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镇居民贫困状况研究_中国贫困标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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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城镇低收入群体的贫困问题已经引起了全社会广泛的重视,应当说城镇低收入群体的存在不仅有着绝对上的贫困,更有着由于收入差距拉大而存在的相对意义上的贫困。但不管是绝对贫困还是相对贫困,其基本的含义显然是生活水平下降或长期没有提高,因此本研究将“低收入”概念与“贫困”概念作为同一概念来使用,或者说我们对低收入群体的研究是限定在贫困这一范围使用的。

一、贫困的概念框架与贫困线的确定

正如许多学者指出的那样,贫困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它不具备确定性,但同时它又是一个过程,随着时间和空间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变化而变化,所以贫困的概念需要在具体的时点和地点的背景下才有现实意义。研究中国的贫困状况,至少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贫困作为一种社会客观存在的生活状况,是与“落后”或“困难”联系在一起的,这包括“经济、社会、文化”乃至“肉体的和精神的”各个方面。第二,贫困作为一种社会上普遍公认的社会评价,是低于“最低”或“最起码”的生活水准,而这种“最低”或“最起码”是得到社会公认的。第三,贫困作为一种社会环境造成的社会后果,与“缺乏”有关,其表象是“低收入”,是缺乏“物质和服务”,其实质是缺乏“手段”、“能力”以及“机会”,而这又与社会环境的不适应有关〔1〕。

这样,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这两种对贫困的二分法描述,即前者侧重于客观标准,“指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下,个人和家庭依靠劳动所得和其它合法收入不能维持其基本的生存需要,生活不得温饱,劳动力再生产者难于维持,这样的个人(或家庭)称之为贫困人口(或家庭)”〔2〕;后者侧重于主观标准, “指相对比较而言的贫困,即生活水平最低的那部分人(如占人口的5 %)为处于相对贫困的人口,有的机构和组织曾将收入只及(或少于)总体收入的三分之一的社会成员视为相对贫困人口”〔3〕;并非是两个水火不相容的概念, 因为用于绝对贫困概念的“生活必需品”的范围是随社会变化而变化的,另一方面相对贫困肯定需要一个基本的差距,这就使其也有了绝对的意义。

一般地看,贫困的二分法是从动因上划分的,反映了贫困在性质上的差别。但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之间存在着的交叉,意味着在两者之间存在着一部分上下沉浮的不稳定部分,这就是被称为“基本性贫困”的那一部分,即“有一些穷人的生活是不会有饥饿问题出现的,不会危及生命,他们的物质条件已能满足生理的需要,但在衣食住行方面,常常会出现捉襟见肘的情况,生活不稳定。他们属社会的最低层”〔4〕。 但是这种动态的定性分类在实际的操作分析中是很难确定的,基本的困难在于贫困的实际的操作中需要一个量化标准,用以衡量个人或家庭是否处于贫困状态的界限,可贫困标准本身又包含着社会价值判断,这不仅涉及到社会一般价值观,而且涉及到贫困者自身对所处状态的评判,因而贫困本身的判断与界定,也就是所谓贫困线(Poverty Line)确定变得异常的复杂和困难。

一般地,从发展阶段上讲贫困主要体现在三个层次上:生存性贫困:温饱型贫困;发展型贫困。生存性贫困主要表现为生活资料匮乏,满足不了生存需要,吃饭穿衣成了奋斗的基本目标,生存受到威胁。温饱型贫困表现为生活水平仍然很低,抗拒突发事件的能力较差,温饱还没有稳定的保证,进一步的发展受到收入水平的限制。发展型贫困表现为发展所导致的结构性贫困,如经济发达国家的贫困人口主要集中于城镇,而经济不发达国家的贫困主要集中于乡村。

从衡量标准上看,衡量贫困的一般常用的方法有绝对值法、基本需求法、数字模型法、马丁法、国际贫困标准、恩格尔系数法等,但一般常用的是国际贫困标准和恩格尔系数法。国际贫困标准实际上是一种收入比例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以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中等收入的50%—60%作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贫困线,亦即最低生活保障线。恩格尔系数法是支出比例法,即食物支出占消费支出的比例,国际粮农组织提出了一个数据,恩格尔系数在60%以上的属于贫困,用这个比例求出的消费支出即为贫困线。

