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击证人辨认研究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证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修回:2007-04-18)
【中图分类号】D915.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226(2007)01-0067-09
证据最常见的是目击证言。目击证人辨认是目击证人证言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是由目击证人根据自己对犯罪事件的记忆,对一组人(这其中可能包含罪犯)或单个人进行辨认,选出他认为是罪犯的过程。司法实践部门调查案件、审判罪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目击证人辨认。然而,目击证人辨认并非总是万无一失的。即使对一个自愿陈述案情,并力求真实反映案情的证人来说,也会受到某些因素的影响,使感知、记忆和陈述案情发生错误,而发生错误的辨认。对于目击证言心理学的研究始于19世纪中期,直到20世纪中期才渐趋成熟。早在1981年,德国的司法官布拉维尔在他的论文《直接证人证言的不可信》中认为,由于知觉、回忆和陈述时判断的错误,以幻想补充知觉、推理与知觉的混同,再认时错误的辨认,调查记录的无意识伪造等,使证人证言不可信。[1]20世纪初,法国的比奈(A.Binet)和威廉·施特恩(W.Stern)对证人证言的准确性提出了质疑。[2]理由是:(1)在观察过程中多有错误;(2)从观察到向法庭陈述期间,记忆形象多有变形;(3)询问时问答失当,容易歪曲真情。据英国警方统计,1973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进行了2116次辨认嫌疑人的演示,其中证人认出嫌疑人的演示有944次,占45%;没认出任何嫌疑人的演示有984次,占47%;被认出不是嫌疑人的有188次,占8%;单纯根据辨认证据受到控告的总人数为347人,其中有255人的控告成立,占74%。[3]1996年和1998年,在美国,利用DNA检验前被判有罪而后通过DNA检验证明无罪的40个案件中,其中有36例(90%)是属于一个或更多的目击证人错误地辨认了无辜者。[4]据统计,美国每年由于目击者的错误辨认而造成的错判案件,比因其他情况造成的错误判决的总和还多。基于以上理由,心理学家对目击证人辨认进行深入了研究,尝试回答影响目击证人辨认的因素是什么,可用来预测目击证人辨认表现的因素是什么,以及如何提高目击证人辨认等一系列问题。
一、目击证人辨认的原理及类型
目击证人辨认是证人对案情知觉、识记后,将所目睹的案件事实存储在记忆中,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辨认时,以回忆或再认的形式将存储的内容提取出来,与当前辨认的人或事物进行比较、鉴别,并最终作出可能性判断的一系列心理过程。[5]
目击证人辨认可分为列队辨认(linups)、单独辨认(show)及对物证的辨认。列队辨认包括现场列队辨认、录像列队辨认及照片辨认。现场列队辨认是将犯罪嫌疑人安置于其他个体之中,要求目击证人对一组人列队进行辨认。录像列队辨认是对列队成员录像并通过大屏幕放映出来让目击证人进行辨认的程序。照片辨认是将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放置于其他个体的照片之中,要求目击证人对一组照片进行辨认。Cutler等(1994)对一些研究结果进行的一项分析显示,现场列队辨认和照片辨认之间不存在一致性的差别。[6]单独辨认(show)是单个人的辨认。一般认为这种辨认方式有极大的暗示性。Richard Gonzalez等(1993)进行的一系列研究发现,单独辨认程序造成的错误辨认并不比列队辨认多,单独辨认目击证人比列队辨认目击证人更容易说犯罪人“不在这里”。[7]本研究中不考虑目击证人对物证的辨认。
二、目击证人辨认研究的主要方法
目击证人辨认研究主要采用实验方法、个案研究以及档案分析等方法。实验研究的范式主要是模拟事件。其三个基本形式是:幻灯片序列形式呈现的犯罪片段、表现犯罪事实的电影片段、现场表演。实验方法的原理是向被试呈现犯罪事实,然后要求被试根据自己的感知和记忆进行辨认。个案研究是指对已有的目击证人辨认的个案进行深入而具体的研究。档案分析法是指收集关于目击证人辨认的资料加以分析,从中找出某种规律。在目击证人辨认中,将实验方法与个案研究以及档案分析等方法相结合是很有必要的。
