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中国各地区市场化进程报告_经济指数论文

2000年中国各地区市场化进程报告_经济指数论文

中国各地区市场化进程2000年报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年报论文,各地区论文,中国论文,进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过了历时20余年的市场化改革,中国经济已经在很大程度上由计划经济转向了市场经济。市场化进展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功。改革期间,中国经济保持了高速增长,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中国的经济实力显著增强。

但是市场化的进展程度是很不平衡的。就区域而言,在某些省份,特别是某些沿海省份,市场化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进展,而在另外一些省份,经济中非市场的因素还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产业部门而言,第三产业部门的市场化程度在总体上远远落后于工业和建筑业。就不同市场而言,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显著低于产品市场。

为了对我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市场化相对进程做出一个基本的判断,我们建立了中国各地区市场化进程指标体系,用比较的方法从多个不同方面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市场化的相对程度进行测度。我们把测度结果称为“中国各地区市场化进程相对指数”。我们希望这套指标体系能够对各地方市场化进展程度的差别作出一个大概的反映。同时也希望今后运用这套指标体系对各地市场化的进展状况进行持续的跟踪分析,以随时反映市场化方面新的进展。

一、关于“中国各地区市场化进程相对指数”的几点理论说明

将一种社会状态、一种经济体制或经济环境,用数量化的方法以至用某种“指数”加以度量和表现,是对理论和理论应用的一种挑战。一方面,它要求对现实世界有较为系统的理论理解和抽象的理论把握,从而找到真正能够说明问题、反映事物本质变化的指标来进行数量分析,另一方面,又必须能够获得有意义的数据来使理论体系得到真正有意义的应用,使指数能够建立起来。而在现实世界中,“理论变量”要找到正确的、有意义而又可获得的对应数据,往往是件极其困难而且成本极高的事情。

当我们试图以经济学理论为基础,利用较为科学的经济统计方法对中国各地区的市场化改革进程加以数量化的分析和比较的时候,我们必须在理论、概念和方法上搞清下列一系列问题。

1、“市场化进程”

所谓“市场化”是对我们正在进行的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进行体制转轨的一个过程。用数量指标来对这一体制转轨过程进行分析、度量与比较,是一个极端复杂的工作,它要涉及到体制的方方面面。我们最终想得到的一个简单的、单一的“指数”,必须是由多方面、多个指标所构成的一个体系所支撑、所构成。我们目前所做的工作,就是通过五个方面共19个指标和分指标构成的一个指标体系,运用“主成份分析法”这个计量经济学中处理这类问题较为成熟也较为广泛使用的方法加以分析计算形成的一个指数。

当然,这五方面19个指标仍然不可能“穷尽”市场化进程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反映市场化的全部进程。我们能够做到的只是反映市场化进程的主要内容。

同时,在此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市场化改革的体制转轨进程是分阶段的,在不同的阶段上,不同方面的问题会较为突出,或者说这一进程在一定时期会较为突出地体现在某些方面的进展上,比如,在我们已经经经历的阶段上,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比重减少,非国有经济的发展、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加大等等是体制改革进程的主要方面,较为突出地反映着这一阶段的成果;而在未来的某些阶段上,法治化进程、政府职能的转换,金融市场的发展、国际化程度提高等等,可能成为体制转轨的更重要的内容和更重要的标志。那时我们对市场化进程的度量,可能会更侧重那些方面的分析。市场化进程本身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我们的市场化指数分析,虽然从短期来看要维持指标体系的相对稳定,从而保持指数的可比性,但从长期来看也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我们的研究将不断地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加以修改和调整。

2、“指数”概念

首先要明确的是:指数不同于“统计指标”,统计指标是要对客观存在的数或量加以调查、统计、计算,尽可能精确地表现出那些数量本身。而所谓“指数”,在我们使用的范围内,至少与统计指标相比有以下一些特征:

第一,它是由一组不同的数量指标通过某种方法联系起来(加权计算)所构成的一个统一的数量指标。在这一点上,我们的指数与物价指数有类似之处,都是把多种不同的数量指标联系起来形成一个共同的数量指标。

第二,在使用指数反映事物的某种状态时,如果我们无法直接获取某些数量指标,有时可以借助人们对这一事物评价的抽样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归纳,来间接地反映事物某一方面的状态。比如关于“区域市场贸易壁垒”这个问题,我们无法获得精确的数量指标加以度量,于是就采取问卷调查方法,根据企业对“你在哪些地区销售产品时遇到贸易壁垒”这一问题的回答,根据某一地区被指责“存在壁垒”的多少,按照不同地区经济规模的差别进行调整后作出数量排序并使之成为市场化指数的一个组成部分。类似的方法在国际上进行“竞争力指数”分析时也是经常使用的,比如对关于“投资环境”的评价,关于“政府廉洁程度”的判断等,有些就是通过问卷调查获得某种数据的。严格地说,这种由问卷调查所形成的指数具有某种“主观性”,但无论如何,“指数”只是“指明状态的一个数”。

第三,指数具有近似性。正如前面指出的,由于事物和事物的变化具有多面性,而我们不仅在理论思维上不可能穷尽事物的所有方面,在现实中也不可能获得所有的有关信息,而只能利用可获得的数据,通过有限的信息加以分析和度量,有时甚至还要借助通过样本问卷调查所获得的一些主观判断来加以度量,因此指数永远具有一种近似性。它可能近似地表明了事物的主要变化趋势和一些主要的差别,但永远不可能精确而完整地度量事物的状态。这其实并不特殊。人类总是面对着“有限信息”,而使用“指数”的目的,就是要在有限信息的条件下,尽可能及时地把握事物变化的趋势。我们要尽可能地努力(这是今后我们要长期做不去的),不断去寻找更好的指标,不断使各种指标的数值更准确、更精确,使指标体系更加全面,但与此同时,给定成本约束和知识的限制,我们往往不得不在一定阶段上“满足于”在目前可获得的信息。

