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威胁下“有组织的不负责任”——消费者行为分析与“一家两制”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食品安全论文,不负责任论文,有组织论文,消费者论文,两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在经济高增长带来中国人福利整体改善的同时,中国国内的贫富差距、食品安全、生态破坏等问题日益凸显,社会中的信任关系和责任意识日渐弱化,由此产生的多元化风险正逐步扩张。事实上,中国已经进入了德国学者贝克(Ulrich Beck)所言的“风险社会”[1]20(risk society)。 “风险社会”的主要特征是日益增多的社会问题或社会矛盾,但同时没有个人或机构明确地为任何事负责[2]75。“风险社会”在中国的一个主要表现,便是日益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这一问题正通过“有组织的不负责任”①(organized irresponsibility)的推动和深化。可以说,当前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由三类群体“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行为导致。这三类群体是食品企业、农户、消费者。食品企业的不负责任的行为易于观察,苏丹红、毒奶粉、瘦肉精、塑化剂等加工和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被曝光,食品企业也成为众目所视、千夫所指;“镉大米”、毒生姜、西瓜膨大剂等农业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事件,则将作为生产者的农户推到了风口浪尖。然而,食品安全问题中的消费者责任却经常被忽略。事实上,受主流食物体系的影响,消费者在食品消费过程中普遍存在三个认识误区:(1)强调自由贸易(free trade),忽视公平贸易(fair trade);(2)强调消费者权益,忽视消费者责任;(3)强调消费者是受害者,忽视其“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导致的施害者角色。下文将对这三个认识误区逐一进行澄清,通过分析消费者的“一家两制”食品消费模式,指出其在食品消费中责任意识的缺失,并据此提出本文研究的政策涵义。 本文的第二部分是关于风险社会理论、消费者责任理论、自由贸易与消费者认识误区的研究综述;第三部分论述食品消费者“有组织的不负责任”产生的背景及其影响,提出消费者“一家两制”模式中替代性市场的几种类型,并从理论层面分析消费者责任意识的缺失;第四部分利用北京和甘肃两地城市消费者的调查资料,从实证层面分析消费者责任意识的缺失;第五部分在总结前文观点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研究的政策涵义,即重塑消费者责任、走出食品安全领域“风险社会”,走向食品安全的社会共保。 二、研究综述 责任与风险是密切相关的,正是食品企业、农户和消费者的“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行为,加剧了食品安全的市场风险。并且,食品安全问题中的消费者责任经常被忽略,本文即从这一视角出发进行分析。基于此,下文对风险社会理论、消费者责任理论、自由贸易与消费者认识误区的相关研究进行综述。 (一)风险社会理论及其应用 食品安全问题源于市场“脱嵌”[3]16并凌驾于自然和社会之上,市场原则成为社会的主导和支配性力量。在逐利性的食物体系中,食品中间商“上欺下骗”[4]58-63;[5]9,农户和消费者采取“一家两制”模式进行差别化的食品生产和消费,从而加剧了食品安全的市场风险[6]32-34。贝克提出,全球市场风险是“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的一种形式,因为它是一种极端非个人化的制度形式,即便是对自己而言,也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就在威胁和危险被认为变得越来越危险、越来越明显时,它们日益变得无法通过科学的法律和政治的手段来确定证据、原因和赔偿”,[2]192这也正是当前食品市场的真实写照。为了更好地理解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下文对与该理论相关的现有研究进行综述。 1.风险社会与“飞去来器”效应 风险即是不确定性。在贝克的论述中,“风险是预测和控制人类活动的未来结果,即激进现代化的各种各样、不可预料的后果的现代手段,是一种拓殖未来(制度化)的企图,一种认识的图谱。”[2]4风险社会是具有高度风险性、人为性、全球性、自反性特征的社会,这一概念,反映了对工业文明和现代化快速发展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的反思和批判。工业社会的“标准风险”与社会转型的风险结合,使中国社会成为了一种“转型风险社会”[7]81,或称“双重风险社会”[8]78。贝克认为,现代风险的扩散具有“飞去来器”效应[1]21(boomerang effect),即风险的制造者从中获取了巨大利益,但最终也会受到风险的回击。在当代社会,“飞去来器”效应的典型实例有生态破坏与自然灾害的加剧、农民失地与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9]116-117。本文将引入这一概念,分析食品消费者责任缺失与食品安全风险的相互叠加现象。 2.