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物品私人供给机制及其政府行为分析_公共物品论文

公共物品私人供给机制及其政府行为分析_公共物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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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物品供给关系中,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存在合作的可能性,比如说在准公共物 品供给条件下的收费行为和产权确定。更进一步,公共物品供给也必须遵循效率原则, 对私人部门这是主要的,对公共部门这是次优的考虑。所以,通过对公共物品及其供给 的分析,我们的结论是:公共物品应该主要由政府公共部门提供,但不排除在明确产权 或收费状态下为经济效率的考虑由私人提供或公私合作提供。

在纯粹的理论分析中,政府是公共物品的天然生产者和供给者,而市场则是私人物品 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因为公共物品的属性决定了由政府来生产和供给要比市场更节约和 有效。然而,正如上面分析的那样,这种划分方式及其结论都建立在纯粹经济学分析之 上,与事实有相当大的出入。更为关键的是,它没有把公共物品的生产与供给区分开来 ,使得在实际的运作中发生模糊意指。一方面,在生产上,市场由于公共物品的独特属 性而不愿意生产它,但是只要由政府付费,市场还是可以并且愿意生产公共物品的,政 府通过购买私人部门的产品而完成公共物品供给的任务。比如政府采购行为,这是政府 与市场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一个基础。与此同时,政府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如同市场制 度一样,同样是内生变量,其自身的运行以及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同样存在 交易成本问题。由于政府系统缺乏明确的绩效评估制度,其成本和效率较私人部门难以 测量。再者,政府官员也是理性的“经济人”,在公共产品的政府供给中也难免存在特 殊利益集团的“寻租”现象。因此,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某种程度上是一个政治过程,其 交易成本甚至比市场制度昂贵,这表现为现实中政府的种种“政策失败”。既然如此, 在公共物品供给问题上,就存在合适的其它形式,它可以弥补公共部门供给的不足。另 一方面,在供给上,政府在本质上应该提供公共物品,以实现为公众谋福利的目标。所 以,不论这种物品的生产者是谁,最后的供给者必须是政府,在公共物品的供给上,政 府不应该有经济利益上的考虑,这与在公共物品的生产中的效益分析并不矛盾,这是原 因之一。另外,由于政府在公共物品生产上的不经济,使市场力量得以竞争进入公共物 品供给机制中,但改变不了市场的自利本性。因而,假设由市场供给公共物品而不由政 府进行委托代理,那就不仅存在市场失灵,可能还存在供给困境问题。这就引发另一个 问题,即政府在公共物品私人生产与供给中的作用如何发挥。

促使公共物品私人供给机制得以建立的基础不仅在于市场机制的效率,同样也需要政 府公共部门的积极作为。公共物品私人供给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方面通过把公共物品 生产与供给分开,由私人组织生产,公共部门组织供给;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界定产权、 出租业务等契约形式组织供给。

对于把公共物品生产与最终供给分离的做法,尽管有些市场力量可以直接供给公共物 品,但从根本上说,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机制是一种公私部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 此过程中,由私人部门或市场力量组织生产公共物品,再由政府公共机构以付费形式购 买,提供给有需求的公众。这种运行机制所能带来的好处在于公共部门能有限地摆脱繁 琐的事务工作,专心从事管理活动;私人部门积极参与公众事务,以市场力量固有的高 效率实现公共部门达不到的目的。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席卷西方国家的公共部门 革新浪潮,所倡导的重点之一就是市场化和公私合营,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各自国家的公 共部门危机。但是,无论是从法源关系上还是运行机制本身,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 政府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并且需要承担无可推卸的责任。

对于政府公共部门在明确产权的前提下进行服务承包,允许非公共性资本参与公共物 品供给的做法,尽管可以视为现代公共管理的最新趋势,但仍要受到一定约束,这个约 束包括产权的明晰和交易的规范化。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在市场上的物品生 产,包括纯粹公共物品的生产,必须在一种不存在外部性、不存在规模经济、完全竞争 条件下进行,其生产成本的预算是硬性的,其生产的边际成本与其边际收益必须相等, 收入与成本均不能外溢。这就使得市场经济有效作用的实现,以及这种体制下物品有效 供给的实现,均受制于以上基本前提即物品产权归属必须明晰。在一个国家中,对物品 产权的界定是由一个具有强制力的政府做出的,这就意味着只有在政府对物品产权予以 明晰规制下的市场,才能形成有效率的物品供给,否则这种供给非但没有效率,这种供 给的市场甚至根本就不存在。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制度基础,除了产权制度基础之外,还 需要有法律基础,以规避市场扩张风险,使“经济人”能够建立确切的交易预期,以降 低交易成本。

从实践中看,政府公共部门与市场力量之间不仅不存在责任与义务的分野,相反,二 者的积极配合是该机制成功的基础。首先,政府要为公共产品的私人供给者提供制度激 励,从而为私人提供公共产品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其次,私人提供公共产品可能会出 现某些负外部性问题,对此政府要进行必要的规制。市场供给如同非市场供给一样,有 可能产生外部不经济。这表现在市场可能把不经济转嫁给消费者也可能发生分配过程的 不公正等等。所以,政府允许私人提供某些公共产品,决不意味着政府在此方面责任的 让渡。因为无论是纯公共产品,还是准公共产品,其目的都是为了满足公众需要,实现 某种公共利益。出于公益的目的,政府的干预行为是非常必要的。为此,政府必须加强 对私人提供公共产品的制度约束。最后,在私人提供公共产品的过程中,政府有必要给 予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某种支持。公共物品的生产与供给一旦进入市场,就必须遵循市场 法则。在市场中,由于公共产品的消费者一般是分散的,不太可能形成强有力的集体行 动同公共产品的私人供给者讨价还价,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时有发生 。这种情况下,政府有必要为消费者提供信息以及其它必要的支持。

公共物品私人供给的良好机制,为我们构建一个由政府、市场与社会三方共同合作的 新的公共治理模式提供了基本的分析框架。现实的状况是,政府与市场都是不完善的物 品供给渠道,二者的结合可能弥补这些不足。由于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搏弈并非零和 结果,未来公共治理中仍然期待更多的公私合营。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力量的壮大,社 会自治组织的参与能力突显。如何把新兴的社会力量纳入治理体系,在更大范围内实现 合作,是公共管理者较为紧迫的任务。而实际上,随着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形成,多 中心治理模式已经成为各国达到善治的理想途径。由此,“我们不是在完善的政府与完 善的市场中选择,而是在不完善的政府和不完善的市场中选择”的悲观观点,可以改变 为“尽管有不完善的政府、不完善的市场和不完善的社会,但我们是在完善的多中心治 理模式中做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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