从方法上讲,国际贫困标准简单明了,容易测算,可以使受助者得到的金额与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收入同步增长,分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但是国际贫困标准往往是根据发达国家的统计数据和贫困状况制定的,发展国家套用其比例,很可能在实际操作上存在着很大困难。恩格尔系数同样简便易行,可以用一般恩格尔系数来求得贫困者的消费水平,但恩格尔系数强调的是绝对贫困,没有考虑到相对贫困或“基本性贫困”,因而其测量的敏感性本身就是一个问题。比如我国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中,分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通讯交通、娱乐教育文化服务、居住、杂项商品等八项,因子分析显示食品构成就不是反映城镇居民消费的首位因子,而只占到第四位。

但是恩格尔系数在测量贫困线中仍然作为主要方法,原因主要是恩格尔系数法借用了“适量饮食费用”这一概念,这就可以使我们可以利用营养科学的研究成果来研究适量饮食费用,然后用适量饮食费用来除以修正的恩格尔系数,从而得出贫困线数值。

二、城镇贫困状况的变化特征

自1949年以来,低工资、高就业和高福利三位一体的计划管理体制的实行,将城镇居民纳入了一个平均化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在生活水平普遍不高的情况下,绝对的城镇贫困人口大约占城镇人口的1%左右。 自八十年代初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富起来的同时,通货膨胀也在不断加剧。随着改革的深入,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效益下降,这种情况下城镇贫困人口有所增加,按国家统计局的贫困线标准(1994年),即人均年收入1130元计算,1996年城镇贫困线为1671元。根据这一贫困线推算,目前城镇贫困人口为1176万人,贫困户为306.3万,户贫困率为3.5%,人口贫困率为4.2%, 这是就绝对数来说的〔5〕。

但是,这一数据由于统计口径和来源上存在的问题,可能偏于保守。有学者根据全国总工会6万个工会的抽样调查推算,1995 年底拖欠职工工资的人数达1000万人,停发或减发工资的退休人员有151万人, 加上公布的失业人数520万,总计达1671万, 如包括他们扶养的人口则达2890万,再加上由民政系统救济的城镇孤老残等弱者190万人, 共计3080万人。这一推断与全国总工会和民政部门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出的估计基本吻合,即城镇贫困阶层人口约为2000万到3000万左右,约占城镇人口的5.7—8.5%,其中较困难的特困户约占城镇人口的5 %左右(人均月收入为140元左右)〔6〕。

相对数的计算可以从消费支出占收入比例的比较中看出,按公式:

P[,ih]表示按消费支出占生活费收入构成计算的困难家庭,对于高收入家庭的贫困程度,Y[,i]j表示困难家庭第J种消费支出占生活收入构成,Y[,hi]表示最高收入家庭第J种消费支出占生活费收入构成。

用1985—1993年按收入水平分组的城镇居民收支统计,计算结果表明自八十年代以来相对贫困也在不断加大,相对贫困程度从1989年最低的21.9%增加到1993年的34.2%。

表一 相对贫困程度比较

1985

1988

1989

1990

贫困户消费支出占收入比重

106107108

105

高收入户消费支出占收入比重 91 94 8883

全国平均消费支出占收入比重 99 99 9692

P[,ih] 25.0

26.1

21.9 25.9

1991

1992 1993

贫困户消费支出占收入比重

108111

111

高收入户消费支出占收入比重 85 8178

全国平均消费支出占收入比重 94 9190

P[,ih] 24.5

30.7 34.2

这种变化有着基本的收入分化背景,其中最明显的是城市、所有制、性别和年龄这几个变量。像广州和上海这样的沿海发达地区城市,与兰州、哈尔滨等内地城市对收入影响的差距能达到好几倍;外企私企与国营集体企业的收入差别也是如此〔7〕。 对城镇贫困人口的调查和统计分析证明了这一点,城市和所有制因素的影响主要通过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水平来影响收入水平,而性别和年龄因素则通过劳动力素质来影响收入水平,因而前者的贫困主要源于收入的下降,而后者则主要是因为生活费用增加而使生活水平下降。

