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对期初余额的审计程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余额论文,注册会计师论文,期初论文,程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期初余额审计程序时,应当考虑下列三方面的因素:
1.上期会计报表是否经过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如果上期会计报表已经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则注册会计师应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联系,如果上期会计报表未经审计,注册会计师应进一步执行其他审计程序。
2.上期选用的会计政策。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上期选用的会计政策是否恰当,并与本期一致。如果不恰当或与本期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在执行期初余额审计时应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或予以披露。
3.会计报表项目的性质及在本期会计报表中被错报、漏报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考虑到会计报表各项目的性质不同,在会计报表中被错报、漏报的风险也不一样,故针对不同项目所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范围也应不同。通常,注册会计师在执行期初余额审计时,应充分关注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等项目错报、漏报的可能性。
注册会计师需要对期初余额进行审计的情形有两类:一类是被审计单位上期会计报表未经审计;另一类是被审计单位上期会计报表虽经审计但并非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故注册会计师应针对这两种不同的情形,采用不同的审计程序及方法。
对第一类情形常采用的审计程序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1.询问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注册会计师执行期初余额审计时,可向管理当局询问有关情况,诸如对本期经营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政府新颁布的影响行业发展的法规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2.审阅上期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在审阅上期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其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
3.通过对本期会计报表实施的审计程序进行证实。注册会计师通过对本期会计报表实施的审计程序也可证实某些期初余额。在对流动资产或流动负债的期初余额进行审计时,一般应结合当期审计程序进行。例如: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的期初余额,通常在本期内即可收回或支付,则此后收回或支付的事实即可视为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期初余额存在的适当证据。
4.补充实施其他适当的实质性测试程序。有些期初余额项目必须补充实施其他适当的实质性测试程序,才能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正确的审计结论。就存货而言,即使审计本期交易仍难获取期初余额是否适当的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必须采用其他审计程序。例如:审阅被审计单位上期存货盘点记录及文件,测试期初存货项目的价值量,以及运用毛利百分比法分析比较。对于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余额的审计,注册会计师通常要检查其期初的有关记录。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向第三者函证以获取对期初的确认。
对于第二类情形,即被审计单位上期会计报表已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此时,注册会计师可通过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但在此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考虑前任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