三、影响目击证人辨认准确性的因素
20世纪70年代后期,Wells(1978)将影响目击证人辨认准确性的因素划分为估计者变量(estimator variables)与系统变量(system variables)。[8]估计者变量是指影响证人对目击案件感知,同时也影响对案情信息的提取,但司法系统无法控制的变量,比如目击时光线的条件,目击者的性别、种族等;系统变量是指影响目击证人辨认但司法系统能控制的变量,如指导语、列队呈现方式等。
(一)目击证人辨认的估计者变量
估计者变量一般可以分为4类:目击者特征,事件特征,证言特征及证言评估者判断证言正误的能力。[9]
1.目击者特征(characteristics of witnessess)包括年龄、性别、视觉能力、种族、智力、人格等。
年龄(age):目击证人的年龄与目击证人辨认准确性密切相关。一般认为,非常年幼的儿童与年长的老人的辨认成绩不如年轻人。儿童极易受到诱导和暗示,从而降低辨认的准确性。Pozzulo & Lindsay(1998)研究指出,[10]幼儿和少儿的辨认成绩明显比年轻人差。Smith & Winogard(1978)发现年轻被试能比年老被试更好地完成面部识别任务。还有一些研究显示老年人虽然能回忆更多的关于犯罪人的细节,但实际上比年轻人更有可能作出错误辨认。[11]Wright & Stroud(2002)[12]的研究显示,当目击者同他所目击的罪犯年龄相仿时,辨认表现较好,并将该现象命名为“亲年龄偏差”(own-age bias)。但是在嫌疑人不在列队中时,亲年龄偏差没有发现。
性别(gender):Powers等(1979)认为,男性和女性可能对现场的不同特点感兴趣,因而他们会记住不同的细节。Shapiro & Penrod(1986)[13]的元分析发现,女性的正确辨认和错误辨认都略微高于男性,这可能是由于女性更倾向于作辨认,但总体上来说是相等的。Brigham & Barkowits(1978),Shaw & Skolnick(1999)的研究发现,不同性别的被试在辨认成绩上并不存在差异。Christiaansen,Ochalek & Sweeney(1984)则认为,当识别女嫌疑犯时,女性的准确性更高。一些研究者把它解释为亲性别偏见。Jerry I.Shaw & Paul Skolnick (1994)的实验再次证实了这一点。[11]
视觉能力(visual ability):目击证人依靠视觉来感知案件情况,进行辨认。如果目击证人的视分析器有缺陷,就会影响其感知能力。因此,在目击证人作证时,我们必须注意到证人的视分析器有无缺陷,有哪些缺陷,缺陷程度如何。对于视觉能力,研究者一般都能达成共识。
种族(race):“亲种族偏差”(own-race bias,ORB),即当目击者与罪犯为相同种族时,辨认表现好;当目击者与罪犯为不同种族时,辨认表现差。[14]从20世纪60年代起,大量的科学研究发现,人们辨认同种族人群的准确性要高于辨认异种族人群的准确性。但是,Lindsay & Wells(1983)反对这样的结论,并对这一现象的稳定性、产生原因等提出质疑。Ellis & Deregowski则认为更易识别同种族人群的现象并非同一些研究者认为的那么明显。[15]Meissner Christian,Brigham & John(2001)[16]对30年来对ORB的面孔记忆的元分析表明ORB效应是稳固的。
智力(intelligence):Howells(1938)的研究发现,面部识别的准确性与智力显著相关。而此后的研究都显示,对智力正常人群来说,智力与目击证人辨认表现无关。
人格(personality):Hosch等(1984)的研究发现高自我监控者辨认准确性要高于低自我监控者。Shapiro & Penrod(1986)的研究表明强特质焦虑者的辨认错误少于弱特质焦虑者,场独立型人目击证人辨认准确性高于场依存型人。
2.事件特征(characteristics of the event)包括光线、罪犯面孔的呈现持续时间、武器的出现、区别性和吸引力、伪装等。
