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安全性鉴定问题的思考论文_谢澄宙

建筑物安全性鉴定问题的思考论文_谢澄宙

广州市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测站 广东省广州市 510410

摘要:建筑物由于设计,施工、使用方法、使用年限、遭受不同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许多建筑物的安全性有待评定;特别是一些已完工或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建筑物已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损伤,为此必须进行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由于建筑产品的商品化、市场化,建筑物鉴定工作直接与各相关方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从而也导致了一些法律问题,做为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单位在鉴定工作中存在的各种技术和非技术问题值得探讨与研究。

关键词:建筑物安全;鉴定;问题;思考

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是一项技术和政策相结合、局部和整体相结合的工作。在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中可能会遇到许多问题,有些纯为科学技术问题,有些则与科学技术水平无关。

一、检测、鉴定工作的资质问题

资质问题只是单纯在表面看可能并不存在,但是实际情况恰恰相反。检测数据可以说是所有的何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工作的基础、重中之重,如果检测数据不仅准确,而且详细,那么与之相应的鉴定工作也就更加的可靠、科学,但是怎样判断检测数据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效力呢?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条约以及资料发现,建筑物检测部门应当得到CMA章、通过计量认证以及得到相应检测资质认定,检测技术人员要拥有相应的上岗证书,只有这类技术人员使用通过专门机构计量认证的专用检测仪器所得到的试验数据,同时该试验检测数据还应当具有CMA章,这样的检测数据才存在法律效力,若不符合上述的一项则不能断定检测数据存在法律效力。然而通过对实际工作的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当前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人员以及机构的资质问题存在模糊界定,比如说专家组只要通过有关行政机构的认定,其所开展的鉴定工作以及出示的鉴定报告存在法律效力,存在检测资质的相关检查部门所出示的鉴定报告同样也存在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报告如果是盖有相关学术团体或者是相关研究机构的印章,那么该份鉴定报告是否存在法律效力,这是现在还模糊的界定,这是由于部分地方的人民法院认为盖有相关学术团体或者是相关研究机构印章的建筑安全性能的鉴定报告存在法律效力,但是部门地方的人民法院认为这类鉴定报告不存在法律效力,这是一个相矛盾的地方。总之资质问题的解决需要相关条例的不断完善,只有这样资质判断才能够在根本上消除模糊界定问题。

二、鉴定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得力于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对于建筑物安全性鉴定本身而言,也是一种市场经济,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结果牵涉到有关方的经济利益。因此也会产生一些法律问题。出于历史原因的考虑,对建筑物安全性进行检测和鉴定的部门有很多,人民法院需审查鉴定人的资格,但是,还有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还没有明确,例如:通过何种方式认定鉴定单位或个人的资质;鉴定资质的具备是否仅仅依据单位或个人具有检测资质;以及具有建筑工程师或以上的职称的从事建筑业的个人是否具备了鉴定资质等等,除此之外,在对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的过程中,都会伴有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而言会涉及到经济利益方面的问题,倘若建筑物鉴定结果正确,则不需多言;如果鉴定结论不完全妥当,由此出现的经济利益问题,则如何认定经济责任以及如何确定赔偿比例等也需要解决,加之,我国当前限于科技水平,相关规范也不尽科学,倘若采取了经过相关部门认定的专家团组的鉴定结果或者通过我国相关规范强制执行,对于因此出现的经济损失谁来负责?总而言之,我国应尽快通过立法形式加以解决在鉴定建筑物安全性工作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

三、建筑物安全鉴定方法

鉴定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传统经验法、实用鉴定法和概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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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经验方法

它的特点是以实际调查作为荷载计算的根据,依据经验评定来进行材料取值,然后对原先设计中所采用的规范依据.理论计算.计算图形加以分析,从而判定设计与实际结构二者是否相符合,房屋结构是否具有可靠性。此种方法,总的来说是以专家的知识和实践经验对房屋结构的可靠性进行宏观的评价,它具有鉴定程序较少.花费较低.操作方法简单.鉴定速度快的优点,但是整体结构保守粗糙,而且与专家自身的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紧密相关。

2、实用鉴定法

在传统经验的方法基础上,运用现代检测手段和试测技术,通过分析和计算结构材料的强度实测值,根据规范标准进行综合性鉴定的一种方法。此种方法是建立在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之上,对设计图进行调查,通过对材料进行细致的实验,对房屋进行全面的检查,最后再对各项指标进行评定,然后得出可靠、准确的数据,对房屋建筑做出精准的判定。实用鉴定法不仅准确性高,而且使用有效,是现在最流行的一种房屋安全鉴定方法。

3、概率法

它的原理是应用概率和数理统计原理,采用非定值统计规律,通过对房屋结构的鉴定。也就是说他把结构抗力与作用效应间通过成立一种合适的数量关系,算出概率法中的失效概率,就可得出房屋结构准确、可靠的结论,可是失效概率仍然是建立在大量统计数据基础上的,对于这些资料的收集对于建筑物事故鉴定来讲也是缺少的,因而,概率法还需要得到完善。

四、有效加强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工作的途径

1、相关部门应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

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机构是最为重要的建筑物鉴定机构,所以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机构首先要把好关,以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鉴定所有的建筑物,不能够为了使建筑物的某一方得到更多经济效益而伪造事实,导致鉴定报告与事实不相符,更不能够任意的歪曲事实真相,以营造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以及科学、正气的法律环境。但需要注意的是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工作不能只靠鉴定部门一方完成,而是需要多方部门配合、协作,共同完善。比如说与建设相关的机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建筑物安全性能的鉴定机构的正常工作,积极协调,以避免由于建筑行业逐渐的市场化而导致错误竞争行为的出现,防止建筑物的检测工作以及最终的鉴定结论受到错误的引导,避免鉴定工作出现不公平问题以及违法行为。

2、坚持“以重点检测为主,以部分检测为辅”的方针

一般情况下,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现场检测所选择的落点位置,都是在建筑物施工修筑的过程中,严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重要部分。因此,在房屋安全性结构检测鉴定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以重点检测为主,以分部检测为辅”的建筑检测指导方针。此外,选定的钢结构构件要涵盖项目工程中的所有混凝土强度等级标准,不能因为该部分的结构不属于承重结构,而忽视了对于偏房结构的稳定性检测,从而导致钢梁结构出现坍塌和部分散架。

五、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建筑难度的增大,大跨度、多层结构、大建筑难度的房屋建筑不断出现,人们对于房屋建筑的要求也在不断的提高,尤其是近年来各种工程事故频频发生,使得人们在选择住宅的时候,更加注重对于房屋建筑安全性的考虑。所以,有关部门应该在工程的施工和验收的各个环节,做好房屋的安全状况的各种检测。建筑工程人员在进行建筑对称设计时,需要对建筑物的整体格局和工程进度进行掌控,根据一个建筑物的图纸和各种施工参数,才能够展开科学合理的建筑设计。

参考文献:

[1]赵鲁刚.关于建筑物结构安全性鉴定的几点建议[J].中国科技财富,2011

[2]袁晓丽.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工作中的几点体会[J].山西建筑,2012

[3]吴飞正.谈东南地区既有砖混结构房屋安全性检测鉴定[J].山西建筑,2015

论文作者:谢澄宙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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