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外协同创新_协同创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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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网址·在线杂志]http://www.journals.zju.edu.cn/soc

      [在线优先出版日期]2016-02-22 [网络连续型出版物号]CN33-6000/C

      DOI:10.3785/j.issn.1008-942X.CN33-6000/C.2015.09.153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①。国内外合作社的发展经验表明,创新②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1]。黄祖辉等认为,“创新成为合作社目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Beverland的研究发现,产品创新有利于合作社与消费者维持长期关系,并提升市场竞争力[3]。Hall等认为,“好的制度可以提供有效的激励结构和产权保护,进而促进经济的增长”[4]。

      进入21世纪,在经济科技一体化趋势愈发明显,跨学科、跨组织的创新活动日趋频繁的背景下,彼特·格罗教授提出了“协同创新”的理念[5]。Chesbroug认为,组织不应该只从组织内部寻找创意,而应实施开放式创新模式,与大学等外部知识源进行广泛合作,运用内外优势共同创新[6]。欧美发达国家合作社的发展经验表明,为了提高竞争力,实现多种形式的协同合作创新是合作社发展的必由之路[7]。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③,对我国合作社实行开放式创新发展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合作社协同创新是指合作方以各自利益为基础,以资源共享或优势互补为前提,合理分工,通过有效的合作与创新要素有机结合,经过复杂的非线性相互作用,产生单独要素所无法实现的整体协同效应的过程,实现合作社提供的产品、生产技术、服务方式和组织制度等方面的创新。从社会网络分析视角看④,由于对组织间的分析与对组织内个体的分析不同,区分组织间群体和组织内个体就显得十分必要[8]。我们将合作社的协同创新分为组织内社员间的协同创新(简称“一级协同创新”)和组织间的协同创新(简称“二级协同创新”)。

      李海舰的研究表明,我国合作社内部创新能力不强[9];苑鹏认为,“中国合作社与相关业务企业、个体户联合的主要功能是对内开展基层社的业务指导、对外代表基层社维权以及开展经营业务”[10],这表明合作社与其他组织合作的竞争优势不明显,缺乏协同创新。目前,学界对合作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必要性及其本质、治理结构现状及成因、绩效评价体系、绩效影响因素和农户合作意愿等[11],鲜有涉及合作社内外协同创新。

      基于此,本文从“战略—知识—组织”的视角对合作社协同创新进行理论分析,通过案例研究,呈现合作社协同创新的现状及不足;在此基础上探析影响我国合作社协同创新的原因,并提出优化合作社协同创新的建议。

      二、农民合作社内外协同创新理论分析

      合作社要实现有效的协同创新,既受“战略—知识—组织”要素协同程度的影响[12],同时也受法律法规、市场环境、文化因素等外部因素的影响[13]。  

      图1 合作社内外协同创新:基于“战略—知识—组织”的分析视角

      (一)战略协同

      战略协同包括价值偏好与目标协同。

      1.价值认同

      Geisler认为,“不同组织在创新过程中的定位资源和能力发展上存在差异,形成了不同甚至是潜在对立的组织文化和行为准则,协同创新的各方在价值观和文化上的认同感越强,就越容易形成互赢的心理预期,合作关系也越持久”[14]。若合作社与其他组织之间价值认同度不够,则难以达成协同创新战略共识。

      “如果组织成员与组织之间在诸多方面具有较强的一致性,从心理上认同组织战略,他们就会积极和努力参与所在组织的事务、促进组织的发展。”[15]社员之间的价值偏好能否有效协同,直接影响组织内协同创新。

      2.目标一致

      不同组织的资源、能力及定位不同,各自具有独特的发展目标。合作方需准确定位在协同创新链条中的角色,明确自身目标及资源优势,实现产业链、科研链有机衔接,保持目标协同。

      合作社成员的个人特征、资源禀赋、参与动机、角色特征、风险偏好、组织期望、能力的差异[16]会造成社员间目标不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应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⑤,这就是社员间战略目标协同的体现。

      (二)组织协同

      “协同创新涉及不同利益主体,是一种独特的混合型跨组织关系,单个组织无法取得合作的全部控制权,需要有新的管理技能和组织设计能力。”[12]合作社与其他组织协同创新,需注意以下两点:

      1.高度重视组织结构协同

      这是由合作方参与合作的资源协议、时间长度及合作关系的正式化程度三方面所决定的,如对合作关系的重视、高层管理对合作模式的支持、人力资源分配、信息交换、冲突解决程序等[17]。欧美国家较为重视合作社组织协同,“与一些欧洲国家(如德国)形成的多层级、网络型、分权式的合作社联盟体系不同,美国则主要着眼于农场主的联合,建立遍布全国的农场局联盟体系。”[18]而我国政府鼓励合作社创新农业经济组织结构,与高校、科研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签订协同创新协议,这都是组织间组织协同的体现。

      2.成立协同创新管理委员会

      合作社与其他组织的协同创新涉及的学科、领域、知识、主体不尽相同。单方面主体难以把控整体局面,“如果组织成员之间没有统一性和秩序,则组织就不能作为一个完整的单位发挥其功能,组织战略难以有效执行”[15]。这就需要由合作方共同组建专门的协同创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统一管理协同创新过程。同时,也需要加强与各种支持性组织的合作,如中介组织、金融机构等,以形成网络化的协同创新形势。

      根据《合作社法》对社员间组织协同的规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设立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合作社重大决策由社员一人一票表决⑥。这也是社员间协同创新的组织保障。

      (三)知识协同

      “知识协同是协同创新的核心,属于知识管理的协同化发展阶段,是知识在合作组织间的转移、吸收、消化、共享、集成、利用和再创造”[19],是合作方将各自隐性与显性的知识进行相互转换和提升。要实现合作社内外知识协同,需注意以下两点:

      1.充分沟通

      “协同创新的合作方要加强沟通增进了解,不仅要理解另一方的政策和实践,还要了解对方在经济社会中的角色定位和资源优势,以达成知识评价上的一致,缩小知识需求与知识供给的差距。沟通容易达成双方之间的知识信任,降低知识转移中的粘度,提高知识的共享与利用成效。”,[12]“协同创新过程是学术和经验知识的整合过程,不仅注重知识的开发和创造,更强调知识的灵活应用和价值转换。”[20]因此,合作社要让合作方了解自身的经营种类、规模和产品特点,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难点,急需改进、突破的技术以及资源禀赋等。其他组织,如高校、科研机构需要向合作社提供自己研究的侧重点,协同创新所需的条件,科研成果转化、推广平台等;政府部门也需了解合作社发展面临的困境,为合作社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

      社员的信息来源渠道不同,对合作社发展相关信息的加工、处理和判断各有差异,加上合作社成员间因内部分工而带来的信息非对称性,在社员间难免会出现“知识鸿沟”。因此,合作社成员间需要充分沟通,缩小社员间的知识差距,提高信息共享度。

      2.搭建知识协同平台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协同创新所需的知识更新速度超过了单个组织内部储备知识的速度,合作方需通过整合外部的知识来弥补内部知识落差,构建由多个知识个体构成的知识协同网。”[12]同时,为避免合作社内外知识协同过程中出现由各自利益差异所导致的信息摩擦和能量损耗,合作方需共同创建、管理多种形式的知识交流平台。

      根据《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供成员查阅⑦。这是社员间知识协同平台的体现,也是社员间知识协同创新的基础。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外协同创新实地调研

      2014年4月,我们选取浙江省浙北、浙中、浙南地区3个县(市)的23家合作社作为调研对象,对合作社主管部门,合作社主要负责人、社员及村民进行了访谈。通过收集和考察合作社是否具有协同创新意愿、是否参与相关政策制定、是否浏览相关政策网站、是否与其他组织成立战略联盟并保持有效沟通,以及合作社社员入股方式、股东与社员人数、董事会成员结构,社员对合作社发展的参与度,合作社生产成本与收益、利润分配方式、为社员提供服务、规章制度运行情况等信息,综合判断合作社内外协同创新现状。具体结论如下:

      (一)战略协同:协同创新战略意愿弱,组织目标协同度低

      1.“一级、二级协同创新”战略意愿弱

      艾伦曾指出,构建战略愿景对组织来说十分重要,这有助于组织以此为基础制定战略计划,并为组织提供了确定目标的一种参照标准⑧。23家合作社中,95.6%没有组织间协同创新的战略意愿,不重视与其他合作社及高校、科研所等组织机构的合作,“二级协同创新”战略意愿较弱。