光线(light):光线(light):很显然,光线是影响正确感知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在不同的光线条件下,最基本的如白天与黑夜,人的视觉机制是不同的,其视觉感受的准确度也是不同的。感知案情时如果光线不足或在漆黑的夜晚,就会使视觉受到很大限制甚至成为不可能。光线与颜色视觉有密切关系。光线充足时,物体远近适中,物体颜色清晰可见;光线不足时,颜色很容易被误认。然而却很少有实验研究光线水平对面孔编码的影响。这可能是由于在真实案件中案发时的光线无法获得事后的测量,而关于光线的主观估计个体差异较大。[17]此外,光源也影响目击证人辨认的准确性,因为灯光的颜色影响对物体颜色知觉的可靠性。一般情况下,在日光条件下,颜色视觉证言比较可靠;而人工照明条件下,证人对颜色的视觉却常常出错。很少有研究涉及对光源的研究。
呈现持续时间(amount of time):Ellis等(1997)指出罪犯的面孔在现场呈现的时间量影响目击证人之后辨认出此人的可能性,而Read(1995)的实验证明了目击场景中面部呈现时间长度与辨认准确性和信心的关系,其结论部分支持了Read(1995)的实验。
武器聚焦效应(weapon focus effect):武器聚焦效应是指当罪犯持有武器时,目击证人的注意焦点往往是武器而非罪犯。[18]Loftus等(1987)通过监测目击证人的眼动,发现武器把目击证人的视觉注意从其他事物如罪犯的面孔上转移过来。[19]Steblay(1992)通过元分析得出武器的出现减少了目击证人辨认出武器持有者的可能性。[20]这可能是由于武器的出现引起了唤醒、恐惧和情绪压力。武器聚焦效应是否存在一直都是颇受争议的问题。Clifford & Hollin(1981)的研究显示暴力水平的增加,减少了目击证人辨认的准确性,而Cutler等(1987)和Jerry I.Show & Paul Skolnick(1994)的研究并没有发现武器聚焦效应。Deffenbacher(1993)认为武器聚焦效应是遵循Yerkes-Dodson规则的,即高唤醒水平和低唤醒水平都会损害目击证人的回忆。Wagstaff等(2003)对真实案件进行档案分析并没有发现武器的存在对目击证人证词的准确性有显著影响。[21]
区别性(distinctiveness)和吸引力(attractiveness):Light等(1979)的研究发现,有区别性的面孔比没有区别性的面孔更容易被准确地识别出来。Fleishman等(1976)的研究发现高度有吸引力的面孔和高度令人厌恶的面孔比一般的面孔更易被识别。但其发生机制不明确。
伪装(disguises):Cutler等(1987)发现简单的伪装,如带假发,会显著地损害目击证人的辨认成绩。Hockley等(1999)研究发现带太阳镜也会损害目击证人的辨认,但通过让待辨认对象都带上太阳镜可以减少损害的程度。
3.证言特征(characteristics of testimony):对目击证人辨认语言特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辨认自信心与辨认准确性的关系上。此外,证言特征还包括辨认时间等因素。
自信心(confidence):大量的研究都致力于评估目击证人自信心与目击证人辨认准确性(confidence—accuracy,CA)的关系。在案件的审判中,陪审团对目击证人的证词、目击证人对其证词的自信心有很大的依赖性,即目击证人表现得越自信,陪审团就越容易相信。往往据此决定了案件审理的结果。然而早期的研究认为自信心与辨认准确性没有相关。Penrod等检查了16个关于目击证人辨认后和辨认准确性之间的相关研究,发现两者之间仅有平均为r=0.23相关。[22]Wells & Murray(1984)对31个研究报告进行元分析,得出的相关值r=0.07。[23]近十几年的研究发现,CA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其中一些缓和变量(moderate variable)包括指导语、目击证人是否作出选择、辨认后的反馈都会影响到CA的相关。Sporer等(1995)发现在作出选择的目击证人中CA是高相关的。Gary L.Well & Elizabeth A.Olson(2003)的研究发现,在被试作出识别后,无论是马上给予反馈或在一段时间后(48小时)再给予反馈,都会影响被试对自己回忆的自信水平。[24]国内学者苏彦捷等(2003)的研究也表明,在证人辨认时,辨认主持人的反馈对证人的记忆内容影响不大,但会对证人的自信心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此外,辨认主持人的提问方式、目击证人之间是否互通信息都会影响到目击证人的自信心或确定性。
