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威胁下的“有组织不负责任”--消费者行为分析与“一家两制”调查_食品安全论文

食品安全威胁下“有组织的不负责任”——消费者行为分析与“一家两制”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食品安全论文,不负责任论文,有组织论文,消费者论文,两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在经济高增长带来中国人福利整体改善的同时,中国国内的贫富差距、食品安全、生态破坏等问题日益凸显,社会中的信任关系和责任意识日渐弱化,由此产生的多元化风险正逐步扩张。事实上,中国已经进入了德国学者贝克(Ulrich Beck)所言的“风险社会”[1]20(risk society)。

      “风险社会”的主要特征是日益增多的社会问题或社会矛盾,但同时没有个人或机构明确地为任何事负责[2]75。“风险社会”在中国的一个主要表现,便是日益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这一问题正通过“有组织的不负责任”①(organized irresponsibility)的推动和深化。可以说,当前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由三类群体“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行为导致。这三类群体是食品企业、农户、消费者。食品企业的不负责任的行为易于观察,苏丹红、毒奶粉、瘦肉精、塑化剂等加工和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被曝光,食品企业也成为众目所视、千夫所指;“镉大米”、毒生姜、西瓜膨大剂等农业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事件,则将作为生产者的农户推到了风口浪尖。然而,食品安全问题中的消费者责任却经常被忽略。事实上,受主流食物体系的影响,消费者在食品消费过程中普遍存在三个认识误区:(1)强调自由贸易(free trade),忽视公平贸易(fair trade);(2)强调消费者权益,忽视消费者责任;(3)强调消费者是受害者,忽视其“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导致的施害者角色。下文将对这三个认识误区逐一进行澄清,通过分析消费者的“一家两制”食品消费模式,指出其在食品消费中责任意识的缺失,并据此提出本文研究的政策涵义。

      本文的第二部分是关于风险社会理论、消费者责任理论、自由贸易与消费者认识误区的研究综述;第三部分论述食品消费者“有组织的不负责任”产生的背景及其影响,提出消费者“一家两制”模式中替代性市场的几种类型,并从理论层面分析消费者责任意识的缺失;第四部分利用北京和甘肃两地城市消费者的调查资料,从实证层面分析消费者责任意识的缺失;第五部分在总结前文观点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研究的政策涵义,即重塑消费者责任、走出食品安全领域“风险社会”,走向食品安全的社会共保。

      二、研究综述

      责任与风险是密切相关的,正是食品企业、农户和消费者的“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行为,加剧了食品安全的市场风险。并且,食品安全问题中的消费者责任经常被忽略,本文即从这一视角出发进行分析。基于此,下文对风险社会理论、消费者责任理论、自由贸易与消费者认识误区的相关研究进行综述。

      (一)风险社会理论及其应用

      食品安全问题源于市场“脱嵌”[3]16并凌驾于自然和社会之上,市场原则成为社会的主导和支配性力量。在逐利性的食物体系中,食品中间商“上欺下骗”[4]58-63;[5]9,农户和消费者采取“一家两制”模式进行差别化的食品生产和消费,从而加剧了食品安全的市场风险[6]32-34。贝克提出,全球市场风险是“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的一种形式,因为它是一种极端非个人化的制度形式,即便是对自己而言,也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就在威胁和危险被认为变得越来越危险、越来越明显时,它们日益变得无法通过科学的法律和政治的手段来确定证据、原因和赔偿”,[2]192这也正是当前食品市场的真实写照。为了更好地理解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下文对与该理论相关的现有研究进行综述。

