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和认识过程中的群己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过程中论文,意见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认识过程即是认识主体不断发现真理、排除谬误的过程。但是,真理和谬误在得到实践的检验之前,它们是混杂在一起,统一于意见这一母体之中的,只有在实践的检验之后,真理与谬误才能得到明确的区分。过去,我们将认识过程简单地表述为:真理不断地战胜谬误的过程。实际上,认识过程中真理与谬误的界线是不明确的,同时这也有将真理的传播过程等同于认识过程之嫌。诚然,真理的传播是在与谬论的斗争中,不断得到认同,不断战胜谬误的。但认识过程,在认识一开始到完成实践的检验之前,我们并不知道其真或假,其真假性是不确定的,而真理的传播过程同认识过程是有区别的。本文主要研究认识过程。
过去我们对认识过程的理解,大多仅将认识过程看成是由个别主体完成的,我认为,这种理解有失偏颇。实际上,认识过程既是个别主体发挥其主观能动作用的过程,同时,也不能撇开群体以及各认识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过程,是在“群”“己”两个方面的相互作用之中完成的,从某种角度上说,认识过程是在主、客体关系的基础上,通过主体间的相互作用(它以争论作为其形式)达到真理性的认识。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讲。马克思指出“真理是由争论确立的。”①本文试图把意见这一被人们忽视的认识范畴引入认识过程,从而进一步阐明认识过程中的群己关系,即认识过程中的主体间关系。
意见的界说及其特征
意见是指见蔽相杂的、真假未定的、未经严密的逻辑论证或实践检验的阶段性认识。它是介于真理与谬误之间的认识论范畴,可以说,真理与谬误在得到明确的区分之前,是寓居于“意见”这一范畴之中的,并非所有的意见都可以称为真理,因为意见具有不同于真理又区别于谬误的特征。具体说来,意见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意见是真假未定的。意见的真假未定性,首先表现在个体意见的真假未定性,意见有其自身的构成要素,每个意见中至少包含以下几个要素:即意见的核心;意见的根据;意见的论证及其方法。但认识主体在提出意见到实践的检验之前,可以说,其意见中的要素都有随时被证实或证伪的可能,随着实践的进一步深入,或证明意见的核心为真,或意见的根据为假,或意见的核心为假,其根据或论证方法为真,核心、根据、论证及其方法为真或假。总之,意见从一提出直到实践检验之前,其真假性是未定的。再从意见的整体来看,某种意见的提出是有根据的,但根据并不充分,是偶然性的思想,由于意见的提出不仅有客观方面的原因,而且有主观方面的原因,这就使认识主体在解释、论证自己的看法时,容易撇开自己意见的对立面不顾、由于主体这种“自以为是”的认知倾向,必然产生多种意见。但事实上,那一种意见为真,那一种意见为假,或他们之中含有多大的真理度,这在意见性的认识阶级是没有办法确定的。总之,不管是从个体意见或是从整体的意见来看,在其中,真假是混然一体的,没有确定的。
其次,意见是“私见”。意见是不同的认识主体根据自己的认识结构、社会地位等条件提出的,而个别主体条件的不同,使认识主体总是从自己的观点、立场出发而提出自己的意见。即是说,意见是私人的见解,它还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同;另一方面,意见也还不能作为普遍的必然的、全面的认识而指导我们的实践活动,它只是在个人的领域内起作用。
第三,意见是多样的。意见的多样性首先表现在不同的主体对同一事物有不同的认识。意见的多样性有其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从客观事物方面来看,由于客体联系的多样性,而联系的方式又是多样的,而实际上,客观事物的本质及其联系并不是一开始就暴露出来,这就为主体认识的多样性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从主体的认识机制看,主体对客体进行规定时,总是具有主观性。总之,由于主、客体方面的原因,构成了意见多样性的基础,意见的多样性是符合认识规律的。随着认识与实践的深入,这种多样性也就逐渐地为一元的真理所取代,从而达到普遍的,必然的认识。
