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亚自由贸易协定框架条约》评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南亚论文,协定论文,条约论文,自由贸易论文,框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4年1月6日,在南亚区域合作联盟第12届首脑会上,南亚七国领导人签署了《南亚自由贸易协定框架条约》。该条约规定了宗旨、基本原则、自由贸易计划、原产地规则、制度安排、磋商与争端解决程序、保障措施等,为南亚区域自由贸易发展制定了宏伟蓝图。本文是对这一条约的评析。
一、宗旨与基本原则
《南亚自由贸易协定框架条约》的宗旨主要有以下几条:促进和加强自由贸易和经济合作;取消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壁垒,促进缔约国之间的自由贸易;为自由贸易和进行公平竞争创造条件,保证所有缔约国获得均等利益,同时,兼顾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创建有效机制,保证本协定的实施,使争端得到合理解决;为进一步区域合作创造框架,扩大和加强缔约国的共同利益。
该条约适用的基本原则为国民待遇原则,根据1994年GATT第3条的规定,缔约国应给予对方国民待遇。
互惠互利的原则,南亚自由贸易区本着为全体缔约国谋利,同时考虑各国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关税制度、外贸模式;
自由贸易原则,南亚自由贸易区主要是通过减少货物流动的关税、平行关税及非关税措施限制来实现;采取有利于自由贸易的措施,各缔约国使本国的相关法律趋于一致;
特殊待遇原则,明确规定对最不发达的国家实行单方面的优惠。除协定规定外,最不发达缔约国享有以下特殊且更优惠待遇:在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时,缔约国应特殊考虑最不发达国家的情况,应给予其磋商的机会,应尽量考虑其提出的出口商品的报价;自由贸易计划完成前,应一直实行上述补偿。在特定情况下,最不发达缔约国可灵活延长对其他缔约国商品实行的总量上的或其他暂时的、非歧视的限制;缔约国应尽量采取直接贸易方式,强化从最不发达缔约国进口商品的持续性,签订有关出口和供应承诺的中长期合同,如涉及特殊商品的回买、国家对贸易的操作以及政府和公众的采购等。为扩大与其他缔约国的贸易、利用自由贸易区的潜力,最不发达缔约国向其他缔约国提出技术援助和合作方面的请求时,其他国家应予特别考虑。可能的具体技术援助项目经协商后,列入本协定文本。缔约国一致认为,依照本协定实施的贸易自由计划可能会给最不发达缔约国的关税收入带来损失。为此,缔约国同意在制定相应的国内安排前,建立一个适当的机制,赔偿最不发达缔约国的关税损失。这一机制及其准则将在贸易自由计划实施前建立起来。
二、主要内容
整个框架条约共有25条,分别涉及到贸易自由计划、原产地规则、制度安排、磋商与争端解决程序、保障措施及其他共识。
根据框架条约的规定,设置南亚自由贸易区部长会议机构,由缔约国的商务和贸易部长组成。这是南亚自由贸易区最高的决策机构,负责本协定的管理和实施,在其法律框架内作出一切决定和安排,每一缔约国轮流担任部长会议主席一年。部长会议下设一个专家委员会,由每个国家选派一名经济方面的高级官员和贸易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监督、审核本协定,并为协定的实施创造条件;完成部长会议分配的一切任务;专家委员会每六个月向部长会议提交一次报告;专家委员会负责争端的解决;专家委员会至少六个月开会一次,应缔约国要求,可多开会;每一缔约国轮流担任专家委员会主席一年。南盟秘书处向部长会议及专家委员会提供秘书支持。部长会议及专家委员会有自己的程序规则。
关于补充措施,缔约国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完善南亚自由贸易区:相互承认缔约国对产品的测试结果和所颁发的产品证书。简化并使海关结算手续一致。根据HS代码体系,使各国海关分类一致。进行合作以解决入关争端。简化并使人口注册登记程序一致。简化银行对进口支持的手续。采取一切手段促进区域合作组织内,特别是内陆国的贸易。取消区域组织间投资障碍。从宏观上,加强经济磋商。制定公平竞争原则,促进投资合作。促进通讯、交通基础设施的合作。
关于框架条约的适用范围,可以从适用的成员和时间范围两个方面来阐述。
除对最不发达缔约国单独作出的规定外,达成的约定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缔约国;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3月内应作出第一次通告,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就应审核该通告,并作出适当的决断。不适用本协定的情况如某一缔约国在本协定框架外给予另一缔约国或通过双边和多边贸易及相似的安排而给予第三国优惠待遇,本协定条款不适用。
