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WTO的现状与挑战_公司法论文

中国证券业:WTO的现状与挑战_公司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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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证券市场及证券业发展之现状

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奠基阶段”、“市场化阶段”和“国际化阶段”。目前我们已经基本完成了“奠基阶段”,从理论上讲,在基本完成“市场化阶段”后,我们的证券市场才能更好地具备实施“国际化”的条件。但是中国加入WTO意味着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将在市场化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大大加速,这对我们而言意味着机遇与挑战并存。

回顾中国证券市场十二年的发展历程,我们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首先,中国证券市场多元化的市场结构已初步形成,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均初具规模;其次,中国证券市场多元化的金融品种结构已初步形成;第三,包括上市公司、投资者、市场中介组织、自律性组织、监管机构在内的市场参与者有了长足发展;第四,以《公司法》和《证券法》为核心,围绕政府监管、自律监管、社会监管,已初步形成了全国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和基本法律制度框架;第五,中国证券市场在国际化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积极尝试。

但是,如下三点特殊因素导致目前中国证券市场存在诸多问题。首先,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短暂,是一个不成熟不完善的新兴市场;第二,中国证券市场初建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上,这一特征使得中国证券市场不可避免地带有很多计划经济痕迹;第三,中国证券市场基本上是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下发展起来的,比较缺乏国际沟通和交流,局限于狭小市场范围内的发展导致竞争不充分、资金规模小、地方保护和所有制歧视严重。

新兴市场在一定时期内的相对封闭有其客观原因,但是封闭也同时造就了弱小。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市场规模较小,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多层次市场体系;证券交易品种单调,衍生工具缺乏;股票市场存在大量非流通股,A、B股分割的局面没有改变,限制了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和深化;上市公司质量和公司治理存在较多问题;机构投资者培育不足;证券发行、交易、退市制度存在缺陷;信息披露制度尚待完善;整个公司企业法、证券法体系存在诸多不合理因素;监管水平落后,不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有待加强,并且缺乏国际监管经验;各种证券从业机构与国际机构相比实力悬殊,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面临生存危机等等。

二、加入WTO后中国证券市场及证券业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加入WTO后,市场竞争的加剧对尚不成熟、有待规范的中国证券市场,将带来巨大的冲击与挑战。首先,加入WTO将极大地加剧中国证券业的竞争。中国证券业不仅会受到成熟、规范的外资机构的挤压,而且还要面临国内其他金融企业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网上证券交易快速发展带来的竞争与挑战。第二,加入WTO将加剧中国证券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未来5年内,合资证券公司与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将大量涌现,国内证券公司也将引发大规模兼并、重组,组建实力强大的大型证券集团(或金融控股公司)以应对挑战。第三,加入WTO将对中国证券业监管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加入WTO后,具有混业经营背景的外资机构纷纷进入中国市场,规避分业管制的创新金融产品也将明显增加,从而导致证券市场更趋复杂,证券市场的监管难度加大。

同时也应认识到,加入WTO意味的不仅仅是挑战,也是机遇。加入WTO从长期来看将有助于改善中国经济基本面,从而支撑中国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加入WTO将有助于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改革并最终推动国际化进程,这将优化制度规则、完善市场体系、升市场功能;加入WTO将有助于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改革,监管和立法行为将更加透明、规范、国际化,为市场的长远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加入WTO后,大量外资金融机构将进入中国,为中国本土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学习国际先进管理和技术提供渠道,中国证券经营机构的竞争实力将在同外资机构的合作与竞争中得到明显增强。