“有组织的不负责任” 社会制度与经济商业利益之间具有共谋的关系,“各种风险定义都被用来实现保护贸易主义的市场利益”,为了维护某些阶层的利益,它们可以转移、遮蔽和弱化风险及其危害,造成“有组织的不负责任”,使得风险及其危害“合法化”[10]135。张宇进一步指出,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专家体制、大众媒体共同推动了这种“合法化”的进程。[11]12-13在当前社会,风险及其危害合法化的实例很多,最典型的便是科学家利用其权威和影响力,垄断了话语权,推动科学的线性发展,并带来了生态破坏等一系列问题[12]238-239。这种“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导致风险社会来临时无法有效应付,造成风险的责任主体也无法确定[8]80。史红斌的研究表明,苏丹红事件就是这样一种“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的结果,食品安全检测标准和监督制度的明确带来的反而是责任主体的多元化,从而造成了一种主体缺位和主体虚位的发生。[13]160本文将分析农户、食品企业和消费者这三大食品体系利益相关方的“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现象。 (二)消费者责任理论及其应用 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John F.Kennedy)在国会发表了关于消费者权利的演讲,并推动《消费者权利法案》(Consumer Bill of Rights)于当年出台。常被忽略而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明确知情权、选择权等八项消费者权益之外,这一法案在世界范围内首次明确提出了“消费者责任”(consumer responsibility)的概念。 根据当时的定义,消费者责任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五个维度:(1)对产品质量和价格的批判意识(critical awareness);(2)为争取公平贸易的行动力(action);(3)对于消费外部性的社会关切(social concern);(4)环保意识(environmental awareness);(5)消费者联合(solidarity)。 这五个维度让我们从不断伸张的权益保护,看到了消费者权益这枚硬币的另外一面——消费者责任。事实上,上述第三个维度正是“负责任的消费者”(responsible consumer)或“有道德的消费者”(ethical consumer)的核心特征,即关心每一项消费决策的影响——不仅对于自己,也对于其所处的外部世界。从而,消费者责任在自身利益之外有了更为广泛的政治和社会层面的内涵[14]。以欧洲为例,丹麦和意大利的消费者对于食品质量安全和消费外部性的意识都很强,几乎无人消费价格过低的劣质食品,这既对生产者产生了正向的引导,也提高了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察力度;与之相反,葡萄牙的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方面无所谓(indifferent)和被动(passive)的态度直接导致了本国食品安全风险不断加剧、食品信任严重受损[15]398-399,这和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非常相似。 与企业责任这一“硬责任”相比,消费者责任是一种“软责任”,包括了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其适用范围要广泛得多[16]29。在中国的语境下,马伯钧认为,消费者责任与政府责任、企业责任应是一个有机整体,建议制定消费者责任法,以消费者责任的实现约束并促进政府、企业承担起社会责任。[17]23-24刘成玉、胡方燕也认同法律约束对消费者责任实现的重要性,并主张加强税收调控、行政规范和法制建设。[18]71 本文将消费者责任理论引入食品安全领域,分析食品安全领域的“风险社会”中消费者责任意识的缺失及其影响,提出通过在道德层面进行消费观念引导,在法律层面将消费者责任纳入立法,从而在食品安全领域培养出“负责任的消费者”。 (三)消费者缺乏社会责任的三个认识误区 当前,不论国际贸易还是国内市场交易,普遍遵循自由贸易原则,即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服从于市场机制,由供给和需求的均衡状态决定。这里隐含着一个无限市场的假定,无限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市场,每一个参与者都只能是一个价格接受者(price taker),不能影响价格。自然而然,市场参与者在无限市场面前,只用伸张权益,而无需担负责任,由此组成了一个主流食物体系。深受自由贸易思想的影响,消费者普遍认同自由贸易的合理性,强调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忽视公平贸易的重要性和消费者责任的履行。特别地,在食品安全领域,消费者往往只将自己视为食品安全问题的受害者,忽视其“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由此,本文也与三种主流消费者观念产生对话: 1.强调自由贸易,忽视公平贸易 自由贸易广为推崇,源于其在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中的重要地位。斯密在《国富论》中首次明确指出,自由贸易的益处在于专业化分工的达成。