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山区医疗纠纷的原因分析及处理对策论文_张瑞, 张光秀

浅议山区医疗纠纷的原因分析及处理对策论文_张瑞, 张光秀

摘要:山区医疗纠纷的发生有着急诊居多、百姓以姓氏集中居住多、就医患者及家属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欠缺、对鉴定及医疗机构信任程度低、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不规范等特点,因此加强地方党委政府和行政部门的重视程度、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支持和监管力度有着十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山区 医疗纠纷 原因 处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1 医疗纠纷发生的基本情况

1.1 以年龄、性别为例:2010-2014某地发生医疗纠纷共57起。涉及男性患者38例,占66.67%,女性患者19例,占33.33%;年龄分布在0-69岁,儿童5例,占8.77%,成人52例,占91.23%;其中,因病就医者(以急诊居多)49例,占85.96%,孕产妇8例,占14.04%。属于误诊误治13例,占22.81% ,属于对医疗行为(过程)不满23例,占40.35%,属于对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满5例,占8.77%.其他16例,占28.07%.

1.2 统计地区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分布情况:统计数据来源于73家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65家。具体为,二级医疗机构3家,发生33起,覆盖面100%,占总发生数的57.89%;一级医疗机构6家,覆盖面50%,发生19起,占总发生数的33.33%,村级医疗机构56家,覆盖面8.92%,发生5起,占总发生数的5.26%,其他医疗机构8家,发生0起。

1.3 地域特点:统计地区为山区,山大人稀,交通不便,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医疗设备均不够齐全,以外伤、骨折、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急性就诊居多。病人外转率较高,约40-60%(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医务人员较为缺乏,医疗纠纷处置机制不够健全,应对纠纷(尤其是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能力较弱。

1.4 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情况:共计62家于2014年加入医疗责任保险,即一级医疗机构6家,村级医疗机构56家,占医疗机构总数的76.71%,未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11家,占15.07%。

1.5 医疗纠纷调解及赔偿情况:通过医院、信访部门和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53例,约占调解总数的92.98%,法院判决2例,约占调解总数的3.51%,2例至今尚在调解中;发生赔偿26例,约占调解总数的45.61%;其中造成较大影响,部门联动调解的13起,约占调解总数的22.81%;医疗保险赔偿1例(2014年参保),占调解总数的1.75%。

2 医疗纠纷发生原因分析

从以上情况我们不难看出,山区医疗纠纷的发生、调解、处置等确有其特点,但只要我们掌握其发生、发展规律,还是可防可控的。

2.1 山区的医疗条件有限易引发医疗纠纷。医务人员数量、技术,及设备、设施均不齐全,业务项目开展不够,以致病人外转率高。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由于山大人稀,交通不便,留下的病人以急诊和慢病为主,而急诊的救治又受当地医疗条件的限制,医护人员的处理和救治效果,病人难以满意,是引发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

2.2 二级医疗机构尤其是综合医院是医疗纠纷发生较为集中的医院。该类医院就诊病人相对较多,且分科不细,医务人员配置不达标,工作量过于饱和,大部分就医过程处于完成任务式的状态,人员培训得不到较好落实,技术水平提高较慢。同时这类医院的管理人员也是超负荷运行,细节管理如严格的体检、与病人的沟通、科学的考核等等都难以认真落实到位,是高发误诊、误治或引起病人不满的主要原因。

2.3 老百姓不走司法调解程序,一味缠访、习惯行政调解是医疗纠纷解决困难的主要因素。山区的老百姓始终认为打官司费时费事,总担心医疗事故鉴定会偏向医院,于其不利。同时山区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和知法程度相对薄弱,因此绝大部分以上访、缠访或闹事为主,解决这类纠纷十分困难。这也是司法调解成功率过低的原因之一。

2.4 山区人口稀少,以姓氏集中居住的特点是引发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山区的大多数村落以姓氏集中居住为主,习惯一家有事,大家齐来帮忙。加之他们的整体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对于这类事件,这个互相帮助的良好习惯就成了群体性事件的高发原因。

2.5 部门联动、领导参与调解医疗纠纷耗时费力,其效果不佳。大多以平稳过渡、息事宁人、医院让步、给予赔偿的解决途径为主。这也是医疗纠纷增加医院和医务人员压力,让闹事方不走司法程序、无理也要求赔偿的重要原因之一。

3 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置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对医疗纠纷尤其是山区的处置有以下意见:

3.1 地方党委政府及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辖区居民的普法及政策倾斜力度。一是将六五普法真正落实到老百姓中,不断提高他们的学法积极性,正确引导他们遇事依法处理,提高他们对鉴定、监管等部门的信任和信心,增强懂法、守法的自觉性。医疗、卫生部门的干部职工也要充当普法宣传员,正确引导患者及家属知法懂法、依法守法。力争消灭法盲。二是对医疗机构要剔除政策、权利等方面的阻隔,能倾斜的倾斜,能下放的下放,真正做到放权与监管齐头并进,不断强化医疗机构尤其县级综合医院的服务能力。

3.2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在科室设置、人员配备、权利下放等方面给予政策方面的倾斜,在监督考核、科学规范、人员培训等方面要加大管理力度,转变管理方式,将重视结果管理转变到重视过程管理上来,让工作细节暴露在大众面前,让老百姓(服务对象)参与评价医院,将两个满意度作为评价医院的重要指标,即病人满意度,社会满意度,促进医院全面发展。

3.3 医疗机构要立足患者,全面改善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要将建章立制、规范行为落实到日常考核中,让考核规范行为,用细节规范流程,变重视病人治愈为重视病人就诊感受,加强沟通,强化体检,细心服务,不断提高患者及社会的满意度,实现医院效益与患者治疗效果共同提升。

3.4 积极推进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保险,为医疗机构和政府减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表面上每年交了一部分钱,实质上是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解除了尽职尽责后的后顾之忧,是释放压力的调节器,是引导医疗纠纷走司法调解程序的良好途径。

3.5 加强医疗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本组数据显示,大部分成功调解的案例都是由人民调解组织落实的。因此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司发通〔2010〕5号)文件 2010(1)

论文作者:张瑞, 张光秀

论文发表刊物:《名医》(学术版)2016年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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