3、“相对指数”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工作的主要部分所要提供的是中国各省区市场化进程“相对指数”。其涵义是:

它并不是表明各地区本身“离纯粹的市场经济还有多远”,而只是在比较各地区在朝市场经济过渡的进程中谁的市场化改革程度相对更高一些,谁相对更低一些,原因是什么,等等。

如果要想去数量化地衡量市场化的绝对程度,即回答“离纯粹的市场经济还有多远”这个问题,我们就得假定存在一种状态为“100 %的市场经济”或“理想的市场经济”。但这个“100 %的市场”的概念是难以成立的,原因在于:1、市场经济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 不断演进、不断变化着的经济体制,这也正是它的魅力所在;2、 各国的市场经济,尽管在一些基本原则上是相同的,但在具体形式上存在着许多差异,很难有一个统一或唯一的标准加以衡量。而且迄今为止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活动是百分之百按市场原则进行的,同时我们也不会认为现实中的任何一个经济是所谓“理想的市场经济”,它们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

我们所知道并可以较为有把握确定地的是,1、 市场经济的一些基本原则,这样我们就可以知道所谓“市场化”的基本方向和应该做的事情。我们的“指数”就是建立在这样的知识的基础上的。2、 我们可以知道不同地区在市场化改革这一进程中,哪个进展程度相对高一些、哪个相对低一些。因此,我们可以做的是对不同地区市场化的“进程”进行比较,研究这种进程的相对关系。

形象地说,我们的这个指数,衡量的是在一条道路上行进着的人们之间的相对距离,而不是某个人离“目的地”的绝对距离。正因如此,我们提供的指数的全称是:“中国各地区市场化进程相对指数”。

4、“权重”的生成

为了比较全面地反映市场化的状况,我们选取了多个指标从不同方面对市场化进行度量,并分两个阶段对方面指数和总指数进行了合成。所选取的测度指标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数据可获得性的影响。在可用的指标中,各指标的重要程度和真实程度可能存在差异。不同指标之间可能既存在互补关系,又可能存在某种程度的交叉与重合,这些现象是难免的。因此在测算中很重要的问题在于如何选取各指标的权重,也就是如何决定“哪个因素所起的作用有多大”。

为了尽可能减少主观随意性,我们在构造市场化相对指数的时候,采用了“主成份分析法”来测算权重,即依据各因素的实际数据对所测算总指数的贡献度,将各种指标的数据带入模型,由这些数据本身的相互关系自动生成它们在这一体系中的权重。这一方法避免了“人为给定”、“专家评议”、或“平均分配”等一些主观色彩较重的方法,并且可以较好地剔除由于各指标重要程度不同和部分互相重合所造成的总指标失真。

“主成份分析法”在决定变量权重时最主要的特点是:一方面,它给那些存在差异较大的变量以较大的权重,而对那些各地区间差异较小的变量,则给以较小的权重,从而使最后生成的指数更能体现差异性。由于我们要研究的对象就是各地区的差异,所以这样一种方面是特别有利的。另一方面,各变量之间是存在相关性的,而“主成份分析法”可以根据各变量之间的关系,剔除一部分变量之间的相关性或“重合性”,从而又有利于避免不适当地夸大差异。

5、市场化指数的应用

各地区市场化指数一旦计算出来,便成为一个工具,它可以使我们做很多有意义的事情,比如:

第一,市场化进程指数本身表明了各地区之间在体制改革方面的差距。同时我们还可以通过对各项指标和分指标的分析,发现各地区的差异究竟是什么;市场化进程较慢的地区应主要在哪些方面努力,才能尽快缩小差距。事实上,我们可清楚地观察到,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很大程度上是与其体制改革的水平密切相关的。研究表明,在各地区“市场化指数”值与当地的人均GDP之间, 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

第二,对于理论发展和政策分析来说,我们可以利用市场化指数分析经济增长与体制改革之间的相关关系。与其他指数(比如我们同样要加以计算的基础设施指数)结合起来,我们可以更加全面地说明各地区之间经济增长或经济繁荣程度之间差异的原因。

第三,对于投资者和企业来说,可以通过对指数的比较和各分指标的分析,来制定自己投资和经营的“地区战略”。

第四,指数本身和各项分指标还可分别作为其他研究的工具。

最后,如果我们有连续若干年的市场化指数,构成时间序列数据,我们就可以进一步深化对体制改革进程的动态认识,可以用来分析更多的理论和政策问题。我们的计划,正是将这一工作持续进行下去,每年对中国的各地区市场化进程进行跟踪研究。

二、中国各地区市场化进程指数的指标体系

我们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市场中介组织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这五个方面评价各省区的市场化相对程度。每个方面包含若干指标和分指标,总共由19个指标或分指标构成。这些指标合成5 个各地区市场化进程方面指数,再由这5 个方面指数合成一个中国各地区市场化进程相对指数(总指数)。

指标体系的建立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基本原则:

