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干部能力下的竞争与更新机制_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论文

建立和完善干部能力下的竞争与更新机制_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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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能上能下是衡量干部制度有没有活力的重要尺度。战争年代,干部能上能下是正常的,但到了和平建设时期,却逐渐出现了干部只能进不能出、只能上不能下的现象。对此,党的三代领导核心都曾提出过尖锐的批评。毛泽东指出:“一个人为什么只能升不能降呢?为什么只能做这个地方的工作而不能调别的地方去工作呢?我认为这种下降和调动,不论正确与否都是有益处的,可以锻炼革命意志,可以调查研究许多新情况,增加有益的知识”。邓小平指出:“干部缺少正常的录用、奖惩、退休、退职、淘汰办法,反正工作好坏都是铁饭碗,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现在看起来,副作用很大”。江泽民同志强调要:“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尤其要在干部能上能下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可见,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工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要求,在干部的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和监督等各个环节贯彻扩大民主的基本方向;对民主监督制度和厉行纪律约束作了具体规定;对干部考察的内容、范围、方法、纪律等方面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这为实现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考核、交流、监督等工作的规范化,从制度上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提供了制度保证。我们要在学习中加深理解,并在实践中抓好贯彻落实。

一、完善民主选拔任用干部机制,真正把群众公认的干部选拔出来

选什么人,用什么人,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关系到党的兴衰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其关键是要完善民主选拔任用干部机制,不断扩大民主,以保证把群众公认的干部选拔到重要岗位上来。

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制度。选拔任用干部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是党的三代领导核心的一贯思想,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建立健全这些制度,对于确保党委(党组)形成正确的用人决策,选准用好干部,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干部任用条例》中明确要求: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这就要求我们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一方面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的民主议事规则和工作机制,强化党委(党组)会的功能和健全各级党组织的决策程序。另一方面,要扩大群众参与的范围,把民主推荐作为确定干部人选的基本方法,重点是把党的干部政策、标准交给群众,让群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关键是认真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在民主推荐、民主评议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真正把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有机地结合起来。

推行干部公开选拔和任用公示制度。公开选拔干部,营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因此,要逐步提高公开选拔干部在新提拔干部中的比例,规范公开选拔干部程序,改进方法,完善公开选拔干部工作的配套措施,实现公开选拔干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进一步扩大选拔干部工作民主的程度,在选拔干部工作上更加充分地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增加群众对选拔干部工作的公认程度,真正把素质高、事业心强、政绩好的人选进领导班子。因此,对拟选拔任用的干部,经过组织考察,要及时公开,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正式任用。这样,有利于扩大群众参与干部考察的范围,端正用人导向,提高识人用人的准确性。

实行干部职务任期、任职试用和辞退制度。这是保证干部能上能下特别是“能下”的有效措施。因此,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推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干部的任期制度。对新提拔的委任制干部,要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者正式任职,不胜任者免除试任职务。实行干部试用期制度,有利于激发试用干部的开拓进取精神,进一步增强干部队伍的竞争意识;有利于在实践中更加准确地考察识别干部,提高用人效益。此外,要建立和推行领导干部因公辞职、自愿辞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等制度;要坚持和完善退休制度,对达到任职年龄界限和退休年龄界限的及时办理免职手续,以保证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正常进行。

进一步完善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的制度和方法。这是保证干部“能下”的直接措施。当前,要根据《干部任用条例》中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免职、降职制度的要求,制定和细化有关标准和程序,加大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的工作力度。对不称职、工作能力较弱不胜任现职干部,除按规定免职、降职外,可实行待岗制,或采取改任非领导职务、下岗学习、离职分流等多种办法予以妥善安置。同时,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努力拓宽渠道,做到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二、完善干部考察制度,切实选准用好德才兼备的干部

干部考察是干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手段,是选拔任用干部的前提条件。江泽民同志多次强调要完善干部考察,要求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一定要把干部考察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下去。实践证明,搞好对干部的全面考察,有利于正确识别干部、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合理使用干部、教育激励干部,有利于改变优劣不分、赏罚不明、能上不能下等状况。然而,当前考察工作普遍存在着重视程度不够,标准把握不严,方法陈旧,流于形式等问题,直接影响考察的准确性。因此,必须加强对考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考察制度,通过有效的考察工作机制,使考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首先,根据《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制定适应不同职务和特点以及职责要求,以工作业绩为核心的、包括德、能、勤、绩、廉各方面的科学具体的考察标准,实行分类量化考察,变“软指标”为“硬指标”,变弹性目标为刚性目标,做到考察标准明确规范、考察方法科学有效,真正通过考察选好人、用好人。其次,考察干部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尊重群众公论,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仅要了解干部工作方面的情况,而且要了解干部思想、生活、社交等方面的情况,对在考察中群众反映强烈、情况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要深入进行专题调查。要扩大考察的触角,把干部8小时以外的遵纪守法情况纳入考察范围,通过多层面考察,使被考察人的下级、同级、上级以及服务对象都能以适当的形式参与考察,防止考察结果失真,力求客观公正。第三,建立健全干部定期考核制度,对干部普遍实行年终考核,对党政领导干部普遍实行届中和届末考核。通过对历年干部考核结果的综合分析,考察干部的历史表现。第四,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既要突出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又要客观公正地反映主要缺点和不足,防止出现对缺点轻描淡写,千人一面的现象。

三、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和监督制度,保证干部选拔任用的客观公正

强化纪律监督是干部选拔任用的中心环节。鉴于历史的教训和我们党内出现的在用人问题上的某些不正之风,他强调,要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要建立健全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对选拔任用干部违反干部政策、不按规定行事造成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干部任用上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受贿卖官的,一经发现就要抓住不放,坚决查处,严惩不贷”。《干部任用条例》对这一重要思想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强化了纪律和监督的力度,明确了从源头上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治本之策。就是要在干部选拔任用的全过程及各个环节上确立责任和追究制度,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明确了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推荐、考察、决定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内容。贯彻落实《干部任用工作条例》中关于纪律和监督的各项规定,一定要加大对违纪领导干部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失职、渎职行为予以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并与实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降职制度结合起来。要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加大监督工作的力度。要在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改进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生活会制度上下功夫。要研究制定有关法规和制度,明确有关监督主体的权利、责任,规范监督行为,实行依法监督。还要拓宽监督渠道,积极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评议监督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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