最终归属权,还包括具体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行为权利。前者又称法律上的所有权,后者称为法人财产权。产权要有法律的保障,他人不得侵权,这与具体的经营权不同。
由于现代产权包括的法律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解为两种独立的产权,这就为规范企业的行为提供了保证。法律所有权在一定条件下表现为出资者拥有股权,但不能对法人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进行支配,只能运用股东权利影响企业行为,而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这就切断了出资者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操纵。法人财产权表现为企业享有对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以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自己经营活动的有关责任。
现代产权理论,对于我国国有企业来说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因为国家可以由对资产实物形式的管理转变为价值形式的管理,同时国家对企业的经营风险只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另一方面又有利于增加国有企业活力,因为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后,通过各种经营管理制度,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行其权、尽其责、获其利,从而成为与市场经济体制内在要求相适应的微观经济基础,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结合。
二、公有制外延的扩展
公有制外延扩展可分为表现形式和实现形式。在改革开放前,公有制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两种: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在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经济不但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以两种形式存在:一种是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由国有经济或集体经济控股的;另一种虽不控股,但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占一定比例。无论是哪种情况,都是公有制经济。
公有制外延的第二次扩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其实现形式逐渐实现多样化的。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方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表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由社会化生产规律决定的。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由于资源的分布不平衡,又由于社会财富占有的多元化以及人们消费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生产经营和组织方式必须是多种多样的。各种所有制经济都要有适合自己发展的生产经营和组织方式。
(一)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提供产品的性质及所处行业的差别,其实现形式有不同的选择。
1.国有国营。这是一种传统的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改革,只是改掉这种实现形式的单一化及其弊端,而不是完全取消这种形式。对那些消费不具有排他性但收费存在困难的公共产品,如国防、公安系统、公共道路、下水道、城市美化、污染控制等,需要实行国家所有,国家经营。
2.国有国控。这主要是对具有垄断特征的基础产业,如能源、电力工业,重要矿产资源、钢材、石油化工材料等基本材料工业,交通运输、机场、港口、通讯、水利等基础设施,应实行国有国控模式。
3.公司制形式。竞争性国有企业是指那些国家投资建成的、基本不存在进入与退出障碍、同一产业部门内存在众多企业、企业产品基本上具有同质性和可分性、以利润为经营目标的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大部分分布在加工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它们一般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改造成股份公司,使之成为完全没有政府行政干预、产权明晰化、产权主体多元化、管理科学、国家只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企业。
4.国有民营。这种实现形式是指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条件下,企业所有者作为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合同规定对企业实行经营的方式。当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时,企业的租赁就是国有民营。在我国由于产权不明晰而造成的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情况下,国有民营坚持了生产资料国家所有这个根本前提。这不但有助于保证国有财产不受侵犯,而且有助于保护经营者个人经营企业应得的收益。国有资产实际上获得了保证不断增值的可能性。在实际操作中,需注意的问题是必须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租金价格,这一价格既能对承租人有吸引力,又要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承租人的选择不应由行政部门直接决定,而应引入竞争机制。承租人只要严格履行承租合同,就拥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
5.拍卖国有小型企业。以往国有小企业拍卖是为了解决企业亏损、财政困难等实际问题。随着改革的日益深化,人们逐步认识到拍卖小企业更深刻的意义在于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促进国有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拍卖是国有资产由实物形态转化为价值形态,不是私有化,也不是削弱了国有经济,而是把国有小型企业拍卖与产权交易、企业兼并、股份制等项改革结合起来,构成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除了以上几种形式外,国有资产的承包经营、委托经营、托管经营等实现形式在我国国有经济改革过程中陆续出现,适用于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具有历史性。如承包经营出现在改革之初,托管经营则是近几年才出现的。但同时这些经营方式又分别适用于不同的部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在现实生活中是同时存在的,具有现实性。