      彼得·圣吉认为,“组织成员建立共同愿景能激励他们追求愿景,打下‘团体学习’、‘创造性的学习’的基础,营造组织成员间良好的氛围、相互信任”[21]。研究表明,94%的社员缺乏协同创新战略愿景,对合作社发展没有长期规划。

      2.“一级、二级协同创新”目标协同度低

      “协同创新是一个从由沟通—协调—合作—协同的过程,合作涉及知识、资源及行为三个层面的整合。”[20]合作方目标的一致性影响行为统一性,是协同创新目标协同的基础。

      首先,“二级协同创新”逆目标现象严重。“从国家与合作社关系角度来看,国家与合作社之间是伙伴关系”[22],这种合作关系是通过国家立法和经济、税收优惠等政策实现的。2014年国务院提出“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引导规范运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⑨,合作社能力体现在经济和社会绩效上[23]。经济绩效为合作社自身盈利能力和社员经济受益度,社会绩效则是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服务的程度。研究表明,23家合作社每亩土地净收益300元,70%来源于政策补贴。合作社90%的利润被大股东拿走,普通社员获利甚微;96%的合作社没有为其社员提供服务。合作社发展能力较弱,出现政策补贴越多,发展能力越弱的“逆目标”现象。

      其次,“一级协同创新”的目标异质性大。核心成员旨在吸纳更多的社员壮大合作社规模,以申请更多项目补贴和政策优惠⑩。普通社员(以100元或土地入社)则是收取地租租金。核心社员与普通社员目标不一致,“一级协同创新”目标就难以协同。

      (二)组织协同:重视程度不够,组织保障不足

      “组织内不同要素的互动和合作的程度决定合作方知识、资源及行为的整合程度”[20],而整合的匹配度受制于组织结构的协同程度。

      1.合作方重视程度不够

      23家合作社中,只有1家重视与科研机构组织结构协同。徐旭初等指出,“近年我国较为典型的农民合作组织的联合或联盟形式的实际效果并不乐观,它们大多缺乏扎实的组织基础,形式功能大于实质功能”[18]。政府缺乏激励合作社协同创新的政策,而其他政策补贴带来的可观利润促使合作社把精力放在如何获取更多的补贴上,从而忽略了组织间的协同创新。社员对组织内部结构的重视是“一级协同创新”组织协同的基础,但大多数普通社员并不关心合作组织结构运行。林迪等的研究表明,只有8.1%的被调查者了解合作社运作方面的知识[24]。所调研的17家合作社均按入股份额分红,股权决定收益权,以较小股份入社(11)的成员收益甚微,也就没有重视合作社发展的动力。

      2.协同创新组织保障不足

      首先,缺乏“二级协同创新”联盟组织。“跨组织间的战略联盟组织给组织提供了更大的能力以寻求在技术、产品、市场等方面的发展,从而能够适应技术和竞争环境的变化”[25]。合作社建立协同创新战略联盟组织有助于整合组织间的资源优势,为协同创新提供有利的条件。23家合作社都与政府部门存在单向的弱合作关系,但均未与政府、企业及其他合作社成立相应的协同创新组织联盟;只有1家与科研所成立协同创新组织机构。

      其次,“一级协同创新”组织机构形同虚设。23家合作社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组织结构,而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95%以上由核心成员组成,普通成员占比不到5%。74%的合作社的核心成员入股份额都超过合作社总额的90%。股权决定决策权,合作社管理和发展由大股东决定,普通社员较少参与。一家合作社负责人介绍:“合作社都按规定设立组织机构,制定合作社章程,但是根本不用。合作社的发展和重大决策都由大股东来决定,普通社员都听大股东的。”因此,合作社规章制度与组织机构形同虚设,难以实现组织内协同创新组织协同。

      (三)知识协同:组织内外沟通力度弱,知识协同平台作用小

      1.组织内外沟通力度弱

      “沟通是协同创新过程的第一环节,涉及学术知识和经验知识的互惠、共享与整合”[20],是实现合作方知识协同的重要条件。但目前合作社在组织内外都存在沟通力度不足的问题。首先,组织间沟通匮乏。23家合作社中,100%表示没有参与相关的政策制定,出现政策供给“过剩”现象。以良种补贴政策为例,其目标是为了提高良种的使用率,但在政策出台之际,农田里种的早已是规定的良种。96%的合作社表示融资贷款困难,这一问题仍然影响合作社的发展。“我国高校和科研院所每年产生大量知识,但其转换率却很低”[20],这说明知识生产方与运用方沟通脱节。