第四,意见是相容性与排他性的统一,这是由意见的多样性所决定的。意见的相容性首先表现在认识主体意见到自己的认识仅仅是意见,因而允许多种不同看法进行争论,允许不同的主体间关系的展开,从而体现认识过程中的群己关系。这里必须把“意见”与“偏见”区别开来,“偏见”或“成见”不具有相容性的特点,这是由于“偏见”的认识主体除了认为自己的看法为“真”外,把其他意见都斥之为假,忽略了认识过程中不同的主体对认识的贡献。而意见则具有开放性的品格,除了认为自己的看法为真外,还允许不同的意见进行争论,并用实践加以证明,从而吸收合理的成分,排除意见中的谬误,克服认识的片面性,从而达到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真理性的认识。其次,表现在意见之内,其自身的内容是相容性和排他性的统一,在意见之中,认识主体总是尽力排除其错误成分,意见之中的“真”的颗粒,总是努力排斥谬误的因素,同时,在意见之中,由于还没有经过严密的逻辑证明或实践检验,谬误、真理的颗粒往往是既相容又相排斥的,他们共同处于意见这一统一体之中。当然,随着认识的加深,这种统一体总是要打破的。
第五,意见是变动性与稳定性的统一。意见还不是确定的知识,意见仅仅包含着真理的颗粒。所以意见不可能作为稳定不变的范畴沉淀下来,它必须使个体意见,通过主体间关系的展开,达到群体意见,并在实践中加以检验。从而达到对事物及其规律的全面的、客观的认识。从这一方面来说,意见本身是必须加以发展的。如果把意见看成固定不变的,就会使意见成为偏见。
意见也有另一方面的内容,即意见同时又是稳定的。意见是私见、是可真可谬的。如果持意见的主体在实践水平没有达到揭示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之前,不坚持自己的意见,或随意同意、附和别人的意见,其自身的意见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在展开主体间关系的过程中,不被别的认识主体所重视。从这一意义上说,意见又是相对稳定的。
第六,意见是未经实践检验或严密的逻辑证明的。意见不同于真理,意见的形态是多种多样的,它可以是经验判断、假说,也可以是推论。但不管是那种形态,它都没有经过严密的逻辑论证或实践检验。意见与真理的最终分界线是实践的检验。
总之,意见作为认识论的范畴,它是指真假未定的、见蔽相杂的、未经严密的逻辑证明或实践检验的阶段性认识,它不同于真理。意见本身的特点以及人类认识的任务,决定了意见必然在认识过程中展开认识的主体间关系,争取克服认识的片面性,达到共识(群体意见),再经过实践的检验而达到真理。
意见的提出及认识过程中的主体间关系
认识过程,从某种程度上说,即是认识主体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
问题的提出在认识过程中具有重大的作用,波普尔在论及科学研究中问题提出的重要性时曾指出:“应当把科学设想为从问题到问题的不断进步——从问题到愈来愈深刻的问题。”②尽管波普尔将科学的进步仅仅看成是问题的深入,这是他的局限性。但是,他将问题看成是科学知识的开始,这是他的合理之处。爱因斯坦也说过:“提出一个问题比解决一个问题更为重要,因为解决问题也许仅仅是一些数字上或实验上的技能而已,而提出新的问题、新的理论,从新的角度去看旧的问题,却需要有创造性的想象力,而且标志科学的真正进步。”③科学的进步,起源于问题,这是对的,但是问题的提出并不必然使知识增长。
在人类的认识史上,只要所提出的问题是有现实意义的,就必然会引起人们探索问题、解决问题的兴趣。这种探索、解决的结果,最初是以意见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为了形成意见,认识主体必须在感性具体的基础上进行抽象的分析,抽象的分析在认识过程中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认识到了理性的抽象阶段,并不能完成认识的总过程,因为抽象的分析是个别的认识主体根据自己的思维能力和方式进行的,这一方面体现了认识过程中的能动作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个体认识的局限性。个体在认识过程中的能动性集中表现为主体的创造性思维。对事物进行抽象的分析,从而提出自己的意见,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个体创造性思维的印证。创造性思维是人所独有的思维,是人所独有的属性,由于创造性思维的存在,才使人类知识的增长成为可能。人的整个思维过程是线性与非线性的、逻辑与非逻辑的统一。甚至可以这么说,在新的意见、观点、假说的提出过程中,创造性思维处于主导地位。能否提出新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认识主体是否具有创造性思维。它是认识主体在认识过程中能动性的发挥的突出表现。
认识主体的抽象分析,也体现了个体认识的局限性,抽象分析是对事物的各种属性和联系的单独考察,不能完整地具体地把握事物的本质以及事物的内部联系,这是因为个别主体在抽象分析时,总是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的。
首先,客观事物及其联系是多方面的,客观事物的多方面联系及其本质并不是一下子呈现在认识主体的面前,而是随着认识、实践的加深不断地为人们所揭示,认知主体在对它进行抽象时,总是受到呈现于主体眼前的客体条件的限制。
