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农民的按劳分配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按劳分配论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农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现实社会里,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分配关系。在社
会主义社会,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为社会公有,也即为劳动人民共有,
劳动人民以“按劳分配”的原则享受对劳动产品的占有和分配权利。劳
动人民所分配的是他的劳动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目前,我国劳动人民
有工薪阶层和非工薪阶层(主要是农民)两大部分,这两部分劳动人民
享受的社会分配形式很不相同,差别也很大,合不合理?这是发展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中需要探索的一个基本的经济问题。在资本主义社会,实
行的是“按资分配”,工薪阶层得到的工资仅仅是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转
化物,他们并没有参与对劳动产品的占有和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条件下,除了允许一定程度的“按资分配”外,对劳动人民来说,实行
的是“按劳分配”,如何才能使作为非工薪阶层的农民,享受与工薪阶
层的劳动人民大致相当的分配权利,这是我们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重
大的理论和实际问题。
一、农民劳动创造的新增价值到哪里去了?
劳动人民能分配的只是他的劳动(劳动力的使用)创造的价值的一
部分。劳动力的使用创造的价值一般都大于生产劳动力所需的价值,否
则社会就不会有积累和发展。这大于的部分,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
系中,就是剩余价值。
农业生产是商品生产,商品生产是为市场交换的生产,商品的价值
只有在市场交换中才能得到实现。商品的价值仅是生产商品的劳动的尺
度,商品的价值凝聚着所有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参与该商品生产的劳动。
因此,农业生产的商品的价值,应该包含于在与消费者见面的市场交换
中最终实现了的价值之中,这最终实现的价值包含着农民的劳动和为农
民生产提供各种条件和服务的劳动(从农民到市场的上述各中间环节的
劳动者、管理者、组织者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他们的劳动共同完成
了农业生产的全过程,共同创造了农业生产的商品的价值。商品价值中
也包含着劳动创造的新增价值,相当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剩余价值
剩余价值是马克思研究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工人劳动创造的价
值总量大于他的劳动力再生产价值的部分,这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这
是一个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的特殊条件下的经济学概念。在社会主义的
生产关系中,虽然允许一定量的生产资料私有现象的存在,但土地、矿
山、大型企业等生产资料已经为劳动人民自己所有,即为公有,劳动人
民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中,大于劳动力自身价值的部分,也是劳动人民所
有的,不再是为资本的所有者占有的“剩余价值”了,因此,我们不再
使用剩余价值的概念,而称之为新增价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新增价值应为劳动者所有并参与社会再分配。参与了农业商品生产全
过程的劳动者——农民所创造的新增价值,当然也包含在农业商品在消
费市场上最终实现了的商品价值之中。
但是,在目前条块分割的体制下,农民没有参与农业商品生产的全
过程,只从事一种产品生产,只参与了农业商品生产全过程的第一个环
节,只生产出原料产品就交给下一个中间环节了。农民把产品交给下一
个中间环节时,表面上看是一种商品交换,下一个中间环节按市价收购
了农民的产品,偿付了农民劳动创造的价值,是一种“等价交换”。产
品交换是一种商品交换,农民从这种交换中也获得了部分所创造新增价
