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哲学:价值哲学三位一体的合理理论形态_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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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哲学,离不开对“价值”、“人”以及二者关系的探讨。在当前的哲学论争中,“价值”和“人”都是讨论极为热烈的话题,各种观点均登台亮相。笔者认为,“价值”、“人”与“哲学”是具有内在联系的一体性的三个问题,对其中任何一个的正确理解都离不开对其他二者的完整把握,可以说,它们三者具有“三位一体”的性质,不理解这一点,就有可能既误解“价值”和“人”,也可能最终误解“哲学”,导致哲学理论发展方向的迷失。

一、“价值”与“人”

概括当前对“价值”问题的理解,人们基本上或把价值归结为主体需要的满足,或归结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或归结为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尽管说法多样,但把“价值一般”与“满足主体需要”紧密联系起来却是其共同特点。笔者认为,这种对“价值”的理解方式至少存在两个基本理论缺陷:(1)它有可能导致一种“泛价值论”,抹煞人与其他存在物的实质性差别。动物和人一样,都是有“需要”的,而且就二者同有自然需要而言,它们更有不少相同之处,如果把“价值”理解为“满足主体需要”,必然逻辑地得出动物也有“价值”或“非价值”的结论,而这显然是荒谬的;(2)与上紧密相关,对价值实质的这种理解在根本上是从物出发说明人的价值,而不是从人出发去说明物的价值,因而在根本上是对价值属人性质的遗忘,这种遗忘反映了对价值实质两种不同的解释原则的冲突,在最深处反映了对人作为一种价值存在物的忽视。

我们认为,对“价值”的把握和理解,必须从人独特的存在方式出发,即必须立足于人存在的二重化结构。

人存在的二重化结构,即是说,人不是如动物一样是一种单一性的存在,而是生活在“双向度世界”充满张力的否定性统一中,正如马克思所言:“人双重地存在着,主观上作为他自身而存在着,客观上又存在于自己生存的这些自然无机条件之中。”[1]一方面,“人直接的是自然物”,另一方面,人又具有自己内在的尺度,无时无刻不为超越动物地位,超越其生存的偶然性和受动性以及成为一个“创造者”的愿望所驱使,无时无刻不在内心激荡着一种趋向自由的力量、热情与憧憬,她要求在创造性活动中把自身提升出来,使自己成长为真正的“人”,在此意义上,人就“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人的自然存在物,是为自身而存在着的存在物,因而是类存在物”。[2]

从上面对人存在的二重化结构的考察可以看出,人与其他一切存在物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人能够通过自身创造性的实践活动打破肉体存在的束缚,使人的存在方式获得开放的、应然的和生成的性质,从而超越了自然事物那种预成的、单调的、封闭和宿命的存在方式。人的实践活动既是改造对象的对象性活动,同时又是提升自身、创造自身、追求人本质的非对象性活动,对象性与非对象性构成了实践活动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的展开过程,同时又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关系不断实现否定性统一并不断创造新的世界秩序的过程,是人的自然性与超自然性、生命本性与超生命本性在现实的人身上实现否定性统一的过程。在我们看来,正是以这种实践活动对象化与非对象化矛盾所推动的对人的发展和人自身本质的追求,蕴含着“价值”的秘密。与世界一切自然物不同,人是唯一能够通过自身创造性活动无限地超越被给定性,不断向未来开辟可能性空间的自由存在物,“人是宇宙中唯一能够‘是其所不是’和‘不是其所是’的存在物,除人之外的一切存在归根到底都是‘是其所是’的东西”,[3]人不断成为“其所应是”,即不断把自己塑造为更丰富、更全面的人,这种对人的发展与人的本质的绝对超越性指向与追求,正是“价值”最实质的内涵与最根本的规定。

基于此,我们认为:

首先,“价值”在根本上具有属人性。它以总体的方式表现着人的自我发展、自我确证和自我肯定,价值归根底属于人对于自身本质的追求,表现的是人的本性,也就是说,所谓价值不过就是人作为人所追求的那个目的物,而这个目的物也就是人的自身本质,或者说,人与其他一切存在物的根本不同,就在于他能够通过自己的创造性活动追求和创造自身“价值”,人在本质上就是价值性的存在物。

