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的学术权力_行政管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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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14(2001)03-0005-04

大学是探求高深学问的殿堂,无论是人才培养、发展科技,还是直接为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大学都体现出其学术机构的特性。从中世纪近代大学创立伊始,大学就作为探索、保存和传播知识的场所,生存于教会与世俗政权控制的空隙中。由于大学远离社会,而掌握和控制大学的又主要是学者行会,所以大学的管理者就是学者,学术权力也由学者掌握。当时学校的规模与事务都非常有限,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也很难截然区分。19世纪初,随着工业革命的不断深入,大学逐渐接近社会,一方面大学内部教授在管理方面仍享有较大的权力,另一方面也因学校管理等事务增加,而出现了专门从事管理的机构和阶层。但总的说来,自从洪堡提出“学术自由”和“研究与教学统一”思想、并在柏林大学管理中形成强有力的学术管理模式后,教授在大学的学术和行政管理中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大学为社会直接服务的职能在美国被扩展以后,大学与社会的联系更加密切。特别是二战以后,大学的总体规模扩大,办学影响因素变得更为复杂,来自政府、社会团体或大学行政方面的影响和干扰逐渐增大,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界限也相对模糊。一些国家的大学因不能正确地区分和发挥大学的学术权力及行政权力,导致无法有效地充分发挥其社会职能。因此,大学学术权力的特征及其与行政权力的关系逐渐受到学术界的关注。在我国努力创办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的过程中,能否科学地认识大学学术权力以及如何在大学的管理中正确区分和张扬学术权力,是实现这一宏愿的关键之所在。

伯顿·克拉克教授在有关权力部分论述中,曾归纳出高等教育系统中的各个不同的权力层次(或称各种不同的统治形式)。他在描述学术权力的形式时,列出了四种不同的权力,即扎根于学科的权力(个人统治、学院式统治、行会统治、专业权力)、院校权力(董事权力、官僚权力)、系统权力(官僚权力、政治权力、全系统权威人士权力)及感召力。[1]在这里克拉克教授是把一国的高等教育系统中的不同权力层次当成学术权力的整体进行研究的。显然,他指出的每个不同权力层次中都掌握有一定的学术权力,这一点可从他列举的“大陆模式”、“美国模式”、“英国模式”与“日本模式”[2]中得到证实。但是,考察一下学术权力的历史演变,或对目前一些学者所理解的学术权力略作一对照,就不难发现被克拉克教授列为学术权力形式的董事权力、官僚权力、政治权力等并不同于一些学者通常所理解的学术权力。例如,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学者在与学术有关的领域或问题上所行使的权力才是学术权力。毋庸置疑,界定学术权力的意义并不在于确定概念本身,更重要的是为了明确大学管理中学术权力的应有内涵、外延以及与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等。

从不同的角度把握学术权力将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在一些国家高等教育系统的现实中,克拉克教授论及的学术权力与一些学者所理解的学术权力尽管都能找出实际对应的例子,但两者所包括和涉及的相互关系却大相径庭。笔者认为:出现这种认识上差距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研究问题的角度不同,两者分别选择了不同的学术权力主、客体成分及其相互关系。换句话说,主、客体关系及其作用方式是把握学术权力的关键,离开这一点所论及的学术权力或由此得出的某些其它观点都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另外,各国高等教育系统中学术权力主、客体成分与相互之间的关系也不尽相同。

众所周知,大学的学术特征决定了大学的运营离不开学术事务、学术活动与学术关系,而处理和决策学术事务、学术活动与学术关系是行使大学学术权力的主要内容。为了进一步讨论高等教育系统或大学的学术权力及其主、客体相互关系,我们权且把以上两种学术权力称之为系统学术权力和学者学术权力分别进行分析。