三、加入WTO后中国证券市场及证券业的变革

1、证券交易市场体系的发展

从世界范围来看,全球证券市场呈现出如下四个趋势:交易市场的多层次化、交易所的公司化、交易市场的一体化和交易市场的无形化。具体而言,交易市场的多层次化包括纵向层次的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共同发展,横向层次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与衍生金融产品市场协调发展,交易场所层面的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并存,地域层面的全国性市场与区域性市场相辅相成等特点。世界范围内广泛出现的交易所公司化及其发行上市改革,是交易所治理结构的重大转变,有助于解决会员制当中的委托代理问题、提升应对外部竞争的能力、满足发展过程中对新资金的大量需求等。从已经转换治理结构的一些证券交易所来看,其实践基本取得了巨大成功。新的治理结构给证券交易所拓展了新的发展空间。交易市场的一体化是指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证券交易所在各自国内和国际层面上进行整合、集中,交易所的数目在减少,但规模在扩大。出现这种趋势的主要原因有三点:信息技术的发展、交易所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和各国为提高本国证券交易所国际竞争力的努力。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世界各国证券交易所的电子化、网络化进程迅速加快,引发了证券市场信息传递技术和交易手段的再次革命,创造了网上交易服务、独立电子交易系统和网上虚拟交易所三种形式。网络化彻底改变了证券市场运营方式,大大推动了交易市场无形化。

中国证券市场在纵向上只有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主的主板市场,场外证券市场除银行间有限的场外交易外,其他场外市场均因《证券法》第32条规定而被禁止。横向角度看,中国证券市场虽然有规模较大的股票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但是企业债券市场萎缩,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缺位。在地域上,除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外,曾出现过一些地方性的交易场所,如天津、武汉等23个证券交易中心,但是目前这些区域性的证券交易中心已被禁止。中国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治理结构是有中国特色的会员制,是一种明显有别于国际典型会员制交易所的政府直接领导模式(均受中国证监会管理)。这导致中国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制只是交易发生的机制,而非组织或出资形式。这些特点直接导致出资者创办交易所的主要目的在于盈利,政府直接插手交易所内部事务,会员由于不是出资者和受益主体因此对交易所管理和运作漠不关心。

综上所述,未来的中国证券市场为了有效参与国际竞争,提供高效的资源配置服务,应努力构建一个多层次化的交易市场,包括: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共同发展的纵向层次化,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与衍生金融产品市场协调发展的横向层次化,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并存的深度化,以及全国性市场与区域性市场相辅相成的广度化。从长远来看,随着中国金融体制与国际金融体制接轨,证券交易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最终将实现所有权社会化,实现交易所由会员制向公司制的变革。此外,沪深交易所的整合可能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方向,但整合的时机取决于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程度以及国内证券交易所之间竞争所导致的边际效率提高的程度。最后,我们认为,中国证券市场应紧密跟踪国际上先进的交易技术,不断完善自己的交易系统;同时进一步发展网上交易,为将来建立独立电子交易系统或虚拟化的交易所奠定基础。

2、证券交易制度的变革

从目前情况来看,中国证券交易制度的单一性远远落后于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证券交易制度的诸多缺陷已凸显出来。我国证券交易规则的单一现状主要原因在于中国证券交易市场体系的单一性,未来由于客观上要求有一个层次多样、各具特色的交易市场体系,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多重交易制度和交易规则。

我国目前所采用单一的集中竞价方式,缺乏柜台交易与协议交易机制所具有分散股权的功能,与鼓励公司收购、鼓励大股东长期持股的立法精神相矛盾;在未来股份实现全流通之后,使希望获取公司控制权的机构投资人成本增大,必然引起广泛采用对敲对倒等方式所从事的不正当证券交易行为;此外,单一集中竞价制度也与鼓励要约收购的精神产生矛盾。

中国证券交易在法制上是禁止期货交易和信用交易的。其原因在于中国证券法制定之时,考虑到证券市场刚刚起步,市场体系不健全且缺乏监管经验,卖空交易风险太大并会助长过度投机,故证券法中始终强调现货交易,信用交易被严格限制。现货交易使得金融衍生品缺乏法制基础,期货期权受到禁止,从而造成中国证券市场成为单边市场,缺乏避险手段。