第二,人的价值本性,植根于人独特的二重化的存在方式。人是有限的,非完善的,但这种有限性与非完善性对人而言并非宿命,而恰恰意味着“向世界敞开”,正如黑格尔所言:“意志的努力即在于使世界成为应如此”。[4]因此,价值范畴意味着与“仅在于认知世界是如此”的科学不同,它总是表征着人类对事实世界理应如此的期望,体现为人对事实世界强烈的超越意识。对于这种比现实关切更为深刻的关切,人们常用“终极关怀”、“终极眷注”等概念予以表达,其实,这些字眼所指向的无非都是人创造与追求自身价值的本性。

第三,对“价值”的上述理解,必然导致它的另一重要特征即批判性特征。价值作为人对自我发展与自身本质的超越性追求,必然表现为与现存世界的紧张关系,它必然要求“使现存状态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和改变事物的现状”,使人们不停留在某些片面的、有限的、直接的满足,而是不断从既成的可感对象中跃起,为自己祈想和创造更具魅力的新的天地。

最后,人存在的二重化结构还决定了价值的实现不是一次性的、单纯的肯定过程,而是一个充满矛盾的否定性过程。就最终意义而言,价值的方向是追求“人化”,即全面占有人完整的本质和彻底否定“非人化”,但“人化”与“非人化”的区分却总是历史的、具体的因而体现为一个“否定性”的动态过程,“人化”否定“非人化”,“非人化”又通过否定以往被认为“人化”的东西,使自身向更高水平的“人化”转变。在此意义上,人的价值本性表明,人永远是在“途”中,在创造和实现自身价值的跋涉之途中。

二、“哲学”与“价值”

立足于人独特的存在方式,我们已指出价值在根本上属于人对于自身本质的追求,价值在本性上就是人追求自身、发展自身的实践创造本性。正是由于“人”与“价值”的上述统一性,同时也就决定了“哲学”与“人”和“价值”之间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人是一种价值性的存在,价值在根本上体现人的本性,这意味着,对于人这一价值存在的自觉把握,就既不能用实证科学的方式,也不能用宗教神学的方式,而只能通过“价值化的哲学”这一方式。“哲学”、“人”与“价值”三者在本性上是内在统一的。

对于人这一特殊的价值存在,实证科学是不能把握其实质的。实证科学的认知旨趣在于对事物的内在规定作一尽可能客观的“如实揭示”,它所追求的是事物本来形态的“实然”,因而其最高品格即是达到彻底排除主观性的“冷静智慧”,按照这一认识方式,每一对象都具有区别于他物的单一的确定性质,认识一个对象即是按照形式逻辑方式去把握其根本性质,显而易见,如果用这种方法去把握人,就只能把人视为一特定的客观对象,知性地分析人与其他存在的同异点,把握其区别于其它存在的确定性质与规定。然而,正如前面所分析的,人之为人,就在于它突破了物的存在方式,并非特定的“实然”存在,而是具有“是其所不是”、“不是其所是”、“是一切而又不能归结为一切”的性质,即价值性,如果用实证科学形式逻辑方法去予以把握,便无法理解人存在的二重化结构与双重本性,必然把人视为失去“否定性”、“超越性向度”的“单面人”。

对人这一价值存在同样不能用宗教神学方式去把握。宗教神学极力强调的是“应然性”、“超越性”。然而,如果说动物一无所知,上帝无所不知,那么只有人总是处于“无知与有知”之间并不断从“无知走向有知”,作为双重性存在,人总是在有限中追求无限,在自然的羁绊中超越自然,人的自我超越、自我创造是一个以实践活动为基础的充满矛盾的辩证历程。因此,用宗教神学的方式去把握人,似乎把人“拔高”,其实依然是人的虚幻与现实性之丧失。

人这一独特的价值性存在内在地要求“价值化的哲学”来加以把握。价值化的哲学与“实证科学化”的哲学和“宗教神学化”的哲学不同,如果说以往哲学或者效法实证科学,或者追随宗教神学,形成了人的“物化”与“神化”抽象的两极对立,那么,价值化的哲学,却是欲在人双重本性内在的本质统一中去把握人的存在。欲立足于人创造性的实践活动,去实现人二重性存在的辩证统一,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才说,人的价值性存在只有价值化的哲学才能真正予以完整的把握。具体而言,这种价值化的哲学具有如下几方面基本的特征。