      1.风险社会与“飞去来器”效应

      风险即是不确定性。在贝克的论述中,“风险是预测和控制人类活动的未来结果,即激进现代化的各种各样、不可预料的后果的现代手段,是一种拓殖未来(制度化)的企图,一种认识的图谱。”[2]4风险社会是具有高度风险性、人为性、全球性、自反性特征的社会,这一概念,反映了对工业文明和现代化快速发展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的反思和批判。工业社会的“标准风险”与社会转型的风险结合,使中国社会成为了一种“转型风险社会”[7]81,或称“双重风险社会”[8]78。贝克认为,现代风险的扩散具有“飞去来器”效应[1]21(boomerang effect),即风险的制造者从中获取了巨大利益,但最终也会受到风险的回击。在当代社会,“飞去来器”效应的典型实例有生态破坏与自然灾害的加剧、农民失地与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9]116-117。本文将引入这一概念,分析食品消费者责任缺失与食品安全风险的相互叠加现象。

      2.“有组织的不负责任”

      社会制度与经济商业利益之间具有共谋的关系,“各种风险定义都被用来实现保护贸易主义的市场利益”,为了维护某些阶层的利益,它们可以转移、遮蔽和弱化风险及其危害,造成“有组织的不负责任”,使得风险及其危害“合法化”[10]135。张宇进一步指出,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专家体制、大众媒体共同推动了这种“合法化”的进程。[11]12-13在当前社会,风险及其危害合法化的实例很多,最典型的便是科学家利用其权威和影响力,垄断了话语权,推动科学的线性发展,并带来了生态破坏等一系列问题[12]238-239。这种“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导致风险社会来临时无法有效应付,造成风险的责任主体也无法确定[8]80。史红斌的研究表明,苏丹红事件就是这样一种“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的结果,食品安全检测标准和监督制度的明确带来的反而是责任主体的多元化,从而造成了一种主体缺位和主体虚位的发生。[13]160本文将分析农户、食品企业和消费者这三大食品体系利益相关方的“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现象。

      (二)消费者责任理论及其应用

      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John F.Kennedy)在国会发表了关于消费者权利的演讲,并推动《消费者权利法案》(Consumer Bill of Rights)于当年出台。常被忽略而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明确知情权、选择权等八项消费者权益之外,这一法案在世界范围内首次明确提出了“消费者责任”(consumer responsibility)的概念。

      根据当时的定义,消费者责任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五个维度:(1)对产品质量和价格的批判意识(critical awareness);(2)为争取公平贸易的行动力(action);(3)对于消费外部性的社会关切(social concern);(4)环保意识(environmental awareness);(5)消费者联合(solidarity)。

      这五个维度让我们从不断伸张的权益保护,看到了消费者权益这枚硬币的另外一面——消费者责任。事实上,上述第三个维度正是“负责任的消费者”(responsible consumer)或“有道德的消费者”(ethical consumer)的核心特征,即关心每一项消费决策的影响——不仅对于自己,也对于其所处的外部世界。从而,消费者责任在自身利益之外有了更为广泛的政治和社会层面的内涵[14]。以欧洲为例,丹麦和意大利的消费者对于食品质量安全和消费外部性的意识都很强,几乎无人消费价格过低的劣质食品,这既对生产者产生了正向的引导,也提高了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察力度;与之相反,葡萄牙的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方面无所谓(indifferent)和被动(passive)的态度直接导致了本国食品安全风险不断加剧、食品信任严重受损[15]398-399,这和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非常相似。

      与企业责任这一“硬责任”相比,消费者责任是一种“软责任”,包括了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其适用范围要广泛得多[16]29。在中国的语境下,马伯钧认为,消费者责任与政府责任、企业责任应是一个有机整体,建议制定消费者责任法,以消费者责任的实现约束并促进政府、企业承担起社会责任。[17]23-24刘成玉、胡方燕也认同法律约束对消费者责任实现的重要性,并主张加强税收调控、行政规范和法制建设。[18]71

      本文将消费者责任理论引入食品安全领域,分析食品安全领域的“风险社会”中消费者责任意识的缺失及其影响,提出通过在道德层面进行消费观念引导,在法律层面将消费者责任纳入立法,从而在食品安全领域培养出“负责任的消费者”。