第一,由于一个指标只能从某一特定角度反映市场化的程度,我们对以上提到的每一个方面都采用两个以上的指标从不同角度进行度量。所选择的每个指标至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时期内,近似地反映市场化程度的某一方面的某些基本特征。如果该指标同时还受到其他与市场化程度无关的因素的影响,我们尽可能使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将这些因素剔除。

第二,所选择的指标必须是可度量的,而且能够实际取得数据。有些指标虽然理论上可行,但缺乏数据来源,或虽能取得数据,但可信程度较低,则宁可暂缺,尽量避免以主观判断代替客观度量。数据主要来自各类不同的统计指标,在缺乏统计数据的情况下使用调查数据,个别情况下辅之以专家评估的方法。

以下是中国各地区市场化进程相对指数的指标体系构成(由于缺乏数据、数据可信度较低、或数据受其他不相关因素影响较大因而未采用的指标将在每一方面指标的后面列出):

1、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见表2)

在目前的指标体系中使用了以下3 种指标来衡量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1a.市场分配经济资源的比重。 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改革,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就是由主要由政府通过计划方式分配经济资源,逐步转向主要由市场来分配经济资源。在这里我们首先考虑的一个指标是政府的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改革前, 政府财政是分配经济资源的主渠道,企业利润几乎全部纳入财政分配,社会投资资金的大部分通过财政分配。改革以来,我国政府财政收入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由1978年的31%下降到1999年的14%。这大体上反映了市场化在经济资源分配方面带来的变化。我们发现在各省区也存在着同样的趋势,而且多数市场化发展程度较高的省区,政府财政预算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也相对较低。从国际经验来看,除少数例外,也大体上存在着这样一种关系,即市场化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政府分配资源的程度也相对较低。因此,我们采用了各地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分配的部分在当地GDP 中所占比重做为一个负相关指标来近似地反映各地区在资源分配方面的市场化进展程度。政府财政支出比重较低,说明由市场分配资源的比重相对较高,在一定情况下反映了较高的市场化程度。为了消除偶发因素导致的年度异常波动,我们使用3年移动平均值代替当年值。 即: 1999 年为1997—1999年的平均值,1998年为1996—1998年的平均值(见表3)。

但应当说明,政府财政支出比重与市场化程度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线性负相关关系。因此不能离开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市场化发展阶段,简单地说财政收支比重越低,市场化程度就越高。如果政府收支比重低到了不能维持其必要的公共职能(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教育、国防、执行和维护法律等),市场体系的正常运转当然也会受到影响。目前我们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4%, 或许还存在着“过低”的可能。但是,第一,给定我们可以观察到的政府还掌握不少“非预算收入”(税外的收费等)的事实(一些研究表明这种非预算收入往往与预算收入存在着一比一的关系(参见樊纲,1995);第二,考虑到目前地方政府还履行着许多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职能;第三,考虑到与其他国家在同等发展阶段上(人均GDP在800至1000美元的阶段上),我们的政府财政收入应该说仍是高的。因此,至少在目前的改革阶段上,我们仍可以采用这样的假定,即,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政府财政收支比重相对较低,因此在目前阶段采用财政支出比重作为一个近似指标反映市场化程度还是可行的。今后在情况发生变化时,我们将对这一指标进行调整或改变。

1b.减轻农村居民的税费负担。近年来,居民的税外负担, 特别是对农村居民的税外收费、集资、摊派,是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政府部门在财政渠道以外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尽管这部分经济资源的转移分配,在某些情况下作为财政来源的补充有其必要的一面,但缺乏规范,透明度低,黑箱操作现象严重,在相当程度上加重了居民的负担,扭曲了市场对资源的合理分配。这一部分资源转移分配的比重越高,说明市场化分配资源的比重越低,同时市场环境的透明度也越低。此外,有些地方政府的不合理征税(例如,对无农林特产的农户征收农林特产税)也增加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因此我们使用各地样本农户各类税费上缴占农户毛收入(纯收入+上缴的各类税费)的平均比例这一负相关指标从另一方面反映市场分配资源的程度。较低的比例得到较高的市场化程度得分。数据来源是国家统计部门对各地农户进行的调查(1998年数据根据1999年数据以及负担比上年变动情况推算得出。1997年无数据,以1998年数据代替)(见表4)。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注意到存在着两种特殊的情况。一是在一些经济较发达、人均收入较高的地区,虽然政府改革的程度也不高,但农民的负担在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也不大,而在第二种极端情况中,农民收入很低,低到任何政府都不可能再多收取税费的程度,结果“负担”在统计下也不重。虽然总体上看,农民负担指标较高、市场化程度较低这样一个假定仍具有现实意义,但如何将以上两种情况考虑进我们的指数,避免它们引起的差异,仍是一个值得在今后研究的问题。

1c.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一个廉洁、高效、 运作透明的政府是市场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但是,由于政府机关办事效率低、规章制度和手续繁杂、政策和操作不透明,甚至某些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向企业和居民寻租乃至敲诈,都会给企业造成额外的负担,导致市场的扭曲,影响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在一些地方,由于这方面的问题,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在企业管理与市场活动之外经常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财力与政府部门和人员打交道,成为企业的沉重负担。另一方面,也存在个别不法企业通过拉拢收买政府工作人员,以在正当的市场竞争以外谋取额外的利益。因此我们使用企业主要管理者花在与政府部门和人员打交道的时间占其工作时间的比重这一指标来度量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程度。较少的时间比重近似地反映政府对企业较少的干预,从而表示较高的市场化程度。该项指标的数据通过企业抽样调查取得(见表5)。

