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区民主政治建设与执法环境净化_政治论文

边区民主政治建设与执法环境净化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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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人民满怀信心开始实施“九五”计划,向2010年宏伟目标迈进的时候,党中央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说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经过将近半个世纪人治伤痕之后,进入了更加文明的法治阶段。当前,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在有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历史的中国,不仅立法有困难,而且执法更困难。而解决执法困难的关键,是在净化执法环境问题上。陕甘宁边区创造了许多丰富、宝贵的历史经验,值得我们结合现实情况学习、继承和发扬。这些经验主要有:

一、日臻完善的民主环境,奠定了边区执法的良好基础

陕甘宁边区的民主政治, 经过了一个不断发展的完善的过程。 1937 年边区政府制定和颁布了《陕甘宁边区议会与行政组织纲要》, 1939年,边区主席林伯渠在《解放》周刊上发表了《由苏维埃到民主共和国制度》的重要文章,谢觉哉在《新中华报》发表了《边区政府的组织与建设》以及1941年担任边区参议会副议长后,撰写了许多论文。这些法规和论文,阐发了无产阶级的民主观,提出了建立以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的选举制度为核心内容的民主政治具体方案,基本上奠定了抗日民主政治的理论基础。这种民主理论,由下列几个部分组成:

第一、阐发民主的重要性。要抗战,必须加强各民族各阶级的团结,团结是抗战胜利的主要保障,而将全国人民团结起来的关键,是实行民主。只有民主,才能保障全国人民的大团结。抗战、团结需要民主,民主只有在抗战、团结之中,才能展开、深入和发展。

第二、确立了民主的科学含义。谢觉哉同志在1941年说:“什么是民主?民主就是大家的事,大家来议,大家来管。”那时所谓大家,是指抗日人民,除了汉奸、卖国贼,凡是主张抗日的人们,都属人民之列,按照谢觉哉这个观点,民主赋予人民两种权力,一是有议国家事务的权力,二是有管国家事务的权力。两种权力,都属于人民,两种权力不可分割,缺一不可,否则,就不叫人民当家作主。

第三、提出了“民主政治,选举第一”的观点,按照边区民主的基本要求,就是大家的事,大家来议,大家来管。可是边区人民上千万,不可能人人都来议、来管,最基层的自然村、行政村,由于人数少,集合方便,可以实现大家的事大家来议,大家来管,这就是直接民主,而上层从乡、区到县、边区,由于人数很多,无法集合一起,就不可能实现大家的事大家来议来管,就只能依靠选举,由大家通过选举,选出忠于自己、最能代表自己意愿的人,来代表自己来议来管,这就是间接民主。间接民主,不如直接民主好,但是,人们如果没有间接民主,就不能实现民主,就没有民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主政治,选举第一。

第四、划清了无产阶级民主与封建地主阶级“明主”的界限。边区干部大部分来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加之马列主义理论教育还处在启蒙阶段,往往分不清哪些是无产阶级民主,哪些是封建地主阶级的“明主”。林伯渠、谢觉哉二位领导同志,多次指出,一个政权,只有把议和管的权力,交给人民,并由人民亲自来议来管,才能叫民主政权或民主政治,如果一个政权,不允许人民亲自来议来管,只是政策或法律在客观上暂时代表或符合人民某些利益,这种政权,不是无产阶级的民主,而是封建地主阶级的“明主”。这种区分,意义重大,它对于防止干部包办代替人民议、管国家大事,对于防止干部由人民公仆转化为人民的主人,彻底实行人民当家作主,有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第五、阐发了民主与人权的关系。革命运动历来都是人民争取民主的伟大运动。革命与反革命的分野,只在于要不要民众,给不给民众以民主,而民主与不民主的尺度,主要看人民的人权及其他各项权利是不是得到切实的保障,不做到这点,根本谈不到民主。从而引出,要制订专门法律,保护人权;要认清国民党政府宣传的“人民没有民主习惯,只能实行训政”的胡说,大搞什么“宪政”的欺骗;认识到不仅自己要树立法制和人权观念,严于执行,而且去教育民众,树立主人意识,公民意识,有捍卫自身的权利的自觉。