李嘉图于1817年提出比较优势理论,进一步奠定了自由贸易的理论基础。之后,萨缪尔森和克鲁格曼提出的要素价格均等化理论,进一步促进了自由贸易的发展。概括说来,自由贸易的支持者认为,自由贸易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发挥比较优势,实现规模经济。在规模经济条件下,生产者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消费者能消费到廉价的商品,从而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这种理想中的完全竞争市场假定所有生产者在同种条件下竞争,也没有进出口等政策限制。可是,现实的国际贸易不可能这么“公平”和“自由”:一方面,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没有美国等农业发达国家那样的资源条件、资本条件和能源条件[4]33-74,另一方面,也无力支付发达国家那样的巨额农业补贴,或给予诸多政策优惠支持。现实情况是,发达国家有空间将生产成本压至不合理的低水平②,并在政府的支持下将过剩的产品倾销到海外。除此之外,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③和其他非关税壁垒,也是影响发达国家农业生产的一大因素[19]67。正是由于无限市场假定下所谓“自由贸易”的种种弊端,公平贸易运动才日渐兴起,力求回归自然的农业生产方式,使全球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重新嵌入”(re-embedding)到生态和社会关系中[20]297-299。通过提高生产和贸易过程的公平性,公平贸易致力于改善生产者的经济发展,同时有利于农户和消费者之间联系的加强和信任关系的重建[21]163。由于公平贸易能客观地反映产品的价值,实现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互利互惠,因而各国应从制度和法律层面认可和推广这一模式,并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其中[22]91-95。当然,为了促进公平贸易的有序发展,防范质量、价格等方面的潜在造假风险,需要更加完善而强有力的认证制度[23]426。 2.强调消费者权益,忽视消费者责任 前文提到,肯尼迪于1962年明确了“消费者权益”的八项内容的同时,还首次提出了“消费者责任”的概念及内涵。但在自由贸易思想的影响下,后者被有意识地弱化甚至忽略了,鱼和熊掌都想兼得的“价廉物美”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者是上帝”的营销观念在全社会广为接受[4]111-119。与消费者责任相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才是学界关注的焦点。利用中文期刊论文数据库进行检索,论文标题中包含“消费者责任”的论文仅有257篇,而包含“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论文则多达8097篇。例如,杨林新、陶盈认为,在当前这一“风险社会”和“事故社会”中,应加重经营者责任,以保障消费者权益。[24]87-90尹世杰提出,要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并认为这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25]9 权利与责任是一枚硬币的两面,片面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必然导致消费者责任的忽略,以“价廉物美”为代表的主流消费观念盛行于世,以“消费者是上帝”为核心的营销观念广为接受,最终结果便是“消费者霸权”的形成。在“消费者霸权”话语的影响下,消费者呈现出“无公德的个人”[26]243-246的明显特征,片面要求伸张自己的权益,却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由此使得消费环境落入到“价廉”与“质次”的恶性循环之中。 3.强调消费者是受害者,忽视其“有组织的不负责任” “消费者霸权”在食品安全领域的一大表现在于,强调消费者是食品安全问题的受害者,但对其在食品安全风险加剧过程中“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行为避而不谈。例如,杨柳在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研究中提出,苏丹红、毒奶粉、地沟油、瘦肉精等恶性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食品企业对此应负有主要责任。[27]97杨富堂类似地指出,食品安全问题是事关消费者福祉的重要现实问题和理论问题,但地方政府和地方企业的利益具有一致性,政府对不安全食品生产者施以较轻的惩罚不足以改变食品生产企业博弈的均衡,从而食品安全问题并未得到有解决。[28]196-197 事实上,上述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都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即消费者“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行为。