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社会的被害人化_大众传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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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被害者研究在我国虽然谈不上历史悠久和成果丰硕,但毕竟已有时日,尽管各种研究报告和文献远未达到汗牛充栋的地步,倒也陆续出版了一批数量可观的专著和论文。综观目前已有的成果就会发现,学者们的研究主要聚焦在微观被害机制上,如被害人格、被害心理、被害行为。公正地说,这些研究在微观(个案)层次上是可信的。这意味着现有的被害者研究在个体被害性问题上已建立了较充分的阐释空间。可以说,侧重于个体被害性的研究倾向不仅在国内犯罪被害研究中已露端倪,而且,这种倾向在国外同类研究中也十分普遍。站在犯罪社会学的立场上,笔者不能不对犯罪被害者研究的现状感到遗憾。因为宏观解释的缺乏,使现有的理论遭遇到二种困难,其一,在经验世界中不能说明当代社会中被害人群、被害机会及被害倾向的扩大趋势;其二,在理论上不能说明制约被害与加害互动关系的社会结构性因素及伴随现代化过程的社会关系机制变化对被害机制的影响。

坦率地说,对个体被害性的强调折射出存在于犯罪研究乃至法学研究中的前现代式思维定势,即道德淑世主义和重视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建构的理论企图。个体被害性一般与被害的过失性相联系,换句话说,被害之所以成为被害是以被害者本身的道德过失为前提,道德过失可引发加害——被害之间的不良社会互动过程。(注:参见张智辉等:《犯罪被害者学》,群众出版社1989;赵可《被害者学》,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89。)在这种思考的背后,隐藏着一个理论假设,即社会秩序必然以存在着普遍认可的行为绝对标准为基础。

显然,在传统社会静力学图式背景中,关于个体被害性的讨论有其充分(在唯一或主要意义上)的价值,而在现代社会中,至少在当前变动不居,正处于现代化过程中的,充满社会同化与异化、社会强制与宽容、社会集约与主体自律、社会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社会整合与解构(注:有关现代社会的系统性特征参见拙作:《论当代犯罪防控体系的理论设计》,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春季号。)矛盾的中国社会,将被害性仅仅归因于个体行为的非道德性,未免有将问题过于简化之嫌,笔者认为,在现代社会中,虽然不能断然否定个体被害性的依旧存在,但在解释犯罪与被害关系时的重要性正逐渐被社会性所替代。如果说,犯罪的社会文化学派大师一再申明社会对犯罪负责,那么,我们也完全有理由相信:社会应对被害负责。这种责任恰恰源于现代社会具有的社会被害性。

既然犯罪学和被害者学将导致个体被害结果的各种行为及心理特征之和称为个体被害性,我们也不妨可以将现代社会中存在的对个体被害性的助成机制界定为社会被害性。社会被害性的本质无疑是被害形成的社会因素。根据犯罪与被害不可分割的对立统一原理,我们不难推定,现代社会中的犯罪增长趋势,必然意味着现代社会中存在着某种对个体被害性的助成机制(至少是未能遏止),否则,我们无法解释与犯罪加害者增加相伴随的被害者增加,特别是典型与非典型自愿被害者或积极被害者(active victime)大量增加这一无争的社会事实。尽管我们承认现代社会对个体被害性的助成机制是社会发展的阶段性产物(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且也决非出于集体意志的决定,但如要从社会现代化的社会变迁视野来考察,这种机制未尝不是当今我国社会深刻矛盾的一种反应。本文的旨趣便在于通过对当代我国社会性被害机制的讨论,索解现代被害所具有的深刻社会内涵,并据此说明当代我国加害与被害的互动特征。当然,除此以外,笔者还心存奢望,试图以对社会被害性管窥蠡测般的揣度引发读者对现代我国社会问题反省与批判的自觉。