      其次,社员间信息共享度低。“信息共享是激发组织成员知识的创造,通过知识的交流和共享促进知识的充分利用,从而达到知识创新的目标。”[26]研究表明,23家合作社的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之间信息共享度较低。97%的核心成员比较清楚合作社经营种类、成本、收益以及国家扶持合作社发展的优惠政策等,而95%以上的普通社员则不清楚这些信息。

      2.知识协同平台作用小

      目前,政府部门与合作社的信息沟通方式包括电视、网络、政策宣传单等。调研的23家合作社中,95%表示没有见过相关政策宣传单,80%的合作社负责人表示不会进入农业部门网站浏览政策信息,知识协同平台作用不大;23家合作社中,100%没有与其他合作社、企业建立知识协同平台,而只有1.44%与科研所建立协同平台。

      尽管23家合作社根据《合作社法》规定,召开了社员大会、监事大会,但“关于合作社收益分配等重大问题一般由大户、大股东做出决定,然后召开社员大会告知社员”[27]。据一家合作社负责人介绍,该合作社2013年的净利润为3万元,这3万元红利已按合作社社员入股份额予以分配。但我们对该合作社成本及收益的核算表明,其净利润为28.65万。大股东没有向社员提供真实的盈利收入,这使合作社内部知识协同平台难以发挥作用。

      四、影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外协同创新的原因探析

      (一)合作方异质性影响“一级、二级协同创新”的战略协同

      1.组织间:社员整体受教育程度以及组织间价值差异影响协同创新

      “较高的受教育程度有助于社员接受新的生产技术、新的管理思想,有利于社员民主意识、合作意识的培养。”(12)林迪、郭红东对全国30家合作社的研究表明,初中文化程度社员人数占总调查人数的43.1%,高中以上学历仅占4.1%[24]。黄胜忠等调查的9家合作社中,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社员占一半左右,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不到8%[28]。合作社社员受教育程度较低不利于协同创新战略意识的形成。

      合作社兼具经济和社会服务功能,具有为社员服务和获取利润的导向,注重合作带来的经济和社会价值;“企业目标表现在市场占有率、利润总量、劳动生产率等”[15];大学则是科研导向,考虑合作是否有利于学术研究;“政府部门是以公共利益、公共福利的最大化为价值导向”[15]。这些价值目标的分歧影响着各方对合作利益的评价,对合作范围和模式的选择[29],增加了实现协同创新目标的难度。

      2.组织内:社员异质性使协同创新价值目标难以协同

      “不同资源禀赋的成员参与合作社的动机和目的不同”[30],“生产大户或农业公司等发起者本着获得经营性合作收益和享受国家政策性收益等‘寻租’性质的动机发起组建合作社,意在通过控制合作社的股权和决策权,使盈余分配以按股份分红为主要方式向资本倾斜”[31]。普通社员每年收取的地租租金略高于种植农作物的收益,“社员对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获得的合作收益总体上越满意,越愿意重视合作社发展、参与合作社的管理”[32]。但他们从合作社分得的红利甚微,从而对合作社经营管理和发展采取不关心的态度。社员的异质性使他们难以就合作社发展目标达成共识,而要在“一级协同创新”战略协同层面达成一致目标则更加困难。

      (二)合作社方组织结构、潜在利益风险和政策激励机制影响“一级、二级协同创新”的组织协同

      1.组织间:合作社协同创新潜在利益风险大,碎片化激励政策“负效应”明显

      诺斯认为,制度变迁的诱致因素是主体期望获取的最大潜在利润(13)。尽管合作社与其他组织的协同创新有助于实现更大的规模经济、降低交易成本,进而提升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但我国合作社存在发展规模小、经济实力弱、产品销售网络和社会关系网络不强等局限性。在现有条件下,与其他组织协同创新的风险较高,在组织间建立协同创新战略联盟的难度较大。

      “国家与农民合作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政府仍然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拥有主动权,农民合作组织参与和影响政府活动的能力非常有限。”[33]尽管政府出台了政策扶持合作社创新,但缺乏鼓励合作社协同创新的针对性政策,而且现有补贴政策碎片化现象严重(14),难以聚合成正向激励力量,反而出现激励“负效应”,即对合作社扶持越多,其创新力和竞争力越弱。调研的23家合作社中,95.6%没有与其他组织协同创新,合作社70%的利润靠政策补贴,这就很好地印证了这一点。