框架条约的时间范围:在得到所有缔约国批准并向南盟秘书处备案后,本协定于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本协定将取代南盟优惠贸易安排协定。但南盟优惠贸易安排协定框架下的约定对于缔约国仍然有效,直至自由贸易计划的完成。
条约最重要的部分是缔约国同意以下关税削减措施:除最不发达国家以外,其他成员国的关税在协定生效2年后,从第3年开始,在2年内将关税减少至20%;鼓励缔约国逐年进行削减:协定生效后,如实际关税率低于20%,那么,在优惠极限的基础上,进行年度削减,两年内,每年削减实际关税的10%;最不发达国家的关税,在协定生效2年后,从第3年开始,在2年内将关税减少至30%;鼓励缔约国逐年进行削减;协定生效后,如实际关税率低于30%,那么,在优惠极限的基础上,进行年度削减,两年内,每年削减实际关税的5%;从协定生效第3年开始,除最不发达国家以外,其他成员国的关税应在5年内从20%或20%以下削减至0-5%。鼓励缔约国逐年进行削减,但每年应不低于15%;从协定生效第3年开始,最不发达国家的关税应在8年内从30%或30%以下削减至0-5%,鼓励最不发达国家逐年进行削减,但每年应不低于10%。
上述削减关税的计划并不排除缔约国立即着手将其关税削减至0-5%,也不排除它们逐年加大关税削减的比例。
关于保障措施有以下规定:如果依照本协定而进口到某一缔约国的商品,其数量太大,可能对进口国同类或直接竞争的产品构成严重损害,进口国可设立一职能机构,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可暂停本协定中的约定。对国内相关工业的影响进行的考察,应包括对国内同类产品有影响的其他一切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暂停的时间和程度应以阻止或弥补此类损失所必需的时间和程度为止。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3年。任何一方不得对在履行贸易自由计划期间已经采取过保护措施的进口商品,再次进行与上次时间相同的保护。未采取保护措施的时间至少两年。依据本条进行的一切旨在行使保护措施的调查应与1994年GATT第十六条和WTO有关保护协定的规定相一致。保护措施对所有缔约国的进口商品应一视同仁。已采取保护措施的缔约国应立即通知出口国和专家委员会。如遇到紧急情况,可能引起难以弥补的损失,缔约国可根据其初步认定,即有明显的证据表明进口商品已引起或可能引起严重损害,采取临时性的保护措施,但时间不得超过200天,其间,应满足本条的相关要求。如果产品原产地为最不发达缔约国,每个最不发达缔约国的配额少于5%,最不发达缔约国的配额全部加在一起不超过该产品进口总数的15%,且该产品在进口国的进口配额中所占比例不超过5%,那么,就不能对该产品采取保护措施。
三、条约的特点
《南亚自由贸易协定框架条约》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该条约表明南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进入经济一体化的第二层级。早在1990年,南盟各国首脑就提出了建立南亚自由贸易区的目标,并于1993年签署了《南亚特惠贸易安排协定》。然而,由于历史原因以及其他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南盟各国间的经济合作发展缓慢,有时甚至处于停顿状态。在框架条约宗旨中规定了取消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壁垒,促进缔约国之间的自由贸易。不过,关于区内商品实现完全自由流动的计划并不非常明确。在南亚区域真正实现经济一体化,还有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完全经济一体化等几个重要阶段需要成员国作出努力。
其次,根据南盟成员国的发展水平来看,框架条约属于横向型的经济合作。虽然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如马尔代夫、斯里兰卡、印度、巴基斯坦经济水平相对好一些,但总体上,都属于发展中国家。这有别于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等其他经济合作组织。
第三,由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尼泊尔、斯里兰卡、不丹和马尔代夫七国共同签署《南亚自由贸易协定框架条约》,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封闭性。从地域看,这些国家均位于南亚,它们之间的合作是区域合作。面对世界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七国签署框架条约的初衷,还有区域内团结一致,共同对外的特征。