值的回报。但这里的产品是在小范围内的商品,在农业商品生产的大环
境中,农民从事的生产已远远突破了这小范围的商品生产,而从事着更
大范围的商品生产。为区别起见,把初级原料的生产称为“产品生产”
或“小商品生产”。因为农民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与大范围
的农业商品生产过程中的各中间环节,客观地存在着生产最终商品的合
作关系,农民为这些中间环节提供生产原料和生产条件,为这些中间环
节的生产做出了贡献,参与了这些中间环节的生产过程,所以,农民与
它们的关系不仅仅是买卖关系,还有合作生产的关系。但是,农民在这
大商品生产的劳动创造的新增价值还没有实现之前,就被迫退出了大商
品生产的全过程,农民“卖”给这些中间环节的产品中潜藏着他的劳动
所创造的部分新增价值。中间环节与农民的交易只是“小商品交易”,
或且称为“产品交易”,农民产品中的大商品价值还没有实现,因此,
是“不等价”、“不公平”的交易。
在北京大钟寺农贸市场,蔬菜价格通常是小贩们从农民那里收购蔬
菜的价格的2—3倍左右,有的还更高。贩菜人的劳动并不比农民复杂,
贩运所需的时间比农民生产蔬菜所费时间少得多,但转手之间,他们就
获得了比农民多得多的盈利。按照劳动价值理论,贩菜人所得盈利显然
是不合理的,他们所获盈利的相当一部分实为农民劳动创造的新增价值
,这部分价值应被农民分享。同理,在其它各个环节里,也流动着农民
劳动所创造的应被农民分享的部分新增价值。
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中,因体制的限制把农民的生产仅仅局限在一种
产品生产的小范围内,把农民的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权利局限在一种
“产品生产”与“产品交换”的小范围内,使农民的劳动创造的价值不
能在最终的市场交换中实现,农民创造的部分新增价值以隐蔽的形式在
全过程的各中间环节流动,同时也被这些中间环节分割了,吞食了,流
失了,这是一种不公平的社会分配现象。只有从体制上改革才能消除这
种不公平现象。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农民利益分配
目前,我国农村市场经济还很不发达,绝大多数从事传统农业生产
的农民还没有真正进入市场,他们被市场包围,从事着农业大商品生产
,而事实上仅从事了一种“小商品生产”,不得不以“不等价交换”的
形式,把自己应该在大市场中获得的利益交换掉了。这就为我们提出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如何参与社会分配才能维护其利益的问
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个人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大于维持他简单再
生产所需时,就产生了新增价值。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新增价值为劳动
人民所有并参与社会分配,是社会财富积累和社会发展的源泉,也是劳
动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源泉。社会的管理者除了考虑社会的发展需要
外,还要考虑以种种渠道把劳动人民创造的部分新增价值分配给劳动者
个人,以不断满足他们提高生活水平的需要。
在我国,工薪阶层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他们与其劳动的组织之间不是简单的合作劳动的经济关系,而是通过组
织与整个社会联系的经济关系,他们的分配是全社会通盘考虑的问题。
他们为社会创造了部分财富——商品的价值(包含新增价值)总量的一
部分,他们从社会那里以工资和其它社会福利形式获得了社会的回报,
其中也包含着他们创造的部分新增价值,满足了他们不断提高生活水平
和生活质量的需要。非工薪阶层主要是农民和其他个体自由职业劳动者
。自由职业劳动者劳动创造的价值,已经在他们所生产的有形或无形的
商品,在市场交换中得到了回报。唯有农民,他们的劳动所生产的产品
没有直接进入市场,他们创造的价值,特别是部分新增价值进入了社会
,增加了社会的财富和积累,但社会却缺少一种渠道回报给他们。当市
场经济发达的时候,社会福利提高且普及到农民头上的时候,农民可以
间接地得到社会的回报。问题是现在,从社会分配的角度看,我们应该
寻找一种渠道,一种分配形式,让非工薪阶层的农民能够获得他们所创
造的新增价值的一部分,获得他们应该得到的社会报酬以满足他们的不
断提高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之需要。
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虽然也存在着工薪阶层和非工薪阶层的区别
,但那时是在“大锅饭”的原则下,高度集中统一分配社会生活资料的
形式,使工薪阶层与非工薪阶层的社会报酬差别不大。现在是在社会主