      2.组织内: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影响社员对协同创新的重视程度及组织功能的发挥

      “合作社组织结构主要体现在产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机制上。”[34]社员对资源占有情况不同,必然会影响合作社产权安排。大股东作为合作社稀缺关键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如何保障对关键投入要素的控制权和收益权至关重要[30]。如不按照股权结构来安排收益分配,大股东的资源投资回报率将会大大降低。“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要素,从产权的属性上归其所有者占有,但一旦大股东将其投入到合作社很难排除其他社员的使用和收益。在大股东对其所投入资源要素产权残缺的条件下,由于对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的贡献难以直接进行量化,核心成员必然倾向于资本化的产权结构。通过占有合作社相对多数出资额,大股东可以获得合作社的实际控制权,进而通过有利的剩余分配方式实现对投入合作社的稀缺资源的控制权和收益权。”[30]而普通社员对资金、技术、市场渠道和社会网络等资源的可获得性较弱,也认可核心成员占有相对多数出资额的产权结构。“在这种产权结构下,合作社利益分配方式导向是以资本为主,也就是按照入股份额分红。”[30]这种组织结构难以激发社员参与合作社发展的活力,“牵头人过于集中所有权可能会影响普通社员的心理认同、民主管理和实际参与”[32];也会出现“尽管许多合作社不乏民主管理规定,但社员们受核心成员影响很大,往往出现社员大会‘选举不过是确认,讨论不过是告知,监督不过是附议’的现象”[35],使合作社组织机构形同虚设,难以发挥作用。

      (三)合作方沟通机制、信任度及外部监管环境影响“一级、二级协同创新”的知识协同

      1.组织间:缺乏有效沟通机制和平台,影响组织间信息的有效流动

      我国政府与合作社的合作缺乏“讨价还价”的互动关系,不利于双方知识的跨界流动,易出现政策供给过剩及需求不足的尴尬现象,更难实现协同创新。而合作社与市场主体开展协同创新不足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合作社缺乏获取农产品供求信息的有效渠道[36]。高校、科研所与合作社间信息脱节现象严重,科技供给系统与应用系统之间缺乏足够的信息交流,农业科研成果与农业生产者实际经济利益脱节等问题,使农业科技研究、推广和应用主体都缺乏积极性(15)。

      2.组织内:组员信任度较低,外部监管不到位

      (1)组织成员间的信任程度低,影响组织内信息共享。“信任能有效促进成员选择有利于组织发展的意愿和行为,成员间、成员对组织的信任程度越高,他们沟通和合作越有效。信任度不高,将会影响成员的沟通合作。”[37]当前,我国合作社社员间、社员与合作社间信任程度较低。“即便合作社已经将市场信息传递给社员,仍有10%的社员自己到市场中抽查,他们只相信自己的眼睛,而不相信合作社提供的信息。”(16)黄胜忠等的研究也证实了现阶段合作社成员间的承诺水平普遍不高[28]。一方面是合作社普通社员“对领办能人的信任度不高,从而对合作社经营管理采取‘不关心’的态度”[31];另一方面,大户或合作社发起人“隐藏”合作社的内生机制及其本质规定性,不与普通社员共享有利于合作社发展的信息和发展成果。

      (2)政府部门对合作社的监管不到位,影响组织内知识协同平台作用的有效发挥。尽管《合作社法》对社员间信息共享机制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作用并不大。原因在于政府部门对合作社监管缺位。首先,在经济发展为主旋律的时代背景下,“不少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以经济发展为导向,注重合作社对社员和非社员的带动作用,忽略对合作社运作规范性的监管”[38]。其次,对政府部门而言,扶持大户建立“假合作社”比建立普惠制的扶持机制或建立一套更严密的遴选机制的行政成本要低很多,而奖励措施的出台还可能使地方政府部门为了拿回扣而扶持“假合作社”[39]。再次,一些地方政府对合作社数量设定了一定的指标,为了达到所规定的数量,主管部门也不去核查社员入社动机、合作社运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外协同创新优化路径