社会被害性及其理论意义

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将被害者问题置于行为学、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精神病学的范畴内确定分析的视角,即便有些学者开始尝试把社会结构性变量引入被害研究,也始终未能摆脱将被害性等同于个体行为越轨性这样的理论范式。其实,借助于社会学和文化学的视野就能发现,被害何止是个个体问题,更重要的恐怕是个社会问题,尤其是在当代社会转型阶段,它涉及到象社会合理化、合法化(注:社会合理化与合法化的概念参见T.哈贝马斯:《合法性危机》,时报出版社,1994年。)及社会行动意义重构这类深层次的世纪性问题。依笔者之见,在思考现代化与犯罪关系时,应该看到现代化不仅导致犯罪机制(注:犯罪机制转变观点详见拙作:《现代化进程中的犯罪与犯罪理论》,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4年秋季号。)的转变,而且也同样引起被害机制的转变。从这个意义上说,倘若将被害者问题放在社会转型这一宏观背景中认真考察,就会获得衡量社会秩序的一个现实尺度和阅读社会结构的一个有效视野。在此基础上,我们就有可能超越现有的犯罪学被害者学理论诠释阈限,实现将犯罪理论与现代化社会转型批判理论相统一的宏愿,令犯罪学与被害者学肩负起失落已久的人文使命。

社会被害性分析之一被害倾向

在考虑被害倾向时,我们已有知识主要归纳为下列命题:1、 某些个体特征,如态度偏差、需求偏差、情感偏差、交往偏差、行为偏差及这些特征之间的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决定了被害的可能性高于常态水准;2、个体被害性并不是独立的,它只有在日常生活层次上, 通过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动接触才能表现出来,也就是说,加害与被害之间的互动关系是刻划被害形成的主要线索;3、 加害与被害的互动关系表现为“一种互相影响作用,一种彼此更替的关系,一种肇事者身份的转换。”(注:见施奈德:《犯罪学》,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819页。)

虽然研究者普遍认为,目前在加害与被害之间正上演着一幕残酷而又微妙的戏,剧情模糊不清,使人难以分辨谁是加害者谁又是被害者,但在用“互动模式”分析被害者责任问题的时候,很多人(包括笔者本人以前也这样认为)仍然坚持,被害者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取决于被害者在行为与人格上的非道德性、反社会性和与常理的逆悖性,即个体越轨性。越轨性观点强调的是被害个体本身所具有的非理性的人际互动方式、不良心理反应群、精神异常与变态人格、利欲至上的行为取向使其主动迎合、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最后反而成为受害者,或者,被害者的主体特征与加害者的动机、需求和作案条件相吻合,形成有意无意的默契,这种默契对加害者的侵犯目标、手段、时机、条件的选择产生重要影响。关于越轨与被害的高相关性得到经验研究的证明,其中较著名的是亨蒂与埃克斯纳的研究,他们用实证研究证明,在近亲相奸案中,所谓屈从父亲的淫威,本身清白无辜的女儿不过是犯罪学的神话。(注:见张智辉等编译:《犯罪被害者学》,群众出版社, 1989 年,第6—9页。)

被害者越轨论可以部分说明被害倾向的本质,然这种观点的最大问题并没有在个人意志选择与社会决定的两极之间确定衡量越轨的理论尺度,因而有空泛无力之嫌,尤其是它不能说明人们为什么明知有被害风险却依然选择越轨及个体对越轨的自我认识究竟是什么。

笔者认为,被害倾向也折射出现实社会秩序的结构性问题。这里,笔者是在社会关系确定的角色、地位、行为,即社会关系规则和社会互动原则的意义上界定社会结构的。

在讨论现代化力量对人类世界影响时,主流学派总是将希望寄予现代化在对传统社会秩序解构的同时能重建新的社会秩序,即使是对现代化持批评或怀疑态度的学者,他们所有对现代社会具有社会整合不良和伦理价值混乱等严重弊端的批评,实际上也隐含着一个基本假设:俟现代化发展到一定阶段,一旦新的社会秩序确定,所有社会问题便可迎刃而解。尽管二种观点有分歧,但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即主张通过提高现代性消除现实社会的无序现象,似乎理由充足,也因此成为当今社会管理的主要思路,尤其是一些法治论者,更是坚信未来社会必然在市场规则的制约下产生公平、平正与民主的社会秩序。