图一 系统学术权力的主、客体关系

1.各权力层次作为主体的系统学术权力

从不同的高等教育系统或大学权力类型看,系统学术权力的主体是由高等教育系统中各权力层次组合而成的。它们都对大学的学术事务、学术活动及学术关系产生某种方式的影响或进行某种程度的支配。系统学术权力的相互关系(见图一)决定了学术权力是一种包含在学术组织和行政机构之中的综合力量。毫无疑问,来自于直接从事教、研活动的学者、教授或基层学术组织对学术事务等客体支配的力量是重要的学术权力。例如,在德国、日本等国家中,大学的客座教授对学术事务、学术活动及学术关系均拥有强有力的左右权力。他们不仅自主决定手中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在人事决策等方面也同样占有重要的地位。来自院、系权力阶层对学术事务等客体支配的力量尽管难以与行政权力截然分开,但由于该阶层权力的行使者多是学者、教授。他们对知识材料的加工、创造活动最为了解,同时要决策和管理的事务客观上又多与学术有关,因此,院、系权力阶层在很大程度上作为学术权力的主体来支配学术事务等也是理所当然的。例如,在欧洲大陆等国的大学中,这种形式的权力多是以教授会的形式加以实现的。另外,校长及董事会、评议会、学术委员会、审议会等校级机构属于更高一级的权力层次,与院系阶层相比,具有更加浓厚的行政权力色彩。这一权力阶层虽然也决策、审议一些学术事务或处理一些学术关系,例如审议教学、科研计划、制订和总结教研政策、讨论教研专业人员有关人事政策、评论资料与图书有关的各项工作等,但是,这些机构中只有少量高级职称的学者参加,主要成分则是行政机构的负责人或具有其它相应职位的职员,所以这一阶层权力中根本就没有指望得以形成学者、教授一统天下的学术权力。从这一意义上讲,校长及校级机构对学术事务尽管拥有一定的支配权力,但这种形式的学术权力是通过少数学者的参与以行政权力的方式施加于学术权力客体的。而且,这种方式中极有可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美国一些巨型大学运行的例子就说明了这一点。再有,国家权力机构对学术事务等的支配力量是最强有力的,因为多以法律权威的方式施加和影响于学术权力的客体。这种权力形式由于远离学术前沿,往往对学术权力客体并不产生直接的影响和支配。另外,这种权力的运作过程中可能有一批学者,甚至是知名学者参与,但是尽管如此,通常也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其行政权力的基本特征。

显而易见,在学校及国家层次权力机构中存在的学术权力不同于学者、教授、学术组织和院、系层次权力机构的学术权力。前者虽然也有学者、教授凭借个人的权威参与对学术客体等施加的支配力量,但是从总体上讲,高级阶层的权力,特别是国家级阶层的权力带有更多的行政权力色彩。也就是说,越是远离教、研活动与学术事务,学术权力主体对客体的控制越宏观、所施加的影响力也越具有强制性;反之,越是贴近学术活动、学术事物本身,学术权力主体对客体的控制越具体、越直接体现学者或教授的意愿。

2.学者或学术组织作为主体的学者学术权力

大学的主要职能是人才培养、发展科技和直接为社会提供服务,而实现这些职能最直接、最基本的活动是教学和科研。如果把知识称之为材料的话,那么教学与科研活动就体现为围绕这些材料进行不同程序加工的技术。大学的学者们就是通过这些主要技术对知识材料进行继承、整理、传播、创新及运用加工的。这一点不同于其它社会组织,是大学或其它高等教育机构的主要特征。正是由于教学、科研活动的复杂性以及知识、学问的高深性和不确定性,许多研究者才仅把教授、学者对学术活动与学术事务所施加的影响及控制界定为学术权力的。基于认识论哲学理论[3]之上的这种学者型学术权力(见图二)显然试图把代表行政权力的科层机构或行政专家排斥于学术权力主体之外。在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及日本的大学,系统学术权力关系中的某些主体成分在这里甚至也变成了学术权力的客体。例如,某些行政权力机构或职员在学者学术权力关系中就被要求要服从学者学术权力做出的决策,他们必须按照学者学术权利的要求落实计划,为实现学术权力的意志提供服务和保障。

图二 学者学术权力的主、客体关系

事实上,学者行使学术权力是由大学学术事务、学术活动以及学术关系自身的内在逻辑性所决定的,它继承了中世纪以来欧洲大学“教授治校”的管理传统,这种传统和理念至今仍被一大部分学者推崇和坚持,并对大学的学术繁荣、教研活动开展、管理秩序的维持、教育质量的提高等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不同意义上理解和把握学术权力,得出的结论相去甚远。系统学术权力和学者学术权力各自既有其存在的逻辑依据,又均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例如,在系统学术权力的相互关系中,上层的权力阶层、特别是国家的权力机构对学术权力客体施加的支配力量具有强烈的行政权力色彩,已很难再从学理上与教授或者学者团体拥有的学术权力相提并论;而学者学术权力关系中也存在着相对闭锁和忽视行政权力客观存在的局限性等。