      (一)战略协同

      1.构建“一级、二级协同创新”战略愿景

      “战略愿景的形成过程实际上就是组织内部因素与外部环境因素相匹配的过程。环境不断变化产生了机遇和威胁,组织将不断调整自身的优势和劣势以利用机遇并避免威胁。”[40]合作社需评估内部优势和劣势,分析外部环境因素,确定组织间协同创新优势,寻求资源互补、利益趋同的组织,共同构建协同创新战略愿景。以松阳县老寨农植保专业合作社与浙江省农科所战略愿景构建为例,双方根据SWOT与PEST模型(17),分析自身内部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以及组织所处的宏观环境,形成资源优势互补,共同达成培养、推广高山无公害优质大米的战略愿景,实现战略协同。如下页图2所示。

      西蒙认为,成员产生行为动机的基础是个体战略而不是组织战略,个体与组织战略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差异性,两者一致才能相互促进(18)。要构建社员间协同创新战略愿景,需加大对社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社员受教育水平,树立协同创新战略意识;同时要改善合作社决策权以及利益分配格局,缩小社员间资本、利益分配存在的较大差异。

      2.增强组织内外协同创新目标协同度

      首先,出台协同创新政策,优化政府补贴方式。根据协同创新发展需要,出台引导性政策,激励合作社协同创新活动。将合作社分散化、碎片化的“过程补贴”(19)变为整体性的“效果补贴”(20)。“效果补贴”需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21),在此基础上,评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能力,根据合作社创新及自身发展能力指数给予不同程度的补贴,淘汰对政策补贴依赖性强、竞争力弱的合作社。

      其次,重视社员间的战略目标协同,吸纳普通社员参与。“合作社绩效固然与大股东或者牵头人有关,但也需要普通社员的参与。”[35]“从长期看,合作社要有一个大的发展,要充分发挥其在增加农民收入和建设新农村中的促进作用。”[41]因而,合作社需要重视普通社员在协同创新中的作用,吸纳普通社员参与协同创新。

      

      图2 老寨农植保专业合作社与浙江省农科所战略愿景构建图

      (二)组织协同

      1.加大组织间协同创新力度

      首先,加大组织间协同创新力度。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支持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研发。加大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和技术集成推广力度,推动发展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同创新战略联盟”(22)。合作社应以此为契机,根据自身发展特点,在合作社组织结构,治理、生产经营方式,产品和服务等方面,加大与其他合作社、企业以及科研机构和高校等组织的协同创新。

      其次,建立组织间协同创新战略联盟。应由政府主导,协同科研所、龙头企业、合作社、中介机构等共同搭建合作平台,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互利和双赢[42]。同时,合作方需建立由合作成员组成的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控制协同创新过程。如松阳县老寨农植保专业合作社与浙江省农科院,双方为使协同创新在组织上保持协同,共同组建由双方负责人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决定协同创新项目,农科院负责品种和技术开发,合作社则是将科研成果运用于农作物的栽培、管理等。同时,科研所派出科技指导员,指导合作社的稻农实施具体栽培和管理技术。由此形成协同创新战略联盟和三级组织管理结构,如图3所示。

      2.完善合作社内部人事、股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机制

      第一,调整理事会成员结构。“理事会适当增加新的成员,以集思广益,提高合作社的成长能力和赢利能力;也可以广泛听取意见,提高社员满意度。”[23]合作社应调整合作社理事会人员结构,控制核心社员在理事会中所占比例,吸纳更多的普通会员到理事会核心层,增强理事会的代表性,促进普通社员的参与,重视社员间的协同创新。

      第二,防止股权过于集中。“前十大股东的持股量对合作社成长能力的负面影响显著,股份集中于少数人会阻碍合作社绩效的提高。”[34]合作社股权过度集中,削弱了普通社员与合作社的关联度,不利于社员之间的协同创新。应通过产权调整,逐步降低合作社股权过度集中于核心社员的现象,有效发挥组织内成员间的组织协同。

      第三,调整利益分配机制。“社员作为惠顾者应该得到利润返还,作为投资者应该得到股金分红和股息,应坚持按股份分红和按农产品交易量返利相结合的原则。在盈余分配时,需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等,提取的比例额度需通过合作社大会表决通过。”[43]

      

      图3 老寨农植保专业合作社协同创新三级组织管理结构

      (三)知识协同

      1.加强组织间沟通力度,建立组织间信息沟通平台

      首先,改变与政府的合作关系,把单向合作关系变为互动式合作关系。政府应鼓励并促进合作社与其他组织合作,形成合作组织联盟,代表合作方与政府进行政治协商互动,参与政府相关政策的制定。

