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监管性资本套利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基于CTE和VaR风险度量方法的分析_资本成本论文

保险集团监管资本套利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基于CTE与VaR风险度量方法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度量论文,资本论文,风险论文,理论论文,实证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BvD—ISIS全球保险公司分析库收录的世界8 239家保险公司中,保险集团总数为1 037家,占全部总数的12.59%,保险集团的资产规模、保费收入和利润占总数的比重分别为59.77%、46.68%和56.27%。就中国来看,目前有10家保险集团,2007年末7家保险集团实现的保费收入、赔付支出、总资产分别占行业的76.48%、91.52%和77.68%,加强保险集团风险监管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1]9-11。在保险集团面临的众多风险中,监管资本套利风险容易受到忽视,它是指由于资本监管制度之间的差异性以及制度内部的不协调性,保险集团运用一定的方式方法在不改变名义风险水平和资本水平情况下,承担更多风险责任的行为。监管资本套利行为,造成了风险与抵御风险的资本不对等,影响保险集团甚至保险业整体的稳定。

      在险价值VaR和条件尾部期望CTE分别是欧盟偿付能力Ⅱ和瑞士偿付能力测试(Swiss Solvency Test,SST)标准风险度量方法。VaR[,a]方法表示未来一定概率上损失的最大值,但VaR方法无法判断尾部极端风险发生时损失情况,未对尾部极端风险提取准备金,容易造成保险公司重大损失[2]161-213。CTE[,a]表示尾部极端风险发生时损失的均值,可以有效度量尾部极端风险的损失情况①。中国保险业现行的偿付能力额度方法是参考欧盟Solvency Ⅰ建立的,但上述监管方式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要求[3]。目前,中国保监会正参考欧盟SolvencyⅡ建设第二代偿付能力管理体制。在新监管制度建立中,加大对保险集团监管资本套利的研究,有利于更好地促进中国保险业稳健发展。

      国内监管资本套利问题研究发端于商业银行业,目前研究保险集团监管资本套利文献较少。沈庆劼从理论角度分析了商业银行监管资本套利的动因、模式及影响后指出,监管资本是一种制度性强制契约,其不完全性特点导致了监管资本套利的发生[4]。上述理论分析较为系统地阐述了监管资本套利的内涵,但研究仅限于商业银行领域,并未将研究领域扩展到保险业。朱建平等分析了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监管资本套利动因,主要是为了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和偿付能力要求、增强承保能力、平衡保险利润、粉饰财务报表和逃避赋税,并首次提出了保险公司的监管资本套利问题,但在保险公司监管资本套利的方法、模式及影响方面仍需深入具体研究[5]。项俊波指出保险集团特有的内部交易风险、资本重复使用风险、不透明结构风险和利益冲突风险,使保险集团风险监管重要性和艰巨性更加突出,已成为国际社会监管的重点[6-7]。

      国外直接研究保险集团监管资本套利的文献也不多见,与本文相关的研究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不同风险度量方法下的最优选择问题。

等以凸风险度量方法和有限风险转移工具为基础,构建了从保险集团各子公司进行监管资本与风险转移的分析框架,分析了保险集团收益最大化的选择策略,同时也给出了具有可比性和普遍适用性的价值评估原则[8];Cai等研究了VaR和CTE两种风险度量方法下,保险公司如何采取再保险策略以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9-11]。二是保险集团风险转移对消费者和股东双方的影响问题。Stoyanova R.等用消费者剩余、保费和股票价格最大化分别表示消费者和保险集团目标,研究发现保险集团通过内部风险分散可以增加保单持有人利益,但因代理冲突等问题保险集团会将摩擦成本(Fricitional Cost)转嫁至保单持有人,强调了加强保险集团监管的重要性[12];Asimit A.V.等研究发现,在VaR和CTE风险度量方法下,保险集团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采取最优的风险转移策略会损害保单持有人福利[13];Gatzert等在考察多种保险集团结构、资本和风险转移工具基础上,认为如果固化保险集团资本结构,保险集团的成立反而有利于增加保单持有人利益[14]。从现有国内外文献看,虽然研究了保险集团风险监管的重要性以及保险集团风险管理行为的影响,但并未明确研究保险公司监管资本套利问题,更未与保险集团这一复杂企业组织形式相结合进行深入探讨。

