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力市场的制度分割_农村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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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经济学文献中,劳动力市场一般按四种方式进行划分,即主要和次要市场的划分、主要内部市场的划分、种族引起的划分和性别引起的划分等。

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也很明显,但这种分割除有与其他国家相同的原因外,更具有制度性特征,即表现为一种制度性分割。这是中国的特色。分析这种分割,富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劳动力市场制度性分割的表现

1949年以后,中国实行了一种与以前根本不同的制度环境。在经济上它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与此相适应,配置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制度安排也是非市场化的,是一种被称为“统包统配”的制度,劳动力的供给者(个人)和劳动力的需求者(企业)都很少有自主决策的权利,他们基本上都听命于政府(计划者),全国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内部劳动力市场”。[①]但这种内部劳动力市场不是均质的,而是被明显地分割的,即通过以户籍制度为主的一系列制度而被分割成城市和农村劳动力市场两大块。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就业者必须具有城市户口。他们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有充分的就业保障,大多就业于政府事业单位和工商企业部门。他们工资不高但很稳定,而且能够低价或免费地享有名目繁多的福利待遇,比如洗澡、看病、交通、住房等。他们还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在这个市场上,教育文凭在就业配置中未起什么重要作用,起作用的也许是家庭出身和政治背景。在工资决定中,年龄和工龄有着重要的影响。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就业者大多受教育年限少,懒散,组织性差,基本上是一种手工和体力劳动者。劳动力的供给远远大于需求,而且农村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是非个人利益取向的,因此,农村劳动力的边际生产力很低。显然,城乡劳动力市场之间的差别非常大。在这种反差下,按西方经济学的观点是会发生刘易斯—费景汉转移的,即大量农村劳动力会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就业,但在当时客观条件下,城乡劳动力市场之间跨越的成本非常高,特别是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就业者,除极少数几条通道,比如参军、考学等外,几乎不可能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就业,所以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也就不合理地长期存在着。

70年代末期开始的体制改革是制度环境的根本性变化,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意味着市场代替计划而成为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改革使内部劳动力市场的边缘逐渐松动,但并不意味劳动力市场制度性分割的消失,只是分割的表现形态变化了而已,即由城市劳动力市场和农村劳动力市场演变成了体制内劳动力市场和体制外劳动力市场。这是转型阶段劳动力市场分割的一个基本特征。

体制内劳动力市场的运行仍带有明显的传统体制印痕。它的需求者主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本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国有大中型企业对劳动力雇佣和使用的自主权会越来越大,但它们的雇佣行为不可能完全市场化。体制内劳动力市场的供给者则主要是有城市户口的劳动者和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如果说需求方是带有被迫性质的话,供给方留在这个市场则带有很大程度的自愿性,这种自愿性建立在体制外市场理想职位的短缺和体制内市场高福利(特别是住房、医疗保险)的诱惑。这一劳动力市场的特点是工作比较稳定,平均每个劳动力装配有较高数量的固定资产;劳动力价格的确定虽还远非市场化,工资相对较低,但享有较为全面的福利保障,而且很大一部分劳动者都有兼职和兼职收入。

体制外劳动力市场的运行已基本市场化了,劳动力的价格基本上由市场供求决定。它又可以分为农村劳动力市场和城市体制外劳动力市场两部分。现阶段的农村劳动力市场已接近真实市场了,特别是在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比较发达的地方,比如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一带,其劳动力市场的辐射力已波及全国范围。这一市场的需求主体是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供给主体则是高中以下毕业者。这一市场所提供的劳动岗位多为简单的技术劳动或手工劳动,但竞争激烈,而且有关的管理条例和法规落实不力,因此,工作不稳定,工资收入普遍不高,基本上没有福利保障。城市体制外劳动力市场则很不相同,其需求主体是“三资”企业,供给主体则为大学以上毕业者。这一市场的运行接近国际惯例,员工衣着讲究,时间观念强,纪律甚严,工资也相对较高,但很少有福利保障和住房,不过,这一市场的就业者大多通过家属、亲戚或朋友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王振中,1995),因此,他们仍能间接地享有各种福利和公有住房。城市体制外劳动力市场还有一个组成部分是国有企事业单位雇佣农民工所形成的市场,它类似于农村劳动力市场,但由于它直接连结着城市和农村,更由于其中的就业者干的是体制内职工所干的话,所得的待遇却是与体制外农村劳动力市场就业者相似的待遇,因此,这个市场在中国劳动力市场的演进过程中有着特殊重要的地位。