      (三)消费者缺乏社会责任的三个认识误区

      当前,不论国际贸易还是国内市场交易,普遍遵循自由贸易原则,即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服从于市场机制,由供给和需求的均衡状态决定。这里隐含着一个无限市场的假定,无限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市场,每一个参与者都只能是一个价格接受者(price taker),不能影响价格。自然而然,市场参与者在无限市场面前,只用伸张权益,而无需担负责任,由此组成了一个主流食物体系。深受自由贸易思想的影响,消费者普遍认同自由贸易的合理性,强调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忽视公平贸易的重要性和消费者责任的履行。特别地,在食品安全领域,消费者往往只将自己视为食品安全问题的受害者,忽视其“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由此,本文也与三种主流消费者观念产生对话:

      1.强调自由贸易,忽视公平贸易

      自由贸易广为推崇,源于其在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中的重要地位。斯密在《国富论》中首次明确指出,自由贸易的益处在于专业化分工的达成。李嘉图于1817年提出比较优势理论,进一步奠定了自由贸易的理论基础。之后,萨缪尔森和克鲁格曼提出的要素价格均等化理论,进一步促进了自由贸易的发展。概括说来,自由贸易的支持者认为,自由贸易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发挥比较优势,实现规模经济。在规模经济条件下,生产者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消费者能消费到廉价的商品,从而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这种理想中的完全竞争市场假定所有生产者在同种条件下竞争,也没有进出口等政策限制。可是,现实的国际贸易不可能这么“公平”和“自由”:一方面,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没有美国等农业发达国家那样的资源条件、资本条件和能源条件[4]33-74,另一方面,也无力支付发达国家那样的巨额农业补贴,或给予诸多政策优惠支持。现实情况是,发达国家有空间将生产成本压至不合理的低水平②,并在政府的支持下将过剩的产品倾销到海外。除此之外,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③和其他非关税壁垒,也是影响发达国家农业生产的一大因素[19]67。正是由于无限市场假定下所谓“自由贸易”的种种弊端,公平贸易运动才日渐兴起,力求回归自然的农业生产方式,使全球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重新嵌入”(re-embedding)到生态和社会关系中[20]297-299。通过提高生产和贸易过程的公平性,公平贸易致力于改善生产者的经济发展,同时有利于农户和消费者之间联系的加强和信任关系的重建[21]163。由于公平贸易能客观地反映产品的价值,实现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互利互惠,因而各国应从制度和法律层面认可和推广这一模式,并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其中[22]91-95。当然,为了促进公平贸易的有序发展,防范质量、价格等方面的潜在造假风险,需要更加完善而强有力的认证制度[23]426。

      2.强调消费者权益,忽视消费者责任

      前文提到,肯尼迪于1962年明确了“消费者权益”的八项内容的同时,还首次提出了“消费者责任”的概念及内涵。但在自由贸易思想的影响下,后者被有意识地弱化甚至忽略了,鱼和熊掌都想兼得的“价廉物美”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者是上帝”的营销观念在全社会广为接受[4]111-119。与消费者责任相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才是学界关注的焦点。利用中文期刊论文数据库进行检索,论文标题中包含“消费者责任”的论文仅有257篇,而包含“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论文则多达8097篇。例如,杨林新、陶盈认为,在当前这一“风险社会”和“事故社会”中,应加重经营者责任,以保障消费者权益。[24]87-90尹世杰提出,要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并认为这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25]9

      权利与责任是一枚硬币的两面,片面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必然导致消费者责任的忽略,以“价廉物美”为代表的主流消费观念盛行于世,以“消费者是上帝”为核心的营销观念广为接受,最终结果便是“消费者霸权”的形成。在“消费者霸权”话语的影响下,消费者呈现出“无公德的个人”[26]243-246的明显特征,片面要求伸张自己的权益,却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由此使得消费环境落入到“价廉”与“质次”的恶性循环之中。

      3.强调消费者是受害者,忽视其“有组织的不负责任”

