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混合所有制的性质_所有制论文

论混合所有制的性质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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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发展需要依靠多种所有制形式,单一的公有与单一的私有都不符合我国这个总体来说生产力水平低下且各地发展又不平衡的国家。中国共产党在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上均明确肯定了要大量运用混合所有制形式来发展我国经济。那么混合所有制形式的性质又是怎样的呢?

从传统的对所有制形式类型的研究看,长期以来,人们只承认公有和私有两种。公有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占有,私有生产资料归剥削者个人所有。现在看来这样的归类并不准确,因为它并不能包容客观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所有制形式的存在。进一步分析,典型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经济的基本特征是: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支配他人劳动,剥削索取剩余产品或剩余价值,有时甚至是“必要产品与必要价值”(马克思)。用这一典型的私有制性质来衡量,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的奴隶社会私有制,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的封建社会私有制,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才是与之贴切和吻合的。从生产关系的内容看(按斯大林的解释),只有这三种私有制才是典型的私有制。它们从所有权的归属到人们在劳动过程中的地位,直至产品的分配都具备了私有制的基本特征。而典型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则是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劳动过程中人人平等,分配关系中没有人剥削人的现象。原始公社公有制属于一种典型的公有制形式,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决定了他们必然推行生产资料的公有与产品的平均分配,人剥削人的现象既不能存在也没有条件实现。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公有制从生产资料的归属角度看,也是一种典型的公有制形式。

我们认为小农经济、城镇个体手工业经济和股份制经济就不属于上述两种典型的所有制形式,传统的区分将它们列入私有制的范畴之内,其实并不科学。因为它们是无法包容在公有与私有的所有制形式之中的。

小农经济、个体手工业经济、股份制经济与任何一种典型的私有制形式有着明显的不同,我们可以逐个加以分析比较:

小农经济是农户拥有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其中相当多的农户只有一部分劳动工具,很少拥有甚至没有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另有一些农户主要依靠租种他人的土地进行劳动。那些虽有自己少量土地,依靠自己劳动的农户,也会因“超经济强制”的存在,而被剥夺他们拥有生产资料而应享有的权利。再说城镇个体经济,它与小农经济的情况没有两样。我国历史上主要的个体经济形式是个体手工业经济,手工业者为别人加工产品,收取一些报酬。在这里劳动对象是别人的,有的劳动工具也由雇主提供,他们除了自己的双手之外别无所有。

作为以生产资料是否私人占有来界定的私有制。将那些没有生产资料或者没有基本生产资料的小农经济、个体手工业经济也划入到私有制形式之中,应该说是不准确的。如果用是否以劳动为生,采用什么样的分配形式来对私有制作出区分,那么小农经济、个手工业经济与典型的私有制经济则是更有天壤之别,就更不能将它们同列于私有制之中了。

再说股份制经济,若要按传统的非公即私来定性的话就更加困难。股份制经济产生在古罗马帝国时期,逐渐发展于十八世纪的欧洲,到十九世纪的中后期已广泛地流行于资本主义世界各国(注:李则绍主编:《股份制理论与企业改制操作》,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页。)。是一种在资本主义国家各种行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组织形式。股份制经济的积极作用随着现代生产力的发展也越来越大,它使“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个别资本不可能建立的企业出现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3页。)。如果没有股份制经济的作用,现代经济活动中那些投资大、风险高的行业就很难发展。“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整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88页。)对于现代股份制经济自身的性质,恩格斯在修订出版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时说到,它是“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3页。)。

但这种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自我扬弃的经济关系,其性质究竟如何呢?恩格斯没有明确回答。但从恩格斯这段论述中我们可以体悟以下几个方面:(1)股份制经济是对私有制的扬弃,因而与当时典型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已有了某些质的区别。(2)这种扬弃并非就进入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3)既然如此应该是还存在着允许股份制经济独立生存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从我们知道的国内关于股份制性质的争论中,也可以窥见一种非公非私的所有制形式的存在。国内有将股份制说成是属于公有制或私有制性质的两种不同观点。有的说股份制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经济范畴,是典型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形式(注:胡寄窗:《股份制性质究竟是什么》,《经济学动态》1988年第5期。),有的说现时我国股份制是建立在联合劳动与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因而是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注:张熏华主编:《社会科学争鸣大系(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6、518页。)。但这两种观点都很难回答下面的问题:社会主义股份制与资本主义股份制究竟区别在什么地方?同样是国家控股的企业,在资本主义国家与在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性质不一样?有人只能搬出列宁所说的是因为国家服务的对象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由于服务于私人垄断资本的利益,因而被他们控制的股份制企业,其性质就是私有制的。而社会主义国家控制企业的目的是为全体劳动人民服务,其性质就是公有制的。这种观点在理论界有一定的普遍性,认为股份制企业的性质是由控股者性质决定的。那么控股者的性质又是由什么决定的呢?说成是由控股者的服务对象的性质决定的。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它把所有制的性质说成是由上层建筑的性质决定,颠倒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从股份制经济在所有权上存在的流动性、分散性、股本结构的多元性看,简单地将它列入公有制或私有制都是不很科学的。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的角度看,我们都需要寻找另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形式。

