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思想政治1:经济生活》实验教科书指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生活论文,思想政治论文,教科书论文,高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4年秋季在广东、海南、山东、宁夏四省区普通高中开始使用的人教版《思想政治1:经济生活》实验教科书是由教育部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实验教材编写组编著的。这本教材可圈可点之处甚多,但由于教材组编时间较短,存在的问题也不少。笔者现将在教学实践中发现的一些教材瑕疵列举出来,以求教于各位专家。
一、关于伪造货币罪的处罚
教材第7页“相关链接”中对伪造货币罪的处罚是这样表述的:“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较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原文是:“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较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很显然,教材将本条的第三项“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遗漏了。这种随意删改法律条文的做法有损于法律的权威性。
二、关于英语缩写词的使用问题
教材中有多处地方使用了英语缩写词,如第7页的“POS机”、第8页的“ATM机”、第11页的“SARS”、第23页的“MP3”、第30页和第31页的“DVD”、第47页和第48页的“SOHO”、第85页的“T恤衫”以及第101页、第103页、第104页、第109页、第110页的“GDP”,总共达27处之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做必要的注释。”而上述所说的地方都是不需要使用英语缩写的,完全可以使用汉语名称或其简称。教材滥用英语缩写词是严重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的。祖国语言(汉语和我国各民族的语言)是祖国文化的载体,是民族精神的表现形式。祖国语言在发展中,也在不断地吸收外来语汇丰富自己。但是,滥用英语不属于这种外来成分的吸收。正确使用祖国语言、维护祖国语言的纯洁,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教材编写者更是责无旁贷。
三、关于最高国家科学技术奖
教材第27页:“袁隆平因为超级稻的研究成果,王选因为告别铅与火的印刷术的革命,各获得资金500万元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赢得了世人敬佩和赞叹的目光。”教材把袁隆平和王选获得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说成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是错误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此可见,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不能等同,二者在授予对象、奖励等级、获奖人数、审批程序、颁奖单位、资金数额等方面都有极大的区别。
四、关于生产的三要素
教材第45页:“人类生产的任何财富,都是劳动、生产工具、劳动对象这三种基本要素共同作用的产物,劳动是其中的决定性力量。”这是不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生产的三要素是:(一)人的劳动;(二)劳动对象;(三)劳动资料。人的劳动就是劳动力的支出,即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支出。劳动对象就是人把自己的劳动加于其上的东西。劳动对象可能是自然物,如矿藏,也可能是劳动产品,如钢材。劳动资料又称作劳动手段,是使人的劳动和劳动对象联系起来的媒介物,包括生产工具、生产建筑物、道路等,其中最重要的是生产工具。因此,生产工具与劳动资料不能画等号,生产工具只是劳动资料的主要组成部分。
五、关于法院的职权行使
教材第48页有一幅摄影图片,标题是《法院帮助职工讨回欠薪》。这个标题不妥当,建议改为《职工通过诉讼讨回欠薪》。商务出版社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第38页给“帮助”作的解释是这样的:“替人出力、出主意或给以物质上、精神上的支援。”从这里可以看出,“帮助”一词含有主动的意思。而追讨欠薪属于民事纠纷,必须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采取“不告不理原则”,既没有原告当事人起诉,法院不得主动提起诉讼。再者,法院审理案件是其职能所在,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否则就是失职,谈不上“替人”出力。所以,标题中用“帮助”一词不妥。
六、关于青藏铁路的起点
教材第76页“相关链接”中是这样介绍青藏铁路的:“2001年6月开工建设的青藏铁路,是世界上海拔最高的铁路。它北起青海省的格尔木,翻越唐古拉山,进入西藏自治区到达拉萨,全长1118千米,总投资262亿元,工期6年,建设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实际上,青藏铁路的起点是青海的西宁,而不是格尔木。教材的说法容易给人产生误导。建设青藏铁路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世纪之初作出的战略决策,是西部大开发的标志性工程。青藏铁路由青海省西宁市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全长1956千米。其中,西宁至格尔木段是青藏铁路的一期工程,长814千米,1979年建成铺通,1984年投入运营。2001年6月开工修建的格尔木至拉萨段是青藏铁路的二期工程。它北起青海省格尔木市,经纳赤台、五道梁、沱沱河、雁石坪,翻越唐古拉山,再经西藏自治区安多、那曲、当雄、羊八井,南至西藏自治区首府拉萨,全长1142千米,其中新建线路1110千米,格尔木至南山口既有线改造32千米,设计输送能力为客车8对,单向货流密度500万吨。
七、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教材第83页:“与增值税实行的比例税率不同,个人所得税率实行累进税率。纳税人所得越高,课税越重;所得越低,课税越轻。”这种说法与法律规定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由此可见,只有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才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其他许多方面(如稿费)都是实行比例税率。
八、教材存在的其他问题
1.教材第18页第2自然段中的“现大”应为“现在”。
2.教材第24页中“随大溜”一词用了2次,“随大流”一词用了1次。根据《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第1208页的解释,这两个词意思相同,可以通用,但作为教材应只选用一种用法为好。
3.教材第86页楷体字“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司法机关对陈某依法拘留”中的“司法机关”应改为“公安机关”。从案情看,陈某的行为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而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不是司法机关。