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研究论文_覃润涛,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研究论文_覃润涛,

广西来宾市象州县土地储备中心 广西来宾市 545800

摘要:今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大量农地被占用,出现了土地征收范围随意扩大、征收补偿标准低、失地农民的生活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等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两种性质的土地所有制、法律规范的缺失以及经济利益驱动等。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明确征收界限和程序,最大限度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土地征收的补偿制度,建立土地征收的救济机制,应成为未来几年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与完善的主要思路。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

引言

土地是生命之源,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因为它处于农业的基础地位,土地制度的改革将不可避免地成为中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重点。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存在大量被政府征收的现象,然后由政府再转手将该土地的使用权流转进入市场,这个过程当中,由于本身征收程序设定的特殊性,使得集体土地的价值估量出现和市场不符合的情况,进而损害到农民集体的利益。

1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概念

在城市建设中,如果通过自愿交易模式,不能保证土地征收的实现,因而通过强制性的征收以保障国家建设的有序开展。然而,关于集体土地的征收,尚未颁布专门适用于该领域的法律规定。原先制定的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毕竟无法全面预见未来的征收工作可能遇到的问题,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逐渐显示出不完善的地方。补偿标准过低、征收方法固化等问题更是使得征地的政府部门与失地人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因此,想改善现在的处境,必须要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集体土地转换为国有土地并对被征收人给予合理补偿的法律制度。

2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

一是补偿标准偏低。土地管理法明确指出了补偿款的数额必须根据“原用途”的数倍来进行规定,但是该方法并不能完全地体现出该部分土地所具有的价值,除此之外,还给征收土地的农民的补偿费设置了上限。该上限便在很大程度上损伤了农民的应得利益,在社会生活水平与物价都不断上涨的时代,这个上限完全满足不了农民对生活的需求,加之土地资源的紧缺以及土地价格的上涨,农民应得的补偿款也应该得到相应增长才显得合理可靠。

2.2公共利益界定模糊

我国法律规定中,对集体土地征收的前提进行了限定,即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征收条件,而对于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并没有进行清晰的界定。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都提到了征收土地必须基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但一直没有对什么是公共利益进行清晰的界定,这使得行政机关在界定何为公共利益的时候,会加入很强的主观性。而在农村土地征收程序中,虽然规定了征收方案要上报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审批,却并没有对土地征收的目的进行具体规定。因此,在征地和批准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利用公共利益作为商业发展的借口。法律条款的不完善,间接地放纵了行政机关在征地中滥用权力的行为。

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对策建议

3.1建立更加合理的土地补偿标准

(1)具体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方式进行补偿。农民在正常情况下都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保障对于他们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它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比如:就业,经济效益、社会保障等。对农民个人的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标准应该考虑被征收土地的多种因素,并且借鉴已有的土地征收标准最终确定,并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款应该直接发放到农民个人手中。(2)对相邻农村土地的损失进行补偿。通过对当今世界有关土地征收相关规定的调查可以发现,一般政府在补偿款的分配上必须将周围农民的补偿额考虑进去。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影响了与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相邻土地的使用,使得相邻地的利用效能减少或者不能使用。而且土地征收后会改变土地的使用方式,新的土地使用方式可能产生的噪音污染及废水、废气等环境污染会造成农作物的产量大量减少,而这些农作物产量的损失是由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造成的,因此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单位应该对残留地使用权人进行赔偿,而且赔偿不能因为农村土地的征收导致的残留地收益减少使得赔偿减少。

3.2合理界定公共利益

在征地领域,如何准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一直困扰着我们,界定的过于宽泛会出现实行的时候任意解释的情况,界定的过于狭隘,则会导致适用范围过于局限。现行立法模式中,我国采用的立法模式,是比较模糊的原则立法模式,在《宪法》以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中,也没有具体的规定。这使得权利滥用具备了滋生的土壤,为了规范公权力的使用,对其界定既要留有余地,以便适应未来预料不到的情况,同时又必须清楚界定何为公共利益。具体的实现模式,可以双管齐下,即概括与列举并存的立法模式,从而促进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具体操作如下:对于《宪法》,由于其本身就有较高概括性,所以,在其中的定义仍采用现行的原则性概括规定的立法方式,也才有利于对下位法的指导,有利于对不确定情况的适应。而在单行法律法规中,则要对公共利益细化、具体化,要一目了然,不可有太多的自由裁量权,要易于操作。这样才能在实践中,起到规范行政机关的作用,同时也为司法机关在判断行政征收行为是否具备公共利益要求提供法律支持,以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参考国外的立法实践。例如,美国采用概括式的立法模式,为法律法规中的公共利益定义制定原则性规定;日本采用列举式的模式详细地列举了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目的的范围。

3.3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监督体系

在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监督体系时,必须将农民、集体与其他人的利益都考量进去,让他们之间的法律联系得到明显阐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进行会给乡镇一级和村集体的干部带来巨大的利益驱使,对农民的侵害已经不仅仅是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低的问题了,乡镇一级和村集体干部的违法行为使得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不能对农民形成有效的保护。因此,对各级政府官员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行为和对补偿款落实到位的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在相关补偿制度完善健全后,政府还要确保该制度的有序进行,否则都是纸上谈兵。该制度将会对涉及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监督,确保农民的权益不会受到损害,确保农民应该得到的补偿款不会因为某些官员的贪赃枉法而不能拿到手。具体的监督可以是地方人大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重视监督职能的作用等。

结束语

上述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明确了我们完善相关征收制度的方向。同时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中理论基础的分析,也对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提出了建议,使之有所完善,以真正实现保护村集体、农民土地权益的目的。同时这也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加速土地资源进入市场的步伐,形成资源合理配置,从而为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证,并对确保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段广维.浅谈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法[J].新建设:现代物业上旬刊,2017,(6):15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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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改玲.城中村改造中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研究[D].长沙:中南民族大学,2018.

[4]王富博.土地征收的私权保护———兼论我国土地立法的完善[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社科版),2018.

论文作者:覃润涛,

论文发表刊物:《城镇建设》2019年1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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