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伦理”与“文明冲突”_儒家论文

“全球伦理”与“文明冲突”_儒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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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夏季号美国《外交事务》(Foreign Affairs)发表了塞缪尔·亨廷顿的《文明的冲突?》一文,在文中他说:“我认为新世界的冲突根源,将不再侧重意识形态或经济,而文化将是截然分隔人类和引起冲突的主要根源。”这就是说,亨廷顿教授认为新世界的形势将由于文化的不同继续以“冲突”为主旋律。同年9月在美国芝加哥召开的世界宗教大会发表了一份《走向全球伦理宣言》,《宣言》说:“和平正远离我们而去……这个星球正在遭受毁灭……邻人们正生活在恐惧之中……女人同男人正在彼此隔膜……孩子们正在死去!”《宣言》呼吁“我们要放弃以暴力作为解决分歧的手段……去创造一个正义与和平的世界”。《宣言》和亨廷顿的立场显然不同,但都可以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世界的形势。文化虽然不是当前引起“冲突”的惟一原因,但“9·11”事件后,它无疑是引起“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就这点说,亨廷顿提出“文明冲突”问题,是有其一定意义的。《宣言》指出“和平正远离我们而去”当然也不是耸人听闻的话语,而是当今人类社会面临的现实。问题是,我们如何避免冲突和由冲突引起的战争、甚至发展成世界范围的大战,亨廷顿的“文明的冲突”和《伦理宣言》可以说表现了两种不同的立场和观点。亨廷顿的理论是立足于维护美国(西方)的霸权地位[1],而《伦理宣言》则是希望能在不同文化传统中找到某些维护世界和平的伦理原则。《宣言》中的《全球伦理的原则》说:“我们认为,在各种宗教之间已经有一种共同之处,它可以成为一种全球伦理的基础——这是关于一些有约束力的价值观、不可或缺的标准以及根本的道德态度的一种最低限度的基本共识。”《宣言》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就是我们应该努力在不同文化之间找到“一种最低限度的基本共识”,也就是说如果能在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中找到“一种最低限度的基本共识”,这种“共识”就能成为对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有约束力的价值观”。《宣言》还说:“没有新的全球伦理,便没有新的全球秩序。”可见《宣言》对建立“全球伦理”的重视。但是如何建立全球伦理以避免战争、争取和平呢?这是需要我们认真讨论的问题。

一、寻求伦理观念上的“最低限度的共识”

在寻求“全球伦理”的讨论中,学者们提出应该注意寻求某些伦理观念上的“最低限度的共识”,并把它叫作“底线伦理”。我认为,找寻不同民族文化在伦理观念上的“最低限度的共识”是很有意义的,而且我们必须承认,同为人类,他们在伦理问题上必定有其共同的方面。例如,在多次有关“伦理”问题的讨论会中,不同国家的学者都承认“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可以为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和国家所共同接受的伦理准则,并且认为这是“道德金律”。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正是孔子提出来的作人的基本要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所以能作为“道德金律”,就因为在这个观念中包含着“自己”与“别人”的对等关系,不能把自己的要求强加于人,更不能把不希望加之于自己的加之于别人。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孔子提出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无疑是可以为全人类接受的伦理观念。那么是不是说除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外,不可能再有什么伦理观念上的“共识”了呢?我认为也不是的。例如我们可不可以把“尊重他人”,也作为伦理观念中的最低限度的共识呢?当然对于如何“尊重他人”也会发生不同民族文化传统理解上的(或者是具体形式上的)差异。这就需要我们在对话和商谈中相互理解而达到某种“共识”。这就是说,取得伦理观念上的最低限度的共识,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因而需要我们把问题展开来讨论了。对一些看起来可以或者已经取得某种“共识”的伦理观念,也会因文化的差异而出现分歧,那么我们是不是就无法在伦理观念上取得“共识”呢?如果这样,那么我们寻求“全球伦理”就没有意义了。因此,我想要求在伦理观念上取得某种“共识”需要克服思想上的两种不好的倾向。一是文化上的霸权主义。“全球伦理”应该是以承认和接受多元文化为前提,必须充分理解和尊重人类各种文明、各民族、各群体、甚至每个人的多样性和差异性,故而要反对文化上的霸权主义。一是文化上的相对主义。我们必须看到,在各种文明和不同民族文化传统中本来就存在着某种伦理观念上的一致性,同样存在着对这些观念解释上的一致性,也就是说,大家必须承认在某些伦理观念上有某种客观标准,为此我们要反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文化上的相对主义。