(1)价值论在哲学上的优先地位

价值论在哲学上的优先地位在于强调,价值哲学不是一种有特殊对象领域的哲学部门,而是一种基础性的哲学,有普遍意义的哲学。

价值论在哲学上的优先地位意味着,哲学在本性上就是一种适应人的价值本性,以反思意识的形式来表现人对自身性质、生活价值的理解和对人未来前景、更高发展、理想境界的追求的特有意识形式。如果承认人的特有本性在于其价值性,就必然同时承认哲学在根本上应该是一种价值化的哲学。我们可以说哲学是世界观,也可以认为哲学包括认识论、历史观、自然观等部分,但对它们的理解都必须以价值论为逻辑前提。

我们常把哲学理解为“世界观”,但只有把这里的“世界”把握为实践活动创造的价值世界而不是抽象的事实世界,这一说法才是正确的。在哲学视野内,“世界”不是地域性或空间性概念,“人”也不是离开世界而存在的孤立主体。人与世界是等同的,这种等同,不是物理化学或者生物意义上的等同,而是历史的、实践的等同,世界的价值化与人的价值化二者在本质上乃是同一过程,价值化的人与价值化的对象二者共同构成了哲学的理论视界,即价值世界,因此立足于价值论立场,“世界观”与“价值观”是内在统一并以价值观为归宿的。

我们也常认为哲学包括认识论、历史观等部门,但它们都受制于哲学的价值论立场。认知框架和价值框架是内在统一的,离开价值论立场探讨认识论问题,就可能陷入心理主义的误区,而离开价值论立场探讨自然、历史哲学,则可能陷入实证化的陷井,使哲学失去引导人走向自由解放的人文旨趣从而沦为沉溺于零打碎敲的技术性工作之中的繁琐哲学。

强调价值论在哲学上的优先地位有着深厚的哲学史依据,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哲学发展的内在逻辑就是从哲学的宗教化和科学化向当代哲学的价值化转变的过程。由于篇幅所限,这一点无法在本文展开论证。马克思主义哲学虽然在对“价值”的具体理解上与当代哲学有着重大区别,但在超越哲学的科学化与宗教化,实现哲学的价值化这点上,二者有着共同的思想旨趣与理论倾向。

(2)提问方式与研究主题的价值化

提问方式的差异意味着理论研究基本出发点的差异。价值化的哲学不像自然科学一样面对自然存在物这样发问:“世界是什么或怎样”,而是自觉地表达着对人生存价值的理解,它所追问的是:“世界应该怎样?”“人应该怎样”。这种提问方式同时决定了哲学的研究主题不在于达到与事实世界的符合和同一,而是研究人与世界之间各种价值关系,研究如何解决各种价值矛盾以推动价值世界的提升与跃迁,哲学的这种提问方式和研究主题表明,它的理论旨趣不在于描述与建构世界,而是表征着人类针对人和世界“理应如此”的祈想和希望,体现着人类对自在的事实世界的超越意识。

这种价值化的提问方式和研究主题根源于上述人价值化的存在方式。人是与自然界其他存在物有着根本区别的自我发展、自我创造的价值存在,而“创造”在根本上乃是“无中生有”的运动,人生活在现存世界中,与外界进行物质与能量的交换,在此点上,人与动物无异,但支配人的并不是“生物性指令”,而是“文化的指令”,她一来到这个世界上,“就失去了天堂,成了永恒的流浪者。”[5]他总是向自己提出这样的要求:“要比现在生活得更好”,因而时刻为自己憧憬和规范一个更值得生活于其中的世界,所以,人总要求把“有”变为“无”,在观念中建构符合人愿望的“理想模型”,这一“理想模型”所关注的不是现存世界“是如何”、“事实怎样”,而是渗透与贯彻着世界“应如何”、“可能如何”的主观意向性,相对于现存的“有”,这一主观性的产生对于纯粹的精神领域的理想无疑是“非在”,是“无”,正是这种对客观性的超越把人从现存秩序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获得自由创造性的基本前提。如果排除这一“非在”,这一“应该如何”的追问,也就同时排除了人的创造性与发展可能性,人也就不成其为“价值性的存在”。

哲学提问方式与研究主题的价值化表明,哲学总是以反思意识的形式表达着对人价值目标和价值理想的追求,这种追求必将成为推动现实生活世界提升与发展的真实力量。在实践活动中,通过感性的对象化活动,人们努力把这样的价值理想转化为新的现实秩序,实质上就是为自身铺设了一条通达所设定的价值理想的“道路”,人现实生活世界的提升与人的发展正是在这种“铺路”的奋斗与劳作中一步步得以实现和完成的。