采取不同的方式,根据学术事务、学术活动及学术关系的不同特点和规律,对其施加的影响与干预力量是大学学术权力的主要内涵。这里的学术事务、学术活动和学术关系是学术权力的对象,或称学术权力客体;依据学术权力客体的特点及活动规律的不同而施加不同影响与干预指的是不同的学术权力形式;由于学者、特别是从事教学和科研的教授最接近学术权力客体,对学术事务等的特点和规律最为了解,所以学术权力的主体往往是学者,也应是以学者为主。但是,在现实的大学管理与决策中,对学术权力客体产生影响或拥有支配力量的并不一定都是学者、教授或由他们组成的学者团体。例如在校级机构或国家权力机关对学术权力客体的规划、规范、协调、评估等活动中,其行为主体可能就不体现为学者、教授。这种现象广泛见诸于各国家的高等教育系统之中,政治论的哲学基础是其合理存在的逻辑依据。[4]因此对学术事务等客体施加影响和作用的方式、方法、手段、途径和实际效果等也是学术权力最重要的标志。

总而言之,学术权力的形式应该有利于学者,特别是从事教研活动的学者能够在相关法规的保证下,自主地行使对学术权力客体的影响和支配。另外,高等教育系统中的低层次行政权力要与学术权力协调一致,并对学术权力起到维护和保障的作用;高层次行政权力要为学术权力提供制度和环境保证,学校或政府行政阶层的机构或部门中应该协调存在着的学术和行政两种权力。具体地说,在学校内部,校长及其他兼职行政领导毫无疑问可以是学术权力主体组成部分,但在参与学术事务等的评议、审查、讨论时则不应以行政首长的面目出现,更不应采用行政命令的手段,而应以学者的身份和民主的方式参与其中。国家阶层的权力机构也是一样,学术权力的行使应该区别于行政权力,并真正依靠学者,从而防止因强制性或脱离实际而遭遇底层学术权力的抵抗。政府作为主要的投资者和公共利益的当然代表,有权也有义务对大学等的学术事务、活动及相互关系进行规划、规范、协调和评价。但是这种介入和管理应该是以提供宏观指导、法律制度保障和信息服务为主。特别是针对学术性强的管理内容,可以通过学者中介组织进行决策和论证,从而实现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相对分离与有机结合。例如,从1984年到1987年之间,日本首相中曾根的直属咨询机构临时教育审议会的成员就多为学者、教授,他们代表的当然主要是学术权力。英国的教育经费拨款委员会也具有类似的作用。正是通过这种方式,学者的思想和理念变成政府的意志。当然,一旦进入实施阶段后,则仍需要凭借行政权力的方式去行使。也就是说,决策审议过程中学者学术权力是主导,行政权力是保证,但在推进落实过程中所要依靠的则应当是行政权力。毋庸置疑,教授、学者通过类似的参与,既可以发挥出他们天赋的权威和权力,又可以提高管理部门决策、管理的科学性与可行性。

现代大学已不同于中世纪欧洲的大学,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在秩序维护、教研质量、办学效益提高以及人、财、物等资源的配置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忽视这一点,也会像忽视学术权力一样,走向盲目和极端。对此,著名高等教育家朱九思教授经常告诫我们说:“大学行政管理的作用丝毫不容忽视,但不能因此就用行政权力代替学术权力。”然而,实践中明确区分高等教育系统中所有的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并非易事,正如姚启和教授在他所著的《高等教育管理学》中指出的那样:“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往往交织在一起,很难划分。”[5]因此,这从客观上就要求各权力阶层负责人应该具有一种学术权力意识和协调艺术。惟其如此,才能从操作层面上尽量分清和发挥学术权力的作用。除容易区分的学术事务、活动等应交给学者、教授管理之外,大学内部的其它决策、管理也应依靠教授、学者。因为大学的各项管理毕竟是围绕教学、科研活动而进行的。学者及学术组织的权威对于提高学校的学术地位、提升学校的文化品味和创造学术氛围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政府的管理也应该广泛吸收学者参与决策,使其行政权力达到能够包容学术权力的境界。

学术权力涉及到学者、教授、学术团体及各层次权力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涉及到学术自由的行使权力。一般而言,学者在自己学科专业中学术水平、资历、贡献的不同,决定其自身的学术地位和在组织中分担的角色。不过,若因此而忽视了资历相对较浅的学者按公正、民主原则行使自己的权力,则不利于学术权力的正常行使。对学者个人而言,可能会引发消极和不满;对组织而言,则也许会因出现少数权威形成“学术霸权”,而降低组织目标实现的可靠性。所以说,如何提高各层次学者、教授参与决策管理的热情和机会,又怎样保证学者们享有充分的学术权力和学术自由等问题,仍需要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收稿日期:200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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