二、寻求“全球伦理”要从各个民族文化传统中吸取资源

寻求伦理观念上的“最低限度的共识”在建设“全球伦理”中是非常重要的,这对当今人类社会来说就有了一个共同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和国家就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对话。我们知道,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特别是有很长历史的民族,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非常坚固的基本伦理观念。这些基本伦理观念正是这个民族的精神所在,也是这个民族生存发展的基本保证。因此,对不同民族文化说,人们找到的伦理观念上的“最低限度的共识”,都是和各个民族的整体伦理思想相联系的,和它的终极伦理观念相联系的。而且就不同民族的伦理思想说,我们都会发现其中存在着有益于解决当今人类社会问题的资源。如果我们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当前社会可以共同接受的最低限度伦理观念上的“共识”,那么这个伦理观念上的“最低限度的共识”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家说正是和它的“仁学”(樊迟问仁,子曰:爱人)相联系的;对西方基督教说则是和它的“博爱”相联系的;对印度佛教说则是和它的“慈悲”观念相联系的。在这三种不同文化传统的伦理体系的理念中,显然有着深刻的差异,例如儒家的“爱人”包含着“亲亲”观念;基督教的“博爱”包含着“平等”的观念;佛教的“慈悲”中包含着“涅槃”的观念。因此,它们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问题是我们如何对待这种不同。照我看,这三种不同文化传统的伦理观念虽然不同,但并不是互相排斥的,甚至在“爱人”(仁)、“博爱”和“慈悲”中又存在着某种深刻的互相“认同”的方面,这就是都以不同方式表达人的“爱心”。所以寻求“全球伦理”不是要排斥或否认不同民族文化传统的伦理价值,而是应在尊重各民族文化传统的伦理价值的基础上发掘和利用不同民族文化传统中的伦理思想的内在资源。因此,越是深入发掘和利用不同民族文化传统中的伦理思想的深层资源,对建立“全球伦理”越有意义。

这里我们以孔子的“仁学”为例来说明各个民族的传统文化都可以为当今寻求的“全球伦理”提供有意义的资源。孔子把“仁”解释为“爱人”,这是基于“亲亲”思想(《中庸》引孔子的话:“仁者,人也,亲亲为大。”《论语·学而》:“有子曰:……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爱人”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从爱自己的亲人出发的,但是为“仁”不能停止于此,而必须“推己及人”,因而要“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郭店竹简·语丛一》中说:“亲而笃之,爱也;爱父,其继之爱人,仁也。”)。要作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并不容易,得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忠恕之道”作为“为仁”的准则。如果要把“仁”推广到整个社会,这就是孔子说的:“克己复礼曰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入乎!”在“克己复礼”的解释方面,人们往往把“克己”与“复礼”解释为平行的两个相对的方面,我认为这是不合孔子思想的,或者并不是最好的解释。所谓“克己复礼曰仁”是说,在“克己”基础上的“复礼”才叫作“仁”。“仁”是人自身的内在本质,“克己”是要靠人的自觉;“礼”是规范人的行为的外在的礼仪制度等,它的作用是为了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礼之用,和为贵”。要人们遵守礼仪制度必须是自觉的才有意义,才符合“仁”的要求,所以孔子说:“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对“仁”和“礼”的关系,孔子有非常明确的说法:“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因此,我们可以说,孔子认为“克己”(求仁)是要靠自己的内在要求。有了“求仁”的内在要求(“我欲仁,斯仁至矣”),并把它实现于日常社会生活之中,这样社会就和谐安宁了。我认为,孔子的“仁学”作为一种有意义的伦理思想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对建设“全球伦理”作出贡献:(一)人们的道德问题必须建立在对自我有个要求的基础上,这就是孔子要求的“克己”。在对自我有个要求的基础上形成的伦理规范才有实际意义;(二)道德的建立有一个基本出发点(儒家认为应该由“亲亲”出发),由此基本的道德要求生发出来的伦理思想体系必定要包含某些普遍性原则(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了普遍性的伦理原则,其伦理体系才会对社会生活发生重大作用;(三)建立一套伦理思想体系是为了社会的安宁和个人的幸福,除此之外应该没有其他目的,这就是孔子所向往的“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了。我想,如果我们对儒家伦理学说作出适应当今人类社会要求的解释,我认为对建立“全球伦理”会有很大意义。