除以上指标以外,我们还考虑了下列若干指标。这些指标由于缺乏数据,或数据可信度较低,或数据受其他无关因素影响较大且这些影响难以排除,因而未能包括在上述指标体系内。这些指标有的已经找到适当的替代指标,有的将在数据允许,或找到适当方法解决数据问题时,我们将会考虑把它们重新包括在上述指标体系内。它们是:

1d.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以外途径对经济资源的分配(负相关)。 这是为了衡量未通过财政预算渠道,但仍由各级政府或不同的政府部门掌握和分配的经济资源。直到“费改税”改革全面推行为止,各级地方政府除了有相当数量的预算外收入以外,还有相当大量的政府收费、集资、罚款等收入实际上既未纳入财政预算,也未进入预算外收支帐户。我们将后一类政府收入称为政府非预算收入;它大大增加了政府实际分配经济资源的比重,也带来了不少弊病。事实上即使在“费改税”改革以后,我们也未必能够期望这方面的问题得到百分之百杜绝。但是这方面的情况因为透明度低,很难得到确切的数据。我们尝试了采用专家调查的方式取得数据,但由于数据可信度较低,未能采用,并使用了农村居民税费上缴指标对之进行了替代。后者虽然不能完全概括前者所反映的内容,但可信度相对较高,并且基本反映了其中最重要的方面。

1e.企业的税外负担(负相关)。 我们尝试使用企业的税外负担占企业总产值之比来从另一个角度反映政府通过非预算渠道分配经济资源的状况,即通过向企业的税外收费所掌握和分配的经济资源。但由于调查样本较小和采样困难,数据的准确性受到较大的限制,故未能采用。

1f.投资项目的审批周期及环节(负相关)。 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周期越长,环节越多,说明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效率越低或障碍越多,对市场进入的影响越大。该指标未被采用的原因是不同投资项目的审批周期和环节数相差太大,因此在一定样本数量局限的情况下,各省区之间数据缺乏可比性。但是这一指标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被企业管理者与政府部门和人员打交道的时间这一指标所替代。

中国各地区市场化进程相对指数(1999年)

表1总指数 表2 1 表3 1a

地区 排序

得分 地区 排序

得分地区 排序

得分

广东18.33 广东19.23浙江19.53

浙江28.24 浙江28.86江苏29.46

福建37.28 江苏38.69山东38.86

江苏47.04 河北48.49河北48.49

河北56.70 重庆58.48湖北58.21

上海66.59 湖南68.32河南68.21

天津76.58 山东77.88福建78.20

北京86.30 辽宁87.66湖南87.57

山东96.22 湖北97.30安徽97.36

湖南

105.99 海南

107.29重庆

107.33

河南

115.97 江西

117.15四川

117.17

海南

125.65 河南

127.10江西

126.75

辽宁

135.60 广西

137.06 黑龙江

136.69

重庆

145.57 四川

146.97广西

146.41

湖北

155.53 上海

156.85辽宁

156.24

安徽

165.40 北京

166.50天津

166.19

四川

175.29 贵州

176.21广东

176.16

广西

185.28 吉林

186.02山西

186.13

江西

195.12 福建

195.79海南

194.93

山西

204.57 甘肃

205.75陕西

204.90

吉林

214.51 天津

215.62吉林

214.54

陕西

224.48

黑龙江

225.12上海

224.47

甘肃

234.02 云南

235.02新疆

234.25

黑龙江 243.97 陕西

244.92 内蒙古

243.26

贵州

253.86 山西

254.82北京

253.18

内蒙古 263.45 新疆

264.76甘肃

263.03

云南

273.39 安徽

273.96贵州

271.88

新疆

282.90 青海

282.47宁夏

280.05

宁夏

292.69 宁夏

292.23云南

29

-0.26

青海

302.00

内蒙古

301.65青海

30

-1.23

表4 1b表51c表6 2

地区 排序 得分 地区 排序 得分 地区 排序 得分

广东19.93 广东1

11.48浙江19.98

广西29.41 湖南2

10.41广东29.23

浙江39.08 上海39.88福建38.91

天津48.99 河北49.76江苏47.90

青海58.86 辽宁59.70天津57.30

贵州68.76 重庆69.65山东66.86

福建78.47 江苏79.41河北76.20

北京88.42 湖北89.11安徽86.11

重庆98.28 吉林99.00上海96.08

海南

108.21 海南

108.76河南

105.75

云南

117.68 山东

118.30重庆

115.10

四川

127.45 贵州

128.29辽宁

124.99

河南

137.35 北京

138.11湖北

134.96

甘肃

147.35 浙江

148.10湖南

144.94

江苏

156.69 江西

157.93海南

154.83

河北

166.69 云南

167.88四川

164.76

江西

176.57

黑龙江

177.37广西

174.36

辽宁

186.55 甘肃

187.05江西

183.66

湖南

196.32 四川

196.46 内蒙古

193.64

山东

206.04 新疆

206.42吉林

203.62

上海

215.56 广西

215.99北京

213.15

陕西

225.42 河南

225.93山西

223.04

宁夏

235.29 陕西

234.59陕西

233.02

安徽

244.89 山西

243.92宁夏

242.78

山西

254.42 天津

252.74贵州

252.38

吉林

263.70 宁夏

262.03甘肃

262.34

湖北

273.55 福建

271.74云南

272.31

新疆

283.06 青海

281.27 黑龙江

282.26

内蒙古 290.04 安徽

290.26青海

290.66

黑龙江 30

-0.06

内蒙古 新疆

30

-0.03

2、非国有经济的发展(见表6)