以通货膨胀高居不下的1993—1994这两年为例,1993年全国物价上涨的总水平超过13%,1994年超过20%,尤其是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蛋禽菜的价格高居不下,35个大中城市居民平均减收30%。哈尔滨、福州、兰州等城市低收入居民减收70%,整个黑龙江有近40%的城镇居民入不敷出,其中10%的最低收入户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与生活支出比为1:1.2。医疗费用的上升也是导致城镇家庭贫困的重要原因, 如四川城镇贫困居民的人平均医药费支出达300多元, 占其人均年收入的四分之一左右,特别是相当一部分退休人员。目前,我国有各类离退休人员2800多万,其中相当一部分或由于退休时间早,或原有单位效益不好,面对不断上升的物价和药价,他们不仅医药费报销困难而且生活难以维持。

在我国城镇居民的收入中,劳动性收入大约占到80%左右,所以一旦职业收入受到影响,其家庭生活水平必然随之下降。城镇居民的贫困构成中,由于失业或半失业而导致生活贫困的正在成为城镇贫困的主体。按劳动部的统计,1994年的显性失业率为2.8%,人数大约为500万人,而下岗职工却高达1000多万。比如四川100万城镇贫困人口中,70 %以上受到企业停产、半停产或亏损的影响,社会救济和优抚对象仅占到7%。老重工业城市哈尔滨共有企业职业161万人。据哈尔滨市劳动局于1995年对1000家企业进行的抽样调查所做的推算,全市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分别有17万和18万人,分别占国有企业职工总数和集体企业职工总数的18%和20%,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未开工资半年以上的富余下岗职工约14万人,占富余职工总数的40%,整个市属纺织、轻工、化工、机械等行业均出现全待业亏损。

这就是说,近年来城镇贫困人口的构成主体已经从传统的救济安抚对象,转到了由于体制转换、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劳动机会丧失而失去收入来源的“下岗人员及其家属”,这一部分人口比例在城镇贫困中占到80%左右。比如山西晋城对7800户贫困居民进行的调查中,由于企业不景气、失业或发不出工资或拖欠工资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占到81%〔8〕。

三、城镇贫困的原因与趋势

造成城镇贫困居民生活贫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其中既有政策变化的因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同时也与居民自身的状况有关。

1、体制转换是城镇居民贫困面上升的基本背景

改革以来,许多计划体制下明补或暗补的城市福利正在以价格调节的形式市场化,与此同时,改革提供了大量的机会作为补偿,通过收入的增加来转换福利的供给方式,应当说这样做不仅消除了计划体制带来的特权,而且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改革以来人民生活的大幅度提高就是明显的例证。但是,这种政策对所有人并不是平等的,条件好有能力的一部分先富起来了,但家庭负担重,劳动能力和文化水平低,健康状况较差的那部分人的生活,在物价和教育医疗费用上升的情况下便自然会下降。比如粮食计划供应的取消导致粮食价格全面上涨,这使生活负担较重的家庭在基本食品上的支出大幅度上升;比如教育和医疗制度的改革,也使得相当一部分户均就业率低的家庭享受到的改革好处极其有限,相反要承担过高的费用。

更基本的原因在于,计划体制福利政策支撑的就业和收入渠道受到了影响,从而导致了相当一部分个人竞争能力差的居民失去或得不到正常的增加收入的机会。首先按城镇户籍安排就业的劳动力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使一部分缺乏竞争能力的城镇居民,过去有城镇户口就可以获得就业机会,从而也就获得收入增加机会,但现在却必须面临待业或失业。特别是一部分农民进城打工后,民工的竞争者更多的就是这部分文化素质差或身体健康状况差的城市居民,民工在第三产业全面胜利的同时便意味着一部分城镇居民的失业或待业,所以现在不少城市都在制定限制民工使用的政策或条例,其背景就是这部分贫困的城镇居民期望再次从政府管制中获得福利。

其次企业改革使一部分缺乏竞争力的行业或企业面临停产或半停产状况。企业效益差,职工收入便自然受到影响。四川省1993年工业企业亏损面是26%,1995年是34.6%,1996年达到36%,亏损额达90多亿。黑龙江省1995年全省国有工业企业亏损面达70%,陷入停产状态的国有企业累计有259家,涉及职工5.2万人;已破产的国有企业达101家, 涉及职工3.3万人。1995年全省新增失业职工16.2万,其中有1.9万属于公开失业,有14.3万人属于企业内部失业,到1995年末,依靠失业救济的失业职工仍有2.1万人,比1994年增长40%,全省至少有100多万人不能正常开支,拖欠职工工资总额超过25亿,特困职工人数达30万人,其中煤炭、军工、森工这方面情况尤为严重。