      “消费者霸权”在食品安全领域的一大表现在于,强调消费者是食品安全问题的受害者,但对其在食品安全风险加剧过程中“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行为避而不谈。例如,杨柳在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研究中提出,苏丹红、毒奶粉、地沟油、瘦肉精等恶性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食品企业对此应负有主要责任。[27]97杨富堂类似地指出,食品安全问题是事关消费者福祉的重要现实问题和理论问题,但地方政府和地方企业的利益具有一致性,政府对不安全食品生产者施以较轻的惩罚不足以改变食品生产企业博弈的均衡,从而食品安全问题并未得到有解决。[28]196-197

      事实上,上述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都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即消费者“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行为。下文将通过理论和实证两个层面的分析指出,消费者在追求“价廉”和“物美”兼得的食品消费观念指导下,采取“一家两制”的食品消费模式,这直接导致了农户和食品企业“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行为,即通过农药、化肥、激素等所谓现代生产要素甚至有毒的化学用品,包装出卖相好而质量低下的产品,从而在降低成本的同时,迎合消费者的“价廉”和“物美”兼得的消费心理需要,从这一角度看,消费者在成为受害者的同时,也是食品安全风险的施害者。

      (四)研究评述

      现有研究中,与风险社会理论和消费者责任理论相关的研究不仅提供了理论层面的解读,还将理论应用于对生态破坏、农民失地等社会问题的分析;关于自由贸易和消费者认识误区的研究,则展示了主流话语体系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片面强调,最终导致了消费者霸权的形成,为本文分析食品消费者责任意识的缺失提供了研究基础。本文从研究领域上对现有研究进行拓展,结合自由贸易主导下主流食品市场的特点,对食品安全威胁愈演愈烈的原因进行分析。

      本文认为,食品安全风险的加剧是由“风险社会”下食品企业、农户和消费者三类群体的“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的,具体而言:(1)食品企业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滥用添加剂,并通过虚假宣传蒙骗消费者,通过收购价格的高低差别诱使农户生产不安全食品。(2)消费者进行“一家两制”的差别化消费,在主流消费渠道中,只追求卖相好的食品,只愿意为其支付较低的价格,并通过替代性的消费渠道进行食品安全“个体自保”。(3)农户进行“一家两制”的差别化生产和消费,将不安全的食品销售给食品企业和消费者,而将安全的食品留给自家消费,从而实现“个体自保”。这种三类群体共同参与的“有组织的不负责任”最终导致了“飞去来器”效应的爆发,食品安全风险愈演愈烈。其中,食品企业和农户在食品安全问题中的责任已受到了广泛关注,而消费者“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却经常被弱化甚至忽略。

      基于这一认识,下文综合运用“有组织的不负责任”概念和消费者责任理论,对食品安全问题中被弱化和忽视的消费者责任进行分析,并从“农消对接”与消费者联合、消费观念引导和将消费者责任纳入立法等方面,提出治理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理论分析

      (一)多重背景下食品消费者的“有组织的不负责任”

      当前严重的食品安全风险的根源是市场“脱嵌”于自然和社会,市场原则成为社会的主导和支配性力量,其核心在于自由贸易。在自由贸易条件下,生产者利润面临巨大的冲击,最为突出的表现即农产品的不合理低价。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市场上的低价农产品大量流入已被裹挟到全球自由贸易体系的国内农产品市场,导致国内市场上农产品价格持续低位运行,对国内的农产品生产者(农户和部分食品企业)形成了巨大的冲击。

      1.自由贸易条件下消费观念的扭曲

      在市场不断扩张、自由贸易席卷全球的背景下,中国食品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也逐渐发生了扭曲,追求“价廉物美”成为了广为接受的消费理念。这种消费观念的一个明显错误在于,“价廉”和“物美”实际上是鱼与熊掌的关系,不可兼得,“物美”必然“价高”,而价廉则必然质量低下,产品质量和生产成本应是相匹配的。就食品消费而言,消费者不切实际地追求“价廉物美”,其结果必然是经过所谓的现代生产要素加工和包装、“卖相好”但质量低下,甚至具有严重安全风险的农产品充斥市场。

      2.“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还是“无组织的不负责任”?