主体在解决问题时,总是运用一定的思维方法对接收到的客体信息进行分解,经过不断的去粗存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工作,在不同的层次上保留了与问题有关的材料,剔除认知主体自认为与解决问题无关的材料,主体所掌握的思维方法及其运用的熟练程度,其知识背景的丰富与否都影响着对客观信息的选择和加工,认识主体所掌握的思维方法与认识主体对客观信息的选择水平与程度是成正比的。
同时,认识结构也影响认识主体对客观信息的筛选。认知结构包括经验知识与理论知识,思维方式、认识能力等因素。认识过程中客体的信息与认识主体的认识结构处于不断地同化与顺应,并非所有进入主体视野中的信息都能被选取,只有那些与主体认识结构具有同构性与相似性的信息,才能被认同,其内容才能被保留,其余的信息则被舍弃,认识结构的水平和优化程度不同,对客体信息的内容选择也就不一样。
其次,认知主体在根据解决问题的需要进行抽象时,是受到主体的价值目标的限制的。处于一定社会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中的主体具有特定的目的、需要和利益,从而内化为主体的价值目标。主体根据自己的价值目标对客体的信息作出抽象分析时,一般说来,凡是能够满足和实现主体内在的价值目标的客体信息的,必然是被当成是有价值目标的客体信息的,必然是被认为是有价值的、有意义的,因而能被纳入主体的认识范围,构成解决问题的依据;反之,则可能被摒弃于认识范围之外。
第三,主体在抽象分析的过程中,受到认识主体的情感、意志的支配。情感、意志有时甚至会影响分析的正确与否以及认识的顺利进行,列宁说:“……没有人的感情,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对真理的追求。”④但是,认识主体一旦为情感所遮蔽,则常常会自以为是,从而使认识的客观性受到阻挠。
此外,认识主体在进行抽象时,还要受到主体的社会地位、个人的气质等因素的影响。
意见的提出是为了适应实践过程中解决问题的需要。但是,意见的提出并不是所有的认识主体共同参与而提出一个意见,为解决问题的意见最初总是体现为某个个别主体的意见。
即使是个体的意见,其形态也是多样的,它可以是经验判断、假设,也可以是推论,但不管是那一种形态,由于它们之中所包含的判断仍然没有经过实践的检验,认识主体仍然无法确定它是否是真理,必须经过实践的检验,认识主体才能证明意见是否具有真理性。个体的意见由于它的多样性,它不能成为实践检验的基础。由于意见的多样性,人们就难以以其中的某种意见作为检验的基础,换句话说,为了确定某种意见作为实践检验的基础,必须通过主体间关系的展开,通过争论,争取达到比较统一的意见,使个体意见达到群体意见,这就使认识由主客体关系进入了主体间关系。可以说,在意见的提出阶段,主要是在个别主体之内完成的,是个别主体能动性的发挥,而在意见的完善、争论阶段,认识的主要目标是克服自己的片面性,达到全面性,达到理性的具体。这就要求以不同主体的认识来补充,所谓集思广益、取长补短。而这种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只有通过主体间关系的展开才能完成。
认识过程必须在不同的主体之间交换客体的信息,交换不同的意见,从而达到对事物的全面的认识,这种主体间关系是通过争论体现出来的,意见要进入争论,必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意见必须公诸于众。当认识主体提出某一意见时,它是由认识主体的创造性活动构成的,通常与其他主体没有联系,它是在认识主体“私下”进行的,但认识主体如果没有将自己的意见公诸于众,没有将自己的意见传播给不同的认识主体。那么,其意见就不可能在不同的认识主体之间引起争论。因此,把自己的意见、思想公诸于众,这是意见能够引起争论的一个重要条件。
其次,意见要进入争论还必须具有外部条件。因为一个问题的提出及其解决方法的争论,往往还有其他条件在起作用,特别是政治因素、宗教势力、伦理因素的影响。
具备了外部条件与内部条件的意见,也就进入了争论过程。意见之所以要进入争论,一方面是由于意见自身的特点;另一方面也是由人类的认识任务所决定的。当然,要证明某一认识是否为真,只能靠实践,但实践作为社会性的活动,不是人孤立的活动,因此,在付诸实践之前,人们必须首先获得一种比较统一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使实践得以协调一致进行。而要获得比较统一的意见——共识,就需要经过争论。意见的争论,按其本质的含义来说,主要是通过观点的批判、分析、综合,从而克服片面性,从而达到理性的具体的认识。意见的争论是认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不能忽视争论在认识过程中的地位,个体的意见是抽象的、多样的。如何克服错误的、片面的意见而达到全面的、正确的认识,唯一的方法即是通过争论。毛泽东说过:“不让发表错误意见,结果错误意见还是存在着。而正确的意见如果是在温室里培养出来的,如果没有见过风雨,没有取得免疫力,遇到错误意见就不能打胜仗,因此,只有采取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理的方法,才能真正发展正确的意见,克服错误的意见,才能真正解决问题。”