那么,能否将小农经济、个体手工业经济、股份制经济归入到公有制的范畴中去呢?这也是不准确的。小农经济、个体手工业经济、股份制经济就其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与公有制经济的占有形式也有质的差别。公有制经济的所有者虽然也只有一个主体,但它代表并反映多数人的利益,是许多劳动者共同占有这一生产资料。它服务的对象直接就是这些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不是其中某个特殊的个体,产品也要求在这些共同的所有者中进行分配。而小农经济、个体手工业经济,虽然生产资料的占有是二元的或分离的,即一部分属于个人,一部分依赖于他人,才能形成生产劳动过程。但毕竟在这一生产过程中有一部分生产资料是属于自己的,他们依赖于社会部分的生产资料,也可能具有双重性质,即可能是其他社会成员个人的或其他社会成员多人的。这一切与典型的公有制经济是有不同性质的。公有制经济依靠的是共有的生产资料,形成了社会过程的生产劳动,才具备在劳动过程中界入个人劳动的属性,它是以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为前提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其实,混合所有制形式从理论上讲是具有客观存在的条件的,它是由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规律决定的。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生产力的不平衡发展是始终存在的,不同的生产力水平要求用不同的所有制关系去适应它,生产力发展水平、层次的多样性要求生产关系形式的多样性。问题在于一种典型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包容不了太多的生产力水平的。传统的观点是从人们这样的认识中推论出来的:公有制是与极端底下的原始的生产力水平和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其它的生产力水平就都只与私有制相适应。从实际情况看,社会主义公有制与现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比起来,生产力的现有水平,显然还暂时不及后者高,但社会主义时期在采用了多种所有制形式以后所体现出来的旺盛的生命力,本身说明简单地解析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是很难使人信服的。所以非公即私的观点是应该加以重新认识的,生产力的多样性只能要求生产关系的多样性。这种多样性的生产关系客观上就很难用公有与私有来囊括。

从混合所有制形式的性质与作用来看,现阶段混合所有制作为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形式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混合所有制形式比起公有制和私有制形式来,一样有着自身演变与发展的规律。混合所有制首先具有生存的顽强性与社会形态演变的过渡性。

从生存的顽强性上看,一当它的产生就可以一直生存下来而不会被其他社会形态的更替而湮灭。如小农经济、个体手工业经济与股份制经济,它们在原始社会后期与奴隶社会时期就存在了,尽管人类社会的形态已经更新了多次,原始的公有制、奴隶主私有制、封建主私有制已不复存在,但混合所有制形式还在生身不息顽强生存。其生存的顽强性还表现于它在社会形态变更的剧烈动荡中能处变不惊泰然处之。在历史上社会形态的更替都是经历了巨大的革命,尽管革命是为了解放生产力,但每一“革命过程”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生产力、甚至破坏生产力的发展,当新的所有制形式尚未出现的时候,生产力的表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那些混合所有制形式。混合所有制形式可以不被社会形态的剧烈震荡所动摇。

混合所有制形式的顽强性是与自身不断变化与完善分不开的。个体手工业经济、小农经济与股份制经济在历史的演变过程中自身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应该说历史上的小农经济与现在我国及发达国家中存在的小农经济是不一样的。这种不一样既有生产资料占有形式上的变化,小农经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程度从只有劳动工具到有一定数量的土地等是发展变化的。再说个体手工业经济从依赖自身劳动,到有少量的雇工剥削,也有一个嬗变过程。就是股份制也有组织结构与管理形式的变化,股份制经济从单凭信誉合股、合作劳动,到信用制度的发展、组织结构的完善与股东和股东代表参与社会化管理等,都是有明显的不同。这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混合所有制开放性的特征。正是它的这种开放性才使的混合所有制形式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与自我完善力。