      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风险社会”中,对于食品企业、农户和消费者这三类群体的行为应如何界定,是“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还是“无组织的不负责任”,这需要对“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这一概念本身的定义进行深入理解。Beck最初提出“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这一概念时给出如下定义:公司、政策制定者和专家结成的联盟制造了当代社会中的危险,然后又建立一套话语来推卸责任,但最终还是将自己制造的危险转化成了某种风险。[29]类似地,在食品安全领域中,食品企业、农户和消费者这三类群体,同样联手制造并加剧着当前的食品安全风险。

      在主流的基于自由贸易的食物体系中,消费者、食品企业和农户三类群体之间建立了一套畸形的食品交易机制:消费者普遍压缩主流食品消费渠道中的价格支付,追求“价廉”和“物美”兼得,且将“物美”与“卖相好”等同。食品企业一方面“对上欺”,为迎合消费者的需求,不断欺压生产端,压低农产品生产成本和收购价格,对食品的卖相进行重点加工,甚至不惜以质量安全为代价[4]58-63;[5]9;另一方面,食品企业“对下骗”,努力迎合消费者“价廉物美”的消费理念,以争取货币选票。受此诱导,农户进行“一家两制”的差别化的农产品生产,将生产成本高、质量安全的农产品留作自家消费,将生产成本低、卖相好、质量不安全的农产品销售给消费者和食品企业(见图1)。

      

      图1 “有组织的不负责任”与“飞去来器”效应

      不难发现,这套主流食品交易机制的运行结果,是消费者从农户和食品企业获取质量不安全的食品或农产品,农户不可避免地提供,同时也消费不安全食品,甚至食品企业员工也不可避免地消费来自农户和其他食品企业的不安全食品或农产品。由此可见,消费者、食品企业和农户的行为其实是一种“有组织的不负责任”,且消费者带有“无公德个人”性质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直接诱导了食品企业和农户的行为,在整个体系中施加了基础性的影响。三类群体的联合行为共同导致了食品安全领域“飞去来器”效应的爆发,食品安全威胁日益加剧,一个“相互投毒的社会”[30]13-14就此形成,社会中没有任何一方从其“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行为中受益。

      (二)食品消费者的“一家两制”模式

      消费者“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的表现形式之一便是其食品消费的“一家两制”模式,即在主流消费渠道之外开辟替代性的安全食品消费渠道,并不断压缩主流消费渠道的价格支付。从消费者是否参与食品生产、是否需要付费这两个维度出发,可将消费者“一家两制”模式中替代性的食品消费渠道划分为四种类型,如图2所示。

      类型一:消费者自己生产食品,需要为生产要素支付较高的费用,如都市农场。

      类型二:消费者自己生产食品,不需要为生产要素付费或付费很少,如阳台种菜。

      

      图2 消费者“一家两制”模式中替代性消费渠道的四种类型

      类型三:消费者自己不生产食品,通过支付显著高于传统消费渠道的价格,获取安全的食品,如有机食品店。

      类型四:消费者自己不生产食品,通过与农户“农消对接”等方式支付较低费用,获得相对安全的食品,如通过巢状市场[31]8-9,或通过亲戚、朋友开辟另外一条安全食品通道。消费者付出的费用较低,甚至伴随着人情赠送。

      在中国,由于消费者过低的农产品价格支付和错误的消费观念(重卖相、轻质量),农户一方面难以从农业生产中获得与其投入相匹配的经济收益,另一方面又受到了确保农产品卖相的诱导,因而普遍采用“一家两制”模式,进行差别化的农产品生产和消费[6]32-34:对于大田作物或规模养殖的家禽和牲畜,过量使用现代生产要素,以便最大限度地提高产量。将这部分农产品销往市场,在单价较低的客观情况下可以获得尽可能多的收入。与此同时,农户在自留地上或自家庭院中进行有利于食品安全的农业生产,确保自家消费安全的农产品。