(二)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在公有制经济中,除了国有经济外,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更大量的、更大范围的、形式更多样的公有制经济。由于历史的原因,集体所有制经济存在着许多问题,其实现形式须严格规范。原因有:第一,原有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存在着国有经济中存在着的各种问题。集体经济应是本企业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经营形式。但有相当一部分是市属、区属、县属、村属、街道办事处所属、国有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所属。这种归属关系使这些企业在体制上、管理方式上与国有企业几乎完全一样,政府干预非常严重。第二,集体所有制只在理论上讲劳动者共同所有,在实践中所有者不但缺位,而且混乱。在理论和法律上说它们属于劳动者,在实际上各级政府或国有单位插手其间,更易出现各种经济问题,有些企业只有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名义,实际上已变成私人企业。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亟需对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进行严格规范。
1.劳动者集体所有,共同经营。原有集体所有制企业脱离了与各级政府的关系后,基本上可以直接成为这种形式,即资产或资本都归企业法人所有,不量化到每个劳动者身上,企业全体劳动者共同成为企业主人,他们自己推选自己的法人代表,共同经营。
2.股份制。这种股份制不是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城乡居民集资入股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出资者都是企业的股东,但不一定都是企业中的劳动者。这类企业带有民间集体集资性质,须有组织单位方可建立,其管理者和组织单位有密切联系,甚至是由组织单位委派。这类企业也被称为股份合作制,但不是典型的股份合作制,由于出资者和经营者关系并不在一个实体中,所以只能称之为股份制企业。这样的企业必须严格规范。
3.股份合作制。它是改革开放中城乡大量出现的劳动者共同所有制经济。其基本特征是劳动者通过劳动的联合和资本的联合组成企业,即在这种企业中,每个劳动者都是企业的出资者,每个出资者都是本企业的劳动者。企业资产归企业法人所有,企业资本量化到个人,每个劳动者在提供的劳动量和资本占有量上可以有差别,所得到的收入不一样,但在股东会上,不是按股份的多少行使权力,每一个劳动者都具有一定的权力。企业不存在非本企业劳动者的资本,也不存在集体所有的资本。
股份合作制是比较典型的劳动者共同所有制经济形式,很有发展前景。但目前股份合作制企业很不规范,在理论认识上和实践中都不统一。例如:有人认为股份合作制只是一顶红帽子,实际上是私有制;有人认为它非驴非马,没有值得称道之处;也有笼统地把所有挂上股份合作制牌子的企业看成集体企业。党的十五大报告对改革中出现的股份合作制经济予以肯定:目前城乡大量出现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并对比较规范的股份合作制经济进一步肯定它为集体经济,要予以更大的支持和鼓励。这对于深化改革,推动城乡集体经济发展有巨大作用。
(三)社会基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基金也是一种社会财产的组织形式,它是国家、单位、个人出资构成的为了某项投资或某项公益事业而设立的资本组织形式。形成基金后的资本不得随意撤回;按基金性质不同,出资到期归还或不归还,或由出资人按规定使用;基金由专门的机构、单位来管理,但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投资或使用;出资人可能没有收入,也可能有一些低息或分红收入;基金形成的资产具有直接的社会性质。这些特征可以说明,基金这种资本的组织形式也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三、从公有制的特点看研究公有制内涵与外延扩展的意义
(一)公有制具有运动性。按照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一般原理,生产力是最活跃的,生产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作为其基础的所有制,一经建立同样具有相对稳定性。正是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我国改革初期,总是在公有制的外围进行浅层次的改革,如放权让利等,不敢涉足公有制本身的改革。这种对所有制僵死刻板的教条理解,堵死了国有企业进一步改革的思路。公有制永远是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抽象概念存在,不具有现实经济意义。实践已经证明,生产资料公有制不仅是一个法律上归属问题,更重要的是它必须给其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是一个有实际意义的经营范畴,而其经济利益的实现是在运动中和不断变化中完成的。也就是说,公有制关系只有在运动中才能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
(二)公有制具有可分割性。这种分割是在运动中进行的。这里不但指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终极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而且同一所有制也可以分割为不同的管辖范围,如我国的国家所有制企业可分为中央所属的国营企业和地方所属的国有企业。公有制是可以分割的,是公有制运动中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正因为如此,我们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提出进行公有制改革才有理论上的支持,而对公有制的改革,就是要通过其内部各种权利的分离和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以便进一步搞活国有企业。另一方面,与所有制分割性相联系是所有制的组合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制的分割往往是为了更有效地配置资源而实行新的组合。如不同所有制成分的企业互相参股组成的企业集团,可以优化资源配置,产生规模经济效益。
(三)公有制具有实践性。纵观中国经济改革的历史进程,特别是对公有制关系的改革,其内涵和外延扩展都是中国改革实践的要求,内涵扩展侧重解决理论问题,外延扩展侧重解决操作问题。至此,公有制从理论上的抽象概念一步步回到实际经济生活中的具体存在。人们在所有权、经营权、产权的具体形式上找到了坚持公有制不变的理论依据,敢于大胆探讨公有制本身的改革问题。也通过公有制的各种实现形式,使其真正成为能给人们带来实实在在经济利益的手段和杠杆。
收稿日期:200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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