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口医疗社会保障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保障论文,老年论文,人口论文,医疗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医疗社会保险是社会对公民提供医疗服务及其费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它对提高国民素质、保证社会安定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据世界一些国家和我国的实践,医疗社会保障一般有两种类型:一是基本保障,即由国家强制推行的,保障公民医疗费用基本需要的社会保险;二是补充保障,即根据个人志愿选择不同项目参加的商业医疗保险。就第一方面说,我国长期实行的有三种形式: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合作医疗。近些年来我国对城镇职工医疗社会保障制度已进行了改革试点,在有些方面已开始由“点”到“面”展开。其中对离退休老年人的医疗保障也作了一些改善,但涉及的面较窄,未全方位解决老年医疗社会保障问题。
一、重视老年医疗社会保障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
老年医疗保障是整个医疗社会保障的重要部分,又是老年保障的重要方面。全面的老年保障包括老年经济保障、老年生活服务保障、老年心理保障和老年医疗保障等方面,后者直接影响着老年人健康长寿,安度幸福晚年。老年医疗社会保障的发展、完善是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的需要,它的发展程度反映社会文明发展的水平。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更应高度重视老年医疗社会保障的改革与发展。
1.老年人在社会人口总数中的比例将逐渐上升。1990年中国人口普查,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有9,725万,占全国总人口的8.59%;1995年末老年人口增加到1.17亿,比例上升到9.67%。据预测到2000年我国老年人口的比例将上升到10%以上,进入人口老龄化国家行列。2000年全国每10个人中有1个老年人,到2025年将增长为每5个人中有1个老年人,2030年将增长为全国4个人中有1个老年人。到2030年全国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之比将达56:100。[1]可见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老年医疗保障在全社会医疗保障中的份量。
2.老年人身体状况较差,患病率较高。人随着自然年龄的老化,生理机能将日益衰退,抵御病菌的能力减弱,并由于多年的劳累、损伤,许多毛病逐渐反映出来,因此,需要医疗服务的比例较高。据我们1992年在湖北省来凤县农村的调查,15~39岁人口中患有各种疾病者仅占6.28%,40~59岁人口中同项比例为25.5%,而60岁及以上人口中高达39.2%(城镇人口中这种比例会更大)。[2]所以,老年人口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及医疗费用会更大。如1992年中国享受劳保医疗的离退休职工只占全部享受劳保医疗者(包括在职和离退休职工)的14.3%,而所花的医疗费则占30.9%;当年在职职工人均医疗费为202元,离退体职工高达505.7元。[3]老年人的医疗费大大高于其他人口的状况不仅是中国,也是世界的现实。如1984年,日本医疗费总开支中,65岁以上老年人(占人口总数的6.9%)医疗费占35.7%。[4]据统计,目前德国老年人平均每人的医疗费是5000马克,而年轻人每年人均仅为2000马克。[5]一般情况是进入中老年后,年龄愈大,身体状况愈差,患病率愈高,对医疗社会保障的需求愈高。所以,在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应优先照顾老年人。
3.老年人在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方面多数成为社会弱者,需要给予特殊帮助。老年人在离退休前多是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或工作、生产中的骨干,工资收入较高,离退休后是按标准工资领取一定比例的退休金。现在在职人员的奖金、浮动工资占的比例较大,多数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实际收入都是成倍、成数倍地高于标准工资。所以,离退休老年人无论在社会地位和实际经济收入上都是社会的弱者,在医疗服务方面应是社会重点保障对象。
4.老年人为社会发展做了不少贡献,在他们年老体衰时理应得到社会的回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并且强调在制定的医疗保险办法中“应当对老年人给予适当照顾”。所以,不仅对城镇离退休老年人,而且对城乡所有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都应得到保障。
二、老年医疗社会保障的全面发展要求加速全社会医疗保
障制度的改革
老年医疗保障是全社会医疗保障的一部分,只有整个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建立比较完善、科学、切合中国实际,老年医疗保障才能健康发展。我国医疗社会保障近几年已在许多地区进行了试点,取得了较大进展,并开始向面上推开。下一步应加快医疗保障改革的速度,并逐步向全民医疗社会保障发展。
1.判定改革方案及实施效果的主要标志。许多年来,实际工作者和理论界几乎是异口同声地认为我国原有的医疗社会保障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经费来源单一,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仅靠国家或企业提供经费;病人医疗没有费用意识,无节制地消费医疗资源;医院有单纯营利观点,造成医疗资源严重浪费;医疗保险覆盖面窄,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程度低等。因此,改革是否成功,首先是看这几个问题是否得得解决,解决的程度怎样?即医疗社会保险改革的任务是否完成或完成的质量如何?主要是看:(1)医疗保险基金是否由国家、生产经济单位和受保者个人多方筹集,是否有一定的资金积累;(2)受保者能否自觉地控制医疗消费;(3)医疗供方(医院)是否能根据治病救人精神和医疗保险条例的原则自觉提供医疗服务和用药用量;(4)医疗社会保险覆盖面是否有显著增加,并有向全民保险发展的趋势。从这些方面来看,我国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体制的建设,仅仅是在小范围内开始起步,而且步伐较慢,内容还有待不断完善。