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非工薪阶层的农民,他们为社会创造了财富,
创造了新增价值,但除了商品交换外,他们没有其它渠道可以获得社会
报酬。而他们被迫从事的商品交换(上述意义的小商品交换)又是不等
价的,使农民处于社会分配不公平的地位,这是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的
重要原因之一。在目前市场经济尚不发达,社会福利不多的情况下,要
让农民从事更加公平的商品生产,获得更加公平的社会报酬,唯一可取
的,也是可行的办法,就是以合作生产的组织形式让农民参加到农业商
品生产的全过程中去,分享合作经济组织的工商盈利,使农民劳动创造
的价值能够在与消费者见面的市场交换中得到实现,农民创造的新增价
值的一部分能够以商品交换的形式——也是社会回报的渠道——回到农
民手里。这也就是农业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目的之一。
三、农民“按劳”分享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盈利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农民的按劳分配的一种合理的直接形式就
是农民在协作或合作经济组织(实体)中,按劳动的投入量占有其一定
量的劳动产品,劳动产品中包含的新增价值,在市场中最终实现了的价
值,他也应该分享,表现这种分配关系的可操作的形式就是农民按其投
入的劳动量在他合作或协作的经济组织中占一定的股权,按此股权分配
劳动产品。
现阶段,除按劳分配外,还允许一定程度的按资分配的存在。所以
,农民在合作经济组织中,按其劳动的投入量占有一定的股权,同时也
允许按资本的投入量占一定的股权,这是社会主义经济政策允许的。社
会主义与资本主义虽然都在发展商品生产的市场经济,然而只有社会主
义能给予劳动者一种经济权利:他们可以在参与劳动的经济组织中,根
据其劳动投入的多少和质量而获得一定的产品(盈利)分配权,这种权
利在非工薪的劳动阶层中就是股权——“按劳分配”原则的载体,首先
应让农民得到。这种经济权利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是不予承认的。
在农业的商品生产过程中,农民投入的是劳动,而不是劳动力商品
,劳动过程中创造的价值大于劳动力的生产价值,其中包含着他创造的
新增价值,其一部分应被农民分享。所以,接受了农民劳动的合作经济
组织中,使用了农民的产品为原料进行深加工,为农民提供各种服务以
便使其产品能够升值进入市场的经济组织中,农民都有权占有其中一定
的服份从而按股权分享一定的市场经济盈利,这是社会对他所创造的部
分新增价值回报给他的一种方式,是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对非工薪阶
层的农民进行更为公平的“按劳分配”的形式,一种改掉了过去弊端的
社会分配的形式。
组建农民参股的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农民投入
了资金或物质生产资料(资本),可以按投入的资本量在合作经济实体
中占有一定股权。另一种是虽然没有投入资本,但投入了劳动,使用了
(按市价卖给了使用者)农民的初级产品为原料(包含着农民的劳动,
其劳动价值还没有在市场交换中实现)进行深加工的经济组织,事实上
农民与它们是合作生产关系,只要农民自愿并积极参与其管理,农民也
可以占有该经济组织的一定股权,成为该经济组织的合作生产的成员。
只有农民参与了合作经济组织并占有其一定股权,农民才能真正成为该
组织的一分子,该组织也就真正成为农民的利益共同体。按照后一种形
式,几乎所有农民,都可以组建一定的合作经济组织,特别是以家庭为
单位从事传统农业生产的农民,甚至比较贫困的农民,都可以通过一定
的合作经济组织,使自己的产品通过自己的组织进一步加工并最终成为
商品进入市场,争取自己的市场经济权益。所有的农民在现行的双层经
营体制中,如果他参与了集体经营的劳动或集体经济实体使用了他的劳
动产品,他都有权占有集体经营的经济实体的一定产权,这种产权可改
造为股权,使目前的双层经营体制改造成为双层经营的股份合作经营体
制。可见,从让利到让权有着经济关系上的内在根据,是我国农村市场
经济历史发展,也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历史发展的必然。
要把这种历史的必然变成现实,恐怕需要相当长的发展过程。不过
,我们已经找到了从“让利”到“让权”的发展途径,明确了我们的改
革方向和目标,通过我们党和政府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就可能尽快把这
个历史的必然变为现实。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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