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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我国经济界并没有把通货膨胀与物价上涨严格区分开来,而是把通货膨胀率等同于物价上涨率,通常用全社会商品零售物价指数涨幅,或是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作为通货膨胀率,致使过高地估计了我国的通货膨胀情况。这既不利于我们准确地认识我国发生的通货膨胀的实际情况,也不利于对症下药,有效地抑制通货膨胀。为此,笔者建议把通货膨胀与物价上涨严格地区分开来,在对价格总水平的测量和统计中计算物价上涨率的同时,设立通货膨胀率指标,并加以科学、准确地测算。
一、设立通货膨胀率指标之理由
第一,通货膨胀与物价上涨本质含义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通货膨胀是纸币发行量超过商品流通中的实际需要量而引起的货币贬值,物价普遍上涨的经济现象。因而通货膨胀率可以这样定义:在流通纸币的情况下,由于一定时期货币发行数量超过商品流通过程实际需要的货币数量而引起的货币贬值的百分比。其定义公式:
通货膨胀率=(货币发行数量-商品流通过程中实际需要的货币量)/商品流通过程中实际需要的货币量而我们知道,物价上涨率则是反映商品价格在不同时期变动程度,通常以报告期的市场商品价格水平,与基期市场商品价格水平相比而得出的报告期价格高于基期价格水平的百分比。
第二,通货膨胀率与物价上涨率其对比的时期不同。
通货膨胀率是指同一时期(报告期与报告期)纸币发行数量与商品流通过程中货币需要量相比较而言所引起的货币贬值的变化情况;而物价上涨则是指商品在不同时期(报告期与基期)的商品价格水平相比较而言的商品价格水平的变动幅度。
第三,通货膨胀与物价上涨所反映的对象不同。
通货膨胀归根到底是一种货币现象,因而是相对于货币(纸币)而言的,是反映货币(纸币)的价值变化情况的;而物价上涨则是一种价格现象,是相对于商品价格而言的,是反映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的。
第四,通货膨胀所引发的物价上涨是有前提的。
通货膨胀必然引起物价上涨,但实际经济生活中,物价上涨未必是通货膨胀,通货膨胀所引起的物价上涨是有前提的,即货币发行量超过商品流通中实际的需要量,也就是说有支付能力的名义需求超过社会实际有效供给。由此而引发的物价上涨,才可能算作是通货膨胀。
第五,通货膨胀对物价上涨的推动,还有一个滞后期或时间差。
据货币学派人物弗里德曼(M·Friedman)测算,从货币投放到显示物价上涨,有18个月的“时滞”。具体地说,就是市场上出现货币过量时,市场价格不一定会立即作出反应,即这时即使已经发生通货膨胀,但并没有在物价上反映出来。因而同一时期物价上涨率作为通货膨胀率显然是不确切的。例如1984年第四季度各专业银行竞相发放贷款,使年末货币流通量比上年增长49.5%,造成当年货币超量发行160.2亿元,超发货币占货币流通量的比重高达25%。但当时市场物价总水平仅比上年提高2.8%;另一方面,当年出现的通货膨胀,由于不能被当年物价上涨所完全吸收,还会对下一年甚至对以后几年的物价上涨产生影响,即通常所谓的翘尾巴影响。可见,用同一时期的物价上涨率当作通货膨胀率显然是不当的。
第六,通货膨胀所引发的物价上涨,应该是物价的全面上涨。
根据通货膨胀的本质含义,通货膨胀应该是物价的普遍上涨。西方许多经济学家看待通货膨胀就是这样的。如萨缪尔森认为:“通货膨胀的意思是:物品和生产要素的价格普遍上升的时期——面包、汽车、理发的价格上升;工资、租金等等也都上升。”琼·罗宾逊提出:“我不认为应当就这样地简单用物价上涨来给通货膨胀下定义。……可以这样说,通货膨胀是由于对同样经济活动的工资报酬率的日益增长而引起的物价直升变动。”弗里德曼也赞成这样的定义:“物价普遍的上涨就叫做通货膨胀。”分析我国近几年的物价上涨情况,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物价大幅度上涨,并非物价的全面上涨。如1994年的物价上涨主要是消费品价格上涨(上涨24.1%),工业生产资料价格不仅没有上涨反而下降了3.8%,甚至出现石油涨库,钢材限产,煤炭堆积,存在一定程度的需求不足;消费价格上涨,又主要是农副产品价格上涨,其中肉、禽上涨41.6%,粮食上涨50.3%,食用植物油上涨50.3%,鲜菜上涨38%,而一般消费品价格的涨幅并不大。由此可见,我国这样一种物价上涨情况,固然有通货膨胀的因素,但并非唯一因素,简单地把物价上涨率当作通货膨胀率是不符合实际的。