此外,中国上市公司收购虽然规定了协议转让和要约收购两种方式,但是由于中国的特殊情况,实践中往往采取有诸多不规范色彩的协议转让。股权结构割裂为流通和不流通两部分,以及AB股之间的差异,造成市场上对同一公司存在不同的价格信号和不同的评价机制,由此造成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混乱和市场功能的错位。中国证券交易中的持续性信息披露也存在诸多缺陷,在出现问题时较多地运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对于投资者而言更为有效的民事救济手段却很少运用,证券民事诉讼机制缺乏可操作性。

上述缺陷一方面严重地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另一方面也与国际成熟证券市场的标准相去甚远。面对加入WTO后中国证券市场开放进程加快的情况,我们必须对证券交易制度进行改革,概括而言有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随着机构投资者的增多以及证券市场规模的发展,我们必须积极推进和完善大宗交易制度。证券投资者既包括以小额交易和获利交易为特征的投资人,也包括以取得公司控制权和长期持股为特征的长期投资人,这两类投资人的行为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集中竞价机制因其交易成本高而不具有集中某一上市公司股权的功能。为适应不同投资人的投资需求,多数国家的集中交易市场内通常也设有大宗交易柜台。大宗交易制度本身具有合理性,反映了大宗交易人正当的交易目的和需求,如能对此种交易附之以有效的权益披露规则、持股期限规则,则不会对市场造成负面影响,并可降低大宗交易对市场价格的冲击,降低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性,从而增强交易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大宗交易还为兼并收购的实施提供了便利,从而提高证券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大宗交易的缺位导致旨在购买或保有公司控制权的机构投资人负担不合理之高成本,故广泛采用对敲对倒方式之不正当交易行为。在我国发展和完善大宗交易制度,首先应积极发展机构投资者;第二,应有效地将协议转让与大宗交易制度结合起来,可以在进行大宗交易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第三,应完善大宗交易制度的立法,在《证券法》中明确大宗交易制度;第四,明确界定大宗交易的概念;第五,明确大宗交易的方式;第六,对大宗交易实行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七,对大宗交易进行严格的全过程监管。

第二,必须大力发展金融衍生产品,引入卖空交易机制,以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兴旺与现货市场的繁荣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存在正向互动的关系。而引入卖空机制对于影响投资行为、提高市场流动性以及降低交易成本、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抑制操纵市场具有重要作用。此外,中国未来应在推出卖空交易机制的基础上适时推出股指期货、恢复国债期货、发展可转换债券市场。

第三,完善协议转让和要约收购制度,以健全上市公司收购兼并的法律保障体系。要约收购既是国外成熟证券市场的典型收购方式,也是各国证券法调整的核心内容。要约收购制度有助于推动实质性资产重组,并且收购过程中的非市场化因素减弱,有助于提高资产重组的规范化和市场化程度。但是要约收购环节繁多,操作程序复杂,使得收购成本较高。虽然中国《证券法》规定了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两种方式,但是由于中国特殊的股权结构特点,中国上市公司收购实践中往往采取存在诸多弊端的协议转让。伴随未来股权全流通的实现,通过交易所实现的收购行为将趋于活跃。当务之急是改革协议转让制度,包括:对现有协议转让从法律规定上进行规范,制定可操作的法律实施细则;加强协议转让中的信息披露监管;弱化政府在协议收购中的行政参与作用,提高市场化程度;在大宗交易制度建立的基础上,协调协议转让与大宗交易制度。此外对于要约收购制度应予完善,包括:规范收购方的关联方联合持股规则;强化收购目标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明确强调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情形;完善征集委托投票权制度等。

第四,逐步改革现行的国有股、法人股不流通和AB股分割制度,彻底解决中国证券市场历史遗留问题。与之相适应的改革举措还应包括协调目前B股交易制度与外国证券经纪制度之间的差异,建立第二上市和跨市交易制度等。

第五,完善重大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证券交易中的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及国际合作,健全相关的民事诉讼制度。包括建立健全重大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生成、披露和审核的规则体系,加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加强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加强信息披露的国际合作等。