⑤斯大林也说:“没有不同意见的争论,没有批评的自由,任何科学都不可能发展,不可能有成就。”⑥著名的科学哲学家波普尔则干脆宣称,争论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他说:“批判和批判的讨论是我们达到真理的唯一手段。”⑦也就是说,要达到真理性的认识必须通过争论克服错误的意见和片面性的意见。另一方面,即使要达到真理性的认识也须在不断地同错误意见的斗争中得到发展。意见的争论不仅是接近真理的手段,而且也是传播真理的必须环节。“当着某一种错误的东西被人类普遍地抛弃,某一种真理被人类普遍地接受的时候,更加新的真理又在同新的错误意见作斗争。”⑧可见,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意见争论,在认识过程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意见的争论实际上体现了以下几个相互交错的矛盾运动:第一,从单个主体自身的意见运动来看,是认识主体不断地通过自己的实践向自然界、人类社会索取证据,并通过这些证据,通过抽象分析来完善自己的意见。第二,从意见争论中的主体间关系来看,是认识主体通过批判对方的意见、观点,揭露认识主体对立面的主观成分,而达到认识内容的客观化。第三,意见的争论也是认识主体不断地“去欲”,只有认识主体在争论过程中明智地去掉自己错误的价值目标、主观成分之后,认识才能达到客观性。这三个方面的运动交织在一起,其最终的归宿是为了获得理性的具体的认识。
首先,意见的争论是在认识主体之间进行的,是一种群己关系。在意见的争论之前,认识主体必须首先分析不同的意见,找出意见之中的相互矛盾、差异;分别出什么是正确的意见成分,什么是错误的成分;什么是主要成分,什么是次要成分。认识主体必须分析不同意见的核心,否则就容易使争论偏离论题。只有对意见进行深入的分析,才能找出不同意见的缺点,完善自己的意见或提出新的意见。
意见的争论是在主体之间进行的,但并不仅仅是主体间的关系,意见的争论和主体间关系必须以主、客体关系为基础。这是因为:第一,意见的争论并不仅是为了说服与自己意见不同的主体,更重要的是为了达到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相符合而达到真理性的认识。这就要求认识主体一方面必须面对不同的认识主体,以克服不同意见,这是意见争论过程中主体的任务之一。但如果没有根据则难以使人信服,这就要求认识主体也必须面对客体,一旦背离了认识客体,意见性认识就有可能成为主观的猜测。意见的争论过程中,认识主体必须关注客体,还在于认识主体一旦遇到理论上的困境,就必须向客体寻求根据。意见的争论,认识的深化,同时也是主体不断地向客体索取信息、充实意见的过程。可见,意见的争论一方面是在主体之间进行的,但如果仅仅把意见争论当成是在主体之间进行的,则有陷入繁琐哲学之嫌,意见的争论同时也是主、客体之间关系进一步深化的过程。因此,认识不应仅谈主客体关系,而且还有主体间的关系,这样才不至于抹煞各个不同的认识主体对认识的贡献。
第二,意见的争论是通过不断剔除主体的主观成分,揭露其认识论根源,从而达到全面的客观的认识。主体的主观成分,既有个人的阶级立场、道德上的选择,也有情感上的好恶等等,认识主体的这种主观性因素有些是认识主体自己故意造成的,其中的主观成分是它所知道的,这在科学的认识史上,是不道德的行为。但无论是主体自觉意识到的,还是没有自觉意识到的主观成分,都必须通过主体间的争论、矛盾的揭露才能显示出来。当然,对于那些死抱自己的错误观点、意见不放的认识主体,其意见也随着时间、客体的条件的改变而成固执的偏见。
第三,通过主体间矛盾的揭露,观点的分析、批判以及认识主体对客体的不断实践,从而获得支持意见的材料等环节,认识主体由于客观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不断地呈现出来,这时,认识就达到了综合阶段,通过对不同意见进行综合,吸收争论过程中的正确成分,去除谬误和主观性的因素,从而达到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理性的具体。
意见的争论是认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在对待意见的争论问题上往往会出现许多错误,以致使真理的发展过程出现曲折。之所以会出现错误,是与对待意见争论的态度有关的。意见争论的态度有两种:一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另一种是主观主义的态度。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就会使认识主体不怀成见地参与认识过程中的自由争论,并虚心接受有价值的意见,从而完善认识。而主观主义态度则是一种自以为是的态度,其结果必然造成“以理杀人”。自以为是地把意见当成真理,就会对人民造成无穷的祸害。