决策时间(decision time):决策时间是指目击证人从列队中辨认出他认为是罪犯的时间。近年来,很多学者提出可将决策时间作为辨认准确性的一个预测变量。Sporer(1992,1993,1994);Dunning & Stem(1994);Robinson等(1997);Smith等(2000);Dunning & Perretta(2002)的研究都发现,作出正确辨认的目击证人比作出错误辨认的目击证人的决策时间短。并且,Dunning & Perretta(2002)发现,目击证人决策时间少于10~12秒的,正确率高于决策时间高于10~12秒的目击证人,其正确率能达到90%。Well & Olson(2003)也对此做了研究,并提出正确辨认者与错误辨认者的10~12秒规则。[9]
4.证言评估者判断证言正误的能力(Lav observer' Judgments of Accuracy):一般认为评估者(如陪审团)几乎没有能力区别目击证人辨认的正误。检验证言评估者判断证言正误能力方法主要有3种。一是调查,Deffenbacher & Loftus(1982),McConkey & Roche(1989),Noon & Hollin(1987)的研究都表明,经调查证言评估者得出的影响目击证人辨认正确性的变量与研究者基于实验得出的结论具有较差的一致性(常低于50%)。二是预测研究,Brigham & Bothwell(1983),Well(1984)的研究表明证言评估者常高估目击证人辨认的准确性,并不能正确地预测各变量间的交互作用。三是交叉问讯(cross-examine)目击证人,Lindsay等(1981,1989),Wells(1979,1981),Wells & Leippe(1981)的研究表明,模拟陪审团(mock jurrors)很少或几乎没有能力对目击证人辨认的正误作出区分。
(二)目击证人辨认的系统变量
系统变量是指那些能影响目击证人辨认准确性,又能被司法系统所控制的变量。由于系统变量可以防止错误辨认的发生,它成了目击心理学研究的重点。总结以往的研究,笔者将目击证人辨认研究中的大多数系统变量归为3类:辨认主持者的行为、队列内容、队列呈现方式、事件后信息。
1.辨认主持者的行为(behavior)。辨认主持者的指导语、提问方式、反馈等都会影响目击证人的辨认表现,都属于队列主持者的行为。
指导语。Malpass & Devine(1981)最先提出,[25]在辨认之前,目击证人是否接受过关于罪犯在列也可能不在列的指导(警告),严重影响着目击证人辨认的准确性。Steblay(1997)有关指导语变量的元分析,[26]结果表明,呈现“可能在也列可能不在列”的指导语(与没有指导语相比),使罪犯空缺列队的错误辨认率减少了41.6%,而罪犯出现列队中的准确率只减少了1.9%。此外,在目击心理学中大量关于指导语变量的研究,都得到了较为一致的结论。基于此,美国司法部采纳该建议作为其对收集目击证据的司法执行指南,[27]要求辨认主持者在进行辨认之前告知目击证人罪犯可能在也可能不在队列之中。
提问方式。在关于目击证人辨认的研究中,很多研究都表明辨认主持人的提问方式会影响到目击证人的辨认表现。日本学者植松正将询问者的提问方式分为:[1](1)疑问词问(例:何时,何地,看见了什么。);(2)完全选言问(例:那是3月2日发生的事件,还是别的什么时间发生的事件?);(3)不完全选言问(例:那是3月2日发生的事件,还是4月5日发生的事件?);(4)是否问(例:那是3月2日发生的事件吗?);(5)肯定问(例:那是3月2日发生的事件吧!);(6)否定问(例:那不是3月2日发生的事件吧!);(7)前提问(例:那个女孩戴的帽子是什么颜色的?)。他的实验表明疑问词问的暗示性最小。Ceorge(1991)认为,警方会由于时间限制而经常打断目击证人的谈话并且提出一些封闭式的问题,这样不利于目击证人的表现。[28]Loftus和她的同事(1978,1979,1989)认为,向目击证人询问引导性的问题会改变他们对事件的记忆。
反馈。反馈包括言语反馈和非言语反馈两种。在目击证人辨认的研究中,很多学者都致力于对言语反馈的研究。Luus & Wells(1994)对136个目击证人的研究发现,反馈对目击证人的自信心有显著的影响。Wells & Bradfield(1998)的研究表明,得到肯定反馈的证人比得到否定反馈的证人或没有得到任何反馈的证人自信得多,并且肯定反馈对证人自信心提高的影响较大,否定反馈对证人自信心减低的影响较小。[29]苏彦捷和孙金鑫(2003)的研究发现,无论证人辨认的结果是否正确,告诉证人其辨认正确后,证人自信心有所提高,但提高幅度不大;而告诉证人其辨认错误后,证人的自信心降低,而且降低显著。[30]此外,许多研究表明,辨认主持者有意无意地点头、摇头、微笑、摆手等非言语信息,也会影响目击证人的判断。