      其次,搭建组织间信息沟通平台。合作组织间信息沟通不及时就容易出现组织间的摩擦,信息共享程度低则影响组织间的资源利用效率,不利于合作组织的协同创新[12]。“政府应扶助合作社与企业建立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网络平台,积极帮助合作社间、合作社与企业进行有效的信息流通。”[36]同时,应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建立信息共享系统,让合作社与科研机构间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2.强化组织内信息共享制度,加强政府对合作社的监管

      首先,公开合作社发展信息、强化信息共享制度。要增强社员间的信任度,信息公开是关键。合作社应当通过合作社大会、监事会公开财务计划、收入、支出、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信息。信息公开后,合作社负责人应及时解答社员的疑问,听取社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公开的内容、形式、次数等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其次,政府应加强对合作社的监管。要明确政府部门“重公平,促效率”的监管价值理念;完善合作社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核申请人加入合作社的意愿、实际出资规模、章程、资产、硬件设施及场地等;增强对合作社组织运行、财产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审计;同时,需改变地方政府对合作社发展“重数量,轻质量”的考核方式。

      ①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2006年10月31日,http://www.gov.cn/flfg/2006-10/31/content_429392.htm,2015年10月21日。

      ②对合作社而言,创新主要包括产品、技术、服务和组织制度等方面。关于这一问题,参见黄祖辉、扶玉枝《创新与合作社效率》,载《农业技术经济》2012年第9期,第117—127页。

      ③《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2015年10月30日,http://zuowen.yjbys.com/shishilunju/324119.html,2015年11月30日。

      ④社会网络分析具有从多个层面上探索、理解和解构社会资本的内在需求。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2006年10月31日,http://www.gov.cn/flfg/2006-10/31/content_429392.htm,2015年10月21日。

      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2006年10月31日,http://www.gov.cn/flfg/2006-10/31/content_429392.htm,2015年10月21日。

      ⑦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2006年10月31日,http://www.gov.cn/flfg/2006-10/31/content_429392.htm,2015年10月21日。

      ⑧参见缪兴林《基于愿景的战略转型研究——以J集团为例》,复旦大学2009年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第12页。

      ⑨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第22条,2014年1月19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1/19/c_119033371_2.htm,2015年11月21日。

      ⑩通过与合作社管理部门、合作社负责人访谈,我们得知,合作社人数多少是判断合作社规模大小的一个重要指标,组织规模越大的合作社越容易申请项目,所以很多大股东就想吸纳更多的社员。

      (11)在23家受访的合作社中,有7家普通社员人数超过100人,他们以100—500元不等的金额或地租的形式入社。

      (12)参看郭春丽《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培育研究》,天津大学2010年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博士学位论文。

      (13)潜在利润是一种在已有的制度安排结构中主体无法获取的利润,可以理解为制度不均衡时的获利机会,是诱使行为主体和决策主体自发进行成本收益比较并实施制度创新的根本动力。关于这一概念,参见D.North,Structure and Change in Economic History,New York:W.W.Norton & Company Inc,1981。

      (14)关于这一问题可参见李金珊、吴伟强、徐越《多管齐下,水稻渠就成?——水稻生产补贴政策绩效研究》,(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15)参见郑永敏《农业推广协同与发展理论的研究》,浙江大学2006年农业推广专业硕士学位论文。

      (16)参见张月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系统管理研究》,天津大学2007年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博士学位论文。

      (17)采取优劣势分析法,确定合作社自身的竞争优势、竞争劣势、机会和威胁。PEST模型分析合作社所处的宏观外部环境,PEST是指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外部环境。

      (18)参见蔡德章《基于成员合作的高校创新团队组织有效性研究》,哈尔滨工业大学2008年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学位论文,第14页。

      (19)“过程补贴”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同一个政府部门对不同的生产阶段或不同部门对同一个生产阶段的碎片化补贴。以水稻生产过程为例,“从种子到谷子”都有补贴。在县级层面上,涉及17项政策补贴,补贴政策分散在9个不同的部门中。

      (20)“效果补贴”就是根据合作社在一定时期内的综合能力给予补贴。

      (21)关于这一问题请参见李金珊、吴伟强、徐越《多管齐下,水稻渠就成?——水稻生产补贴政策绩效研究》,(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22)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第11条,2014年1月19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1/19/c_119033371_2.htm,201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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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外协同创新_协同创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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