2、分配中的不平等造成收入差距拉大,从而加强了城镇居民的相对贫困

1980年到1993年,城镇居民最高收入组与最低收入组的财产收入差距以每年52%的速度扩大。据世界银行的测算,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是0.165,到80年代中期上升到0.2,1994年达0.37。在个人存款中,3%的高收入户的存款达2900多亿, 占城乡居民存款总额的28%。〔9〕这种差距正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 1994年我国最低收入组家庭(20%)收入仅占总收入的4.27%,而最富有的20%收入组则占有收入总额的50.24%, 差距超过了美国(美国这两个数据分别是4.6%和44.3%)。〔10〕

收入差距的扩大在两个方面会加强城镇居民的相对贫困:一是高收入阶层的浮华消费和显耀,会在心理上加大低收入阶层的被剥夺感;二是在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下,针对中高阶层消费的市场定位会拉动整个消费价位的上扬,从而在客观上加大了低收入阶层的生活成本。

3、个人和家庭竞争能力的弱化,是城镇居民贫困的基本原因

市场化的逻辑是适者生存。改革以来城镇居民贫困化的加剧很大程度上是市场竞争带来的,低收入群体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来源于几个方面,第一,个人文化和专业技能素质低下,难于在市场上找到就业机会,因此城镇贫困居民的生活状况与文化素质之间的对应应当说有其内在的必然。第二是身体素质的低下,像老弱病残这类人员显然在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第三是就业人员少,家庭负担过重。第四是思想观念不适应形势发展,有的仍抱着计划体制下城镇或国营身份的优越感,有的对职业挑肥拣瘦,贪图轻松体面的工作,不愿从事苦、脏、累、险和社会声望较低的职业,不少人宁愿在家领失业救济,寄希望于政府和企业来安排工作,也不愿去干条件较差的工作或到集体企业工作。

这种状况实际上对城镇贫困居民构成了一种恶性循环:上述不利地位导致了生活的贫困,而生活的贫困又使其无力更新自己技能和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他们的子女受教育的机会和程度都会受到影响,这样又会反过来使他们在市场上处于更不利的地位。

尽管城镇贫困问题受到全社会愈来愈多的关注,从趋势上讲,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镇贫困最后会得到缓解和解决,但就目前情况来看,在四至五年这样一个时期内,城镇贫困人员的生活状况可能还要经历一个徘徊期,人数也可能会有所增加。基本的原因在于:

第一,目前城镇贫困人员的主体已经转移为失业和企业下岗人员,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改革,都会将过去的隐性失业公开化。下岗或失业人员的生活水平状况取决于其能否再次就业,但经济高速发展需求的是高素质的人员,这种矛盾表明再就业的只是其中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特别是在一些经济发展滞后的地区,更加难以吸纳新的劳动力。

第二,收入差距所导致的相对贫困也还会再拉大到一个新的程度。尽管我们的目标是共同富裕,但相当一段时间内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比重会加大,国有企业要加强竞争力也会在收入激励上下功夫,因此一批在市场竞争中拥有较大人力资本的人员会获得更高的收入。与此同时,由于金融证券市场的开放,资本收入也会大规模增加,行业工资差距也是无法回避的现实,这一切都会强化相对贫困的程度。

第三,目前城镇贫困人口的加大,某种程度上是计划体制遗留下来的体制后果,新的体制下无论是由于客观原因如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和家庭负担等,还是由于主观原因如观念和社会风气,都会使现有的城镇贫困人员处于一种不利的竞争地位中,对这种不利的竞争地位和恶劣的生活环境,国家又无力拿出太多的财力,外地民工对就业机会的竞争也将拓展其范围和领域,因而缓解贫困的工作将是任重而道远。

四、缓解城镇贫困的政策取向与建议

城镇贫困的加剧引起了各方面的注意,社会对此也给予了相当的关注和帮助,在目前对待如何缓解城镇贫困问题上,缓解城镇贫困的政策取向应当符合于总的改革,即有利于企业朝着有竞争力的方向发展,有利于鼓励个人朝更新素质增加其人力资本的方向发展,有利于建立社会互助和自我救助的方向发展,在这“三个有利于”的前提下,我们对缓解目前的城镇贫困提出以下建议:

1、通过产业政策和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作用, 扩大劳动力需求,充分发挥市场力量在劳动力激励和调济方面的作用,进而缩小地区差距。

城镇贫困不是一种简单的收入差距反映。其意味着改革进入到实质性的市场化阶段后,由于市场的竞争和结构调整所导致的一种劳动力供求反映。前面我们说过城镇贫困既是改革代价也是改革成果,这种两重性表明我们不能既通过减缓改革步伐来获得暂时的安宁,也不能置这种代价于不顾。既然目前的城镇贫困主体已经主要是失业、下岗职工,那么缓解城镇贫困的主要方法应该是为他们开辟和扩大供给市场。从产业结构上看,从1980—1989年,第一产业共吸纳新增劳动力4053万人,第二产业吸纳劳动力4276万人,第三产业吸纳劳动力4639万人;到了“八五”,第一产业反而排斥劳动力2837万人,第二产业吸纳劳动力2008万人,第三产业吸纳劳动力5059万人。产业结构变动所包含的意义是明显的,这就是原来承担主要就业渠道的第一产业绝对数出现下降趋势,第二产业吸纳新增劳动力的速度又不足以抵偿第一产业劳动力的减少,第三产业就成为主要的就业渠道。

城镇贫困程度重的东北地区和西部边缘省份,恰恰大多是重工业比重较大的地区,这种对应绝对不是一种偶然,而是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均衡的结果。很明显,这些地区劳动力的过剩源于第三产业吸纳能力的不足,而第三产业的发展不是凭空产生的,第三产业的发展与经济发展水平,也就是与消费能力相联系的,这就是为什么东部沿海地区第三产业比重大,城镇贫困人口少的重要原因。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开放劳动力市场,取消各种区域性的劳动力流动限制对于缓解城镇贫困有着多么重要的作用,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我们需要从整体战略的高度来看产业结构的升级与选择,在劳动力供求压力如此大的情况下,产业政策恐怕要考虑如何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选择节省资本,多用劳动力的基本产业取向,保持劳动力价格相对廉价的相对优势,从而从基本的发展空间上扩大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机会。

2、除了从政策上给予困难企业安置其下岗职工一定的优惠外, 要考虑从资金、政策和措施等配套的整体一揽子计划,从而使社会保障体系在缓解城镇贫困上成为主角。

目前,各个地区、各个部门为缓解由于企业困难而引起的城镇贫困,纷纷出台了各种优惠政策,如对那些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经当地劳动及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批准,可以开立工资预留户,由银行根据企业委托,将用于支付工资部分的销货回流款、回收拖欠工程款转入帐户,优先保证职工最低工资的发放。

如对长期亏损又没有工资能力支付的企业,实行财政补贴,保证职工基本生活,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经批准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供一定的救济款。如鼓励、支持困难企业举办生产性的独立经济实体和集体股份制的劳动服务企业,可运用失业保险金适当资助、鼓励困难企业对富余职工进行开发性安置,鼓励困难企业对富余职工进行开发性安置,组织职工进行岗位培训和专业培训,鼓励困难职工自谋职业。如在工商、税收和手续上给予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以优惠,在经营地点上给予下岗职工独特地域和位置等。

应当说这些措施对缓解城镇贫困起了很大作用,但问题的难点在于资金缺口太大,城镇贫困严重的地区,都是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下岗职工多的企业往往是难以为继、濒临破产的企业,拖下去只会使得难度愈来愈大,而对这种局面国家是无法摆脱责任的。既然他们在传统体制下为国家积累,为企业发展作出了牺牲,国家显然必要考虑相应的补偿。因此,我们应当结合这种补偿考虑从资金、政策和措施等配套的整体一揽子计划,从而使社会保障体系获得足够的起动资金,使其在缓解城镇贫困上成为主角。算下来这肯定是一个天文数字的资金缺口,但在这方面并不是完全没有办法,比如在土地的私有化方面能否迈出大胆的一步,事实上现在的土地转包在农村已不是什么秘密,与其让不是所有者的人去获得地租,为什么不能合法地通过部分土地的私有化来获得一笔资金,为改革支付代价?另外国家机关公有住房的私有化,也可以筹措相当一笔资金。