第四,与WTO协定相比较,《南亚自由贸易协定框架条约》虽然在基本原则和精神上接近,但仍存在差异。框架条约更注重的是自由贸易本身,而WTO的宗旨中,不仅要实现自由贸易,而且强调自由贸易的目的是提高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WTO涉及货物贸易、知识产权、服务贸易等诸多领域,而且规定了许多具体措施,而框架条约主要涉及关税减让、原产地规则、制度安排、磋商与争端解决程序、保障措施,而且规定得非常笼统,同时还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四、条约在南亚区域经贸合作中的地位与影响
《南亚自由贸易协定框架条约》的签署是南盟历史上取得的最有实际意义的成果之一。这一合作纲领是南亚区域合作的里程碑,也是南亚地区繁荣的基础。它将对地区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如果南亚自由贸易区计划能够真正得到落实,将为南亚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新的良好契机,南亚有可能继东亚之后创造下一个地区经济快速增长的奇迹。建立南盟自由贸易区,将使南亚地区各国的经济发展受益。
南盟国家大都愿意和西方大国进行贸易往来,而这些成员国之间却没有太多的贸易交往。有统计表明,南盟国家的总贸易额中只有5%是来源于成员国之间的相互贸易,贸易额每年只有3亿美元,还不到各国与南盟之外其他国家贸易额的5%。
目前南亚地区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已有所减弱。印度和中国在五年前签署了自由贸易协议,五年内两国间的贸易额翻了七番。印度和斯里兰卡也在两年前签署了贸易协议,此后两国间的贸易额也有了150%的增长。一些贸易专家预测,自由贸易协定一旦开始实施,南亚国家之间的贸易额至少将增加一倍。目前印巴两国官方公布的双边贸易数字为2.04亿美元,但实际数字可能是它的七倍。可见,随着自由贸易框架协定的签署,这一数字很可能逼近40亿美元。
条约的签署将有助于解决南亚国家的贫困问题。目前全世界12亿贫困人口中有43%居住在南亚地区,该地区成为世界上贫困人口最多的地区之一。巴基斯坦有40%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而印度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也占总人口的四分之一。通过自由贸易,应该能够增加就业,扩大生产,提高本地区居民的生活水平。
条约的签署还有助于消除印巴之间的不信任,最终有助于化解两国长期存在的矛盾与冲突。经济贸易是国家之间关系的坚实基础,只要印巴两国经济联系更加紧密,在双方关系中真正实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时候,敌视与仇恨意识将逐渐淡化。
条约的签署还将有助于弱化甚至消除在南亚国家之间和国内存在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势力。贫困、愚昧、失业、缺乏教育是众多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势力的源泉。因此,发展贸易,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生活水平是解决以上这些社会问题的根本所在。
关于南亚区域自由贸易发展趋势问题,首先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印度在南亚位居无可争议的强势地位,未来南盟的合作基础与方式必定与欧盟、东盟等现存地区性合作组织有着本质区别。一旦印度与巴基斯坦解决了双边纠纷,其影响必定在南亚地区进一步提升,而印度的国家利益也会随着区域合作的推进得到更大程度的体现。
按照印度的设想,南亚区域合作应当以欧盟为参照模式,在不远的将来实现印度希望的五大目标,即在南盟国家内部实现自由贸易、开放边界、统一货币、建立共同市场,并最终通过各国在经济上的共同发展达到在政治上建立更紧密关系的目的。有人指出,这表明印度政府在向大国地位迈进的过程中有着更深层的考虑。
其次,印度和巴基斯坦都是南亚举足轻重的大国,分别占南盟经济实力的80%和11%。印巴之间的合作对南盟区域合作至关重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南盟的兴衰。多年来的教训表明,印巴之间的紧张关系不仅迫使两国把有限的财力用于军事建设而非经济发展,阻碍了两国的贸易往来和外国投资,而且直接影响了南亚整个地区的经济合作。所以《南亚自由贸易协定框架条约》的实施,有赖于这两个国家之间合作的诚意。正如巴基斯坦总统穆沙拉夫在为各国首脑举行的招待宴会上所说,“我们必须把互不信任、痛苦和紧张的历史包袱抛在脑后”,“否则,南盟将永远无法充分挖掘潜力,实现目标”。印度总理瓦杰帕伊在开幕式的发言中也呼吁南亚各国抛弃怀疑和对抗的历史,拥抱信任和理解的未来。他说:“我们必须采取大胆的行动,变猜疑为信任,变分歧为协调,变对抗为和平。”
第三,条约的实施和进一步发展,还受到一些因素诸如大国与该地区国家关系、亚太经济合作、东盟与南亚国家经济贸易合作、环印度洋地区经济合作以及中西亚地区的稳定等因素的制约。
路漫漫其修远兮,只要南盟七国不断求索,南亚地区的繁荣与发展,必将能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