(3)哲学功能的价值化

价值化的哲学最后必然表现为其理论功能的价值化。从根本而言,哲学不是维持世界、论证世界的解释之学,而是批判世界、改变世界的价值之学。哲学决不是现存一切的辩护者与守护神,而永远是现存秩序的批判者与超越者。

哲学的研究同其他研究不同,它“在已经给定的秩序中没有一个划给自己的活动范围”,它的社会功能不能如科学技术一样在操作层面体现,也不能如常识一样在日常生活中见效,而只能从批判性思维和辩证思维的发展中才能被找到。这里的“批判”,是指一种价值意义的超越,其目的在于“协调当下的秩序与其价值目的之间关系的努力,是区别现象与本质的努力,是考察事物基础的努力。”[6]它要求永保思维的怀疑能力,永不停止怀疑看似明晰与确定的东西,经常怀疑常识的所谓可靠来源,经常自觉到被认为正确的东西可能还有“另一面”,永不忘记有些问题常常超出科学的合法视野,它反对盲目固守过去与现有的领地而自觉承担起这样的任务:从有限的现实世界出发去构造一个独立和自由的价值理想,使之悬照于人们习以为常的行为模式和生存状况之上,从而向人们显示: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世界是不完善的,它必须被超越和改善,以趋向和达到它的“应然状态”和“本来面目”。

哲学的价值批判功能表明,它总是为人们提供评判与把握现存状况的超越性价值准则,并以它为前提对种种与人的价值目标相异化的现象进行批判性的分析,显示出现存一切有限规定的缺陷与不足,从而向人们昭示:人不能非批判地接受现状,而应当使“现存状况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和改变事物的现状”[7],使人们从种种束缚中解放出来,真正走向“人所应是”的理想境界。

正如霍克海默所说,哲学的根本目的就在于“防止人类在现存社会慢慢的灌输给他的成员的观点和行为中失去方向”,[8]使人们全部的生活永远保持生机勃勃的求真意识、向善意识与审美意识。哲学的这种价值批判功能显示了它永不衰竭的重大意义,即保持活生生的追求与创造精神,不使心灵的怀疑、创新、开拓精神昏睡,激励人超越现存世界的限制,永远使人保持自我创造和自我超越的空间。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价值化的哲学是以自觉的方式所表达的对人价值本性的自我意识,它体现的不是科学理论的技术控制旨趣,也不是宗教神学极端超越的无限自由旨趣,而是如哈贝马斯所言,这是用自我反思的方式引导人从各种束缚和依附中脱离出来的“解放旨趣”,推动人不断从“非人化”走向“人化”,从而不断提升和创造自身价值,使人走上自我解放之路。这是价值化哲学的根本旨趣。

三、辩证法:“人”、“价值”与“哲学”的内在统一

如果说由人独特的二重化存在结构所决定的人的价值化存在既不能用科学,也不能用宗教的方式来加以把握而只能用价值化的哲学来把握与理解,那么,这种价值化的哲学就只能是辩证法理论。

1.实体论辩证法与作为价值性存在的人

实体论辩证法源于人们对世界最高真理的追问。哲学作为反思性理论,一开始就是要否定既定的世界,在它之后寻找一个真正实在的世界。它认为,现存世界是不真实、不完善的,哲学的任务就是要探求现存世界背后真实的存在,即“真理本身”。这样,哲学就设定了一个双向度的领域,其中既有人和物“本质”的存在方式,也有人和物“非本质”存在的方式,实体论意义上一系列二元对立的紧张关系:存在与非存在、潜能与现实、应是与实是、真相与显相等等便由此产生。

哲学“按照真理来思考就是答应按照真理去生存”(马尔库塞语),实体论辩证法对最高真理的追求始终与科学不同,在其中总深蕴与贯彻着关于人的观点,在那一系列实体论上的二元对立关系背后,暗含着一种价值论的要求:现存的人和物并不按其“本来面目存在”,它与其所应是相矛盾,因此,现存一切必须被改变、揭露和超越,以回归和实现其“应当所是”,于是现象必须趋向本质,现存必须趋向应当,显相必须趋向真相、潜能必须趋向现实……,正如马尔库塞所言,哲学“寻求正确的定义、寻求善、正义、忠义和知识的概念,于是就变成一项颠覆性的事业,因为所要寻找的概念意指一种新的城邦。”[9]

在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的辩证法那里,事物的存在呈现为从潜能到现实的运动和飞跃,“至善”或“上帝”吸引着较低的“理念”和下方的世界,从而使整个世界形成为一个从低级向高级,从最低价值向至高价值的运动系列。