改革以来,市场导向的非国有经济部门的迅速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增长和市场化作出了最主要的贡献。因此,衡量各地区非国有经济的发展程度,对于各地市场化程度的测度有重要意义。这方面包括如下3 个指标:

2a.非国有经济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改革以前, 在各非农业经济部门中,国有企业占绝对统治地位。这是保证计划经济体制运行的一个必要条件。改革期间发生的一个最显著变化就是按照市场法则运作的非国有企业取得了重大发展。它们的迅速扩展使得市场调节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迅速提高,并且保证了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与此同时,国有企业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市场化改革,自主经营的程度上升了,一些企业进行了股份制、中外合资和其他形式的产权重组和改造。在工业中, 全国非国有企业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不包括国有控股企业)由1978年的22%上升到了1999年的72%。这一变化反映了市场化进程的一个重要方面。但这方面的变化在各地的进度程度还很不一致。一个更全面的指标应当是非国有经济在GDP中的比重,但目前无统计数据。 在这项研究中,我们采用非国有经济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这一指标来反映各省区在这方面的市场化变化(见表7)。

也应当说明,上述指标只在一定时期内反映市场化的进展状况。即使在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在某些提供公共产品或存在经济外部性的部门,国有企业仍然占有一定的位置并有存在的必要。因此这一比重并非越低越好。上述指标的应用今后可能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

2b.非国有经济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总投资中所占比重。 使用这个指标是为了弥补上一个指标的不足。由于上一个指标只反映了工业中非国有经济的发展情况,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按不同经济类型的统计指标,因此我们采用非国有经济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总投资中所占比重,来从投入方面反映同样的变化在包括非工业部门在内的各部门中的进展状况(见表8)。

2c.非国有经济就业人数占城镇总就业人数的比例。 采用这一指标同样是为了弥补非国有经济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这一指标的不足,从劳动力投入方面衡量包括非工业部门在内的各部门中非国有经济的发展状况(见表9)。

我们曾试图采用但未能采用的指标有:

2d.非国有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GDP)中的比重。该指标未能采用的原因是没有统计数据。已经用以上3个指标代替。

3、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见表10)

我们用两个指标衡量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其中一个由3 个分指标组成):

3a.价格由市场决定的程度。产品价格是由市场形成, 还是由政府决定,是反映市场化程度的重要指标。改革以前,我国的产品价格主要由政府制定。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大部分产品的价格已经由市场决定。但这一进程在各产业部门和各地区情况不尽相同,特别在服务部门中市场定价的比重偏低。有些省区由于其产业结构等方面的制约,政府指令性价格和指导性价格所占的比重还相对较高。尽管这一情况并不完全取决于各省区的内部因素,但还是大体上反映了在这方面市场化程度的差别。(见表11)我们采用了以下三个分指标合成上述指数(权重取0.4、0.4、0.2):

3a1.社会零售商品中价格由市场决定的部分所占比重;

3a2.生产资料中价格由市场决定的部分所占比重;

3a3.农产品中价格由市场决定的部分所占比重。

以上分指标大致反映了市场在价格决定中的作用,但仍然不尽全面。主要是在服务业价格决定方面缺乏数据。

由于政府对价格的控制越来越少,各地区的差异也在不断缩小,也许在不远的将来,我们将没有必要再用这个指标来分析各地区在市场化进程中的差距。

3b.减少商品市场上的地区贸易壁垒。改革初期, 各地为了保护本地区的原材料供应或财政收入,曾经实行过各种不同的地区贸易保护政策以防止短缺产品外流。随着竞争的展开,短缺现象已经全面消除,这些保护措施也基本上不存在了。但另一类型的区域贸易壁垒却在改革的一定时期有所抬头,即一些地方为了保护本地企业,采取种种措施对进入本地区的外地产品设置障碍(包括对外地产品禁止入境、实行许可证管理、额外收费、实行不同的技术检验、质量检验和环保标准等等)。这些措施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并且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低效率的企业,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因此减少一个地区设置的贸易壁垒,是提高其商品流通方面市场化进程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采用企业抽样调查所提供的各地贸易保护状况的信息作为依据来评价这方面的市场化进展程度。其评分依据是各地样本企业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销售产品遇到的“歧视性”贸易保护措施(陈述的件数)与相应省区的经济规模(GDP)之比。该比值越低得分越高(见表12)。

中国各地区市场化进程相对指数(1999年)(续1)