民事责任是各国证券法体系普遍重视和广泛使用的一种责任制度。以民事损害赔偿为主要形式,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投资者具有重要意义,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具体表现和实现投资者权利的最根本途径。不当信息披露中的民事责任由于其自身特性决定了在实践当中存在诉讼主体不易确定、因果关系确定困难、原告举证困难、赔偿金额确定困难、诉讼登记制度不易操作等特殊性。中国证券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虽然在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诉讼机制以及救济手段不健全,加之过分强调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使得中国证券信息不当披露之民事责任的救济薄弱,造成众多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规则,发行和上市后虚假陈述,持续造假,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使投资者利益受到严重侵害,以致动摇对市场的信心。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中国在证券市场上维护投资者利益迈出的可喜一步,但是,我们不难发现其缺陷:(1)仅规定了受案范围为虚假陈述,而对于信息披露中的误导性和重大遗漏没有明确;(2)诉讼必须以行政查处为先置条件,严重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3)诉讼形式只有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不能采取集团诉讼,不利于众多投资者参与诉讼;(4)管辖地为被告所在地,对于处于经济弱势的众多投资者,使其诉讼成本加大;(5)对于普通的民事诉讼,法院受理时还必须上报。为了使广大投资者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从而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

3、证券发行制度的完善

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是在政府的鼎力支持下作为国有企业改制、脱困手段发展而来的,导致现行证券发行制度带有强烈的行政性和计划性色彩,必须进行市场化和国际化改革。未来改革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第一,证券发行与定价技术的完善。十二年,中国证券发行方式走的是一条逐步市场化的改革道路。为迎接WTO的挑战,证券发行方式的改革要以多元化创新为核心,促进市场的完善与发展。具体工作包括:全面推行股票交易实名制,采用和完善国际市场普遍采用的公开发行与私募配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引入国际通行的收款银行制度,引入并推广“超额配售选择权”制度等。对于发行定价机制,也要进行多元化与市场化的改革,逐步减少政府对股价的行政干预,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保证投资者参与。

第二,证券发行核准制度的完善。要继续完善发行核准制度,减少政府控制,将进入市场的选择权更多地留给市场,以提升证券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此外,中国证券发行的所有制倾斜问题应予改正,并取消证券发行与上市审核的联动机制,加强发行中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推荐作用和法律责任。由于中国证券市场目前发行中的信息披露、投资者素质、监管能力、中介机构等均存在较多问题,目前尚不适宜实行发行注册制。但注册制体现了更为市场化的理念和方式,更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未来中国证券发行将最终由现行的核准制过渡到发行注册制。

第三,证券发行中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常规体系结构包括证券发行披露制度、持续性披露制度和法律责任及救济制度。未来在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中,应借鉴英美成熟做法,明确发行人、发起人、以及其他主体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在上市公司信息的网络披露中,要强调上市公司的更新义务、注意黑客入侵问题以及在未来的私募当中协调网络披露之广泛性与私募本质之冲突。

第四,证券发行的国际化与品种创新。目前中国证券发行国际化的方式主要有:境内上市外资股模式,境外上市外资股模式,间接境外募股上市模式,存托证境外上市模式,国际债券模式,国际基金模式等。加入WTO必然会推动中国证券发行国际化的发展,会有更多的中国企业利用国际市场来筹集资本,同时外国的企业也会进入中国证券市场。在我国证券市场改革的过程中,正确认识这些情况并对其因势利导,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整个经济的发展,是我们的新课题。

4、公司企业法体系的变迁

中国公司企业立法体系的日臻完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比较稳定安全的法律环境。但是,中国目前的公司立法体系中仍存在一些重大缺陷和漏洞,其中不乏与WTO规则相冲突者。主要问题是:中国公司法立法实际上是参照原大陆法系20世纪早期的立法模式,在立法宗旨上偏重于对公司的行政管理,没有体现为现代企业提供法律形式支持并鼓励公司企业合理发展的宗旨;在立法内容上,目前公司法的可操作性较差,没有完全反映出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要求;其内容的合理与协调更有待于经受诉讼的检验。因此,中国现行的公司企业法体系落后于现代企业制度发展,落后于中国公司和企业实践的要求,缺少可操作性和基本的诉讼保障。重建公司企业法体系已经成为中国法制建设中亟待进行的紧迫任务。