若把上述各分割市场并入一树状图,则有:

二、劳动力市场制度性分割的效应

上节分析表明,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是制度变迁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它也是制度变迁和经济发展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因而它是一种功能性分割。建国初期,我国奉行了一套赶超战略(林毅夫等,1994),在人口众多和城市容纳力有限的情况下,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可以说是一种现实选择,至少它促进了农业所创造的部分剩余价值有效地转向工业,保证赶超战略得以部分实现。改革后体制内和体制外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是渐进改革之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持社会稳定前提下建立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必经阶段。体制外劳动力市场的出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统一劳动力市场的最终建立积累了经验。

但是,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毕竟是特殊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固定化和长期化难免带来诸多的负效应。

1、扭曲收入分配关系。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扩大并固定化城乡收入差距。世界银行1982年的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要大大高于同等发展水平的国家,对其中的原因,学术界已作过各种探讨。我认为,城乡收入差距过大是与劳动力市场分割为城乡两部分有着密切关系的。因为在社会主义中国,人们所得的绝大部分来自于工资,而工资作为劳动边际生产力的体现,又是劳动力所配备的生产资料的某种函数。在劳动力市场不存在制度性分割情况下,劳动力的流动不存在制度性障碍,劳动力涌向城市就会使城乡劳动力的边际生产资料趋于接近,从而使城乡的边际生产力和工资趋于接近。而在制度性分割的情况下,加上农村所创造的部分剩余价值转化成了城市工业的投资,城市劳动力的生产资料装备大大高于农村,使得城市劳动力的边际生产力也大大高于农村,结果当然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长期超常扩大。二是受过较多教育者的收入偏低。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人力资本投资,它是应该带来收入的(Becker,1964),特别是经济落后国家,由于人才匮乏,教育的收益回报率应该更高,但事实却是,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受过较多教育者,并未得到相应较高的收入,即存在“相对脑体倒挂”现象。根据诸建方等人(1995)的研究,我国1992年基础教育的收益率仅为1.8%,高等教育的收益率仅为3.0%,不仅远远低于同等收入水平国家,甚至还低于高收入水平国家的收益率。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原因仍在于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在体制内劳动力市场,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人力资本的市场价值未能得到充分的评估和体现,受过较多教育者得不到与其教育投入相称的工资收入。与此形成显明对照的是,在体制外劳动力市场,“脑体倒挂”现象则不存在,这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对收入分配关系所造成的扭曲。

2、降低经济效率。现代经济学已经证明,效率来自于竞争(Varian,1992)。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实际上是把本应充分竞争的市场分割成了相互隔绝的几块,这必然导致两种经济效率的损失。一是劳动效率的损失。因为分割意味着竞争半径的缩小和竞争强度的减弱,这影响着劳动效能的激发。改革前“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职工上班不出力,懒散磨洋工”这种状况,我以为就与城市劳动力市场远离农村劳动力市场和工资决定的非市场化有关。改革后国有企业竞争不过“老乡”、“老外”,亏损面居高不下,这种状况,谁又能说与体制内外两种市场的分割没有关系呢?二是配置效率的损失。制度性分割的存在意味着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有非市场途径的存在,由于信息不充分和经济主体利益的非一致性,计划手段配置劳动力资源肯定要偏离最优状态。事实也正是如此,这突出表现在企业无法雇佣到最适合的劳动力,劳动力无法在适合的岗位上尽献才华,专业不对口,用非所学,产品质次价高,产品不适销对路等。这些损失不仅仅是微观的,它们更是一种宏观上的损失。

3、造成就业量和产出量的减少。我国是劳动力丰富的国家,有效的发展和体制模式是那种在不损害总产出前提下多吸收劳动力就业的模式。但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恰好是逆这一目标模式的。假定企业使用两种生产要素劳动(L)和资本(K)进行生产,在资本市场不存在制度性分割而劳动力市场存在制度性分割的前提下,城市企业就可能会面临着较高的劳动成本和较低的资本成本,从而就会多使用资本而少使用劳动力,并进而影响产出,这就是所谓的工资上升的要素替代效应和产出效应。