下文将通过理论和实证两个层面的分析指出,消费者在追求“价廉”和“物美”兼得的食品消费观念指导下,采取“一家两制”的食品消费模式,这直接导致了农户和食品企业“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行为,即通过农药、化肥、激素等所谓现代生产要素甚至有毒的化学用品,包装出卖相好而质量低下的产品,从而在降低成本的同时,迎合消费者的“价廉”和“物美”兼得的消费心理需要,从这一角度看,消费者在成为受害者的同时,也是食品安全风险的施害者。 (四)研究评述 现有研究中,与风险社会理论和消费者责任理论相关的研究不仅提供了理论层面的解读,还将理论应用于对生态破坏、农民失地等社会问题的分析;关于自由贸易和消费者认识误区的研究,则展示了主流话语体系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片面强调,最终导致了消费者霸权的形成,为本文分析食品消费者责任意识的缺失提供了研究基础。本文从研究领域上对现有研究进行拓展,结合自由贸易主导下主流食品市场的特点,对食品安全威胁愈演愈烈的原因进行分析。 本文认为,食品安全风险的加剧是由“风险社会”下食品企业、农户和消费者三类群体的“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的,具体而言:(1)食品企业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滥用添加剂,并通过虚假宣传蒙骗消费者,通过收购价格的高低差别诱使农户生产不安全食品。(2)消费者进行“一家两制”的差别化消费,在主流消费渠道中,只追求卖相好的食品,只愿意为其支付较低的价格,并通过替代性的消费渠道进行食品安全“个体自保”。(3)农户进行“一家两制”的差别化生产和消费,将不安全的食品销售给食品企业和消费者,而将安全的食品留给自家消费,从而实现“个体自保”。这种三类群体共同参与的“有组织的不负责任”最终导致了“飞去来器”效应的爆发,食品安全风险愈演愈烈。其中,食品企业和农户在食品安全问题中的责任已受到了广泛关注,而消费者“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却经常被弱化甚至忽略。 基于这一认识,下文综合运用“有组织的不负责任”概念和消费者责任理论,对食品安全问题中被弱化和忽视的消费者责任进行分析,并从“农消对接”与消费者联合、消费观念引导和将消费者责任纳入立法等方面,提出治理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理论分析 (一)多重背景下食品消费者的“有组织的不负责任” 当前严重的食品安全风险的根源是市场“脱嵌”于自然和社会,市场原则成为社会的主导和支配性力量,其核心在于自由贸易。在自由贸易条件下,生产者利润面临巨大的冲击,最为突出的表现即农产品的不合理低价。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市场上的低价农产品大量流入已被裹挟到全球自由贸易体系的国内农产品市场,导致国内市场上农产品价格持续低位运行,对国内的农产品生产者(农户和部分食品企业)形成了巨大的冲击。 1.自由贸易条件下消费观念的扭曲 在市场不断扩张、自由贸易席卷全球的背景下,中国食品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也逐渐发生了扭曲,追求“价廉物美”成为了广为接受的消费理念。这种消费观念的一个明显错误在于,“价廉”和“物美”实际上是鱼与熊掌的关系,不可兼得,“物美”必然“价高”,而价廉则必然质量低下,产品质量和生产成本应是相匹配的。就食品消费而言,消费者不切实际地追求“价廉物美”,其结果必然是经过所谓的现代生产要素加工和包装、“卖相好”但质量低下,甚至具有严重安全风险的农产品充斥市场。 2.“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还是“无组织的不负责任”? 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风险社会”中,对于食品企业、农户和消费者这三类群体的行为应如何界定,是“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还是“无组织的不负责任”,这需要对“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这一概念本身的定义进行深入理解。Beck最初提出“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这一概念时给出如下定义:公司、政策制定者和专家结成的联盟制造了当代社会中的危险,然后又建立一套话语来推卸责任,但最终还是将自己制造的危险转化成了某种风险。[29]类似地,在食品安全领域中,食品企业、农户和消费者这三类群体,同样联手制造并加剧着当前的食品安全风险。 在主流的基于自由贸易的食物体系中,消费者、食品企业和农户三类群体之间建立了一套畸形的食品交易机制:消费者普遍压缩主流食品消费渠道中的价格支付,追求“价廉”和“物美”兼得,且将“物美”与“卖相好”等同。食品企业一方面“对上欺”,为迎合消费者的需求,不断欺压生产端,压低农产品生产成本和收购价格,对食品的卖相进行重点加工,甚至不惜以质量安全为代价[4]58-63;[5]9;另一方面,食品企业“对下骗”,努力迎合消费者“价廉物美”的消费理念,以争取货币选票。受此诱导,农户进行“一家两制”的差别化的农产品生产,将生产成本高、质量安全的农产品留作自家消费,将生产成本低、卖相好、质量不安全的农产品销售给消费者和食品企业(见图1)。标签:食品安全论文; 公平贸易论文; 食品安全标准论文; 风险社会论文; 食品生产论文; 食品质量论文; 企业责任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自由贸易论文; 责任意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