2.队列内容(lineup content)。当警察抓到嫌疑人时,必然要选取陪衬者(foil或distrctor)来组成辨认队列。作为系统变量的陪衬者的选择一直都是目击证人辨认研究的热点。研究者关于选择陪衬者的策略,一般有两种:匹配嫌疑人策略(fit-to-suspect strategy),即选择的陪衬者与嫌疑人相符;匹配目击者描述策略(fit-to-description strategy),即陪衬者与目击证人对罪犯的描述相符。Lindsay & Wells(1980)研究发现当陪衬者与罪犯根本不相像时,目击证人往往错误地辨认一个与罪犯相似的无罪嫌疑人,可是,当嫌疑人就是罪犯时,陪衬者的操纵对准确辨认几乎没有影响。[31]Luus & Wells(1991)的研究发现选择与嫌疑人高度相似的陪衬者有助于保护无罪嫌疑人,但也可能减少罪犯出现列队中的辨认准确性。为了避免在列队中陪衬者特别突出,有学者提出了模拟目击者控制(mock witness control)程序,即让一些不知情的模拟目击者,根据目击者的描述进行辨认,根据结果剔除选择率过高或过低的陪衬者。McQuiston & Malpass的研究支持了模拟目击者控制程序。
3.队列呈现方式(lineup presentation method)。笔者将罪犯在列与罪犯不在列(或靶出现列队与靶空缺列队),同时列队辨认与顺序列队辨认归于队列呈现方式。
罪犯在列与罪犯不在列(culprit-present v.culprit-absent)或靶出现列队与靶空缺列队(tar-get-present lineup v.target-absent lineup)。罪犯在列是指将有罪的嫌疑人安插在供辨认的列队中;罪犯不在列是指供辨认的列队中不包括有罪的嫌疑人。Wells(1993)的研究发现,54%的目击者能够在6个人组成的队列中辨认出罪犯,而只有32%的人能够在嫌疑人不在列情况下正确指出队列中不包含罪犯。[32]也有学者用信号检测论(SDT)(信号检测论中的击中、漏报、虚报和正确否定在辨认中表现为正确辨认、未辨认出、错误报告、做出“不在列”反应)来解释,认为在罪犯不在列时,目击者的判断标准比较宽松。[33]
同时列队辨认与顺序列队辨认(simultaneous lineup v.sequential lineup)。同时列队辨认是指将所有的列队成员一次呈现给目击证人;顺序列队辨认是指一次只呈现一个列队成员给目击证人,并且要求目击证人在看到另一个列队成员之前作出决定。Wells(1984)指出,在同时队列辨认情况下,目击证人往往将列队成员互相比较,然后判断哪一个成员相对于其他人来说与罪犯最为相似,并称这一过程为相对判断(relative judgment)过程。[34]Steblay等(2001)对25项研究的元分析发现,与同时列队辨认相比,顺序列队辨认在罪犯不在列的情况下错误辨认几乎减少了一半。据此,Ebbesen & Flowe(2002)推测,顺序列队辨认提高了目击证人作出肯定辨认的标准。
4.事件后信息(postevent information)。在证人目击了重要事件之后,他有可能会接触到关于这一事件的各种信息,这些相关信息就是事件后信息。事件后信息不仅能够提高现存的记忆,也能改变目击者的记忆,甚至使不存在的细节进入到先前获得的记忆中去。比较典型的情况是被试将关于案件的错误描述当作自己实际从录像中看到的,这就是“事件后信息的误导效应”(effect of misleading postevent information)。Bird(1927)的实验证明事件后信息会大大减损证人对最初事件的记忆。1975年,她们的一项研究表明,给予误导信息的被试所作的证言的准确性低于给予中性信息的被试所作证言的准确性。在此之后,她们对于明显的误导信息与模糊的误导信息对目击证言准确性的影响进行了比较,结果发现,被试一般能拒绝明显的误导信息,而较易受模糊的误导信息的影响,也就是说,如果误导信息具有较大的隐蔽性时,对于目击者提取目击记忆内容的影响更大。一些研究目击证言的心理学专家,力图从元记忆监控的角度来说解释误导效应,他们认为误导效应可能是由于目击者混淆了对事件和误导信息的记忆。Lindsay等认为误导信息与事件信息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目击证人很可能会将这两种不同来源的信息相混淆。