      总之,虽然监管资本套利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但国内对保险集团监管资本套利研究尚不充分,对该领域的理论与实证研究有待深入,尤其在中国建立第二代偿付能力体系关键时期,该领域的研究有利于完善监管制度设计。正是基于此,本文构建保险集团监管资本套利模型,从理论角度研究了采用VaR和CTE风险度量方法的保险集团两子公司,当监管资本要求中未包含与包含尾部极端风险时,保险集团分别采用的最优套利行为;进而,尝试实证研究保险集团监管资本套利行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运用R软件对保险集团的各种套利行为进行了直观展示和检验。

      二、保险集团监管资本套利模型构建

      为分析方便,本文研究仅有两个独立子公司保险集团的监管资本套利问题。保险集团对被保险人的总风险为L(L≥0),第一个公司仅经营原保险业务,采用CTE风险度量方法,第二个公司仅承接第一个公司分出的再保险业务,采用VaR风险度量方法。L的分布函数为F,其生存函数为F=1-F。

      

      本文做出如下假设:(1)保险责任即承保风险是保险集团唯一风险暴露;(2)保险集团监管资本要求中不包含极端风险导致再保险人对保单持有人的违约损失,虽然再保险业务中,分出方会扣留一定比例保费作为再保险公司履约保证金,但此举既未降低再保险人风险水平,也未降低保险集团总风险;(3)为简化分析,本文不考虑再保险方式。

      

      

为每一公司经过再保险后需提取的最低资本。上式表示每个子公司开展业务时必须达到的资本要求由两部分构成:前一部分表示保险公司持有风险的预期损失

,该资本要求是将来保险责任发生后保险公司赔付所需资本;后一部分是监管当局的监管资本高于预期损失(通常情况下为正值),保险公司筹集该超额资本所需承担的资本成本,

是每个公司融资的资本成本率。该种思想在欧盟偿付能力Ⅱ和瑞士偿付能力测试中应用较为广泛。再保险发生后保险集团应持有的最低资本为

之和,本文设监管资本套利函数(RCAF)为:

      

      跨国保险集团进行监管资本套利的目标是实现监管资本套利函数最小化,我们只需求解下式即可实现:

      

      三、保险集团监管资本套利行为分析

      本文从产生保险集团集团资本套利行为的资本成本和风险度量方法入手分析。根据VaR风险度量方法无法衡量尾部极端风险这一特点,保险集团监管资本套利行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监管资本要求中未包含将尾部极端风险和包含尾部极端风险②。

      (一)未包含尾部极端风险的套利行为分析

      方程(2)是未考虑尾部极端风险时保险集团集团资本套利的一般形式。由于瑞士偿付能力测试和欧盟偿付能力Ⅱ中,置信水平分别为0.99和0.995,因此可以设

,则必然

,从而方程(2)的最优解为:

      

      

      

      当

时,第一个公司具有低成本优势,第二个公司具有风险度量方法的优势,保险集团监管资本套利策略较为简单,优势更为明显。如图1(c)所示,第二个公司承担尾部极端风险

,而无需提取监管资本,由第一个公司保留大部分风险,可以利用低资本成本的优势。

      

      图1

情况下保险集团监管资本套利方式

      (二)包含尾部极端风险的套利行为分析

      在保险集团监管资本要求中加入尾部极端风险,进而研究该情形下保险集团监管资本套利行为。当作为再保险公司的第二个公司因尾部极端风险发生时,会产生如下结果:第二个公司由于未提取相应监管资本,凭借自身资产和资本无法全部赔付尾部极端风险发生造成损失的风险,该部分的损失需要由作为原保险公司的第一个公司赔付。因此,第一个公司面临的风险由两部分构成:自留风险和再保险公司无法赔付的风险。第二个公司因尾部风险发生无法赔付的比例即损失率设定为η(0≤η≤1),1-η为回收率,表示保险集团可以从第二个公司收回的部分损失。由此可以得出第一个公司面临的风险不再是