3、加强再就业工程的组织建设, 通过全社会共建“再就业工程”,缓解改革带来的城镇新贫困程度。

再就业工程从组织实施上来说,目前各级“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主要由相应的劳动部门承担,相对于“再就业工程”所涉及到的各个方面而言,单靠劳动部门不仅势单力薄,难以支撑,而且也不利于社会互助机制的建立。我们应当明确一点,再就业工程不仅是体现基本的社会公平和社会责任,更是改革推进到今天后我们必须面对的改革成本或者说改革风险,谁都没有权利逃避,因此,解决再就业问题首先要走出劳动部门一家支撑的局面。作为一项带有“社会公平”性质的系统工程,要善于通过各种渠道增加其投入,在这一方面,为贫困地区失学儿童而设立的“希望工程基金”有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特别是调动社会力量方面更是如此。市场经济发展的程度愈高,我们愈是要学会用社会的力量来解决社会问题,这不仅可以减少政府的投入,减少政府管理中的官僚主义和浪费,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些活动来加强成员之间的沟通、交往和联系,形成社会合作和社会协调的良性循环机制。

就是说,“再就业工程”要形成造血机制减少输血机制,因为“再就业工程”除了一部分带有“救济”性制裁外,大部分工作最终都要通过“就业”来完成,而就业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必然要带有“利润”倾向,我们不能因为照顾一部分人的就业,而不讲经济效益,最终让更多的人失业。因此,在推行再就业工程中,不可硬性摊派指标和人员,而应当通过一部分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鼓励和帮助企业多尽社会责任,通过帮助再就业人员树立自立自强的精神,努力提高自己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我们应当明确的一点,进入市场就要强调优胜劣汰,而进入社会就要体现社会公平。

4、不仅要对高收入者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加强控制, 更要加强政府官员的廉政建设,减少低收入群体的相对贫困程度或剥夺感。

目前城镇贫困之所以引起全社会如此重视,不仅有绝对贫困方面的原因,更有相对贫困方面的因素,对城镇贫困的关注中流露着人们对社会普遍流行的奢华风气,对政府官员利用职权腐化堕落的反感和痛恨。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没有长期奋斗、勤俭持家的社会风气,无疑会给整个社会经济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在一项调查中,当问道:“你认为目前社会上的一些富人中,有多少是通过正当手段致富的”时,回答“很多”的占5.3%,“较多”占14.5%,回答“不太多”的占48.5%,回答“几乎没有”的占10.7%,回答“不知道的”占20.8%〔11〕。目前,人们对一批先富起来的“大款”或“大腕”致富合法性认同如此之低,不仅意味着相对剥夺感的加剧,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讲意味着对改革的评价已经不是无条件的坚持,而是带有明显的利益色彩。

应当说,随着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先富起来的“大款”或“大腕”致富合法性认同会得到增加,“大款”或“大腕”的奢华消费也会由于利润约束,包括税收约束而得到收敛,相比而言,政府官员的腐败相对剥夺感的影响可能会更显突出。很简单,政府官员是社会公正的代表,如果一个身处逆境的贫困者仍然对自己充满信心,不仅在于他对自己有希望,更重要的是他对社会的发展有希望,而这一希望很大程度要建立在社会制度和公正的制造者政府官员身上,因而加强政府官员的廉政建设,改变的不仅是社会风气,更重要的是低收入群体对社会的信心。

注释:

〔1〕唐均:《确定我国城镇贫困线方法的探讨》, 《社会学研究》1997第二期。

〔2 〕国家统计局《中国城镇居民贫困问题研究》课题组研究报告。

〔3〕国家统计局《中国农村贫困标准》课题组研究报告。

〔4〕莫泰基:《香港贫穷与社会保障》,中华书局1993年版。

〔5〕《1996年中国城镇贫困人口减少困难程度加剧》, 载《统计资料》1997年3月27日,第21期。

〔6〕朱庆芳:《最低生活保障线要落到实处》, 载《山西发展导报》1997年3月24日。

〔7〕杨善华等:《改革以来我国大城市居民收入格局的变化》, 《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三期。

〔8〕《1996年中国城镇贫困人口减少困难程度加剧》, 载《统计资料》1997年3月27日,第21期。

〔9〕《报刊文摘》1995年3月23日。

〔10〕《中国市场经济导报》1995年4月19日。

〔11〕李强:《中国居民收入差距问题报告》,载李培林编《中国新时期社会阶层报告》,辽宁人民出版社,1995年12月版,第3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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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镇居民贫困状况研究_中国贫困标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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