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摘录)_棉花论文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摘录)_棉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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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十月十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进行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对棉花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棉花是指籽棉和皮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棉短绒;棉花协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棉花加工企业规划布局、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的政策建议;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棉花加工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

取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证书且依然有效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符合所在地棉花加工企业合理规划布局的要求,已经纳入全国棉花加工业生产设备更新改造规划;有当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出具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证明;有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条件符合要求的证明;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每年5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接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接受期限发生调整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申请者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每项一式三份):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原有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符合合理规划布局条件的材料;证明具备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的材料;证明具备消防条件的材料(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出具);营业执照(复印件);根据规定需要申请者提供的其他材料。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资格证书》企业的名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保证各项质量保证能力条件得到正常运行和实施;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收购(进厂)、加工棉花;不得购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加工棉花;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挑拣、排除异性纤维;成包棉花必须参加仪器化公证检验;不得通过挂靠、联营等手段为没有通过相应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即不得“一证多厂”;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定期向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报本企业棉花收购、加工、销售和库存等有关情况;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棉花加工企业的《资格证书》记载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加工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从事棉花加工。原《资格证书》应在获得新《资格证书》之日起5日内交还原发证机关,并由其予以注销。

棉花收购者不得有以下行为:不明码标价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收购棉花;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宣传;与交售者有收购合同或协议而拒收或限收棉花;其他违反国家质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棉花交易市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棉花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棉花交易市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固定的交易场所;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交易规则;

对市场参与者要有明确的行为规范;市场开办单位不得参与市场交易;市场交易的棉花必须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凭证和包装标识;市场开办单位和市场交易者要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税务部门等的监管,照章纳税、诚信经营;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摘自《河南日报·农村版》2006.11.2.④

联系电话:0371-6579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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