在这里,我们只是举例说明每种文化传统都可以对“全球伦理”的建立作出贡献,不是说仅仅儒家的伦理思想有这样的功能,其他民族文化传统就没有。在我们看到儒家思想的价值的同时,也还要看到其中也存在着某些负面的东西。我们可以看到,儒家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所谓“三纲五伦”(“三纲五常”)的思想。所谓“三纲”就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伦”是说“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1994年我们在杭州召开过一次讨论会,杜维明教授说,他对“三纲五常”的看法有所改变,“三纲”应否定,“五常”可以保留。这当然是现代新儒家的一大进步,因为此前杜维明教授对“三纲五常”是都肯定的。因此,我们在继承和发扬传统的伦理观念时要加以分析。

三、寻求“全球伦理”必须关注当今人类社会存在的重大问题

要对儒家伦理给以适应当今人类社会的解释(当然任何一种伦理学说都有这个问题),就必须关注当前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孔子一生都希望能以他的学说来实现“天下有道”,他的这一思想就成为儒家“以天下为己任”的社会责任,这就是说儒家始终是有对人类社会的强烈使命感。在今天我们寻求“全球伦理”的时候,同样也应十分关注当今人类社会存在的重大问题。我们知道,自上世纪90年代冷战结束后,“和平与发展”就成为各个国家与民族追求的目标。要实现“和平共处”就要求我们处理好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要实现“共同发展”就不仅要求我们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要处理好“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因此,在我们创建“全球伦理”中应十分注意,从不同民族文化传统中找寻可以对实现“和平发展”有意义的伦理资源。在讨论到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关系问题时,其伦理问题就不仅仅是个人伦理问题了,而是政治伦理、社会伦理、经济伦理和环境伦理等等问题。我认为,在这方面各个民族都应可以从其伦理观念中找到有益于解决当今社会存在和发展的资源。例如,我们可以从孔子提出的“和为贵”引发出某种政治伦理来;由墨子的“兼相爱、交相利”引发出某种经济伦理来;由道家的“崇尚自然”(“道法自然”)引发出某种环境伦理来;如此等等。因此,讨论“全球伦理”必须关注当前人类社会所面对的根本问题。我相信,各个民族的伦理思想中都会包含一些有益于解决当前人类社会存在的重大问题的极有价值的资源。

四、“和而不同”应是寻求“全球伦理”的原则

要使“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取得某种伦理观念上的“共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孔子提出的“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的主张,可以给我们提供一解决“纷歧”的路径。他认为,以“和为贵”而行“忠恕之道”的有道德有学问的君子,应该作到能在不同中求得和谐相处;而不讲道德没有学问的人,往往强迫别人接受他的主张而不能和谐相处。这就是说,孔子把“和而不同”看成是在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分歧时处理事情的一条原则。这一原则对于解决当今不同国家与民族之间的纷争应有非常积极的意义,特别是在不同国家与民族之间,因文化上的不同(例如宗教信仰不同,价值观念不同)而引起矛盾、冲突,把“和而不同”作为解决纷争的原则应更有意义。江泽民曾在美国前总统乔治·布什图书馆发表的演讲中引用了孔子的这句话,并作了重要的发挥,他说:“两千多年前,中国先秦思想家孔子提出‘君子和而不同’的思想。和谐而又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相互冲突。和谐以共生共长,不同以相辅相成,和而不同,是社会事物和社会关系发展的一条重要规律,也是人们处世行事应该遵循的准则,是人类各种文明协调发展的真谛。”[2]