      农户的这种个体理性选择,一方面带来了以“个体自保”为特征的自我保护,另一方面又产生了极大的负外部性,助推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严重。推动了消费者差别化消费的“一家两制”模式形成:消费者在对主流食品消费渠道(例如农贸市场、超市等)的信任逐渐降低的情况下,也类似地采取“一家两制”模式进行回应,即在主流的食品消费渠道之外拓展替代性的食品消费渠道(主要包括图2所示的四种类型),以此进行食品安全的“个体自保”,同时继续压缩主流食品消费渠道中的价格支付。这又强化了农户的“一家两制”行为,由此形成了一个“个体自保”循环。

      消费者与农户这两类群体“有组织的不负责任”,一方面重建了有边界的,基于关系的信任体系,另一方面又破坏了主流市场主体间的信任关系,促使AB模式的分野、冲突和并轨。[5]20-33从实际情况来看,信任关系的破坏与食品安全风险的加剧之间并非表现为单向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推动的关系。

      (三)食品消费者责任意识的缺失

      在当前的中国,食品消费者区分主流消费渠道和替代性消费渠道,进行的差别化食品消费行为,是其理性选择的结果,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其个人及家庭成员的“个体自保”,但这一行为背后却是消费者责任意识的缺失。前文提到,肯尼迪曾提出消费者责任内涵的五个维度,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下文将从其中四个维度④逐一论述当前中国食品消费者责任意识的缺失。

      1.对产品质量和价格的批判意识

      这里的批判意识,是指基于社会理性而非个体理性的思考和评判,即要求产品质量和价格相匹配。在农产品的生产和消费方面,这一点至关重要。消费者对农产品常常抱有“物美价廉”之类不切实际的幻想,其所谓的“批判意识”与质量无关,而是一种对于低价的片面苛求。事实上,相当一部分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很弱,甚至还存在食品消费的“购假”行为,即以“卖相”而非质量作为消费决策的依据。这两方面因素共同向农户传导了一个错误的信号,必然导致农户在生产过程中尽可能压缩成本,过度使用所谓现代生产要素保证农产品“卖相”,从而带来巨大的食品安全风险。这是当前中国食品消费者责任意识缺失最重要的表现。

      2.为争取公平贸易的行动力

      公平贸易,顾名思义,应对买方和卖方都公平。然而,当前中国的食品市场却深受自由贸易观念的影响,农产品价格被过度低估,政府又难以像美国那样支付高额的农业补贴,从而导致公平贸易难以实现,农户利益严重受损。众所周知,农业生产,尤其是安全农产品的生产,具有高成本、高风险的特点。如果生产者不能获得合理的利润率,或者甚至无法获利,则将很难有激励继续以有利于食品安全的方式生产农产品,这也正是当前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直接诱因。大部分消费者在自由贸易观念影响下,不断压缩主流食品消费渠道的价格支付,力求在食品消费中实现个体效用的最大化,甚至不惜损害作为食品生产者的农户的利益,这是中国食品消费者责任意识缺失的又一表现。

      3.对于消费外部性的社会关切

      在过度强调消费者权益的背景下,消费者对于消费外部性的社会关切极易被忽略,即忽视其消费行为对他人的影响。在食品安全领域,消费者拓展替代性的食品消费渠道是其食品安全意识的体现,但其不断压缩主流消费渠道价格支付的行为,则会带来巨大的负外部性:首先,本就获利微薄的农户权益进一步受损,从而更大规模地过量使用现代生产要素;进而,食品安全风险进一步加剧,其他消费者的安全食品消费受损。当这一行为扩展为群体化行为时,图1所示的一个“相互投毒的社会”也就产生了。[30]13-14

      4.消费者联合

      在消费者责任的研究范畴中,与“社会关切”相关的一个问题便是“消费者联合”。中国的现实情况是,消费者作为分散的主体参与市场活动,消费者之间缺乏交流。消费者组织的缺乏,既导致了消费的负外部性普遍存在,也影响了消费者与农户的联系,导致二者之间信息传递的不畅,从而才有了消费者支付低价、农户生产不安全食品的囚徒困境下,“帕累托无效率”(Pareto inefficiency)的博弈结果。