任何以现代性消除秩序和无序的企图(唯理主义、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在这方面尤甚)就认知逻辑而言,可归结为对人类理性的期望与依赖,甚至顶礼膜拜,深信随着理性对社会生活的广泛浸润,人类完全可以解决自身的各种难题。对此笔者难以苟同。笔者认为,理性既不能构成自身合理性的证明,又不能提供秩序的保证,因为理性同样面临着种种矛盾。且不说理性对人性的遮蔽作用和对人类生活目标附丽其上的稳定价值的破坏作用及对心念情感的压抑作用,理性在应对当代社会中社会集体生存与人个体生存的矛盾冲突和弥合社会集约与个体自由之间的隙裂时显得十分勉强,而这无疑源于理性原则在个体与社会关系上所表现的内在矛盾,或者说个体理性与社会理性的矛盾状态(如下图如示):

<!DX个体理性!> <!DX社会理性!>

独立 多变 自发 统一 稳定 管理

否定权威 确信原则

承认真理尊重既定权威

怀疑主义 现实主义

不经信

信仰

实用功利倾向 伦理、道德倾向

主体经验的特异性

社会制约的普遍性

问题是这种矛盾可派生出五种结果,其一,削弱个体对现实社会秩序的认同,促使社会价值与个体价值的分离;其二,理性实用功利原则,将人际关系导向感官刺激满足,相互利用的方向,无形中危害到社会共同生活的原则;其三,理性不能提供长远的生活价值和生活目的,消解了生活的意义;其四,在价值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的基础上形成对个体越轨行为的社会宽容机制;其五,作为对庞大的机械性的工艺技术体系、科层组织体系和成文法体系的心理抵抗,个体生活方式的非理性化获得了合理的意义。

以上五点庶几可以成为我们解释当代越轨普遍性的基本前提。根据这样的前提,我们不难推演出当代越轨的两种模式,即约束松驰性越轨和自我表现性越轨。如果前者可以视为外在(客观条件引起)型越轨,那么,后者便是内在(出于本底需求)型越轨。外在越轨的本质是角色与既定规范的背离,而内在越轨的本质是角色自我定义的倾向。

外在越轨的普遍性源于越轨成本的减少和边际收益的增大。这种情况的出现,显然与现实社会地位结构有关。现代化过程本身包含的社会地位从天赋到自致的必然过程。当今社会地位呈现出总体上的弹性结构,具有开放、可塑、变异和标识简化的特征(注:从财富+权力+声望+血统的复合标识简化为财富标识。)。相对于传统社会等级森严的刚性结构而言,目前已显露出社会地位的市场流通机制,既唤起了人们的地位冲动,又提供了垂直社会流动的现实可能。在今天很多人看来,越轨不失为一种争取社会地位向上流动的冒险投资选择,对加害者是如此,对被害者也是如此。经济诈骗与被骗关系便是一例。

内在性越轨的普遍性源于人们重建社会生活同一性的心理需求。当自主、自律、自信、自由、独立、疏离、割裂成为描述当代社会关系外显特征或预测趋势时,文化传统的历史经验和知识构成了人们对现实社会关系评判的参考系统,强化了人们脆弱、无助、孤独的情感,而这种情感赋于对现实的批判力量。P.伯杰的“无家意识”、 弗洛姆的“逃避自由”、马尔库塞的“单面人”等等,均说明了挥之不去的危机意识困扰着现代人。哲学家对人是目的的强调和人文学者对精神家园的向往折射出人们在社会方案上的二难抉择:在高度肯定主体独立性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前提下强化社会的同一性。不难设想,个性张扬会稀释群体的凝聚力,社会的同一性又与个体独立性相抵牾;因此,将这种深刻矛盾调和在主流规范允许范围内是十分困难的。然而,社会生活并没有因为理论上的困难而停止其变化的进程。