第六、批判了某些领导干部吝啬民主的错误观点。谢觉哉同志总结边区的历史经验,多次讲过,我们有些领导干部,在反动派统治下,领导人民革命,去争取民主和自由,当时他们表现得非常出色,不愧为人民的英雄。但是,一旦推翻地主资产阶级,自己掌握政权之后,视人民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民主和自由为私有物,吝啬民主,不给人民民主。在这种民主观念的支配下,他们把自己当成人民的主人,民主的主宰者,而把人民群众看成自己的奴仆和施舍的对象,这种干部,如不认识错误的严重性,痛下决心,认真彻底地改正,就有可能在不民主的环境下,由人民的好干部,变为新恶霸而被人民所唾弃。在这些理论的指导下,边区始终围绕选举这一核心,完善各项民主制度。

在延安时期,为了提高广大干部和司法人员的法制观念,使他们正确认识民主意义、本质以及民主与非民主的界限,1941年5月26 日《解放日报》刊登题为《切实保障人民权利》一文,可以说这是边区制定人权立法的理论基础。1941年11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根据这个理论,制定了《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从此,揭开了革命根据地用法律保障人权的新纪元。

人权条例对人权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信仰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边区的人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民享有的政治自由权利,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思想信仰等自由;二是人民享有的平等之民主权利,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选举权平等、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其次,人权条例还规定了人权的保障措施。边区政府一向忠于它对人民的诺言,一向是言行一致的。因此,人权立法中的每一条文与每一句话,都是兑现的,从不空谈保障人权。

人权立法的规定,不仅开拓了统一战线的新领域,加强了人民的团结,而且对于提高干部的法制和人权观念、严于执法的精神,对于提高群众的公民意识,捍卫自身权利的自觉性都有重大的意义。同时,在干部和人民之间,沟通了几千年传统形成的隔阂,架起了主人与公仆,密切合作又互相制约共同保障人权和执行法律的桥梁,是净化执法环境的一个重要措施和条件。

在延安时期,按照《陕甘宁边区议会及行政组织纲领》的规定,实行“边区长官的俸禄,不得比熟练劳动者的所得为多”的原则,各级干部的津贴,“边区主席、副主席、政府委员、边区参议会议长、副议长、常驻议员、各厅、处、会、院负责人,每人每月5元;专员、 副专员4元;县长、副县长、县参议会议长、副议长2.5元;区长1.5元; 乡长(包括办公费、津贴、伙食费在内)小米90斤;一般工作人员1 元至1.5元。”在干部伙食供应标准上,除病员、休养员、荣誉员、伤员适当照顾外,都完全一样。通过经济民主制的施行,在广大干部中形成了勤俭节约的风尚,激发了他们以苦为乐、艰苦奋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减轻人民的负担,加强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有利于巩固领导干部与普通工作人员之间的团结,有利于廉政洁政的实行和防止浪费腐化现象的滋生。

二、卓有成效的思想教育,净化了边区执法的社会环境

世界上,不论哪国的无产阶级执政党、政府,都是非常重视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思想作风建设的。延安时期在这方面的努力和成效,则更为生动和全面,可以毫不夸大地说,延安精神所包括的思想、作风、制度和经验,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上是最丰富、最系统、最成熟的,它具有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它进行以共产主义教育为中心的各项教育,使广大干部和革命群众,始终保持无产阶级的纯洁性,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永远坚持的宗旨,永保劳动人民的本色,争做人民忠实的公仆,誓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同时,也净化了社会,陶冶了人们的灵魂,为执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一)共产主义教育