在中国历史上一向认为“和”与“同”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有所谓“和同之辩”。《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公曰:唯据与我和夫?晏子对曰:据亦同也,焉得为和?公曰:和与同异乎?对曰:异。和如羹焉,水火醯醢盐梅以烹鱼肉,焯之以薪。宰夫和之,齐之以味,济其不及,以泄其过。君子食之,以平其心。君臣亦然。……今据不然,君所谓可,据亦曰可。君所谓否,据亦曰否。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一,谁能听之?同之不可也如是。”(齐侯说:只有据跟我很和谐啊!晏子回答说:据也只不过和你相同而已,哪里说得上和谐呢?齐侯说:和(谐)和(相)同不一样吗?晏子回答说:不一样。和谐好像作羹汤一样,用水、火、醋、酱、盐、梅,来烹调鱼和肉,再用柴烧煮,厨子加工以调和,使味道适中,味道太浓就加水冲淡。君子食用这样的羹汤,内心平静。君臣之间也是这样。……现在据不是这样。国君认为对的,他也认为对,国君认为不对的,他也认为不对。这就像用水去调剂水,谁能吃它呢?如同琴瑟老弹一个声音,谁能听它呢?不应该同的道理就像这样。)《国语·郑语》也有如下的记载:“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之。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实际上和谐才能生长万物,同一就不能发展。把不同的东西加以协调平衡叫作和谐,才能使万物丰盛发展而有所归属;如果把相同的东西相加,用尽之后就只能被抛弃。所以先王把土和金、木、水、火配合起来,作成千百种东西。)可见“和”与“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以他平他”,是以相异和相关为前提,相异的事物相互协调并连,就能发展;“以同裨同”,则是以相同的事物叠加,其结果只能窒息生机。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理想是“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万物并育”和“道并行”是“不同”;“不相害”、“不相悖”则是“和”。这种思想为多元文化共处提供了取之不尽的思想源泉。

不同的民族和国家应该可以通过文化的交往与对话,在对话(商谈)和讨论中取得某种“共识”这是一由“不同”到某种意义上的相互“认同”的过程。这种相互“认同”不是一方消灭一方,也不是一方“同化”一方,而是在两种不同文化中寻求交汇点,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双方文化的局长,这正是“和”的作用。不同民族和不同国家之间由于地理的、历史的和某些偶然的原因,而形成了不同的文化传统,正因为有文化上的不同,人类文化才是丰富多彩的,而且才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形成了互补和互动的格局。文化上的不同可能引起冲突,甚至战争,但并不能认为“不同”就一定会引起冲突和战争。特别是在今天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情况下,如果发生大规模的战争也许人类将毁灭人类自身。因此,我们必须努力追求在不同文化之间通过对话,实现和谐相处。现在中西许多学者都认识到,通过对话沟通以及不同文化之间相互理解的重要性。例如哈贝马斯曾提出“正义”和“团结”的观念。我认为,把它们作为处理不同民族文化之间关系的原则,哈贝马斯的“正义原则”可理解为,要保障每一种民族文化的独立自主,按照其民族的意愿发展的权利:“团结原则”可理解为,要求对其他民族文化有同情理解和加以尊重的义务。只有不断通过对话和交往等途径,才可以在不同民族文化之间形成互动中的良性循环[3]。不久前去世的德国哲学家伽达默尔提出,应把“理解”扩展到“广义对话”层面。正因为“理解”被提升到“广义对话”,主体与对象(主观与客观或主与宾)才得以从不平等地位过渡到平等地位;反过来说,只有对话双方处于平等地位,对话才可能真正进行并顺利完成。可以说,伽达默尔所持的主体—对象平等意识和文化对话论,正是我们这个时代所需要的重要理念。这种理念,对我们今天正确而深入地理解中外文化关系、民族关系等等,具有重要的启示[4]。无论哈贝马斯的“正义”和“团结”原则,或者是伽达默尔的“广义对话论”,都要以承认“和而不同”原则为前提,只有承认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和国家可以和谐相处,不同的文化传统的民族与国家才能获得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广义对话”才能“真正进行并顺利完成”。因此孔子以“和为贵”为基础的“和而不同”原则,应成为处理不同文化之间关系的一条基本原则。换言之,儒家以“和为贵”为基础的“和而不同”原则应成为处理不同文化之间关系的一条基本原则。用“和而不同”原则处理不同文化传统国家与民族之间的关系,不仅对消除矛盾、冲突、甚至战争有着正面的积极意义,而且也是推动各国家、各民族文化健康发展的动力之一,所以罗素说:“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过去已经多次证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里程碑。”[5]

由此可见,建立“全球伦理”是全世界各民族、各国家的共同任务,而各民族、各国家都可以从他们的文化宝库中提供有意义的资源,通过对话,在“和而不同”原则的基础上达到某种“共识”,以避免冲突,实现“和平共处”,这才是人类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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