      

       表示第二个公司承担风险中,尾部极端风险发生后无力支付,需由第一个公司赔付的金额。

      此种制度设计考虑了监管制度的差异导致的尾部极端风险无法覆盖的缺陷,则保险集团监管资本套利模型RCAF演变成求方程(3)最小化问题:

      

      

      因此,保险集团监管资本套利策略如下:

      1.当第一个公司资本成本较高时(

),保险集团监管资本套利策略与第二个公司损失率有关。若损失率较低时(

),表示即使尾部极端风险发生,第一个公司仍可从第二个公司收回大部分损失,此时套利策略与图1(a)相同,保险集团可以放心将尾部风险以及大部分风险转移至第二个公司,而不担心尾部极端风险发生无法赔付现象发生;若损失率较高时(

),第一个公司无法从第二个公司收回损失,保险集团将尾部极端风险留在第一个公司,将

部分的风险由第二个公司承担,以充分利用低资本成本优势。

      2.第一个公司资本成本较低时(

),保险集团监管资本套利策略仍与损失率有关。若损失率较低时(

),保险集团监管资本套利策略与图1(c)相同,大部分风险由第一个公司承担,可发挥其低资本成本优势,极端尾部风险转移至第二个公司,不用担心无法收回极端风险造成的损失。若损失率较高时(

),极端风险发生后,保险集团无法从第二个公司收回损失,保险集团不再向第二个公司分出风险,全部风险由第一个公司承担。

      从分析中可以发现,第一个公司的监管资本要求中包含尾部极端风险后,能够有效提高保险集团自我风险控制意识。若尾部极端风险损失率较高,不论资本成本如何,保险集团均自觉将尾部风险保留在能够覆盖尾部风险的第一个公司,主动控制损失程度;若尾部极端风险损失率不高,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保险集团则将尾部风险转移至免于监管资本要求的第二个公司,同时将大部分风险由低资本成本一方承担。

      四、保险集团监管资本套利的实证检验

      为直观展示保险集团监管资本套利策略及其影响,本文采取实证检验的方式,使用R软件对上文理论研究成果进行检验。但由于中国尚未采用欧盟SolvencyⅡ风险度量方法,加之保险集团有众多保险产品,每一产品涉及纯保费、附加费、准备金提取方式、资本成本率等大量内部数据,且寿险、财产险数据结构不同,因此实证检验在数据获取和现实操作方面难度较大。为了克服不同公司数据结构差异,本文选择仅经营财产险的保险公司。

      (一)研究对象选取和数据设定

      本文选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财险)为检验对象。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是目前中国内地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可获得数据可追溯至2004年。假设该公司为保险集团,下设两家财产保险子公司。

      数据方面作出如下设定:第一公司为原保险公司,采用CTE风险度量方法,第二公司为注册在境外的再保险公司,采用VaR风险度量方法,负责承接一公司分出业务。人保财险为实现监管资本套利最大化,在两个公司间进行风险分配。2012年中国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0.06,可设第一公司及境外第二公司资本成本率

分别取值0.04、0.06。总风险L服从对数正态分布,L~Log-N(E(L),

),E(L)为损失期望,

为方差,损失率为η,分别取0.4和0.9,

=0.99、

=0.995。设历年每万件赔案的赔款支出为L,数据来源于2004-2012年《中国保险年鉴》,并经作者整理。

      (二)检验结果与分析

      人保财险无套利行为与套利行为的结果如表1、表2所示,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当未进行套利,风险由第一个公司承担时:每万件配案中,预期损失为5 471.791万元,监管当局的监管资本要求为8 444.993万元,人保财险提取最低资本为5 650.184万元。