一种新的行为方式的应运而生足可以证明人类是有对社会生活的自我调适能力。这种行为方式便是群体越轨。越轨本身可以使人获得偷吃禁果般新奇与兴奋的心理体验和个体自律与独立的感受,而群体性越轨既减少了越轨的成本与风险(注:参见拙作:《论我国当代企业组织非法行为成因》,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5年秋季号。)又使人产生缘于人际相互认同、隶属的心理愉悦乃至快感,就象心理学家马斯洛所说的“高峰体验”(peak-experiences)(注:参见马斯洛:《存在主义心理学》,云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65—88页。)那样。当代社会流行、时尚的变幻无常,追星族的痴迷执着,球迷们的歇斯底里,邪教迷信组织的狂热失控,非法传销的扩散蔓延……构成了一幅理性与非理性互为调和、补充、融合、渗透、转化的特殊图卷。

高峰体验的魅力在于能够清除、超越自我与忘我、个体与社会被动与主动间存在的二律背反并产生与激情相联系的审美体验。当代人所推崇的“过程高于一切”与“体验一切”的信念可以看作对现实社会法理规范的机械性所作出的消极反应。笔者认为,西方文化在处理人高峰体验心理需要方面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以节令狂欢、酒吧社交、广场活动和社团、聚会、沙龙、俱乐部等为基础形成酒神(Dionysus)(注:西方学者常用酒神精神代表人类的狂放行为与观念,恰恰与日神所代表的理性精神形成对照。)文化机制。相对而言,中国文化缺乏这种规范性的内在设置,其结果是人们更易对规范产生否定性认知倾向。

除对规范的需要倾向外,人际交往中的高峰体验在认知层次上具有二种明显效应。其一是自我确认和自我肯定需求增强,这构成了对自身行为进行自我合理化的心理基础,尽管行为带有越轨性质;其二是时空界定能力的减退或丧失,行为的社会情境意义由是得以淡化,行为与情境的配适也退居次要地位。这二种效应可能导致第三种效应:伦理判断及政治判断能力的弱化和对他人行为的宽容。概括地说,这三种效应的本质是角色社会定义向自我定义的转变。

在将人还原为无差别的工具、符号和对象的社会中,倘若能建立一种人际关系并从中获得高峰体验的话,那末,即使这种关系具有被害的风险,也是值得尝试的,因为它富有能动参与的心理意义。这便是坑骗、欺诈、非法俱乐部、非法集资、赌博、邪教迷信活动等违法犯罪过程中主动型被害增多的社会心理基础。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异常活跃的非法传销活动,操纵者通过蓄意制造类似宗教迷醉的氛围和可与魔鬼训练相媲美的鼓惑手段拉人入线与巩固网络,诚如《人民日报》一文章所指出的,传销往往与宗教、迷信、帮会、邪教及明显带有政治性煽动活动相联系(注:见1998年2月5日《人民日报》载《挂羊头卖狗肉疯狂欺诈》一文。)。这说明,传销具有群体越轨的性质,除经济利益诱因外,被骗者的主动参与也有其追求心理满足的动机。

社会被害性分析之二被害机会

被害机会在现代社会增加这一事实,反映出一个深刻而又严峻的社会问题,即在社会关系的传统整合结构衰微,个人享有充分自由情况下,个人与社会整体之间的关系难题。马克思的“异化”、 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的“失范”、帕森思叶(T.Parsons)的“孤立的家庭”这三个概念均与这个难题有关,就连滕尼斯(F.T0nnies)所预言的“礼俗社会”(gemeinschaft)向“法理社会”(gesellschaft)的变化也同样包含着对现代化将造成人际关系整合困难的担忧。