2.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应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经济体制同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雏形已经出现,到本世纪末或今后10年内可基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现在影响经济体制进一步发展的主要是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和建立。而医疗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进展更为缓慢。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社会经济体制改革健康发展、正常运行的重要一环。所以医疗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新型医疗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与整个社会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新型经济体制的建立同步发展,决不能拖后腿。现在中央已将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作为“九·五”计划期经济体制配套改革的重点,医疗社会保障制度应相应加速进行。
按城乡来分将医疗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分两步走是比较适当的,城镇在“八·五”计划期间已进行了多种类型的较大面积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现在应该开始在全国推开,要争取“九·五”计划期内在全国城镇全面实行。在农村,农民的医疗社会保障,应在全面总结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迅速拿出进行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试点方案,先在每个省选一个县进行试点;到“九·五”计划期末扩大到每个地区一个县试点,在第十个五年计划期内在全国农村推开。全社会的医疗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并在全民中实施了,才能更好地在中国老年人口中实行全面的医疗社会保障。
3.中国医疗社会保险应向全民保障发展。世界约有20来个国家实行了全民医疗社会保险,我们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应把实现全民医疗社会保障作为我国医疗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按常理越是落后的地区和人口群体越应在医疗方面得到社会的帮助。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建设往往忽视了经济发展较落后的地区和人口群体,其实恰恰是这一部分人最需要医疗社会保障。从地区看,我们现在抓的医疗社会保障试点实际上主要是在城镇,对农村基本上还未动。农村人口占我国人口的大部分,也是最缺医少药、保健知识落后的地区,非常需要社会医疗保障。农村的社会经济基础虽较城镇落后,但并非都是完全不能实行医疗社会保障的。医疗社会保障也是分层次的,原来的农村合作医疗也是社会医疗保障的一种形式,到70年代后大多数未能坚持下来并非都是因农村经济落后。
在我国城镇未享受医疗社会保障的主要有两部分人:一是未成年的少年儿童。除少数能报销少部分家属医疗费外,大多没有医疗社会保障。二是老年人。据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的调查,在城镇中,老年人口的医疗费主要由社会提供者仅占37.7%,即60%以上的城镇老年人没有享受医疗社会保障。这些老年人多数是过去未在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大集体所有制企业就业者。(农村中没有享受医疗社会保障的老年人更高达94.7%)[6]按这一比例,全国城乡中享受医疗社会保障的只约有1,600万老年人,仅占全国老年人口的13.4%。可见目前我国老年人口中已享受医疗社会保障的只是很少一部分。其原因是我们现在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都只是城镇公有制单位职工,而农村的“合作医疗”坚持下来的仅占1%。因此,仅抓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不迅速使医疗社会保障制度向全民发展,老年医疗社会保障是难于解决好的。所以,在我们现在推行的城镇职工医疗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再开设农村农民医疗社会保险、城乡未成年人医疗社会保险以及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的医疗社会保险等。这样使社会各类不同人员都实行不同类型的基本医疗社会保险,在他们进入老年后就自然地都有各自的医疗社会保障了。
三、新型医疗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过渡时期的老年
医疗社会保障