      2.当开展套利时:若第一个公司资本成本为6%,第二个公司资本成本为4%,人保财险将包含尾部极端风险在内的大部分风险转移至再保险公司,套利后人保财险提取最低资本为5 584.487万元,较无套利行为每万件赔案少提取65.697万元,按照2012年2 014.99万件赔案计算,监管资本套利使该公司少提取13.24亿元;同理,若第一个公司资本成本为4%,第二个公司资本成本为6%,人保财险将尾部极端风险移至再保险公司而无需提取资本,其余主体风险由第一个公司承担,套利后人保财险提取最低资本为5 574.614万元,较无套利行为每万件赔案少提取75.57万元,2012年监管资本套利使该公司少提取15.23亿元。

      3.当开展资本套利,且第一个公司监管资本要求中包含再保险公司违约风险时:若第一个公司资本成本为6%,第二个公司资本成本为4%,套利结果因再保险损失率不同而略有差异,损失率为40%和90%时,人保财险提取最低资本分别为5 590.911和5 598.325万元,2012年监管资本套利使该公司少提取11.94和10.45亿元;若第一个公司资本成本为4%,第二个公司资本成本为6%,损失率为40%,人保财险提取最低资本为5 586.008万元,2012年监管资本套利使该公司少提取12.93亿元③。此种套利不仅可以降低保险集团套利行为带来风险,保护投保人利益,而且也未加重保险集团资本负担。

      另外,监管方法的置信水平

差异越大、资本成本率

差异越大,保险集团少提取的资本量越大,套利收益越大。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保险集团一直是国际保险监管的重点和难点。在中国建立第二代偿付能力的背景下,本文选择保险集团监管资本套利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本文建立了监管资本套利模型;其次,从理论角度讨论了监管资本要求中未包含尾部极端风险和包含尾部极端风险两种情形时,保险集团监管资本套利的路径、方式及蕴含的风险。随后,对保险集团监管资本套利行为进行了实证检验,具体结论和政策建议如下:

      

      

      1.瑞士偿付能力测试采用的CTE风险度量方法较欧盟偿付能力ⅡVaR方法严格,对尾部风险更加敏感,保险集团倾向于向采用VaR方法的公司转移尾部风险。为防止中国保险集团或国际保险集团向境内子公司分出尾部风险,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建设中应加强对该方法的研究和应用。

      2.保险集团的监管资本套利活动可以大量减少提取的资本量,提高资本使用效率,且不同监管方法的置信水平差异越大,子公司之间的资本成本率差异越大,保险集团套利后节约的资本越多,获得的收益越大。

      3.第一个公司的监管资本要求中包含尾部极端风险后,能够有效提高保险集团自我风险控制意识。若尾部极端风险损失率较高,不论资本成本如何,保险集团均将尾部风险保留在能够覆盖尾部风险的第一个公司,控制损失程度;若尾部极端风险损失率不高,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保险集团则将尾部风险转移至免于监管资本要求的第二个公司,同时将大部分风险由低资本成本一方承担,以达到控制风险和节约监管资本目的。

      4.第一个公司监管资本要求中加入尾部极端风险的监管政策,不仅有利于降低保险集团监管资本套利风险,而且未明显增加保险集团提取资本量。

      本文的研究结果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监管部门应高度关注监管制度与资本成本差异带来的资本套利问题,保险集团的资本要求中要充分反映尾部极端风险,将监管制度引起的套利行为降至最低。但由于资本成本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这使监管资本套利行为无法避免,即使采取相同的监管制度,保险集团套利行为依然发生。本文仅研究了CTE与VaR组合方式下的监管资本套利行为,两公司同采用CTE方法或同采用VaR方法时的套利行为,有待于后续深入研究。

      

      ②此处借鉴Asimit A.V.等人的分析方法,详细求解过程请参阅参考文献[13]的第19-22页。

      ③当

时,通过方程(3)最优解可以发现,最优套利策略为不采取套利行为。

标签:;  ;  ;  ;  ;  ;  

保险集团监管性资本套利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基于CTE和VaR风险度量方法的分析_资本成本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