现代社会人际关系的整合困难可以说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代价,因为其基本上可以看作是主体析出与崛起这种社会变迁的不虞现象。从主体概念的确立到个人权利的尊重,意味着出现前所未有的人——社会之间的新关系。这种新关系的建立过程构成了近现代人类历史的发展主线。

主体析出的结果便是人们在行动中获得了发挥自由意志的可能性,同时,社会公共准则的约束性受到削弱。因此,在人们的行为上产生了个体与社会的二重性,这与其说是个体与社会的矛盾,不如说是失起了内在的联系。

个体与社会间离的表现之一便是日常生活世界出现了公共生活领域与私人生活领域的分化与隔离机制。在现代社会中,个体与社会、私人与公共之间相通性、连贯性、联结性与重合性程度不断下降,以至在二个领域之间形成比较明显的屏障和分离趋势。在经验层次上,隔离主要表现为:(1 )扩大家庭居住格局被核心家庭为单元的居住方式所替代,小家庭与亲代家庭的空间距离与社会距离(社会地位差距)增大,于是,核心家庭成员的个人自由度增加,家庭与社区纽连被阻断;(2 )长辈对子代的监护、教育、劝导和对生活中出现矛盾与冲突的调解和缓冲作用受到削弱,加上邻里关系基础上的地缘群体的萎缩,使个体行为逐步摆脱基本群体(primary group)的制约;(3)直接、亲密稳定的社区关系及与之相伴随的守望相助状态被间接的、变化的、疏离的、异质的、被动的人际关系所替代,由于缺乏熟识和相知程度,私人生活的隐蔽性得以增强;(4)随着社会个体主体独立价值的提高, 传统社会中群体本位的社会关系格局日益受到个体主义行为取向的挑战,社会关系的礼义及情感保障机制让位于法律和利益的保障机制;(5 )个人社会地位获得的先赋性逐渐被自致性取代,促使人们超越人际关系的自然网络进行交往对象的功利化定向选择。

社会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的间离及社会成员间共同心理隶属与相互认同程度下降,使国家性的社会控制作用力难以借助穿越二种领域的社会互动链介入到社会成员的角色和心理结构中,大量社会互动行为和交往行为处于社会性隐蔽区间,难以得到社会的控制和协调,加上现代社会互动的人格化、特殊化性质日益突出,使具有潜在被害可能的个体不愿或不能代表借助与社会关系公共化相伴的规范制约力量及其他结合性社会单位(群体、组织、社区)的自然监督(高密度熟识人群所固有的)力量和社会制度性监督(社会规范和制度所具有的正式性)力量有效地降低自身被分割的概率。

值得指出的是,城市化运动使城市社区的异质性、流动率和变迁速率均有增无减,尤其是在城市化初级阶段。城市的这种特点可派生出一个新的问题——在人口高密度集中的同时存在着社区匿名性,这恰恰构成了城市生活既繁荣又孤独状态的注解。匿名性可以抵销高密度人群本身所具有的自然监督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加害与被害的行为过程便可陷入人们故意忽视或漠视的社会性盲区,冷漠的公众由此形成,被害的机会也因此而增大。其实,社区这个概念在现代社会中只具有地理区位的意义,如从人际关系的角度来说,社区解体(disintegration)才是一种普遍倾向。鉴此,我们应充分地估计到社区在被害控制与预防方面很难有所作为。

社会被害性分析之三:被害学习

大众传播的负面影响与犯罪关系早已被各种经验研究和理论研究所证实,这里恕不赘述。假如在现有知识基础上进行这样的设问:大众传播媒介能否促进人际交往向加害与被害过程转化因而构成被害的社会性机制?这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

在对这个问题求解时,下列观点应成为讨论的基础:(1 )社会结构和社会心理结构之间具有复杂的互动关系(注:传统观点则认为存在决定意识,社会结构决定社会心理结构。),在某种意义上,社会心理结构是社会结构赖以存在的基础;(2 )社会结构和社会心理结构是通过文化的作用实现彼此整合;(3 )社会成员在吸收文化价值并内化为思想、意识、感觉并在此基础上对自身的行为进行合理化(认可)。