完善中国公司企业立法体系的建议包括如下。

建立内外统一,以出资形式和投资者责任为本位的立法模式。目前中国公司企业法体系的主要缺陷在于立法思路和立法模式不统一。即以所有制为基础的立法模式和以出资者责任和出资方式为基础的立法模式并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适用于乡镇企业,《公司法》中专门设有一章规定有关“国有独资企业”的内容,而《企业破产法》则仅适用于国有企业。此背景下,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也是采取了以所有制为基础的立法模式,即以资本来源划分企业类型,确定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调整对象即是来自国外(含港、澳、台)的资本占全部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另一方面,随着国内改革的深化,部分企业立法已经逐渐同国外先进理论和立法模式接轨,即以出资形式和投资者责任为基础的立法模式代替了以所有制来划分企业的立法模式。目前,中国已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这三部法律的出台较为完整地构建了以资本管理为本位的立法体系。上述两种立法模式的并存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中国公司企业法律法规的多标准、多层次、规定交叉繁杂的状况,而以所有制为基础的立法模式更日益显露出不足。未来应统一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使资本恢复其平等性的特点。

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同一的财产责任制,适度发展合伙企业制度。一方面,以《公司法》为代表的内资企业立法模式是以出资形式和投资者责任形式为基础的,符合公司企业立法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立法模式则是以传统的所有制即资本来源为基础。加入WTO后这种内、外资立法的矛盾将更为突出。目前中国内资企业主要由《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调整,财产责任制较为多样。而外商投资企业法则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契约式的非法人合作企业等三种形式,特别是外资企业只能采用有限责任的财产形式。这种单一财产责任形式无法满足不同行业资本投入的需求,并会使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不利于对国内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未来的改革一方面可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多种财产责任形式,给予外资企业更大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允许外商投资企业采取无限责任形式有利于保护国内债权人,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

一人公司问题之立法完善。一人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司,使单一投资者得以享受有限责任的恩惠,其降低投资风险之目的是显而易见的。而且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使大型企业将资本分散于多种行业中,从而利用各行业间盈利与风险水平的差异来实现最佳组合,谋求资本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自20世纪以来,英美法很多国家都纷纷在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明确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大陆法国家也在逐渐放弃传统公司法中对一人公司的限制性规则。中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公司法规仅允许国有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可以采取一人公司形式,并且此两类独资公司的子公司和孙公司也均可采取一人公司形式,而任何其他所有制性质的公司均不得采取一人公司形式,其下属企业中不仅不能有全资下属公司,也不能有任何形式的全资下属法人。这一规定显然是受到了传统大陆法系公司理论的影响,不仅与今日公司集团化的发展大趋势是背道而驰的,使多数非国有企业和内资企业处于不公平的歧视待遇地位,同时也导致上级法人无法有效控制下属机构的经营,以及承担起不合理的连带责任。为了真正解决上述问题,就要从事前规制和事后防范两个角度对现行公司企业立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即,首先通过修改公司企业法对一人公司进行事前规制,在现行法中应取消对于“一人公司”或全资下属法人的限制,确认各类集团性公司中多级法人结构的合法性,摒弃原有的单一法人制。其次,在确认各类集团性公司中多级法人结构的条件下,应当在公司企业法体系中建立旨在限制上级法人抽逃资金、规避责任、从事不合理关联交易的“公司法人资格否定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以进行事后规制,令上级法人或控股股东在违法从事上述行为时,负担无限连带责任,保护债权人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从而矫正对一人公司制度的滥用行为。