意见的争论所达到的结果往往有两种:一种是比较正确的意见克服比较错误的意见;二是比较全面地认识战胜了比较片面的认识。在这一问题上,争论的结果,仍然没有经过实践的检验,充其量仅仅是一种统一的群体意见,也就是说,仅仅把“私见”转化为“公认”,之所以这种由个体意见发展而来的群体意见还不是真理,是因为群体意见虽然比个体意见更具有社会性的特征。
但是,第一,达到群体意见的评价标准并不是看这种认识是否是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相符合,其验证的标准不是社会实践,而是人们意见的有效性和证据的多寡。在争论过程中所得到的证据越多,它就越具有说服力,它说明的事实越多,也就更具有说服力。诚然,这是争论的基本要求。但是这些证据都来自以往的根据,是对以往的事实的归纳和总结,而一个真理体系,不仅是对以往事实的说明。若是如此,它就不能作为人们实践的指南。那么,人们是如何在争论中接受一种意见而抛弃另一种意见呢?如上所述,我认为,主要是根据意见的“有效性”来确定的,人们在争论中,权衡各种可能的规定或解释的理由,弱的理由必须向强的理由让步,这些强的理由现在是有效的,这种有效性将保持下去,直到他们不能再维持原状为止。第二,由于群体意见所达到的有效性的标准是以人的主观承认为根据的,群体意见仍然是在主体之内达到的,他所达到的仅仅是不同主体之间认识的一致,而不是主客体认识的符合。
第三,群体意见虽然是理性的具体的认识,但它仍然是一种意见,只不过是一种具有更广泛的认识主体共同认识的意见,群体意见不同于个体意见,它已经容纳了不同主体的认识成果,它是对个体意见的超越。
群体意见作为一种争论的结果,它不同于真理,把群体意见当成真理,历史上有之,真理的约定主义观点,把真理看成是主体之间的约定,看成是经验内部的联系,看成主体之间即可以达到的,其结果必然陷入唯心主义。马克思主义认为凡是真理都具有有效性,但并不是所有的有效性的认识都是真理。
我们认为,真理必须经过争论,同时,也认为认识达到群体意见时,并没有完成认识过程,还必须经过实践的检验,看它是否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相符合。
实践是检验意见性认识是否正确的标准
意见争论的可能结果是达到“公认”而变成群体意见,并没有也不可能达到真理。要检验这种群体意见是否正确,唯一的途径是实践。实践是与人的认识共生共长的,它伴随着人类认识的整个过程,它不仅是人类认识的源泉和动力,而且是检验人类认识是否正确的标准。
实践对意见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检验,首先必须深入和全面地理解把握这种意见的核心和灵魂。然后,再从意见中引伸出可供事实检验的判断。一个有意义的意见不仅应该隐含着对过去已经出现的事件的解释,而且还必然隐含着对未来的预测。这种预测越是精确,其可检验度就越高。从意见之中引伸出来的判断,一般说来,必须有比较独特的性质,也就是说与别的意见所引伸出来的判断不一样。
对群体性意见的检验一般可分为三种。一种是从已有的客观事实以及观察所得的经验之中找出根据。二是对历史过程的论断的检验,这主要不是靠观察,也不可能靠生产出新过程的实践,而是靠调查研究历史的事实和有关推断得到地下以往存留物的证实。历史的最显著的特点就在于它的不可重复性。它是永远不可能重复的,显然,不能靠历史学家们的意见的一致来检验,对于历史事实的检验只能看它是不是符合有关史实,以及地下发掘出来的文物所提供的事实。三是实践的检验。
当然,检验意见的工作,其验证过程并不是意见提出后才开始的,也不是从群体意见形成后才开始的。认识主体往往在酝酿某一个或几个尝试性的简单设想时就着手进行评价,或作实验或亲临实地考察,许多意见之所以具有真理性的颗粒,跟上述的这些活动是分不开的,意见的根据大都来自这些活动。意见的个别内容的局部验证并不是在整个意见争论而形成群体意见之后才开始,但是,意见争论之后所进行的验证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只有在经过争论之后,人们才对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进行全面而严格的验证。
一般说来,如果在实践之中,人们能够得到理论指示的预期结果或者能够得到群体意见所断定的事实,那么,我们就认为这种意见性认识是真理性认识,反之则是谬误。从问题到个体意见的提出、争论而达到群体意见,进而再达到真理的这一认识过程,实际上是完成了认识的一个圆圈。到了这一阶段,人的认识告一段落,但并不是说人的认识到这里就停滞下来,不再发展。实际上,即使达到真理性的认识也并不是终极真理,真理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随着实践的发展,人们在实践中又会提出新的问题,这样,人的认识就必须在新的问题的基础上,经过意见——争论——实践这几个阶段不断地深入,不断地认识事物的一级本质、二级本质,也即是说,人的认识不能一下子完成,不能一下子达到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的绝对认识,它是随着人类的认识,随着人类生活实践的不断加深而不断地发展的。