在黑格尔绝对理性的实体辩证法那里,绝对理性作为世界的主宰,统治和支配着包括自然、历史和社会等一切领域的存在和发展,因此,它要求现实不断趋近于理性而决不向“僵硬的事实”屈服,因为“只有受理性的激励,人才建立起现实世界”,最终实现理性与现实的和解。

在我们看来,实体论辩证法在现存世界之上为人们设立了一个超越的人文价值世界,乃是以一种异在的形式把发展的实质理解为从现存事物向这个超越价值世界的趋近。这里的“发展”,归根到底是指人的发展,指人的价值生成和价值实现,那种种关于“实体”的思辩设计,其实质是以一种扭曲的方式所表达的人的价值理想与价值目标。它以分裂的方式设置了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范畴之间的辩证关系,并从这种矛盾关系出发反映人的发展问题的实质,乃是在超越性和批判性的向度上,体现着哲学所独具的理论向度,即对追求人自身本质,追求“人成为人”的价值上的终极指向性。

但是,实体论辩证法由于其自身固有的缺陷,使它不能在真实的地基上完整彻底地表现哲学的价值旨趣,这些缺陷就在于:

①实体辩证法所悬设的实体作为一种客观理性是以一种异在扭曲的方式所表达的人自我创造、自我超越的理想,它始终作为在人之外或之上的支配原则和左右力量存在着。人们对它无能为力只能服从它的统治,这在黑格尔的绝对理性哲学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具体的个人完全抽象化为绝对理性的工具,它和绝对理性只有通过理性反思的中介才能沟通,其结果必然是人自身存在的真理之遗忘和失落因而不可能真正表达人特有的价值本性,也不可能引导人走向追求自身本质、创造自身价值的道路。

②实体论辩证法从先验的纯粹实体出发去构建种种辩证的矛盾关系和理解发展的实质,这种思维方式注定了它不能贯彻到底并天然地具有形而上的非历史性质,而这一性质实质是对人自我发展自我创造的价值本性的窒息。即使在最具有历史感的黑格尔那里,最终也是用哲学来确定历史,而不是让历史来规定哲学,是让“在场”来决定“不在场”,而不是让“不在场”来引导“在场”,因此,绝对精神的自我认识和自我实现过程终于被表述为一个封闭的过程,因而在本质上具有非历史的性质,这一点早已遭到恩格斯和许多当代哲学家的批判。

③最终,其根本缺陷就在于对现实生活世界的遮蔽和忽视。实体论辩证法所思考的诸多矛盾关系如存在与非存在、潜能与现实、是与应当等只是纯粹的思辩哲学问题而远离人们的生活,它不理解,这些矛盾关系只有在人生活实践的基础上才能得到理解并得到真正解决,只有把人的生活历史内容注入辩证概念的矛盾运动之中时,辩证法才能从纯粹思辩的抽象理论变为人现实的价值实现的真理。

实体论辩证法所具有的这些缺陷,一言以蔽之,最根本的就是不能把辩证法理解为关于人生存发展,关于人价值实现的“人文逻辑”,而是按照表现物的存在的“物种逻辑”去诠释与表达辩证法。把辩证法表述为关于人价值追求与实现的“人文逻辑”,这一工作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才完成的。

2.辩证法作为“人文逻辑”与价值性存在的人

把辩证法理解为“人文逻辑”,就是说,辩证法从根本上讲就是人特殊发展规律的理论逻辑,它表达的是人独特的价值性存在方式和活动规律,因而是与表达物的存在方式的“物种逻辑”迥然相异的一种崭新的逻辑。

在前面已指出,人和其他自然存在物有着根本不同的存在方式。人由于其二重化的存在结构,她不是自然现成的、被完成的作品,而是自己命运和价值的创造者和主宰者。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也就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也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10]人和物两种不同的存在方式要求我们,必须用两种不同的理论逻辑对它们分别加以把握,而且,这两种逻辑各有其独立的所指,不可互相代替。