建立公司民事诉讼制度。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是政府主导型的变迁过程,强调的是公共权力对市场的引导和干预,反映在《公司法》、《证券法》上就是过分关注对违法者的行政、刑事制裁,而在民事责任方面则存在诸多缺漏,没有赋予股东应有的诉权,从而使现行公司法明显缺乏可诉性。股东无法通过诉讼有效地监控公司、维护股东权益。在英美法理论上,股东诉讼一般可分为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直接控告公司,也就是股东为实现其作为股份所有者而拥有的某项权力的诉讼;派生诉讼也即股东代表诉讼,指当公司权利受到损害,而应该代表公司行使诉权的公司机关拒绝或怠于行使诉权时,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法律制度,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中国法律制度只有直接诉讼的规定,而没有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在公司发布虚假消息、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公司财产等侵权事件发生时,现有的法律和诉讼制度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就明显滞后了,很值得借鉴美国立法例建立此制度。

此外,中国公司企业法体系的完善至少还应包括:对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有效控制,修改公司对外投资额限制性规定,建立弹性更强的授权资本制,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当中对大股东权力实施有效控制,完善少数股东的权利保护体系,完善董事会的结构和定位等等。

5、证券监管体系的调整

中国证券市场的开放将使证券监管面临三方面挑战。第一是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挑战,第二是银行和证券业的合作或综合化的挑战,第三是金融创新的挑战。我们认为,中国未来证券监管体系的调整必须遵循市场化的原则、审慎性和政策连贯性的原则以及前瞻性的原则,具体的变革包括如下方面:

第一,分业监管对综合金融的适应和调整。综合金融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在中国当前分业监管体制下,我们建议先设立一个松散型的合作监管机构,待时机成熟,再向统一监管的模式变革。同时要积极推动现在的机构监管(institutional regulation)向功能监管(functional regulation)转变。

第二,监管组织体系的调整。要加强证监会的独立性;充实有效监管所需的适当资源;建立监管政策制定的协商机制、评价机制,保证监管的透明度;强化证券交易所应有的自律性监管功能;加强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功能;加强传媒的外部监管力量以及对传媒的监管。

第三,一般监管行为的调整。包括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完善和对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评级机构、证券清算结算系统监管的完善等内容。具体而言,要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和改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对证券商的监管要着重加强风险监管(尤其是资本充足性监管)以及证券商违约和破产的监管。此外要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评级机构的自我监管功能和法律上的约束,建立中介机构的保险制度或建立风险赔偿准备金制度。

第四,监管法律框架的调整和完善。首先要对《证券法》进行调整和完善,尤其要建立证券诉讼的辩方举证制度以解决证券民事诉讼的举证困难问题,完善证券投资者赔偿制度,建立中小投资者集体诉讼机制,完善证券法与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清偿法、竞争法等法律的配合实施,以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五,国际合作监管。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国际合作监管的重要性将越来越明显,单独一国的监管在很多方面将效率低下甚至失效。我们建议实行国际通用的会计准则,以确保财务信息的通用性及便利监管机构的统一监管;外国证券公司进入中国的审批应征求外国监管者的意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确定信息保密标准;建立在涉及跨国欺诈行为时的调查协助机制;国际监管组织之间签订谅解备忘录,对跨国监管达成共识,以减少监管摩擦;加强不同国家之间在监管设施、专业技术中各自经验的交流。

第六,对监管者的监管。这一问题在我国基本上还是空白,为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律化、市场化,减少行政性监管,从而减少监管者寻租的可能性;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强化社会新闻和舆论的监督力量,对政府部门形成有效外部监管。

6、金融服务业开放与中国外汇管理制度变革的互动

中国外汇体制改革先后经历了由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模式转向建立在外汇留成和上缴制度基础上的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再转向建立在银行结售汇制度基础上以市场调节为主的管理模式。现阶段,中国国际收支资本项目主要包括各类对外借款(包括各类贷款、贸易信贷等)、外商来华直接投资、中国对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落实到具体操作环节上包括对资本项下外债、外资的审批、登记、汇兑、境内划转、对外汇专用账户的管理以及对外资外债的统计监测等。中国加入WTO与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可自由兑换没有必然联系,但是金融服务业的开放将通过各种途径不可避免地对中国外汇管理体制产生重大的影响。中国加入WTO带来的国内市场尤其是金融服务行业的进一步开放,将通过贸易及伴随着实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资金流的流量、流向、流速的变化对外汇管制产生间接压力,不可避免地冲击现行外汇管理体制。