表7 2a表8 2b 表9 2c

地区 排序 得分 地区 排序 得分 地区 排序 得分

浙江17.97 浙江19.17浙江1

12.84

广东27.07 福建28.87广东2

12.27

江苏36.63 广东38.38福建3

11.64

天津46.51 海南48.16天津4

10.34

福建56.21 江苏58.10安徽59.81

山东65.15 河北67.54江苏68.95

河北74.81 山东77.20辽宁78.71

上海83.58 安徽86.90上海88.64

河南93.18 重庆96.63河南98.38

湖北

102.06 广西

106.27山东

108.20

四川

111.81 湖南

116.14 内蒙古

118.16

安徽

121.57 上海

125.99重庆

128.00

辽宁

131.54 四川

135.97湖北

137.65

山西

141.28 河南

145.69湖南

147.36

湖南

151.24 江西

155.58吉林

157.24

广西

160.82 湖北

165.15 黑龙江

166.83

海南

170.64 天津

175.14四川

176.43

重庆

180.61 辽宁

184.73河北

186.18

北京

190.30 吉林

194.56江西

196.16

宁夏

20

-0.18 宁夏

204.30广西

205.91

陕西

21

-0.33

内蒙古

214.17陕西

215.68

甘肃

22

-0.52 北京

223.87海南

225.53

江西

23

-0.86 贵州

233.77北京

235.23

云南

24

-0.88 陕西

243.68甘肃

244.91

吉林

25

-1.00 云南

253.29山西

254.70

贵州

26

-1.05 山西

263.12云南

264.48

黑龙江 27

-1.35 甘肃

272.60贵州

274.35

内蒙古 28

-1.46

黑龙江

281.33宁夏

284.14

青海

29

-2.12 青海

290.77青海

293.32

新疆

30

-2.22 新疆

300.49新疆

301.62

表10 3表113a 表12 3b

地区 排序 得分 地区 排序 得分 地区 排序 得分

福建1

10.28 福建1

10.87山东19.98

江苏2

10.06 江苏2

10.27广东29.92

山东39.66 天津39.98江苏39.85

浙江49.47 山东49.34浙江49.83

湖北59.35

黑龙江59.26河北59.80

安徽69.34 甘肃69.22福建69.70

辽宁79.12 安徽79.15辽宁79.67

黑龙江 89.10 湖北89.15湖北89.54

广东99.04 浙江99.11安徽99.52

湖南

109.02 北京

108.99河南

109.45

江西

118.88 湖南

118.93广西

119.20

天津

128.88 上海

128.88湖南

129.10

河北

138.84 青海

138.87山西

139.09

河南

148.77 重庆

148.75江西

149.04

重庆

158.57 江西

158.72 黑龙江

158.95

上海

168.54 辽宁

168.56四川

168.92

北京

178.36 海南

178.21云南

178.84

广西

188.25 广东

188.16吉林

188.48

吉林

198.23 河南

198.09重庆

198.39

海南

208.21 吉林

207.99上海

208.21

山西

218.15

内蒙古

217.95 内蒙古

218.21

内蒙古 228.08 河北

227.88海南

228.20

甘肃

237.73 贵州

237.87新疆

238.07

贵州

247.54 宁夏

247.78天津

247.77

四川

257.18 广西

257.30北京

257.74

云南

266.14 山西

267.21贵州

267.21

青海

275.81 四川

275.44陕西

276.86

陕西

285.35 陕西

283.85甘肃

286.23

宁夏

294.58 云南

293.43青海

292.75

新疆

303.70 新疆

30

-0.68宁夏

301.37

我们曾试图采用但未能采用的指标有:

3a4.服务业中由市场定价的部分所占比重。该指标未被采用的原因是缺乏数据支持。

3c.市场垄断和价格协议(负相关)。 这是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因为涉及不同产业、行业和众多产品,难以取得全面的数据,故未采用。

4、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见表13)

在要素市场发育方面,已经采用的有4项指标:

4a.银行业的竞争。我国要素市场, 特别是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远远低于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尽管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步伐加快,外资银行已经进入我国金融市场,但我国国内金融机构中,几家国有独资银行一统天下的单一结构尚未改变,金融业的市场竞争局面尚未全面形成。这一金融市场欠发展的状况不利于我国金融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在本项研究中,我们用非国有金融机构吸收存款占全部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比例这一指标来从一个角度近似地衡量各地金融市场上的竞争程度(见表14)。

4b.信贷资金分配的市场化。 尽管金融机构对非国有企业贷款的业务早已放开,尽管非国有企业在工业总产值中的贡献已经超过70%,至今金融机构对非国有企业的贷款还只占一个相当小的比重。这一状况与通过市场调节合理分配金融资源的目标很不相称,而且对非国有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是不利的。信贷资金分配结构与产出结构之间偏离越大,大体上说明信贷资金分配的市场化程度越低。因此我们采用较易取得的金融机构短期贷款中向非国有企业贷款(包括农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私营企业贷款、外资企业贷款)的比例这个指标来近似反映区域间资金分配的市场化程度的差别(见表15)。

4c.引进外资的程度。较高的外商投资反映较完善的市场环境,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较高。在这项研究中我们使用了各地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与地方经济规模(GDP)之比这个指标。 这其中仍然尚未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剔除由于某些地区硬件条件较好(例如较好的基础设施和较优越的地理位置)而导致的较高外商投资(见表16)。

4d.劳动力流动性。 我们使用劳动力流动性反映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程度。劳动力的流动性可以由外来劳动力占当地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表示,但也会受到当地经济规模和经济发达程度的影响,即经济发达程度越高,吸引劳动力流入的可能性也越大(见表17)。因此我们使用如下两个分指标合成上述指标:

4d1.外来劳动力就业占该省区全部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

中国各地区市场化进程相对指数(1999年)(续2)