如果说萨瑟兰(E.H.Sutherland)曾强调犯罪本身是个学习过程,那么,根据这样的理论视角,我们也可以断定,被害本身也同样包含着学习的因素。学习的本质是社会化。在考虑现代社会化条件时我们不能忽视的力量便是大众传播,它已扮演了一个十分活跃的角色,而且,其影响越来越大,以至有些人将其称为与立法、司法、行政并行的第四权力,并认为,正是大众传播,引起了我国市民文化向大众文化的转换。

显然,大众传播作为现代社会的主要文化机制之一与大众心理结构有密切的关系,因而与社会结构也有不可割裂的共生关系。这是由于大众传播对社会化的重要影响所决定的。社会学理论告诉我们,社会化的性质与状态甚至程度取决于个体与文化特质(cultural traits )接触的概率、时间、方式和效能。

在论及大众传播与被害关系时,笔者认为在范例——模仿与刺激——激发的二种心理效应方面和大众传播与犯罪关系具有共通性,但问题是大众传播与主动型被害有何联系?换句话说,社会成员在自由支配时间内,他们的社会随意性(discretionary )行为因受大众传播影响而带有被害性的结论是否理由充足。

当然,社会的关系性决定了大众传播不可能是形成主动型被害的唯一因素,但它是不可排除的因素。随着社会意识形成力量的削弱,社会行为的核准权已转移到媒体。个人的劳动、教育、交际、休闲乃至性行为均被纳入到大众媒介的控制中。大众传播与被害的关系是由大众传播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尽管我们可以列举出诸多大众传播的特征,但笔者认为有三点是切不可忽视的。需要说明的是这三个特征是从大众传播的社会表象——大众文化的社会影响方面来描述、分析的。

一、反角色倾向

以非理性、解构、调侃、虚无为明显倾向的大众文化同时也有十分突出的叛逆倾向。对传统角色的反角色定义便是一例。可以发现,性别角色是大众传播“攻击”的首要靶子。通过抽取性别角色中的社会文化定义并将其还原到生物学意义上重新阐释是大众传播的惯用手法。除此以外,大众传播也采取设造性别平等必须导致性别行为平等的思维逻辑引导人们相信消除性别行为的差异才是男女平等的唯一出路。无疑,大众传播导演了性别角色“革命”,尤其是女性角色(当然这与激进女权主义的推波助澜有关)。传统女性角色对性的被动、守候与专一的期望毫不留情地被主动、进攻、混乱所置换。这种角色的倏然质变引起了普遍的角色尴尬与困惑。传统女性角色与现代女性角色之间的强烈反差,加上媒体的误导渲染——将对传型女性角色的背离上升到主体存在意义(注:参见C.McMillan,《Women,Reason and Nature》,Oxford,1982年。),迫使女性与大众媒介树立的“前卫”型女性形象认同。诚然,传统与现代之间的角色沟也触发了人们对角色规范的怀疑主义、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态度,为角色的自定义奠定了非理性的“合理”社会心理与个体心理基础。更可虑的是,大众传媒常常出于商业炒作的需要,对变态与准变态(注:这里所说的变态与准变态的含义限于心理学解释。)行为情有独衷”(这里,并不是指淫移内容的传播),进行大量的报道和艺术文化的演绎,并在行为、价值多元化的口号下为其合理性申辩,从而抹煞和模糊了正常与非正常的界限,使人产生非常态=创新=摩登=前卫的误解。在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大众塑造的女性受虐狂形象——它不仅能消除加害(常常是男性)与被害(常常是女性)的耻辱感,而且,还具有激发动机的作用。不难发现,在角色意义上,比起传统女性来,现代女性有较高的被害性。