我国近十多年来社会经济有较大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显著提高,到2000年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将达到小康水平,与此同时,应在全体老年人中先行实现优惠的医疗社会保险。当前,我国医疗保障正处在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过渡时期,新型的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正在试点和扩大试点成果阶段,即使新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在全国全面实行,由于老年人多是在旧体制下从不同工作岗位退下来的,因此在享受医疗社会保险方面有不同的状况和不同层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标准和办法给予适当帮助。
首先,已离退休并已享受“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的老年人。中青年人一般医疗费花得较少,在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经过一定时期的积累,个人医疗帐户上的金额较多,他们进入老年后多数人不用担心个人帐户用完了。但那些在新制度建立时已离退休的老年人,即使从新制度实行之日起个人不交费,完全由原单位缴纳医疗保险金建立起个人医疗帐户,由于是现提现用没有积累,多数人的个人帐户会不够用,势必增加老年人的负担。因此对这部分老年人可不必设个人医疗帐户,单位为退休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金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其个人的医疗费在1万元以内者由个人支付5%,社会统筹基金支付95%;超过1万元的部分个人支付1%,社会统筹基金支付99%。
根据国内外医疗保障的经验,医疗费全部免费是不便于对医疗社会资源控制的,无论对任何社会地位、职业、职务和年龄的社会成员的医疗费,个人都应承担一部分,使每个人在医疗保健方面都有一个经济头脑,让个人的医疗保健适当同个人经济利益挂勾,有利于节约社会医疗资源。但由于老年人多数经济收入减少,应给予适当优惠。
其次,在实行新制度五年内退休的老年人。由于在实行新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后,他们已进入生理机能老化和多病的年龄,虽然个人医疗帐户已建立了几年,但多数人每年的医疗费花费较多,个人帐户上已无基金积累。因此,在他们退休时应一次性地给其“个人帐户”一定比例的补贴,然后统一按新制度执行。在实行新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5年后退休的老年人,可基本上按新制度执行。但不应再扣他们(包括全部已退休的老年人)的医疗保险费,而且全部已退休老年人的医疗社会保险费的比例应高于其他人员的1/3,全部由原用人单位缴纳。
第三,已享受家属劳保医疗的老年人。在原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制度中,有一部分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可以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在新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后,这部分老年人的医疗社会保障水平也应相应提高,其医疗费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60~80%。
第四,城乡未享受退休金和医疗社会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在实行全民医疗社会保障制度以前,在城镇有一部分非公有制单位退出生产劳动的老年人,在农村大部分老年劳动者,他们既无养老金,又无医疗社会保险,但如前所述,他们多数体弱多病,在医疗方面需要社会帮助。在实行新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应适当解决其医疗社会保障问题。可根据他们的不同情况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其医疗费的50~70%。
第五,抗日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的老年人和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供养亲属的老年人。前一种老年人,由于对革命和社会经济发展作过重要贡献,在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障方面应享受特殊优惠。后一种老年人(即城乡的“三无老人”),既丧失了基本劳动能力,又没有离退休金收入或其他固定经济收入,也没有直系供养亲属和法定赡养人,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有责任对他们晚年的基本生活需要全部包下来。这两部分老年人的医疗费应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全包下来,实行免费医疗。但根据本人医疗的实际基本需要实行严格控制。
前述第三至第五项的老年人(除抗日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者外),在目前试行的城镇职工医疗社会保险中都没有为他们提留基金,因此,应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按实际需要列专项提出一定比例拨给社会医疗统筹基金。
注释:
[1]《光明日报》1996年4月11日。
[2]武汉大学人口研究所编:《土家族地区人口调查汇总表》,P136~137。
[3]郑功成著:《中国社会保障论》,湖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P308。
[4][5]劳动部保险福利司编:《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指南》,中国劳动出版社1993年版,P75和P96。
[6]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中国老年人供养体系调查数据汇编》,华龄出版社1994年版,P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