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前论文,费用论文,政策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财税界定的口径不同
财政部颁布《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中将“技术开发费”统一改称为“研发费用”。企业会计准则所指的研发费用是广义概念,对于专设研发机构的企业而言,它包括运行机构的常规费用,也包括研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税法上准予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狭义的概念,是针对研发项目而发生的费用,即是对象化的研发费用。按现行的会计准则规定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往往大于按税法口径归集的数额。如研发人员费用,会计处理时包括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而税法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人员费用不包括在职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会计处理时研发过程中使用设备、仪器、相关房屋的折旧费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都计入研发费用,而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只包括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会计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都计入研发费用,税法规定研发费用不应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等。归集口径的不一致,或者会计处理的不规范,极易导致应抵而未抵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积极性。
(二)多项目费用分配方法不明确
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可能同时进行多个项目研发,会计准则规定研究阶段发生费用都统一计入管理费用,在开发阶段的研发费用计入研发支出。但在申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必须按税法允许扣除的八项费用范围,企业对所有的研发费用要进行重新归集:一是要分清不同项目间的费用,如同一批研发人员往往同时参与多个项目的研究开发;二是要分清生产与研发之间的费用,如研发所用的设备是利用现有的生产设备进行研发;三是要正解核算研发项目所领用物资成本,如这些物资涉及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税法虽对人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投入的费用、折旧与长期待摊费用等作出扣除范围规定,但对多项目的共同研发费用分配方法并未在相关法规予以明确,在实际操作中确定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的难度较大,既会造成扣除费用的扩大化,也会导致税务部门的随意性。
(三)税前加计抵扣门槛太高
1.要求事前立项。研发项目必须通过立项批准,且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研发项目。项目立项由科技部门负责,科技部门评审时主要依据研发项目是否符合特定领域范围,研发投入预算是否合理,以及项目的研发内容、技术指标、研发条件和科技人才配备等,评审资料多、时间长,而且企业在取得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10天内,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凡未登记的,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企业花费大量人力、财力进行项目准备,也可能因为某些方面不成熟,导致所申请的项目没有通过鉴定,错过了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机会。
2.费用审查严格。税法上所指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必须要属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的八项费用范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如果企业研发费用金额较少,依据成本效益原则,花大精力去申请,但得到的优惠并不多,有的企业直接考虑放弃享受这项税收优惠。
3.审批难度大。企业申报研发费用扣除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计划书、企业立项决议文件、研发费用的归集表等。研发项目立项书专业性强,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很难认定研发项目的合理性。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没有提前介入,对被审核单位情况又不熟悉,又缺乏对研发项目的场所、人员、设备的现场了解,对研发人员很难分清到底是直接从事研发,还是同时从事生产经营和研发,仪器设备、租赁活动是否是专门用于研发,仅从企业报送的文件资料要判定一个项目研发过程中要耗用多少材料、人工、资金使用等,难度相当大。
二、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建议
(一)加强政策宣传,促进税企交流
与其他优惠政策相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较为复杂,涉及研发活动的认定、研发费用的归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计算和申请等许多方面。因此,科技部门、税务部门应专门成立处理研发费用抵税管理部门,加强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普及税收知识,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并分专题进行集中培训。一方面从会计核算要求和政策专项规定等方面对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另一方面通过加强税收管理员的职业素质,提高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和规范性。辅导企业做好研发项目基础数据的收集和填报工作,更好地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二)打通信息通道,简化审批程序
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共同开发建立项目信息库系统,对企业项目研发进行过程监控。企业应将开发项目立项的可行性方案录入项目库,填写研发项目申报书,申报信息涉及研发项目的立项决议、财务预算、项目开发周期、项目研发成效及研发机构和项目组的人员编制和专业人员情况。科技部门专家负责认定是否可以立项;税务部门预审其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科技部门、税务部门要提前介入企业的研发项目,监督项目运行全过程,从而有效简化审批程序。企业应在每月登录项目信息库系统,准确按项目信息填写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科技部门应成立由审计人员和技术开发人员组成的监督管理专家小组,也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阶段性地对研发费用归集的基础性工作进行专项审核,及时发现问题督促企业自行查补并申报,保证项目信息库中研发费用的准确性,不断提高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度。税务部门对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时报送的研发费用资料,只需进入项目信息库系统调取该项目信息,并进行比较核对就可以确定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研发费用扣除金额的准确和高效。
(三)统一核算范围,强化第三方鉴证
2012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提出,要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改进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合理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加大企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政策的落实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但实务中,由于研发费用财税规定的不一致,增加了政策执行的难度。因此必须要从会计处理层面上统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对研发费用的核算范围,统一研发费用的核算内容。笔者认为,对于研发费用,除企业收到财政拨款研发经费外,企业要有意识、有针对性地按照税法规定对可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进行单独处理,在会计核算中就要把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予以明确;在实际操作中,要强化税务师事务所独立鉴证,不能流于程序性审核,以切实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准确性。
(四)明确具体内容,统一核算方法
税法规定,如果申报的研发费用不真实、不规范,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决定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了真正落实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应再出台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具体内容,并要求企业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笔者认为,可以按照不同开发项目设置明细账,按研发费用8大项目设置明细科目,通过设置“研发支出——XX项目——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人工费等具体费用项目”等,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对于不同的研发费用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
一是对于可以明确的费用,直接计入对应的研发项目。企业财务部门对研发项目要进行财务预算,在实施中要跟踪管理,了解项目的研发进程、研发人员出勤情况、研发材料领用情况,准确反映研发活动核算的整个过程。
二是对于研发与生产经营或多个项目共同发生的人工费用、材料费用和仪器设备折旧费用等,可按工时、消费定额等分配标准合理分摊给不同研发项目费用。
三是对于领用原材料用于无形资产研发的,其进项税额的处理也应明确不同情况下的会计核算,如研发的无形资产是为了对外转让的,无形资产转让是属于非增值税业务,则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计入研发费用;如研发的无形资产是用于企业生产,则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应计入研发费用。企业应重视项目研发规划,充分做好项目立项的前期工作,积极申报政府部门的创新项目,争取获得政府财政拨款,同时也要严格规范研发费用财务核算,及时了解项目进度,保证项目核算的完整和准确,这样不仅能保证研发费用准确性,减轻税务部门审核的工作难度,提高审批效率,也能保障企业全面享受到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