二、感应作用

大众文化以高频率、高容量、大面积传播方式改变了人们的人际接触模式。除了本身构成人际疏离的诱因外,他制造出庞大的受众人群。大众传媒的受众既有间接联系性又有易感性。易感性意味着在从众心理基础上,通过扩散性感染在短时间内形成对同一刺激相同或相似态度的反应人群。

从被害的角度来说,易感性会带来二个问题。首先,间接关系的受众在同一刺激作用下,可能迅速地进行暂时性、突发性的跨阶层地位的互相认同与感应。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人际接触时应有的合理不信任审慎态度消失殆尽,被害风险由是增加。其次,大众传播的操纵能量使受众陷入“循环反应”(注:参见克特.W.巴克:《社会心理学》, 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第177页。)的旋涡,一次性被害规模日益扩大。一个加害行为可以产生大量被害者,这在非法集资、非法传销、广告欺诈案件中屡见不鲜。

三、人际关系的简约化处理倾向

且不说大众传媒中对各种消极丑恶现象儿近自然描摹的再现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即使是以惩恶扬善和伸张正义为主题的传播内容也具有被害学的意义。这方面,警匪片、武打片、枪战片尤为典型。它们的暴力示范作用自不必说,需要强调的它们均暗含着对人际关系简约化处理模式。其特点为认知的感性化和表浅化、行为的情绪化与极端化和暴力化。这本来服务于强化情节戏剧效果和视听效果的审美性人际模式,由于媒体“逼真”的演示和高频率、高强度的刺激作用,使受众失却了虚拟与现实的分界,产生时空迷失感,倾向采用虚拟人际模式去处理现实的关系,因而使人际关系蒙上非理性的色彩。不难发现,为数不少的交往主体不善于采取说理、劝导、宽恕、妥让的方法与技术寻求人际冲突的合理途径,往往倾向于通过情绪控制情境的方式取得交往中的心理优势和主导地位并希望冲突的一次性终结,其结果便是冲突的激化升级,直至暴力对抗,陷入紧张——敌意——挑衅——反击——伤害(或杀害)的加害与被害的恶性循环。

总的说来,从大众传播中孕育出来的大众文化以其独特的教化作用发挥了重塑社会心理结构的强大效能。也正因为这种效能才使大众文化成为学术关注的一个热点并遭到各种批判。有人用“异化”来说明大众传播和大众文化的消极作用(注:李岩:《大众传播过程的异化现象》,载《中国广播电视学刊》,1997年第10期。),如果说笔者同意这种观点的话,那么,笔者深信这种异化机制植根于一个深刻的社会悖论:从理性可以派生出非理性。所谓实质合理性向动能合理性的转变(注:参见横山宁夫:《社会学概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3年,第五章。)便是对理性所遇到社会困难的说明。就大众传播而言,难以实现市场经济理性原则与社会道德理性原则的协调与统一。大众文化的社会被害性和这种预先状态有密切联系。

结语

传统被害研究所提出的个体被害性概念是以行为学、心理学、精神病学为参考框架的,具有非常的小概率事件意义。应该说,这个概念可以凸显被害在社会文化层次的个体适应不良内涵。本文的目的就是在社会——文化——社会心理——个体行为之间社会过程的连续性中将被害性从个体尺度转移到社会文化尺度上阐释被害行为的常态大概率事件性质,并力图结合现代化变迁的社会文化过程说明被害性所折射的个体生活方式的选择意义。概括起来,笔者是通过群体越轨、社区解体与大众传播三个主要概念作为连结现代化与被害性的中介,提出现代化有助社会被害形成的基本观点。诚然,这并不意味着笔者以此作为抗拒和消解现代性的理由及提倡用传统性替代现代性的反现代主义社会方案。笔者认为,只有在现代社会变迁的社会关系格局中才能把握个体社会行为的方式及其意义,也只有从当代社会理性与个体理性的矛盾角度才能深刻理解加害被害的互动机制。如是,对加害与被害的控制才能与人类的社会改造实践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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