[35]Frost等的研究表明,如果目击者在事件发生时对信息进行了充分的编码,在回忆时又得到充分的提取线索,就可以消除误导效应。在某些情况下,误导信息只是使证人对目击事件的记忆因缺少合适的回忆线索而不能被提取,而不是使记忆遭受损害。[36]另一种关于误导效应的原因不是因为目击证人受到误导信息的干扰的影响而产生记忆减损,也不是由于目击证人不能分辨两种不同来源的记忆痕迹,而是由于目击证人对自己的记忆力缺乏信心。McClosky & Zaragoza(1985)指出,在很多事件后信息的实验中,被试会认为书面呈现的材料是对他刚才目击的事件的正确的描述,因此,他们认为当被试接受对目击事件记忆的测验时,对自己关于目击事件的记忆力缺乏信心(即一种关于元记忆的假定,metamemory assumption)的想法,会与对书面呈现的误导信息正确与否的疑虑发生交互作用。[37]国内学者宋耀武等对事件后信息对目击证言准确性的影响进行了实验研究,结果表明:(1)误导信息使被试对原始事件的记忆发生错误;(2)误导信息对主体信息没有影响,但对情景信息的影响达到了显著水平;(3)是否接受误导信息与目击证人作证的自信心没有相关。
四、目击证人辨认研究现存问题
(一)外部效度的缺乏
对目击证人辨认实验研究的效度问题一直受到心理学家及司法工作者的质疑。因为实验室中被试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像实际案件中的目击者一样,受到所目击事件的强烈冲击,没有真正被卷入到事件中,受到环境以及罪犯的威胁和影响,从而导致目击证人的焦虑水平、情绪状态、作证压力等的不同。因而,在将研究结论推广到现实生活中去时,必须十分谨慎。实地研究(field-study)方法,即采用现场表演事件使被试由于观察到了一个人为安排的事件而实际上转化成了一个目击证人的研究方法,这种方法对心理学实验研究成果向应用领域推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另外,个案研究法与档案分析法可作为实验方法的有力的补充。Yuille(1993)主张用警察或司法机关的卷宗材料进行档案分析,作为对目击证人辨认研究方法的补充,档案分析的结果也可以与真实案件的个案研究相对照。[34]
另外,目击证人辨认研究大多数都采用方便样本,即大学生被试。他们在年龄、教育水平等方面与现实生活中潜在的目击证人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从这部分被试中获得的研究结果能否推广到其他被试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检验。
(二)涉及目击证人的动机、人格等对目击证人辨认影响的研究较少
在对目击证人辨认的众多研究中,由于系统变量能为司法部门控制,学者们倾向于对其进行研究。而在对估计者变量研究中的动机、人格等因素,又是相对较少涉及的。Read,Lindsay,Nicholls(1998)和Shaw,Zerr(2003)的研究通过改变目击证人辨认的努力程度、动机水平来研究目击证人的信心——准确性的关系。他们的研究发现,目击证人在低动机状态下比在高动机状态下,信心与准确性的相关度、努力程度与准确性的相关度都高些。[38]但此后,无研究来证实这一结论。关于人格因素对目击证人辨认准确性的影响,仅有Hosch等(1984)和Shapiro & Peurod(1986)做了研究。此外,没有实验研究人格变量同辨认表现是否相关。
(三)对不同类型案件的比较研究很少
一般国外研究目击证人辨认所采用的都是暴力犯罪事件,而较少选取一般犯罪事件,而对这两种不同类型案件进行比较研究更是少有学者涉及。由于两类案件的暴力水平不同,所能引起的唤醒水平必然不同,被试所处的压力情景也就不同。研究在这两种情况下目击证人的辨认表现会出现什么样的一致或差异情况是很有意义的。
(四)涉及多个影响因素的同时研究较少
诸多目击证人辨认研究结果总结了大量影响目击证人辨认的因素。多数的研究者选取其中少数几个因素,研究其对目击证人辨认表现的影响(如反馈对目击证人辨认自信心、准确率的影响等),而缺乏对多个变量同时进行的研究。这可能是因为研究多个变量的影响需要较大的样本,操作过程复杂,且很多交互作用难以解释的缘故。然而对多个变量进行研究有利于发现可能存在显著影响的因素,能够为后续研究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