      综上所述,从批判意识、公平贸易行动力、社会关切和消费者联合四个维度来看,中国的食品消费者都很难称为“负责任的消费者”或“有道德的消费者”。消费者责任意识的缺失,会诱致农户和食品企业的“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行为,进而导致“飞去来器”效应爆发,食品安全威胁不断加剧。

      四、实地调查

      本文在做出理论设计的同时,选取北京和甘肃平凉两地作为国内高低两个食品消费水平的代表,进行了四次主要针对消费者的实地调查。两地的调查内容不完全相同:在北京的三次调查侧重于公平贸易与有机食品消费;在甘肃平凉的一次调查则侧重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与消费者、农户这两类群体的“一家两制”行为。四次调查总计回收了709份有效问卷(北京300份,甘肃平凉409份),结果表明了中国食品消费者责任意识的缺失及其与当前食品安全风险加剧的关联性。下面,本文将综合使用北京和甘肃平凉两地调查所获得的资料,联系本文研究的主题消费者责任,进行简要分析。

      1.食品安全意识与消费观念

      从甘肃平凉的问卷调查结果来看,在回收到的409份有效问卷中,255人(占比62.35%)的受访消费者认为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太严重或不严重,认为当地食品安全事件经常发生的也只有38人(占比9.29%)。与此同时,242位受访者(占比59.17%)认为农户存在“一家两制”的差别化生产行为,299位受访者(占比73.11%)认为消费者存在“一家两制”的差别化消费行为(见表1)。这两组数据实际上反映出一对矛盾:受访者普遍认为,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并不严重,当地食品安全事件也不经常发生,但农户和消费者还是较为普遍地(占比六至七成)采取“一家两制”模式进行差别化生产或消费。出现这种矛盾,最有可能的原因在于,甘肃平凉的受访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还比较薄弱,即便拓展了替代性消费渠道,很可能也并不是基于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考虑。

      

      此外,409名受访消费者中,375人回答了“您家的食品消费未来会朝向哪个方向?”这一问题,其中192人(占答题人数的51.2%)选择了“以质优价廉的大众商品为主”这一选项,可见大部分消费者仍未摆脱“价廉物美”这一主流消费观念的影响,消费者的食品消费观念重塑需要更多培训和引导。

      2.公平贸易观念和行动

      在北京调查的300名受访消费者中,290人回答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解决措施的一道多选题(选择三项),相关统计结果见表2。

      

      在表2中,第(1)、(4)、(6)三栏需要重点关注。在290名回答该题的受访消费者中,260人(占比89.66%)认为应严厉制裁农户和企业不安全的食品生产行为,这体现了一种找到替罪羊的卸责心理,而在履行消费者责任上却表现得不甚积极。调查发现,认为应从政策上鼓励本地农户进行安全农产品生产的受访者仅有99人(占比34.14%),认为应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从生产源头保证食品安全的受访者就更少,仅有64人(占比22.07%)。从这三栏不难看出,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责任,受访消费者普遍采取逃避和推卸责任的态度,缺乏基本的公平贸易观念,片面强调自身的食品安全消费权利的保障,却不愿承担支付合理的农产品价格这一基本的消费者责任。显然,消费者并未付出足够的、以追求公平贸易为目标的行动力。

      3.消费者联合

      当前,消费者合作组织的缺乏是中国食品消费者责任意识缺失的又一突出表现。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98.24万家⑤。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内消费者合作社的数量少之又少,在北京和甘肃平凉的实地调查中,基本上没有受访者听说过消费者合作社的存在。正因如此,消费者与农户之间缺乏沟通,影响了信息的传递,造成了农产品不合理的低价和农户不安全的农产品生产方式。

      从实地调查结果来看,不论在消费水平较高的北京,还是在消费水平相对较低的甘肃平凉,消费者“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行为仍普遍存在,而且消费者缺乏与农户的直接沟通,导致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要治理当前的食品安全风险,对于消费观念的引导、消费者责任的重塑以及消费者组织的建立等措施势在必行。