从演变的过渡性看,混合所有制形式,是社会形态更替过程中产生新的典型的所有制形式的一种催化剂。在混合所有制形式中可以产生出新的所有制形式。这也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在私有制形态的更替过程中新的社会生产关系可以在旧的生产关系中形成的观点。列宁曾说:小农经济是一片汪洋大海随时有可能产生资本主义的危险。这就是说资本主义是可以产生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之上。既然资本主义私有制可以产生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之上,那么封建主私有制要更接近于小农经济,小农经济也就更容易产生封建主义的所有制关系。小农经济可以产生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所有制,甚至它还能产生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我国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就是将小农组织起来而形成的,中间没有其它新的环节。那么个体手工业经济、股份制经济是否也有这样的功能呢?按照斯大林的说法公有制是不可能从私有制中产生的,公有制与私有制是根本对立的两种制度形式(注:《斯大林选集》下卷,第542-543页。),那么资本主义私有制又是如何延续到社会主义公有制呢?可能形成社会主义公有制有多种渠道,但可以应证斯大林观点的一个方面那就是它要依靠那些混合所有制形式。这也说明将混合所有制经济简单地归入私有制经济是不合适的。

马克思曾用过“中间阶级”这一术语,他是从历史的观点、社会发展的角度说明“中间阶级”的。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状况时,曾把手工业者、农民称为“中间阶级”。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这些“中间阶级”即独立的手工业者、农民,他们与生产资料的这种结合方式是偶然的,是一种过渡性的中间状况。马克思指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结合表现为某种偶然的东西,而分离却表现为某种正常的东西,因此,即使在各种不同的职能结合在一个人身上的地方,分离还是被作为一定的关系来坚持。在这里表现得非常明显;资本家本身不过是资本的职能,工人本身不过是劳动能力的职能。并且这是一条规律: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这些职能分配在不同的人身上,而且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的手工业者或农民,不是逐渐变成剥削别人劳动的小资本家,就是丧失自己的生产资料(最常见的是后一种情况,即使他仍然是生产资料的名义上的所有者,例如农民在抵押借款的时候就是这样),变成雇佣工人。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支配地位的社会形式中的发展趋势。”(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I,第441页。)马克思把不雇佣工人的独立的手工业者、农民称为“中间阶级”,说明他们是一种混合所有制形式的阶级属性,只是混合所有制形式的阶级实体,这些阶级成员归附与混合所有制形式。

混合所有制经济还是一种开放型的所有制经济。所谓开放型的混合所有制形式主要是指它既可以吸纳旧的生产关系组成混合所有制形式,也可以从混合所有制形式中产生出新的所有制形式。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雇佣他人劳动的所有制形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已很难相适应了。但要进入到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公有制,各种条件也还不具备,那样作为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就比较宽容地接纳了它,使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形式有了一个喘息的机会,使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力发展的“链条又宽松了许多”。所以人们看到的就是为什么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股份制会得到如此快的发展的原因,根源在于股份制不失为公有制与私有制相兼容的一种形式,是资本主义典型的所有制关系形式向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过渡的一种中间形式。

现代资本主义企业制度主要是实行混合所有制形式的股份制,这种制度是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微观基础。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股份制可以直接向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过渡,他们已经为社会主义准备了物质条件(注:《列宁选集》第2卷,第760、796页。)。因为混合所有制与公有制和私有制都不是绝然对立的,在长期的发展变化以后,资本主义时期的混合所有制就能产生出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来,要不然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成了无源之水。这是现代资本主义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过渡的一个重要条件。

混合所有制它不是简单的公有与私有的融合,而是一种非公非私的独立形式。或许有公与私融合所产生的混合所有制,但我们看到更多的则是一种非公非私的混合所有制形式。你很难发现个体手工业经济、小农经济或股份制经济是哪一种公有制与私有制相融合而生存的。就是看股份制形式本身,到了近现代已不乏公有制经济参与其中,但这种参与其中的经济只改变的是股份制经济的股本结构,而不改变股份制自身源于社会生产力发展不平衡性的特质。到目前为止混合所有制经济还不能说成是一种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相结合的产物。也就是说,它并不象一些人认为的混合所有制只是资本主义市场失灵、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趋同的产物(注:拉费、雅克·勒卡荣:《混合经济》,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页。),混合所有制的产生是与原始社会的解体同时进行的。如果我们要说它有公有与私有的性质,那是它自身具有的规定性,来自外部参与的公有或私有的东西,只能改变混合所有制形式量的界限,而对质的变化还不十分明显。