1939年和1940年,毛泽东先后发表了《(共产党人)发刊词》、《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论》等著作,科学地分析了中国社会和中国革命的性质及特点,全面地总结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的经验,创立了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其中,着重阐述了中国革命的历史进程必须分两步走:第一步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第二步是社会主义革命。这是两个性质不同、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的革命过程,前者是后者的必要准备,后者是前者的必然趋势。陕甘宁边区正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虽然此时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纲领和政策仍与社会主义革命的要求有差别,但是,我们的党并不因此忽视共产主义教育,相反,大力进行共产主义教育,始终坚持共产主义的方向,使干部在思想上不局限于新民主主义,时刻想到和准备经过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稳步地达到共产主义的理想。通过以共产主义为中心的干部教育,使广大在职干部形成了一面工作一面学习的优良作风,并使广大干部真正领会马克思主义理论实质之所在,开始具体应用于中国的革命实践,为以后的中国革命事业培养了一大批能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优秀干部,并保证了无产阶级政党的纯洁性。

(二)艰苦朴素教育

在边区,对干部进行艰苦朴素教育体现最深刻、开展最为热烈的要算大生产运动。我们知道,1941年和1942年是抗日战争期间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最困难的时期。1942年12月西北高干会上,毛泽东作了《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的著名报告,教育、号召全党努力领导人民发展农业生产和其他生产事业,组织机关、学校、部队尽可能实行生产自给,同时号召“精兵简政”。这种教育机关、学校、部队参加生产的运动,是一场伟大的革命,打破了“轻视体力劳动”的传统观念,真正体现了“劳工神圣”真理,并使艰苦朴素、自力更生更加深入人心。

(三)为人民服务教育

凡是在延安学习、工作或到过陕甘宁边区的人,对共产党干部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精神,体验和观察都很深。在边区政府中,那些追求或斤斤计较个人这样那样利益得失的人或巧谋私利的人,相形之下,都会不无愧色,也都会受到批评或帮助,许多人离别亲人奔赴延安,经过学习,接受教育后,不管是在边区工作,还是在抗战前线,很少有人想做什么官,要什么钱,更不甚恋及身家,一些人还为此而牺牲宝贵的生命。1944年9月8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举行追悼张思德大会,毛泽东亲笔写了挽词:“向为人民利益而牺牲的张思德同志学习致敬!”并作了《为人民服务》的著名讲演,从而树立了一个好样版,一个好标准,并开始对全体干部进行这方面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教育,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来教育和武装各级干部,使他们当好人民的勤务员。到1948年底,林伯渠在延安大学开学典礼上,再次重申为人民服务的重大意义,并作了“努力学习为人民服务的本领”的题词,正因为边区政府长期贯彻了这种正确的思想教育,才使得党的各项工作都蒸蒸日上,并赢得了人民的信任和拥护。

(四)公仆意识教育

边区各级政府以及工作人员都是由边区人民选举产生的,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可以这样说:边区政府是人民自己的政府,边区政府的一切工作人员都是人民忠实的公仆。延安时期,在政府任职的公务人员,从乡村干部到边区政府主席,不谋私利,不贪污,不受贿,不腐化,他们也不争权势,不做官老爷,不摆官架子,而是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为边区百姓办事,日以继夜,不知疲倦,善于倾听群众的意见,随时改进自己的工作。这正是共产主义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教育和艰苦朴素教育在政府工作中的集中体现,因此,通过对干部公仆意识的教育,在边区,人民群众真正成为主宰政府的“上帝”,人民群众的地位是永远至上的,人民的权利得到广泛尊重,政府与人民的关系达到了空前的和谐,从而杜绝了任何把人民当作仆人,去任意指挥人民的现象。那时,官民一家,干部与群众平等,干部服务于人民,人民拥护干部,政府凝聚力不断增强。