第七、物价上涨与通货膨胀需要在量的界定上有所突破。当前,许多学者认为,不能一概把物价上涨都说成通货膨胀。但由于一直没有设立一个能够如实反映通货膨胀情况的指标即通货膨胀率并加以测算,因而在物价上涨与通货膨胀量的界定上难以有所突破,从而在反映通货膨胀情况方面形成了多种多样的结果。如有的学者认为,1985-1987年我国物价上涨率中,仅三分之一属于通货膨胀所引起。有的学者认为,1985年8.8%的物价上涨率,其中只有3.4个百分点是由于通货膨胀引起的,即1985年的通货膨胀率应该为3.4%;1986年6%的物价上涨率,其中3.2个百分点是通货膨胀造成的物价上涨;1987年7.3%的物价上涨率,其中6.3个百分点是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物价上涨,等等。这些结果的出现,一方面说明,经济运行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多种因素相互交织,交叉影响,在量的界定上准确测定通货膨胀率有一定难度。但另一方面也说明,设立通货膨胀率指标,规范测定通货膨胀率的方法,准确测定通货膨胀率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有可能的。
二、测算通货膨胀率指标需要引起注意的几个因素
第一,经济增长过程中正常伴生的物价上涨因素。经济增长与物价上涨两者存在着必然联系。我们知道,商品的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商品的价格水平受商品的价值和货币的价值两个因素决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社会生产率水平的提高,社会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将越来越高,一些重要经济资源的成本也会不断提高,特别是那些非再生或再生周期很长的重要经济资源。因此,必然导致价格水平的上涨,而且这种情况是没有那个国家可以回避得了的。这种价格上涨虽然从表面上看也是由于货币增发而引起的,但它的基本动因是经济发展、经济运行的一种内在要求,它对经济发展和经济运行并不产生消极影响。因此,不应该将这一因素引起的物价上涨作为通货膨胀,在测算通货膨胀率时应消除这一因素引起的物价上涨率。
第二,有计划地调放价格,进行价格结构调整而引发的物价上涨因素。调整价格结构,理顺价格关系,是价格改革的内容。这是遵循价值规律,使价格大致符合价值,发挥价格机制调节资源配置所必需的。然而价格结构的调整总伴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价格“放开”(转轨)通常也须经受一次价格上涨的冲击,且每个产业部门的价格“放开”之前,都须经历几次价格水平与结构的调整。这种有计划地调放价格引起市场价格总水平的上涨是正常的。因此,我们应该有理由把这类物价上涨排除在通货膨胀之外。
第三,改善经济结构而引发的物价上涨因素。无论是实行何种经济体制的国家,经济结构无时无刻不处于变动之中,这种结构变动渗透于经济运行的全过程。我们知道,结构变动作用于价格体系上,对价格总水平的影响并不是在价格总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各类商品和劳务之间此消彼涨的关系,而必然要影响到价格总水平。经济结构的变动过程中引发的物价上涨,只要经济结构变动是合理的,是有利于改善经济结构的,就不应该看作通货膨胀。因而,测算通货膨胀率应该剔除这一物价上涨率。
第四,实物化向货币化转换过程中由于货币增发而引起物价上涨因素。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货币化的进程加速,一些过去从不进入市场的物品或资源(如房地产)也进入市场采取货币形态,扩大了对货币的需求。在这个实物化向货币化转换的过程中,需要相应增发一定数量的货币以满足货币化的需要。在经济货币化过程中适当增发的货币是必要的,是正当的需求,由此而引发的物价上涨是合理的。因而在测定通货膨胀率时,这部分增发货币而引起的物价上涨应该剔除在通货膨胀之外。
三、设立通货膨胀指标之意义
综上所述,在对价格总水平的测量和统计中计算物价上涨率的同时,设立通货膨胀率指标,并加以准确地测算是十分有意义的。一是这样做能准确地区分正常的物价上涨和由于货币多发引起的物价上涨,即通货膨胀,准确地判断货币贬值的程度。二是有利于据此正确地制定相应的宏观调控措施,不为高物价上涨率吓倒,科学地安排货币发行量与商品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的比例关系,从而能够比较准确地确定年度货币投放量,避免出现一刀切的货币政策和不适当的紧缩措施,失去经济发展的有利时机。三是有利于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有效地抑制和治理通货膨胀,避免经济“滞胀”,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四是有利于弄清物价上涨的原因,以便治理通货膨胀的同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物价上涨。五是有利于认清由于价格结构性调整,实物的货币化转变等价格改革措施对物价上涨的影响程度,积极稳妥地推进价格改革,不因高物价而放慢甚至停止价格改革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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