表13 4表144a 表15 4b

地区 排序 得分 地区 排序 得分 地区 排序 得分

广东17.35 山东19.72河北1

11.14

浙江26.88 上海29.09浙江2

10.68

福建36.79 浙江38.96福建3

10.47

北京46.51 湖南48.63陕西4

10.26

河北56.17 海南58.32安徽59.86

上海65.88 河北67.98四川69.61

天津75.75 广东77.78山西79.31

陕西85.63 河南87.58北京88.78

河南95.06 江苏97.52河南98.55

安徽

105.03 辽宁

107.45湖南

107.21

海南

114.83 江西

117.36广西

116.82

湖南

124.60 重庆

127.14新疆

126.69

江苏

134.35 吉林

136.87江西

136.42

山西

144.28 云南

146.25湖北

145.90

四川

154.28

黑龙江

156.22上海

155.77

广西

164.01 安徽

165.80天津

165.68

江西

173.90 贵州

175.61江苏

175.63

新疆

183.71 福建

185.53 内蒙古

183.65

湖北

193.36 甘肃

195.35山东

193.14

山东

203.16

内蒙古

204.88辽宁

202.65

辽宁

212.81 广西

214.71吉林

212.20

甘肃

222.75 陕西

224.64 黑龙江

221.88

重庆

232.61 湖北

233.82宁夏

231.70

内蒙古 242.43 宁夏

243.44甘肃

241.67

吉林

252.34 天津

253.29贵州

251.52

贵州

262.02 北京

262.66重庆

260.84

黑龙江 271.91 四川

272.07云南

270.74

云南

281.90 青海

281.96青海

28

-0.11

宁夏

291.66 新疆

290.17海南

青海

300.65 山西 广东

表16 4c

表174d 表18 5

地区 排序 得分 地区 排序 得分 地区 排序 得分

北京16.33 广东19.27北京1

11.28

上海26.32 天津29.05上海26.25

广东35.00 北京36.15天津35.33

福建44.42 新疆44.23广东44.93

天津53.53 浙江54.07辽宁54.06

海南63.38 福建64.01新疆63.74

江苏73.03 甘肃73.78山西73.72

山西81.89 上海83.46 黑龙江83.53

重庆91.52 陕西93.16陕西93.40

广西

101.32 海南

102.79浙江

103.27

辽宁

111.26 重庆

112.64宁夏

113.24

安徽

121.15 山西

121.64吉林

123.22

河北

131.06 云南

131.34重庆

132.86

湖北

140.96 河南

141.31山东

142.84

吉林

150.92 广西

151.29江苏

152.78

宁夏

160.78 贵州

161.29 内蒙古

162.74

甘肃

170.73 河北

171.18福建

172.70

浙江

180.70 江苏

181.14湖北

182.65

山东

190.69 湖北

190.98四川

192.49

四川

200.67 宁夏

200.90青海

202.37

青海

210.63 湖南

210.85广西

212.32

云南

220.56 青海

220.82湖南

222.30

河南

230.47 辽宁

230.75甘肃

232.30

陕西

240.45 四川

240.61海南

242.28

江西

250.43

内蒙古

250.61云南

252.16

湖南

260.35 吉林

260.25河北

261.96

贵州

270.33 安徽

270.17河南

271.96

新疆

280.26 山东

280.16江西

281.89

黑龙江 290.13 江西

290.14安徽

291.69

内蒙古 30

-0.05

黑龙江

300.08贵州

301.59

4d2.单位GDP所拥有的外来劳动力数量。

我们曾试图采用但未能采用的指标有:

4d3.本地劳动力向外流动数量占全部劳动力的比重。这也反映劳动力流动的一个方面。但由于该指标同时还受其他许多与市场化程度不相关因素或反向因素的影响(如本地产业所能提供的就业机会越少、收入水平越低,可能导致的劳动力外流越多;农村可耕地数量越少、质量越差、自然环境越恶劣,可能导致的农村劳动力外流越多),因此未能采用。

4e.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 设计中使用有价证券占全部金融资产的比重。由于数据不全,该指标未能使用。

4f.土地市场的发育程度。 我们使用全部土地转手中通过市场成交的土地所占比重来衡量。由于所能取得的数据口径不一致,缺乏区域间的可比性,该指标未能采用。

5、市场中介组织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见表18)

该方面包括如下三个指标:

5a.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在区域经济发展中, 市场中介组织(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独立审计机构等)的发育是区域市场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标。设计中使用市场中介组织机构数与当地总人口的比例进行衡量。但由于某些数据不足,我们暂时用律师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代替上述指标。该指标只适用于市场发育的一定阶段,并非在任何情况下中介组织或律师数量越多越好(见表19)。

5b.对生产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市场秩序是否良好,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中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有效的保护。在这方面取得数据比较困难。我们用相对于经济规模(GDP )的商标侵权案件发生数作为负相关指标来近似地进行测度,以反映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保护的程度。在分析中发现,在侵权现象比较严重的地区中包括了相当一些市场经济相对较为发展的地区,而在某些欠发达地区情况却相对较好。我们仍然采用了这个指标,因为这说明尽管有些地区市场竞争先行一步,但在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方面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见表20)。

5c.知识产权保护。保护知识产权是维护技术市场秩序、 保障技术进步和创新的重要条件(见表21)。我们使用如下两个分指标来反映这方面状况。这两个分指标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技术市场的活跃程度。

5c1.三种专利申请受理数量与GDP的比例;

5c2.三种专利申请批准数量与GDP的比例。

我们虽然试图用GDP作为指标的分母, 来去除一部分由于一个地区经济较发达,教育、科研机构较多所产生的差距,但这个问题仍然存在,需要予以注意,并在今后力求找到更好的指标加以替代。

我们曾试图采用但未能采用的指标有:

5d.经济合同违约案件数。

5e.消费者权益保护。

三、 中国各地区市场化进程相对指数(总指数)1997 —1999

依据本报告第三部分所列5个方面19 个指标和分指标的数据进行测算,获得了1997—1999年中国各地区市场化进程相对指数的测算结果。

该指数体系采用相对比较法形成,即设定每个指标基期年份中的最大值与最小值分别为10与0(10和0分别代表基期年份该项指标市场化程度最高和最低的省份所达到的水平),按照其他各省的指标实际数据在0—10区间内排序评分。 因此各指标的评分只反映各省份在该方面市场化进展程度的相对位置,并不反映市场化的绝对水平。即,例如某省在基期年份某一方面的市场化评分为7.0, 这只反映该省与该方面进展程度最高省份(10)与最低省份(0)之间的相对位置, 并不意味着其市场化的绝对水平为70%。每个方面的若干指数通过加权合成方面指数,再由5个方面指数通过加权合成市场化进程相对指数(总指数)。 各分项指数和方面指数的权重由主成分分析法生成。

由于各省的市场化方面指数和总指数是其各分项指数按照一定权重合成的结果,其基期年份的最高和最低评分可能分别小于10,大于0 。但由于采用了历年数据与基期年份数据比较的方法,各省历年的市场化程度是相对可比的。随着时间推移和市场化的进展,其评分可能会大于10。小于0 的情况则说明市场化程度比基期年份的最小值还有进一步的下降。

中国各地区市场化进程相对指数(1999年)(续3)

表19 5a

表205b 表21 5c

地区 排序 得分 地区 排序 得分 地区 排序 得分

北京1

11.12 甘肃19.88北京1

12.78

上海28.45

内蒙古29.60广东27.01

天津35.44

黑龙江39.43浙江35.08

山西44.65 湖北48.95辽宁44.53

新疆53.74 宁夏58.94天津53.96

浙江62.65 吉林68.69陕西63.60

宁夏72.22 广西78.67吉林73.40

黑龙江 82.19 天津88.66上海83.13

辽宁92.12 陕西98.55山东92.93

广东

101.99 新疆

108.53 黑龙江

102.67

四川

111.72 上海

118.46四川

112.50

重庆

121.62 重庆

128.29福建

122.47

青海

131.62 辽宁

138.09江苏

132.41

福建

141.55 江苏

148.07湖南

142.37

内蒙古 151.49 北京

157.73宁夏

152.13

湖北

161.48 山东

167.70重庆

162.08

湖南

171.47 云南

177.66贵州

171.97

海南

181.33 青海

187.52海南

181.97

陕西

191.32 山西

197.52新疆

191.92

江苏

201.20 广东

207.45河北

201.67

吉林

211.05 江西

216.66广西

211.64

山东

220.98 河南

226.50河南

221.60

江西

230.84 福建

236.49云南

231.50

安徽

240.83 安徽

246.18湖北

241.47

云南

250.78 河北

255.98 内蒙古

251.43

河北

260.78 海南

265.70山西

261.31

广西

27

.0.65 贵州

274.69青海

271.20

甘肃

280.64 四川

284.59江西

281.16

河南

290.64 湖南

294.39甘肃

291.15

贵州

300.08 浙江

300.18安徽

300.88

1、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场化进程的排序

1999年中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场化进程的排序如下(西藏暂缺):

1、广东;2、浙江;3、福建;4、江苏;5、河北;6、上海;7 、天津;8、北京;9、山东;10、湖南;11、河南;12、海南;13、辽宁;14、重庆;15、湖北;16、安徽;17、四川;18、广西;19、江西;20、山西;21、吉林;22、陕西;23、甘肃;24、黑龙江;25、贵州;26、内蒙古;27、云南;28、新疆;29、宁夏;30、青海(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市场化进程总得分见表1)。

2、1997—1999市场化程度变动的分析

(1)同1997年相比, 全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的市场化程度有所提高,相对指数的全国平均得分从1997年的5.13上升到5.28,但与1998年(5.42)相比有所下降。1999年最高分为8.33,最低分为2.69。

在1997—1999年期间,导致市场化程度提高的因素有: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减少,价格控制进一步下降,金融部门市场化程度和对非国有企业贷款比例有所上升,市场中介组织发育、市场秩序和知识产权保护有了改善。

同一期间,导致市场化程度下降的因素主要有:政府控制的财力上升,农民负担有所加重,非国有经济发展明显趋缓,外资投入下降。

同一期间,没有明显改善的因素有:地方贸易保护没有明显减弱,劳动力流动性没有增加。

(2)同1997年相比,排在前4位的省份(广东、浙江、福建、江苏)位次都没有发生变化,但这些省份的市场化相对指数得分都有较明显的上升,其中广东从8.07上升到8.33,浙江从7.90上升到8.24,福建从6.96上升到7.28,江苏从6.73上升到7.04,说明它们的市场化程度有了进一步的提高,而且快于全国平均提高的速度。

(3)河北、天津等省市的排名有较明显的上升, 主要是由于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减少、非国有经济部门发展相对较快、价格控制下降(天津),金融部门市场化的程度上升、劳动力流动性有所上升、市场秩序有所好转(河北)等原因造成的。

(4)北京、安徽、 河南等省市的市场化相对位次和绝对得分都有所下降。主要原因是:政府控制财力的比重上升(北京、安徽),非国有企业发展缓慢(安徽),对企业的干预增加以及投资向国有部门倾斜(北京、安徽、河南),金融部门市场化和向非国有企业贷款的比重下降(北京、河南),市场秩序有所恶化,商标侵权案件增加(北京、安徽)。此外辽宁、湖南、广西、海南、四川、云南等省的位次和得分也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5)值得欣慰的是,除上述者外的大部分西部省区和内蒙、 黑龙江虽然排名仍比较靠后,但得分都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其中黑龙江、陕西、宁夏、新疆上升幅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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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中国各地区市场化进程报告_经济指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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