三、从重治罪的刑法原则,带动了各种法律的执行

从创建革命根据地的那天起,我们党领导的政权,就废除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等级划分,消灭了地主资产阶级的一切特权。但是,由于以王明为代表的小资产阶级狭隘自私报复思想的干扰,使苏维埃根据地的某些法律,沾染上了封建的色彩,出现了领导干部与一般干部及人民群众的不平等。1934年4 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35条规定:“凡是对苏维埃有功绩的人,其犯罪行为依照本条例各项条文的规定减轻处罚。”如季振同、黄仲岳反革命案件的判决,就是如此。苏维埃临时最高法庭认定季、黄等人犯有反革命罪,并判处他们死刑,没收其一切财产。但中央执行委员会却以“季、黄等均是参加宁都暴动者,对革命不无相当功绩”为理由,改判监禁。这种对于有功之臣给予法律照顾和优待的规定,显然是受了封建法律“八议”的规定的影响,是和无产阶级法律意识形态和共产党人的宗旨格格不入的。这在当时也是错误的。到了抗日战争时期,这种法律规定与我党提出建立和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团结一切赞成抗日与民主的人们,共同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是很不适应的,完全成了在抗日炮火中诞生的陕甘宁边区政府法制的精神负担和累赘。党中央和边区政府,抓住黄克功案件,来改正这个错误,实现法制上的转变。毛泽东为此案,公开发表《致雷经天的复信》,废除了对革命有功绩的人在法律上的照顾和优待,确立了他们与一般干部和老百姓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1937年10月5日,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黄克功因逼婚未成, 在延河畔枪杀了陕北公学学员刘茜。对此案如何处理,在陕公、抗大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一种意见认为,黄克功身为老革命、共产党员不顾国难当头,个人恋爱第一,达不到目的就杀害革命同志,实属革命阵营中的败类,应处以极刑,以平民愤。另一种意见认为,黄克功资格老,早年当红军,参加过井岗山斗争和两万五千里长征,有光荣的革命历史。根据苏区法律的规定,应免除死刑,可以想象,那时废除对有革命贡献的人在法律上的照顾,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长期生活和战斗在苏区的干部群众来说,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因此,党中央、毛泽东和边区政府,都非常重视此案的判决,同年10月11日,边区高等法院在陕北公学举行公审大会,当庭宣布判处黄克功死刑。接着,审判长雷经天宣读了毛泽东的复信。毛泽东在信中指出:“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和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此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的自己行为决定的,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鉴。”毛泽东的这封信,从马列主义法学理论出发,深刻地阐述了民主法制中的平等原则,奠定了陕甘宁边区法制的理论基础,指明了法制建设的方向。

适应边区健全“民主政治”的要求,在1941年1 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召开的前夕,针对过去我们学员犯了法有些地方不处罚,说“这样会损害共产党的威信”的错误观点,中共中央西北局在提出的新的施政纲领中,根据毛泽东的建议,增加了“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的条文,按照边区政府的解释,这一原则也适用于一切非党的公务人员。“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其法律含义是,共产党员是群众的先进分子,应该做遵守法律的模范,如果他们犯了法不予处罚,不仅破坏了共产党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光辉形象,而且把自己放在与群众不平等的地位,则违背了边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共产党员犯了法,应该处罚,还需要加重处罚,这是无产阶级严以律己精神和品格的体现,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如此,才能真正实现他们之间的法律平等。

从边区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上看,对干部确实实行了从重治罪的原则。1939年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条例规定了贪污罪、浪费罪和受贿罪。贪污罪包括:1、 克扣截留应行发给或缴纳财物者;2、盗窃侵吞公有财物者;3、擅移公款作为私人盈利者;4、伪造或虚报收支帐目者等。 浪费罪指“为私人利益而浪费公有之财物者”。受贿罪指“勒索敲诈收受贿赂者”。对以上行为处罚“以其数目之多少及发生影响之大小依法惩治。”,“数目在1000元以上者,处死刑;数目在500元以上者,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数目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数目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00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苦役”。同时规定:还应追缴其贪污所得之财物,无法追缴时,得没收其犯罪人财产抵偿。而对人民群众犯罪,按照边区副主席李鼎铭先生的说法,则实行轻刑主义。人民群众犯罪,只要不带政治性或有阶级背景,一般判刑很轻,多不监禁,交乡执行。然而,那时在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公务人员犯法加重治罪的原则,仍是有一定的阻力而不是一帆风顺的。难能可贵的是,在延安有一股人间正气,支撑着民主与法制的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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