对物的把握遵循的是“物种逻辑”。所谓物种逻辑,其实就是形式逻辑。物的特性直接秉承自然,与其生命活动直接同一,运用形式逻辑方法抽取其共同属性就足以将其把握。在形式逻辑中,思想对其对象漠不关心,对作为“已知判断”的前提不予讨论。在此,本质与现象、应是与实是等之间相冲突的观念“如果不是无意义的,就是可以消融掉的;同一原则与矛盾原则相分离(矛盾是错误思考的结果),终极原因被从逻辑秩序中清除了出去。”[11]因此,物种逻辑是完全适合于物种存在方式的理论方式。同时,“物种逻辑”与人这一价值性存在是根本冲突的,对人文价值理想的超越性指向,“应当”与“是”之间的紧张关系,对现存秩序的批判意识等等,都被从中彻底清除出去了,如果用物种逻辑的方式去把握人这一价值性存在,必然导致对人片面化与知性化的理解。人特殊的活动规律与存在方式只有在哲学的“人文逻辑”中才能得到完整的表达。

辩证法作为“人文逻辑”建立在对人特殊存在方式和活动规律的彻底体察基础上。它自觉地认识到,人不像其他事物一样“与它自身同一”,而是世界上唯一的“是其所不是,不是其所是”的自相矛盾的存在。对于这一特殊存在,我们难以靠简单回答“人是什么”来予以把握,因为无论对此怎样回答,“规定就是否定”,结果都是对人无限开放的创造本性的限制与固定,因而最终难以逃离“物种逻辑”的窠臼;我们只能问:人是谁?因为“人是谁,意味着做人,即成为人,这个问题是一个价值问题,一个关于人在万物秩序中的处所和地位的问题”[12],对此问题,只能用切合于人特殊存在方式的“人文逻辑”来回答。

在马克思之前,黑格尔曾经明确认识到两种逻辑的重大差异,因此,他不仅承认“规定即否定”,而且还强调“否定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概念辩证法,这是哲学史上对“人文逻辑”第一次概念化、精神化的表达,但由于其实体主义的自我迷恋,使它难以完全与“物种逻辑”划清界线。

只有在马克思那里,当“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被视为人根本的存在方式时,辩证法作为“人文逻辑”才真正得以确立。人是一种实践的存在,即是说人的本性是自我创造的活动。实践活动作为人自由自觉的创造性活动是人特有的理想性活动,它包括着一个基本的价值追求与价值创造过程。立足于实践观点,贯注着“实践意识”,就同时意味着:

①人并不是如物一样是“自我同一”的存在,而是由“矛盾”精神所支配的特殊存在,在实践活动中人与物、人与人、人与自我所建立的不是抽象的知性的同一性关系,而是“矛盾的统一”或“否定性的统一”关系,正是“矛盾精神”而不是“自我同一”精神推动人不断走上自我超越与价值实现之路,就是在此意义上,我们才说,矛盾原则或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基本原则与规律。

②实践活动是人自由自觉的活动,它强调的是人的自由性与自为性,因而它坚决反对把任何存在或规定永恒化、终结化,它总是在对现存事物肯定性理解中同时包含否定性的理解,包含其必然灭亡的理解,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才说,批判性与革命性是辩证法的固有本性。

③人的实践活动是充满矛盾的否定性过程,因此,它必然彻底破除把人实体化的一切企图,真正把人视为在功能性的活动中创造自身价值的历史性存在。历史性意味着“发展性”,而此处的发展在根本上是指人的“价值实现过程”与“历史性生成”,正是在此意义上,发展的观点是辩证法最基本的理论观点。

所以,立足于实践观点,辩证法真正成为了表达人独特的存在方式与发展规律的“人文逻辑”,它彻底克服了“物种逻辑”的局限,是对追求自身本质,实现自身价值的人独特本性的最充分的理论表达,并且将真正推动人与世界关系从自在走向自为,从必然提高到自由,使人不断走上自我解放之路。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清楚地看出,作为“人文逻辑”的辩证法是对“人”这一独特的“价值性存在”的自觉表达,一方面,它是以反思意识的形式表达人独特存在方式的“人学”;另一方面,又是表达与理解人价值性存在的“价值化的哲学”,“人”,“价值”与“哲学”就这样在“辩证法”这一理论形式里内在地统一起来了。“人”、“价值”与“哲学”三位一体,任何试图分割它们的企图都将不可避免地既导致对“价值”和“人”的误解,又导致对哲学的误解。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91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69页。

[3]何中华:《论作为哲学概念的价值》,《哲学研究》1993年第9期。

[4]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务馆,1980年第420页。

[5]弗洛姆:《自为的人》,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第35、36页。

[6][8]霍克海默:《批判理论》,重庆出版社,1990年,第256页。

[7]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78—79页。

[9][11]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第120页、第123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8页。

[12]赫舍尔:《人是谁》,贵州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25~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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