就混合所有制形式对人类社会的作用而言,它是社会经济形态更替的润滑剂,可以减轻因不同社会经济形态更替而造成的对生产力破坏,对社会生产力具有保护作用。社会经济形态的更替需要砸碎旧的生产关系和它存在的基础,在这一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连孩子与洗澡水一起泼掉的情况。暴力革命的实施过程,对生产力的破坏是难以避免的,无论是最初的私有制取代原始公社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内部几种社会经济形态的更替都是这样(注:戴文标:《混合所有制经济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实现》,《浙江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但混合所有制因其兼容了新旧生产关系存在的部分条件,在社会经济形态更替的间隙中,依然可以用来发展生产。

小农经济、个体手工业经济,在历史上出现的“革命过程”中,还没有哪一次直接将矛头指向它们。作为混合所有制形式人格化的阶级成员,在革命斗争的关键时刻,往往会成为对立双方争取的对象,这也使他们有了生存的空间,其结果是客观上保存了生产力的发展。从历史上看,封建革命是要革奴隶主的命,打破的是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及奴隶的经济关系;资产阶级是要革封建主的命,要推翻的是封建主的占有形式。这样小农经济、个体手工业经济也就一直被保存了下来。从另一方面说,混合所有制形式没有成为革命的对象,主要是因为它一直处于社会的从属地位,没有取得决定社会经济形态的资格。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类社会经历了五种社会经济形态,五种社会经济形态都是由鲜明的所有制形式决定的。所有者的身份明确,或是原始公社成员公有或是奴隶主、封建主、资本家私有。而混合所有制形式在每一社会形态中只是处在社会的从属地位,不能决定某一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这也使它避免了成为革命对象的可能性。

关于混合所有制形式中的阶级成员一直是处于社会从属地位问题,毛泽东在论及小农经济与小农时曾指出,小农因其有一小部分土地资源,所以在革命时往往具有一定的软弱性,他们自身革命的要求有一点,但并不强烈,对革命的态度是处于摇摆不定状态(注:《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9页。)。小农经济和小农这种特性,决定他们既不愿革命也不反对革命,斗争性有但又不坚定。这样的阶级不可能成为领导阶级。

混合所有制的作用除了在社会变革中起到保护生产力的作用外,由于它的开放性,起着对生产力发展的推动作用。生产力的不断发展需要生产关系的主动调整才能实现,混合所有制因其不断地调整与完善自己,适合了生产力发展的特性。我们以股份制为例,股份制这一产生于古罗马时期的经济形式,最初是由包税人组织的股份委托公司。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中世纪出现了自由民之间或手工业者之间的,以人、财、物各项生产要素中的一项或几项为联合内容的合伙经营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股份制的形式开始发生变化,14世纪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欧洲封建制度内部逐渐产生。在意大利和德意志的一些商业中心,出现了先是同血族人和亲属共同经营,后来吸收亲属以外的人参加的商业团体和公司。参加商业团体和公司的人,通过契约集中财务并把公司财产和各自拥有的其他财产分开而独立,所得利益按资本股份大小分配。

当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超越了一国范围,国际贸易迅速发展以后,股份制形式又有了许多新的变化。如1600年在英国成立的“东印度公司”,就是采取股份集资,合股经营的。合股人已从收入挂钩进一步演变为投资、经营、管理与分配挂钩。股份制企业逐渐趋向于稳定,股东趋向于长期投资,股息定期发放。到了十七世纪中叶为了应对经济危机,股份公司中出现了有限责任制形式。有限责任制形式的出现避免了经营者、投资人的更大风险。再以后公司内部的管理引进了选举法,有了股票上市及二级市场的出现,这样初步形成了现代企业制度。

股份公司的更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则是在产业革命出现以后。产业革命的出现,国际市场的扩大,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生产组织之间的相互协作越来越紧密,企业规模也日益扩大了,作为单个私人资本已无力承担起巨大的生产经营投资。于是,几个乃至几十个私人资本,以资本入股或以发行和认购股票的形式组成的股份公司便迅速增长,并普及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用股份制形式组织企业成为资本主义时期企业制度的基础。

现代股份制经济由于筹资、管理、股本结构等多方面都具有高度社会性,适应了生产力社会化发展的要求,它能够随着生产力社会化程度的延伸,而相应延伸其组织形式与职能,能较好地反映生产社会化的要求,体现出这一经济形式顽强的生命力。现代经济生活中,跨国组建股份制形式的广泛发展与迅速增长就是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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