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立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_劳动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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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集意见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引发了众多的讨论,笔者以为,以下这些问题尤其应当考虑清楚。

一、劳动合同立法主要是规定劳动条件,还是调整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立法的重心是规定劳动条件,还是重在调整劳动关系?这涉及到劳动法体系的构建问题。就个别劳动关系的规范来讲,通常,市场经济下国家主要是通过立法规定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这些法律通常为劳动标准法,劳动标准立法的基础和核心在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其内容包括工资、工时、最低就业年龄、安全与卫生标准等。另一类立法,通常称之为劳动关系法,主要调整工会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宗旨在于协调集体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集体的利益,其内容主要是工会的承认、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等。我们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草案)》时,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把劳动合同法定位于劳动标准法,还是劳动关系法?如果认为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劳动关系的法律,则与目前国际通行的劳动关系立法的理念和内容不一致,而且,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主要是规定个别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法律,这就涉及法律对合同双方当事人调整、干预的“度”定位在什么地方,若介入太深,又会直接影响合同双方的协商自由。但如果将劳动合同法定位在劳动标准问题上,则又没有涵盖劳动标准的一些主要内容,这是在立法中需要考虑的一个定位问题。但无论如何,《劳动合同法(草案)》终究是“合同”法案,尽管它具有某些社会法或公法特征,但都不能降低其作为公法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性质。劳动合同法最终还是要回到其社会利益本位下的劳资和谐、平衡规制的轨道上来。

二、劳动合同立法应当规定最低劳动标准,还是理想劳动条件?

从《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规定看,总体上是确定劳动关系标准的法律,包括劳动关系的确立标准、变更标准、解雇标准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一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安排和设定。

劳动标准的设定是“雪里送炭”,还是“锦上添花”?我们能够支撑、兑现这些标准吗?通常,法律是对人们行为的底线作出设定,它应该规定最低标准,而不是最高标准。所谓最低标准,应该是绝大多数企业都能不费劲就能达到的标准,如果多数企业都贴在最低劳动标准的边缘,只能说明你的标准定高了。从中国经济的发展水平和现状,以及与国际劳动标准的比较来看,总体上中国的劳动标准并不低,比如工时标准、最低就业年龄标准、加班工资、休假以及解雇保护和补偿标准。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标准,即便到了11年之后的今天,仍有不少的企业在想方设法地规避,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我们除了谴责企业违法之外,是不是也应该反思我们的立法是否超越了现实的经济基础和发展水平?草案的一些规定存在标准虚高问题,一些标准看上去是高标准,实际上难以执行,或执行的成本、代价太大,最终使劳动者并不能从中受惠。如草案关于解雇标准的规定,就存在着对企业解除合同限制过严、过紧问题,如果企业解除合同的成本过高或过严,企业最直接的反应就是要减少用工,谨慎雇用,长远地看对保护劳动者也不一定有益。其他如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推定、劳务派遣的限制等,也存在是否具有可实施性以及实施效果如何评估的问题。

三、劳动合同立法对劳动力市场应当放松规制,还是严格规制?

劳动合同立法对劳动力市场的规制,是应当放松还是更严格规制?从《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立法思路看,似乎更加强调严格规制,希望通过提高劳动基准,对劳动关系的过程进行干预和限制,以解决目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这集中体现在劳务派遣立法的基本导向和解雇制度方面。草案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注册资本和备用金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派遣机构和实际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的责任分担和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本来,这一立法思路已经对目前用人单位规避法定义务、滥用劳务派遣进行了有效限制,但是,草案第40条又进一步规定:对实际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劳动者满1年的,若继续使用该劳动者, 则要终止原劳务合同,签订劳动合同;若不再使用该劳动者,则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这一规定对企业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用工制度的市场化和灵活性、以及经济效率是一种严重的干预,其结果不仅达不到保护劳动者的目标,而且也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同时政府也非常难以监管。可以想像,企业在无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转而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最终使这一规定“架空”。我们要分析、研究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大量存在的原因,正视其合理性和客观性,采取恰当的方式解决劳务派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而不是通过“管”的方式来解决。从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各国劳动力市场立法趋势看,似越来越趋于放松管制。

四、劳动合同立法是倡导和谐、共赢、合作的理念,还是突出强调劳动者本位?

劳动合同立法应当在劳动者权益和企业权益之间寻求平衡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寻求最佳利益契合点。从理性、效率、长远的角度看,脱离实际的理想劳动合同立法不仅会降低企业的竞争力,使国家宏观劳动政策失去应有的弹性,同时也会损及劳动者的利益,而这显然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也与劳动者的整体诉求不符。劳动关系调整的目标应该达到效率、公平和劳动者呼声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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