资本项目的开放并非一个简单的汇兑管理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实体经济部门和金融部门综合协调发展的系统问题,需要各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创造条件。中国在尝试资本项目开放时,必然会考虑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宏观经济的稳定、经常项目收支状况、国内金融体系的健全和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等问题,并与中国证券市场开放进程相结合。

从实际的情况来看,我国在近期内尚不具备实行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的条件;而在中期内,我国应该稳步、慎重,主动采取措施应对挑战,为最终实行资本项目及人民币的完全可自由兑换积极创造条件。作为过渡,我们预计中国将逐步放开对资本项目项下某些子项的管制,或放松管制的严格程度,并会选择一些突破口,主动地、尝试性地探索资本市场的开放和外汇管制的改革。这些改革的突破口可能包括:进一步深化B股交易、结算制度的改革和实现双向开放,并最终实现AB股的合并;推出CDR、QDII、QFII等跨越中国和国际市场的金融工具和制度安排,以扩大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性和资本市的开放程度;改进外汇管理方式,简化和取消行政审批,提高中国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透明度,放松资本金和外债结汇制度;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完替人民币汇率形成的市场化机制,增强市场调节作用,以提高汇率的灵活性和抵御资本流动冲击的能力;在中近期内,主动创造条件尝试使人民币首先在周边部分国家或地区成为硬通货,为人民币日后的国际化积极积累经验等。

(注: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FSI)“中国证券业:现状与WTO的挑战”课题总顾问:吴晓求教授,课题组组长:赵锡军教授,课题组副组长:董安生、李悦。课题组成员包括:(按姓氏笔划为序)王爽、牛锐、兰光、朱亚、刘成伟、刘勇、汪勇样、刘炳辉、许凌艳、杜飞、邵自强、陈启清、吴珊、李悦、李琳、杭宇、张睿、周丽娟、赵启越、赵锡军、段庆喜、郭宁、黄卉、董安生、蔡颖巍、潘兴来、潘李美、操仲春、魏广远。中澳政府合作经贸培训项目(China-Australia Economics and Foreign Trade Training Project,以下简称中澳政府EFTT项目)是根据两国政府首脑1997签订之协议而开展的政府间合作项目。2001年4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开始面向全国高校、科研单位招标确定中澳政府EFTT项目2001-2002年度中方执行单位,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FSI)顺利通过遴选程序,成为本课题中方执行单位。2001年9月,外经贸部、Hasll公司、FSI三方正式签署合作协议。此后,FSI成立了以吴晓求教授为总顾问,赵锡军教授为组长,董安生、李悦为副组长,包括金融、法学两个专业30余名研究人员在内的课题组,严格按照协议要求推进课题研究。2001年11月20日中方课题组提交进度报告、初期研究报告;2001年11月25日至12月8日中方课题组副组长董安生、李悦访问澳大利亚与澳方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2002年3月7日中方课题组提交中期研究报告;2002年3月15日在北京召开课题中期成果研讨会;2002年6月课题组提交中英文研究报告。2002年6月24日,在北京饭店召开整个中澳政府EFTT项目总结会议,外经贸部龙永图副部长、外经贸部世界贸易组织司于建华副司长、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多位参赞级官员、EFTT全部子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员、中外记者二百余人参加会议。赵锡军、李悦代表课题组在总结会议上作为30个子项目中的优秀项目代表作专题演讲。2002年11月,课题组李悦、魏广远及于雷协助赵锅军教授完成了中英文研究报告的最终修改、审校、编辑、刊印工作。2002年12月,由李悦执笔完成了中文研究报告摘录,赵锡军、董安生审阅定稿。研究报告只代表本课题组对中国证券业现状及如何应对WTO挑战所持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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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WTO的现状与挑战_公司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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