现在我们用具体例子来说明这两种效应。表1表示某厂商使用资本和劳动进行生产的两组假设的数据。假定厂商面临着两种生产技术A和B的选择:技术A是资本密集型的,技术B是劳动密集型的。当资本和劳动的单位价格都是1元时,厂商使用技术B成本最小为12元,而使用技术A则为14元。然而,当由于劳动力市场分割而使劳动成本相对上升(假如为2元)时,技术B的成本就不再是最小的了(21元),反倒是使用技术A成本最小(18元),因此,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来说,它当然会采用技术A,而放弃技术B,这导致资本对劳动力的替代。事情还不止于此,当一种生产要素的价格提高后,它又会推动产品成本提高,使产品成本曲线向上移动。由于在竞争条件下,厂商的供给曲线与它的边际成本曲线重合,因此,当边际成本曲线向上移时,产出(供给)的数量也相应下降(见图2),即生产要素(劳动力)价格提高后所导致的产出下降效应。我国资金短缺,劳力资源丰富,但很多企业却都有强烈的资金使用偏好,这是否与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有关?值得深思。

表1 厂商对工资提高的反应

图2 成本提高的产出效应

三、结论及政策含义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下面三个结论:

第一,劳动力市场的分割是个世界性现象,但制度性分割则是转型国家特别是中国的一个特有现象。制度性分割和其他分割搅和在一起,使中国的劳动力市场更为复杂,对它的了解和把握需要有更多的工具和付出更多的劳动。

第二,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有一定的历史功绩,但负效应更为明显。经济生活中的许多特殊现象,比如城乡收入差距过大,相对脑体倒挂,用非所学,产品滞销,企业有强烈的资金使用偏好等,都可从中得到一定程度的解释。

第三,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是中国特殊的制度变迁过程的产物。它曾经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在仍然是体制转轨的重要内容,可以预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将会消除,使不会完全消除,其影响力也会大为下降。

在市场化过程中,如何使分割的劳动力市场整合成一个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即使体制内劳动力市场的作用范围越来越小,体制外劳动力市场的作用范围越来越大,是我们所面临的课题。前面分析给予我们的启示是,深化改革是唯一出路。这里面有三方面的改革尤其应引起注意。

一是户籍制度改革。现在户籍制度虽没有了改革的以前的那种作用力,农民可以自由外出打工,但农民进城则仍受着户籍制度的束缚。体制内单位招工广告明确要求有本市户口,农民工即使进入体制内的某些单位或行业就业,他也不能享有城市籍职工所享有的种种待遇,更无法廉价获得一套住房。这限制着农民在城市里的发展,阻碍着连结农村与城市之劳动力市场的发育。户籍制度如何改革是直接关系着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整合进程的。

二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用工制度改革。现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使用着不需要的劳动力,需要的劳动力又招不进来等用工上的扭曲行为,是一种被迫行为。这源于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纠正国有大中型企业用工行为实质上是要纠正政府的干预行为。政府干预又是建立在这样一个逻辑之上的,即在制度性分割取消后,失业会大量增加,这会危及社会稳定从而危及改革和发展。我认为稳定应该是动态性的稳定,追求静态的稳定只会导致活力的丧失和事实上的不稳定。改革前,企业的用工行为受到控制,表面上充分就业,但结果却是劳动者积极性的丧失,微观效率的低下和社会的真实不稳定。改革后,企业用工权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扩展,体制外劳动力市场的作用范围也得到了空前的拓展,但这并未带来什么不稳定。所以,还给企业以充分的用工权力,重塑体制内劳动力市场的用工主体,并非必然导致不稳定。对此我们应充满信心。

三是社会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很多人愿意呆在体制内劳动力市场中。有的人前几年曾一度脱离体制内劳动力市场(“下海”),现在又返回其中(“上岸”)。这种现象是有深刻的原因的,那就是体制内劳动力市场就业者享有较多的社会保障特别是享有较易得的住房条件。体制内外劳动力市场的这种差别还使得体制内就业者成为体制外劳动力市场边缘扩展的反对者,也使体制内外劳动者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这增加了劳动力市场的整合难度。因此,必须尽快改革体制内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住房制度,使劳动力市场的供给者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注释:

① “内部劳动力市场”一词是指劳动力的配置和劳动力价格的确定由一系列管理规则和管理程序所控制的劳动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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