毛泽东同志所倡导的群众路线,实际上是指出了认识过程从个体意见、群体意见、实践的检验这样循环往复的认识过程。这一过程,即是认识从感性具体到理性抽象,再到理性具体,再将理性具体付诸实践的过程,所谓“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即是指个体的意见。在这里,毛泽东一方面肯定了群众(个体)意见的价值,另一方面,个体意见也有其缺陷,它仅是认识个体的理性抽象,因而是分散的、无系统的;它还不能把握事物的总体,因此有必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这即是指必须将个体意见进行分析、综合,从而使理性的抽象上升到理性的具体。要使理性的抽象上升到理性的具体就必须经过不同主体的争论,找出事物的本质及其多方面的联系。但认识达到理性具体并不就是达到真理性的认识,真理性的认识必须经过实践的检验。作为检验实践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因此,还必须将系统的意见(或称共识)为认识主体(即群众)所掌握。唯其如此,才能使群众坚持下去,并在群众行动中检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不能简单地将认识仅归结为真理与谬误的斗争及其发展,不能简单地将认识看成是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过程,固然,认识过程总是力争达到真的认识,排除谬误,但是真理谬误一开始时总是统一于意见之中的,在意见之中,我们并不能随意判断那个为真,那个是假,只有在认识的不断发展中,以主、客体关系为基础,展开认识的主体间关系,通过不同的认识主体相互揭露各自意见中所隐含着的矛盾,去除谬误,最终经过实践的检验,才能从意见中分离出真、假。可见,意见性的认识在认识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不可忽视的作用,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文中对意见在科学发展中的作用作了极其高度的评价和精辟的概括:“只要自然科学思维着,它的发展形式就是假说,一个新的事实被观察到了,它将使得过去用来说明和它同类的事实的方式不中用了,从这一瞬间起,就需要新的说明方式——它最初仅仅以有限数量的事实和观察为基础,进一步的观察材料会使这些假说纯化,提取一些,修正一些,直到最后纯粹地构成定律,如果要等结构成定律的材料纯化起来,那么,就等于在此以前把思维的研究停下来,而定律永远不会出现。”⑨可见,意见(假说是意见的科学形式)是科学认识发展的必经阶段,是认识过程不可缺少的环节,具体地说,它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通过意见范畴的引入,可以使认识过程得到完整的阐述,使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和辩证法在认识过程中得到很好的结合,克服认识过程中的机械唯物主义的倾向。
第二,意见范畴的引入,可以鼓励人们大胆地提出自己的看法,发挥主体的能动性。
第三,意见的争论是真理发展的催化剂。不同的意见必然要发生争论,不同意见的争论是真理性认识的催化剂,如果没有争论,没有发生主体间的关系,囿于一偶,那么,认识就变得死气沉沉,这就会严重地阻碍人们认识的发展。
第四,意见的争论有利于真理的传播。
综上所述,认识过程是从感性具体到理性抽象再发展到理性具体,也就是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仅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同时,也是主体之间、群己之间不断地交换信息、互相争论的过程,人类认识作为社会现象,并不是由孤立的个体完成的,认识过程中的群己关系,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题中应有之义。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通信集》第1卷,第567页。
②波普尔:《猜想与反驳》第317页,上海译文出版社版。
③爱因斯坦《物理学的进化》,第66页。
⑤《列宁全集》第20卷,第255页。
⑥⑩《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第787、785页。
⑦《斯大林文集》(1934-1952),人民出版社,第568页。
⑧波普尔:《猜想与反驳》,第214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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