      五、结论与政策涵义

      食品市场的“脱嵌”,导致了严重的食品安全风险,并在食品企业、农户和消费者这三类群体的“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行为的影响下不断加剧。在这一基本背景下,本文利用风险社会理论与消费者责任理论,对中国食品消费者的理性选择和责任意识的缺失进行了理论分析,并结合北京、甘肃两地的调查数据,对此进行了实践验证。通过理论和调研分析,本文论证了如下观点:

      第一,面临不断加剧的食品安全风险,消费者会进行“一家两制”的差别化消费,即在主流食品市场之外拓展替代性食品消费渠道(主要包括以都市农场、阳台种菜、有机食品店和巢状市场为代表的四类渠道),并不断压缩主流食品市场的价格支付,以此进行食品安全的“个体自保”。从社会层面来看,这种消费模式会带来巨大的负外部性。

      第二,从批判意识、公平贸易行动力、社会关切、团结一致四个维度来看,中国的食品消费者以“价廉物美”为特征的食品消费行为是典型的“有组织的不负责任”。

      第三,消费者责任、生产者责任和企业责任是一个整体,消费者责任意识的缺失会诱使农户和食品企业这两类群体也采取“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行为,从而导致“飞去来器”效应的爆发,带来体系性的食品安全风险。

      基于上述观点,为促进消费者责任的履行和食品安全风险的治理,本文的研究有如下政策涵义:

      第一,鼓励并支持“农消对接”及消费者联合。通过建立消费者协会或组建消费合作社,可以加强消费者与农户的联系,有利于打破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重建食物体系的社会信任。消费者借此了解安全农产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成本,并在农消对等合作交流中消弭误解,重建信任,使二者关系由基于算计的博弈走向基于信任的合作,由“一家两制”的个体自保,走向不同程度的社会共保。

      第二,倡导公平贸易,引导消费观念。通过加强对消费者的培训和教育,使消费者摒弃“价廉物美”的错误消费观念,树立公平的消费观念。在正确的消费观念的指导下,借助消费者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构建的平台,消费者能够更多参与到公平贸易之中,走出尔虞我诈的自由贸易误区,以合理的价格支付,支持农户进行有利于食品安全的农产品生产,促进安全农业生产模式的社会化。

      第三,加快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引入消费者责任的内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20年后,需要将消费者责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稿中,从法律层面规范消费者行为,避免过分强调消费者权益而导致普遍的消费者“不负责任”行为,促使其走出受害者心理,从“无公德的个人”转变为有道德、负责任的消费者。通过在社会范围内促进消费者责任与权益的对等推进,走出食品安全领域的“风险社会”,从各扫门前雪的“个体自保”,走向新型的“社会共保”。

      中国农业大学叶敬忠教授、中国科学院蒋高明研究员对本文研究有启发性贡献,中国人民大学杨轶尘、郑茹怡、鲍含悦、陈正昊参与了本文的前期调查,一并致谢。

      ①这一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者贝克在《解毒剂》(Gegengifte,1988)一书中提出,并在其另一部著作《世界风险社会》(World Risk Society,1999)中进行了更为系统的分析。

      ②农产品的不合理低价是针对主流食品消费渠道中的普通农产品而言的,替代性食品消费渠道中的高端农产品不属于这里的讨论范畴。

      ③发达国家制定的以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安全为名义的“绿色”标准,经常因被滥用而成为贸易壁垒。

      ④其中的“环保意识”,同样体现了消费者责任观念的缺失,但由于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略去不谈。

      ⑤关于2013年全国农业合作社的数据,可见农业部网站(http://www.moa.gov.cn/)。但也存在大量农民专业合作社良莠不齐、真假参半的调查与报道。

标签:;  ;  ;  ;  ;  ;  ;  ;  ;  ;  

食品安全威胁下的“有组织不负责任”--消费者行为分析与“一家两制”调查_食品安全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